卫生行政许可简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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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卫生行政许可简介 2016年 4月 26日 2 主 要 内 容 一 、 目 前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卫 生 局 窗 口 工 作二 、 卫 生 行 政 许 可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标 准三 、 卫 生 行 政 许 可 程 序四 、 卫 生 行 政 许 可 申 报 材 料五 、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许 可 有 关 要 求六 、 卫 生 行 政 许 可 文 书 3 一、目前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工作一 、 目 前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卫 生 局 窗 口 工 作 11项 主 要 卫 生 行 政 审 批 职 能 :1、 医 疗 机 构 设 置 许 可 ;2、 医 疗

2、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3、 医 师 执 业 注 册 ;4、 医 师 执 业 变 更 注 册 ;5、 护 士 执 业 注 册 ;6、 护 士 变 更 注 册 ;7、 母 婴 保 健 技 术 服 务 执 业 许 可 ; 8、 母 婴 保 健 技 术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发 放 ; 9、 放 射 诊 疗 许 可 ;10、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许 可 ;11、 供 水 单 位 卫 生 许 可 。 另 外 , 医 疗 机 构 校 验 受 理 、 办 理 和 预 防 性 卫 生 审 查 工 作 。 4 二、卫生行政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

3、2004年 7月 1日 起 施行 ) 卫 生 行 政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 2004年 11月 17日 发 布 施行 )1、 医 疗 机 构 设 置 许 可 、 执 业 许 可 :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 1994年 9月 1日 施 行 )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1994年 9月 1日 施 行 ) 医 疗 机 构 基 本 标 准 ( 试 行 ) ( 1994年 9月 2日 发 布 )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 2003年 6月 16日 公 布 施 行 ) 医 疗 机 构 诊 疗 科 目 名 录 ( 1994年 9月 5日 ) 5 二、卫

4、生行政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2、 医 师 执 业 注 册 、 执 业 变 更 注 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 1999年 5月 1日 施 行 ) 医 师 执 业 注 册 暂 行 办 法 ( 1999年 7月 16日发 布 )3、 护 士 执 业 注 册 、 执 业 变 更 注 册 : 护 士 条 例 ( 2008年 5月 12日 施 行 ) 护 士 执 业 注 册 管 理 办 法 ( 2008年 5月 12日施 行 ) 6 二、卫生行政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4、 母 婴 保 健 技 术 服 务 执 业 许 可 、 母 婴 保 健 技 术 考 核 合格 证 书

5、 发 放 : 母 婴 保 健 法 ( 1995年 6月 1日 施 行 ) 母 婴 保 健 法 实 施 办 法 ( 2001年 6月 20日 施 行 ) 母 婴 保 健 专 项 技 术 服 务 许 可 及 人 员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 1995年 8月 7日 发 布 )5、 放 射 诊 疗 许 可 :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 2011年 12月 31日 修 订 公 布 施 行 )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和 防 护 条 例 放 射 诊 疗 管 理 规 定 ( 2006年 3月 1日 起 施 行 ) 放 射 诊 疗 许 可 证 发 放 管 理 程 序 ( 20

6、06年 12月 13日 ) 7 二、卫生行政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6、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许 可 :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 1987年 4月 1日 国务 院 发 布 施 行 )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2011年5月 1日 施 行 ) 安 徽 省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行 政 许 可 监 督 范 围 ( 2011年 5月 1日 施 行 )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标 准 ( 1996)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规 范 ( 2007) ( 住 宿 场 所 、美 发 美 容 场 所 、 沐 浴 场 所 、 游 泳 场 所 ) 8

7、二、卫生行政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7、 供 水 单 位 卫 生 许 可 ( 包 括 集 中 式 供 水 单 位 、 二 次 供水 单 位 ) :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 2004年 12月 1日 施 行 )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1997年 1月 1日 起施 行 ) 安 徽 省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 1997年 2月20日 实 施 ) 集 中 式 供 水 单 位 卫 生 规 范 ( 2001年 9月 1日 施 行 )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 ( GB 5749-2006)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卫 生 规

8、范 ( GB 170511997) 9 二、卫生行政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8、 医 疗 机 构 校 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 1999年 5月 1日 施 行 )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 1994年 9月 1日 施 行 )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1994年 9月 1日 施 行 ) 医 疗 机 构 校 验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2009年6月 15日 公 布 施 行 ) 10 二、卫生行政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9、 ( 公 共 场 所 ) 预 防 性 卫 生 审 查 :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条

9、 例 ( 1987年 4月 1日 国 务 院 发布 施 行 )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2011年 5月 1日施 行 )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标 准 ( 1996)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规 范 ( 2007) ( 住 宿 场 所 、 美 发 美容 场 所 、 沐 浴 场 所 、 游 泳 场 所 ) 安 徽 省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行 政 许 可 监 督 范 围 ( 2011年 5月 1日 施 行 ) 安 徽 省 公 共 场 所 预 防 性 卫 生 审 查 管 理 办 法 ( 2011年 5月 1日 实 施 ) 11 三、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各 类 卫

10、 生 许 可 审 批 程 序 主 要 有 : 申 请 窗 口受 理 现 场 审 查 审 批 发 证 等 环节 。一 般 卫 生 许 可 要 求 5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结 完 毕 ( 不 包括 现 场 踏 勘 和 专 家 评 审 所 需 时 间 15个 工 作 日 ) 。11项 审 批 项 目 中 医 师 执 业 变 更 注 册 、 护 士 变 更注 册 、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许 可 和 供 水 单 位 卫 生 许 可变 更 , 要 求 即 时 办 理 办 结 。 12 四、卫生行政许可申报材料( 一 ) 、 医 疗 机 构 设 置 许 可 承 诺 件申 报 条 件 :1、 符 合 医

11、 疗 机 构 设 置 规 划 ;2、 符 合 医 疗 机 构 基 本 标 准 ;3、 在 城 市 设 置 诊 所 的 个 人 , 必 须 同 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经 医 师 执 业 技 术 考 核 合 格 , 取 得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 取得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或 者 医 师 职 称 后 , 从 事 五 年 以 上 同一 专 业 的 临 床 工 作 ;4、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13 四、卫生行政许可申报材料( 二 ) 、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承 诺 件申 报 材 料 :1、 设 置 医 疗

12、机 构 批 准 书 ;2、 医 疗 机 构 申 请 执 业 登 记 注 册 书 ;3、 医 疗 机 构 用 房 产 权 证 明 或 者 使 用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4、 医 疗 机 构 建 筑 设 置 平 面 图 ;5、 验 资 证 明 、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6、 医 疗 机 构 规 章 制 度 ;7、 医 疗 机 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主 要 负 责 人 以 及 工 作 人 员 花 名 册 和 有 关资 格 证 书 、 执 业 证 书 复 印 件 ; 医 疗 机 构 医 疗 器 械 、 设 备 清 单 。 14 四、卫生行政许可申报材料( 三 ) 、 医 师 执

13、业 注 册 承 诺 件申 报 材 料 :1、 医 师 执 业 注 册 申 请 审 核 表 ( 一 式 两 份 ) ;2、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3、 申 请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4、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出 具 的 申 请 人 6个 月 内 健 康 体 检 表 ;5、 近 期 正 面 免 冠 彩 色 二 寸 照 片 两 张 ;6、 已 获 得 执 业 医 师 (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 资 格 证 书 两 年 内 未 注 册 者 需 持 三 级以 上 3至 6个 月 的 培 训 并 经 考 核 合 格 的 证 明 ;7、 执 业 助

14、理 医 师 取 得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后 , 申 请 执 业 医 师 注 册 , 应 提 交 原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 15 四、卫生行政许可申报材料( 四 ) 、 医 师 执 业 变 更 注 册 即 办 件申 报 材 料 :1、 医 师 变 更 执 业 注 册 申 请 审 核 表 ( 一 式 两 份 ) ;2、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原 件 ;3、 6个 月 内 的 健 康 体 检 证 明 ;4、 近 期 正 面 免 冠 彩 色 二 寸 照 片 两 张 ;5、 变 更 执 业 范 围 的 , 需 提 交 三 级 以 上 医 院 培 训 或 进 修 满 2年 并

15、考核 合 格 的 证 明 材 料 ; 或 者 取 得 高 一 层 次 的 省 级 以 上 教 育 部 门 认 可的 学 历 。 16 四、卫生行政许可申报材料( 五 ) 、 护 士 执 业 注 册 上 报 件 ( 省 厅 审 批 )申 报 材 料 :1、 护 士 执 业 注 册 申 请 审 核 表 ;2、 申 请 人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3、 申 请 人 学 历 证 书 及 专 业 学 习 中 的 临 床 实 习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4、 护 士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5、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出 具

16、的 6个 月 内 健 康 体 检 合 格 证 明 ;6、 受 聘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聘 任 证 书 及 复 印 件 ;7、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副 本 复 印 件 ;8、 正 面 免 冠 白 底 彩 色 小 二 寸 近 照 3张 。 17 四、卫生行政许可申报材料( 六 ) 、 护 士 变 更 注 册 即 办 件申 报 材 料 :1、 护 士 变 更 注 册 申 请 审 核 表 ( 一 式 两 份 ) ;2、 申 请 人 的 护 士 执 业 证 书 ;3、 受 聘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聘 任 证 书 及 复 印 件 ;4、 拟 执 业 医 疗 机 构 的 医 疗 机

17、构 执 业 许 可 证 副 本 复印 件 。 18 四、卫生行政许可申报材料( 七 ) 、 母 婴 保 健 技 术 服 务 执 业 许 可 承 诺 件申 报 材 料 :1、 母 婴 保 健 技 术 服 务 执 业 许 可 申 请 表 ;2、 母 婴 保 健 技 术 服 务 执 业 许 可 申 请 登 记 书 ;3、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正 、 副 本 复 印 件 ;4、 有 关 医 师 的 母 婴 保 健 技 术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5、 母 婴 保 健 专 项 技 术 服 务 人 员 情 况 一 览 表6、 审 批 机 关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 19 四、卫生

18、行政许可申报材料( 八 ) 、 母 婴 保 健 技 术 考 核 合 格 证 承 诺 件申 报 材 料 :1、 母 婴 保 健 技 术 服 务 执 业 许 可 证 申 请 表 ;2、 单 位 证 明 ( 同 一 单 位 人 员 可 开 一 张 证 明 ) ;3、 学 历 证 明 ( 毕 业 证 复 印 件 ) 及 技 术 职 称 证 明复 印 件 ;4、 2寸 照 片 一 张 。 20 四、卫生行政许可申报材料( 九 ) 、 放 射 诊 疗 许 可 承 诺 件申 报 材 料 :1、 放 射 诊 疗 许 可 申 请 表 ;2、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或 设 置 医 疗 机 构 批 准

19、 书 ( 复 印 件 ) ; 3、 各 类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任 职 资 格 证 书 ( 复 印 件 ) 及 一 览 表 ; 4、 放 射 诊 疗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证 明 文 件 ( 职 业 病 危 害 放 射 防 护 评 价 报 告 书 、建 设 项 目 放 射 防 护 评 价 报 告 书 申 请 表 ) ; 5、 放 射 诊 疗 设 备 清 单 ;6、 本 单 位 放 射 防 护 管 理 机 构 及 放 射 防 护 专 ( 兼 ) 职 管 理 人 员 名 单 ;7、 放 射 防 护 规 章 制 度 和 放 射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8、 放 射 工 作

20、 人 员 相 关 知 识 培 训 、 个 人 健 康 监 护 ( 包 括 个 人 受 照 剂 量 监 测 和 健 康 体检 等 , 下 同 ) 的 有 关 资 料 ; 9、 放 射 防 护 监 测 报 告 ( 大 型 医 用 设 备 提 供 质 量 控 制 检 测 评 审 报 告 ) ; 10、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现 场 审 查 意 见 ( 放 射 诊 疗 许 可 现 场 审 查 表 ) ; 11、 申 请 表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一 览 表 、 放 射 诊 疗 设 备 清 单 同 时 报 电 子 文 档 一 份 。 21 四、卫生行政许可申报材料( 十 ) 、 公 共 场 所

21、卫 生 许 可 承 诺 件新 办 卫 生 许 可 证 :1、 卫 生 许 可 证 申 请 书 2、 ( 工 商 ) 企 业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通 知 书 复 印 件 或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3、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4、 委 托 申 请 的 , 还 需 提 供 委 托 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被 委 托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5、 从 业 人 员 名 册 及 健 康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6、 卫 生 管 理 组 织 和 制 度7、 公 共 场 所 平 面 布 局 图 、 地 理 位 置 图8、 房 产 证 明 复

22、印 件 ( 租 赁 房 需 提 供 租 房 合 同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9、 经 营 场 所 空 气 、 公 共 用 品 等 检 验 合 格 报 告 原 件 及 复 印 件10、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卫 生 验 收 认 可 书 11、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材 料 22 四、卫生行政许可申报材料( 十 ) 、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许 可 承 诺 件延 续 卫 生 许 可 证 :1、 卫 生 许 可 证 申 请 书 2、 ( 工 商 ) 企 业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通 知 书 复 印 件 或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件3、 法 定 代 表 人

23、 或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4、 委 托 申 请 的 , 还 需 提 供 委 托 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被 委 托 人 身 份 证复 印 件5、 房 产 证 明 复 印 件 ( 租 赁 房 需 提 供 租 房 合 同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6、 从 业 人 员 名 册 及 健 康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7、 经 营 场 所 空 气 、 公 共 用 品 等 检 验 合 格 报 告 原 件 及 复 印 件8、 原 卫 生 许 可 证 正 本9、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材 料 23 四、卫生行政许可申报材料( 十 ) 、 公 共 场 所

24、 卫 生 许 可 承 诺 件复 核 卫 生 许 可 证 :1、 卫 生 许 可 证 申 请 书 2、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3、 房 产 证 明 复 印 件 ( 租 赁 房 需 提 供 租 房 合 同 原 件 及 复印 件 )4、 从 业 人 员 名 册 及 健 康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5、 经 营 场 所 空 气 、 公 共 用 品 等 检 验 合 格 报 告 原 件 及 复印 件6、 原 卫 生 许 可 证 正 本7、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材 料 24 四、卫生行政许可申报材料( 十 ) 、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许 可 承 诺 件变

25、 更 卫 生 许 可 证 :1、 卫 生 许 可 证 申 请 书2、 变 更 申 请 书3、 与 变 更 项 目 相 关 的 材 料 : 、 负 责 人 变 更 : 需 提 供 新 的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变 更 后 的 企 业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通知 书 或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 、 单 位 名 称 变 更 : 需 提 供 变 更 后 的 企 业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通 知 书 或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件 ; 、 单 位 地 址 名 称 变 更 : 但 单 位 名 称 、 负 责 人 没 有 改 变 , 需 提 供 地 名 变 更 的

26、 相 关 部门 的 证 明 材 料 ; 、 变 更 地 址 或 卫 生 许 可 项 目 : 按 新 办 卫 生 许 可 要 求 提 供 相 关 材 料 。 4、 委 托 申 请 的 , 还 需 提 供 委 托 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被 委 托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5、 房 产 证 明 复 印 件 、 租 房 合 同 和 转 让 协 议 原 件 及 复 印 件6、 原 卫 生 许 可 证 正 本7、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材 料 25 四、卫生行政许可申报材料( 十 一 ) 、 集 中 式 供 水 、 二 次 供 水 单 位 卫 生 许 可 承 诺

27、件新 办 、 延 续 卫 生 许 可 证 :1、 卫 生 许 可 证 申 请 书 2、 ( 工 商 ) 企 业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通 知 书 或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3、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4、 委 托 申 请 的 , 还 需 提 供 委 托 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被 委 托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5、 供 水 单 位 水 源 防 护 带 平 面 图 ( 二 次 供 水 不 必 提 供 )6、 供 水 单 位 工 艺 流 程 图7、 净 水 剂 、 消 毒 剂 的 名 称 、 规 格 、 用 量 、 检 验 合 格 证8

28、、 水 质 检 验 室 专 职 检 验 人 员 名 单 ( 二 次 供 水 不 必 提 供 )9、 卫 生 设 施 等 有 关 材 料10、 从 业 人 员 健 康 体 检 合 格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11、 水 质 卫 生 检 验 评 价 合 格 报 告 原 件 及 复 印 件12、 卫 生 管 理 组 织 和 制 度13、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卫 生 验 收 认 可 书14、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材 料 26 四、卫生行政许可申报材料( 十 一 ) 、 集 中 式 供 水 、 二 次 供 水 单 位 卫 生 许 可 承 诺 件变 更 卫 生

29、许 可 证 :1、 卫 生 许 可 证 申 请 书2、 变 更 申 请 书3、 与 变 更 项 目 相 关 的 材 料 : 、 负 责 人 变 更 : 需 提 供 新 的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变 更 后 的 工 商 企 业 名称 预 先 核 准 通 知 书 或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 、 单 位 名 称 变 更 : 需 提 供 变 更 后 的 工 商 企 业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通 知 书 或 营 业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 、 单 位 地 址 名 称 变 更 : 但 单 位 名 称 、 负 责 人 没 有 改 变 , 需 提 供 地 名 变 更的

30、 相 关 部 门 的 证 明 材 料 ; 、 地 址 变 更 : 按 新 办 卫 生 许 可 要 求 提 供 相 关 材 料 。4、 委 托 申 请 的 , 还 需 提 供 委 托 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被 委 托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5、 原 卫 生 许 可 证 正 本 6、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材 料 27 四、卫生行政许可申报材料( 十 一 ) 、 集 中 式 供 水 、 二 次 供 水 单 位 卫 生 许 可 承诺 件复 核 卫 生 许 可 证 :1、 卫 生 许 可 证 申 请 书 2、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3、 从 业

31、人 员 名 册 及 健 康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4、 水 质 卫 生 检 验 评 价 合 格 报 告 原 件 及 复 印 件5、 原 卫 生 许 可 证 正 本6、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材 料 28 五、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有关要求住 宿 场 所 卫 生 要 求理 发 店 卫 生 要 求美 容 店 卫 生 要 求沐 浴 场 所 卫 生 要 求游 泳 场 所 卫 生 要 求茶 座 、 咖 啡 厅 、 酒 吧 、 舞 厅 、 音 乐 厅 卫 生 要 求商 场 、 超 市 、 书 店 、 图 书 馆 、 博 物 馆 等 卫 生 要 求网 吧 、 棋 牌 室 卫

32、生 要 求影 剧 院 应 达 到 以 下 卫 生 要 求足 浴 场 所 应 达 到 以 下 卫 生 要 求饭 馆 等 就 餐 场 所 卫 生 要 求 29 六、卫生行政许可文书 卫 生 行 政 许 可 文 书 样 本 、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材 料 接 收 凭 证 、 申 请 材 料 补 正 通 知 书 、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受 理 通 知 书 、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 、 行 政 许 可 技 术 审 查 延 期 通 知 书 、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延 期 通 知 书 、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 不 予 变 更 /延 续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 行 政 许 可 证 件 撤 销 决 定 书 30谢 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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