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条据书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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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条据书信 方案生育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方案地掌握人口。方案生育这一基本国策自制订以来,对中国的人口问题和进展问题的主动作用不行忽视。下文是辽宁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全文,欢迎阅读! 辽宁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方案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_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应当遵守人口与方案生育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坚持宣扬训练为主、避孕为主、常常性工作

2、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 省、市、县卫生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方案生育工作和与方案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 第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方案生育协会等_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帮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赐予嘉奖。 鼓舞公民对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的监督,对举报违反人口与方案生育法律、法规行为并

3、经查实的,由被举报人所在县人民政府赐予嘉奖。 其次章 人口进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人口与方案生育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人口进展方案和中、长期人口进展规划,依据人口进展方案和规划,制定人口与方案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县以上卫生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与方案生育实施方案的组织、协调、考核、评估等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方案生育实施方案。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人口与方案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

4、工作赐予重点扶持。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供应必要的经费,保证本单位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的开展。 鼓舞_团体、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方案生育事业供应捐助。 第十条 流淌人口方案生育工作由流淌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实行统一服务管理,推动流淌人口方案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文化等部门应当采纳多种形式,宣扬人口与方案生育法律、法规及方案生育学问。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的_公益性宣扬。 第十二条 训练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支配必要的课时,在同学中开展人口理论训练、生理卫生训练、青春期训练或者性健康训练

5、。 第_条 国家机关、_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据实际状况,设立方案生育机构或者指定人员,做好本单位、本管辖区域内的方案生育工作,落实本条例规定的方案生育嘉奖与优待措施,并向卫生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报告本单位、本管辖区域有关方案生育的工作状况。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人口与方案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卫生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其他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双重监督。建立国家机关、_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方案生育工作责任制,并实行日常监督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实行方案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兼职委

6、员单位由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_团体组成,并具有下列职责: (一)结合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特点,制定工作方案,协调、督促本部门、本系统做好方案生育工作; (二)参加讨论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参加制定中长期人口进展规划、人口与方案生育实施方案以及相关政策; (四)准时了解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状况,提出看法与建议; (五)与人口和方案生育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生育调整 第十六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实行免费登记服务,由家庭自主支配生育。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婚前共计生育(含依

7、法收养,下同)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经市卫生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病残儿的; (四)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对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据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方法申请省卫生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 依法收养的孤儿、残疾儿、弃婴不计算为生育子女数,送养的子女计算为生育子女数。 第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应当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证明材料,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

8、处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同时报县卫生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已满法定婚龄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由卫生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书面通知其在3个月内办理婚姻登记;逾期未取得婚姻登记证明的,根据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处理。 其次十条 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量再收养的,根据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处理。 其次十一条 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怀孕的妇女,由本人自愿选择医学措施终止妊娠。不终止妊娠的,应当担当法律责任。 其次十二条 实行方案生育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

9、服务: (一)领取非卖品的避孕药具; (二)参与孕情和宫内节育器检查; (三)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输精管结扎、皮下埋植避孕剂和人工流产术、中期妊娠引产术; (五)方案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 (六)与第(三)项至第(五)项有关的常规医学检查;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参与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没有参与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列入财政预算。具体管理及支付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嘉奖与_保障 其次_条 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_福利等_保障制度,实行方案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满足

10、公民实行方案生育的基本需求,促进方案生育。 其次十四条 逐步实行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双女户父母养老保险制度。 鼓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筹集资金,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建立以社区为主体的老龄人口服务网络。 其次十五条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其次十六条 施行方案生育手术的职工,享受下列休假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日,7日内担心排重体力劳动,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二)放置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11、 (三)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日,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术的,休假21日,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五)施行输精管结扎术的,休假10日; (六)施行人工流产术的,未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15天;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42天; (七)经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21日,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日。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其次十七条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10元嘉奖费或者一次性嘉奖20xx元; (二)子女托幼费、医疗费,由其所在单位根据当地

12、规定予以补贴; (三)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xx元补助费;无工作单位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根据有单位人员标准发给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支付。 其次十八条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10元嘉奖费或者一次性嘉奖20xx元; (二)在子女入学、就医、入托、招工、参军等方面赐予照看; (三)优先列为家庭经济进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赐予照看; (四)年老或者丢失劳动力量后,由当地人民政府赐予照看。 其次十九条 独生子女父母嘉奖费的

13、支付,根据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支付50%,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亡故的,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额支付; (二)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由当地财政支付。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其次个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嘉奖费不再发放,已领取的部分不予退回。 第三十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其独生子女死亡或者意外丢失劳动力量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本人基本工资的全额发给退休费,已按其他规定享受全额退休费待遇的,每月增加10元; (二)属于企业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一

14、次性发给不低于3000元补助费; (三)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不属于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一次性赐予3000元补助费; (四)农村居民因病丢失劳动力量或者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发给肯定数量的生活费,符合国家规定的五保户条件的,依法享受五保户待遇。 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赐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的嘉奖由其所在单位执行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担当落实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实行方案生育家庭格外扶助制度和农村部分方案生育家庭嘉奖扶助制度。 在确定

15、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时,根据前款规定发放的格外扶助金、嘉奖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三_条 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方案生育家庭,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生活、养老、医疗、精神安慰等方面赐予帮扶和救助。具体实施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鼓舞各类_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方案生育家庭的_关怀活动。 第三十四条 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在未享受城镇居民_保障和福利待遇前以及享受农村居民生育政策过渡期间,连续享受原农村方案生育嘉奖优待政策。 第三十五条 各地区、各单位可以依据实际状况,在本章规定以外,制定其他优待措施。 第五章 方案生育技术服

16、务及管理 第三十六条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方案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统称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组成的方案生育技术服务网络。 方案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属非营利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事业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七条 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对因方案生育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和引起的并发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方案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接受婚前检查、避孕和节育手术的人员供应生殖健康训练处方和保健训练询问,指导育龄夫妻依据自身状况,选择平安、有效、适合的避孕方法,并建立

17、、健全避孕节育术前知情选择同意书制度和术后随访制度,保障育龄夫妻的生殖健康和对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 第三十九条 夫妻因患不孕症要求实施帮助生育技术的,应持有准许生育的证明。施术单位对无生育证明的,不得为其实施帮助生育技术。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需执行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禁止采纳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四十一条 在方案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向同级卫生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辽宁省方案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根据规定的服务项目供应服务。 申请办理辽宁省方案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

18、,应当供应相应的执业资格证明和所在单位审查同意证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根据发觉其生育行为时的计征标准计算征收_抚养费。属于城镇居民的,以所在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标准;属于农村居民的,以所在县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标准,具体缴纳标准根据下列规定执行: (一)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根据计征标准5倍以上10倍以下的标准缴纳,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二个子女以上的,以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_抚养费为标准,根据多生育子女数加倍征收_抚养费; (二)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量再收养的,比照第(一)项规定的标准缴纳; (三)未依法

19、确立夫妻关系生育,已满法定婚龄,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根据计征标准1倍至2倍的标准缴纳,未满法定婚龄的,根据计征标准3倍至4倍的标准缴纳; (四)有配偶者与他人非婚生育的,均视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所生育子女按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由男女双方分别计算,并按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分别缴纳_抚养费。 第四_条 征收_抚养费,由县卫生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托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决定。征收决定的送达、缴纳时限和欠缴处理等,根据_抚养费征收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_抚养费及滞纳金全部上缴国库,根据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20、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_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条 规定缴纳_抚养费的人员,根据下列规定处理: (一)产假期间停发奖金,取消福利待遇; (二)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或者级别,不得享受嘉奖工资; (三)五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依法应当缴纳_抚养费的人员,除按前款规定执行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据违法情节严峻程度,根据人事管理权限分别赐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赐予纪律处分,情节严峻的,予以辞退。 第四十六条 未达到方案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求的单位,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赐予通报批判,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

21、、先进单位和取得其他荣誉称号,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扣发其当年奖金,对挺直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根据人事管理权限赐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生育批准文件、流淌人口婚育证明、方案生育医学鉴定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孕情诊断等方案生育证明的,根据人口与方案生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违反人口与方案生育法和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根据人口与方案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以及与港澳台同胞、外国公民结婚的我国公民要求生育的,由卫生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xx年4月1日起

22、施行。1988年5月28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2年9月25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7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其次次修订的辽宁省方案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以前的二胎政策 以下状况能生二胎(各地规定可能略有出入,须参考本地的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 1.夫妻双方都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3.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_、澳门、_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5.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6.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7.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8.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连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9.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10.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11.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12.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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