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最常见劳资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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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中最常见劳资纠纷案例分析 工作中最常见劳资纠纷案例分析案例叙述懈 怠 工 作 被 “ 炒 鱿 鱼 ” 索 要 天 价 赔 偿 因 消 极 怠 工 , 业 绩 不 佳 ,原 告 彭 元 芬 被 从 部 门 经 理 降职 为 普 通 文 员 。 但 彭 却 对 岗位 调 整 不 服 , 拒 绝 移 交 工 作 ,还 一 纸 诉 状 将 其 所 在 的 单位 重 庆 锦 艺 硅 材 料 开 发公 司 告 上 法 庭 , 要 求 该 公 司赔 偿 自 己 经 济 赔 偿 金 、 额 外工 资 、 精 神 损 失 费 等 费 用 共计 78000余 元 。 工作中最常见劳资纠纷案例分析法 院 判 决

2、 : 8月 26日 , 重 庆 市 云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作 出一 审 判 决 , 依 法 驳 回 了 原 告 彭 元 芬 的 诉 讼 请 求 。法院判决事 件 回 放 : 原 告 彭 元 芬 2005年 12月 应 聘 到 被 告 重 庆 市 锦 艺 硅 材 料 开 发 有 限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锦 艺 硅 材 料 公 司 ) 工 作 。 2006年 7月 , 彭 被 任 命 为 公 司 行 政部 副 经 理 。 2006年 8月 , 原 、 被 告 签 订 为 期 5年 的 劳 动 合 同 一 份 , 约 定 从2006年 8月 1日 至 2011年 7月 31日 止 , 因

3、 生 产 经 营 变 化 或 工 作 需 要 , 被 告 可 以随 时 调 整 原 告 的 工 作 岗 位 及 内 容 ; 若 原 告 彭 元 芬 认 为 不 适 应 被 告 所 调 整 的工 作 , 可 以 申 请 另 行 调 整 或 者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合 同 中 未 对 工 作 岗 位 、 工 资报 酬 等 事 项 进 行 约 定 。 2007年 1月 , 被 告 锦 艺 硅 材 料 公 司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为 原告 办 理 了 养 老 保 险 并 每 月 足 额 支 付 原 告 彭 元 芬 工 资 2087元 。 但 好 景 不 长 ,日 复 一 日 的 重 复 劳

4、 动 使 得 彭 元 芬 心 生 厌 倦 , 工 作 中 懈 怠 偷 懒 , 工 作 绩 效 也每 况 日 下 。 2008年 2月 , 被 告 与 原 告 彭 元 芬 谈 话 并 提 出 将 彭 的 工 作 岗 位 调 整 为 文 员 , 但 彭 却 坚 决 要 求 在 待 遇 不 变 的 情 况 下 方 才 同 意 调 整 岗 位 并 拒 绝 移交 工 作 , 对 被 告 的 日 常 生 产 造 成 很 大 影 响 。 被 告 无 奈 , 邀 请 辖 区 派 出 所 出面 协 调 。 原 告 自 知 理 亏 , 在 2008年 3月 4日 办 理 了 工 作 移 交 , 被 告 也 于 当

5、 日以 原 告 不 服 从 工 作 安 排 , 严 重 违 反 公 司 的 规 章 制 度 为 由 , 书 面 通 知 原 告 解除 劳 动 合 同 。 被 “ 炒 鱿 鱼 ” 后 的 彭 元 芬 心 存 不 满 , 以 被 告 违 法 解 除 劳 动 合同 为 由 向 云 阳 县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 2008年 4月 , 仲 裁 委 员 会 裁决 被 告 一 次 性 支 付 原 告 20311. 77元 。 但 原 告 认 为 该 裁 决 没 有 完 全 维 护 劳 动 者的 合 法 权 益 。 遂 决 定 与 被 告 锦 艺 硅 材 料 公 司 对 簿

6、公 堂 , 要 求 被 告 支 付 拖 欠工 资 的 赔 偿 金 、 额 外 工 资 、 经 济 损 失 、 经 济 补 偿 标 准 2倍 以 上 的 经 济 赔 偿 金 、精 神 损 失 费 等 共 计 78429. 02元 。事件回放 工作中最常见劳资纠纷案例分析重 庆 云 阳 法 院 经 过 审 理 后 认 为 , 用 人 单 位 对 严 重 违 反劳 动 纪 律 或 者 规 章 制 度 的 劳 动 者 ,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原 告 在 与 被 告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时 , 并 未 对 原 告 的 岗 位 进行 确 定 , 被 告 将 原 告 从 行 政 部 副 经

7、 理 调 整 为 文 员 , 是被 告 行 使 企 业 管 理 职 权 的 正 常 管 理 行 为 , 不 违 反 法 律规 定 。 而 原 告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服 从 工 作 调 动 , 拒 办 移 交手 续 , 影 响 到 被 告 工 作 的 正 常 开 展 , 严 重 违 反 了 被 告单 位 的 劳 动 纪 律 。 被 告 解 除 与 原 告 的 劳 动 关 系 ,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 理 由成 立 。 故 原 告 要 求 拖 欠 工 资 的 赔 偿 金 等 请 求 , 均 无 法律 依 据 , 法 院 不 予 支

8、 持 ; 原 告 要 求 被 告 支 付 其 因 失 去工 作 而 产 生 的 精 神 损 失 费 , 没 有 提 供 任 何 证 据 加 以 佐证 , 同 样 不 予 支 持 。 云 阳 法 院 遂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劳 动 法 第 三 条 、 第 二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 第 二 十 八 条 之 规 定 , 依 法 驳 回 了 原 告 彭 元 芬 的 诉 讼 请 求 。案例分析 工作中最常见劳资纠纷案例分析案例叙述劳 动 合 同 法 维 权 : 被 迫 离 职 也 可 得 到 经 济 补 偿 金 小 祁 是 去 年 6月 应 聘 到 该 公 司 从 事 网

9、 络 开 发 工 作 的 ,双 方 签 订 了 3年 期 劳 动 合 同 。 合 同 约 定 小 祁 入 职 后 前 3个月 为 试 用 期 , 月 薪 9000元 , 转 正 后 13000元 。 试 用 期 过 后第 一 个 月 , 小 祁 发 现 自 己 的 工 资 还 是 9000元 , 他 找 老 板问 原 因 , 老 板 说 这 是 因 为 他 在 试 用 期 内 表 现 不 好 造 成 的 。小 祁 想 知 道 自 己 哪 些 工 作 做 得 有 缺 陷 , 老 板 又 说 不 出 个所 以 然 来 。 之 后 的 两 个 月 , 小 祁 发 现 自 己 的 工 资 还 是 试用

10、 期 的 工 资 。 小 祁 看 出 老 板 不 为 其 加 薪 的 真 实 意 图 后 ,开 始 寻 找 机 会 跳 槽 。 去 年 12月 初 , 朋 友 介 绍 他 到 另 一 家公 司 工 作 , 他 提 前 30天 向 老 板 提 出 辞 职 。 辞 职 信 交 到 公司 20多 天 不 见 回 音 , 这 时 , 新 公 司 催 他 去 上 班 , 他 不 得不 再 次 上 书 公 司 要 求 解 除 双 方 劳 动 关 系 。 公 司 接 到 这 个 申 请 后 立 即 同 意 和 他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但 拒 绝 他 提 出 的 补足 其 试 用 期 工 资 与 转

11、正 后 的 工 资 差 额 , 以 及 支 付 其 解 除劳 动 合 同 经 济 补 偿 等 要 求 。 小 祁 向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提 出申 诉 。 工作中最常见劳资纠纷案例分析仲裁结果 公 司 辩 称 没 有 克 扣 小 祁 的 工 资 , 因 为 公 司 已 经 批 准 了小 祁 的 辞 职 申 请 , 小 祁 在 未 收 到 公 司 批 复 的 情 况 下 , 又 提出 要 与 公 司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 公 司 不 应当 为 其 支 付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经 济 补 偿 金 。 由 于 小 祁 的 要 求 没有 事 实 和

12、 法 律 依 据 , 请 求 仲 裁 委 驳 回 小 祁 的 申 请 。 而 仲 裁裁 决 支 持 了 小 祁 的 请 求 。 律 师 李 玲 认 为 , 仲 裁 之 所 以 支 持小 祁 的 请 求 , 首 先 是 公 司 没 有 证 据 证 明 小 祁 工 作 不 称 职 ,因 而 公 司 克 扣 小 祁 工 资 的 做 法 是 错 误 的 , 违 法 的 , 应 当 予以 纠 正 。 劳 动 者 在 用 人 单 位 面 前 是 弱 者 , 小 祁 遇 到 新 的 就 业 机会 自 然 不 愿 放 弃 , 可 他 又 担 心 处 理 不 好 与 原 单 位 的 合 同 关系 影 响 正 常

13、 调 离 , 就 中 规 中 矩 地 一 次 次 向 公 司 提 出 书 面 离职 申 请 。 然 而 , 该 公 司 误 解 了 劳 动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 误 以 为 只 要 不 理 睬 小 祁 的 离 职 申 请 , 逼 使 其 首 先 提 出 解 除劳 动 合 同 , 公 司 就 可 以 避 免 支 付 其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经 济 补偿 金 。 工作中最常见劳资纠纷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劳 动 争 议 司 法 解 释 第 15条 第 3项 已 经 做 出 规 定 ,克 扣 或 无 故 拖 欠 劳 动 者 工 资 的 , 迫 使 劳 动 者 提 出 解 除劳 动

14、合 同 的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支 付 劳 动 者 的 劳 动 报 酬 和经 济 补 偿 , 并 可 支 付 补 偿 金 。 依 据 这 个 条 款 , 由 于 公司 存 在 拖 欠 工 资 行 为 , 小 祁 提 出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做 法并 无 不 当 , 而 且 有 权 要 求 该 公 司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 本 案 中 , 小 祁 依 据 劳 动 法 第 31条 规 定 , 履 行了 提 前 30天 通 知 公 司 的 义 务 , 无 论 公 司 同 意 与 否 , 双方 的 劳 动 合 同 都 会 在 30日 后 终 结 。 至 于 后 来 , 小 祁

15、 直接 提 出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是 基 于 公 司 拖 欠 工 资 的 前 提 下 ,行 使 的 即 时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权 利 , 因 此 , 双 方 的 劳 动关 系 在 小 祁 提 出 解 除 时 即 生 效 。 这 一 点 在 劳 动 合 同法 第 38条 和 第 46条 中 也 有 明 确 规 定 。 换 句 话 说 , 假 设 小 祁 的 劳 动 争 议 时 间 发 生 在 今 年 , 审 理 时 就 有 了 更 加明 确 的 法 律 规 定 , 小 祁 的 请 求 同 样 会 得 到 法 律 的 支 持 。 工作中最常见劳资纠纷案例分析案例叙述女 工 下

16、班 被 撞 伤 公 司 拒 赔 诉 讼 时 效 应 如 何 确 定员 工 : 工 作 十 九 天 被 撞 伤 2005年 4月 22日 , 朱 萍 应 聘 到 南 京 中 山 北 路 上 的 一 家 餐饮 娱 乐 公 司 做 收 银 员 , 这 份 工 作 收 入 不 算 很 高 , 公 司 也 没和 她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还 收 了 她 300元 押 金 。 但 家 境 不 好 的 朱萍 很 需 要 这 份 工 作 。 但 天 有 不 测 风 云 , 就 在 2005年 5月 20日凌 晨 2点 半 , 朱 萍 下 夜 班 骑 自 行 车 回 家 , 刚 骑 到 鼓 楼 区 古 平

17、岗 22号 的 地 方 , 一 个 骑 摩 托 车 的 反 道 行 驶 , 将 朱 萍 撞 倒 ,朱 萍 随 后 被 送 往 医 院 救 治 , 医 院 诊 断 为 左 胸 外 伤 , 头 部 血肿 , 牙 龈 撕 裂 伤 。 住 院 期 间 , 公 司 什 么 都 没 有 做 , 连 上 班19天 的 工 资 都 没 有 支 付 给 她 。 朱 萍 的 脑 部 受 到 很 大 的 伤 害 ,需 治 疗 养 伤 , 但 她 家 中 经 济 十 分 困 难 , 实 在 无 力 承 担 继 续治 疗 的 费 用 , 2005年 9月 2日 被 迫 中 断 治 疗 。 2006年 3月 15日 ,朱

18、 萍 因 伤 还 没 有 痊 愈 , 委 托 他 人 向 鼓 楼 区 法 律 援 助 中 心 寻 求 帮 助 。 同 年 4月 27日 , 朱 萍 因 车 祸 肇 事 人 不 予 赔 偿 , 公 司又 不 支 付 工 资 , 生 活 一 度 陷 入 困 难 , 所 以 她 向 公 司 请 求 返还 当 初 单 位 收 取 的 押 金 300元 , 以 解 燃 眉 之 急 , 公 司 当 时 出具 了 “ 情 况 属 实 ” 以 及 “ 同 意 ” 的 证 明 。 工作中最常见劳资纠纷案例分析案例叙述女 工 下 班 被 撞 伤 公 司 拒 赔 诉 讼 时 效 应 如 何 确 定公 司 : 争 议

19、 诉 讼 时 效 已 过 由 于 公 司 一 直 拒 绝 进 行 工 伤 赔 偿 , 5月 18日 , 朱 萍以 书 面 形 式 正 式 向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了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在 仲 裁 委 员 会 开 庭 审 理 时 , 公 司 辩 称 , 朱 萍 只 是 公 司的 实 习 生 , 而 且 根 据 劳 动 法 的 规 定 , 提 出 仲 裁 要求 的 一 方 应 当 自 劳 动 争 议 发 生 之 日 起 60日 内 向 劳 动 争议 仲 裁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所 以 , 公 司 认 为 朱 萍 的诉 讼 时 效 已 经 过 了 。 因 对

20、仲 裁 委 的 裁 决 不 满 意 , 不 久朱 萍 向 鼓 楼 区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要 求 确 认 和 公 司 之 间 存在 劳 动 关 系 。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此 案 , 并 支 持 了 朱 萍 的 诉讼 请 求 。 但 公 司 不 服 判 决 , 向 南 京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提起 上 诉 , 认 为 朱 萍 的 诉 讼 时 效 已 过 , 理 由 是 朱 萍 没 有 在 劳 动 争 议 发 生 之 日 起 60天 内 向 仲 裁 委 提 出 申 请 。 工作中最常见劳资纠纷案例分析律 师 : 关 键 是 争 议 发 生 时 间 对 此 , 朱 萍 的 援

21、助 律 师 认 为 , 根 据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的 相 关 规 定 ,职 工 发 生 事 故 伤 害 , 所 在 单 位 应 在 自 事 故 伤 害 发 生 之 日 起 30日 内 , 向 劳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 用 人 单 位 未 按 前 款 规 定 提 出 工 伤 认定 的 , 工 伤 职 工 在 事 故 伤 害 之 日 起 1年 内 , 可 直 接 向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提出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 朱 萍 正 是 根 据 这 条 法 律 规 定 , 在 公 司 没 有 提 出 工 伤 认定 申 请 的 情 况 下 ,

22、于 法 定 的 期 限 内 , 在 2006年 5月 18日 提 出 了 工 伤 认 定 申请 。 按 照 公 司 的 理 解 , 朱 萍 应 该 在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60天 内 , 向 劳 动 部 门提 出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 她 在 2006年 5月 18日 才 提 出 , 显 然 已 经 超 过 了 时 效 。 律 师 认 为 , 根 据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关 于 贯 彻 执 行 劳 动 法 若 干问 题 的 意 见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 劳 动 争 议 之 日 是 指 当 事 人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道 其 权 利 被 侵 害 之 日 。

23、因 为 无 论 是 朱 萍 在 公 司 担 任 收 银 员 或 是 事 故 伤 害发 生 之 日 , 她 都 没 有 和 公 司 因 为 双 方 之 间 是 否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发 生 争 议 , 甚 至 在 2006年 4月 27日 , 朱 萍 还 和 公 司 曾 就 双 方 之 间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出 具 了书 面 证 明 , 直 到 2006年 5月 18日 , 朱 萍 向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申 请 认 定 工 伤 时 ,公 司 为 了 逃 避 责 任 才 和 朱 萍 发 生 了 劳 动 关 系 的 争 议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朱萍 的 劳 动 争 议

24、发 生 之 日 至 少 应 当 是 在 2006年 5月 18日 之 后 , 所 以 李 萍 向 仲裁 委 提 出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申 请 , 并 没 有 超 过 既 定 的 诉 讼 时 效 。 最 后 , 在 法 院 的 主 持 下 , 双 方 同 意 调 解 , 公 司 一 次 性 支 付 朱 萍 补 偿费 6000元 , 双 方 再 无 其 他 劳 动 争 议 。 法院判决 工作中最常见劳资纠纷案例分析 职 工 发 生 工 伤 后 , 在 一 些 用 工 不 规 范 的单 位 , 往 往 就 会 发 生 劳 动 纠 纷 。 这 时 工 伤 者一 定 要 注 意 下 面 几 件 事

25、 : 工 伤 认 定 是 纠 纷 发生 后 的 首 要 事 情 , 如 果 单 位 不 主 动 申 请 工 伤认 定 , 受 伤 职 工 可 自 行 申 请 , 但 一 定 要 在 事故 发 生 之 日 起 1年 内 。 当 劳 动 部 门 做 了 工 伤 认定 和 伤 残 等 级 鉴 定 后 , 如 双 方 争 议 不 能 协 商解 决 , 应 在 劳 动 争 议 发 生 之 日 起 60日 内 , 向劳 动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 如 对 仲 裁 裁 决 不服 , 需 在 15天 之 内 向 法 院 起 诉 。 简 单 可 以 概括 为 1年 内 申 请 工 伤 , 60天

26、 内 仲 裁 , 15天 起 诉 。补充说明 工作中最常见劳资纠纷案例分析案例叙述提 前 上 班 途 中 受 伤 能 否 算 工 伤 何 正 系 宿 迁 市 兰 特 锻 造 有 限 公 司 检 验 员 , 男 , 24岁 。 按公 司 排 班 , 何 正 上 的 是 夜 班 , 每 晚 21时 为 上 班 时 间 。 何 正住 处 到 公 司 上 班 地 点 , 骑 摩 托 车 一 般 在 20分 钟 左 右 。 2006年 5月 12日 19时 30分 左 右 , 何 正 提 前 1个 半 小 时 驾 驶 二 轮 摩托 车 到 公 司 上 班 , 途 中 为 躲 避 一 行 人 受 伤 ,

27、先 被 送 至 宿 迁市 工 人 医 院 , 后 转 至 宿 迁 市 钟 吾 医 院 住 院 治 疗 , 于 2006年 6月 4日 出 院 , 诊 断 结 论 为 右 膝 韧 带 断 裂 。 2007年 4月 30日 ,何 正 向 宿 迁 市 劳 动 局 申 请 工 伤 认 定 , 因 其 与 公 司 之 间 没 有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遂 先 行 向 宿 迁 市 劳 动 局 仲 裁 处 申 请 劳 动 关系 仲 裁 。 市 劳 动 局 仲 裁 处 于 2007年 6月 19日 裁 决 何 正 与 兰 特公 司 之 间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 何 正 即 于 6月 21日 正 式

28、填 写 工 伤申 请 表 , 宿 迁 市 劳 动 局 于 2007年 8月 7日 作 出 裁 定 , 认 定 何正 负 伤 为 工 伤 。 兰 特 公 司 不 服 该 决 定 , 认 为 何 正 不 是 在 上 班 途 中 “ 合 理 ” 时 间 内 受 伤 , 不 应 算 工 伤 , 向 江 苏 省 劳 动和 社 会 保 障 厅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 江 苏 省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于2007年 11月 23日 作 出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 维 持 了 工 伤 认 定 决定 。 工作中最常见劳资纠纷案例分析 对 工 伤 仲 裁 和 复 议 , 宿 迁 市 兰 特

29、公 司 不 服 , 向 宿 城 区 人 民 法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 诉 称 何 正 申 请 工 伤 认 定 超 过 了 一 年 的 法 定 申 请期 限 , 其 在 距 离 上 班 时 间 还 有 一 个 半 小 时 的 时 候 , 自 己 骑 摩 托 车受 伤 , 而 且 所 出 事 的 地 点 并 不 在 他 从 家 中 到 单 位 的 最 近 路 线 上 ,劳 动 局 认 定 为 工 伤 的 结 论 错 误 , 请 求 法 院 判 决 撤 销 。 宿 城 区 法 院 受 理 此 案 , 一 审 后 认 为 , 根 据 关 于 实 施 若 干 问 题 的 处 理 意 见 第 十

30、五 条 对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的 解 释 , “ 上 下 班 途 中 ” 应 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经 过 合理 路 线 。 本 案 中 , 何 正 到 单 位 上 班 虽 有 不 同 路 线 , 但 其 发 生 交 通事 故 当 天 行 走 的 路 线 , 也 是 其 中 的 一 条 , 且 该 条 路 线 到 其 单 位 距离 相 对 较 近 , 应 为 解 释 中 的 “ 合 理 路 线 ” 。 兰 特 公 司 晚 班 工 作 时间 是 21时 , 何 正 作 为 单 位 检 验 员 , 根 据 其 从 事 检 验 工 作 每 天 到 岗后 要 换 装

31、 , 还 需 和 上 一 班 同 事 完 成 工 作 交 接 等 原 因 , 在 当 天 19时多 骑 车 从 家 中 出 发 上 班 , 在 途 中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 此 时 间 可 认 定 为 “ 合 理 时 间 ” 。 劳 动 仲 裁 机 构 认 定 何 正 受 伤 为 工 伤 有 事 实 根 据 和法 律 依 据 。 何 正 于 2007年 4月 30日 向 被 告 市 劳 动 局 反 映 情 况 , 提 出工 伤 认 定 申 请 , 其 申 请 时 间 没 有 超 过 法 定 时 限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规定 , 宿 城 区 法 院 于 今 年 3月 作 出 一 审

32、 判 决 , 驳 回 宿 迁 市 兰 特 锻 造有 限 公 司 诉 讼 请 求 。仲裁结果 工作中最常见劳资纠纷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宿 迁 中 院 二 审 后 认 为 , 国 务 院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第十 四 条 第 ( 六 ) 项 规 定 , 职 工 在 上 下 班 途 中 , 受 到 机 动车 事 故 伤 害 的 应 当 认 定 为 工 伤 。 劳 动 部 关 于 实 施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第 二 条 将 “ 受 到 机 动 车事 故 伤 害 的 ” 解 释 为 既 可 是 职 工 驾 驶 或 乘 坐 的 机 动 车 发生 事 故 造 成 的 , 也 可 以 是 职 工 因

33、 其 他 机 动 车 事 故 造 成 的 。据 此 本 案 中 何 正 驾 驶 机 动 车 发 生 事 故 而 受 伤 属 于 认 定 工伤 的 范 畴 。 双 方 当 事 人 所 争 执 的 焦 点 在 于 何 正 当 时 是 否是 在 上 班 途 中 。 首 先 , 从 时 间 上 看 , 该 行 政 法 规 并 未 规定 职 工 必 须 准 时 准 点 上 下 班 , 职 工 无 论 是 提 前 上 班 还 是推 迟 上 班 , 均 不 影 响 工 伤 的 认 定 。 虽 然 从 客 观 上 看 , 何正 于 2006年 5月 12日 19时 30分 左 右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

34、距 离 所规 定 的 上 班 时 间 21时 还 有 将 近 一 个 半 小 时 的 时 间 。 但 上诉 人 兰 特 公 司 对 何 正 事 发 当 日 应 该 于 21时 上 班 的 事 实 予 以 认 可 , 考 虑 到 当 日 是 阴 天 , 何 正 从 住 处 到 达 单 位 仍 需近 20分 钟 的 时 间 , 而 且 其 到 单 位 后 还 需 要 换 衣 服 和 别 人进 行 交 接 班 , 因 此 何 正 关 于 其 是 提 前 上 班 的 陈 述 具 有 合理 性 。 工作中最常见劳资纠纷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其 次 , 上 下 班 的 路 线 应 当 是 职 工 上 下 班

35、通 常 可 以 选择 的 路 线 , 而 不 应 限 于 是 职 工 上 下 班 的 最 近 路 线 或 者 最方 便 路 线 。 本 案 中 , 上 诉 人 兰 特 公 司 认 为 何 正 应 当 按 照从 其 家 中 到 单 位 的 最 近 路 线 来 行 走 , 限 缩 了 法 条 的 含 义 ,该 理 解 有 违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关 于 保 障 因 工 作 遭 受 事 故伤 害 职 工 获 得 医 疗 救 治 和 经 济 补 偿 的 立 法 目 的 。 且 何 正事 发 当 天 上 班 所 行 走 的 路 线 也 没 有 明 显 的 绕 道 或 者 南 辕北 辙 的 情 形 ,

36、 因 此 可 以 认 定 其 上 班 的 路 线 为 合 理 路 线 。 第 三 ,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第 十 九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 职工 或 者 其 亲 属 认 为 是 工 伤 , 用 人 单 位 不 认 为 是 工 伤 的 ,由 用 人 单 位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 而 上 诉 人 兰 特 公 司 在 行 政 机关 认 定 工 伤 过 程 中 并 没 有 提 供 证 据 来 证 明 何 正 发 生 事 故不 是 在 上 班 途 中 。 综 上 , 今 年 5月 中 旬 , 宿 迁 市 中 级 人民 法 院 作 出 终 审 判 决 , 驳 回 兰 特 公 司 上 诉 ,

37、 维 持 一 审 法 院 算 工 伤 认 定 的 判 决 。 工作中最常见劳资纠纷案例分析案例叙述工 伤 职 工 擅 自 休 假 可 按 旷 工 论 处 郭 某 , 女 , 40岁 , 连 续 工 龄 18年 , 系 广 州 某 区 百货 公 司 劳 动 合 同 制 工 人 。 1995年 9月 2日 因 二 级 左 足 跟骨 骨 折 , 经 3个 月 治 疗 后 骨 折 愈 合 良 好 。 1996年 1月 份区 和 市 医 务 劳 动 鉴 定 委 员 会 鉴 定 确 认 其 医 疗 终 结 时 间至 1996年 1月 2日 止 , 不 属 残 废 (疾 )范 畴 。 同 年 1月 15日公

38、 司 将 此 鉴 定 结 论 告 知 郭 某 , 并 两 次 给 她 发 出 书 面 复工 通 知 书 , 但 她 仍 拒 不 复 工 , 擅 自 休 假 两 个 多 月 , 既不 提 供 “ 病 假 建 议 书 ” , 也 不 说 明 休 假 的 任 何 理 由 ,单 位 认 为 她 属 “ 无 正 当 理 由 经 常 旷 工 ” 。 由 于 她 连 续旷 工 超 过 15天 , 故 单 位 于 1996年 4月 8日 作 出 除 名 处 理 。此 时 她 才 提 出 她 是 工 伤 , 不 需 提 供 病 假 建 议 书 也 可 休 病 假 的 “ 理 由 ” 。 工作中最常见劳资纠纷案例

39、分析专家评析 劳 动 部 劳 部 发 企 业 职 工 工 伤 保 险 试 行 办 法 规 定 , 对工 伤 者 实 行 工 伤 医 疗 期 (即 医 疗 终 结 期 ), 医 疗 期 长 短 视 工 伤 程度 而 定 。 郭 某 工 伤 后 , 区 、 市 医 务 劳 动 鉴 定 委 员 会 已 确 认 其医 疗 终 结 时 间 至 1996年 1月 2日 止 , 医 疗 终 结 期 内 可 享 受 相 应的 工 伤 待 遇 , 包 括 工 伤 津 贴 (工 伤 生 活 费 )、 医 疗 费 、 住 院 伙 食补 助 费 等 , 但 医 疗 期 终 结 后 则 不 再 享 受 工 伤 待 遇

40、(经 鉴 定 确 认为 旧 伤 复 发 者 除 外 ), 除 1至 4级 残 废 可 办 理 提 前 退 休 外 , 其 他等 级 的 工 伤 者 都 应 按 单 位 的 要 求 复 工 , 对 不 属 残 废 (疾 )的 工 伤者 , 单 位 给 予 相 应 的 工 伤 待 遇 后 可 按 普 通 职 工 管 理 , 工 伤 职工 不 能 不 经 单 位 批 准 擅 自 休 病 假 。 根 据 劳 动 部 劳 力 字 19901号 关 于 企 业 职 工 奖 惩 条 例 有 关 条 款 解 释 问 题 的 复 函 规 定 : “ 除 有 不 可 抗 拒 的 因 素 影 响 , 职 工 无 法

41、 履 行 请 假 手 续的 情 况 外 , 职 工 不 按 规 定 履 行 请 假 手 续 , 又 不 按 时 上 下 班 ,连 续 旷 工 超 过 15天 , 或 一 年 内 累 计 旷 工 超 过 30天 , 即 属 于 无 正 当 理 由 经 常 旷 工 。 ” 由 于 郭 某 已 医 疗 终 结 , 且 单 位 已 给 她发 出 两 次 书 面 复 工 通 知 书 , 但 她 拒 不 上 班 , 又 不 属 于 “ 不 可抗 拒 的 因 素 ” 情 况 , “ 工 伤 者 休 病 假 不 需 请 假 ” 更 不 成 理 由 ,故 单 位 对 她 作 出 除 名 处 理 决 定 是 正

42、确 的 。 工作中最常见劳资纠纷案例分析案例叙述服 务 期 未 满 跳 槽 回 家 违 反协 议 支 付 违 约 金 某 纺 织 公 司 将 刘 某 送 到 学 校 培训 , 本 希 望 他 学 成 之 后 能 为 公 司 服务 几 年 。 谁 知 , 刘 某 毕 业 后 才 工 作了 十 个 月 便 远 走 高 飞 了 , 纺 织 公 司一 怒 之 下 将 刘 某 告 上 法 庭 。 原 告 是 海 安 当 地 一 家 知 名 的 纺 织 公 司 , 刘 某 系 重 庆 丰 县 人 。 原 告 纺 织公 司 向 法 院 起 诉 称 , 2005年 6月 13日 , 原 告 的 母 公 司 与

43、 被 告 刘 某 及 某 职 业 技术 学 院 签 定 了 一 份 三 方 协 议 书 , 约 定 由 原 告 为 刘 某 提 供 在 该 职 业 技 术 学 院的 学 费 , 每 年 为 4100元 , 两 年 共 8200元 。 同 时 约 定 , 刘 某 毕 业 之 日 起 , 为纺 织 公 司 服 务 四 年 , 如 因 各 种 原 因 擅 自 离 校 或 离 公 司 , 刘 某 必 须 交 纳 违 约 金 , 违 约 金 为 学 费 、 交 通 费 及 实 习 补 贴 总 和 的 两 倍 。 刘 某 毕 业 后 , 于 2007年 7月 1日 到 纺 织 公 司 上 班 , 并 于

44、10月 12日 与 纺 织 公 司 签 订 了 为 期 四 年 的 劳动 合 同 。 2008年 4月 27日 , 刘 某 以 回 家 另 找 工 作 为 由 向 纺 织 公 司 出 具 一 份 辞职 报 告 后 即 离 开 了 工 作 岗 位 。 纺 织 公 司 要 求 刘 某 按 协 议 支 付 违 约 金 16400元 , 并 承 担 诉 讼 费 。 为 证 明 自 己 的 诉 讼 主 张 , 纺 织 公 司 向 法 院 提 供 了 其 母 公 司 、 被 告 刘某 及 某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签 订 的 教 育 培 训 合 同 、 学 费 缴 纳 情 况 证 明 、 劳 动 合 同

45、 、辞 职 报 告 等 相 关 证 据 。 而 被 告 刘 某 并 未 到 庭 , 也 未 提 出 答 辩 意 见 , 根 据 法律 规 定 视 为 对 证 据 放 弃 质 证 权 利 。 工作中最常见劳资纠纷案例分析 法 院 最 终 确 认 了 原 告 所 提 交 证 据 的 证 明 效 力 和所 诉 事 实 。 海 安 法 院 认 为 , 原 告 纺 织 公 司 的 母 公 司 与 被 告刘 某 签 订 的 教 育 培 训 合 同 合 法 有 效 , 双 方 均 应 按 协议 履 行 义 务 。 被 告 在 原 告 公 司 仅 工 作 十 个 月 即 辞 职 ,显 然 违 反 了 双 方

46、的 合 同 约 定 , 按 照 合 同 应 当 向 原 告支 付 违 约 金 。 但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 用 人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签 订 培 训 合 同 所 约 定 的 违 约 金 不 能 超过 其 提 供 的 培 训 费 用 , 且 违 约 时 劳 动 者 的 违 约 金 不得 超 过 服 务 期 尚 未 履 行 部 分 应 分 摊 的 费 用 , 因 此 对于 原 告 要 求 被 告 支 付 违 约 金 数 额 中 超 过 法 定 部 分 法院 不 予 支 持 。 依 照 民 事 诉 讼 法 和 劳 动 合 同 法 相 关 规 定 , 法 院 作 出 上 述

47、判 决 。法院裁果 工作中最常见劳资纠纷案例分析法官评析 本 案 主 要 涉 及 劳 动 者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培 训 合 同 约 定服 务 期 引 发 的 违 约 责 任 问 题 。 对 于 这 一 问 题 , 在 劳 动 合 同 法 出 台 之 前 , 并 没有 明 确 的 法 律 规 定 , 仅 仅 由 原 劳 动 部 出 台 的 政 策 进 行 了简 单 的 规 定 , 不 少 地 方 通 过 地 方 性 立 法 进 行 了 补 充 性 规定 , 但 也 不 全 面 、 完 整 。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实 施 , 为 此类 纠 纷 提 供 了 明 确 的 法 律 依 据

48、。 该 法 第 22条 规 定 , 用 人单 位 为 劳 动 者 提 供 专 项 培 训 费 用 , 对 其 进 行 专 业 技 术 培训 的 , 可 以 与 该 劳 动 者 订 立 协 议 , 约 定 服 务 期 。 劳 动 者违 反 服 务 期 约 定 的 ,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向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违 约金 。 违 约 金 的 数 额 不 得 超 过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的 培 训 费 用 。用 人 单 位 要 求 劳 动 者 支 付 的 违 约 金 不 得 超 过 服 务 期 尚 未履 行 部 分 所 应 分 摊 的 培 训 费 用 。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49、约 定服 务 期 的 , 不 影 响 按 照 正 常 的 工 资 调 整 机 制 提 高 劳 动 者 在 服 务 期 期 间 的 劳 动 报 酬 。 工作中最常见劳资纠纷案例分析法官评析 要 正 确 理 解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这 一 规 定 , 必 须 处 理 好两 个 关 系 : 一 是 调 动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专 项 培 训 的 积 极 性 与 保护 劳 动 者 合 法 权 益 的 关 系 ; 二 是 约 定 与 法 定 的 关 系 。 法 律 之 所 以 规 定 服 务 期 , 主 要 是 为 充 分 调 动 用 人 单 位给 劳 动 者 提 供 专 项 培 训 的 积 极

50、 性 。 因 为 用 人 单 位 为 劳 动 者提 供 培 训 费 用 , 并 支 付 一 定 的 待 遇 , 实 际 上 是 对 劳 动 者 进行 了 投 入 , 使 劳 动 者 从 中 获 得 利 益 , 学 到 了 专 项 技 能 知 识与 本 领 。 但 用 人 单 位 这 一 做 法 并 不 是 无 偿 的 , 其 目 的 就 是在 劳 动 者 学 成 之 后 可 以 为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劳 动 , 因 此 法 律 规定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服 务 期 。 权 利 与 义 务 从 来 都是 对 等 的 , 用 人 单 位 承 担 了 提 供 培 训

51、 费 用 的 义 务 , 就 享 有要 求 劳 动 者 在 服 务 期 内 为 其 工 作 的 权 利 , 这 样 才 能 调 动 用人 单 位 提 供 培 训 的 积 极 性 , 加 大 对 劳 动 者 进 行 专 项 培 训 方面 的 资 金 投 入 。 而 一 旦 劳 动 者 如 本 案 刘 某 一 样 , 在 服 务 期 未 满 时 便 离 职 , 便 使 得 用 人 单 位 的 期 望 落 空 。 此 时 , 法 律规 定 对 用 人 单 位 的 权 利 予 以 保 护 , 赋 予 用 人 单 位 根 据 约 定享 有 违 约 金 请 求 权 。 工作中最常见劳资纠纷案例分析法官评析

52、 但 约 定 违 约 金 的 数 额 又 不 能 违 反 法 律 的 规 定 ,这 又 涉 及 到 另 一 个 关 系 , 即 约 定 与 法 定 的 关 系 。 根据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的 违约 金 数 额 不 得 超 过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的 培 训 费 用 , 而 且用 人 单 位 要 求 劳 动 者 支 付 的 违 约 金 不 得 超 过 服 务 期尚 未 履 行 部 分 所 应 分 摊 的 培 训 费 用 , 这 正 是 本 案 中纺 织 公 司 的 诉 讼 请 求 没 有 全 部 得 到 支 持 的 原 因 。 用人

53、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的 约 定 体 现 的 是 双 方 的 意 思 自 治 ,但 前 提 条 件 是 不 能 违 反 法 律 的 规 定 。 劳 动 合 同 法 之所 以 作 出 这 样 的 规 定 , 也 是 充 分 体 现 了 该 法 侧 重 保护 劳 动 者 的 立 法 宗 旨 , 同 时 也 是 为 了 平 衡 劳 动 关 系双 方 的 利 益 , 有 利 于 劳 动 关 系 的 平 衡 运 行 。 工作中最常见劳资纠纷案例分析案例叙述“ 离 职 原 因 ” 为 空 白 一 公 司 因 举 证 不 足 被 判 败诉 日 前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了

54、 上 海 某 计 算 机发 展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计 算 机 公 司 ) 起 诉 江 小 姐 劳 动 合同 纠 纷 一 案 。 上 海 某 计 算 机 公 司 称 , 2006年 3月 , 江 小 姐 进入 公 司 工 作 , 双 方 签 订 了 3年 的 劳 动 合 同 , 但 是 一 年 后 公 司发 现 , 江 小 姐 在 工 作 期 间 经 常 利 用 她 在 培 训 部 工 作 之 便 散布 诽 谤 性 言 论 , 还 违 反 保 密 规 定 , 私 自 录 音 , 个 人 品 行“ 不 当 ” 。 公 司 在 不 得 已 之 下 专 门 找 了 江 小 姐 谈 话

55、 , 要 求江 小 姐 改 正 , 并 告 诉 她 公 司 将 根 据 规 定 对 她 的 行 为 进 行 严肃 处 理 。 由 于 江 小 姐 担 心 公 司 的 处 理 , 遂 向 公 司 提 出 以 辞职 方 式 离 职 , 并 要 求 公 司 办 理 离 职 手 续 。 2007年 9月 29日 江小 姐 填 写 了 离 职 结 算 单 。 但 当 公 司 为 江 小 姐 结 算 9月 份工 资 时 , 却 发 现 江 小 姐 拒 不 交 出 装 有 公 司 保 密 资 料 的 U盘 , 为 此 双 方 在 9月 份 出 勤 天 数 及 工 资 标 准 上 发 生 争 议 , 江 小

56、姐遂 提 起 劳 动 仲 裁 , 并 在 仲 裁 阶 段 将 U盘 归 还 给 公 司 。 2007年底 , 仲 裁 机 关 作 出 裁 定 , 裁 决 计 算 机 公 司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9月 份 工 资 等 。 公 司 不 服 ,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工作中最常见劳资纠纷案例分析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人 民 法 院 对 计 算 机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计 算 机 公 司 ) 起 诉 江 小 姐 劳 动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作 出 判 决 , 上 海 某 计算 机 公 司 应 支 付 江 小 姐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经 济

57、补 偿 金 5000元 、 替 代期 工 资 2500元 、 2007年 9月 份 工 资 1019元 及 25%的 经 济 补 偿 金 255元 ,仲 裁 费 300元 由 公 司 承 担 250元 , 江 小 姐 承 担 50元 , 案 件 受 理 费 由公 司 承 担 。 法 庭 上 公 司 坚 持 认 为 , 江 小 姐 是 自 行 离 职 , 所 以 公 司不 需 要 向 江 小 姐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5000元 以 及 替 代 期 公 司 2500元 ,而 且 由 于 江 小 姐 私 自 扣 押 U盘 , 所 以 才 导 致 9月 份 工 资 无 法 结 算 ,并 非 公

58、 司 无 故 拖 欠 工 资 , 故 请 求 法 院 判 决 公 司 不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等 费 用 。 江 小 姐 对 公 司 所 谓 的 “ 个 人 品 行 ” 问 题 予 以 了 否 认 。 江 小 姐 称 ,是 公 司 单 方 面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并 要 求 其 办 理 离 职 手 续 , 所 以 她 填写 了 离 职 结 算 单 , 10月 10日 江 小 姐 还 收 到 了 公 司 开 具 的 退 工单 和 劳 动 手 册 。 根 据 劳 动 法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提 出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未 提 前 三 十 日 通 知 的 , 应 支 付

59、 劳 动 者 替 代 期 工 资 , 并 支 付 经济 补 偿 金 。 由 于 双 方 对 “ 究 竟 谁 提 出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这 一 问 题 存 在 分 歧 ,计 算 机 公 司 向 法 院 提 交 了 江 小 姐 提 出 离 职 时 填 写 的 离 职 结 算单 , 然 而 法 院 发 现 , 在 该 结 算 单 的 “ 离 职 原 因 ” 一 栏 内 却 没 有注 明 具 体 的 离 职 原 因 。法院裁决 工作中最常见劳资纠纷案例分析案例解析 法 院 经 审 理 后 认 为 , 在 原 告 公 司 制 作 的 格 式化 离 职 结 算 单 中 “ 离 职 原 因 ” 未

60、 注 明 具 体 的离 职 原 因 , 公 司 也 没 有 提 供 证 据 证 明 是 江 小 姐 自行 离 职 , 在 此 情 况 下 , 应 当 作 出 不 利 于 提 供 格 式条 款 一 方 的 解 释 , 而 且 原 告 公 司 也 向 被 告 江 小 姐开 具 了 退 工 单 , 因 此 法 院 确 认 公 司 系 单 方 面 与 江小 姐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根 据 上 海 市 劳 动 合 同 条 例 规 定 , 用 人 单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没 有 提 前 三 十 日 通 知 劳 动 者 的 ,应 当 支 付 劳 动 者 替 代 期 工 资 ; 用 人 单 位

61、无 故 解 除劳 动 合 同 的 , 应 当 根 据 劳 动 者 在 本 单 位 工 作 年 限 ,给 予 相 应 经 济 补 偿 金 ; 用 人 单 位 无 故 拖 欠 劳 动 者工 资 的 , 应 支 付 拖 欠 工 资 的 25%的 补 偿 金 , 据 此 ,法 院 遂 出 上 述 判 决 。 工作中最常见劳资纠纷案例分析案例叙述伤 害 地 点 不 是 工 作 岗 位 算 不 算 工 伤 某 运 输 公 司 的 班 车 遇 车 祸 , 职 工 邓 某 下 车 协 助 现 场 的 交通 民 警 抢 救 伤 员 时 被 另 一 解 放 牌 卡 车 撞 为 脑 挫 裂 伤 , 颅 内 血肿 ,

62、 脾 破 裂 , 进 行 了 脾 切 除 手 术 等 治 疗 。 邓 某 所 在 运 输 公 司不 同 意 按 工 伤 给 予 待 遇 , 邓 某 诉 至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委 员 会受 理 后 , 经 过 调 查 , 裁 决 邓 某 胜 诉 。 这 是 一 起 因 是 否 工 伤 引 发 的 劳 动 争 议 。 争 议 的 焦 点 在 于 伤 害 发 生 的地 点 不 在 工 作 岗 位 算 不 算 工 伤 ? 邓 某 是 在 上 班 途 中 帮 助 料 理 事 故 时 被 撞成 重 伤 的 , 虽 不 在 工 作 岗 位 上 , 但 却 是 在 为 社 会 做 好 事 的 现

63、 场 。 劳 动 部中 薪 字 196317号 文 第 二 项 规 定 : “ 在 从 事 对 社 会 有 利 的 工 作 情 况 下 伤 亡的 ” 应 享 受 工 伤 待 遇 ; 全 国 总 工 会 劳 动 保 险 部 关 于 劳 动 保 险 问 题 解 答 1964第 54问 第 2条 规 定 : “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 如 抢 险 、 救 灾 、 救 人 等 ) , 从 事 对 企 业 或 者 社 会 有 益 的 工 作 而 造 成 的 疾 病 、 负 伤 、 残 废 或 者 死 亡 ” 可以 享 受 工 伤 待 遇 。 根 据 以 上 规 定 , 邓 某 应 该 享 受 工 伤

64、 待 遇 。 我 国 是 社 会主 义 国 家 , 提 倡 一 心 为 公 的 社 会 公 德 , 鼓 励 为 人 民 为 社 会 多 做 好 事 , 因此 才 有 这 样 的 政 策 以 鼓 励 先 进 , 教 育 众 人 。 在 建 立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制 的 今 天 , 我 们 尤 其 要 注 重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 从 制 度 上 保 证 那 些 为 社 会 、为 人 民 做 出 贡 献 的 人 享 受 合 法 权 益 。 这 起 劳 动 争 议 当 事 人 邓 某 在 车 祸 现场 协 助 交 通 民 警 抢 救 伤 员 , 帮 助 清 理 事 故 现 场

65、, 使 伤 员 尽 快 得 到 医 治 ,邓 某 的 做 法 是 社 会 有 利 的 。 在 此 前 提 下 , 邓 某 被 其 他 车 辆 撞 伤 , 按 照 国家 规 定 , 经 过 有 关 部 门 鉴 定 , 他 应 该 享 受 工 伤 待 遇 。案例解析 工作中最常见劳资纠纷案例分析案例叙述工 资 下 调 无 依 据 补 发 工 资 没 商 量 李 某 系 内 蒙 古 某 研 究 所 干 部 。 2001年 5月 , 其 向 所 在 单 位 请长 假 后 来 到 北 京 市 某 医 药 研 究 所 工 作 , 工 资 定 为 每 月 3170元 。2002年 10月 起 , 医 药 研

66、 究 所 开 始 降 低 李 某 的 工 资 , 2002年 10月 份实 际 只 发 放 李 某 工 资 1400元 ; 11月 份 实 际 发 放 1200元 ; 12月 份 实际 发 放 1000元 , 2003年 1月 份 工 资 一 分 未 发 。 医 药 研 究 所 对 此 解释 为 : 根 据 生 产 经 营 特 点 和 经 济 效 益 状 况 , 于 2002年 10月 调 整了 工 资 发 放 形 式 , 每 月 只 发 放 基 础 工 资 , 并 就 此 与 李 某 进 行 了口 头 协 商 。 医 药 研 究 所 未 拿 出 与 职 工 协 商 一 致 的 凭 证 和 调 整 工资 发 放 形 式 及 工 资 调 整 的 有 关 规 定 。 李 某 因 对 医 药 研 究 所 2002年 10月 后 的 工 资 发 放 状 况 不 满 , 于 2003年 2月 24日 向 医 药 研 究 所递 交 了 辞 职 报 告 。 2003年 3月 6日 , 医 药 研 究 所 批 准 了 李 某的 辞 职 , 同 时 表 示 愿 意 与 李 某 协 商 结 算 工 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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