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案件审查重点

上传人:xiao****017 文档编号:25594034 上传时间:2021-07-27 格式:PPT 页数:66 大小:2.80M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婚姻家庭案件审查重点_第1页
第1页 / 共66页
婚姻家庭案件审查重点_第2页
第2页 / 共66页
婚姻家庭案件审查重点_第3页
第3页 / 共66页
资源描述:

《婚姻家庭案件审查重点》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婚姻家庭案件审查重点(66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婚 姻 家 庭 案 件 的 审 查 重 点 与 方 法之国 家 检 察 官 学 院民 事 检 察 业 务 培 训 审 查 离 婚 财 产 纠 纷 案 件 三 个 环 节确 权 分 割 矫 正 确 权 阶 段 : 审 查 重 点1. 婚 前财 产 /婚后 财 产原 则 上婚 前 财 产 归个 人婚 后 财 产 共同 共 有 2. 婚 后个 人 财产身 体 伤 害 获得 医 疗 费 、残 疾 人 生 活补 助 费 /军人 伤 亡 保 险金 、 伤 残 补助 金 、 医 药生 活 补 助 费遗 嘱 或 者 赠与 中 明 确一 方 专 用3. 个 人财 产孶 息 、自 然 增值 自 然 增 值 和孶

2、息 属 于 个人投 资 经 营 性收 益 属 于 共有 4. 婚 姻存 续 期限复 员 费 /自主 择 业 费工 龄 买 断 款/社 保 基 金 /养 老 金住 房 公 积 金知 识 产 权 收益 案 例 : 婚 前 个 人 财 产 ? 还 是 经 营 收 益 ? 2012年 1月 , 陈 芝 芝 诉 请 赵 连 理 离 婚 , 要 求 分 割 赵 连理 名 下 一 套 90平 的 房 产 。 理 由 是 , 虽 然 该 套 房 屋 是 赵连 理 变 卖 婚 前 个 人 所 有 的 一 套 房 屋 又 添 置 了 部 分 款 项 ,但 是 是 在 婚 姻 存 续 期 间 内 购 置 的 , 属

3、 于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应 该 对 半 分 割 , 由 赵 连 理 应 该 将 该 房 屋 一 半 价 值 对 其进 行 补 偿 。 赵 连 理 认 为 该 房 屋 为 个 人 资 产 , 并 称 自 己 是 独 子 , 父亲 生 病 后 变 卖 了 婚 前 自 己 一 套 房 产 , 并 且 添 加 个 人 婚前 存 款 , 购 得 该 房 。 赵 连 理 称 , 自 己 与 陈 芝 芝 系 再 婚 ,故 结 婚 前 房 屋 和 存 款 都 办 理 过 公 证 。 案 例 : 婚 前 个 人 财 产 ? 还 是 经 营 收 益 ? 二 审 法 院 : 虽 然 不 认 为 赵 连 理

4、婚 后 使 用 婚 前 财 产 购 置 的 房 屋 属 于婚 后 取 得 的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 但 是 认 为 其 购 房 行 为 属 于经 营 行 为 , 对 于 婚 姻 存 续 期 间 取 得 的 经 营 性 收 益 , 无论 投 入 的 是 自 己 婚 前 财 产 还 是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 其 所 得收 益 都 属 于 夫 妻 共 同 共 有 。 而 且 赵 连 理 的 房 屋 确 实 有很 大 增 值 。 案 例 : 婚 前 个 人 财 产 ? 还 是 经 营 收 益 ? 婚 前 个 人 财 产 在 婚 后 发 生 形 态 变 化 不 导 致 所 有 权 发 生变

5、化 赵 连 理 购 买 房 屋 是 为 了 安 置 父 母 , 不 被 认 定 为 投 资 性经 营 行 为 , 而 且 房 屋 的 增 值 属 于 自 然 增 值 , 不 属 于 经营 性 收 益 。 确 权 阶 段 : 审 查 重 点1. 婚 前财 产 /婚后 财 产原 则 上婚 前 财 产 归个 人婚 后 财 产 共同 共 有 2. 婚 后个 人 财产身 体 伤 害 获得 医 疗 费 、残 疾 人 生 活补 助 费 /军人 伤 亡 保 险金 、 伤 残 补助 金 、 医 药生 活 补 助 费遗 嘱 或 者 赠与 中 明 确一 方 专 用3. 个 人财 产孶 息 、自 然 增值 自 然 增

6、 值 和孶 息 属 于 个人投 资 经 营 性收 益 属 于 共有 4. 婚 姻存 续 期限复 员 费 /自主 择 业 费工 龄 买 断 款/知 识 产 权 收益 婚 后 个 人 财 产19992003年 重 大 变 化身 体 伤害 获 得医 疗 费 、残 疾 人生 活 补助 费 /军 人 伤亡 保 险金 、 伤残 补 助金 、 医药 生 活补 助 费指 定 受益 人 为 夫 妻 一方 的 保险 利 益不 属 于夫 妻 共同 财 产 破 产 安 置 补 偿 费养 老 金 保 险 金住 房 公 积 金 /住房 补 贴军 人 复 员 费 /自 主 择 业 费工 龄 买 断 款 / 案 例 : 婚

7、后 存 款 是 否 是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再 审 申 请 人 张 某 因 与 被 申 请 人 王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 不服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 2015) 鄂 武 汉 中 民 终字 第 01009号 民 事 判 决 , 向 本 院 申 请 再 审 。 张 某 ( 女 方 ) 申 请 再 审 称 : 原 判 决 认 定 的 基 本 事 实 缺乏 证 据 证 明 , 主 张 : 双 方 婚 后 有 80万 元 存 款 属 于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应 予 分 割 ; 案 例 : 婚 后 存 款 是 否 是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经 查 , 王

8、某 名 下 广 发 银 行 武 汉 徐 东 支 行 62 40账 户 分 别 于2011年 9月 16日 和 2011年 9月 20日 以 存 款 户 现 金 存 款 方 式 存 入 79万 元 和 21万 元 , 共 计 100万 元 活 期 存 款 。 其 父 王 群 与 交 通 银 行 武 汉 香 港 路 支 行 签 署 循 环 贷 款 协 议 , 交 通银 行 武 汉 香 港 路 支 行 于 2011年 9月 15日 向 王 群 发 放 贷 款 49万 元 ,2011年 9月 16日 向 王 群 发 放 贷 款 48万 元 , 2011年 9月 19日 向 王 群发 放 贷 款 38万

9、 元 ; 贷 款 到 账 后 , 王 群 分 别 于 2011年 9月 16日 取 现95万 元 , 2011年 9月 20日 取 现 39万 元 。 王 某 在 广 发 银 行 武 汉 徐 东支 行 62 40账 户 中 资 金 存 入 100万 元 的 时 间 与 其 父 王 群 贷 款发 放 及 支 取 时 间 和 数 额 基 本 吻 合 。 张 某 未 能 举 证 证 明 王 某 上 述 银 行 账 户 存 款 的 其 他 来 源 , 结 合 王某 与 张 某 结 婚 时 间 、 工 资 收 入 等 情 况 , 原 判 认 定 王 某 广 发 银 行武 汉 徐 东 支 行 62 40账

10、 户 100万 元 活 期 存 款 来 源 于 其 父 王 群的 银 行 贷 款 而 非 双 方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并 无 不 当 。 因 张 某 请 求 分 割的 80万 元 存 款 系 该 100万 元 转 存 而 来 , 其 要 求 分 割 该 存 款 的 主 张 不 能 成 立 。 确 权 阶 段 : 审 查 重 点1. 婚 前财 产 /婚后 财 产原 则 上婚 前 财 产 归个 人婚 后 财 产 共同 共 有 2. 婚 后个 人 财产身 体 伤 害 获得 医 疗 费 、残 疾 人 生 活补 助 费 /军人 伤 亡 保 险金 、 伤 残 补助 金 、 医 药生 活 补 助 费遗

11、嘱 或 者 赠与 中 明 确一 方 专 用3. 个 人财 产孶 息 、自 然 增值 自 然 增 值 和孶 息 属 于 个人投 资 经 营 性收 益 属 于 共有 4. 婚 姻存 续 期限复 员 费 /自主 择 业 费工 龄 买 断 款/知 识 产 权 收益 孶 息 部 分 : 审 查 重 点付 出 脑 力 和 劳 力 房 租 、 商 铺 转 租 、 果 实 、股 权经 营 性收 益 利 息 、 房 屋 、 古 董 、 字画 、 珠 宝 、 黄 金 增 值 股 票 定 增孶 息自 然 增 值 案 例 : 孶 息 ? 经 营 性 收 益 ? 王 某 和 李 某 2008年 8月 结 婚 , 未 生

12、 育 子 女 。 婚 后 李 某 用 出售 自 己 婚 前 房 屋 的 款 项 购 买 了 安 徽 省 宁 国 市 XX小 区 一 套 房屋 , 总 价 18.18万 元 , 登 记 在 自 己 名 下 , 王 某 用 自 己 婚 前住 房 公 积 金 账 户 上 的 4.5万 元 对 房 屋 进 行 了 装 修 。 2011年 6月 , 李 某 将 该 房 屋 以 44.8万 的 价 格 转 让 他 人 , 婚后 双 方 购 买 的 冰 箱 家 具 等 , 也 包 含 在 对 价 中 。 王 某 婚 前 有 一 套 房 屋 , 婚 后 一 直 用 于 出 租 , 租 金 收 入 7.2万 元

13、 。 2011年 10月 王 某 诉 至 一 审 法 院 , 要 求 离 婚 , 并 分 割 夫 妻 财产 , 包 括 婚 后 李 某 出 售 的 房 屋 的 增 值 部 分 。 李 某 同 意 离 婚 , 但 主 张 诉 争 房 屋 及 增 值 部 分 为 个 人 财 产 ,王 某 的 房 屋 租 金 收 入 , 应 当 作 为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 案 例 : 孶 息 ? 经 营 性 收 益 ? 房 屋 增 值 自 然 增 值 租 金 法 定 孶 息 , 但 是 租 赁 行 为 本 身 是经 营 性 活 动 , 需 要 付 出 时 间 、精 力 和 劳 动 。 婚 姻 法 司 法 解

14、 释 ( 二 )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一 条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 下 列 财 产 属 于 婚 姻 法 第 十七 条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归 共 同 所 有 的 财 产 : ( 一 ) 一 方 以 个 人 财 产 投 资 取 得 的 收 益 ; 婚 姻 法 司 法 解 释 ( 三 ) 第 五 条 第 五 条 夫 妻 一 方 个 人 财 产 在 婚 后 产 生 的 收 益 , 除 孳 息 和 自然 增 值 外 , 应 认 定 为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 确 权 阶 段 : 审 查 重 点1. 婚 前财 产 /婚后 财 产原 则 上婚 前 财 产 归个 人婚 后 财

15、产 共同 共 有 2. 婚 后个 人 财产身 体 伤 害 获得 医 疗 费 、残 疾 人 生 活补 助 费 /军人 伤 亡 保 险金 、 伤 残 补助 金 、 医 药生 活 补 助 费遗 嘱 或 者 赠与 中 明 确一 方 专 用3. 个 人财 产孶 息 、自 然 增值 自 然 增 值 和孶 息 属 于 个人投 资 经 营 性收 益 属 于 共有 4. 婚 姻存 续 期限军 人 复 员 费 、自 主 择 业 费/工 龄 买 断款 /知 识 产 权 收益 婚 姻 存 续 期 间 婚 姻 法 司 法 解 释 ( 二 ) 第 十 四 条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离 婚 案 件 , 涉 及 分 割 发

16、 放 到军 人 名 下 的 复 员 费 、 自 主 择 业 费 等 一 次 性 费用 的 , 以 夫 妻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年 限 乘 以 年 平 均 值 , 所 得数 额 为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 前 款 所 称 年 平 均 值 , 是 指 将 发 放 到 军 人 名 下 的 上述 费 用 总 额 按 具 体 年 限 均 分 得 出 的 数 额 。 其 具 体 年 限为 人 均 寿 命 七 十 岁 与 军 人 入 伍 时 实 际 年 龄 的 差 额 。工 龄 买 断 款 婚 姻 存 续 期 间知 识 产 权 收 益 婚 姻 法 司 法 解 释 ( 二 ) 第 十 二 条 婚 姻

17、法 第 十 七 条 第 三 项 规 定 的 知 识 产 权 的收 益 , 是 指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 实 际 取 得 或 者 已 经明 确 可 以 取 得 的 财 产 性 收 益 。 审 查 离 婚 财 产 纠 纷 案 件 三 个 环 节确 权 分 割 矫 正 分 割 阶 段 : 审 查 重 点原 则尊 重 财 产 属性赠 与 男 女 平 等 /公 平 原则 保 护 妇 女 、 儿 童 、老 人 对 物 的 分 割 应 保 持 物 的利 用 方 式 对 股 权 分 割 应 尊 重 商 法规 定 夫 妻 之 间 赠 与 父 母 对 子 女 的 赠 与 第 三 人 赠 与 案 例

18、: 股 权 分 割 是 否 有 效 ? 张 某 和 赵 某 2007年 4月 结 婚 , 2007年 8月 张 某 和 王某 ( 二 人 为 母 子 ) 共 同 出 资 设 立 了 昌 盛 投 资 有 限 责 任公 司 。 注 册 资 本 100万 元 , 其 中 , 张 某 出 资 20万 元 ,王 某 出 资 80万 元 。 2015年 8月 , 张 某 和 赵 某 离 婚 , 双方 约 定 将 张 某 持 有 的 公 司 的 一 半 股 份 转 给 赵 某 。 王 某 ( 张 某 母 亲 ) 到 法 院 起 诉 , 认 为 张 某 与 赵 某 在离 婚 协 议 中 约 定 将 公 司 股

19、 份 转 给 赵 某 , 侵 犯 了 她 作 为公 司 股 东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 因 此 , 请 求 法 院 认 定 该 协 议处 分 公 司 股 份 的 部 分 无 效 。 案 例 : 股 权 分 割 是 否 有 效 ? 根 据 公 司 法 72条 规 定 , 王 某 享 有 优 先 购 买 权 , 张某 与 赵 某 离 婚 协 议 中 对 于 公 司 股 权 的 约 定 无 效 。 王 某 主 张 行 使 优 先 购 买 权 , 应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 按 照 约定 价 格 购 买 股 权 。 张 某 获 得 股 权 转 让 对 价 后 , 应 将 婚 后 经 营 收 益

20、 部 分 一半 支 付 赵 某 。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中 股 权 分 割 的 审 查 重 点 分 割 的 是 股 份 ? 还 是 投 资 收 益 ? 分 割 的 是 投 资 收 益 如 果 股 东 的 配 偶 离 婚 时 要 分 割 股 权 按 照 公 司 法 、 合 伙 法 相 关 条 款 。 注 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必 须 有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 书 面 备 注其 他 股 东 放 弃 优 先 购 买 权 , 否 则 无 效 。 公 司 法 72条 、 73条 赠 与 : 审 查 要 点赠 与夫 妻 之 间赠 与 父 母 对 子 女赠 与 夫 妻 一 方 对第 三

21、人赠 与 夫 妻 之 间 赠 与 : 审 查 要 点 婚 姻 法 司 法 解 释 ( 三 ) 第 六 条 婚 前 或 者 婚 姻关 系 存 续 期 间 , 当 事 人 约 定 将 一 方 所 有 的 房 产 赠 与 另一 方 , 赠 与 方 在 赠 与 房 产 变 更 登 记 之 前 撤 销 赠 与 , 另一 方 请 求 判 令 继 续 履 行 的 ,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按 照 合 同 法第 一 百 八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处 理 。 第 一 百 八 十 六 条 赠 与 人 在 赠 与 财 产 的 权 利 转 移 之 前可 以 撤 销 赠 与 。 具 有 救 灾 、 扶 贫 等 社

22、会 公 益 、 道 德 义 务 性 质 的 赠 与 合同 或 者 经 过 公 证 的 赠 与 合 同 , 不 适 用 前 款 规 定 。 案 例 : 夫 妻 赠 与 案 件 于 某 某 与 高 某 某 于 2001年 11月 11日 登 记 结 婚 , 婚 后 于2003年 9月 生 育 一 子 高 某 。 因 感 情 不 和 , 双 方 于 2009年 9月 2日 在 法 院 调 解 离 婚 。 双 方 离 婚 时 对 于 共 同 共 有的 位 于 北 京 市 某 小 区 59号 房 屋 未 予 以 分 割 , 而 是 通 过协 议 约 定 该 房 屋 所 有 权 在 高 某 某 付 清 贷

23、 款 后 归 双 方 之子 高 某 所 有 。 2013年 1月 , 于 某 某 起 诉 至 北 京 市 东 城区 人 民 法 院 称 : 59号 房 屋 贷 款 尚 未 还 清 , 房 屋 产 权 亦未 变 更 至 高 某 名 下 , 即 还 未 实 际 赠 与 给 高 某 , 目 前 还处 于 于 某 某 、 高 某 某 共 有 财 产 状 态 , 故 不 计 划 再 将 该房 屋 属 于 自 己 的 部 分 赠 给 高 某 , 主 张 撤 销 之 前 的 赠 与行 为 , 由 法 院 依 法 分 割 59号 房 屋 。 案 例 : 夫 妻 赠 与 案 件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人 民

24、法 院 生 效 裁 判 认 为 : 双 方 在 婚 姻关 系 存 续 期 间 均 知 悉 59号 房 屋 系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 对 于诉 争 房 屋 的 处 理 , 于 某 某 与 高 某 某 早 已 达 成 约 定 , 且该 约 定 系 双 方 在 离 婚 时 达 成 , 即 双 方 约 定 将 59号 房 屋赠 与 其 子 是 建 立 在 双 方 夫 妻 身 份 关 系 解 除 的 基 础 之 上 。在 于 某 某 与 高 某 某 离 婚 后 , 于 某 某 不 同 意 履 行 对 诉 争房 屋 的 处 理 约 定 , 并 要 求 分 割 诉 争 房 屋 , 其 诉 讼 请 求法

25、 律 依 据 不 足 , 亦 有 违 诚 信 。 故 对 于 某 某 的 诉 讼 请 求 ,法 院 不 予 支 持 。 案 例 : 夫 妻 赠 与 案 件 本 案 中 双 方 争 议 的 焦 点 是 在 离 婚 协 议 中 约 定 将 夫 妻 共同 共 有 的 房 产 赠 与 未 成 年 子 女 , 离 婚 后 一 方 在 赠 与 房产 变 更 登 记 之 前 是 否 有 权 予 以 撤 销 。 在 离 婚 协 议 中 双方 将 共 同 财 产 赠 与 未 成 年 子 女 的 约 定 与 解 除 婚 姻 关 系 、子 女 抚 养 、 共 同 财 产 分 割 、 共 同 债 务 清 偿 、 离

26、婚 损 害赔 偿 等 内 容 互 为 前 提 、 互 为 结 果 , 构 成 了 一 个 整 体 ,是 “ 一 揽 子 ” 的 解 决 方 案 。 如 果 允 许 一 方 反 悔 , 那 么男 女 双 方 离 婚 协 议 的 “ 整 体 性 ” 将 被 破 坏 。 在 婚 姻 关系 已 经 解 除 且 不 可 逆 的 情 况 下 如 果 允 许 当 事 人 对 于 财产 部 分 反 悔 将 助 长 先 离 婚 再 恶 意 占 有 财 产 之 有 违 诚 实信 用 的 行 为 , 也 不 利 于 保 护 未 成 年 子 女 的 权 益 。 夫 妻 之 间 房 产 赠 与 是 否 可 以 撤 销

27、?任 意 撤 销 权第 六 条 婚 前 或 者 婚 姻 关 系 存续 期 间 , 当 事 人 约 定 将 一 方 所 有的 房 产 赠 与 另 一 方 , 赠 与 方 在 赠与 房 产 变 更 登 记 之 前 撤 销 赠 与 ,另 一 方 请 求 判 令 继 续 履 行 的 , 人民 法 院 可 以 按 照 合 同 法 第 一 百 八十 六 条 的 规 定 处 理 。 不 可 以 撤 销1、 经 过 公 证2、 民 政 部 门 离 婚 协 议3、 人 民 法 院 离 婚 民 事 调 解 书4、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赠 与 : 审 查 要 点赠 与夫 妻 之 间赠 与 父 母 对 子 女赠

28、与 夫 妻 一 方 对第 三 人赠 与 父 母 对 子 女 的 赠 与 : 审 查 要 点司法解释二 司法解释三第 二 十 二 条 当 事 人 结 婚 前 , 父 母 为 双方 购 置 房 屋 出 资 的 , 该 出资 应 当 认 定 为 对 自 己 子 女的 个 人 赠 与 , 但 父 母 明 确表 示 赠 与 双 方 的 除 外 。当 事 人 结 婚 后 , 父 母 为 双方 购 置 房 屋 出 资 的 , 该 出资 应 当 认 定 为 对 夫 妻 双 方的 赠 与 , 但 父 母 明 确 表 示赠 与 一 方 的 除 外 。 第 七 条婚 后 由 一 方 父 母 出 资 为 子 女购 买

29、 的 不 动 产 , 产 权 登 记 在出 资 人 子 女 名 下 的 , 可 按 照婚 姻 法 第 十 八 条 第 ( 三 ) 项的 规 定 , 视 为 只 对 自 己 子 女一 方 的 赠 与 , 该 不 动 产 应 认定 为 夫 妻 一 方 的 个 人 财 产 。由 双 方 父 母 出 资 购 买 的 不 动产 , 产 权 登 记 在 一 方 子 女 名下 的 , 该 不 动 产 可 认 定 为 双 方 按 照 各 自 父 母 的 出 资 份 额按 份 共 有 , 但 当 事 人 另 有 约定 的 除 外 。 案 例 : 是 赠 与 ? 还 是 挂 名 ? 罗 某 和 黄 某 2002年

30、 12月 30日 登 记 结 婚 。 2006年 黄 某 的母 亲 赵 某 以 黄 某 的 名 义 与 中 钢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有 公 司 签订 房 地 产 转 让 协 议 , 购 买 XX楼 606室 房 产 , 房 屋 面 积145平 方 米 , 另 有 一 个 地 下 车 库 。 2007年 1月 赵 某 支 付购 房 款 34万 元 。 2007年 5月 21日 , 在 中 钢 建 设 集 团 配 合 下 , 将 房 地 产转 让 协 议 名 字 改 为 赵 某 , 34万 房 款 客 户 名 称 也 修 改 为赵 某 。 2007年 5月 9日 , 罗 某 和 黄 某 开 始

31、 分 居 。 2008年 1月 罗 某 诉 至 红 杉 市 人 民 法 院 要 求 与 黄 某 离 婚 ,同 时 主 张 17万 房 款 。 审 查 重 点 : 为 子 女 ? 为 自 己 ? 婚 姻 法 司 法 解 释 ( 三 ) 第 七 条 婚 后 由 一 方 父 母 出 资 为 子 女 购 买 的 不 动 产 , 产 权登 记 在 出 资 人 子 女 名 下 的 , 可 按 照 婚 姻 法 第 十 八 条第 ( 三 ) 项 的 规 定 , 视 为 只 对 自 己 子 女 一 方 的 赠 与 ,该 不 动 产 应 认 定 为 夫 妻 一 方 的 个 人 财 产 。实 质 核 查 , 各 方

32、 举 证辨 明 “ 赠 与 ” 与 “ 挂 名 ” 审 查 重 点 : 公 平 原 则 的 适 用保 障 老 年 人 权 益 老 年 人 权 益 保 障 法 规 定 : 赡 养 人 的 配 偶 应 当 协 助赡 养 人 义 务 。 对 一 方 父 母 部 分 出 资 为 子 女 购 房 的 , 离 婚 分 割 时 可对 出 资 父 母 的 子 女 一 方 予 以 适 当 多 分 , 至 于 多 分 的 数额 如 何 掌 握 , 由 法 官 根 据 案 件 的 具 体 情 况 作 出 公 平 合理 的 裁 判 。 赠 与 : 审 查 要 点赠 与夫 妻 之 间赠 与 父 母 对 子 女赠 与 夫

33、 妻 一 方 对第 三 人赠 与 审 查 要 点 : 部 分 无 效 ? 全 部 无 效 ? 夫 妻 一 方 擅 自 将 共 同 财 产 赠 与 他 人 的 行 为 应 为 全 部 无 效 分 割 阶 段 : 审 查 重 点原 则尊 重 财 产 属性赠 与 男 女 平 等 /公 平 原则 保 护 妇 女 、 儿 童 、老 人 对 物 的 分 割 应 保 持 物 的利 用 方 式 对 股 权 分 割 应 尊 重 商 法规 定 夫 妻 之 间 赠 与 父 母 对 子 女 的 赠 与 第 三 人 赠 与 审 查 离 婚 财 产 纠 纷 案 件 三 个 环 节确 权 分 割 矫 正 矫 正 : 审 查

34、 要 点 审 查 要 点 : 家 务 补 偿 婚 姻 法 第 四 十 条 夫 妻 书 面 约 定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间 所 得 的 财 产 归 各 自 所 有 , 一 方 因 抚 育 子 女 、 照 料 老人 、 协 助 另 一 方 工 作 等 付 出 较 多 义 务 的 , 离 婚 时 有 权向 另 一 方 请 求 补 偿 , 另 一 方 应 当 予 以 补 偿 。1、 分 别 财 产 制2、 付 出 较 多 义 务3、 并 非 离 婚 分 割 共 同 财 产 时 的 考 虑因 素 , 而 是 一 种 独 立 的 诉 讼 请 求 权 。 审 查 要 点 : 经 济 帮 助 婚 姻 法

35、 第 四 十 二 条 离 婚 时 , 如 一 方 生 活 困 难 , 另 一方 应 从 其 住 房 等 个 人 财 产 中 给 予 适 当 帮 助 。 具 体 办 法 由 双方 协 议 ; 协 议 不 成 时 , 由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 婚 姻 法 司 法 解 释 ( 一 ) 第 二 十 七 条 婚 姻 法 第 四 十 二 条 所 称 “ 一 方 生 活 困 难 ” ,是 指 依 靠 个 人 财 产 和 离 婚 时 分 得 的 财 产 无 法 维 持 当 地 基 本生 活 水 平 。 一 方 离 婚 后 没 有 住 处 的 , 属 于 生 活 困 难 。 离 婚 时 , 一 方 以 个

36、 人 财 产 中 的 住 房 对 生 活 困 难 者 进 行帮 助 的 形 式 , 可 以 是 房 屋 的 居 住 权 或 者 房 屋 的 所 有 权 。 审 查 要 点 : 经 济 帮 助生 活 困 难 客 观 事 实 在 此 不 论 夫 妻财 产 制 、 是 否 有 过 错困 难 程 度 无 法 维 持 当 地 基 本 生 活 水 平 一 方 离 婚后 没 有 住 处 的帮 助 手 段 扶 助 费 用 房 屋 居 住权 或 者 房 屋 所 有 权帮 助 前 提 有 帮 助 的 经 济 能 力 审 查 要 点 :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婚 姻 法 第 四 十 六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37、 一 , 导 致 离 婚 的 , 无 过 错方 有 权 请 求 损 害 赔 偿 : ( 一 ) 重 婚 的 ; ( 二 ) 有 配 偶 者 与 他 人 同 居 的 ; ( 三 ) 实 施 家 庭 暴 力 的 ; ( 四 ) 虐 待 、 遗 弃 家 庭 成 员 的 。 审 查 要 点 : 离 婚 损 害 赔 偿前 提 离 婚主 体 无 过 错 方 2001年理 解 上 有 变 化 2011年 婚 姻 法 司 法 解 释 ( 三 ) 第 十 七 条 夫 妻 双 方 均 有 婚 姻 法 第 四 十 六 条 规 定的 过 错 情 形 , 一 方 或 者 双 方 向 对 方 提 出 离 婚 损害 赔 偿

38、 请 求 的 ,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支 持 。损 害 赔 偿 物 质 损 害 赔 偿 现 有 财 产 损 失精 神 损 害 赔 偿 关 于 确 定 民 事 侵 权 精 神 损害 赔 偿 责 任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告 知 权 受 理 离 婚 诉 讼 的 人 民 法 院 , 应 以 书 面 的 方 式 告知 当 时 人 46条 权 利 。诉 讼 时 效 1年 案 例 :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王 某 与 董 某 结 婚 并 生 育 一 子 , 双 方 离 婚 后 , 王 某 进 行亲 子 鉴 定 , 发 现 并 非 自 己 亲 生 孩 子 , 遂 起 诉 要 求 女 方返 还 抚

39、 养 费 , 并 赔 偿 精 神 损 失 25万 元 。 审 判 法 院 认 为 : 女 方 行 为 不 符 合 法 定 的 离 婚 损 害 赔 偿构 成 要 件 , 抚 养 非 亲 生 子 是 否 视 为 一 种 精 神 伤 害 有 待商 榷 , 故 不 宜 支 持 。 案 例 : 离 婚 损 害 赔 偿精 神 损 失 与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属 于 两 个 制 度 , 互 不 为 前 提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与 他 人 通 奸 生 育 子 女 并 不 一 定 构 成 “ 与 他人 婚 外 同 居 ” 的 赔 偿 要 件 。故 , 应 该 依 据 民 法 通 则 及 最 高

40、 人 民 法 院 精 神 损 害 赔 偿解 释 中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审 判 。欺 诈 性 抚 养 关 系通 奸 法 律 成 本 案 例 :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2014年 6月 , 陈 起 诉 至 原 审 法 院 称 : 我 与 朱 原 系夫 妻 关 系 , 双 方 于 2006年 9月 1日 生 育 一 子 朱 1。2012年 10月 8日 , 北 京 市 平 谷 区 人 民 法 院 采 用 公 告 送达 方 式 缺 席 判 决 我 与 朱 离 婚 , 朱 1由 朱 抚 养 。在 双 方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 朱 多 次 对 我 进 行 殴 打 、虐 待 , 后

41、 因 朱 向 我 书 写 了 保 证 书 , 故 我 没 有 再 向 其追 究 责 任 。 2011年 5月 22日 , 朱 因 家 庭 琐 事 又 对 我进 行 殴 打 , 造 成 我 左 侧 第 6肋 骨 骨 折 , 左 上 肢 软 组 织损 伤 。 朱 的 行 为 已 给 我 造 成 较 大 的 精 神 伤 害 , 故 我诉 至 法 院 要 求 朱 赔 偿 我 精 神 损 害 抚 慰 金 50000元 。 案 例 :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实 施 家 庭 暴 力 的 , 无 过 错 方 有 权 请 求 损 害 赔 偿 。 陈 主 张 精 神 损 害 抚 慰 金 , 因 陈 所 受 之

42、伤 已 构 成 骨 折 ,故 应 适 当 考 虑 此 次 事 件 对 陈 身 心 所 造 成 的 伤 害 , 但陈 主 张 的 数 额 过 高 , 具 体 数 额 法 院 根 据 陈 受 伤 程度 并 结 合 本 案 中 朱 应 承 担 的 过 错 酌 情 确 定 陈 的 精神 损 害 抚 慰 金 数 额 。 据 此 , 原 审 法 院 判 决 : 朱 于 判 决 生 效 后 七 日 内 赔 偿陈 精 神 损 害 抚 慰 金 五 千 元 。 如 果 未 按 本 判 决 指 定 的期 间 履 行 给 付 金 钱 义 务 , 应 当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43、 五 十 三 条 之 规 定 , 加 倍 支 付 迟 延履 行 期 间 的 债 务 利 息 。 审 查 离 婚 财 产 纠 纷 案 件 三 个 环 节确 权 分 割 矫 正 价 值 的 张 扬 与 均 衡 女性利益保障老年人保障 个 人 财 产 神 圣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案 例 : 成 功 抗 诉 【 一 审 】 2011年 3月 1日 , 褚 涛 、 宋 玉 芬 和 褚 旸 晔 起 诉 杨 建 设 、崔 素 平 和 杨 彬 至 北 京 市 大 兴 区 人 民 法 院 , 诉 请 法 院 : 1、 请 求 依 法 分 割 位 于 北 京 市 大 兴 区 黄 村 镇 时 代 龙 河22号 楼

44、 1单 元 603室 的 房 屋 一 套 , 该 套 楼 房 归 三 位 原 告所 有 , 另 可 付 被 告 房 价 补 偿 款 ; 2、 诉 讼 费 用 由 被 告 承 担 。 案 例 : 抗 诉2006.1 褚 涛 +宋 玉 芬 ( 岳 父 母 ) 杨 建 设 +崔 素 平 ( 公 婆 ) 褚 旸 晔 ( 女 ) 结 婚 杨 彬 ( 男 )2006.4 杨 建 设 +崔 素 平 出 资 20万 房 屋 总 价 : 48.9983万 褚 旸 晔 +杨 彬 贷 款 27万 +1.9万 其 他 费 用 登 记 人 :杨 彬2011.2 褚 旸 晔 /杨 彬 离 婚 房 屋 估 值 : 176.

45、7660万 杨 彬 抚 养 女 儿 杨 润 卿 剩 余 房 贷 : 17.162万 案 例 一 审 判 决 如 下 : 一 、 位 于 北 京 市 大 兴 区 黄 村 中 里 22号 楼 1单 元 603室( 即 北 京 市 大 兴 区 黄 村 镇 时 代 龙 河 22号 楼 1单 元 603室 )房 产 归 被 告 杨 彬 所 有 , 该 房 屋 所 欠 购 房 贷 款 由 被 告 杨彬 偿 还 ; 二 、 被 告 杨 彬 给 付 原 告 褚 旸 晔 房 屋 折 价 款 80万 元 ( 于本 判 决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履 行 ) ; 三 、 驳 回 原 告 褚 涛 、 宋

46、玉 芬 的 其 他 诉 讼 请 求 。 一 审 判 决 的 要 点1、 杨 建 设 +崔 素 平 出 资 20万 视 为 对 夫 妻 双 方 的 赠 与 , 为 夫 妻 共 同 财 产2、 褚 旸 晔 +杨 彬 贷 款 27万 +1 9万 其 他 费 用 视 为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 由 此 对 应 部 分 的 房 产 , 为 夫 妻 共 同财 产3、 剩 余 房 贷 : 17.162万剩 余 房 贷 对 应 的 房 产 , 视 为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 但 由 杨 彬 偿 还 。故 房 屋 总 价 值 176万 2 17.162=80万 案 例 【 二 审 】 杨 建 设 、 崔

47、 素 平 不 服 一 审 判 决 , 向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民 法 院 提 起 上 诉 , 1、 请 求 二 审 法 院 依 法 撤 销 一 审 判 决 , 认 定 为 父 母 出资 为 对 杨 彬 个 人 赠 与 ; 2、 原 判 对 褚 旸 晔 分 80万 过 高 , 应 不 超 过 20万 元 ; 3、 该 案 诉 讼 费 用 由 被 上 诉 人 承 担 。 案 例 : 离 婚 财 产 纠 纷 二 审 认 为 根 据 该 案 查 明 的 事 实 , 杨 建 设 、 崔 素 平 将 争 议 房 屋 的首 付 款 存 入 褚 旸 晔 的 银 行 卡 内 , 由 褚 旸 晔 、 杨

48、 彬 交 纳了 房 屋 首 付 款 。 该 首 付 款 杨 建 设 、 崔 素 平 主 张 系 对 杨彬 个 人 的 赠 与 , 但 未 提 交 充 分 证 据 予 以 证 明 。 原 判 认定 该 出 资 款 为 对 褚 旸 晔 、 杨 彬 双 方 的 赠 与 , 并 无 不 当 。原 审 法 院 根 据 双 方 实 际 情 况 、 相 关 证 据 并 结 合 照 顾 女方 权 益 的 角 度 作 出 的 判 决 结 果 , 并 无 不 妥 , 应 予 维 持 。杨 建 设 、 崔 素 平 的 上 诉 请 求 , 依 据 不 足 , 该 院 不 予 支持 。 二 审 支 持 一 审 判 决1

49、、 杨 建 设 +崔 素 平 出 资 20万 视 为 对 夫 妻 双 方 的 赠 与 , 为 夫 妻 共 同 财 产2、 褚 旸 晔 +杨 彬 贷 款 27万 +1 9万 其 他 费 用 视 为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 由 此 对 应 部 分 的 房 产 , 为 夫 妻 共 同财 产3、 剩 余 房 贷 : 17.162万剩 余 房 贷 对 应 的 房 产 , 视 为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 但 由 杨 彬 偿 还 。故 房 屋 总 价 值 176万 2 17.162=80万 案 例 【 再 审 】 杨 建 设 、 崔 素 平 不 服 二 审 判 决 , 向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50、 法院 申 请 再 审 ,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于 2013年 7月 17日作 出 ( 2013) 京 民 申 字 第 00171号 民 事 裁 定 。 该 院 再 审 认 为 , 离 婚 时 , 夫 妻 的 共 同 财 产 由 双 方 协 议处 理 ; 协 议 不 成 时 , 由 人 民 法 院 根 据 财 产 的 具 体 情 况 ,照 顾 子 女 和 女 方 权 益 的 原 则 判 决 。 因 诉 争 房 屋 系 由 杨彬 、 褚 旸 晔 在 婚 后 共 同 出 资 购 买 并 共 同 偿 还 部 分 银 行贷 款 , 故 该 房 屋 属 于 杨 彬 、 褚 旸 晔 的 夫

51、 妻 共 同 财 产 ,原 审 基 于 子 女 抚 养 等 实 际 情 况 将 房 屋 判 归 杨 彬 所 有 并由 其 偿 还 剩 余 贷 款 并 无 不 当 , 法 院 再 审 予 以 维 持 。 案 例 依 据 婚 姻 法 司 法 解 释 三 第 七 条 的 规 定 , 应 当 认 为 婚 后一 方 父 母 为 子 女 购 买 不 动 产 的 出 资 , 应 视 为 对 自 己 子女 一 方 的 赠 与 。 故 杨 建 设 、 崔 素 平 为 杨 彬 、 褚 旸 晔 购房 所 付 20万 元 首 付 款 应 视 为 对 杨 彬 个 人 的 赠 与 , 属 于杨 彬 的 个 人 财 产 ,

52、 因 个 人 财 产 增 值 产 生 的 收 益 应 属 杨彬 个 人 所 有 , 原 审 将 20万 元 首 付 款 认 定 为 对 杨 彬 、 褚旸 晔 夫 妻 双 方 的 赠 与 不 当 , 法 院 再 审 予 以 纠 正 。 依 据 杨 彬 与 褚 旸 晔 各 自 对 诉 争 房 屋 的 出 资 数 额 , 结 合双 方 均 认 可 的 诉 争 房 屋 的 实 际 价 值 , 杨 彬 应 给 付 褚 旸晔 的 房 屋 折 价 款 为 30万 元 。 再 审 要 点1、 杨 建 设 +崔 素 平 出 资 20万 视 为 对 夫 妻 一 方 的 赠 与 , 为 一 方 财 产 , 增 值

53、部 分 归一 方 所 有 。2、 褚 旸 晔 +杨 彬 贷 款 27万 +1 9万 其 他 费 用 婚 姻 存 续 期 间 内 共 同 还 款 部 分 即 27万 17万 =10万 ,为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 对 应 部 分 的 房 屋 价 款 属 于 夫 妻 共 同财 产 。3、 剩 余 房 贷 : 17.162万 由 于 已 经 由 杨 彬 偿 还 , 对 应 比 例 房 屋 价 值 属 于 杨 彬 一人 财 产 。 49万 房 产 , 褚 旸 晔 ( 女 ) 支 付 10 2=5 抗 诉 要 点 该 案 争 议 的 焦 点 问 题 有 : 一 是 再 审 判 决 适 用 婚 姻 法

54、 解 释 三 第 七 条 的 规 定 , 适 用法 律 是 否 正 确 ; 二 是 再 审 法 院 将 崔 素 平 打 入 褚 旸 晔 银 行 卡 内 的 20万 元认 定 为 崔 素 平 对 杨 彬 个 人 的 赠 与 , 再 审 判 决 认 定 事 实是 否 缺 乏 证 据 证 明 ; 三 是 再 审 判 决 将 剩 余 银 行 贷 款 认 定 为 出 资 额 , 而 非 夫妻 共 同 债 务 , 适 用 法 律 否 正 确 。 四 是 再 审 判 决 认 定 杨 彬 支 付 褚 旸 晔 30万 元 房 屋 折 价 款 ,缺 乏 事 实 和 法 律 依 据 。 集 中 的 问 题 1、 适

55、 用 法 条 , 司 法 解 释 三 第 七 条 , 还 是 司 法 解 释 二 第 二十 二 条 2、 父 母 出 资 , 登 记 在 出 资 人 子 女 名 下 , 不 动 产 是 否 归 属于 自 己 子 女 ? 出 资 部 分 是 否 归 属 于 自 己 子 女 ? 3、 贷 款 部 分 如 何 认 定 ? 未 清 偿 部 分 如 何 认 定 ? 4、 房 屋 增 值 部 分 如 何 认 定 ? 5、 如 何 体 现 保 护 老 人 、 儿 童 、 妇 女 原 则 ? 父 母 对 子 女 的 赠 与 : 审 查 要 点司法解释二 司法解释三第 二 十 二 条 当 事 人 结 婚 前 ,

56、 父 母 为 双方 购 置 房 屋 出 资 的 , 该 出资 应 当 认 定 为 对 自 己 子 女的 个 人 赠 与 , 但 父 母 明 确表 示 赠 与 双 方 的 除 外 。当 事 人 结 婚 后 , 父 母 为 双方 购 置 房 屋 出 资 的 , 该 出资 应 当 认 定 为 对 夫 妻 双 方的 赠 与 , 但 父 母 明 确 表 示赠 与 一 方 的 除 外 。 第 七 条婚 后 由 一 方 父 母 出 资 为 子 女购 买 的 不 动 产 , 产 权 登 记 在出 资 人 子 女 名 下 的 , 可 按 照婚 姻 法 第 十 八 条 第 ( 三 ) 项的 规 定 , 视 为 只

57、 对 自 己 子 女一 方 的 赠 与 , 该 不 动 产 应 认定 为 夫 妻 一 方 的 个 人 财 产 。由 双 方 父 母 出 资 购 买 的 不 动产 , 产 权 登 记 在 一 方 子 女 名下 的 , 该 不 动 产 可 认 定 为 双 方 按 照 各 自 父 母 的 出 资 份 额按 份 共 有 , 但 当 事 人 另 有 约定 的 除 外 。 父 母 对 子 女 赠 与 : 审 查 要 点时间 父 母出 资 子 女贷 款 登 记公 示 所 有权 增 值部 分 适 用 法 条婚 前 出 资 ( 首 付 ,或 者 部 分 房款 ) 个 人 贷 款共 同 还 贷 出 资 方 名 下

58、 一 方 所 有 出 资 方 按 比例 享 有 增 值部 分还 贷 部 分 按比 例 享 有 增值 婚 姻 法 第 十 八条 第 一 款司 法 解 释 三 第十 条婚 前 出 资 个 人 贷 款共 同 还 贷 二 人 名 下另 一 方 名 下 共 同 共 有 对 出 资 方 按比 例 倾 斜 共 同 贷 款 及房 屋 增 值 部分 进 行 补 偿 婚 姻 法 第 十 八条 第 一 款司 法 解 释 二 第二 十 二 条 第 一款司 法 解 释 三 第十 条婚 后 全 额 出 资不 动 产 出 资 方 子 女 一 方 所 有 出 资 方 司 法 解 释 三 第七 条 第 一 款 父 母 对 子

59、女 赠 与 : 审 查 要 点时 间 父 母出 资 子 女贷 款 登 记公 示 所 有权 增 值部 分 适 用法 条婚 后 双 方 父 母按 比 例 全额 出 资 一 方 /双方 按 份 共 有 按 份 享 有 司 法 解 释三 第 七 条第 二 款婚 后 全 额 出 资不 动 产 双 方 /另一 方 共 同 共 有 向 出 资 方倾 斜婚 后 出 资 共 同 贷 款 双 方 /另一 方 共 同 共 有 共 同 共 有向 出 资 方倾 斜 司 法 解 释二 第 二 十二 条 第 二 款婚 后 出 资 共 同 贷 款 出 资 方 子女 父 母 出 资部 分 为 出资 方 子 女贷 款 部 分共

60、同 共 有 按 比 例 享有 增 值 部分 司 法 解 释二 第 二 十二 条 第 二款 案 例( 一 ) 适 用 法 条 , 婚 姻 法 司 法 解 释 二 第 二 十 二 条( 二 ) 确 权 、 分 割1、 父 母 出 资 20万 赠 与 个 人 增 值 归 属 个 人 20 49=40% 176=70万2、 夫 妻 贷 款 27万 共 同 债 务 增 值 归 夫 妻 共 同 所 有 28.9 49=60% 176=103万3、 剩 余 贷 款 部 分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103 2-17 2=43( 三 ) 矫 正 43 50万 左 右 , 比 较 为 合 适 。 短 暂 课 程 长 久 思 考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