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平安生产条例-条据书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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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平安生产条例-条据书信 为了加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平安,促进本市经济_协调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天津市平安生产条例。下文是我收集的天津市平安生产条例,欢迎阅读! 天津市平安生产条例内容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平安,促进本市经济_协调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平安生产,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2、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平安、道路交通平安、铁路交通平安、水上交通平安和民用航空平安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平安生产工作必需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_参加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平安生产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平安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平安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_进展规划及年度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对于涉及公共平安的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治理、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3、要负责人是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负挺直管理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平安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平安生产条件,确保平安生产。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平安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根据职责分工对平安生产工作负挺直管理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根据职责分工对平安生产工作负挺直管理责任。 第七条 市和区、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平安生产工作履行下列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一)拟定平安生产规划和政策,分析预报本行政区域内的平

4、安生产形势,发布平安生产信息;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工作; (三)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状况实施监督检查; (四)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平安生产联合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重大平安隐患治理工作; (五)组织指挥和协调平安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生产平安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状况; (六)负责平安生产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工作; (七)担当平安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平安生产监管、公安、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5、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对有关平安生产工作实施专项监督管理。 工业、商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政府主管部门和机构,根据本市平安生产责任制规定,负责相关平安生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与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生产平安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平安生产的看法和建议,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多种形式,加强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平安生产学问的宣扬训练,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事故防范力量。 新闻、出版、

6、广播、电视、报刊等单位,应当开展平安生产训练宣扬,增加全_的平安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平安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平安事故、参与抢险抢救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赐予表彰和嘉奖。 其次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保障 第_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平安生产规定: (一)制定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平安生产要求; (三)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四

7、)主要负责人、主管平安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平安生产学问和管理力量; (五)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平安生产训练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_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_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取得平安许可。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平安生产职责,每年至少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平安生产状况,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从事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_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

8、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根据下列规定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三名注册平安工程师或者平安工程师; (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一名注册平安工程师或者平安工程师; (三)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下列规定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平安生产

9、管理机构,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一名注册平安工程师或者平安工程师; (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托付平安生产服务机构或者聘用注册平安工程师,为其供应平安生产服务。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平安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将平安生产资金纳入年度财务方案。 其次十条 本市鼓舞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_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平安生产责任保险。 前款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投保平安生产责任保险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向市平安生产

10、监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一次性存储风险抵押金,用于本单位生产平安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 其次十一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保障平安生产、防止职业危害和工伤保险等待遇; (二)了解工作岗位、作业场所存在的_、职业危害因素及防范、应急措施; (三)获得并用法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参与相关平安生产学问与技能培训; (五)根据有关规定获得职业健康检查; (六)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批判和看法,检举控告平安生产违法行为; (七)拒绝违章冒险作业的指挥指令; (八)遇挺直危及人身平安时,实行可能的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或者

11、撤离作业场所; (九)对因生产平安事故受到的损害依法获得赔偿;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其次十二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用法劳动防护用品; (二)接受平安生产训练和培训,把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平安生产学问和技能; (三)准时发觉和报告事故隐患和担心全因素;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其次_条 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_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平安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必需定期接受特地的平安生产训练培训,由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12、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平安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 其次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下列规定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培训,并建立健全培训档案: (一)对新录用的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二)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纳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以及用法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行特地培训; (三)对歇工半年以上重新复工的从业人员进行复工培训; (四)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平安生产训练。 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 其次十五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对作业场所的生产性毒物、粉尘、噪声、振动、高温、辐射以及其他职

13、业危害实行防护措施,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经检测、评价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的,必需准时实行治理措施。 其次十六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向从业人员公布。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年度申报,并接受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其次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平安设施,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用法。

14、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平安设施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用法,并将验收报告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重大建设项目或者存在较大_因素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平安规定在设计阶段进行平安预评价,在验收阶段进行验收平安评价,并将平安评价报告准时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次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_源应当实行下列措施: (一)建立健全_源管理制度; (二)对运行状况进行全程动态监控,准时消退存在的隐患; (三)定期进行检测、评估; (四)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向所在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本单位重大_源

15、监控及相应平安措施的实施状况。 其次十九条 从事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_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金属冶炼、大型商贸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定期对自身平安生产条件进行平安评价,将平安评价报告向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平安生产规定: (一)保持干净,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码放稳固,废料废物准时清除; (二)厂(场)区道路平坦、畅通,拐弯、交叉口和险要作业地段设置明显的交通、警示标记,管、线、栈桥的架设和标识符合国家标准; (三)生产需要的坑、口、壕、池必需加盖或者设置围栏,施工挖掘的坑、沟应当设置护栏和警示标记; (四)在架空输

16、电线路下,禁止起重机械作业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禁止用法房屋梁架作为起重支撑; (六)在空气流通不畅、简单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可能造*员窒息、中毒的场所进行作业,应当实行平安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平安防护装具; (七)对大型设备发生堵塞的部位进行人工疏通作业,应当实行防坠入、防掩埋等平安技术措施,并设监护人员。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机械电气设备应当符合以下平安生产规定: (一)电气设备、电动工具和电气线路绝缘必需良好并配备漏电爱护装置,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电动工具应当采纳爱护性接零或者接地,爱护性接零的工作零线与爱护零线应当分别敷设; (二)潮湿和产生粉尘、蒸汽、腐蚀性气体的工作场所

17、,应当用法密闭型电气设备; (三)生产经营场所需用临时性的电气线路应当由电气专业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敷设,用法完毕应当准时拆除; (四)各种机械的外露传动、转动和施压等部位,应当有平安防护装置,并保持良好状态; (五)机械设备的检修、故障排解、清理等作业,必需根据操作规程停机并切断电源,悬挂警示标记。 第三十二条 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平安生产规定: (一)设备、设施必需符合有关规定,保持完好; (二)禁止穿戴和用法易产生静电、火花的服装、鞋帽和工具; (三)用法防爆型电气设备、设施; (四)设备、设施应当装设超限报警、防爆泄压、保险掌握以及防静电等平安监控系统,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五)动

18、火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动火批准制度。 第三_条 金属冶炼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平安生产规定: (一)在燃气输送、储存等易发生燃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完善燃气设施设备的检修制度; (二)冶炼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平安标准,达不到标准的,不得用法; (三)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不得设置人员聚集活动场所。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用法不符合国家防火标准的装配式活动房屋,作为集中住宿场所。符合国家防火标准的装配式活动房屋作为集中住宿场所的,应当用法平安电压,冬季不得采纳炉火方式供暖。 第三十五条 在_化学品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火灾、爆炸、中毒的工艺,以及光气、氯气、硫化氢、氨气等有毒

19、有害气体的岗位,应当确定专人操作;_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用法单位,应当配备相适应的化工专业技术人员和电工。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开发新的_化学品,应当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专家对中试和工业化生产的工艺平安性进行鉴定。 第三十七条 新建加油站、加气站周边的平安防护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原有加油站、加气站不能满足平安防护距离要求的,应当实行阻隔防爆、油气回收等平安技术措施,达到平安防护要求。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_、吊装、建筑物拆除、土方开挖等_作业,应当制定平安保障方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支配专人负责现场平安管理。 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气体顶升等作业施工项目,应当制

20、定施工平安方案,并对施工方案平安保障措施的牢靠性进行专家论证,平安管理人员应当实施现场平安监护。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厂房、场所、设施设备给其他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租赁双方应当签订平安生产管理协议,商定平安生产管理责任。 第四十条 从事外墙清洗、广告设施维护、空调设备安装等高处悬挂作业的单位,应当配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平安生产管理工作及作业现场的平安检查和监控。作业人员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类别,经特地的平安作业培训,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作业所用的吊具、吊篮等高处悬挂设备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和用法说明书等相关资料,吊具、吊篮必需配备符合平安

21、标准的平安绳和平安锁,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用法。 第四十一条 禁止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用法五十公斤以上的压力罐装燃料作为烹饪热源;用法两个以上不足五十公斤压力罐装燃料的,应当分散用法,并实行平安防护措施。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平安生产工作会议。会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析平安生产形势; (二)协调解决平安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四)通报平安生产事故指标掌握状况; (五)布置阶段性重点工作。 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在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落实状况。 第四_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

22、有关部门,根据下列规定监督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 (一)上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督下级人民政府; (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三)有关部门负责监督其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辖区内无主管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四十四条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平安生产责任制监督职责: (一)指导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 (二)督促有关单位排查和治理平安隐患; (三)协调解决平安生产的重大和共性问题; (四)把握有关单位平安生产责任落实状况; (五)对被监督单位进行年度综合考核; (六)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每年3月31日前,各级

23、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与被监督单位签订平安生产责任书。 第四十六条 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平安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四十七条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检查中发觉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实行专项督办制度,明确责任单位,下达整改指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觉事故隐患、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平安事故,应当准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报告后应当准时处理。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置平安员,进行日常平安巡查。 第四十九条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确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24、,负责本园区内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并接受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十条 市和区、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_公布平安生产状况,准时公开严峻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平安事故的查处信息。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发生的较大、重大生产平安事故以及_影响大的典型事故,应当准时予以通报。 第五十一条 本市推行生产经营单位平安标准化管理,市和区、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平安标准化的实施状况进行指导监督。 第五十二条 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平安生产违法行为记录系统,记载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和处理结果以及其他相关平安生产信息。 单位和个人可以查询平安生产记录系统相关信息。 第五_条

25、 从事平安生产评价服务的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承接的服务项目转让、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对本机构设计的建设项目进行平安评价; (三)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平安评价报告; (四)违反评价程序; (五)其他违法进行平安评价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觉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平安事故隐患或者平安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准时进行调查处理,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赐予嘉奖。 第五十五条 在外环线以内区域及区、县的城区范围内,禁止新建_化学品的生产、储存项目;原有_化学品生产、储存项

26、目,应当根据规划逐步迁出。 本市新建_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有关要求进入工业园区。 第四章 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平安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督促、指导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平安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准时更新平安生产应急预案、重大_源信息数据库,储备和准时更新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组织平安生产应急救援演练。 第五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_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大型商贸等生产经营

27、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应急救援演练;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也可以与邻近的专职救援队伍签订互助协议。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将平安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 生产平安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其中火灾、急性中毒、有害物质泄漏、特种设备和机动车交通事故,应当同时向公安消防、卫生、环保、质监、公安交管等主管部门报告。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刻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五十九条 事故调查实行分级负责: (一)重大事故由市人民政

28、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较大事故由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三)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区、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其中未造*员重伤、死亡或者挺直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下的,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告事故发生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负责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组织事故调查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经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字后,由负责事故调查的单位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提交。 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缘由、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理建议等有不同看法的,应当记

29、录在案。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对不同看法作出说明。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事故调查报告予以批复。 负责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保留完整的事故调查处理档案材料。 第六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的批复,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行政惩罚和处分,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发生单位在接到批复后三十日内,应当将落实批复状况报送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 因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谎报、瞒报或者破坏事故现场,导致事故经过、缘由和责任无法查明的,可以认定为该单位的生产平安责任事故。 第六_条 发生人员重伤、死亡

30、生产平安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准时进行平安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行相应的平安防范措施。 第六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的道路交通、火灾、建筑施工、特种设备、铁路交通、农业机械等事故状况的统计报表,报送同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根据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未根据本条例其次十四条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培训的。 第六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其次十条规定,不投平

31、安生产责任保险,又不存储平安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平安生产许可证。 第六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五条规定,未定期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的,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项目平安设施未验收合格,擅自投产用法的; (二)重大建设项目或者存在较大_因素的建设

32、项目,未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平安评价的。 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用法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高处悬挂作业人员,或者未配备符合平安标准的吊具、吊篮、平安绳和平安锁从事作业的,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用法压力罐装燃料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从事平安生产评价的专业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五_条规定进行平安评价活动的,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出具虚假证明的,依照

33、平安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不报送事故调查报告的,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_条 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管理职责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平安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惩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生产平安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造*员伤亡或者挺直经济损失的生产平安事故

34、以及事故发生后因抢险施救不当造成的生产平安事故。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市和区、县重点建设项目支配的建设项目。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20xx年3月25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平安生产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市司法局举办天津市平安生产条例专题培训会 日前,市司法局以视频会议形式举办天津市平安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专题讲座。主会场设在市司法局应急指挥中心,市监狱局、戒毒局、各监所分别设立分会场。培训邀请市司法局平安顾问结合去年监狱戒毒系统平安生产制度化建设状况,围绕近期全国发生的平安生产事故、条例的特点、内容及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等四个方面进行具体讲解。 会议要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化宣扬贯彻条例,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制定工作方案,实行有力措施,有重点、有方案、有目的推动学习、宣扬和贯彻工作,确保条例准时实行到基层,落实到一线;要进一步巩固深化平安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切实认清平安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时刻保持平安生产危机意识,坚决杜绝侥幸心理,始终绷紧平安生产这根弦,突出平安生产工作重点,严峻整治平安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自觉落实平安生产责任,主动、准时排查治理各类平安隐患,进一步提高平安生产保障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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