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工作规范监督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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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4 行政执法工作规范 (监督部分) -12-/50 目录 一、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卫生监督部分) 3 二、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卫生监督部分) 9 三、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卫生监督部分)……10 四、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工作流程(卫生监督部分)……14 五、行政处罚工作规范 15 六、行政处罚工作流程 23 七、行政处罚档案管理工作规范 25 八、行政处罚档案管理工作流程 31 九、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规范 32 十、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流程 34
2、十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工作规范 35 十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工作流程 37 十三、监督法制宣传工作规范 38 十四、监督法制宣传工作流程 42 十五、监督协管服务项目工作规范 43 十六、监督协管服务项目工作流程 50 行政许可工作规范 (卫生监督部分) 工.总则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承担的卫生行政许可的实施,适用本 规范。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监督执法局、各街道公共卫生与 计划生育管理所(以下统称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受区卫生和计划 生育局委托,负责城阳区行政区域内卫生行政许可的实施。 2 .目的 为规范卫生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方便申请 人办理卫生行政许可事项
3、,保障和监督本单位卫生执法人员正确、 公正、及时、高效实施卫生行政许可。 3 .标准 3.1 基本要求 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行政许可人员应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思想 觉悟、业务水平和组织纪律观念,全面理解、准确把握、正确应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 3.2 公示 卫生计生监督机构采取政务网站、设置公告栏或其他方式在 办公场所长期公示以下内容: (1)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依据; (2)许可程序; (3)许可条件; (4)办结期限; (5)服务承诺及投诉渠道; (6)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7)收费标准和依据; (8)法律法规规定
4、的其它应当公示的内容。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许可工作人 员必须给予说明、解释,并向申请人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3.3 申请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既可以通 过城阳区政务网进行网上申请;也可以到行政审批大厅卫生和计 划生育局窗口、街道卫生管理所进行提出申请。 3.4 申请材料审查 就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许可受理工作人员应对下列内容 进行形式审查: (1)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职权范围; (2 )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事项; (3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即申请材料的种类、 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5、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形式。 3.5 受理 3.5.1 受理过程 经过形式审查,对申请人提出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应根据 具体情况,以《通知书》的形式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书面回执。 3.5.1.1 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职权范围的,或者 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 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5.1.2 补正材料 (1)申请事项属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许可职权范围, 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件 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补充更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件 之日起即为受理。 (2 )申
6、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但可以当场补充 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充更正。 (3)申请人当场进行了全部补充更正的,按受理处理,不 再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 (4)申请人当场不能进行全部补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收 件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充更 正的全部内容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 3.5.13受理申请 申请事项属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要求提交 全部补充更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 理通知书》。 3.5.2受理相关规定 3.5.2.1 申请
7、人提出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除依法应当不予 受理的外,不得拒绝受理。 3.5.2.2 除法定的不予受理条件外,不得增设不予受理条件; 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其申请的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 资料和其他材料。 3.5.2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委托 手续完备、其它条件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3.5.2.4受理工作人员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示范文本和 一次性告知单。一次性告知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2 )许可工作程序; (3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即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形式 等; (4)办结期限; (5 )收费标准和依据; (6 )其它
8、:如本单位的名称、地址、业务电话、监督电话、 互联网网址等。 3.6 现场审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受理科室对依法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的, 应当于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 员到现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 3.7 许可决定 3.7.1 准予许可 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因客观原因致使本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的,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受理科室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3.7.2 不予许可 经审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
9、行政许可决定书, 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的权利。 4 .工作要求 4.1 工作人员的工作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 照法定程序运作,在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许可的同时,要不断强 化政府服务职能,认真践行卫生许可服务规范,做到热情服务、 规范服务、廉洁服务、快捷服务。 4.2 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4.3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方式有: (1)责令改正; (2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责令向申请人赔礼道歉; (4 )给予通报批评; (5 )调离工
10、作岗位或者停职; (6 )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者并处。 5.流程(见附录) 附录: 行政许可工作流程 (卫生监督部分) 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工作规范 (卫生监督部分) 1 .总则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在实施行政许 可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 档案的管理适用本规范。 2 .目的 为推进依法行政提
11、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各卫生计生监督 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的质量和水平,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3标准 3.1 行政许可档案设单独档案门类进行整理,行政许可档案 应在许可事项办结后一个月内按规范要求整理归档。 3.2 保管和统计 3.2.1 行政许可档案应建立行政许可档案保管、保密、利用、 鉴定销毁、统计制度,确保行政许可档案规范化管理。 3.2.2 行政许可档案要配备必要的保管设备和防护设施,保 证行政许可档案的安全。 1.1.1 政许可档案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点,确保档案 不丢失,不损坏。发现破损、虫蛀、褪色或字迹模糊等现象时, 应及时修补、复制或进行其它技术处理。 1.1.4 行政
12、许可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好 交接手续。 1.1.5 行政许可档案应对行政许可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 鉴定销毁等情况进行准确统计,填写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 并按规定报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1.3 使用 各单位保存的行政许可档案T殳不得借出利用。当事人查阅 行政许可档案需提供有效证件,经行政许可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 批准并核实当事人身份后,可以提供查阅。 1.4 销毁 档案保管期满后,应向上级业务部门提出初步存毁意见,会 同档案部门共同鉴定,编制销毁清册。经局领导同意,指定两人 负责监销,防止档案遗失和泄密。档案销毁后应写出销毁报告, 监销人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
13、报告和销毁清册应归入本单位 全宗卷永久保管。 1.5 移交 移交档案应将打印的全宗指南、纸质案卷目录(一式三份) 及其电子目录和相关参考资料一并移交。 4 .相关规定 4.1 青岛市行政许可档案管理规范 5 .档案相关表格(见附件1、2 ) 6 .流程(见附录) 附件1: 卷内文件目录 顺序号 文号 责任者 题 名 日期 页号 备注
14、 附件2: 全宗号 目录号 案卷号 青岛市城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行政许可案卷 申请事项 当事人 许可决定书 文 号 受理日期 年 月曰 办结日期 年 月曰 受理部门 受理人 归档日期 年 月曰 保管期限 本卷共 件 页 附录: 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工作流程 (卫生监督部分) 负责人审阅 不合要求的 符合要求的 按要求修改完善 符合要求的 归档 档案移交 档案使用 档案销毁 档案期满 核对查阅人
15、身份, 按照权限使用 负责人批准 两人负责监销 -23-/50 行政处罚工作规范 L总则 青岛市城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监督机构对违反卫生计生 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本规范。 2 .目的 为保证青岛市城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正确行使行政处罚 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 3 .标准 3.1 受理与立案 3.1.1 青岛市城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监督执法局、各 街道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所(以下统称卫生计生监督机构) 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组织监督员进行调查: (1 )现场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 (2)经
16、检测样品卫生指标不合格的; (3 )社会举报的; (4)上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 (5 )区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区卫生计生局交办的。 3.1.2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对卫生计生行政处罚实行适用简 易程序案件调查后可直接处罚,适用非简易程序案件应调查后实 行立案合议处罚制度。经初步调查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7日内立案: (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的; (2)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3 )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的范围; (4)属于本机关管辖; (5 )调查取证完全并且无错误。 3.13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分管领导对调查人员制作的《立 案报告》以及有关材
17、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立案、立案日期以及 承办人员。 3.1.4承办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1)是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 (2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 理的。 当事人有权申请承办人员回避,回避申请由批准组织调查的 领导决定。 3.2调查取证 321一般规定 对于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 法事实。案件调查取证应当有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行 政执法证。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 密。 3.2.2笔录制作 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统一印制编号的现场检查 笔录,记
18、录单位经营性质、现场状况、违法事实以及采集的样品、 取得的证据等。对需要采集证人证言的应分别询问当事人或证人, 当场制作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执法人员和被 检查人或调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或调查人拒绝签名的 应当由两名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3.23采集证据 3.23.1 调查取证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查取证原件、 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物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如单据 等X照片等物品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 文字说明。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检测报告等重要证据复印件 应经发证机关盖章或传真确认。 3.23.2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
19、证言、当事人陈述、 鉴定结论、现场检查笔录等,经科室审案员以及科室负责人严格 审查无误后,方可作为行政处罚证据。在查处产品标签违法、产 品卫生指标不合格等类案件时必须收集违法产品并予以保存。查 处违法所得案件时应收集原始财务证据,包括生产单位或经营单 位发票。 3.23.3 在收集证据时,如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 得,经领导批准可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具证据 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并由当事人签收。 3.23.4 承办人员应当在七日内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 决定书做出处理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处理决定主要 有以下几种: (1)无许可证经营使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应
20、另行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没收; (2 )过期或卫生质量不合格产品应另行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书予以销毁; (3)标签不合格产品应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予以责令改正; (4)账本、单据等如不需存档可以予以退回; (5 )经查实未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解除保存措施; (6)需对违法事实作进一步确认的应另行做出证据先行登 记保存决定书或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延长保存时间; 3.2.4 样品检验 执法人员调查违法事实,需采集鉴定检验样品的,应当填写 采样记录同时将采样场所情况一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上说明。 3.2.5 取证期限 案件取证应当在1-3日内基本完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证人证据
21、调取繁琐、需有样品检验数据为证等复杂案件调查应当 在3-7日内基本完成。 326调查终结 基本调查完毕的案件由承办科室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与 立案报告,经科室审案员以及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领导审批 决定是否提交合议。 3.3处罚决定 3.3.1 当场处罚 承办人员在现场调查终结后,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1 )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2 )对公民或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3.3.2 一般处罚 3.3.2.1 案件合议 一般程序案件承办科室应于调查终结
22、两日内将案件调查材 料整理装订、打印目录后装档成卷,经领导审核后报卫生计生监 督机构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对所有案件每周组织一次集中合议, 由承办科室参加人介绍案情。合议人员应当依照有关卫生计生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提交合议的案件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 见: (1 )科室提交案件调查事实清楚、量罚得当、文书正确、 取证完全的,予以采纳; (2 )科室提交案件调查取证方面存在问题,影响处罚质量 且无法补救的,予以撤案并登记; (3)科室提交案件调查取证方面存在问题,影响处罚质量 但尚可补救的,提出要求承办科室限期补充调查等意见; (4)科室提交案件量罚不得当,予以合理调整; (5 )违法
23、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6 )经合议认为违法行为不属于本局管辖的,移送有管辖 权单位进行处理; (7)经合议认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 行政处罚意见。 33.2.2处罚告知 监督机构办公室对合议参加人员的重要意见进行详细记录, 制作合议记录、填写处理意见申请表,并报请监督机构领导审签。 审批后,办公室制作由卫生计生局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或听证告知书,由承办科室于2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制作送达 回执。 3.3.23陈述申辩 非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告知书应指定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 3日内
24、到承办科室进行陈述申辩。承办科室受理并制作陈述申辩 笔录,陈述申辩笔录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后,双方参加人应当在笔 录上签名。承办科室根据陈述申辩情况进行复核后,报请领导审 批,交监督机构办公室组织二次合议。当事人提出事实、理由或 证据成立时应当采纳。 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时,由承办科室在当 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时限超过后3个工作日之内制作放弃陈述 申辩(放弃听证)记录。 33.2.4听证 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3日内向承办 科室提出听证申请的,承办科室受理后提交区卫生和计生局监督 科组织听证。 33.2.5决定下达 承办科室制作案件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25、回执交监 督机构办公室审核后,逐级报领导审签并盖章,之后交承办科室 送达当事人。非特殊情况下,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下 达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于制作后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具体 要求依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执行。 3.4执行与结案 1.4.1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 内予以履行,案件承办科室负责罚款催缴工作。 1.4.2 案件承办科室负责对未履行案件进行催缴。根据《行 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经催告后,当事人仍不履行的,报领导 审批同意后集中将材料转送区人民法院行政庭,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1.4.3 款收据由银行返还后监督机构办公室进行登记并与 案卷一
26、起交承办科室。卫生计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 承办科室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简易程序案件材料进行集中整 理装订,按要求统一归档。 4 .其他要求 4.1 本规定有关要求执行情况的检查将结合业务考核进行。 4.2 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均应按照《城阳区网上行政处罚及执 法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录入网上〃城阳区行政执法 业务平台、 5 .流程(见附录) 附录: 行政处罚工作流程 1.简易程序处罚流程:
27、 2.一般程序处罚流程: 行政处罚档案管理工作规范 (卫生监督部分) 1 .总则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在实施行政处 罚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 档案的管理适用本规范。 2 .目的 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质量和水平,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3 标准 3.1 档案整理 行政处罚档案设单独档案门类进行整理行政处罚档案应在
28、 案件办结后一个月内按规范要求整理归档。 3.2 保管和统计 3.2.1 行政处罚档案应建立行政处罚档案保管、保密、利用、 鉴定销毁、统计制度,确保行政处罚档案规范化管理。 3.2.2 行政处罚档案保管期限: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 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处罚金额5万元以 上或对社会有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处罚金额5万元以下的行政处 罚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长期)。 3.2.3 行政处罚档案要配备必要的保管设备和防护设施,保 证行政处罚档案的安全。 324行政处罚档案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点,确保档案 不丢失,不损坏
29、。发现破损、虫蛀、褪色或字迹模糊等现象时, 应及时修补、复制或进行其它技术处理。 3.2.5 行政处罚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好 交接手续。 3.2.6 行政处罚档案应对行政处罚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 鉴定销毁等情况进行准确统计,填写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 并按规定报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33使用 各单位保存的行政处罚档案一般不得借出利用。当事人查阅 行政处罚档案需提供有效证件,经行政处罚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 批准并核实当事人身份后,可以提供查阅。 3.4 销毁 档案保管期满后,应向上级业务部门提出初步存毁意见,会 同档案部门共同鉴定,编制销毁清册。经局领导同意,指
30、定两人 负责监销,防止档案遗失和泄密。档案销毁后应写出销毁报告, 监销人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报告和销毁清册应归入本单位 全宗卷永久保管。 3.5 移交 移交档案应将打印的全宗指南、纸质案卷目录(一式三份) 及其电子目录和相关参考资料一并移交。 4 .相关规定 4.1 青岛市行政处罚档案管理规范 5 .档案相关表格(见附件1、2. 3 ) 6 .流程(见附录) 26 / 50 附件2: 卷内文件目录 顺序号 文号 责任者 题 名 日期 页号 备注
31、 青岛市城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行政处罚卷宗( 卷) 年度青城卫 罚字 第 号 案 由 当事人 承办部门 执法人员 受案号 立案号 立案日期 年 月日 结案日期 年 月 日 处罚结果 执 行 结 果 复 议 结 果 诉 讼 结 果 不予 行政 处罚 理由 本案共 卷,本卷为
32、第 卷,共 件 页 归档 日期 归档人 保管 期限 全宗号 目录号 卷宗号 29 / 50 附件3 : 备考表 本卷情况说明: 本案卷共卷,已编号的文件共件页。 立卷单位对案卷整理情况的审核说明: 本案卷为 案,案卷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整理。 年 月日 立卷人 审核人 立卷时间 51 / 50 附录: 行政处罚档案管理工作流程 负责人审阅 不合要求的 符合要求的更正 按要求修改完善 符合要求的 归档 档案移交 档案使用 档案销毁 档案期满 核对查阅人身份, 按照权限使用 负责人批准
33、两人负责监销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规范 L总则 青岛市城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计生监督机构(以下简 称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对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的处理工作,适用本 规范。 2 .目的 确保依法行政,及时、有效地制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 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 .标准 3.1 投诉举报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及其执法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进行投诉或举报: (1 )认为行政处罚行为不合法或不适当的; (2)认为行政审批决定不合法或不适当的; (3)认为符合法定要件,向卫生计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许 可,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没有
34、依法办理的; (4)投诉人申请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履行法定职责,卫生计 生监督机构没有依法履行的; (5 )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法 或不当行为的;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情形。 3.2 投诉举报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进行投诉或举报 的,可采用电话、来信、来访等方式,受理科室为区卫生和计生 局监察室及各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办公室。 3.3 投诉举报查处 3.3.1 查处时限 投诉或举报一经受理的,应当在60日内查处并将查处结果 答复投诉举报人,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在60日内答复的,报区卫 生和计生局分管局领导同意,可以延
35、长30日。 3.3.2 组成调查组 监督机构调查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时,由监督 机构负责人任组长,随机抽取科室负责人为组员,调查组人数不 少于三人,与投诉举报案件由直接关系的应当回避。 3.33查处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或举报,各卫生计生监督机 构由办公室奉头,组成调查组认真组织调查处理,投诉人要求答 复的,要将查处结果反馈投诉人。 3.3.4结果处置 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改正;依据情节,给予相 关责任人警告、记过等处分;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流程(见附录) 附录: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流程
36、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工作规范 1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定本规范。 2 .目的 保障行政处罚的有力有序实施,监督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 3 .标准 3.1 申请条件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 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可以自期限
37、届满之日起 三个月内,依照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2 催告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 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 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3 申请材料 3.3.1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 提供下列材料: (1 )强制执行申请书; (2)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4)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3.2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 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38、 3.4 复议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 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 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3.5 特殊要求 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 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 3.6 费用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 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4.流程(见附录) 附录: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工作流程
39、 监督法制宣传工作规范 工・总则 卫生计生监督法制宣传工作规范是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 门及其监督机构在卫生计生监督法制宣传工作中必须遵守的工 作要求和工作标准。 2 .目的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我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依法行 政水平和能力。 3 .标准 3.1 总体要求 城阳区卫生计生监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围绕区卫生计生 中心工作,扎实开展法制学习及宣传教育,进一步提升卫生计生 监督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法制理论水平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 法管理的能力,提高执法相对人知法守法意识,为推动城阳区卫
40、 生计生监督科学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3.2 组织要求 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办公室牵头负责法制宣传工作,落实〃谁 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将法制宣传工作列入年度重点工作。建立 宣传教育队伍,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3 工作目标 3.3.1 把《宪法》及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列为单位领导班子 学习内容,建立健全学法制度,每年集中学法不少于4次。领导 干部参加干部网络学院组织的普法考试,参考率达到85% ,及 格率达到90% ;领导干部、公务员考法成绩90分以上。 3.3.2 执法人员法律培训每年不少于30学时,其中初任培 训中法律知识培训不得少于20学时。 1.1.1 级卫生技术人员应当不
41、断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修养, 规范医疗行为,恪守职业道德,严格依法执业,每年法律培训不 少于10学时。 1.1.4 各类被监督单位从业人员加强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知识 掌握,每年对从业人员卫生计生知识培训不少于一次。 1.1.5 加强公众普法力度,每年开展专题宣传不少于4次, 定期开展媒体宣传。 3.4 工作内容 3.4.1 加强党员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积极推进党员和领导 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以提高依法行政意识为重点,推 进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好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守法 用法的表率作用,提高依法管理和社会事务的能力,规范决策、 管理和服务行为,推动卫生系统普法教育工作的深入开
42、展。 3.4.2 加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学法用法工作。深入学习卫 生监督执法法律法规,提高执法效率和能力。 3.4.3 加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学法用法工作。 以提高干部职工法律意识为重点,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各种公共法律和专业法律,做到知法、用法、守法,依法执业。 344加强从业人员普法教育。对公共场所、医疗机构、供 水单位、学校、托幼机构等管理相对人深入开展以公共场所卫生、 医疗执业、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教育。 3.4.5 加强社会公众普法教育。通过‘315〃消费者权益保 护日、饮用水卫生安全宣传周、〃 12.4法制宣传日〃等专题活动, 大力宣传学习《传染
43、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等,提高公众对法 律法规的认识。 3.5 其他要求 3.5.1 卫生计生法制宣传要创新方式方法。适应卫生计生监 督发展新形势,突出重点对象,强化重点内容,创新普法宣传的 形式和手段。探索卫生计生监督法制宣传新机制、新方式、新载 工作。 体,通过示范引导 、以点带 ,推动我区卫生计生监督法制宣传 3.5.2 加强卫生计生法制宣传队伍和阵地建设。卫生计生监 督机构要确定宣传联络员,配强配齐法制宣传专兼职力量,建立 健全卫生计生法制宣传工作队伍体系。加强宣传骨干培训I ,不断 提高政治素养、法律
44、素质和业务能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 设,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资源优势,积 极构建全方位的媒体法制宣传平台。 3.53落实经费保障。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要统筹安排相关经 费,配备必要的普法设施,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费落实情况将纳入卫生计生监督法 制宣传考核的重要指标。 3.5.4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要建立健 全卫生计生监督法制宣传考核评估方法,完善考核评估机制;建 立健全卫生计生监督法制宣传激励机制,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确保卫生计生监督法制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4.流程(见附件) 附录: 卫生计
45、生监督法制宣传工作流程 卫生计生监督法制宣传 从业人员 学法 执法人员 学法用法 技术人员 学法用法 干部学法 公众普法 上报信息 工作考核 监督协管服务项目工作规范 工・总则 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机构和协管机构开展卫生和计划 生育监督协管服务工作适用本规范。 2 .目的 为优化卫生资源,充分发挥三级公共卫生网络和基层医疗卫 生机构的公共卫生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全区卫生计生监督协
46、管服 务网络,扎实开展监督协管工作,不断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监 督协管服务水平,逐步建立完善长期、规范、可持续的监督协管 服务工作制度和管理模式。 3 .标准 3.1 工作内容 3.1.1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 发现或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 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及时报告食品监督机 构并协助调查。 3.1.2 职业卫生咨询指导 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 的服务对象,并对其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咨询、指导,对 发现的可疑职业病患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 3.1.3 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协助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对农村集中式
47、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 学校供水进行巡查,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服务,发现异常情 况及时报告物,助有关专业机构对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 训。 3.L4学校卫生服务 协助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定期对学校饮水卫生、传染病防控、 公共场所卫生、教学环境卫生、医疗卫生服务等进行巡查,发现 问题隐患及时报告;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学生健 康教育;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 3.1.5 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定期在辖区内开展针对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行为的巡访, 发现相关信息及时向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报告。 3.2 监督协管服务项目工作职责 3.2.1 区卫生和计
48、生局职责 负责本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监督协管服务项目的组织、协 调、实施及项目资金使用与综合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协管工作制 度和管理规定,严格监督协管员准入准出管理,为基层医疗卫生 机构开展监督协管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3.2.2 区卫生和计生局综合监督执法局职责 及时向基层监督协管服务机构通报辖区内被监督单位本底 信息情况,组织培训监督协管员,督导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开展, 参与对监督协管服务机构的考核评估。 3.2.3 街道公共卫生监督与计划生育管理所(以下简称管理 所)职责 (1)建立健全监督协管服务有关工作制度,配备专职人员 负责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明确责任分工。 (2)组织培训
49、社区(村)监督协管员,加强对辖区内监督 协管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指导社区(村)监督协管员开展卫生 监督巡查。 (3 )及时向辖区内监督协管服务机构通报被监督单位本底 信息情况。 (4)督导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开展,参与对社区(村)监 督协管服务机构进行考核评估。 (5 )对辖区内农村居民集中式供水和学校自备供水进行卫 生监督巡查。 (6)对辖区内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情况开展巡查,发现 非法行为等异常情况及时向区综合监督执法局报告并参与调查 处理。 (7)定期对学校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巡查,发现 问题或隐患及时报告并处理;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学 校开展学生健康教育。 (8
50、)协助专业机构对供水单位从业人员、校医开展业务培 训。 (9 )做好相关工作记录,记录内容应齐全完整、真实准确、 书写规范,并填写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和监督协管信息登记报告 表,发现相关信息及时向区综合监督执法局报告。 (10 )每月25日之前,对本辖区的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巡查 情况和监督协管信息登记报告进行汇总,报送到区综合监督执法 局。 3.2.4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卫生院职责 (1)建立健全监督协管服务有关工作制度,配备专(兼) 人员负责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明确责任分工。 (2)组织对社区(村)监督协管服务机构的考核评估并对 结果进行应用。 (3 )对社区(村)医生进行相关业务
51、培训| ,指导社区(村) 医生开展在就诊过程中食品安全信息,职业病防治咨询、指导方 面的监督协管工作。 (4)及时报告在就诊过程中发现的辖区内发生的食品安全 隐患、可疑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卫生知 识宣传;及时报告辖区内可疑职业病和职业危害情况,指导职业 病患者到专业机构进行诊断与治疗。 (5)发现辖区内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异常情况及时向 区综合监督执法局报告。 (6)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学校开展学生健康教 育。 (7 )做好相关工作记录,记录内容应齐全完整、真实准确、 书写规范,并填写监督协管信息登记报告表,发现相关信息及时 向监督机构报告。 (8 )每
52、月25日之前,对监督协管信息登记报告进行汇总, 报送到区综合监督执法局。 3.2.5 社区(村)卫生室职责 (1)开展社区(村)内卫生监督巡查,及时报告本社区(村) 内发生的可疑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和食品安全隐患;开展食品 安全与营养卫生知识宣传;及时报告本社区(村)可疑职业病和 和职业危害情况。 (2)协助街道管理所对本社区(村)居民集中式供水和传 统简易水井供水进行卫生管理巡查 (3 )发现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情况及时报告。 (4)针对巡查情况,填写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和监督协管 信息登记报告表,发现相关信息及时向街道管理所报告。 3.3监督协管服务项目管理与考核 3.3.1
53、区卫生和计生局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监督协管工 作目标责任书;组织辖区监督机构每季度对基层医疗医疗机构项 目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完成对辖区监督协管工作 开展情况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评优和经费安排挂钩,区综合 监督执法局按照区卫生和计生局要求制定辖区技术指导方案和 培训计划,成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责任指导团队1-3个,对辖 区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分片包干,每月、每季度 开展技术指导并有督导记录;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信息报 告制度,掌握项目进度,做好质量控制。 3.3.2 社区(村)卫生室每月向辖区管理所报告监督协管项 目工作进展情况;街道管理所、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
54、中心)每 月向区卫生和计生局和区综合监督执法局报告监督协管项目工 作进展情况和总结。 3.33各街道管理所要落实好本街道监督协管人员的考核管 理,切实反映出监督协管服务的工作情况,开展监督协管项目日 常监督检查,全面推进监督协管项目普及进度及覆盖面,采取召 开通报会、现场会等形式,统一要求、规范标准,促进监督协管 工作协调平衡发展。管理所对村级监督协管的督导检查、考核和 评估结果,及时与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享,将项 目考核结果与经费拨付密切挂钩。 3.3.4区综合监督执法局要积极参与区卫生和计生局对项目 实施情况进行的集中督导检查、考核和评估。查对工作档案、巡 查记录、信息上报
55、、协查记录等原始资料。 3.4监督协管服务考核评估主要内容和指标 341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率=报告的事件或线索次数/发现的 事件或线索次数x 100%。发现的时间或线索次数以市区两级卫 生监督机构查处的违法行为数为准。 注:报告事件或线索包括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 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 342协助开展的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 非法采供血实地巡查次数。 4.流程(见附件) 附录: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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