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和事故报告处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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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和事故报告处理细则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和事故报告处理细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工作的管理,便于对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有效控制、减少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部、厂、第三条第三条 职业病的诊断应当由河南省卫生厅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的鉴定向河南省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机构申请鉴定。第四条第四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要按造成的危害程度及时上报,职业病事故的处理要按规定的程度迅速采取措施、有效组织管理,科学、公正的提出处理意见。第五条
2、 第五条 职工认为患有职业病和单位发现职工疑似职业病要求到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时,职工应首先向本单位申请,然后由所在单位向公司职业病防治办公室申报。第六条第六条 各单位申报职工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提供职工的以下资料:(一)职业史、既往史;(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须的有关材料。以上材料需由职工所在单位出示,报公司职业病防治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申请诊断。第七条第七条 总医院对确诊为职业病的病人应在确诊 15 日内,持诊断证明书及复印件,到公司职业病防治办公室备案。
3、职业病病人死亡或尘肺病例晋级的,应当在 15 日内持相关证明及复印件,到公司职业病防治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第八条 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报公司职业病防治办公室(安全环保部)。第九条 第九条 职工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 10 日内,由所在单位向公司职业病防治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意后向河南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第十条第十条 职工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由本人和单位提供以下材料:(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三)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四)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职业病病人及疑似职业病病人的管
4、理,建立、健全职业病登记及报告台帐。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由公司或单位承担。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 10 人以下的;(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或者死亡 5 人以下的;(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 50 人以上或者死亡 5人以上的。放射事故的分类及调查处理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执行。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单位要依法采取临时终止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病人。同时,各单位应立即向公司调度室报告。调度室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公司有关领
5、导和职业病防治办公室报告。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迟报、漏报。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的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和发展趋势等。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时,各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晋级措施:(一)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二)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三)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四)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即使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五)上报公司和相关部门。第十六条
6、第十六条 各单位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根据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二)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三)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四)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救治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五)按照事故类别立即向上级管理部门进行事故报告;(六)配合上级专业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照上级专业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七)落实上级专业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措施。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后,职业病防治办公室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第十八条第十
7、八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职责:(一)进行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二)分析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四)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和意见;(五)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有权向事故单位、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未按规定进行整改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影响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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