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自动防火设计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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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层民用建筑自动防火设计技术规程第一节 一般规定15.1.1 本章适用于十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建筑(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及建筑高度超过 24 米的其他民用建筑。对有自动防火要求的 24 米以下民用建筑亦可参照实行。建筑物分类 表 15-1注:1.高级旅馆系指建筑标准高、功能复杂、可燃装修多、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2.高级住宅系指建筑标准高、可燃装修多、设有空气调节系统或空气调节设备的住宅。3.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图书楼、档案楼系统指性质重要,建筑标准高,设备、图书、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楼、科研楼、图书楼、档案楼。15.1.2 高层民用建筑应根据其

2、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一般可按表 15-1 分类。15.1.3 高层民用建筑的自动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以及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的有关标准、规定,采取可靠的自动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方便使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第二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一)火灾探测器15.2.1 高层民用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探测器:一、一类建筑的可燃物品库、空调机房、配电室;二、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百货楼、财贸金融楼的营业厅,展览馆的展览厅;三、电信楼、广播楼、省级邮政楼的重要机房或房间;四、重要的图书、资料、档案库,贵重设备间,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实验室等

3、;五、容易引起火灾的其他场所。15.2.2 选择火灾探测器的类型时,必须了解警戒区内可燃物的数量、性质与初期火灾形成和发展的特点,房间大小和高度,环境特征和对安全的要求,以及容易引起误报的干扰源等。15.2.3 根据初期火灾形成和发展的特点选择火灾探测器类型时,一般可作如下考虑:一、如果在警戒区内,火灾的初期有阻燃阶段,则应选用感烟火灾探测器。二、如果在警戒区内,火灾发展迅速,产生大量的热、大量的火焰和大量的烟,则可以根据具体使用场所的要求,选择感烟火灾探测器、感温火灾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或者不同火灾探测器的组合。三、如果在警戒区内,火灾发展迅速、有强烈的火焰,则宜采用火焰探测器,也可采用差温火

4、灾深测器。四、如果在警戒区内发生火灾特征不可预料,或者安装火灾探测器的场所比较特殊,则所选择的火灾探测器及其安装后的效能,必须进行模拟燃烧试验加以验证。15.2.4 在下列场所火灾探测器的类型,应选择感烟火灾探测器:一、楼梯及倾斜路。二、走廊及通道。三、电梯井、管道井及其他类似的场所。四、探测器的安装面高度大于 15 米,小于 20 米的场所。五、地下层、无窗层及高度超过 24 米以上的各层。15.2.5 在下列场所火灾探测器的类型,不应选择感烟火灾探测器:一、尘埃、细粉及水蒸汽大量停滞的场所。二、可能发生腐蚀性气体的场所。三、在厨房及其他正常有烟停滞的场所。四、显著高温的场所。五、风速大于

5、5 米/秒的场所。六、天棚较低的发电机室机器间,停车场或车库等。七、空气不流通,燃烧生成物难以流通的场所。15.2.6 在下列场所火灾探测器的类型,适于选择感温火灾探测器:一、在正常情况有可能停滞烟雾的场所。二、无较大热源或不经常散出热量影响环境温度显著变化的场所。三、当需要与感烟探测器组合,提高火灾报警与自动灭火系统工作可靠性的场所。15.2.7 各类感温火灾探测器分别适用于设置在下列场所:一、定温探测器适用于常温和环境温度梯度小、变化区间较小的场所。二、差温探测器适用于常温和环境温度梯度小、变化区间较大的场所。三、适于安装感温探测器的场所,若火灾初期环境温度变化难以肯定宜选择差定温组合式探

6、测器。15.2.8 在环境温度低于 0或持续高温的场所,不允许使用定温式探测器。15.2.9 各类火灾探测器适宜的安装高度及界限,宜按产品技术条件选择。在无明确规定时,对于感温、感烟及火焰探测器的使用与房间高度的关系及相对的使用界限,可参照附录 15-1 确定。15.2.10 离子感烟探测器的灵敏度级别,应根据初期火灾参数和环境特征等因素正确选择。一般可按下述原则确定:禁烟场所 灵敏度级别为级一般环境(居室、客房等)灵敏度级别为级走廊、会议室、吸烟室等 灵敏度级别为级当房间高度超过 8 米时,灵敏度级别均应取级。15.2.11 定温、差定温探测器动作温度的选择不应高于最高环境温度1035,并按

7、下述产品技术条件确定其灵敏度级别。定温、差定温探测器在升温速率不大于 1/分时,其动作温度应不小于 54,且各级灵敏度的探测器的动作温度应分别不大于下列数值:级灵敏度 65级灵敏度 70级灵敏度 78定温式深测器的动作温度尽可能选择 70以下。15.2.12 定温、差定温探测器各级灵敏度的响应时间应在表 15-2 所规定的上、下限之间。定温、差定温探测器的响应时间 表 15-215.2.13 在不同升温速率下,差温探测器的响应时间应在表 15-2 规定的上、下限之间。15.2.14 高层民用建筑及其有关部位的火灾探测器类型及灵敏级别的选择,可参照附录 15-2 确定。差温探测器的响应时间 表

8、15-315.2.15 为了有效的探测火灾的发生,火灾探测器应安装在屋内天棚表面或天棚内部(没有天棚的场合,安装在屋内屋顶的表面上)。但是,在下列场所不能安装:一、探测器的安装面高度在 20 米以上的场所。二、外部气流流通靠探测器不能有效发现火灾的场所。三、在天棚内,天棚和上层楼板间距小于 0.5 米的场所。四、主要构造部分是耐火构造的建筑物天棚内。五、难以维护管理的场所。15.2.16 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如下要求:一、探测器的下端必须安装在离安装面 0.6 米以内的位置;二、探测器必须安装在离开梁或墙 0.6 米以上的位置,但在走廊等狭窄的场所,有关距离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安装在走廊的

9、中央;三、在天棚附近有回风口的房间,探测器宜安装在回风口附近;四、天棚较低的居室(天棚高 2.3 米以下)及狭小的居室(不到 40 平方米),感烟火灾探测器宜设置在入口附近;五、在有空调的房间内,探测器应安装在离开送风口 1.5 米以上的位置;六、在会客室、吸烟室等场所应避开有烟停滞的地方安装,同时应选择灵敏度级别较低的感烟火灾探测器;七、火灾探测器在斜面顶棚上安装时,与地面垂直线的夹角不能大于45 度。如果大于 45 度时,应采取措施,使探测器成水平安装;八、在楼梯、走廊等处安装离子式感烟测器时,应选在不直接受外部风吹的位置,当采用光电感烟探测器时,不能选在日光直射的位置;九、在与食堂、厨房

10、连接的走廊、通道等处设置感烟火灾探测器时,应避开其入口附近安装;十、楼梯或倾斜路至少垂直距离每 15 米(级灵敏度的火灾探测器为10 米)应安装一个探测器;十一、电梯井、管道井等处,应在最上部安装探测器,但在下述场所可以不安装:1.如果电梯井上部有机房(机房地面有足够大的开口时),在机房内已设置感烟探测器时;2.管道井及其他类似的场所,其高度在两层以下,完全处于水平警戒范围内时;3.与敞开式的走廊连接着的电梯井等。十二、走廊及通道安装火灾探测器时,必须每 1520 米步行距离安装一个。但在下列场所可以不安装:1.长度为 10 米以下的走廊及通道。2.敞开式走廊或通道。15.2.17 感温火灾深

11、测器的安装要求如下:一、探测器的下端,必须安装在离安装面下方 0.3 米以内的位置,距送风口要在 1.5 米以上;二、探测器安装的倾斜角度不能大于 45 度;三、在一个探测区域,不能将探测器安装在极端位置。15.2.18 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是指在有热气流和烟充满的区域,就屋内天棚表面和天棚内部而言,被墙壁及突出安装面 0.4 米(差温、定温式点型探测器)或 0.6 米(差温分布型探测器、烟探测器)以上的隔梁等分隔开的部分。如图 15-1。图 15-1 探测区域的划分15.2.19 确定各类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时,应根据产品技术数据,结合工程具体要求,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一般可按产品技术数据提

12、供的保护面积乘以 0.70.8 左右的安全系数作为设计依据。15.2.20 在探测区内所需安装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数量,应根据所选探测器的型号、探测区域面积、探测器安装高度和屋面形式等经计算后确定:一、探测器安装面不是水平而是斜面或曲面时,其安装面的计算高度应取最低、最高部位高度的平均值;二、探测区内所需的探测器数量,应按公式 15-1 进行计算:式中 N-探测区内所需的探测器数量;S-深测区域面积(米 2);ST-一个探测器保护面积(米 2);K-安全系数,取 0.70.8。(二)火灾报警控制器与自动报警系统15.2.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所选用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备以下基本功能:一、

13、能为火灾探测器供电;二、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或手动报警器)的火灾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原;三、当火灾报警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器之间的连接导线断线、电源故障时,能自动发出同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声故障信号可手动消除,光故障信号仍能保持,直至故障排除后,方可复原。在故障信号存在期间,如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应能发出声、光火灾报警信号;四、能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报警功能(当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报警功能检查时,应切断受其控制的外部电路,但不影响计时装置正常工作);五、具有电源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当主电源恢

14、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主电源应具有工作状态指示及过流保护措施。主电源容量应能保证火灾报警控制器在下述最大负载下,连续工作四小时:1.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不超过 10 路时,所有回路均处于报警状态。2.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超过 10 路时,百分之二十回路(但不少于 10 路)处于报警状态。六、其他(辅助)功能,包括有:1.备有用作控制自动消防设备或其他用途的输出接点;2.备有能自动显示火灾报警时间的计时装置。15.2.22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选择,一般考虑下列因素:一、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器宜选用同一制造厂的配套产品,否则必须保证报警控制器输入信号类型与火灾探测器输出信号类型一致;二、报警系统

15、所需回路数量;三、安装位置和安装方式等。15.2.23 所选择的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回路数量应大于或等于区域内报警回路的总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回路数量应大于或等于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中的最大回路数或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总数。15.2.24 在需要设置自动报警装置的建筑物内,若警戒区域较少且不需要集中监控和管理的场合,可只设置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组成的几个独立的区域报警系统。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宜安装在警戒区域内经常有人值班的场所或房间内,如服务台、值班室等。15.2.25 在需要设置自动报警装置的建筑物内,若警戒区域较多而且需要集中监控和管理的场合,则可设置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宜安装在经常有人

16、值班的专用房间内。15.2.26 在建筑物内警戒区域的划分应遵循下列原则:一、警戒区域(自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一个回路能够有效感知火灾发生的区域)不应跨防火建筑物的两层。但是一个警戒区的面积在 500平方米以下,或楼梯、倾斜路、电梯井、管道井及其他类似且设置感烟探测器的场所可以跨两层;二、一个警戒区域的面积应小于 600 平方米,且其最长一边的长度要在 50 米以下。但是从主要出入口能一眼看清时,一个警戒区的面积可以不超过 1000 平方米;三、楼梯间及其前室、电梯井、管道井等可作为单独的警戒区域,楼梯间垂直每 45 米以下可作为一个警戒区域;四、高层建筑的地下室应为独立的警戒区域;五、同一警戒

17、区域不应跨越建筑防火分区。15.2.27 在警戒区内,每一报警回路宜由各独立房(套)间内的探测器组成;当房间面积较大,则应按照每一报警回路允许并联探测器的数量,组成多个报警回路;当不需在火灾报警控制器显示火灾部位且房间是毗邻的,一个回路可以包括多个房间的探测器,但在每个房间的入口处应装设明显的显示标志。15.2.28 根据需要,感烟、感温火灾探温器,在每个报警回路中可以单独安装、并联安装和混合安装。15.2.29 具有自检断线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在每个报警回路中,应装有终端监控型探测器。15.2.3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设置自动和手动两种报警方式,以便自动报警失灵时,手动仍能可靠地

18、发出报警信号。手动报警器应安装在方便报警的适宜位置,每层任何部位距手动报警器的步行距离不应超过 50 米。手动报警器的上部设置红色信号灯。15.2.31 用于电源线路的熔断器或其他过流保护器件,其额定电流一般应不大于火灾报警控制最大工作电流的 2 倍,当最大工作电流在 6安以上时,熔断器的电流值可取 1.5 倍。第三节 火灾事故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15.3.1 火灾事故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应能保证在火灾发生之际,重要房间(或部位)能继续正常工作,及指明出入口的位置和方向,便于有秩序的进行疏散。15.3.2 高层民用建筑的下列部位须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并应保证继续工作照明的照度。一、疏散楼梯(包括防

19、烟楼梯间的前室)、消防电梯及其前室;二、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和自备发电机房;三、电信楼、广播楼、省级邮政楼等的重要机房或房间。15.3.3 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疏散事故照明:一、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场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部位;二、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长度超过 20 米的内走道。供疏散用的火灾事故照明应在停电时瞬时点亮。其地面照度不应低于0.5 勒克斯。15.3.4 事故照明灯具宜安装在墙面或顶棚上。15.3.5 建筑物(二类建筑的住宅除外)的疏散通道和公共出入口应设疏散指示标志。15.3.6 出入口疏散指示标志灯应在下列位置安装:一、由室内通往室外的出入

20、口;二、通往楼梯或通向室外出入口的走廊出入口;三、其他应设部位。15.3.7 出入口疏散指示标志灯采用绿色,安装在出入口顶部。15.3.8 通道疏散指示灯应安装在走廊、楼梯、通道及其转角等处,每 1020 米步行距离以下安装一个。15.3.9 通道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安装高度应在 1 米以下(室内通道疏散指示标志灯除外)。15.3.10 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第四节 紧急广播15.4.1 具有综合防火要求的高层建筑,应设置独立的紧急广播系数。当与其他广播系统合用时应在有线广播站专设一台备用扩音机(紧急广播专用),同时能在消防控制室遥控扩音机的开闭或利用传声

21、器直接广播扩音。15.4.2 紧急广播用的扬声器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公共场所及走廊采用功率不小于 3 瓦的扬声器;二、每层扬声器的数量应能保证从该层任何部位到最近 1 个扬声器的水平距离不超过 25 米。需要紧急警报的区域内各部分,必须能够清晰地听到广播声音。15.4.3 火灾时为便于疏散和减少不必要的混乱,紧急广播发出火灾警报的控制方式不能采用整个建筑物紧急广播全部启动的控制方式,应仅向失火楼层及相关楼层发出火灾警报,具体如下:一、失火层在二层以上时,仅失火层和其上一层紧急广播启动。二、失火层在一层时,失火层、上一层及全部地下层紧急广播启动。三、失火层在地下层的任一层时,全部地下层及一层紧急

22、广播启动。15.4.4 若采用地区性警报铃装置,则发出警报的控制方式应与本章15.4.3 条的要求相同。15.4.5 自动消防系统中需要的通信装置(即消防控制室至火灾报警控制器、灭火控制盘等的直通电话)不应与普通通信系统合用,而宜分开设置。15.4.6 紧急广播系统的配线原则应是:一、按楼层或警戒区域配线,在控制室可任意选择进行控制;二、某一层的扬声器或配线短路、开路时,仅该路广播中断,不影响其他任何一路的广播;三、紧急广播线路不应和其他线路同管敷设,并应采用耐热的保护措施;四、紧急广播与其他广播共用线路系统时,当紧急广播需要启动时可强拆有关线路进行紧急广播;第五节 自动灭火与联动控制15.5

23、.1 在建筑物内设有自动灭火装置时,应同时设置火灾控制和信号显示装置。15.5.2 装有化学灭火装置的建筑物(或部位),应与灭火装配配套就地设置火灾探测-报警控制装置或集中设置火灾报警控制装置。15.5.3 自动报警与自动释放化学灭火剂的控制装置,应能实现以下基本功能:一、自动探测火灾的发生,向火灾显示盘发出火灾声、光报警信号,并指明火灾区域的部位;二、在确认火灾发生后,分阶段发出火灾报警的同时,应向灭火控制台(盘)发出自动灭火指令,经延时后起动灭火装置,按照所要求的控制程序,准确地向火灾发生区域或部位自动释放灭火剂;三、在火灾显示盘上,应具有自动报警和手动报警,故障检查、功能检查等项功能,当

24、显示盘的正常电源发生故障时备用电源应能自动投入;四、灭火控制盘可以自动启动,也可手动启动。灭火控制盘上的正常电源故障时,备用电源应能自动投入;五、手动操作盘上应装有手动启动按钮、确认灯及紧急停止按钮,以便直接报警和启动灭火控制盘进行灭火;六、其他监控功能。15.5.4 在设有自动喷水灭火装置时,水流指示器和压力阀的报警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15.5.5 当操作盘或控制按钮安装在现场时,应置于被保护区附近便于观察和操作的地方。15.5.6 自动报警、自动灭火与其他防火设施的联动控制装置,在自动报警与自动灭火的同时,尚应具备以下部分(或全部)监控功能:一、自动开启排烟机、消防泵;二、自动关闭空调机

25、、通风机;三、自动开启火灾事故照和疏散指示标志;四、控制电梯和消防用电设备电源;五、对建筑物的防火门、窗、防烟壁、紧急避难口、排烟口等按防火区域划分,进行综合性开动;六、接通紧急广播、电话,通报火警和疏散,及时向消防部门报告火警;七、全部监控设备的状态显示信号;八、其他监控要求等。15.5.7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或联动控制装置的建筑内,应设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 小时的隔墙和 2 小时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第六节 布线15.6.1 在设计系统布线时,应充分了解产品的布线要求,做到正确接线,力求导线数量最少。

26、15.6.2 火灾探测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及火灾报警控制器之间的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在需要断接时应用接线端子连接。15.6.3 报警系统的传输导线截面,应满足自动报警装置技术条件所要求的最小截面,同时必须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一般应选用截面不小于 0.75 平方毫米的多股或单股铜芯导线。如为电缆时,其截面可按报警装置产品技术条件要求确定。敷设线路时,尽量减少接线设备。15.6.4 自动防火系统中的报警信号传输线宜穿钢管敷设。当系统规模较大时,火灾报警装置与控制装置的信号线、控制线的竖向管路宜采用竖井敷设。第七节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15.7.1 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设施、

27、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火灾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一类建筑按本规程的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建筑的上述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15.7.2 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电池作备用电源,但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 20 分钟。15.7.3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备用电源采用蓄电池时,电池容量应可供火灾报警控制器在监视状态下工作 24 小时后在下述情况下工作 30 分钟:一、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不超过 4 路时,处于最大负载条件下。二、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超过 4 路时,处于三分之一最大负载下(但不少于 4 回路同时报警)。15.7.4 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电源

28、,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自备发电设备,应设有自起动装置。15.7.5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配线及控制方式应按水平或垂直方向上的防火分区进行。15.7.6 专供消防设备用的电源配电箱,其全部器件、导线等均应采用耐火、耐热型。当与一般用电设备共用配电箱时应对消防设备用电的线路作耐热、隔热处理。而且该电源不能受别处故障的影响,消防电源与一般电源应有明显区分的标志。15.7.7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保护。暗敷时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3 厘米;明敷时必须在金属管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绝缘和护套为非延燃材料的电缆时,

29、可不采取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竖井内。第八节 灯 具15.8.1 照明器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设置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为 100 瓦及 100 瓦以上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石棉、玻璃丝等非燃材料作隔热保护。15.8.2 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或可燃构件上。可燃物品库房不宜装卤钨灯等高温照明器。附录 15-1 感温、感烟、火焰火灾探测器的使用与房间高度的关系注:其他类型的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按有关生产厂的产品技术条件确定。附录 15-2 高层民用建筑及其有关部位火灾探测器类型的选择表续表注:1.0 表示适于使用。2.表示根据安装场所等状况,限于能够有效地探测火灾发生的场所使用。3.表示不适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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