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汉代的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史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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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汉代的法律制度,一、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二、两汉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三、汉代的刑事法律制度,四、汉代的行政、民事、经济法律制度,五、汉代的司法制度,一、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一)黄老学派,“,无为而治,”,思想,(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三)法律儒家化,(,一,),黄老学派,“,无为而治,”,思想,黄老学派在思想上兼综道家与法家学说,主张治国应德刑并用,但须以德为主,先德后刑,刑罚要轻缓,法令要省减
2、。,黄老学派的代表人物是:陆贾、刘安、曹参、汉文帝、窦皇后、吕后等人。,汉初的,“,无为而治,”,思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重德轻刑;与民休息。,(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汉武帝时期,董仲舒进奏,天人三策,,提出,“,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这就是,“,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该建议被汉武帝采纳。,汉元帝继位后,废“霸道”,专任“王道”。,“,春秋决狱,”、“,引经决狱,”,春秋决狱:旨在遇到义关伦常而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虽有明文规定但却有碍伦常时,便用儒家经典,春秋,所载有关事例及其体现的道德原则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引经决狱:引用,春秋,以外的其他儒
3、家经典断狱。,二、两汉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一)两汉的主要立法活动,(二)汉代主要的法律形式,(一)两汉的主要立法活动,1,汉初的立法活动,(,1,)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罪,”,。,(,2,)汉律六十篇。,(,3,)单行法规:,左官律,、,沈命法,等。,2,东汉对西汉法律的继承与改造,东汉主要继承了西汉的法律,并自此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造。改造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多次颁布释奴法令;其二,多次颁布减刑法令。,(二)汉代主要的法律形式,1,律。律是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具有适用的普遍性和相对的稳定性,是汉代最主要的法律形式。,2,令。是由皇帝根据需要而随时颁布的法律规范,
4、是一种非常灵活的法律形式,有时它的法律效力超过,“,律,”,,可以取代,“,律,”,的有关规定。汉代令涉及的内容较为广泛:包括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3,比。比即判例。是用来比照判案的典型判例。又称为,“,决事比,”,。,三、汉代的刑事法律制度,(一)汉代的刑名,(二)汉代的罪名,(三)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四)法律原则的发展,(二)汉代的罪名,汉代的罪名也多承秦制,另外也新增了一些罪名。主要有:(,P7,-,9,),大逆无道罪,不孝罪,不敬罪,见知故纵罪,欺谩罪,不直罪,选举不实罪等。,(四)法律原则的发展,1,关于尊老怜幼的原则,2,关于亲属相隐的原则,3,关于贵族官
5、僚有罪先请的原则,“,先请,”,之制创于西汉,即对犯了法的归罪官僚,必须首先向皇帝报告,,“,请,”,其作出减免的决定,以保护贵族官僚的特权。这也是对儒家所提倡的宗法道德的一种维护。,四、汉代的行政、民事、经济法律制度,(一)行政法律制度,(二)民事法律制度,(三)经济法律制度,1,行政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主要有:,附益律,、,尚方律,、,史律,、,上计律,、,汉官旧议,等。(,P,),2,行政机构的设置,(,1,)中央设三公九卿制。(,P,)汉武帝时期,把丞相改为大司空(主管土木工程);三公互不隶属,而是全部隶属于皇帝;原来作为丞相下属的九卿也改为由三公分属。,(,2,)地方。西汉时设立郡
6、、县两级行政体制。东汉时设立州、郡、县三级。,3,官吏的选拔和任用,(,1,)汉初开始实行察举制,由中央与地方的各级官员向朝廷推荐贤能之士。,(,2,)选官还采用:,征辟:皇帝直接任命士人为官称,“,征召,”,,大臣任命士人为官称,“,辟召,”,;,上书拜官:指士人因上书得到皇帝的赏识而得官;,任子:指二千石以上的官吏,任满三年可保举一人为官;,纳赀:即用钱或用谷买官。,4,官吏的考核与奖惩,三种方法:,(,P,),“,上计,”,;,“,积劳,”,之官;,“,明达法令,”,之人。,(二)民事法律制度,1,婚姻法律制度。,2,家庭法律制度。,2,家庭法律制度,(,1,),“,不孝,”,罪。,(,
7、2,)提倡同居共财,即不与祖父母、父母分居析财。,(,3,)继承制度:,诸子均分制和遗嘱继承。,(,4,)收养制度。,(三)经济法律制度,1,发展农业生产与加强农业管理。,2,财政制度的改革:(,P,),其一,币制改革;,其二,盐铁官营措施;,其三,推行均输平准政策。,3,赋税制度:,田令,、,租挈,。,五、汉代的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二)诉讼制度,(三)春秋决狱,(四)秋冬行刑,(五)录囚制度,(六)监察制度的发展,1,中央司法机构,(,1,)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对重大、疑难案件有最后裁决权。,(,2,)丞相、御史大夫在西汉有审判权,东汉废丞相,改御史大夫为司空,失掉了审判权。,(
8、,3,)廷尉在两汉时期一直是中央的司法审判长官,其主要职责是审理刑狱:其一,审理皇帝制诏移送的案子;其二,审理地方上送审的疑难案件。廷尉设卿一人为长官,属官有正、左右监。,(,4,)东汉时期赋予尚书审判权,尚书台下设六曹,其中,“,二千石,”,掌审判,从而分掉了廷尉的部分职权。,2,地方司法机关,地方司法机关基本上是郡、县二级,郡守、县令兼理司法。,郡设决曹掾,是专门的司法官吏,审理一般案件。,东汉时期,设立了州,长官叫州牧,成为地方最高一级司法长官。,1,告劾,(,1,)告劾即起诉,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直接到官府告诉,相当于今天的,“,自诉,”,;一是由政府官吏察举非法、举劾犯罪,相当
9、于今天的,“,公诉,”,。,(2),“,诣阙上书,”,。在汉代,一般应按司法管辖逐级告劾,但蒙受冤狱,也可越级上书中央机关申诉,这叫,“,诣阙上书,”,。其原因在于:一是因为地方司法机关判案不公,造成冤狱,受害者不得不诣阙上书;二是因为地方司法官吏互相推诿,不负责任,使受害者冤苦无诉,不得不越级上告;三是因为被告人权高位重或案情重大,使受害人或知情人不得不越级上诉。,2,逮捕,(,1,)逮捕程序。根据逮捕对象的不同适用不同的程序:对平民中的犯罪者,有人告发则即刻逮捕,即使有疑问也可先行逮捕;对于贵族官僚中的犯罪者,若需要逮捕则先奏请皇上,即所谓,“,有罪先请,”,。,(,2,),“,颂系,”,
10、。即法律规定老小、疾废和妇女等人犯罪可不戴刑具。,(,3,)官员被逮捕或拘押也不戴刑具。,鞠狱和覆案,3,鞠狱。即进行审讯和判决。,P,4,覆案。又称,“,覆治,”,、,“,覆考,”,,或单称,“,覆,”,,均指复审案件而言。此制度乃继承秦代之制。汉代的中央机关在接到不服判决的上书后,往往成立专案组,对该案进行复审。,(三)春秋决狱,“,春秋决狱,”,亲属相容隐原则,“,原心定罪,”,指审判官审判案件要,“,本其事,”,、,“,原其志,”,。,(四)秋冬行刑,来自,黄帝四经,:,“,春夏为德,秋冬为刑,先德后刑以养生,”,。,汉代法律规定,冬季执行重刑,春季则赦免罪犯或允许罪犯出钱赎罪。,秋天
11、霜降以后至冬至前,,“,天地时肃,”,,执行死刑是,“,顺天行诛,”,。,(五)录囚制度,1,概念:指上级司法机关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以检查下级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判是否有失公正,并纠正冤假错案。,2,种类:,分为皇帝录囚、刺史录囚和郡守录囚。,(六)监察制度的发展,1,中央监察机构的设置。,(,1,)西汉初年,御史大夫执掌中央监察权;汉武帝时期,设司隶校尉,负责监察京师及其临近各郡;西汉末年,设御史台,长官为御史中丞。,(,2,)东汉沿用西汉制度,监察机关地位不断加强。御史中丞主管监察百官,纠察不法以及考课百官、荐举人才等。,(六)监察制度的发展,2,地方监察机构的设置,(,1,)汉初在设丞相史(由丞相派出)监察数郡。,(,2,)汉武帝时把全国划分为十三部州,每州派刺史一人,负责监察,刺史成为固定的监察官。,3,言官。汉代还设言官,有权向皇帝进谏言,以监督和匡正皇帝的过失。,思考题,教材页,第,4,、,6,、,7,、,10,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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