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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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事故报告,,第三章 事故调查,,第四章 事故处理,,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六章 附 则,,《办法》起草的背景和经过,,《办法》主要内容介绍,,一、《办法》起草的背景和经过,2007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8月16日,《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07〕122号),,1994年出台的
2、《山东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0号),于2007年11月被省政府在规章清理中明令废止。,,《关于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山东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4号),,2010年2月开始起草,,4月下旬,省法制办、部分市安监局座谈会,,5月下旬,书面形式征求各市局、部分企业和专家意见,,8月下旬,省安监局局长办公会,《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9月下旬,省安监局会同法制办,《办法》(会签稿),送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等16个省直部门、单位会签和征求意见,,12月下旬,《办法》送审稿,,2011年5月17日,省
3、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6月22日姜大明省长签发省政府令236号,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创设或增加的主要内容,,1、关于事故报告。,,一是增加了较大涉险事故的报告,,二是增加了事故快报,,,2、关于事故调查。,,,一是明确了事故调查处理的组织机构,,二是明确了经济功能区的事故调查权问题,,三是明确了对较轻的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未调查处理的法律责任,,3、关于事故处理。,,一是明确了事故督办制度,,二是明确了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区域的事故调查处理,,三是明确了较大以上等级事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许可,,4、关于法律责任。,,一是规定了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纪律责
4、任的追究,,二是对有关文件规定通过立法形式进一步明确,在《办法》中做了问责、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相关规定,,二、《办法》主要内容介绍,,(一) 总则,,第一章总则,共五条。规定了《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事故分类、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原则、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职责等内容。,,,,1、明确了《办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2、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3、规定了事故等级的分类,,4、规定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原则,,(1)事故报告的原则,,(2)事故调查的原则,,5、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职责,,,(二)事故报告,,第二章事故报告,共十二条。规定了事故的报告、事故快
5、报、事故补报、涉险事故报告、事故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等内容。,,1、规定了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报告义务。,《办法》第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立即报告,,双报告制,,“1小时”,,情况紧急,,2、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的事故报告职责,《办法》第七条主要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事故等级逐级上报至本级政府和上级
6、政府有关部门,并通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事故报告的层级,,事故情况应当通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事故情况应当同时上报本级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的时间到报上一级的报出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3、规定了事故快报制度,,《办法》第八条规定:“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上报的同时,还应当于1小时内以快报的形式上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办法》对事故快报制度有两点突破,一是《办法》增加了快报的事故等级。,,二是《办法》还拓宽了快报的上报
7、渠道。,,使安监系统与政府应急办系统以前不一致的上报时间也因此相衔接 。,,4、规定了事故报告的内容,,一是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二是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是事故的简要经过。,,四是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是已经采取的措施。,,六是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快报的基本内容可以参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十条规定:“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
8、涉险的人数)。,,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可以先报事故总体情况。,,,例如,2008年4月9日,发生在某区龙山路一间临街,商铺,爆炸事故,引发火灾,造成4人死亡。,,假如,事故发生地是发生在一个沿街,楼房,的一楼,而不是一个沿街商铺,或者是一个沿街居民楼的某楼层,发生爆炸,伤亡情况不清,正在核查中。,,,关于“安监总厅政法函[2007]360号”的主要内容:,1、由于居民个人使用燃气设备不当造成的事故,不属于燃气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事故,不计入生产安全事故;,,2、由于燃气管道破裂造成的事故,要视情况而定。如果燃气管道破裂是由于燃气企业或者其它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应计入生产安全事故,并依照
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调查处理;如果是在使用过程中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则不计入生产安全事故。,,,5、规定了事故补报制度,,事故发生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其中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7日内补报。,,,6、规定了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的情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五条,,--迟报是超过规定时限报告事故。,,--漏报的内容主要包括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谎报是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瞒报是故意隐瞒已经
10、发生的事故。,,7、规定了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抢救治疗,《办法》第十二条对此作了规定。主要有三项内容:,,一是事故单位责任人应当组织应急抢救工作。,,二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应急救援工作。,,三是明确抢救治疗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先行垫付。,,8、规定了事故现场的保护,,《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摄录音像资料等,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9、规定了事故抢险救援的支持配合和暂停终
11、止,《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险救援,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事故抢险救援中可能发生更大危险或者造成更大损失的,抢险救援现场主要指挥人员在听取专家意见后,可以决定暂停或者终止抢险救援。”,,10、规定了事故举报和值班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发生,或者发现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等行为的,有权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7月6日印发了《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专报办法》,,7月6日省局(省局监察总队)下发了《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工作规则》,,11
12、、规定了事故通报制度,,《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12、规定了涉险事故的报告,,《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较大涉险事故,按照较大事故的规定报告,并组织抢险救援:(一)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三)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四)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的事故;(五)其他较大涉险事故。发生其他涉险事故的,按照一般事故的规定报告,并组织抢险救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问题的函》 (政法函[200
13、7]39号),一、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原则,,二、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认定,,三、关于非法生产经营造成事故的认定,,四、关于农村房屋建筑造成事故的认定,,五、关于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认定,,六、关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事故的认定,,七、关于购买、储存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造成事故的认定,,八、农用船舶、车辆等非法载客造成事故的认定,,九、关于救援人员在事故救援中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认定,,十、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程序,,《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1.跨地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发生事故后,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计。,,2.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工矿商
14、贸事故不列入统计范围。,,3.甲单位员工参加乙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并由乙单位负责指挥的,发生事故后由乙单位统计,并通知甲单位。,,4.两个以上单位交叉作业时发生的事故,由负主要责任单位统计。,,5.分承包工程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凡分承包单位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的,由分承包单位统计;没有实行独立核算的,由总承包单位统计;凡没有履行分包合同承包的,不管经济上是否独立核算,都由总承包单位统计。,,6.专业救护队救援人员、生产经营单位所属非专业救援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参加事故抢险救灾时伤亡的,应纳入事故统计;武警、消防战士在事故抢险救灾时伤亡的,不纳入事故统计。,,7.单位员工参加社会上的抢险救灾时发
15、生伤亡事故,不属本单位事故统计范围。,,8.单位员工在国外承包工程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不纳入统计范围。,,9.非本单位员工以个人名义承包单位工程发生的事故,由发包单位统计。,,10.单位员工在单位外执行领导指派的任务时,因擅自做与任务无关的事情,如:游泳、射猎、钓鱼、抓鸟等而发生的事故,不按该单位事故统计。,,11.停薪留职人员和已离退休的人员,被原单位或外单位聘用工作,发生伤亡事故,由工作单位按照本单位事故统计。,,12.单位员工利用业余时间以承包形式完成本单位临时任务发生伤亡事故,无论伤及本单位员工还是雇用外单位员工,均按本单位事故统计。,,13.借调外单位员工发生伤亡事故,不论其工资由哪
16、个单位支付,借调时间长短,也不论双方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如何,均按借人单位事故统计。,,14.单位员工在病假、事假或公休假期间自行到外单位工作发生伤亡事故,由外工作单位统计。,,15.劳改系统生产经营单位人员或刑满就业、劳教期满企业留用人员及正在劳改、劳教中的人员发生的事故,均应按事故统计。,,16.单位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公安部门证明(如果医院和公安意见不一致?)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属实的,不按事故统计。,,17.单位租赁及借用的各种运输车辆,包括司机或另聘司机,执行该单位的生产经营任务,发生的事故应按本单位事故统计。,,18.因设备、产品不合格或安装不合格
17、等因素造成使用单位发生事故的,不论其责任在哪一方,均由使用单位统计。,,19.已报送快报信息的事故,必须进入当期统计。已纳入事故统计的事故,必须按照事故认定的有关规定,经批复同意后方可从事故统计中剔除。,,20.铁路企业发生的事故(不含铁路行车和路外事故),应统计在工矿商贸事故中。,,21.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事故和特种设备事故,应统计在工矿商贸事故中。,,22.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纳入统计。,,(三)事故调查,,第三章事故调查,共九条。规定了事故调查的主要制度、调查组成员组成、调查组内设小组、事故调查期限等内容。,,,,1、规定了事故调查的几项主要制度,,(1)规
18、定了事故分级调查制度,,(2)规定了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制度,,(3)明确了经济功能区的事故调查权问题,,(4)规定了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区域的事故调查处理,,(5)规定了较轻的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2、规定了事故调查组的组成,,(1)规定了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成员单位,,(2)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3)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或者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指定,,(4)为了保障事故调查机构人员组成的合法性和公开性,明确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以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公布,,(5)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具有与发生事故
19、的类别相关联的专业技能,并熟悉相关业务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3、规定了事故调查组的内设小组制度,《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了事故调查组下设小组。调查组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并明确了三个小组的职责。,,《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山东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4号),,4、规定了事故调查组的职权和事故发生单位配合调查处理的义务,《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相关事项,,(1)事故调查组的职权,,一是事故调查权,,二是文件资料获得权,,(2)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的配合义务,,(3)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5、规定了调查组
20、成员的行为规范,(1)事故调查组成员要有品德操守,,(2)事故调查组成员要有工作操守,,(3)事故调查组成员要守纪、保密,,(4)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应当由事故调查组统一安排,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6、规定了非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事故等级变化后的调查,(1)非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2)事故等级变化后的重新调查,,,7、规定了事故调查的期限,,(1)原则上,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2)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3)对于直接经
21、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自行组织调查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4)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8、规定了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办法》第二十五条相比较《条例》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增加了“处理建议应当包括给予其行政处罚、处分的依据、种类、决定机关等内容”。,,⑴事故调查报告中关于行政处罚的建议应明确处罚的依据、决定机关及具体处罚种类(含罚款额)。,,⑵行政处罚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履行立案、告知、决定等程序。可依据依法批复的调查报告,不再进行调查取证。,,⑶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含罚款额),原则
22、上依据依法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所提的建议,一般不得变动。,,9、规定了事故调查中意见不一致时的决定,关于事故调查中意见不一致时,有不同的规定,,《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或者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决定。”,,《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意见不一致的,由安监部门作出调查结论。”,,《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第十七条规定:“……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事故调查组组长确定,并将不同意见的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作出说明。”,,(四)事故处理,,第四章事故处理,
23、共八条。规定了事故批复、批复的落实、事故查处督办、监督检查、事故处理情况的公布等内容。,,1、规定了事故批复制度,,《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事故的批复制度。,,(1)事故批复前的“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是指事故批复前的征求上级部门意见。有关规定主要指的是《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07〕122号)。,,(2)事故批复的规定,,,《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
24、不超过30日。”,,,(3)有关机关对事故批复的落实,,(4)刑事责任的追究,,对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批复的落实,(1)事故责任单位对事故批复的落实,,(2)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在事故处理工作完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落实人民政府批复的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3、规定了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事故处理,(1)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批复。属地原则,,(2)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
25、罚,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3)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的处分,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负责落实;需要罢免职务的,按照规定程序处理。,,4、规定了事故查处督办制度,,较大事故查处实行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一般事故查处实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5、规定了事故调查资料的存档,,6、规定了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7、规定了较大以上事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的许可。,,8、规定了事故处理情况的公布,,(五)责任追究,,第五章责任追究,共七条。规定了较大和重大事故的纪律责任追究、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
26、人的事故问责制、事故发生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处罚等内容。,,1、规定了较大和重大事故的纪律责任追究,纪律责任,是违法违纪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还包括对违法违纪所取得的财物的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等行政处理行为。,,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党纪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1)较大事故的纪律责任追究,,应当追究至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 。,,情节严重或者一年内连续发生较大事故的,事故调查
27、处理时,纪律责任应当一并追究至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2)重大事故的纪律责任追究,,应当追究至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或者一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的,纪律责任应当一并追究至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2、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问责和取消评先评优资格,(1)重大以上事故的问责制,,问责制追究责任的方式属于组织处理的范畴,其性质是政治、道义
28、责任,而不是纪律责任、刑事责任。,,200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
29、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2)取消有关政府的评先评优资格,《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发[2008]17号)规定:“发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县(市、区)、发生较大事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一律不能参加评优树先活动,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年内不予提拔重用。”,,3、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死亡以上事故的,对其负责人取消年终考核奖励和评先评优资格、禁止担任本行业负责人等惩戒制度。,(1)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者在较短时
30、间内连续发生死亡事故的国有、国有控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不得享受年终考核奖励,主要负责人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发[2008]17号)规定:“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连续发生死亡事故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不能享受年终考核奖励,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评优树先活动。”,,(2)对重大以上等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主要负责人职务,并终身禁止其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31、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4、规定了对事故发生单位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的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5、规定了对较轻的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的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未对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
32、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6、规定了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处理事故责任人员、落实整改措施的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责任人员、落实整改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7、规定了对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落实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相关职责的,依法追究纪律责任。,《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落实人民政府批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六)附则,第六章附则,共二条。规定了《办法》的附属内容。,,1、规定了适用范围的补充事项。,,2、规定了办法的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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