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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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强化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提升 企业运输管理水平,科学化地管理和派遣车辆,及时高效地完成运 输任务,根据公司车辆运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规定运 输车辆必须安装动态监控系统, 便于对车辆运行位置、速度、方向、 路线、历史轨迹等展开实时安全监控,规范车辆运行受控管理。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阳泉冀东物流贸易有限公司。第二章监控原则与适应范围第四条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和传输车辆位置、行驶 路线、速度等,具备定位、监控、记录、警示、指挥调度、营运 管理、通讯等综合监控功能,对预防窜货行为起到关键

2、作用。第五条进厂车辆必须按国家规定配备车载定位设备和必要 的通讯工具,并将备案资料及账号提供给监控中心,对未安装车辆 动态监控系统的,物流调度中心拒绝开具派车单,有特殊情况请相 关部门会同审批,详见车辆动态监控备案流程。第六条 凡安装了车辆动态监控车载终端的进厂车辆,均应 遵守本制度规定。第三章职责第七条监控员职责一、负责统一管理本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平台,负责平台 正常使用及维护,保证监控平台运转正常。随时关注车辆动态监 控系统使用情况,并在车辆由现超速、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时对 驾驶员及时提醒,防范和控制驾驶员在行驶途中的各类违章行为。二、监控员负责管理进厂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平台,检查进厂 车

3、辆设备是否运转正常。三、监控自有车辆的运行情况,在车辆发生报警信息时,进 行报警确认,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对有故障的监控系统及时上报 并下发维修单,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对监控中发现驾驶员有违规 行为的,及时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下发通知单。四、按规定定时采集车辆行驶记录数据,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违规行为分类汇总上报相关部门。五、密切关注天气变化、道路情况、交通状况等情况,及时 通过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短信发送平台发送预警信息。六、监控车辆是否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对擅自更改路线、绕 行高速或私拉乱跑等行为,做好监控记录,并及时报送备案。八、监控权限严格按照规定授权,不得私自赋予他人及越权 使用

4、,如需授权使用,需上报领导审批。第八条驾驶员职责一、保障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处于开机状态,严禁私自拆除或改变车载终端结构等行为,如有故障及时上报解决二、行驶中保持终端信息通畅,严禁无故或恶意手动报警, 扰乱平台正常工作。三、遵守安全行车制度规定,对监控平台提醒纠正的违章行 为应及时更正。第九条大区市场部职责一、水泥公司市场部门必须对自提客户所有进厂车辆的信息 进行审核,确保资料准确无误,并提前报于物流公司进行备案。二、对于自提车辆运行由现问题,物流公司监控员上报市场 部时,市场部需及时沟通物流公司与客户并紧急处理。三、配合监督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第十条水泥公司销售部职责一、水泥公司销售部门收集公司客

5、户所有进厂车辆的资料信 息,提供给大区市场部进行审核、备案,并要及时新增和更新资 料。二、对于自提车辆运行由现问题时,物流公司监控员上报销 售部时,销售部需及时沟通物流公司与客户并紧急处理。三、配合监督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第四章 监控管理第十一条 日常监控管理内容,包括车辆超速处理、偏离规定线路检查、疲劳驾驶、定点停放、停车不熄火、长时间停车等情况。一、车载终端设备由本车驾驶员负责,公司在日常监控中发现设备运行不正常,应及时通知设备运营商进行维护。二、车载终端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经查证系人为破坏的,由本车驾驶员承担设备维修或更换费用。如发现损毁、丢失情况应立即汇报,查明原因和责任人。三、驾驶员不得

6、自行断开车载终端电源,确因车辆检修需断开电源的,应及时告知监控员,并做记录备查。车辆维修完毕后应检查车载终端设备是否正常工作,如有损坏及时维修。四、驾驶员不得无故按紧急报警开关,避免影响系统判断,贻误警情,对随意报警人员按规定给予处罚。五、 对监控范围内的车辆发现偏离规定路线、 变更卸货地点、长时间待车、系统信号丢失等情况,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对未在监控范围内的车辆,由销售部、市场部协调解决。第十二条车辆动态监控报警设置一、超速报警:以交通执法部门及本公司限定时速为准,最高时速不超过80KM/小时,路段有限速规定的,按规定行驶。二、车辆故障和事故报警: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并积极采取措施,避免

7、延误时限,造成更大损失或影响。三、疲劳驾驶报警:以交通执法部门及本公司限定驾驶时间为准, 驾驶员 24 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 小时, 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 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得超过2 小时,间隔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 20 分钟。第十三条报警的处理监控员接到报警信号后,应迅速查明原因,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一、超速报警:及时警告驾驶员减速慢行,消除安全隐患;二、异常报警及紧急报警:及时与驾驶员联系,查明报警原因,了解求助内容,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三、事故报警:及时与驾驶员联系,做好记录,及时上报安全管理部门。四、疲劳驾驶报警:及时与驾驶员或调度员联系,确认是否为疲劳驾驶,及时安

8、排驾驶员休息。第五章 违章行为及处罚第十四条 违章行为一、非专业维护人员严禁私自打开车辆动态监控主机设备或损坏监控系统部件 ,造成设备无法正常工作。二、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使用移动手机卡接收卫星信号,人为遮蔽会干扰设备接收信号,擅自拆卸 SIM 卡将无法定位,将影响车辆正常监控与管理。三、无故切断车辆动态监控主机设备电源,无故按紧急报警开关报警的。四、驾驶员 超范围或变更行驶路线行驶等脱离监控 。五、监控中心警告有违章行为,未立即终止的。六、未按规定停放车辆的。七、 对监控范围内的车辆发现偏离规定路线、 变更卸货地点、长时间待车、系统信号丢失等情况。第十五条 违章处罚一、私自打开车辆动态监控主机设

9、备或损坏监控系统部件 ,造成设备无法正常工作。第一次给予 100-200 元处罚;第二次给予 500 元处罚;连续三次或情节严重者予以待岗学习处罚。二、人为遮蔽会干扰设备接收信号,擅自拆卸 SIM 卡将无法定位, 将影响车辆正常监控与管理。 第一次给予 100-500 元处罚;第二次给予 1000 元处罚; 连续三次或情节严重者予以待岗学习处罚。三、无故切断车辆动态监控主机设备电源,无故按紧急报警开关报警的。第一次给予 100 元处罚;第二次给予 200 元处罚;连续三次或情节严重者予以待岗学习处罚。四、驾驶员 超范围或变更行驶路线行驶等脱离监控 。 第一次给予 100-500 元处罚; 第二

10、次给予 1000 元处罚; 连续三次或情节严重者予以待岗学习处罚。五、监控中心警告车辆有超速驾驶、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未立即终止的根据情节给予 100-500 元处罚;若由超速造成任何事故,由驾驶员全部承担。六、未按规定停放车辆的根据情节给予 100-200 元处罚。七、对调度或监控员发出的指令及提示,置之不理的,为严重犯规,每次罚款300 元。八、由公司统一派车的第三方物流车队如出现偏离规定路线、未到指点站点、停车时间过长、出厂后信号丢失等情况时,经确认后可协商在结算运费时进行处罚。九、客户自提车辆如由现偏离规定路线、未到指点站点、停 车时间过长、由厂后信号丢失等情况时,经确认后提交资料由水

11、 泥公司市场部、销售部进行处理。第六章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及数据统计第十六条一、监控员负责车辆动态日常监控,监控人员每周不少于两次的定期抽查。二、自车载终端设备上统计的报警、违章、违纪情况应及时制止及处理,并做好相应记录。三、监控员应于每周进行一次数据汇总,把每周异常数据核实清楚后汇总上报,每月底将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反映由的数据汇 总报主管领导审核,同时根据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上产生的即时数 据制作分析报告。四、车辆转移或报废,车管人员应及时请示上级, 对车载终 端设备设施予以拆卸、变更使用车辆或予以暂时保存。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颁布的法律与法规相抵触之 处,以国家规定为准。第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归综合管理部。第十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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