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论文-我国多发型环境犯罪主刑适用的困局破解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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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多发型环境犯罪主刑适用的困局破解的论文:我国多发型环境犯罪主刑适用方面轻刑适用率和缓刑适用率较高,该特点反映了我国环境刑事司法对环境犯罪惩治乏力的现状。欲破解多发型环境犯罪主刑适用难以满足当前大力惩治环境犯罪需要的困局,不仅要协调好立法层面重与轻之间、司法层面严与宽之间的横向关系,而且要平衡立法扩张与司法收缩之间的纵向关系。提升我国多发型环境犯罪主刑的法定最高刑,限制其主刑之缓刑适用,这二者是破解我国多发型环境犯罪主刑适用之困局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环境犯罪;主刑适用;轻刑;缓刑 中图分类号:d9226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0169(2012)04004606一、导言:案例来

2、源及统计说明 长期以来,我国学术界对环境犯罪的研究偏重于其构成要件方面,对其刑罚方面的直接性关注和针对性探讨较少。有关环境犯罪之刑罚的既有研究成果多侧重对刑罚设置的规范分析,而疏于对刑罚适用的实证分析。以可信性案例为材料来源,展开对我国环境犯罪主刑适用的实证分析,不仅可从研究对象的扩充、研究方法的丰富以及研究品位的提升三个方面促进环境犯罪研究在广度和深度层面的进步,而且可为相关实践困局的破解和既有制度设计的改进提供切实有效的可行方案。我国环境犯罪主刑适用实证分析的科学性和说服力源于样本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本文的实证分析资料来源于“北大法宝”的司法案例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以截至2011年5月

3、4日该数据库收录的案例为对象展开相应的实证分析。 为保证分析的有效性,本文对我国环境犯罪主刑适用实证分析的对象不包括数据库中具有以下特征的案例:(1)适用1979年刑法典审结的案件,因为本文旨在探讨现行1997年刑法典规定的环境犯罪之主刑适用的完善问题。 (2)被告人无罪或者构成他罪的案件,因为此类案件并不成立环境犯罪。(3)判决书中无法看出被告人所判具体刑罚、又无法说明为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4)减刑裁定书记录的案件,因为减刑裁定书中一般缺少对犯罪基本事实的陈述。(5)发回重审裁定书记录的案件,因为该类裁定书没有体现对被告人的具体量刑。(6)再审案件裁判书中只做发回重审处理的。(7)被告人为

4、单位的案件。原因在于,经过统计发现,数据库中收录的单位犯罪案件较少,同时由于自然人犯罪案件中对自然人的刑罚处罚与单位犯罪案件中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刑罚处罚存在本质的不同而难以对二者进行比较。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7月第12卷第4期侯艳芳:我国多发型环境犯罪主刑适用的困局破解本文所指环境犯罪是指我国现行刑法典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规定的十五个罪名。经过统计发现,数据库中收录案件数量超过十五个、可称为多发型环境犯罪罪名的仅有五个,按照数量多少依次为: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

5、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和非法占用农地罪。鉴于其他罪名涉及的案例数量较少,缺乏代表性,难以充分说明立法与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因此本文不予探讨,只以以上五个多发型罪名为例进行探讨。 二、我国多发型环境犯罪主刑之轻刑适用的实证分析我国现行刑法典对“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这四个罪名,规定了两个或者三个清晰明确且量刑区间较为均衡的法定刑量刑档次,本文将以法定量刑档次为依据将这些罪名的法定刑划分为轻刑和重刑。需要说明的是,对于盗伐林木

6、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刑法典规定了三个法定刑量刑档次,为了对立法文本进行有效分析,本文沿用刑法典规定的三个法定刑量刑档次,按照刑罚的轻重程度将三个法定刑量刑档次依次描述为轻刑、重刑和最重刑。鉴于本文探讨的是我国多发型环境犯罪主刑之轻刑适用问题,因此对这两个罪名仍然以刑法典规定的三个档次为标准进行探讨,而在实证统计时以第一档次作为轻刑的标准。刑法典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主刑只规定了一个法定刑量刑档次,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于拘役和有期徒刑质不同,难以对其进行轻刑和重刑的划分,直接把拘役划归为轻刑。本文 以刑法理论上的“中间线说”为标准将“

7、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中间点确定为2年零9个月,即拘役与2年零9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为轻刑,2年零9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为重刑。基于上述标准,对我国多发型环境犯罪主刑之轻刑适用的实证分析数据(如表1所示)。表1多发型环境犯罪之轻刑适用的实证数据 罪名数据被判处 刑罚的 总人数被判 处轻 刑者被判 处重 刑者被判 处最 重刑者轻刑 适用率 (%)滥伐林木罪129120993盗伐林木罪12911311588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553016955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2422292非法占用农地罪15150100

8、注:表中的轻刑适用率为被判处轻刑人数/犯罪总人数。 通过表1中五个多发型环境犯罪之轻刑适用的实证数据可以看到,我国多发型环境犯罪轻刑适用率普遍较高。这表明,我国环境犯罪司法实践中,轻刑被大量适用。 通过表2中我国多发型环境犯罪主刑最高刑的立法规定状况可以看到,多发型环境犯罪主刑的最高刑呈现普遍较低的特点,环境犯罪主刑的立法设置普遍较轻。表2我国多发型环境犯罪主刑最高刑的立法规定状况 主刑最高刑罪名数量主刑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2主刑最高刑为五年有期徒刑2主刑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6主刑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1主刑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4 我国多发型环境犯罪刑事立法中主刑的最高刑普遍较低,环境犯罪惩治

9、力度不足;环境刑事司法中主刑之轻刑适用率普遍较高,则进一步削弱了环境犯罪惩治的力度。多发型环境犯罪适用的刑罚较轻,刑罚的惩罚功能难以实现,是我国环境犯罪呈现多发趋势的重要原因。 我国多发型环境犯罪主刑之缓刑适用的实证分析依据执行方式不同,我国多发型环境犯罪主刑可以分为实刑与缓刑。环境犯罪的缓刑是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刑罚执行方式,其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刑罚适用的实际情况。为确保实证统计数据的可分析性,本文分别对被判处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环境犯罪行为人的缓刑适用情况进行了统计。对我国多发型环境犯罪主刑之缓刑适用的实证分析数据(如表3所示)。 通过表3对五个多发型环境犯罪之缓刑适用的实证数据可以

10、看到,我国环境犯罪缓刑适用率的高低情势较为复杂。对于同一罪名而言,被判处拘役者的缓刑适用率和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者的缓刑适用率具有较大差异。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作为判断“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客观依据的“犯罪情节”,不仅包括定罪情节而且包括量刑情节,影响其恶劣程度的要素与影响对被告人所判刑罚幅度的要素具有一致性。据此,同一表3我国多发型环境犯罪之缓刑适用的实证数据 罪名数据被判处拘 役者的 人数被判处拘 役者适用 缓刑的 人数被判处拘 役者的 缓刑 适用率 (%)被判处 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者的人数被判处三 年以下有 期徒刑者 适用缓刑

11、 的人数被判处三 年以下有 期徒刑者 的缓刑 适用率 (%)滥伐林木罪8675937783盗伐林木罪29621934751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000291034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2210020735非法占用农地罪22100131185 罪名被判处拘役的缓刑适用率一般应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者更高。然而,上述对五个多发型环境犯罪主刑之缓刑适用的实证数据中,同一罪名被判处拘役的缓刑适用率并不必然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者更高。究其原因,作为判断“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主观依据的“有悔罪表现”,在多发型环境犯

12、罪主刑之缓刑适用中起着相当大的影响作用。这表明,就多发型环境犯罪每一罪名的内部关系而言,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是“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重。 就多发型环境犯罪各罪名之间的外部关系而言,环境犯罪的缓刑适用率呈现出随着环境犯罪法益侵害性的增加而减少的特征。以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为例,盗伐林木罪对财产权和国家林木管理制度的双重侵害决定了其法益侵 害性大于滥伐林木罪。刑法典对二者的刑罚设置也说明了该问题。而滥伐林木罪的缓刑适用率高于盗伐林木罪。由于多发型环境犯罪的法益侵害性在缓刑适用中通过作为判断“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客观依据的“犯罪情节”实现,环境犯罪的缓刑适用率呈现出随着环境犯罪法益侵害性的增加

13、而减少的特征表明,就环境犯罪各罪名之间的外部关系而言,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中“犯罪情节”较之“悔罪表现”更重要。 四、我国多发型环境犯罪主刑适用之困局破解当前,以环境民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替代环境刑事责任的做法在我国环境保护实践中大量存在;即使对环境侵害追究刑事责任,在决定刑罚执行方式时,大量适用缓刑。我国破坏环境犯罪案件频发,其主刑适用陷入困局。环境问题的解决不能简单依靠环境犯罪罪名的增加或刑罚的趋重实现。刑罚的功能是有限的,只有对侵害环境行为进行甄别、设置具体的认定标准、找到刑法在环境保护中的最佳作用点,才能从根本上改变环境犯罪惩治乏力的局面。有观点认为,环境犯罪是经济犯罪,因此环境犯罪的刑

14、罚设置应当符合经济犯罪刑罚设置的轻刑化趋势。笔者不赞同该观点,原因在于尽管实施环境犯罪往往是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进行,但是环境犯罪不仅仅造成了经济损失,而且还造成了对生态的破坏,甚至对人类切身利益也有侵害。因此,环境犯罪的刑罚设置不应当一味追求轻刑化。 欲破解多发型环境犯罪主刑适用难以满足当前大力惩治环境犯罪需要的困局,应当协调好环境犯罪主刑设置中重与轻、严与宽之间的关系。重与轻是就环境犯罪主刑的立法而言,严与宽是就环境犯罪主刑的司法而言。在处理上述关系时,不仅要协调好立法层面重与轻之间和司法层面严与宽之间的横向关系,而且要平衡立法扩张与司法收缩之间的纵向关系。多发型环境犯罪主刑的完善要进行重(

15、严)与轻(宽)以及横向与纵向的多维研究。 (一)提升我国多发型环境犯罪主刑的法定最高刑 1提升我国多发型环境犯罪主刑法定最高刑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随着社会条件的日渐成熟和理论积淀的逐步深厚,刑罚轻缓化不再是单纯的理论构想与学术争讨,其已经成为法治国家刑罚改革实践的必然趋势。在当下中国,慎刑是刑罚轻缓化面对环境议题的应然选择。王世洲指出:“慎刑不光是刑罚轻缓化,更重要的是该用刑罚的时候不能犹豫不用,该严惩的时候亦应严惩,应体现慎刑的严肃性。”1刑事立法的重与轻、刑事司法的宽与严的价值选择应当尊重刑事法律运行的实际需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严肃对待刑罚。 破解多发型环境犯罪主刑适用难以满足当前大力惩治环

16、境犯罪需要的困局,呼唤通过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加大对环境犯罪的惩治力度。较之于环境刑事司法,提升我国多发型环境犯罪主刑的法定最高刑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就必要性而言,在环境刑事司法中提供更具可操作性的标准是在现有立法的框架内进行的,因而提升我国环境犯罪主刑的法定最高刑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多发型环境犯罪刑罚较低的现状。我国多发型环境犯罪成立的标准高,追究环境侵害行为刑事责任的门槛高,而刑罚设置较低的现状更加剧了追究环境侵害行为刑事责任的难度。我国多发型环境犯罪的主刑设置普遍存在难以有效评价犯罪的法益侵害性之特征,其根源在于法定刑配置滞后于主刑对环境法益保护的需要。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环境保护实践中

17、相当部分的以环境民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替代环境刑事责任的做法,使得试图通过环境刑事司法实践中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加大对多发型环境犯罪的惩处的设计失去现实基础。此外,我国多发型环境犯罪的法定刑偏低,导致了该类犯罪的缓刑适用率普遍较高,对环境犯罪的惩治力度不够。因此提升我国多发型环境犯罪主刑的法定最高刑而不是在环境刑事司法中提供更具可操作性的标准、以重点适用环境犯罪的重刑,是解决我国多发型环境犯罪惩治力度不足问题的根本路径。 可行性而言,在环境刑事司法中提供更具可操作性的标准,其载体一般为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我国多发型环境犯罪呈现的多样化特点决定了司法解释难以详细规定环境犯罪主刑适用的具体标准。因

18、此,为环境刑事司法提供更具可操作性的标准不具有可行性。而提升环境犯罪主刑的法定最高刑,由立法者将环境犯罪主刑的上限提升,不仅能够更精准地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而且势必会拉伸整个环境犯罪主刑适用的区间,从 加大对多发型环境犯罪的惩治力度。 2我国多发型环境犯罪主刑的法定最高刑之提升以盗伐林木罪为例。我国刑法典将盗伐林木罪的法定最高刑规定为十五年有期徒刑。然而,盗伐林木罪本身的法益侵害性和我国盗伐林木罪案件高发的司法现状,对提升盗伐林木罪的法定最高刑提出了迫切要求。刑事立法的统一性与协调性准则,为盗伐林木罪的法定最高刑提升幅度提供了参考依据。具体分析如下: 盗伐林木罪侵害的法益不仅包括国家、集体

19、或者他人对林木的财产权,而且包括国家对林业的管理秩序。自然资源被人类过度消耗,加之林木的再生周期较长,直接导致了林木资源的匮乏。同时,随着经济发展提速带来的人类对自然索取的加速,林木的经济价值和环境价值提高,盗伐林木的法益侵害性愈加严重。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盗伐林木罪的法定刑应当随着其法益侵害性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因此,面对盗伐林木的法益侵害性愈加严重的罪质改变,应当通过提升盗伐林木罪最高法定刑的方式加大其刑罚处罚力度。另一方面,林木经济价值的提高增加了实施盗伐林木行为的犯罪收益,在盗伐林木罪的刑罚尚未改变、犯罪成本尚未提高的情形下,行为人实施该犯罪的犯罪获益增加,在功利主义的驱动之下,盗伐

20、林木罪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发案率。这一点通过对数据库进行的实证分析得到印证,即盗伐林木罪成为环境犯罪中案发率仅次于滥伐林木罪的犯罪。面对这一司法现状,应当提升盗伐林木罪的法定最高刑,从而增加实施盗伐林木罪的法律成本,使潜在犯罪人的犯罪收益远小于犯罪成本。为了有效惩治具有严重法益侵害性的、司法实践中案发率较高的盗伐林木罪,应当提升其法定最高刑。 盗伐林木罪同时侵害了财产权和国家对林业的管理秩序,其法益侵害性较之于单纯侵害财产权的盗窃罪更大。具体而言,盗伐林木罪的成立在客观方面应当齐备以下要件:第一,砍伐林木行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允许,即擅自砍伐。第二,砍伐的林木必须是正常生长的

21、活的林木,已经死亡的林木不是盗伐行为的对象。第三,砍伐林木的行为人对所砍伐林木没有所有权,即砍伐非自己的林木2(p40)。较之于盗窃罪,上述成立盗伐林木罪的第一个要件表明,该罪严重违反了国家对林业的管理秩序;第二个要件表明,该罪是对环境价值的侵害;第三个要件则表明该罪与盗窃罪都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盗窃罪不会间接侵犯人的生命、身体安全,而盗伐林木罪因为破坏了生态环境,还会间接侵犯人的生命、身体的安全;盗窃罪仅导致现实的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而盗伐林木罪不仅导致现实的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而且导致子孙后代的生态环境恶化。而且,在相同条件下,就对财产法益的侵害而言,盗伐林木罪并不轻于盗窃罪。”3

22、(p13)盗伐林木罪的法益侵害性大于盗窃罪,为维护刑事立法的统一性与协调性,盗伐林木罪的法定最高刑至少应当不低于盗窃罪。 然而,盗窃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而盗窃林木罪的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对此,有学者认为:“恢复盗伐林木罪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种,使之更有利于惩罚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盗伐林木犯,使森林的生态效益真正在立法上有所体现。”4(p122)笔者认为,盗伐林木罪的法定最高刑应规定为无期徒刑。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包括盗窃罪在内的13个非暴力性经济犯罪的死刑,逐步废除非暴力性经济犯罪的死刑已成为我国刑罚改革的趋势。而对作为非暴力性经济犯罪的盗伐林木罪,如果重启对其适

23、用死刑,则违背了我国刑罚改革的方向。因此,应将盗伐林木罪的法定最高刑提升至无期徒刑,这是立法扩张的体现。面对这一立法上的重刑化,宜通过司法解释设立盗伐林木罪适用无期徒刑惩处的严格条件等体现司法收缩性的方式实现该罪主刑设置的平衡。 (二)限制我国多发型环境犯罪主刑之缓刑适用 1限制我国多发型环境犯罪主刑之缓刑适用的理由。我国环境犯罪的成立标准普遍较高,尽管刑法修正案(八)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构成要件的修改降低了该罪的成立标准。追究行为人多发型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较难实现;我国多发型环境犯罪主刑的起刑点较低,这是适应环境犯罪圈不断扩大趋势的需要,但是也会导致追究行为人环境犯罪刑事责任的威慑效果欠佳;

24、我国多发型环境犯罪主刑之缓刑适用率较高,原本已经较轻的法定刑由于适用 缓刑其惩治力度更为微弱。多发型环境犯罪的成立标准、刑罚裁量和刑罚执行的现状应当通过完善我国环境犯罪主刑起刑点以加大环境保护力度。通过完善我国多发型环境犯罪主刑起刑点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存在两种途径:一是提高多发型环境犯罪刑罚的起刑点,二是增加多发型环境犯罪缓刑适用的特殊条件、限制环境犯罪的缓刑适用。上述两种途径不是共选关系,而是择选关系。共选关系是指,提高多发型环境犯罪立法的起刑点,并对仍然能够适用缓刑的犯罪人限制其缓刑的适用。择选关系是指,两种途径择其一。笔者不赞同提高多发型环境犯罪起刑点的做法,认为应当在保留现有多发型环境犯

25、罪立法较低起刑点的前提下,限制缓刑的适用。具体分析如下: 人类对它物的期望与它物自身特性之间的偏差使得人类的生活与生存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危险。科技迅猛发展给工业社会带来的重大危险迫使人类更加注重发挥作为其他一切法律制裁法的刑法的预防功能,拓展刑法调整的范围、扩大环境犯罪圈。随之而来的是,动用刑罚惩治环境侵害领域的不断扩张,这不仅表现为将刑法典没有规定为犯罪的、性质不同的环境侵害行为进行犯罪化,而且表现为将相同性质、但是法益侵害性较轻的环境侵害行为进行犯罪化。就前一种表现形式而言,其犯罪化后相应的主刑设置应当采取较低的起刑点。依据在于,随着自然环境和社会发展的变迁,刑事立法将某一环境侵害行为犯罪化

26、是基于对这一行为产生的严重法益侵害性进行的逐步认知,立法者认为其法益侵害性的量变已经达到临界点而形成了质变进而将其犯罪化。质变界点的量变现象有边际模糊的特征,其对应的刑罚不应具有较强的严厉性。因此,将刑法典没有规定为犯罪的、性质不同的环境侵害行为进行犯罪化,其主刑设置应当采取较低的起刑点。就后一种表现形式而言,我国多发型环境犯罪的主刑完善应当遵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配置与相同性质、但是法益侵害性较轻的环境侵害行为相适应的刑罚。这就要求将多发型环境犯罪的起刑点调低。鉴于我国现有多发型环境犯罪主刑的起刑点为管制和拘役,难有进一步进行调整的空间,因此保留刑法典规定的多发型环境犯罪主刑起刑点的现有设置符

27、合环境犯罪圈扩大的趋势。 多发型环境犯罪主刑起刑点的立法设置保持原有的较低水平,体现了环境犯罪主刑立法设置轻缓的一面。然而,当下我国多发型环境犯罪的惩治仍应当增大力度,环境犯罪主刑的起刑点的司法适用应体现从严的一面。这也是平衡立法扩张与司法收缩之间的纵向关系的需要。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增强了人类征服自然能力的同时,也加大了人类毁灭自我的能力。多发型环境犯罪是社会经济发展异化的产物,环境犯罪行为人是经济社会中的人。有效遏制多发型环境犯罪要求提高行为人实施多发型环境犯罪的刑罚成本。多发型环境犯罪的刑罚成本是由刑罚概率和刑罚严厉性决定的。一方面,多发型环境犯罪的刑罚概率由行为是否被刑法规定为犯罪和行为受

28、到刑事司法追究的可能性两个因素即刑法的严密性和刑事司法的有效性决定。另一方面,刑罚的严厉性不仅由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和幅度决定,更为重要的是,其在司法实践中是否被有效贯彻。而多发型环境犯罪主刑之缓刑适用恰恰体现了刑罚的严厉性在司法实践中是否被有效贯彻。我国多发型环境犯罪主刑之缓刑适用应当采取“严”的完善方向,进一步加大实施环境犯罪的刑罚成本,威慑潜在犯罪人、提高刑罚预防功能,在保留现有环境犯罪立法起刑点较低的前提下,限制缓刑的适用。 总之,我国多发型环境犯罪主刑设置宜采取起刑点保持较低水平的轻缓的方向,以适应环境犯罪圈扩大的趋势。同时严格遵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设立环境犯罪缓刑适用的严格条件,降低

29、缓刑适用率。 2严格设置多发型环境犯罪主刑之缓刑适用的具体条件。我国刑法典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较为抽象,其具体应用有待于司法解释的进一步细化。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缓刑适用的肯定性条件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些要素需要进行规范的和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确定,是规范性要素。对于规范性要素,解释者和司法者的价值观必然影响到对其的理解与适用。而解释者和司法者价值观的差异往往会导致立法被不合目的地解释或者执行。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环境犯罪主刑之缓刑适用的条件。由于环境犯罪主刑之缓刑适用中的条 件“犯罪情节较轻”,较之其他犯罪具有特殊之处,而其他

30、三个条件则与其他犯罪具有共通性,因此,本文专门探讨环境犯罪缓刑适用中“犯罪情节较轻”条件的具体适用。通过对“犯罪情节较轻”这一条件进行细化,限制多发型环境犯罪主刑之缓刑适用的情形包括: 如果多发型环境犯罪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或者重大人身伤亡的,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不宜适用缓刑。“目前环境保护所面临的严峻问题不是对人类利益保护的缺失,而是对自然利益保护的漠视。作为环境刑法伦理基础的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不仅承认自然具有工具性价值,而且承认自然本身具有内在价值。环境法益应当将保护自然利益纳入其应有之义,充分肯定自然的内在价值,从而改变以人类普遍或者部分人的利益得失为标准的法益保护现状”5(p1

31、18)。我国环境刑法不仅保护体现为人类利益或者与人类利益紧密相关的自然利益,而且应当保护具有内在价值和独立性的自然利益本身。因此,单独的严重侵害自然利益的行为应当规定为环境犯罪。如果多发型环境犯罪不仅危害了环境,而且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或者重大人身伤亡的,则犯罪情节较重,应当适用与其法益侵害性相当的、更重的刑罚予以惩处。多发型环境犯罪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因此不宜适用缓刑。 多发型环境犯罪是对环境法益的侵害,其危害后果不仅包括能够恢复或者能够基本恢复自然环境良好状态之情形,而且包括造成的自然环境危害后果难以恢复之情形。如果环境犯罪对自然环境造成的危害后

32、果能够恢复或者能够基本恢复,且该危害后果从其波及范围、涉及程度以及造成的人类生命健康与财产损失等维度综合考察并不严重时,则可以通过对行为人适用缓刑,同时附加还原自然环境良好状态的义务方式,有效弥补犯罪恶害,恢复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之态。需要说明的是,惩治多发型环境犯罪,不仅要对犯罪人进行刑事惩处,而且要尽可能地恢复自然环境的良好状态。因此,在对多发型环境犯罪行为人处以缓刑的同时,可以附加要求其进行植树、清污等行为,以犯罪人之力恢复自然环境的良好状态,实现惩罚与矫治有效结合的刑罚目的。此种附加要求多发型环境犯罪行为人进行植树、清污等行为的措施,宜规定于非刑罚措施中,以配合缓刑这一刑罚的执行方式使用

33、。反之,如果多发型环境犯罪对自然环境造成的危害后果难以恢复,即使该危害后果从其波及范围、涉及程度以及造成的人类生命健康与财产损失等维度综合考察并不严重时,也不宜适用缓刑。参考文献: 张伯晋.慎刑与重刑的理念冲突与交锋n.检察日报,20111223(3). 2董玉庭.盗伐林木相关犯罪的司法认定研究j.人民检察,2008,(16). 3张明楷.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的关系j.人民检察,2009,(3). 4黄霞,唐双娥,董邦俊.试析我国林木资源之刑法保护j.现代法学,2003,(4). 5侯艳芳.环境刑法的伦理基础及其对环境刑法新发展的影响j.现代法学,2011,(4).注释: 刑法修正案(八)将19

34、97年刑法典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修改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由于本文研究的是截至2011年5月4日数据库中的案例,而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日期为2011年5月1日,尽管其间有三天的时间差,但是数据库中并没有适用刑法修正案(八)的案例。为与案例的立法依据一致,本文环境犯罪主刑之缓刑适用的实证分析,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刑法典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为依据;为了使完善措施与时俱进,论及环境犯罪主刑之缓刑适用的完善时,则依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进行探讨。 环境犯罪主刑设置的起刑点包括管制和拘役,分别占罪名总数的53%和47%。由此可见,我国环境犯罪主刑的起刑点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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