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法制中国法制史马工程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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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

2、四级,第五级,*,第四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第一节,春秋时期的立法活动,第二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春秋战国时期法制发展的基本内容。,本章教学要求:介绍春秋战国时期法制以及法制变革相关的基本内容。,本章教学重点,:,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和战国,时期的,变法,活动。,本章教学难点,:对春秋和战国,时期法制变革,的评析。,第一节,春秋时期的立法活动,社会背景,(一)周室衰微,(二)列国祸乱,(三)礼崩乐坏,(四)诸侯兼并,(五)经济快速发展,-,身份等级与阶层的变化,-,宗法分封制与世卿世禄制的破坏,-,思想争鸣(孔子、孟子、荀子,儒家、法家、道家、墨家、兵家

3、),新制度:税收、任官、成文法(法令到法典),-,齐国“相地而衰征”,-,晋国“作爰田”,-,鲁国“初税亩”,春秋时期各国立法,楚国,:,-,楚文王制定,“,仆区之法,”,(“仆,隐也;区,匿也。为隐匿亡人之法也。”杨伯峻 注:“今言窝藏。”),“盗所隐器,与盗同罪,。,”,-,楚庄王制定,“,茆门之法,”,,规定宫廷警卫,(茆门,即雉门,楚国的宫门之一。一说古代诸侯之宫门,/,天子之宫门),晋国,:,晋文公制定“被庐之法”,春秋时期,立法原则,:,(一)世俗化原则,(二)公开化原则,(三)重刑化原则,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1.,郑国的“铸刑书”和“竹刑”,公元前,536,年,执政子产(公孙侨)

4、“铸刑书”,公元前,501,年,邓析作“竹刑”,2.,晋国“铸刑鼎”,-,公元前,513,年,赵鞅、荀寅“铸刑鼎”,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背景:,1.,经济发展,生产力提高(铁制农具、牛耕),2.,社会结构变化,:,奴隶主贵族阶级衰落,新兴地主阶级兴起,3.,阶级矛盾凸显:新兴地主阶级反对旧贵族司法特权和垄断,-“,临事制刑,不豫设法”,-“,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1.,郑国的“铸刑书”和“竹刑”,公元前,536,年,执政子产(公孙侨)“铸刑书”“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这是古代中国首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公元前,501,年,邓析作“竹刑”,“私造刑法”,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

5、,1.,郑国的“铸刑书”和“竹刑”,吕氏春秋,:“子产治郑,邓析务难之。与民之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绔。民之献衣襦绔而学讼者不可胜数。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郑国大乱,民口谖哗。子产患之,于是杀邓析而戮之,民心乃服,是非乃定,法律乃行。”,左传,定公九年,:“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2.,晋国“铸刑鼎”,公元前,513,年,赵鞅、荀寅“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晋国较早公布成文法的原因:,新兴地主阶级力量强大,公布成文法的,争论,1.,晋国叔向反对郑国子产“铸刑书”,“,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民知有

6、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国将亡,必多制。”,子产:,“,吾以救世也。,”,公布成文法的,争论,2.,鲁国孔子反对晋国“铸刑鼎”,“晋其亡乎!失其度矣,贵贱不愆,所谓度也,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公布成文法的,意义:,1.,促进“礼崩乐坏”和奴隶制在法律制度上的瓦解,2.,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革除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和“临事制刑”司法专横的弊端,3.,国家治理与社会控制的新方式,4.,促进社会发展,:,封建制 法制,第二节 战国时期的法

7、律制度,战国法家的代表人物:,李悝,魏文侯之相,吴起,楚悼王之令尹,商鞅,秦孝公之大良造,韩非,战国法家之集大成者,春秋初期管仲(齐桓公卿)、邓析(郑国大夫),法家的法制原则,(一)“事断于法”,管子,法法,:“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邓析子,转辟,:“事断于法。”,商君书,君臣,:,“缘法而治。”,商君书,壹言,:,“垂法而治。”,(二)“刑无等级”,韩非子有度,:“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商君书赏刑,:“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三)重刑轻罪,商君书赏刑,:“禁奸止过,莫若重刑。”,韩非子六反

8、,:“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四,),公开易知,商君书定分,:“行法令,明白易知,为置法官吏之师,以道,(,导)之知,万民皆知所避,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也。”,韩非子难三,:“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战国时期变法,魏国:李悝,,法经,大府之宪,赵国:公仲连,,国律,楚国:吴起、屈原,,宪令,齐国:邹忌,,七法,韩国:申不害,,刑符,秦国:商鞅,,秦律,战国时期变法,(一)李悝变法,:,经济,:“尽地力之教”,“善平籴”,政治,:,废世卿世禄制,“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法律,:,法经,,我国历史上封建社会第一部较为系,统的成文法典,私人法律

9、著作,(一)李悝变法,法经,成书时间:约公元前,407,年(魏文侯),篇章数目:,6,篇:,盗法贼法囚法(亦作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六法”,(一)李悝变法,法经,晋书,刑法志:“是时承用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当是囚之误,),、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受之以相秦。”,(一)李悝变法,法经,盗法、贼法,,关于,盗贼犯罪的规定,“,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囚法,:囚禁、审判罪犯和实施刑罚,捕法,

10、:追捕罪犯,盗法,:,大盗发配边疆作戍卒,重者死刑;,窥宫者,膑;,拾遗不还者,刖。,贼法,:,杀一人者,死,家属及妻族籍没为奴。,杀二人者,死,家属、妻族和母族籍没为奴。,杂法:,“,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另杂法一篇。,”,具法,:,“,以具律具其加减,”,法经,特点:,“,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2.,贯彻法家重刑主义的原则,(,肉刑、死刑,),3.,将不同犯罪分类编纂(盗法、贼法、杂法),,4.,以罪统刑、以总则统分则的体系,对中国古代刑法学的形成和发展起了巨大的作用,5.,追捕、囚禁、审判和行刑诸内容独立成篇(囚法、捕法),具法置于法典的最

11、后,(二)商鞅变法,原因:,1.,战国前期秦国经济文化落后,2.,国内新旧矛盾尖锐,3.,外部受到魏国的强大压力,4.,秦孝公锐意改革,使秦国强大,(二)商鞅变法,司马迁:“卫鞅说孝公变法修刑,内务耕稼,外劝战死之赏罚”。,杜佑:“秦孝公纳商鞅策,富国强兵为务,仕进制度唯辟田与胜敌而已,以至始皇,遂平天下。”,(二)商鞅变法,针对反对变法的意见:,“,公孙鞅曰: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商君书,更法),“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三代不同礼而王,五伯不同法,而,霸。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贤者更礼,不肖

12、者拘焉”,,“,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故汤武不循古而王,夏殷不易礼而亡。反古者未必可非,而循礼者不足多。”孝公曰:“善。”“以卫鞅为左庶长,卒定变法之令。”(史记商君列传),(二)商鞅变法,第一次,变法,(,前,356,年,),秦孝公任命商鞅为左庶长,实施变法:,“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

13、,(,史记商君列传,),(二)商鞅变法,第二次变法,(前,350,年),“(于是以鞅为大良造。将兵围魏安邑,降之。居三年,作为筑冀阙宫廷于咸阳,秦自雍徙都之。)而令民父子兄弟同室而息者为禁。而集小(都)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平斗桶权衡丈尺。行之四年,公子虔复犯约,劓之。居五年,秦人富强,天子致胙于孝公,诸侯毕贺。”,(,史记商君列传,),商鞅,变法,内容,商鞅变法,改法为律,-,人们更加注重法律的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秦国希望用法律手段推动改革(“徙木立信”),-,法经,的内容过于狭隘,无法满足社会的发展,商鞅变法,改法为律,-,刑法:,盗律、贼律、囚律

14、、捕律、杂律、具律,-,经济法:,田律,:维护乡间秩序、农事管理和田赋征收,仓律,:仓库管理,厩律,:牲畜饲养、管理和使用,金布律,:财政制度,商鞅变法,改法为律,-,行政法:,传食律,:驿(站)传(舍)饮食供给,工律,:官营手工业生产与管理,置吏律,:官吏任免制度,效律,:检验官府物资财产,-,军事法:,军爵律,:立功受爵,商鞅变法,连坐,,古代一人犯罪株连家庭、家族、乡邻和其他人的刑罚制度,-,邻伍连坐,“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罪。”,-,军事连坐,如:一人逃则“刭其四人”,-,家庭连坐,如:“一人有罪,并坐其家室”,商鞅变法,军功,“,能

15、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宅九亩,”。,“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战国时期秦国的军功爵制,警更,警更,警更,本章思考题:,1.,简述春秋战国时期的立法原则。,2.,简述成文法公布的活动及其意义。,3.,简述,法经,制定的背景、体例、内容和意义。,4.,简答商鞅变法的背景、内容和意义。,本章参考文献:,1.,刘海年:,战国秦代法制管窥,,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2.,陳鵬生,、,楊鶴皋,:,春秋戰國法律思想與傳統文化,,台北,2001,年版;,3.,史记,汉书,晋书,商君书,韩非子,左传,国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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