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合伙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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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姓 名,性 别,年 龄,住 址 。(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第二条 合伙名称 、主要经营地: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四条 合伙期限,自 _年_月 _日起,至_年_月 _日止,共_年。第五条 出资金额、 方式、期限。(一)合伙人 _(姓名 ) 以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 (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年_月_日以前交齐。(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合伙终止后, 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 届时予以返还。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

2、,共负盈亏。(一)盈余分配:以 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 ) 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 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 未约定分担比例的, 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 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 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 10 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一)入伙。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2. 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 二

3、) 退伙。5. 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 应当赔偿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

4、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除名生效, 被除名人退伙。 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 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 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 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合伙人

5、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适用于规模小的合伙企业。 )( 二 ) 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2. 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3. 出售合伙的产品 ( 货物 ) 、购进常用货物 ;4. 支付合伙债务;5.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伙人的权利:1.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3. 合伙人分配合伙

6、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5. 二 ) 合伙人的义务: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条 禁止行为。(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 )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三)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 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 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第十一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

7、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 ) 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 ; 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 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 )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1. 合伙期限届满;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4.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5. 被依法撤销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 ) 合伙的清算: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2.

8、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 15 日内指定 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15 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3.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 合伙所欠税款; 合伙的债务; 返还合伙人的出资。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5.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 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 所 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十三

9、条 违约责任。(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 如果逾期 年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 ) 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 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 可按退伙处理, 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 其行为无效, 或者作为退伙处理; 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 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 合伙企业法 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 ) 合伙人违反第九条规定, 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

10、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 如协商不成,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第十五条 其他。( 一 ) 经协商一致, 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 补充、 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 ) 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三)本合同一式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 (签章 ) ( 略)签约时间: 年_月 _日签约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全体

11、合伙人在诚实守信、平等互利、自愿入伙的基础上,经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合伙经营协议如下: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第 1 条合伙企业的名称为: ;第 2 条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 。_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_三、合伙人的姓名、住所。1、合伙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2、合伙人四、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1、合伙人 ,出资 万元人民币, 出资 ( 现金、实物、劳务或财产权利 ) ,本出资应在合伙协议签订之日时缴付。2、五、合伙人权利和义务第3条本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由 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第 4

12、 条合伙人在合伙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一切行为, 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某人超越权限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则由该合伙人个人承担。第 5 条在执行合伙业务过程中, 因合伙人的过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第 6 条合伙人不能成为其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第 7 条合伙存续期间, 合伙企业积累的财产和权益为合伙财产, 为合伙经营 使用。第 8 条合伙财产在普通合伙清算前不得分割。六、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比例不明,平均分配; 不得约定全部利润归部分合伙人及亏损只由部分合伙人承担)。第 9 条本合伙企业税后利润提取10%公积金

13、( 用于扩大再生产和转为合伙人增加投资、弥补亏损) ,提取10%公益金( 用于合伙人和职工的福利 ) ,余下按投资比例分取红利 ;( 公积金或公益金不是法定提取项目 )第 10 条企业亏损,按合伙人投资比例承担责任。七、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第 11 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委托 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人;第 12 条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依照合伙章程或合伙人授权进行经营活动,对全体合伙人负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第

14、 13 条不参加合伙企业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第 14 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可约定按出资比例等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约定不明或无约定,一人一票,且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以合伙财产份额出质,法定必须全体合伙人同意,约定无效 );第 15 条被委托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 16 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活动 ; 合伙人因前述行为所得利益,应当归合伙企业所有 ;第 17 条下列事

15、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作出决定( 可约定 ) :(1) 改变合伙企业名称;(2)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 转让或者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 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7)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8) 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 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 ; 另,向其他合伙人转让,应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约定其他合伙人的购买权 ) 。八、入伙与退伙第 18 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可

16、约定 ) ,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 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人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 19 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 可约定 ) ,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 20 条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 此项以约定合伙期限为前提; 未约定合伙期限,以不妨碍合伙事务为前提,可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决定退伙):(1)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可约定退伙事由,如约定出现以下第 25条规定的情形, 未取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除名提议合伙人有权要求退伙以自 我救济,第 35 条规定,选择退伙);(2) 全体合伙人同意;(3) 发生合伙人难于继

17、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第 21 条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当然退伙:(1) 当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 其他合伙人同意, 继承人成为合伙人或继承人不同意,或法定资格欠缺,或合伙人约定在先,退还继承人财产 );(2)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或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向其或其继承人退还财产份额 );(3)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 撤销, 或者宣告破产 ;(5) 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6

18、)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分额。第 22 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 20 条、第 21 条第 (1) 、 (2) 项规定退伙的,应 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第 23 条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之日。第 24 条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进行结算后,以货币 ( 或约定以实物 ) 退还 退伙人财产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对其退伙前以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第 25 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 未履行出资义务;(2)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 执行合伙企业

19、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时;(4) 合伙协议约定( 其他事由 ) 。第 26 条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 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九、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第 27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企业解散:(1) 当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继续经营的 ;(2)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具体约定);(3)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 日 ;(5)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上书经实现或无法实现;(6)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7) 法律、

20、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第 28 条合伙企业解散后应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 15 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据上款规定期限未确定清算人的, 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第 29 条清算人依法履行清算事务,依法定程序进行清算。第 30 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依法定顺序进行债务清偿后,所余财产按本协议约定进行分配。十、违约责任第 31 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支付投资份额10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十一、其他规定第 32 条本合伙协议中,书面通知等文书送达,以送达本协议所记载各合伙人地址之日,视为送达。第 33 条当合伙人执行本协议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 28 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年,自合伙协议被批准之日起算。第 34 条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各合伙人各执一份,登记备案机关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 35 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 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可约定决议方式,不同意合伙人可选择退伙) 。合伙人签字盖章:( 企业名称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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