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第4章到第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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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中国法制史,*,司考大纲中本章知识点,法制思想:德主刑辅,汉律的主要内容:罪名与刑罚;,文景帝废肉刑;,上请与恤刑;,亲亲得相首匿,司法制度:春秋决狱 秋冬行刑,10/5/2024,1,中国法制史,第四章 两汉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概 述,汉法律制度的特点,初步确立封建法制“德主刑辅”的指导思想(,SK,),封建法律体系基本明确(以律为主,其他法律形式为补充),封建刑法日益成熟(刑制走向文明),以法律措施保障政治统治基础(重农抑商),10/5/2024,2,中国法制史,第二节 儒法合流与封建法制的发展,一、两

2、汉法制的指导思想,法律指导思想经历了显著变化,中国古代正统法制指导思想初步确立。,(一)、西汉前期实施的黄老“无为而治”的思想的条件和效果。经济崩溃、政治衰弱、社会需要安定。社会形势的变化对指导思想的变化其了重要作用。,10/5/2024,3,中国法制史,一、两汉法制的指导思想,(二)、西汉中期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儒家思想基于其“有为”的内涵,积极改造自身体系,以“德主刑辅”、“阴阳说”、“天命说”为主要内容,以君主集权制度为主干,形成了被称之为“经学”的正统官方儒学。在法律制度上,儒家积极用儒家经典学说中体现出的原则和精神,以司法实践的方式,使法律呈现出儒家伦理和等级精神。,10/5/20

3、24,4,中国法制史,一、两汉法制的指导思想,为什么有转变?,初期放弃秦时“法治”思想而用黄老思想;,中期放弃黄老思想而确立“德主刑辅”,10/5/2024,5,中国法制史,黄老思想盛行的历史原因,(,1,)在政治上统治基础并不稳固,大动荡的隐患依然存在。,(,2,)在经济上,基础薄弱,开支巨大。,(,3,)在主观方面,汉初统治者目睹秦亡,以秦为鉴,不得,不接受无为而治黄老思想以缓和社会矛盾。,(,4,)就意识形态的变革而言,从法家的“有为”转变到儒家,的“有为”,其中需要一个过渡,汉初君臣多信奉黄,老思想。,(,5,)高祖以后的几位皇帝都谨守成法,遂使“外道内法”的,思想始终得以遵行、发展。

4、,10/5/2024,6,中国法制史,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黄老学派是先秦道家一个别源,“黄”是指传说中的黄帝,“老”是指春秋末期的老聃;尊黄帝为祖,奉老聃为宗,以“黄老之言”作为学派的指导思想,所以被合称“黄老”。,到了西汉初期,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的基本观点主张“文武并用”,“德刑相济”,已经把“德”抬高到了和“刑”相平行的地位,对秦代的专任刑罚,持严格的批判态度,但并不否认法律的重要性,也强调“明具法信”,“进退循法”。在刑罚具体运用方面,提出“刑不厌轻”,“罚不患薄”,“罪大者罚重,罪小者罚轻”。,这种思想立足于道家的无为,却和儒家的仁政观点有很多相通之处。可见黄老思想综合了道家、儒家、法

5、家等多个学派的思想,为两汉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10/5/2024,7,中国法制史,董仲舒和正统法律思想,董仲舒认为“汉得天下以来,常欲善治而至今不可善治者,失之于当更化而不更化也”。这里是要求用新儒学的德治和礼教取代汉初黄老的“无为”政治。,“春秋之道,奉天而法古”。从“奉天”的一方面说:“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从“法古”的方面看:“夫万民之从利也,如水之走下。”不以教化堤防之,不能止也。是故教化立而奸邪皆止者,其堤防完也;教化废而奸邪并出、刑罚不能胜者,其堤防坏也。古之王者明于此,是故南面而治天下,莫不以教化为大务。“圣王已没而子孙长久,

6、安宁数百岁,此皆礼乐教化之功也”。可见,他是以奉天法古作为“德主刑辅”的理论根据的。,10/5/2024,8,中国法制史,董仲舒论德刑关系的基础,1,、“天人感应”的神学目的论“天道之常,一阴一阳,阳者,天之德也。阴者,天之刑也”,,所谓“夏主生”,生就表现为德;“冬主杀”,杀就是刑;“冬不可废”,因而刑也不可缺少;“夏不代冬”,因而德也不能代替刑。德、刑二者,缺一不可,“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2,、“性三品”的人性论。他将孔子与苟况、韩非的人性论调和起来,提出了一种新的折衷的观点:“性三品”

7、说,分类“圣人之性”、“中人之性”、“斗筲之性”这样“三品”。,“中民之性”是最具有代表性的人性,因此最好的办法是既用德教,扶植其“仁”质而使之为善,同时又使用刑罚防止和惩戒其“贪”质而使之不为恶。,10/5/2024,9,中国法制史,“大一统”思想和,“德主刑辅”(,SK,),首先,要在思想上实现统一,以此巩固中央皇权;,其次,以阳为主、阴为辅,德为阳、刑为阴的理论阐述出德主刑辅的思想;,第三,治国的德、礼都在五经六艺之中,尤其在,春秋,一书中。,10/5/2024,10,中国法制史,二、两汉立法概况,一、两汉时期的立法活动主要集中在三个时期:西汉前期的,九章律,、,傍章,;西汉中期的,越宫

8、律,、,朝律,,至此,形成了,汉律六十篇,。此外,西汉中期以后,引经注律,即以儒家经典著作中的章句来解释法律,东汉的主要法律制定活动都是以此为中心展开。,二、汉律的主要法律形式为律、令、科、比。,10/5/2024,11,中国法制史,汉法制主体,汉律六十篇:它是汉朝主要的法律内容。它由,九章律,九篇、,傍章,十八篇、,越宫律,二十七篇、,朝律,六篇组成,共六十篇。因此,简称汉律六十篇。,10/5/2024,12,中国法制史,文帝除肉刑,汉文帝废除肉刑,赢得了“仁政”的美名。,司马迁评曰,:“,汉兴,至孝文四十余载,德至盛也”。,白居易称汉文帝,:“,始除去之,(,肉刑,),而刑罚以清”。,明朝

9、丘浚,:“,自是以来,天下之犯法者,始免断肢体,刻肌肤。百世之下,人得以全其身,不绝其类者,文帝之大德也”。,清沈家本先生也赞叹曰,:“,汉文除肉刑,千古之仁政也”。,10/5/2024,13,中国法制史,文帝除肉刑,1,、,史记,孝文本纪,:“,五月,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太仓公无男,有女五人。太仓公将行会逮,骂其女曰,:,生子不生男,有缓急非有益也,!,其少女缇萦自伤泣,乃随父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死者不可复盛,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无由也。妾愿没入为官婢,赎父刑罪,使得自新。书奏天子,天子怜悲其意,乃下诏曰,:,盖闻有虞

10、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不犯。何则?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薄而教不名欤,?,吾甚自愧。故夫驯道不纯而愚民陷焉。,诗,曰,:,恺悌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加焉,或欲改行为为善而道毋由也。朕甚怜之。夫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触痛而不德也,岂称为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10/5/2024,14,中国法制史,文帝除肉刑,汉书,刑法志,:“(文帝)即位十三年,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淳于公无男,有五女。当行会逮,骂其女曰,:,生子不生男,缓急非有益,!,其少女缇萦自伤悲泣,乃随父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

11、,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盛,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繇也。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文帝怜悲其意,制诏御史,:,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联德之薄,而教不明与,!,吾甚自愧。故夫训道不纯而愚民陷焉。,诗,曰,:,恺弟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过行善,而道亡繇至。朕甚怜之,夫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痛而不德也,!,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而免。具为令。,10/5/2024,15,中国法制史,景帝的继续

12、改革,“景帝元年,下诏曰,:,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其定律:笞五百曰笞三百,笞三百曰笞二百。犹尚不全。至中六年,又下诏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毕,朕甚怜之。其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又曰: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垂,令。丞相刘舍、御史大夫卫绾请:笞者,,垂,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自是笞者得全,然酷吏犹以为威。”,1,1,汉书,刑法志,10/5/2024,16,中国法制史,肉刑的象征意义,“古者君子不近刑人,刑人,非人也,身放殛而辱后代”。,论衡,四讳,在解释当时相沿已久的“被刑为土,不上丘墓”的原因时说,:“,孝

13、者怕如刑辟,刻画肌肤,毁伤发肤,少德怕行,不戒慎之所致也。愧负刑辱,深刻自责,故不生墓祀于先”。,孝经,开宗明义章,:“,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损,孝之始也”。,10/5/2024,17,中国法制史,文景刑制改革的局限性,汉书,:“,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民也,今去髡钳一等,转而入于大辟。以死罔民,失本惠矣。故死者岁以万数,刑重之所致也。至乎穿窬之盗,忿怒伤人,男女淫佚,吏为奸臧,若此之恶,髡钳之罚又不足以惩也。故刑者岁十万数,民既不畏,又曾不耻,刑轻之所生也”。,1,1,汉书,刑法志,。,10/5/2024,18,中国法制史,文景刑制改革的意义,文帝废除肉刑,不单纯是为孝女感动所致,而是和

14、汉初的整个形势,以及统治者所推行的减刑政策分不开的。因为一方面经过休养生息,社会秩序得到一定的恢复,为改革刑制提供了条件,另一方面汉初仍有动乱的阴影存在,文帝希望通过废除肉刑进一步笼络人心、扩大统治的群众基础,同时废肉刑也是汉兴以来省刑除苛等一系列措施的深入发展和结果。,西汉文景废除肉刑是中国刑制的重要改革,使得刑制由野蛮趋向于文明,改善了与封建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上层建筑的某些部分,符合历史发展的潮流,因而具有进步的意义。尽管文景以后倡议恢复者大有人在,却终究没有恢复,其原因就在于此,1,张晋潘著,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88,页。,10/5/2024,1

15、9,中国法制史,文景刑制改革的意义,“这次刑罚改革是一个极为重要的转折过渡,它标志着以肉刑为主的早期刑罚体系向新的刑罚体系的重要转变。”“自此以后,作为早期刑罚体系主要特征的肉刑不再是刑罚的主体,残酷的肉刑方法在观念上已不为人所接受。封建刑罚体系中的徒刑、笞杖刑开始成为刑罚的主体,并不断走向完善与体系化。”,10/5/2024,20,中国法制史,第三节 两汉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一、刑事部分的主要内容有关于对定罪量刑、刑罚制度、主要犯罪方面的规定(,SK,);,二、民事部分的主要内容主要是对身份、所有权、债、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三、行政制度的规定主要是皇权神秘化、中央和地方机构设置、官员管理

16、及官吏监察方面的内容;,四、经济法律部分主要内容是赋税立法、商业管理中的三部法律(均输法、平准法、盐铁酒专卖法)和抑商政策方面的规定。,10/5/2024,21,中国法制史,刑法基本原则(,SK,),1,、刑事责任年龄:改身高为年龄,2,、上请原则:“尊尊”、刑不上大夫的体现,3,、亲属相隐:见后,4,、恤刑原则:老幼妇孺病残者,量刑上照顾,10/5/2024,22,中国法制史,“亲属相隐”原则,史料:,(法律依据)四年春二月诏曰:“导民以孝,是天下顺。今百姓或遭衰绖凶灾,而吏徭事使不得葬,伤孝子之心,朕甚怜之。自今,诸有大父母、父母丧者勿徭事,使得收敛送终,尽其子道。”夏五月,诏曰:“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1,1,汉书,宣帝纪,。,10/5/2024,23,中国法制史,(其他佐证)汉代桓谭,盐铁论,中有“自首匿相坐之法立,骨肉之恩废而刑罪多,闻父母之于子,虽有罪犹匿之,岂不欲服罪尔,子为父隐,父为子隐,未闻父子之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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