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江西省立法条例》全文-条据书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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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江西省立法条例全文-条据书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修正了江西省立法条例,下面是我给大家分享的新江西省立法条例全文,欢迎大家阅读。 江西省立法条例 (20xx年2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xx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xx年6月8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五次会议其次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其次章 立法权限 第三章 立法预备 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六章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批准程序 第七章 法规说明

2、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动依法治省,建设法治江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从本地的具体状况和实际需要动身,体现地方特色,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

3、,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其次章 立法权限 第五条 下列事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本省格外重大的事项; (二)涉及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及其工作规章的事项; (三)法律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事项;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其制定法规的事项; (五)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事项。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以外,下列事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依据本省实际状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法规的事项; (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属于国家专属立法事项

4、以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事项; (四)法律规定由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的事项; (五)省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制定法规的事项。 第七条 在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后,地方性法规与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准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九条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本市的具体状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爱护、历史文化爱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5、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 立法预备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项目库、年度立法方案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支配。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项目库和拟订年度立法方案,报主任会议通过后向_公布。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编制立法规划项目库和拟订年度立法方案,应当会同省人民代表大会特地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讨论论证,并广泛征求看法。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方案时,应当征求

6、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看法。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立法方案,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条 编制立法规划项目库和年度立法方案应当仔细讨论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看法,科学论证评估,依据本省经济_进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 本省的国家机关、政党、_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项目。 有关机关、单位提出立法建议项目时,应当报送地方性法规建议稿,同时供应立法依据,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法规拟规范的主要内容等说明。 第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方案应当与立法规划项目库相连

7、接。 省人民政府的年度立法方案应当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年度立法方案相连接。 第_条 立法规划项目库和年度立法方案在实施中需要依据实际状况进行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依据省人民代表大会特地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有关方面的看法建议,提出看法,报请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 法规草案一般由提请机关组织起草。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特地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加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特地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汲取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起草工作,或者托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_组

8、织等第三方起草。 第十五条 起草法规草案一般应当对法规草案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作出规定,并符合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六条 起草法规草案应当进行调查讨论,广泛听取各方面看法,对法规草案规范的主要问题进行论证。 第十七条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同时报送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供应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正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比文本。 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阐明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看法协调处理等方面的状况。 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_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

9、会提出法规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各特地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_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九条 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_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特地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看法,再由_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特地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看法。 其次十条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常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

10、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看法,并将有关状况予以反馈;特地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与。 其次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进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发给代表。 其次十二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审议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看法,回答询问。依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状况。 其次_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11、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特地委员会进行审议,向_团提出审议看法,并印发会议。 其次十四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依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特地委员会的审议看法,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_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看法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_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其次十五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必要时,_团常务_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看法,进行商量,并将商量的状况和看法向_团报告。 _团常务_也可以就法规案中的重大的特地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商量,并将商量的状况和看法向_

12、团报告。 其次十六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_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其次十七条 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的,经_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依据代表的看法作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状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依据代表的看法作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其次十八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依据各代表团的审议看法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_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其次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_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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