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与法律责任课件

上传人:阳*** 文档编号:24523850 上传时间:2021-07-02 格式:PPT 页数:48 大小:260.50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与法律责任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48页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与法律责任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48页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与法律责任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48页
资源描述: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与法律责任课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与法律责任课件(48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体 系 与 法 律 责 任 1 第 三 章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体 系 与 法 律 责 任 2 第 一 节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体 系 一 、 审 计 准 则 的 含 义 、 目 标 和 作 用审 计 准 则 : P73包 括 : 政 府 审 计 准 则 、 内 部 审 计 准 则 和 注 册 会 计 师 执业 准 则二 、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的 定 义 和 作 用定 义 : P76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即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执 业标 准 , 是 衡 量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工

2、作 质 量 的 权 威 性 标准 。目 标 : 建 立 权 威 标 准 、 统 一 执 行 业 务 、 明 确 责 任 、 国际 接 轨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体 系 与 法 律 责 任 3 o 1、 规 范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行 为 , 有 效 发 挥 其 鉴 证 、服 务 作 用 。o 2、 提 高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业 务 素 质 和 执 业 水 平 。o 3、 明 确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执 业 责 任 , 维 护 社 会 公 众 利益 。o 4、 使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按 照 国 际 通 行 的 执 业 标 准 执行 业 务 。作 用 :

3、注 册 会 计 师 实 施 执 业 准 则 可 以 赢 得 社 会 公 众的 信 任 , 提 高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质 量 , 维 护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和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 促 进 执 业 经 验 的 交流 。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体 系 与 法 律 责 任 4 二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体 系 的 演 进o 制 订 执 业 规 则 阶 段 ( 1991-1993)o 建 立 准 则 体 系 阶 段 ( 1994-2003)o 完 善 与 提 高 ( 2004年 以 后 )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4、体 系 与 法 律 责 任 5 三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体 系 的 框 架 结 构o ( 一 ) 执 业 准 则 体 系 的 框 架 结 构执 业 准 则 体 系 : 三 大 部 分o 鉴 证 业 务 准 则o 相 关 服 务 准 则o 质 量 控 制 准 则o 见 图 1: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体 系 与 法 律 责 任 6 o 质 量 控 制 准 则 是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各 类 业 务 均 应当 执 行 的 ( 1个 )o 鉴 证 业 务 准 则 ( 45个 ) 和 相 关 服 务 则 ( 2个 )是 按 照 注 册 会 计 师 所 从

5、事 业 务 是 否 具 有 鉴 证职 能 、 是 否 需 要 提 出 鉴 证 结 论 加 以 区 分 的 。o 其 中 , 鉴 证 业 务 准 则 又 分 为 审 计 准 则 、审 阅 准 则 和 其 他 鉴 证 业 务 准 则 三 类 。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体 系 与 法 律 责 任 7 o ( 二 ) 主 要 内 容o 1、 业 务 准 则 :o ( 1) 鉴 证 业 务 准 则o 鉴 证 业 务 基 本 准 则 是 鉴 证 业 务 准 则 的 总 纲 , 是 对 注 册 会计 师 执 行 鉴 证 业 务 行 为 的 基 本 规 范 , 按 照 鉴 证 业 务 提 供的

6、保 证 程 度 和 鉴 证 对 象 的 不 同 , 分 别 制 定 审 计 准 则 、 审阅 准 则 和 其 他 鉴 证 业 务 准 则 。o 审 计 准 则 用 以 规 范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行 历 史 财 务 信 息 的 审 计业 务 。 在 提 供 审 计 服 务 时 ,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所 审 计 信 息 是否 不 存 在 重 大 错 报 提 供 合 理 保 证 , 并 以 积 极 方 式 提 出 结论 。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体 系 与 法 律 责 任 8 o 审 阅 准 则 用 以 规 范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行 历 史 财 务 信 息 的 审阅

7、业 务 。 在 提 供 审 阅 服 务 时 ,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所 审 阅 信息 是 否 不 存 在 重 大 错 报 提 供 有 限 保 证 , 并 以 消 极 方 式提 出 结 论 。o 其 他 鉴 证 业 务 准 则 用 以 规 范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行 历 史 财 务信 息 审 计 或 审 阅 以 外 的 其 他 鉴 证 业 务 , 根 据 鉴 证 业 务的 性 质 和 业 务 约 定 书 的 要 求 , 提 供 有 限 保 证 或 合 理 保证 。o ( 2) 相 关 服 务 准 则o 2、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质 量 控 制 准 则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8、则 体 系 与 法 律 责 任 9 o 在 准 则 框 架 体 系 中 , 审 计 准 则 无 疑 是 其 核 心 内 容 和重 点 所 在 。 因 此 , 按 照 审 计 过 程 、 业 务 性 质 和 规 范的 内 容 , 又 将 审 计 准 则 划 分 为 一 般 原 则 与 责 任 , 风险 评 估 与 风 险 应 对 , 审 计 证 据 , 利 用 其 他 主 体 的 工作 , 审 计 结 论 与 报 告 , 以 及 特 殊 目 的 、 特 殊 业 务 、特 殊 领 域 等 六 小 类 。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体 系 与 法 律 责 任 10 一 、 鉴 证 准 则(

9、 一 ) 审 计 准 则1、 一 般 原 则 与 责 任o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第 1101号 财 务 报表 审 计 的 目 标 和 一 般 原 则o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第 1111号 审 计 业务 约 定 书o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第 1121号 历 史 财务 信 息 审 计 的 质 量 控 制o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第 1131号 审 计 工作 底 稿 o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第 1141号 财 务 报表 审 计 中 对 舞 弊 的 考 虑o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10、 审 计 准 则 第 1142号 财 务 报表 审 计 中 对 法 律 法 规 的 考 虑o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第 1151号 与 治 理层 的 沟 通o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第 1152号 前 后 任注 册 会 计 师 的 沟 通o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体 系 与 法 律 责 任 11 2、 风 险 评 估 以 及 风 险 的 应 对o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第 1201号 计 划 审 计工 作o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第 1211号 了 解 被 审计 单 位 及 其 环 境 并 评

11、 估 重 大 错 报 风 险o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第 1212号 对 被 审 计单 位 使 用 服 务 机 构 的 考 虑o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第 1221号 重 要 性o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第 1231号 针 对 评 估的 重 大 错 报 风 险 实 施 的 程 序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体 系 与 法 律 责 任 12 3、 审 计 证 据o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第 1301号 审 计 证 据o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第 1311号 存 货 监 盘o 中

12、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第 1312号 函 证o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第 1313号 分 析 程 序o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第 1314号 审 计 抽 样 和 其 他选 取 测 试 项 目 的 方 法o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第 1321号 会 计 估 计 的 审 计o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第 1322号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和披 露 的 审 计o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第 1323号 关 联 方 o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第 1324

13、号 持 续 经 营o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第 1331号 首 次 接 受 委 托 时对 期 初 余 额 的 审 计o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第 1332号 期 后 事 项o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第 1341号 管 理 层 声 明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体 系 与 法 律 责 任 13 4、 利 用 其 他 主 体 的 工 作o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第 1401号 利 用 其 他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工 作o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第 1411号 考 虑 内 部

14、审 计 工 作o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第 1421号 利 用 专 家 的 工 作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体 系 与 法 律 责 任 14 5、 审 计 结 论 与 报 告o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第 1501号 审 计报 告o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第 1502号 非 标准 审 计 报 告o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第 1511号 比 较数 据o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第 1521号 含 有已 审 计 财 务 报 表 的 文 件 中 的 其 他 信 息 注 册 会 计 师

15、 执 业 准 则 体 系 与 法 律 责 任 15 6、 特 殊 业 务 与 领 域o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第 1601号 对 特 殊 目 的 审 计业 务 出 具 审 计 报 告o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第 1602号 验 资o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第 1611号 商 业 银 行 财 务 报表 审 计o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第 1612号 银 行 间 函 证 程 序o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第 1613号 与 银 行 监 管 机 构的 关 系o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16、计 准 则 第 1621号 对 小 型 被 审 计 单位 审 计 的 特 殊 考 虑 o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第 1631号 财 务 报 表 审 计 中对 环 境 事 项 的 考 虑o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第 1632号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的审 计o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第 1633号 电 子 商 务 对 财 务报 表 审 计 的 影 响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体 系 与 法 律 责 任 16 ( 二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阅 业 务 准 则o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阅 准 则

17、第 2101号 财 务 报 表审 阅( 三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其 他 鉴 证 业 务 准 则o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其 他 鉴 证 业 务 准 则 第 3101号 历 史 财 务 信 息 审 计 或 审 阅 以 外 的 鉴 证 业 务o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其 他 鉴 证 业 务 准 则 第 3111号 预 测 性 财 务 信 息 审 的 审 核二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相 关 服 务 准 则o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相 关 服 务 准 则 第 4101号 对 财务 信 息 执 行 商 定 程 序 o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相 关 服 务 准

18、 则 第 4111号 代 编财 务 信 息三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质 量 控 制 准 则o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质 量 控 制 准 则 第 5101号 业 务质 量 控 制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体 系 与 法 律 责 任 17 o ( 三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的 适 用 范 围 和 约 束力o 适 用 于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行 鉴 证 业 务 、 相 关 服 务 业 务 的全 过 程 。 是 对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的 法 定 要 求 。o ( 四 ) 已 颁 布 实 施 的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项目

19、o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共 48项 , 其 中 : 审 计 准则 43项 , 其 他 鉴 证 业 务 准 则 2项 , 相 关 服 务 准 则 2项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质 量 控 制 准 则 1项 。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体 系 与 法 律 责 任 18 第 二 节 注 册 会 计 师 业 务 准 则o 一 、 鉴 证 业 务o 鉴 证 业 务 是 指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鉴 证 对 象 信 息 提 出 结 论 ,以 增 强 除 责 任 方 之 外 的 预 期 使 用 者 对 鉴 证 对 象 信 息信 任 程 度 的 业 务 。o 鉴 证

20、对 象 信 息 是 指 按 照 标 准 对 鉴 证 对 象 进 行 评 价 和计 量 的 结 果 ,即 财 务 报 表 。 o 鉴 证 对 象 是 指 鉴 证 对 象 信 息 所 反 映 的 内 容 。 比 如 ,年 报 审 计 中 年 报 是 鉴 证 对 象 信 息 , 年 报 反 映 的 财 务状 况 、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就 是 鉴 证 对 象 。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体 系 与 法 律 责 任 19 ( 一 ) 鉴 证 五 要 素o 1、 鉴 证 业 务 的 三 方 关 系 : P4注 册 会 计 师 、 责 任 方 、 预期 使 用 者o 三 方 关

21、 系 人 三 方 关 系 人 分 别 指 注 册 会 计 师 、 责 任 方 和 预 期 使 用 者 。责 任 方 与 预 期 使 用 者 可 能 是 同 一 方 , 也 可 能 不 是 同 一 方 。o ( 1) 注 册 会 计 师 , 是 指 取 得 注 册 会 计 师 证 书 并 在 会 计师 事 务 所 执 业 的 人 员 , 有 时 也 指 其 所 在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o ( 2) 责 任 方 分 两 种 情 形 , 在 直 接 报 告 业 务 中 , 对 鉴 证对 象 负 责 的 组 织 或 人 员 ; 在 基 于 责 任 方 认 定 的 业 务 中 ,对 鉴 证 对

22、 象 信 息 负 责 并 可 能 同 时 对 鉴 证 对 象 负 责 的 组 织或 人 员 。 o ( 3) 预 期 使 用 者 是 指 预 期 使 用 鉴 证 报 告 的 组 织 或 人 员 。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体 系 与 法 律 责 任 20 o 三 方 之 间 的 关 系o 三 方 之 间 的 关 系 是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由 责 任 方 负 责的 鉴 证 对 象 或 鉴 证 对 象 信 息 提 出 结 论 , 以 增 强除 责 任 方 之 外 的 预 期 使 用 者 对 鉴 证 对 象 信 息 的信 任 程 度 。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体 系

23、与 法 律 责 任 21 o 判 断 某 项 业 务 是 否 属 于 鉴 证 业 务 的 “ 三 方 关系 人 存 在 ” 标 准 。o 是 否 存 在 三 方 关 系 人 是 判 断 某 项 业 务 是 否 属于 鉴 证 业 务 的 重 要 标 准 之 一 。 如 果 某 项 业 务不 存 在 除 责 任 方 之 外 的 其 他 预 期 使 用 者 , 那么 该 业 务 不 构 成 一 项 鉴 证 业 务 。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体 系 与 法 律 责 任 22 o 【 例 题 】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行 鉴 证 业 务 中 , 责 任 方 就 是 对 鉴 证 对 象负

24、责 的 组 织 和 人 员 。 ( )o 【 答 案 】 o 【 解 析 】 当 在 直 接 报 告 业 务 中 , 责 任 方 是 对 鉴 证 对 象 负 责 的 组织 或 人 员 ; 在 基 于 责 任 方 认 定 的 业 务 中 , 责 任 方 是 对 鉴 证 对 象信 息 负 责 并 可 能 同 时 对 鉴 证 对 象 负 责 的 组 织 或 人 员 。o 【 例 题 】 责 任 方 和 预 期 使 用 者 两 者 就 是 同 一 方 。 ( )o 【 答 案 】 o 【 解 析 】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 责 任 方 和 预 期 使 用 者 可 能 来 自 同 一 企业 , 但

25、并 不 意 味 着 两 者 就 是 同 一 方 。 例 如 , 某 公 司 同 时 设 有 董事 会 和 监 事 会 , 监 事 会 需 要 对 董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提 供 的 信 息 进 行监 督 。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体 系 与 法 律 责 任 23 o 【 例 题 】 责 任 方 也 会 成 为 预 期 使 用 者 之 一 。 ( )o 【 答 案 】 o 【 解 析 】 由 于 鉴 证 结 论 有 利 于 提 高 鉴 证 对 象 信 息 的 可 信性 , 有 可 能 对 责 任 方 有 用 , 因 此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责 任方 也 会 成 为

26、预 期 使 用 者 之 一 , 但 不 是 惟 一 的 预 期 使 用 者 。例 如 , 在 财 务 报 表 审 计 中 , 责 任 方 是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管 理层 , 此 时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管 理 层 便 是 审 计 报 告 的 预 期 使 用者 之 一 , 但 同 时 预 期 使 用 者 还 包 括 企 业 的 股 东 、 债 权 人 、监 管 机 构 等 。o 【 例 题 】 在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鉴 证 业 务 中 , 下 列 属 于 “ 预 期使 用 者 ” 的 有 ( ) 。o A 股 东 及 潜 在 投 资 者 o B 债 权 人o C 管 理 层o D

27、 证 券 交 易 机 构o 【 答 案 】 ABCDo 【 解 析 】 选 项 A、 B、 D是 除 责 任 方 之 外 的 预 期 使 用 者 ,选 项 C的 管 理 层 是 责 任 方 , 也 是 预 期 使 用 者 。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体 系 与 法 律 责 任 24 o 2、 鉴 证 对 象 : P81财 务 业 绩 、 关 键 指 标 、 说 明 文件 、 有 效 性 认 定 、 遵 守 和 执 行 情 况 声 明o 3、 标 准 : P81即 用 来 对 鉴 证 对 象 进 行 评 价 或 计 量的 基 准 , 当 涉 及 列 报 时 , 还 包 括 列 报 的

28、 基 准 ;o 4、 证 据 。 获 取 充 分 、 适 当 的 证 据 是 注 册 会 计 师 提出 鉴 证 结 论 的 基 础 ;o 5 鉴 证 报 告 。 注 册 会 计 师 应 当 针 对 鉴 证 对 象 信 息(或 鉴 证 对 象 )在 所 有 重 大 方 面 是 否 符 合 适 当 的 标 准 ,以 书 面 报 告 的 形 式 发 表 能 够 提 供 一 定 保 证 程 度 的 结论 。o 这 些 要 素 构 成 一 个 完 整 的 “ 鉴 证 链 ” 。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体 系 与 法 律 责 任 25 o ( 二 ) 鉴 证 业 务 基 本 分 类 :o 审

29、 计 业 务 、 审 阅 业 务 和 其 他 鉴 证 业 务o ( 三 ) 其 他 分 类o 1.按 鉴 证 业 务 的 保 证 程 度 分 为 合 理 保 证 ( 审 计 业 务 )和 有 限 保 证 ( 审 阅 业 务 ) 。 合 理 保 证 的 保 证 水 平 要 高 于有 限 保 证 的 保 证 水 平 。 o 合 理 保 证 的 鉴 证 业 务 的 目 标 是 注 册 会 计 师 将 鉴 证 业 务 风险 降 至 该 业 务 环 境 下 可 接 受 的 低 水 平 , 以 此 作 为 以 积 极方 式 提 出 结 论 的 基 础 。o 有 限 保 证 的 鉴 证 业 务 的 目 标

30、是 注 册 会 计 师 将 鉴 证 业 务 风险 降 至 该 业 务 环 境 下 可 接 受 的 水 平 , 以 此 作 为 以 消 极 方式 提 出 结 论 的 基 础 。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体 系 与 法 律 责 任 26 o 2.按 鉴 证 对 象 分 为 责 任 方 认 定 和 直 接 报 告 业 务o 标 准 : 预 期 信 息 使 用 者 是 否 直 接 从 管 理 层 ( 责 任 方 ) 获取 鉴 证 对 象 信 息 。o 比 如 财 务 报 表 审 计 , 就 是 对 财 务 报 表 发 表 意 见 , 以 增 强财 务 报 表 可 信 程 度 的 鉴 证 业

31、 务 。 被 审 计 单 位 管 理 层 对 财务 状 况 、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进 行 确 认 、 计 量 和 列 报 而形 成 的 财 务 报 表 (鉴 证 对 象 信 息 )即 为 责 任 方 的 认 定 。注 册 会 计 师 在 审 计 报 告 中 对 历 史 财 务 信 息 提 供 高 水 平 保证 , 这 种 业 务 就 属 于 合 理 保 证 业 务 。o 而 内 部 控 制 鉴 证 业 务 属 于 直 接 报 告 业 务 , 因 为 注 册 会 计师 无 法 从 管 理 层 获 取 对 内 部 控 制 有 效 性 的 评 价 报 告 , 或者 虽 然 注 册

32、会 计 师 能 获 取 对 内 部 控 制 有 效 性 的 评 价 报 告 ,但 预 期 使 用 者 无 法 获 取 管 理 层 的 评 价 报 告 , 只 有 通 过 阅读 鉴 证 报 告 获 取 内 部 控 制 有 效 性 的 信 息 。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体 系 与 法 律 责 任 27 o 【 例 】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行 下 列 业 务 中 , 对 保 证 程 度 描 述 不正 确 的 是 ( ) 。o A 代 编 财 务 信 息 不 需 要 任 何 程 度 的 保 证o B 财 务 信 息 执 行 商 定 程 序 仅 需 要 有 限 保 证o C 内 部 控

33、 制 审 核 业 务 有 可 能 是 有 限 保 证 也 有 可 能 是 合理 保 证o D 验 资 要 合 理 保 证o 【 答 案 】 Bo 【 解 析 】 选 项 A是 相 关 服 务 , 不 需 要 任 何 程 度 的 保 证 ;对 于 选 项 C的 内 部 控 制 审 核 业 务 , 如 果 对 某 一 期 间 内 部控 制 进 行 审 核 是 有 限 保 证 , 对 截 止 某 一 时 间 点 的 内 部 控制 进 行 审 核 是 合 理 保 证 ; 选 项 D验 资 的 业 务 是 审 计 业 务 ,要 提 供 合 理 保 证 ; 选 项 B是 相 关 服 务 , 不 需 要 任

34、 何 程 度的 保 证 。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体 系 与 法 律 责 任 28 o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行 的 下 列 业 务 中 属 于 直 接 报 告 业 务 的 有( ) 。o A 对 ABC公 司 2007年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o B 对 ABC公 司 的 IT系 统 鉴 证o C 对 ABC公 司 2007年 度 预 测 性 财 务 信 息 进 行 审 核o D 对 ABC公 司 2007年 开 发 的 新 产 品 进 行 质 量 鉴 证o 【 答 案 】 BDo 【 解 析 】 选 项 A、 C是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行 的 基 于 责 任 方

35、 认定 的 业 务 , 选 项 B、 D是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行 的 直 接 报 告 业务 。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体 系 与 法 律 责 任 29 o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行 的 下 列 业 务 中 , 保 证 程 度 最 高 的 是( ) 。o A 财 务 报 表 审 计 o B 预 测 性 财 务 信 息 审 核o C 内 部 控 制 审 核o D 对 财 务 信 息 执 行 的 商 定 程 序o 【 答 案 】 Ao 【 解 析 】 选 项 A是 合 理 保 证 业 务 , 选 项 B、 C是 有限 保 证 的 业 务 , 选 项 D是 相 关 服 务 , 不

36、 需 要 任 何 保证 。o 二 、 相 关 服 务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体 系 与 法 律 责 任 30 o 第 三 节 审 计 质 量 控 制 准 则o 审 计 质 量 : 审 计 工 作 及 其 结 果 的 优 劣 程 度 。o 一 、 质 量 控 制 制 度 的 目 的 和 要 素o 1、 目 的 P84o 2、 要 素 P84 ( 7要 素 )o 二 、 对 业 务 质 量 承 担 的 领 导 责 任o ( 一 ) 对 主 任 会 计 师 的 总 体 要 求o ( 二 ) 行 动 示 范 和 信 息 传 达o ( 三 ) 树 立 质 量 至 上 的 意 识 注 册 会

37、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体 系 与 法 律 责 任 31 o 三 、 职 业 道 德 规 范o 四 、 客 户 关 系 和 具 体 业 务 承 接o ( 一 ) 考 虑 客 户 的 诚 信o ( 二 ) 考 虑 执 行 业 务 的 必 要 条 件 ( 6个 )o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 专 家 的 帮 助 、 质 量 控 制 、 按 期 完 成o ( 三 ) 客 户 关 系 的 终 止 与 业 务 约 定 的 解 除o 五 、 人 力 资 源o 六 、 业 务 执 行o 七 、 业 务 工 作 底 稿 o 八 、 监 控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体 系 与 法 律 责 任 3

38、2 第 四 节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法 律 责 任o 什 么 是 会 计 责 任 ?o 什 么 是 审 计 责 任 ?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体 系 与 法 律 责 任 33 CH4 “ 琼 民 源 ” 案 海 南 民 源 现 代 农 业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琼 民 源 ” , 自 1993年 4月 该 公 司 股 票 在 深 圳 证 券所 上 市 以 来 , 股 价 表 现 平 平 , 交 投 并 不 活 跃 。1996年 下 半 年 , 民 源 海 南 公 司 ( 琼 民 源 控 股 公 司 )与 深 圳 有 色 金 属 财 务 公 司 ( 琼

39、民 源 股 东 财 务 顾 问 )联 手 炒 作 琼 民 源 股 票 , 某 些 传 媒 对 琼 民 源 业 绩 大 加渲 染 , 致 使 众 多 投 资 者 在 不 明 真 相 的 情 况 下 盲 目 跟进 。 1996年 下 半 年 , 琼 民 源 股 份 在 短 短 5个 月 的 时间 里 上 涨 了 4倍 。 1997年 初 , 琼 民 源 在 年 度 财 务 报告 中 公 布 “ 1996年 度 实 现 利 润 5.7亿 元 , 资 本 公积 金 增 加 6.57亿 元 ” , 据 此 计 算 , 该 公 司 的 利 润 将比 上 一 年 增 加 一 千 倍 , 海 南 C会 计 师

40、 事 务 所 对 琼 民源 1996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出 具 了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计 报告 。 海 南 D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为 琼 民 源 出 具 了 资 产 评 估报 告 。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体 系 与 法 律 责 任 34 后 经 证 券 委 、 审 计 署 等 有 关 部 门 查 实 , 琼 民源 在 未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情 况 下 , 通 过 与 关联 公 司 及 他 人 签 订 的 未 经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批 准的 合 作 建 房 , 权 益 转 让 等 无 效 合 同 虚 构 利 润5.4亿 元 , 在 未 取 得

41、 土 地 使 用 权 、 未 经 国 家 有关 部 门 批 准 立 项 和 确 认 的 情 况 下 , 对 四 个 投资 项 目 资 产 评 估 编 造 资 本 公 积 6.57亿 元 , 为此 , 1998年 4月 29日 , 中 国 证 监 会 决 定 :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体 系 与 法 律 责 任 35 1、 鉴 于 琼 民 源 原 董 事 长 兼 总 经 理 马 等 人制 造 虚 假 财 务 收 据 的 行 为 涉 嫌 犯 罪 , 证 监 会已 将 有 关 材 料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 依 法 追 究 其 刑事 责 任 并 建 议 其 所 在 公 司 依 照

42、法 定 程 序 撤 销其 各 项 职 务 。 对 琼 民 源 公 司 处 以 警 告 。 对 琼民 源 其 他 董 事 待 履 行 法 定 送 达 程 序 后 予 以 处罚 。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体 系 与 法 律 责 任 36 2、 鉴 于 琼 民 源 1997年 3月 3日 的 股 东 大 会 已 决定 申 请 其 股 票 停 牌 、 公 司 全 部 董 事 集 体 辞 职的 实 际 情 况 , 建 议 由 琼 民 源 的 控 股 股 东 民 源海 南 公 司 的 主 管 部 门 组 成 清 理 整 顿 小 组 , 负责 处 理 琼 民 源 的 日 常 工 作 , 并 依

43、 法 召 开 琼 民源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选 举 新 的 董 事 会 。 在 新 的董 事 会 对 已 公 布 的 虚 假 财 务 报 告 进 行 更 正 并重 新 披 露 后 ,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向 深 交 所 申 请 复牌 。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体 系 与 法 律 责 任 37 3、 建 议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撤 销 直 接 为 琼 民 源 进 行 审计 的 海 南 C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吊 销 其 主 要 负 责人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资 格 证 书 。 对 C会 计 师 事 务所 总 所 处 以 警 告 , 暂 停 其 从 事 证

44、券 业 务 资 格 6个 月 , 对 该 事 务 所 在 琼 民 源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上签 字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暂 停 其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格 3年 。 对 海 南 D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罚 款 30万 元 ,暂 停 其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资 产 评 估 业 务 的 资 格 6个月 , 对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暂 停 其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3年 。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体 系 与 法 律 责 任 38 4、 对 民 源 海 南 公 司 深 圳 有 色 分 别 处 以 警 告 、没 收 非 法 所

45、 得 6651万 元 和 6630万 元 , 并 各罚 款 200万 元 , 建 议 有 关 部 门 对 深 圳 有 色 的主 要 负 责 人 和 直 接 负 责 人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据此 , 有 关 部 门 对 涉 案 单 位 和 人 员 作 出 了 相 应的 处 罚 。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体 系 与 法 律 责 任 39 o 一 、 会 计 责 任 与 审 计 责 任 o ( 一 ) 概 念o 会 计 责 任 是 在 被 审 计 单 位 治 理 层 的 监 督 下 , 按 照 适 用 的会 计 准 则 和 相 关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编 制 财 务 报

46、 表 ;o 审 计 责 任 是 按 照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对 财 务报 表 发 表 审 计 意 见 。o 会 计 责 任 和 审 计 责 任 不 能 相 互 替 代 。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体 系 与 法 律 责 任 40 o 二 、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律 责 任 产 生 的 原 因o ( 一 ) 被 审 计 单 位 方 面 的 责 任o 1、 错 误 、 舞 弊 和 违 法 行 为o 错 误 是 导 致 财 务 报 表 错 报 的 非 故 意 行 为 。o 舞 弊 是 指 使 用 欺 骗 手 段 获 取 不 当 或 非 法 利 益的

47、 故 意 行 为 。o 2、 经 营 失 败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体 系 与 法 律 责 任 41 o ( 二 ) 注 册 会 计 师 方 面 原 因o 1、 违 约 , 是 指 注 册 会 计 师 在 执 行 审 计 或 其 他 鉴 证业 务 时 , 未 能 履 行 同 委 托 人 签 订 的 合 同 要 求 。 o 2、 过 失 , 是 指 注 册 会 计 师 在 从 事 审 计 或 其 他 鉴 证业 务 时 缺 少 应 有 的 职 业 怀 疑 态 度 。 o 3、 欺 诈 , 是 注 册 会 计 师 以 欺 骗 或 坑 害 他 人 为 目 的的 一 种 故 意 的 错 误

48、 行 为 。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体 系 与 法 律 责 任 42 o ( 三 ) 错 误 、 舞 弊 、 违 法 行 为 与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法 律责 任o 判 定 注 册 会 计 师 是 否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应 当 同 时 满 足 两个 条 件 , 即 被 审 计 单 位 存 在 错 误 、 舞 弊 、 违 法 行 为 ,而 同 时 注 册 会 计 师 又 有 过 错 行 为 。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体 系 与 法 律 责 任 43 o 三 、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律 责 任 的 种 类o 1、 行 政 责 任 。o 2、 民 事 责 任

49、 。o 3、 刑 事 责 任 。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体 系 与 法 律 责 任 44 “原 野 公 司 ” 案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原 野 公 司 一 案 是追 究 的 经 典 案 例 。 特 区 事 务 所 自 原野 公 司 成 立 来 一 直 担 任 该 公 司 主 要 查 账 验 资工 作 , 5年 内 出 具 了 71份 查 账 和 验 资 报 告 ,存 在 以 下 过 失 : 1、 对 存 在 的 投 资 不 实 、 分 配不 合 理 、 虚 列 资 产 项 目 等 未 作 任 何 披 露 和 提出 异 议 ; 2、 原 野 公 司

50、下 属 公 司 存 在 的 严 重 虚假 问 题 未 予 以 揭 示 ; 3、 连 续 3年 的 审 计 报 告严 重 不 实 。 处 理 意 见 : 1、 停 业 整 顿 、 冻 结 财 产 ; 2、注 销 三 人 注 册 会 计 师 资 格 ; 3、 进 一 步 追 究 责任 。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体 系 与 法 律 责 任 45 o 四 、 我 国 法 律 对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律 责 任 的 规 范o ( 一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的 规 定o ( 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公 司 法 的 规 定o ( 三 ) 中 华 人

51、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的 规 定o ( 四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的 规 定o P94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体 系 与 法 律 责 任 46 o 五 、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律 责 任 的 防 范o ( 一 ) 注 册 会 计 师 减 少 过 失 和 防 止 欺 诈 的 原 则o 1、 增 强 执 业 独 立 性 。 o 2、 保 持 职 业 怀 疑 态 度 。 o 3、 强 化 职 业 监 督 。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体 系 与 法 律 责 任 47 o ( 二 ) 注 册 会 计 师 减 少 过 失 和 防 止 欺 诈 的 具 体 措 施o 1、 严 格 遵 循 注 册 会 计 师 职 业 道 德 和 专 业 标 准 的 要求 。 o 2、 建 立 、 健 全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质 量 控 制 制 度 。o 3、 审 慎 选 择 被 审 计 单 位 。 o 4、 严 格 签 订 审 计 业 务 约 定 书 。 o 5、 深 入 了 解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业 务 。o 6、 提 取 风 险 基 金 或 购 买 责 任 保 险 。 o 7、 聘 请 熟 悉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律 责 任 的 律 师 。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体 系 与 法 律 责 任 48 o 谢 谢 ,再 见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