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入确认的税务处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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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 于 收 入 确 认 的 税 务 处 理 1 关 于 收 入 确 认 的 税 务 处 理 关 于 收 入 确 认 的 税 务 处 理 2 l 涉 税 收 入 的 及 支 出指 开 发 企 业 将 建 设 中 的 商 品 房 预 先 出 售 给 买 受 人 ,并 由 买 受 人 支 付 定 金 或 预 付 房 价 款 的 阶 段 。商 品 房预 售l 预 售 收 入 : 预 售 过 程 中 取 得 的 定 金 、 预 收 房 款 。l 税 金 及 附 加 : 营 业 税 、 土 地 增 值 税 、 城 市 维 护建 设 税 、 教 育 费 附 加l 企 业 所 得 税 关 于 收 入 确 认

2、的 税 务 处 理 3 会 计 处 理l “预 收 账 款 ” 科 目l 核 算 内 容 : 按 照 合 同 规 定 收 取 的 未 完 工 开 发 产品 预 售 收 入 ; 预 收 购 房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购 房 定 金 。l 可 按 预 收 账 款 类 别 设 置 明 细 科 目 , 如 预 售 购 房款 、 预 收 购 房 定 金 等 关 于 收 入 确 认 的 税 务 处 理 4 l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应 在 土 地 和 商 品 房 应 经 移 交 , 已 将 发 票 结算 账 单 提 交 买 方 作 为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收 入 确

3、 认标 准 。 关 于 收 入 确 认 的 税 务 处 理 5应 收 账 款 银 行 存 款预 收 账 款经 营 收 入 关 于 收 入 确 认 的 税 务 处 理 6 税 务 处 理l 收 入 时 间 的 确 认 : 收 到 预 收 款 的 当 天 。l 收 入 金 额 的 确 认 : 实 际 收 到 的 预 收 款 ( 营 业 税 ) ; 企 业 销 售 未完 工 开 发 产 品 取 得 的 收 入 , 应 先 按 预 计 计 税 毛利 率 分 季 ( 或 月 ) 计 算 出 预 计 毛 利 额 , 计 入 当期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 企 业 所 得 税 ) 。 关 于 收 入

4、确 认 的 税 务 处 理 7 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十 五 条 纳 税 人 转 让 土 地 使 用 权 或 者 销 售 不 动产 , 采 取 预 收 款 方 式 的 , 其 纳 税 义 务 发生 时 间 为 收 到 预 收 款 的 当 天 。 关 于 收 入 确 认 的 税 务 处 理 8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业 务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 办法 ( 国 税 发 200931号 )l 第 九 条 企 业 销 售 未 完 工 开 发 产 品 取 得 的 收 入 , 应 先按 预 计 计 税 毛 利 率 分 季 ( 或 月 ) 计 算 出 预 计 毛 利

5、 额 ,计 入 当 期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开 发 产 品 完 工 后 , 企 业 应 及时 结 算 其 计 税 成 本 并 计 算 此 前 销 售 收 入 的 实 际 毛 利 额 ,同 时 将 其 实 际 毛 利 额 与 其 对 应 的 预 计 毛 利 额 之 间 的 差额 , 计 入 当 年 度 企 业 本 项 目 与 其 他 项 目 合 并 计 算 的 应纳 税 所 得 额 。 在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时 , 企 业 须 出 具 对 该 项 开 发 产 品 实际 毛 利 额 与 预 计 毛 利 额 之 间 差 异 调 整 情 况 的 报 告 以 及税 务 机 关 需 要 的

6、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关 于 收 入 确 认 的 税 务 处 理 9 第 八 条 企 业 销 售 未 完 工 开 发 产 品 的 计 税 毛 利 率 由各 省 、 自 治 、 直 辖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 地 方 税 务 局 , 按 下列 规 定 进 行 确 定 : ( 一 ) 开 发 项 目 位 于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列 市 人 民 政 府 所 在 地 城 市 城 区 和 郊 区 的 , 不 得 低 于 15 。 ( 二 ) 开 发 项 目 位 于 地 及 地 级 市 城 区 及 郊 区 的 , 不得 低 于 10%. ( 三 ) 开 发 项 目

7、位 于 其 他 地 区 的 , 不 得 低 于 5 。 ( 四 ) 属 于 经 济 适 用 房 、 限 价 房 和 危 改 房 的 ( 增加 ) , 不 得 低 于 3%. 关 于 收 入 确 认 的 税 务 处 理 10 企 业 所 得 税 预 缴 问 题 的 通 知 l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按 当 年 实 际 利 润 据 实 分 季 ( 或月 ) 预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 对 开 发 、 建 造 的 住 宅 、商 业 用 房 以 及 其 他 建 筑 物 、 附 着 物 、 配 套 设 施等 开 发 产 品 , 在 未 完 工 前 采 取 预 售 方 式 销 售 取得 的

8、预 售 收 入 , 按 照 规 定 的 预 计 利 润 率 分 季( 或 月 ) 计 算 出 预 计 利 润 额 , 计 入 利 润 总 额 预缴 , 开 发 产 品 完 工 、 结 算 计 税 成 本 后 按 照 实 际利 润 再 行 调 整 。 关 于 收 入 确 认 的 税 务 处 理 11 企 业 申 报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测 算( 不 考 虑 弥 补 亏 损 、 投 资 收 益 补 税 因 素 )l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本 期 新 增 预 售 收 入 毛 利 额 +其 他 利 润 -期 间 费 用 -税 金 及 附 加 关 于 收 入 确 认 的 税 务 处 理 12

9、 l 其 中 :l 本 期 新 增 预 售 收 入 毛 利 额 预 售 收 入 预 计 计 税 毛 利 率l 其 他 利 润 其 他 业 务 利 润 +营 业 外 收 支 净 额 +补贴 收 入 等 关 于 收 入 确 认 的 税 务 处 理 13 l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 办 法 第 十 二 条 企 业 发 生 的 期 间 费 用 、 已 销 开 发 产 品 计 税成 本 、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 土 地 增 值 税 准 予 当 期按 规 定 扣 除 。 预 售 房 关 于 收 入 确 认 的 税 务 处 理 14 土 地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l 纳

10、税 人 在 项 目 全 部 竣 工 结 算 前 转 让 房 地 产 取 得的 收 入 , 由 于 涉 及 成 本 确 定 或 其 他 原 因 , 而 无法 据 以 计 算 土 地 增 值 税 的 , 可 以 预 征 土 地 增 值税 , 待 该 项 目 全 部 竣 工 、 办 理 结 算 后 再 进 行 清算 , 多 退 少 补 。 具 体 办 法 由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辖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根 据 当 地 情 况 制 定 。根 据 房 地 产 行 业 的 经 营 特 点 , 为 简 化 征 管 , 对 房 地 产开 发 企 业 开 发 销 售 的 商 品 房 , 按 照 其

11、 取 得 的 收 入 (以 营业 税 的 征 收 基 数 为 基 点 )预 征 土 地 增 值 税 。 关 于 收 入 确 认 的 税 务 处 理 15 差 异 问 题l 会 计 制 度 确 认 销 售 实 现 实 践 与 税 法 规 定 的 纳 税义 务 时 间 不 一 致 。 关 于 收 入 确 认 的 税 务 处 理 16 l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 办 法 第 三 条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 应 视 为 已 经 完 工 :( 一 ) 开 发 产 品 竣 工 证 明 材 料 已 报 房 地 产 管 理 部 门备 案 。( 二 ) 开 发 产 品 已 开 始 投 入 使

12、 用 。( 三 ) 开 发 产 品 已 取 得 了 初 始 产 权 证 明 。指 项 目 开 发 完 工 , 正 式 对 外 经 营 并 确 认 营 业 收 入 的 阶 段 完 工销 售 关 于 收 入 确 认 的 税 务 处 理 17 “完 工 之 日 ” , 亦 指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 开 发 产品 只 有 符 合 上 述 完 工 条 件 , 实 际 销 售 收 入 才 可能 真 正 实 现 , 才 可 计 算 “ 实 际 销 售 收 入 毛 利 额和 预 售 收 入 毛 利 额 之 间 的 差 额 ” , 故 开 发 产 品符 合 完 工 条 件 是 进 行 所 得 税 结 算

13、的 前 提 条 件 。 关 于 收 入 确 认 的 税 务 处 理 18 当 预 计 计 税 毛 利 率 高 于 实 际 利 润 率 时 , 房 地产 开 发 企 业 往 往 会 对 已 完 工 开 发 产 品 进 行 所 得税 结 算 ,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退 还 多 征 的 企 业所 得 税 。 相 反 , 一 旦 出 现 预 计 计 税 毛 利 率 低 于实 际 利 润 率 的 情 况 , 就 会 有 意 避 开 进 行 所 得 税结 算 。 因 此 , 必 须 从 税 收 角 度 规 定 开 发 产 品 的完 工 标 准 , 以 保 证 国 家 税 收 不 流 失 。

14、 关 于 收 入 确 认 的 税 务 处 理 19 开 发 产 品 完 工 后 , 开 发 企 业 根 据 收 入 的 性质 和 销 售 方 式 , 按 照 收 入 确 认 的 原 则 , 确 认销 售 收 入 。 包 括 将 预 售 收 入 转 为 销 售 收 入 。 关 于 收 入 确 认 的 税 务 处 理 20 企 业 申 报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测 算( 不 考 虑 弥 补 亏 损 、 投 资 收 益 补 税 因 素 )l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本 期 现 房 销 售 收 入 实 际 毛 利 额 +本 期 新 增 预 售 收 入 毛 利 额 +本 期 结 转 收 入 中

15、已 征 税 的 预 售 收 入 毛 利 差 额 +其 他 利 润 -期 间 费 用 -税 金 及 附 加 关 于 收 入 确 认 的 税 务 处 理 21 l 其 中 : 本 期 毛 利 额现 房 预 售 前 期 预 售本 期 接 转实 际毛 利 额 预 计毛 利 额 毛 利差 额 关 于 收 入 确 认 的 税 务 处 理 22 l 毛 利 差 额 预 售 收 入 结 转 销 售 收 入 时 对 应 的 实 际 销售 收 入 毛 利 额 -相 应 的 预 售 收 入 毛 利 额l 预 售 收 入 毛 利 额 预 售 收 入 预 计 计 税 毛 利 率l 其 他 利 润 其 他 业 务 利 润

16、 +营 业 外 收 支 净 额 +补贴 收 入 等 关 于 收 入 确 认 的 税 务 处 理 23 l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 办 法 第 十 二 条 企 业 发 生 的 期 间 费 用 、 已 销 开 发 产 品 计 税成 本 、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 土 地 增 值 税 准 予 当 期按 规 定 扣 除 。 现 房 +预 售 房 关 于 收 入 确 认 的 税 务 处 理 24 销 售 收 入 的 范 围l 销 售 开 发 产 品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现 金 现 金 等 价 物 其 他 经 济 利 益l 价 外 费 用 代 收 款 项 ( 以 出 具 发 票 单 位

17、 为 标 准 进 行 判 断 )主 要 包 括 : 商 品 房 销 售 收 入 、 配套 设 施 销 售 收 入 、 代 建 工 程收 入 、 出 租 开 发 产 品 的 租 金收 入 等 。 关 于 收 入 确 认 的 税 务 处 理 25 纳 税 人 的 营 业 额 为 纳 税 人 提 供 应 税 劳务 、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销 售 不 动 产 收 取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 但 是 , 下 列 情形 除 外 : 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例 第 五 条 关 于 收 入 确 认 的 税 务 处 理 26 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第 十 三

18、条l 条 例 第 五 条 所 称 价 外 费 用 , 包 括 收 取 的 手 续 费 、补 贴 、 基 金 、 集 资 费 、 返 还 利 润 、 奖 励 费 、 违约 金 、 滞 纳 金 、 延 期 付 款 利 息 、 赔 偿 金 、 代 收款 项 、 代 垫 款 项 、 罚 息 及 其 他 各 种 性 质 的 价 外收 费 , 但 不 包 括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代 为 收 取 的政 府 性 基 金 或 者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 关 于 收 入 确 认 的 税 务 处 理 27 ( 一 ) 由 国 务 院 或 者 财 政 部 批 准 设 立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

19、由 国 务 院 或 者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财 政 、 价 格 主 管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 二 ) 收 取 时 开 具 省 级 以 上 财 政 部 门 印 制 的 财 政票 据 ;( 三 ) 所 收 款 项 全 额 上 缴 财 政 。 关 于 收 入 确 认 的 税 务 处 理 28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 办 法 第 五 条 开 发 产 品 销 售 收 入 的 范 围 为 销 售 开 发 产 品 过 程中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 包 括 现 金 、 现 金 等 价 物 及 其他 经 济 利 益 。 企 业 代 有 关 部 门 、

20、 单 位 和 企 业 收 取的 各 种 基 金 、 费 用 和 附 加 等 , 凡 纳 入 开 发 产 品 价内 或 由 企 业 开 具 发 票 的 , 应 按 规 定 全 部 确 认 为 销售 收 入 ; 未 纳 入 开 发 产 品 价 内 并 由 企 业 之 外 的 其他 收 取 部 门 、 单 位 开 具 发 票 的 , 可 作 为 代 收 代 缴款 项 进 行 管 理 。 关 于 收 入 确 认 的 税 务 处 理 29 l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发 票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第三 十 三 条 规 定 : 填 开 发 票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必 须 在 发 生 经

21、营 业务 确 认 营 业 收 入 时 开 具 发 票 。 未 发 生 经 营 业 务一 律 不 准 开 具 发 票 。 关 于 收 入 确 认 的 税 务 处 理 30 在 建 项 目 转 让l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营 业 税 若 干 政 策 问题 的 通 知 财 税 200316号 单 位 和 个 人 转 让 在 建 项 目 时 , 不 管 是 否 办理 立 项 人 和 土 地 使 用 人 的 更 名 手 续 , 其 实 质 是发 生 了 转 让 不 动 产 所 有 权 或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行 为 。对 于 转 让 在 建 项 目 行 为 应 按 以 下 办

22、法 征 收 营 业税 : 关 于 收 入 确 认 的 税 务 处 理 31 1、 转 让 已 完 成 土 地 前 期 开 发 或 正 在 进 行 土 地前 期 开 发 , 但 尚 未 进 入 施 工 阶 段 的 在 建 项 目 , 按“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 税 目 中 “ 转 让 土 地 使 用 权 ” 项目 征 收 营 业 税 。 2、 转 让 已 进 入 建 筑 物 施 工 阶 段 的 在 建 项 目 ,按 “ 销 售 不 动 产 ” 税 目 征 收 营 业 税 。 在 建 项 目 是 指 立 项 建 设 但 尚 未 完 工 的 房 地 产项 目 或 其 它 建 设 项 目 。 关

23、 于 收 入 确 认 的 税 务 处 理 32 销 售 退 回l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营 业 税 若 干 政 策 问题 的 通 知 财 税 200316号 单 位 和 个 人 提 供 营 业 税 应 税 劳 务 、 转 让 无 形资 产 和 销 售 不 动 产 发 生 退 款 , 凡 该 项 退 款 已 征收 过 营 业 税 的 , 允 许 退 还 已 征 税 款 , 也 可 以 从纳 税 人 以 后 的 营 业 额 中 减 除 。 关 于 收 入 确 认 的 税 务 处 理 33 销 售 折 扣l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营 业 税 若 干 政 策

24、 问 题 的 通 知 财 税 200316号 单 位 和 个 人 在 提 供 营 业 税 应 税 劳 务 、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销 售 不 动 产 时 , 如 果 将 价 款 与 折 扣 额 在 同 一 张 发 票 上注 明 的 , 以 折 扣 后 的 价 款 为 营 业 额 ; 如 果 将 折 扣 额 另开 发 票 的 , 不 论 其 在 财 务 上 如 何 处 理 , 均 不 得 从 营 业额 中 减 除 。 关 于 收 入 确 认 的 税 务 处 理 34 视 同 销 售l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 办 法 第 七 条 企 业 将 开 发 产 品 用 于 捐 赠 、 赞 助 、

25、 职 工 福利 、 奖 励 、 对 外 投 资 、 分 配 给 股 东 或 投 资 人 、抵 偿 债 务 、 换 取 其 他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非 货币 性 资 产 等 行 为 , 应 视 同 销 售 , 于 开 发 产 品 所有 权 或 使 用 权 转 移 , 或 于 实 际 取 得 利 益 权 利 时确 认 收 入 ( 或 利 润 ) 的 实 现 。 确 认 收 入 ( 或 利润 ) 的 方 法 和 顺 序 为 :取 消 开 发 产 品 转 做 固 定 资 产 关 于 收 入 确 认 的 税 务 处 理 35 ( 一 ) 按 本 企 业 近 期 或 本 年 度 最 近 月

26、 份 同 类 开 发 产 品市 场 销 售 价 格 确 定 ; ( 二 ) 由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参 照 当 地 同 类 开 发 产 品 市 场 公允 价 值 确 定 ; ( 三 ) 按 开 发 产 品 的 成 本 利 润 率 确 定 。 开 发 产 品 的 成本 利 润 率 不 得 低 于 15%, 具 体 比 例 由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确定 。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开 发 产 品 成 本 ( 1 成 本 利 润 率 ) ( 1 营 业 税 税 率 ) 关 于 收 入 确 认 的 税 务 处 理 36 建 筑 装 饰 劳 务 收 入l 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27、则 第 七 条 纳 税 人 的 下 列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 应 当 分 别 核 算 应税 劳 务 的 营 业 额 和 货 物 的 销 售 额 , 其 应 税 劳 务 的营 业 额 缴 纳 营 业 税 , 货 物 销 售 额 不 缴 纳 营 业 税 ;未 分 别 核 算 的 , 由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核 定 其 应 税 劳 务的 营 业 额 : ( 一 ) 提 供 建 筑 业 劳 务 的 同 时 销 售 自 产 货 物的 行 为 ; ( 二 ) 财 政 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情形 。 关 于 收 入 确 认 的 税 务 处 理 37 l 第 十 六 条

28、 规 定 : 除 本 细 则 第 七 条 规 定 外 , 纳 税人 提 供 建 筑 业 劳 务 ( 不 含 装 饰 劳 务 ) 的 , 其 营业 额 应 当 包 括 工 程 所 用 原 材 料 、 设 备 及 其 他 物资 和 动 力 价 款 在 内 , 但 不 包 括 建 设 方 提 供 的 设备 的 价 款 。 关 于 收 入 确 认 的 税 务 处 理 38 l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纳 税 人 以 清 包 工 形式 提 供 装 饰 劳 务 征 收 营 业 税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2006114号 ) 纳 税 人 采 用 清 包 工 形 式 提 供 的 装

29、 饰 劳 务 , 按照 其 向 客 户 实 际 收 取 的 人 工 费 、 管 理 费 和 辅 助材 料 费 等 收 入 (不 含 客 户 自 行 采 购 的 材 料 价 款和 设 备 价 款 )确 认 计 税 营 业 额 。 关 于 收 入 确 认 的 税 务 处 理 39 由 此 , 可 以 得 出 这 样 的 结 论 :l 首 先 ,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在 进 行 建 筑 工 程 招 标 时 , 可 以将 装 饰 工 程 单 独 进 行 。 l 其 次 , 与 施 工 单 位 签 订 装 饰 工 程 合 同 时 , 应 该 明确 约 定 “ 甲 供 部 分 装 饰 材 料 及

30、设 备 ” , 装 饰 公 司 仅 仅是 收 取 装 饰 工 程 劳 务 费 ( 即 人 工 费 、 管 理 费 及 辅 助 材料 费 等 费 用 ) , 并 注 明 装 饰 工 程 劳 务 费 总 金 额 ; 同 时合 同 中 应 明 确 , 甲 供 装 饰 材 料 、 设 备 价 款 不 再 与 施 工单 位 结 算 。 关 于 收 入 确 认 的 税 务 处 理 40 销 售 收 入 确 认 原 则l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 办 法 第 六 条 企 业 通 过 正 式 签 订 房 地 产 销 售 合 同 或 房 地 产 预 售 合 同 所 取 得 的 收 入 , 应 确认 为 销 售

31、 收 入 的 实 现 , 具 体 按 以 下 规 定 确认 : 关 于 收 入 确 认 的 税 务 处 理 41 一 次 性 全 额 收 款l ( 一 ) 采 取 一 次 性 全 额 收 款 方 式 销 售 开 发 产品 的 , 应 于 实 际 收 讫 价 款 或 取 得 索 取 价 款 凭据 ( 权 利 ) 之 日 ,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 关 于 收 入 确 认 的 税 务 处 理 42 分 期 收 款 方 式l ( 二 ) 采 取 分 期 收 款 方 式 销 售 开 发 产 品 的 ,应 按 销 售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的 价 款 和 付 款 日 确认 收 入 的 实

32、现 。 付 款 方 提 前 付 款 的 , 在 实 际付 款 日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 关 于 收 入 确 认 的 税 务 处 理 43 银 行 按 揭 方 式( 三 ) 采 取 银 行 按 揭 方 式 销 售 开 发 产 品 的 , 应按 销 售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的 价 款 确 定 收 入 额 ,其 首 付 款 应 于 实 际 收 到 日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余 款 在 银 行 按 揭 贷 款 办 理 转 账 之 日 确 认 收 入的 实 现 。 关 于 收 入 确 认 的 税 务 处 理 44 委 托 销 售 方 式l 支 付 手 续 费 方 式 采 取 支

33、 付 手 续 费 方 式 委 托 销 售 开 发 产 品 的 ,应 按 销 售 合 同 或 协 议 中 约 定 的 价 款 于 收 到 受 托方 已 销 开 发 产 品 清 单 之 日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 关 于 收 入 确 认 的 税 务 处 理 45 采 取 视 同 买 断 方 式 委 托 销 售 开 发 产 品 的 , 属 于 企 业 与 购买 方 签 订 销 售 合 同 或 协 议 , 或 企 业 、 受 托 方 、 购 买 方 三 方共 同 签 订 销 售 合 同 或 协 议 的 , 如 果 销 售 合 同 或 协 议 中 约 定的 价 格 高 于 买 断 价 格 , 则

34、 应 按 销 售 合 同 或 协 议 中 约 定 的 价格 计 算 的 价 款 于 收 到 受 托 方 已 销 开 发 产 品 清 单 之 日 确 认 收入 的 实 现 ; 如 果 属 于 前 两 种 情 况 中 销 售 合 同 或 协 议 中 约 定的 价 格 低 于 买 断 价 格 , 以 及 属 于 受 托 方 与 购 买 方 签 订 销 售合 同 或 协 议 的 , 则 应 按 买 断 价 格 计 算 的 价 款 于 收 到 受 托 方已 销 开 发 产 品 清 单 之 日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 l 视 同 买 断 方 式 关 于 收 入 确 认 的 税 务 处 理 46 3

35、.采 取 基 价 ( 保 底 价 ) 并 实 行 超 基 价 双 方 分 成 方 式委 托 销 售 开 发 产 品 的 , 属 于 由 企 业 与 购 买 方 签 订 销 售合 同 或 协 议 , 或 企 业 、 受 托 方 、 购 买 方 三 方 共 同 签 订销 售 合 同 或 协 议 的 , 如 果 销 售 合 同 或 协 议 中 约 定 的 价格 高 于 基 价 , 则 应 按 销 售 合 同 或 协 议 中 约 定 的 价 格 计算 的 价 款 于 收 到 受 托 方 已 销 开 发 产 品 清 单 之 日 确 认 收入 的 实 现 , 企 业 按 规 定 支 付 受 托 方 的 分

36、 成 额 , 不 得 直接 从 销 售 收 入 中 减 除 ; 如 果 销 售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的 价格 低 于 基 价 的 , 则 应 按 基 价 计 算 的 价 款 于 收 到 受 托 方已 销 开 发 产 品 清 单 之 日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 属 于 由 受 托方 与 购 买 方 直 接 签 订 销 售 合 同 的 , 则 应 按 基 价 加 上 按规 定 取 得 的 分 成 额 于 收 到 受 托 方 已 销 开 发 产 品 清 单 之日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l 超 基 价 分 成 方 式 关 于 收 入 确 认 的 税 务 处 理 47 采 取 包

37、 销 方 式 委 托 销 售 开 发 产 品 的 , 包 销期 内 可 根 据 包 销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参 照 上 述 1至 3项 规 定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 包 销 期 满 后 尚 未出 售 的 开 发 产 品 , 企 业 应 根 据 包 销 合 同 或 协 议约 定 的 价 款 和 付 款 方 式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l 包 销 方 式 关 于 收 入 确 认 的 税 务 处 理 48 视 同 销 售l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 办 法 第 七 条 企 业 将 开 发 产 品 用 于 捐 赠 、 赞 助 、 职 工 福 利 、 奖 励 、对 外 投

38、资 、 分 配 给 股 东 或 投 资 人 、 抵 偿 债 务 、 换 取 其他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等 行 为 , 应 视 同销 售 , 于 开 发 产 品 所 有 权 或 使 用 权 转 移 , 或 于 实 际 取得 利 益 权 利 时 确 认 收 入 ( 或 利 润 ) 的 实 现 。 确 认 收 入( 或 利 润 ) 的 方 法 和 顺 序 为 : 关 于 收 入 确 认 的 税 务 处 理 49 ( 一 ) 按 本 企 业 近 期 或 本 年 度 最 近 月 份 同类 开 发 产 品 市 场 销 售 价 格 确 定 ; ( 二 ) 由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参 照 当 地 同 类 开 发 产品 市 场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 ( 三 ) 按 开 发 产 品 的 成 本 利 润 率 确 定 。 开 发产 品 的 成 本 利 润 率 不 得 低 于 15%, 具 体 比 例 由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确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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