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精简

上传人:jun****875 文档编号:24476288 上传时间:2021-06-30 格式:PPT 页数:80 大小:631.03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行政管理精简_第1页
第1页 / 共80页
行政管理精简_第2页
第2页 / 共80页
行政管理精简_第3页
第3页 / 共80页
资源描述:

《行政管理精简》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管理精简(80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 第 一 章 绪 论 w 一 、 行 政 管 理 学 的 概 念 w ( 一 ) 行 政 的 概 念 。 最 广 义 行 政 说 : 行 政 是 指 国 家 所 有 机 关( 包 括 立 法 、 司 法 、 行 政 系 统 所 属 部 门 )和 所 有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计 划 、 决 策 、 协 调 、人 事 、 后 勤 事 务 等 活 动 的 管 理 与 处 理 。 广 义 行 政 说 : 行 政 指 一 种 与 政 治 相 分 离的 , 为 了 实 现 国 家 目 的 的 执 行 活 动 。 狭 义 行 政 说 : 行 政 是 指 除 国 家 立 法 、 司法 系 统 以 外 的

2、行 政 系 统 所 从 事 的 公 务 活动 。 w ( 二 ) 行 政 管 理 的 概 念 。 1、 行 政 管 理 学 又 称 为 公 共 行 政 学 、 行 政学 、 公 共 事 务 管 理 学 、 公 务 管 理 学 等 。其 英 文 名 称 Public Administration或Administration。 行 政 administration和 管 理 management是有 区 别 的 。 行 政 本 身 即 包 含 管 理 的 意 思 ,但 它 主 要 是 和 政 府 或 行 政 机 关 的 活 动 有关 , 而 管 理 除 指 一 般 性 管 理 之 外 , 主 要

3、和 工 商 企 业 的 活 动 有 关 。 w 行 政 管 理 指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依 法 管 理 国 家事 务 、 社 会 公 共 事 务 和 机 关 内 部 事 务 的组 织 活 动 。w 它 包 括 如 下 的 要 点 : 1、 行 政 管 理 主 体 是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的 执 行机 构 , 即 行 政 机 关 。 如 国 务 院 和 地 方 各 级人 民 政 府 。 ( 谁 管 理 ) 2、 行 政 管 理 的 客 体 是 国 家 事 务 、 社 会 公 共事 务 和 行 政 机 关 的 内 部 事 务 。 ( 管 什 么 ) 3、 行 政 管 理 活 动 的 根 本

4、 原 则 是 依 法 管 理 。( 怎 么 管 ) w ( 三 ) 行 政 管 理 学 的 研 究 目 的 。 1、 研 究 关 于 建 立 和 完 善 国 家 行 政 制 度 的理 念 、 理 论 和 方 法 ; 2、 为 政 府 公 共 行 政 管 理 提 供 恰 当 的 制 度设 计 ; 3、 研 究 如 何 提 升 政 府 公 共 管 理 的 水 平 ; 4、 全 面 培 养 政 府 公 务 员 , 尤 其 是 行 政 通才 。 三 、 行 政 管 理 学 的 形 成 与 发 展w ( 一 ) 西 方 行 政 管 理 学 的 产 生 与 发 展w1、 早 期 公 共 行 政 研 究 时

5、 期 。 指 从 1887年 威 尔 逊 (普 林 斯 顿 大 学 校 长 28任 美 国总 统 )发 表 行 政 学 之 研 究 一 文 到 科学 管 理 理 论 兴 起 之 前 的 一 段 历 史 时 期 。 这 一 时 期 国 家 由 自 由 资 本 主 义 向 垄 断 资本 主 义 过 渡 的 历 史 时 期 。 1887年 , 美 国 学 者 伍 德 罗 威 尔 逊 : 行 政学 之 研 究 一 文 , “ 行 政 学 ” 作 为 一 个 行政 管 理 学 的 概 念 , 标 志 现 代 意 义 上 的 行 政学 在 西 方 的 产 生 ; 1900年 , 美 国 学 者 古 德 诺

6、 : 政 治 与 行 政 一 书 , 提 出 政 治 与 行 政 分 离 的 主 张 , 促 成了 行 政 学 从 政 治 学 中 分 离 出 来 。 在 这 一 时 期 里 , 行 政 管 理 学 建 立 了 基 本 的理 论 基 础 , 形 成 了 初 步 的 学 科 体 系 , 产 生了 比 较 大 的 影 响 。 w2、 传 统 公 共 行 政 研 究 时 期 ( 以 1911年美 国 人 泰 罗 的 科 学 管 理 原 理 一 文 至20世 纪 30年 代 ) 。 科 学 管 理 之 父 泰 勒 ( 标 准 化 的 工 作 环 境 、工 作 方 式 、 工 作 流 程 来 提 高 工

7、 人 的 效 率 ) ; 管 理 理 论 之 父 法 约 尔 ( 管 理 的 十 四 项 原则 ; 管 理 的 五 要 素 : 计 划 、 组 织 、 指 挥 、协 调 、 控 制 ) ; 组 织 理 论 之 父 韦 伯 ( 官 僚 组 织 理 论 : 等级 制 原 则 、 人 员 考 试 任 用 、 书 面 形 式 的 规章 制 度 、 非 人 格 化 的 管 理 、 固 定 的 薪 酬 、据 工 作 成 就 升 迁 和 奖 惩 ) 。 管 理 上 强 调 标 准 化 管 理 , 注 重 效 率 的 提 高 ,忽 视 人 的 尊 严 和 行 为 的 研 究 。 ( 采 用 胡 萝卜 加 大

8、棒 的 方 式 管 理 人 )w 行 政 管 理 学 的 研 究 强 调 要 实 现 行 政 组 织的 合 理 化 、 行 政 过 程 的 制 度 化 、 行 政 行为 的 效 率 化 、 行 政 方 法 的 标 准 化 。 系 统地 提 出 了 行 政 管 理 学 的 研 究 对 象 、 内 容和 方 法 。 w3、 修 正 公 共 行 政 研 究 时 期 ( 20世 纪 30年 代 至 20世 纪 60年 代 ) 两 次 世 界 大 战 期 间 的 行 为 科 学 研 究 兴 起 ,强 调 从 人 的 作 用 、 需 求 、 动 机 、 相 互 关系 和 社 会 环 境 等 方 面 研 究

9、 其 对 管 理 活 动及 其 结 果 的 影 响 。 1927 1932年 梅 奥 的 霍 桑 试 验 马 斯 洛 的 需 求 层 次 理 论 。 其 中 生 理 需 要 是 人 的 饥 、 渴 、 生 育 等 基 本 生 理机 能 安 全 需 要 泛 指 广 义 的 安 全 。 如 职 业 、 劳 动 、心 理 、 环 境 等 方 面 的 安 全 社 交 需 要 包 括 友 谊 与 归 属 感 尊 重 需 要 包 括 自 我 尊 重 ( 自 信 心 、 自 豪 感和 胜 利 感 ) 与 社 会 尊 重 ( 能 力 、 成 就 得 到 社 会的 认 可 ) 自 我 实 现 的 需 要 指 人

10、 们 发 挥 潜 能 、 实 现 社会 抱 负 的 需 要生 理 需 要 安 全 需 要 社 交 需 要 尊 重 需 要 自 我 实 现 需 要1. 生 理 需 要2. 安 全 需 要3. 社 交 需 要4. 尊 重 需 要5. 自 我 实 现 需 要 麦 克 雷 戈 的 “ X-Y理 论 ” : 反 映 了 人 性 论的 基 本 问 题 。 “ X理 论 ” : 认 为 人 的 本 性 是 好 逸 恶 劳 、 不负 责 的 , 应 以 严 格 的 规 章 制 度 进 行 管 理 ; “ Y理 论 ” : 认 为 人 的 本 性 是 勤 劳 和 负 责 的 , 关 键 在 于 引 导 狼 性

11、文 化 与 柔 性 关 怀 行 政 理 论 发 展 强 调 政 治 与 行 政 的 配 合 ; 民主 与 效 率 的 一 致 ; 以 人 为 本 的 行 政 观 ; 重视 非 正 式 组 织 。 w4、 整 合 公 共 行 政 研 究 时 期 ( 20世 纪 60年 代 ) 管 理 理 论 有 社 会 系 统 学 派 、 决 策 理 论 学 派 、系 统 管 理 学 派 、 经 验 主 义 学 派 、 权 变 理 论学 派 等 等 , 理 论 学 派 林 立 。 最 显 著 的 特 点 : 把 社 会 科 学 、 自 然 科 学 的最 新 成 果 广 泛 应 用 到 行 政 管 理 的 研 究

12、 中 来 ,使 行 政 管 理 日 益 成 为 一 门 多 学 科 相 互 交 叉 、相 互 渗 透 的 综 合 性 学 科 。 生 态 行 政 学 、 新公 共 行 政 学 、 公 共 政 策 分 析 等 出 现 。 第 三 章 行 政 职 能 一 、 现 代 行 政 职 能 问 题 的 由 来 和 发 展 ( 一 ) 由 来 罗 斯 福 “ 新 政 ” ( 1) 历 史 背 景 : 1929-1932年 资 本 主 义 世 界 经济 危 机 ( 2) “ 新 政 ” 的 主 要 内 容 : “ 伸 出 看 得见 的 手 ”a、 扩 充 总 统 的 立 法 职 能 ;b、 扩 充 总 统 的

13、 行 政 职 能 : 建 立 总 统 办 公厅 和 各 种 辅 助 机 构 , 总 统 直 接 领 导 预 算局 、 经 济 顾 问 委 员 会 、 国 家 安 全 委 员 会c、 扩 充 总 统 的 经 济 职 能 : 设 立 田 纳 西 河流 域 管 理 局 等 经 济 管 理 机 构 ; 第 一 次 规定 联 邦 政 府 对 华 尔 街 ( WallStreet) 的 管制 ; 由 政 府 承 担 巨 大 的 公 共 工 程 开 支 并进 行 工 程 监 管 。 ( 3) “ 新 政 ” 的 实 施 成 果 : 重 新 振 兴了 美 国 经 济 , 政 府 干 预 经 济 和 社 会 事

14、 务成 为 共 识( 二 ) “ 东 亚 经 济 奇 迹 ” : 后 发 展 国 家政 府 行 政 职 能 的 体 现( 1) 普 遍 的 政 府 主 导 型 经 济 发 展 战 略( 2) “ 官 -产 -学 ” 高 度 协 同 的 一 体 化 的经 济 发 展 和 运 行 体 制 。( 3) “ 良 性 互 动 ” : 民 众 大 力 支 持( 4) 经 验 : 后 发 展 中 国 家 政 府 导 向 型经 济 发 展 战 略 有 其 必 然 性 ( 三 ) “ 东 亚 金 融 危 机 ” : 后 发展 国 家 政 府 行 政 职 能 的 纠 正 “东 亚 金 融 危 机 ” 事 实 上

15、是 “ 公 共政 策 ” 的 危 机 未 能 及 时 有 效 地 调 整 政 府 的 职 能 和 公共 行 政 的 管 理 方 式 、 改 变 经 济 增 长 的方 式 。 体 制 僵 化 、 政 策 缺 乏 前 瞻 性 、行 政 能 力 低 下 , 是 东 亚 金 融 危 机 的 主因 之 一 。 二 、 行 政 职 能 含 义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和 法 律 法 规 授 权 的 其 他 社会 公 共 组 织 在 依 法 对 国 家 及 社 会 公 共 事务 实 施 管 理 和 服 务 时 所 负 有 的 职 责 和 发挥 的 功 能 。 四 、 有 关 行 政 职 能 问 题 的 争 论

16、( 一 ) 政 府 与 市 场 的 关 系涉 及 到 政 府 的 经 济 职 能 , 市 场 失 灵 和 政府 失 灵 问 题 是 核 心 问 题 。1、 市 场 失 灵 : Market Failures 因 为 市 场 局 限 性 和 缺 陷 所 导 致 资 源 配 制 的 低效 率 。 A、 垄 断 : 完 全 竞 争 假 定 在 经 济 运 行 中 存在 独 占 、 寡 头 垄 断 、 过 度 竞 争 等 问 题 ,结 果 会 损 害 社 会 效 率 ;B、 公 共 产 品 : “ 具 有 非 竞 争 性 或 非 排 他性 ” , 如 国 防 、 清 洁 的 空 气C、 外 部 性 问

17、 题 : 污 染 、 教 育 ;D、 信 息 不 对 称 问 题 : 二 手 车 市 场 、 医 疗 ;E、 公 平 问 题 : 义 务 教 育 、 房 地 产 ;F、 偏 好 不 合 理 : 毒 品 ;G、 经 济 周 期 问 题 跳过 2、 政 府 失 灵 : Government Failures A、 缺 乏 激 励 机 制 。 薪 资 弹 性 小 , 晋升 比 较 注 重 资 历 。 B、 垄 断 是 政 府 无 法 克 服 的 弱 点 。 C、 政 府 的 政 绩 不 易 直 接 评 估 。 3、 政 府 干 预政 府 干 预 要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A、 政 府 与 市

18、场 不 能 互 相 替 代 。 B、 政 府 干 预 经 济 仅 界 定 在 弥 补 和 防 止 市 场失 效 的 范 围 。 C、 政 府 干 预 也 必 须 讲 究 成 本 效 益 。 四 、 效 率 ( Efficiency) 和 公 平( Justice) 的 关 系1、 公 平 和 效 率 的 含 义 : 曼 昆 ( Gregory Mankiw)A、 效 率 是 社 会 能 从 稀 缺 资 源 中 获 得 更 多的 东 西 , 即 产 出 最 大 化 ;B、 公 平 是 经 济 成 果 在 社 会 成 员 中 的 平 等分 配 ;C、 效 率 是 如 何 使 经 济 蛋 糕 变 大

19、 , 平 等 是如 何 公 平 分 配 经 济 蛋 糕 ; 2、 公 平 和 效 率 的 争 论 : 三 种 争 论A、 效 率 优 先 论 : 效 率 是 个 人 勤 奋 的 结 果 ,直 接 反 映 出 个 人 的 努 力 程 度 , 多 劳 多 得 ;效 率 反 映 了 公 平 。B、 公 平 优 先 论 : 对 财 产 、 信 息 、 社 会 关 系 、 教 育 程 度 的 占 有 ,严 重 破 坏 “ 机 会 均 等 ” 原 则 , 形 成 事 实 上 的权 利 不 平 等 。 市 场 从 来 就 不 是 按 照 个 人 对 社 会 的 实 际 贡 献评 价 和 支 付 报 酬 的

20、。 如 资 本 市 场 。 C、 效 率 公 平 平 衡 论 : 以 最 小 的 公 平 代 价换 取 最 大 的 效 率 结 果 。 在 混 合 经 济 的 基础 上 建 立 一 种 兼 顾 公 平 与 效 率 、 结 果 均等 与 机 会 均 等 的 制 度 。 “初 次 分 配 注 重 效 率 , 再 分 配 注 重 公 平 。“ 初 次 分 配 是 指 企 业 单 位 内 部 的 分 配 , 其依 据 主 要 是 效 率 原 则再 分 配 是 指 在 初 次 分 配 的 基 础 上 , 政 府 通过 税 收 、 政 策 、 法 律 等 措 施 , 调 节 各 收 入主 体 之 间 现

21、金 或 实 物 的 分 配 过 程 。如 何 解 决 ? 第 二 节 政 府 行 政 职 能 的 转 变 一 、 行 政 职 能 的 主 要 内 容 按 照 按 作 用 的 领 域 划 分 : 包 括 政 治 职 能 、 经济 职 能 、 文 化 职 能 和 社 会 职 能 。 1、 政 治 职 能 : A政 治 统 治 职 能 。 B保 卫 国 家 主 权 的 职 能 。 C民 主 职 能 。 2、 经 济 职 能 :A规 范 和 稳 定 市 场 秩 序 , 确 保 自 由 竞 争的 职 能 ;B对 经 济 进 行 宏 观 调 控 , 确 保 国 民 经 济平 衡 发 展 的 职 能 ;C生

22、 产 和 提 供 公 共 物 品 , 弥 补 市 场 的 不足 的 职 能 ;D管 理 国 有 资 产 的 职 能 3、 文 化 职 能 : A、 意 识 形 态 职 能 ; B、发 展 科 学 技 术 和 教 育 职 能 ; C、 发 展 文 学艺 术 和 体 育 职 能 韩 国 申 报 的 江 陵 端午 祭 巴 黎 时 间 2005年 11月 24日 被 联 合 国教 科 文 组 织 正 式 确定 为 “ 人 类 传 说 及无 形 遗 产 著 作 ” 。 4、 社 会 职 能 : 政 府 的 社 会 职 能 是 指 政 府除 政 治 、 经 济 和 文 化 职 能 之 外 的 社 会 管理

23、 职 能 。 A、 维 持 社 会 秩 序 , 保 证 人 身 安 全 和 私 人 财产 安 全 的 职 能 ; B、 确 保 社 会 公 平 分 配 ; C、 环 境 保 护 的 职 能 ; D、 社 会 保 障 职 能 。 一 个 国 家 的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 至 少 应 当 包 括 社会 保 险 、 社 会 救 济 或 者 国 家 救 济 、 社 会 福 利 、公 共 医 疗 卫 生 事 业 等 几 方 面 的 内 容 。 此 外 我国 还 建 有 失 业 保 险 、 工 伤 保 险 制 度 和 生 育 保险 制 度 等 。 二 、 我 国 行 政 职 能 转 变 的 历 史

24、必然 性( 一 ) 行 政 环 境 发 展 变 化 的 必 然 要 求 ( 1) 适 应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的 要 求 : 计 划 到 市场 的 转 换 ( 2) 适 应 政 治 体 制 改 革 的 需 要 : 还 政 于 民 ,减 政 放 权 ( 3) 适 应 WTO体 系 规 则 的 需 要 : 政 府 管 理模 式 与 国 际 接 轨 ( 二 ) 政 府 机 构 改 革 的 重 要 前 提 和 基 础 :职 能 机 构( 三 ) 行 政 管 理 科 学 化 和 技 术 手 段 现 代化 的 必 然 结 果( 四 ) 顺 应 世 界 各 国 行 政 职 能 不 断 发 展变 化 的

25、趋 势( 五 ) 提 高 政 府 工 作 效 率 , 防 止 、 遏 制 、减 少 政 府 腐 败 现 象 的 发 生 三 、 现 代 政 府 行 政 职 能 的 特 点( 一 ) 不 断 提 升 社 会 服 务 职 能 : “ 管 制 ” 向 “ 服 务 ” 转 变( 二 ) 行 政 职 能 日 益 社 会 化 : “ 全 能 ” 向“ 有 限 ” 转 变( 三 ) 地 方 政 府 作 用 加 大 : “ 集 权 ” 向 “ 放权 ” 转 变( 四 ) 行 政 管 理 日 益 法 治 化 : “ 人 治 ” 向 “ 法 治 ” 转 变 四 、 我 国 现 阶 段 政 府 行 政 职 能 的转

26、 变( 一 ) 行 政 职 能 重 心 的 转 移 : 经 济 职 能和 社 会 服 务 职 能 的 地 位 上 升( 二 ) 行 政 职 能 方 式 的 转 变 : 经 济 手 段 、法 律 手 段 和 必 要 的 行 政 手 段 相 结 合( 三 ) 行 政 职 能 关 系 的 转 变 : 1、 理 顺 中 央 与 地 方 、 上 级 与 下 级 政 府 之间 的 职 能 关 系 必 须 在 合 理 划 分 事 权 、 财 权 的 基 础 上 , 明 确中 央 与 地 方 的 职 能 关 系2、 理 顺 政 企 关 系 A、 所 有 权 和 经 营 权 分 开 B、 理 顺 产 权 关 系

27、 , 政 府 的 国 有 资 产 所 有者 职 能 和 行 政 管 理 职 能 分 开 4、 理 顺 政 府 与 社 会 关 系 : A、 在 管 理 范 围 上 , 改 变 原 来 由 政 府 包办 一 切 社 会 事 务 的 做 法 , 向 社 会 提 供“ 公 共 物 品 ” ; B、 在 管 理 模 式 上 , “ 小 政 府 、 大 社 会 ” ; C、 在 管 理 方 法 上 , 间 接 的 以 法 律 为 主 的方 法 ;5、 理 顺 政 府 内 部 各 职 能 部 门 关 系 : 明 确职 责 分 工 第 一 节 概 述u一 、 行 政 组 织 概 述u(一 )行 政 组 织

28、的 涵 义 。u组 织 是 为 实 现 某 一 共 同 目 标 的 一 群 人 通 过 分工 与 合 作 , 运 用 不 同 层 次 的 权 力 与 职 责 , 按照 一 定 的 方 式 所 组 成 并 与 外 部 环 境 相 适 应 的有 机 结 合 体 。 u行 政 组 织 是 在 宪 法 和 法 律 范 围 内 拥 有 和 行使 行 政 权 、 具 体 实 施 社 会 公 共 事 务 管 理 的正 式 的 组 织 实 体 或 组 织 系 统 。u(二 )行 政 组 织 的 特 征 。政 治 性 发 展 性权 威 性 社 会 性法 制 性系 统 性 u一 、 我 国 行 政 组 织 的 层

29、 级 划 分u1、 全 国 行 政 层 次 划 分 ( 五 层 )u中 央 政 府 ( 国 务 院 )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政府 省 辖 市 政 府 ( 设 区 市 政 府 ) 县 、 自 治县 、 县 级 市 政 府 乡 ( 镇 ) 政 府 u 国 务 院 由 总 理 、 副 总 理 、 国 务 委 员 、 各 部 部 长 、各 委 员 会 主 任 、 审 计 长 、 秘 书 长 组 成 。u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是 国 务 院 综 合 性 日 常 办 公 机 构 , 负责 处 理 国 务 院 的 日 常 工 作 , 与 27个 组 成 部 门 是 并列 关 系 ;u 国

30、 务 院 直 属 机 构 的 行 政 地 位 低 于 部 、 委 、 行 、 署 ,其 设 立 、 撤 销 或 变 动 由 国 务 院 会 议 讨 论 决 定 。u u 国 务 院 议 事 协 调 机 构 和 临 时 机 构 与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部 委 既 没 有 上 下 级 关 系 , 也 不 是 并 列 关 系 。 u二 、 我 国 的 行 政 组 织 改 革 ( 即 机 构 改 革 )u我 国 行 政 组 织 体 制 弊 端 :u政 企 不 分 , 政 府 干 预 市 场 , 市 场 难 以 发挥 基 础 作 用u主 要 依 靠 行 政 手 段 管 理 经 济 、

31、社 会 事 务u政 府 机 构 庞 大 、 官 僚 主 义 严 重 。 工 作 是 开 会 , 管 理 是 收 费 , 协 调 是 喝 醉 。 第八章 行政监督第一节行政监督概述一 、 行 政 监 督 的 概 念(一 )行 政 监 督 的 含 义 行 政 监 督 , 是 指 对 行 政 的 监 督 , 是 指 国 家 机关 及 国 家 机 关 系 统 外 部 的 个 人 或 组 织 依 法 对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实 施 法 律 和 是 否遵 纪 守 法 进 行 的 监 督 。 1 行 政 监 督 主 体 监 督 主 体 , 包 括 国 家 的 行 政 监 督 和 社

32、 会 的 行 政 监督 两 个 方 面 。 其 中 国 家 的 行 政 监 督 有 立 法 机 关 、 司 法 机 关 以 及行 政 机 关 (如 , 行 政 监 察 和 审 计 部 门 )等 。 社 会 的 行 政 监 督 包 括 各 种 社 会 力 量 , 如 政 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 公 民 和 新 闻 媒 体 等 。(二 ) 行 政 监 督 的 构 成 要 素 2 行 政 监 督 客 体 行 政 监 督 的 指 向 和 客 体 是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国 家公 务 员 。 依 法 拥 有 行 政 管 理 权 力 、 行 使 行 政 管 理职 能 的 非 行 政

33、组 织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 也 属 于 行 政 监督 的 客 体 。3 行 政 监 督 内 容 行 政 监 督 主 体 不 是 对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国 家 公 务员 的 任 何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而 只 是 对 国 家 行 政 机 关及 其 国 家 公 务 员 在 执 行 公 务 和 履 行 职 责 时 的 失 范行 为 和 失 效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二 、 行 政 监 督 的 特 点第 一 , 权 威 性 。第 二 , 强 制 性 。第 三 , 独 立 性 。 监 督 主 体 和 监 督 客 体 决 不 能 两位 一 体 , 更 不 能 让 监 督

34、 主 体 依 附 或 受 制 于 监 督客 体 , 而 是 必 须 具 有 相 对 的 独 立 性 。第 四 , 多 样 性 。 多 样 化 的 行 政 监 督 主 体 网 络 体系 。第 五 , 广 泛 性 。 实 体 &程 序 , 合 法 性 &合 理 性第 六 , 整 体 性 。 (一 )行 政 监 督 是 依 法 行 政 的 必 然 要 求 。(二 )加 强 行 政 监 督 是 发 展 民 主 政 治 、 维 护 人民 的 合 法 权 益 的 重 要 途 径 。(三 )完 善 和 执 行 行 政 监 督 是 推 进 廉 政 建 设 的必 要 措 施 。三 、 行 政 监 督 的 意 义

35、 和 作 用 第 二 节 行 政 内 部 监 督 体 系一 、 政 府 机 关 内 部 的 自 我 监 督行 政 机 关 内 部 的 自 我 监 督 , 是 国 家 机 关 自 我约 束 和 控 制 的 自 力 性 监 督 或 自 律 性 监 督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和 各 直 属 机 关 对 各 地 方 各 级 人民 政 府 相 应 的 工 作 部 门 、 上 级 政 府 部 门 对 下级 政 府 部 门 的 监 督 , 是 主 管 监 督 。 ( 如 听 取工 作 报 告 、 督 促 工 作 进 展 、 检 查 决 定 命 令 的执 行 、 进 行 违 纪 处 理 、 行 政 裁 决

36、 、 行 政 复 议 ) 政 府 各 职 能 部 门 就 其 所 主 管 的 工 作 , 在 自己 职 权 范 围 内 对 其 他 部 门 实 行 监 督 , 这 是职 能 监 督 。 另 外 , 下 级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按 照 民主 集 中 制 原 则 , 通 过 反 映 情 况 和 问 题 、 提出 批 评 和 建 议 进 行 申 诉 和 控 诉 等 方 式 , 对上 级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的 行 为 实 施 的监 督 。 政 府 设 立 专 门 行 使 监 察 权 的 国 家 监 察 机 关 ,对 所 有 的 行 政 部 门 的 行 政 管

37、理 工 作 实 行 全 面性 的 监 督 ( 违 反 国 法 构 成 犯 罪 的 除 外 ) 。行 政 监 察 机 关 进 行 监 督 的 优 点 是 , 能 使 行 政监 察 活 动 经 常 化 、 专 业 化 、 制 度 化 , 提 高 监督 的 权 威 性 。二 、 国 家 行 政 监 察 机 关 的 专 门 监督 当 前 存 在 的 问 题 : 行 政 监 察 机 构 缺 乏 独 立 性 和地 位在 当 代 中 国 , 专 职 监 督 机 构 实 行 的 是 双 重 领 导 体 制(同 级 行 政 机 关 和 上 级 业 务 部 门 领 导 )。经 济 上 , 监 督 机 构 一 般

38、都 是 从 同 级 行 政 部 门 那 里 领取 活 动 经 费 ;组 织 上 , 监 督 机 构 的 负 责 人 大 多 是 由 行 政 机 关 领 导成 员 兼 任 或 任 命 , 因 此 易 导 致 唯 首 长 之 命 是 从 。 审 计 机 关 是 政 府 专 设 的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及 财 经法 规 , 以 科 学 的 方 法 对 各 级 行 政 机 关 、 各 企事 业 单 位 和 社 会 团 体 的 经 济 业 务 、 财 务 行 为实 施 监 督 的 机 关 。审 计 工 作 主 要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调 查 权 、 处 理权 、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

39、通 报 。三 、 国 家 审 计 机 关 的 监 督 国 务 院 审 计 长 是 国 务 院 组 成 人 员 ; 审计 署 在 国 务 院 总 理 领 导 下 , 依 照 法 律规 定 独 立 行 使 审 计 权 , 不 受 其 他 行 政机 关 、 社 会 团 体 和 个 人 的 干 涉 。地 方 各 级 审 计 机 关 ,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独立 行 使 审 计 权 , 对 本 级 政 府 和 上 一 级审 计 机 关 负 责 。 第 三 节 行 政 外 部 监 督 体 系一 、 政 党 的 监 督我 国 实 行 党 政 分 开 , 党 的 监 督 方 式 是 : 通 过各 级 党

40、委 对 党 员 公 务 员 实 行 监 督 ; 党 员 公 务员 模 范 遵 纪 守 法 ; 基 层 党 组 织 发 挥 保 证 监 督作 用 ; 党 的 纪 委 检 查 委 会 员 进 行 监 督 , 协 助党 委 管 理 好 党 风 。现 代 西 方 国 家 中 , 政 党 对 行 政 的 监 督 主 要 通过 两 方 面 进 行 : 制 造 社 会 舆 论 ; 政 党 议 员 代表 本 党 利 益 对 政 府 工 作 的 监 督 。 二 、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的 监 督国 家 权 力 机 关 监 督 也 叫 立 法 监 督 。 各 国 的 立法 监 督 活 动 主 要 有 质 询

41、、 诘 问 、 不 信 任 表 决 、弹 劾 、 审 批 、 调 查 等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是 我 国 的 权 力 机 关 , 在 国 家 机构 中 处 于 最 高 地 位 , 其 他 国 家 机 关 由 其 产 生向 其 负 责 , 受 其 监 督 。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是 最 高类 型 的 监 督 主 体 , 享 有 最 高 和 广 泛 的 行 政 监督 职 权 。 在 实 践 活 动 中 , 行 政 监 督 在 整 个 人 大 工作 程 序 中 处 于 十 分 薄 弱 的 环 节 , 表 现 在 :首 先 , 对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因 为 缺 乏 具 体 、详 细 的

42、 程 序 性 规 定 而 无 法 操 作 。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终 于 在 2004年 5月 设 立 了法 制 工 作 委 员 会 法 规 审 查 备 案 室 , 以 对 行政 法 规 和 地 方 性 法 规 是 否 存 在 违 法 违 宪 的问 题 进 行 审 查 、 通 报 并 向 制 定 法 律 规 范 的机 关 提 出 限 期 修 改 或 撤 销 相 关 条 款 的 动 议 。 d 其 次 , 国 家 财 政 预 算 决 算 的 审 议 上 是 滞 后 的 和形 式 性 的 , 缺 乏 强 有 力 的 制 约 和 监 督 。 预 算 编 制 较 粗 糙 , 审 查 时 间 太

43、 短 , 人 大 代 表 不 专 业 。“ 代 表 看 了 等 于 白 看 ” 。 而 外 国 的 议 会 百 分 之 六 十的 时 间 用 在 审 核 各 种 财 政 预 算 上 预 算 法 并 未 明确 规 定 人 大 的 预 算 。 修 正 权 。 没 有 预 算 修 正 权 , 人 代 会 在 审 查 时 只 有 通过 和 否 决 两 个 极 端 选 择 。在 许 多 地 方 , 相 当 多 的 预 算 调 整 以 及 某 些 政 府 收 人( 例 如 土 地 出 让 金 等 ) 仍 然 未 纳 人 人 大 预 算 监 督 。 再 次 , 各 种 行 政 监 督 的 方 式 难 以 有

44、 效 适 用 。人 大 的 监 督 一 般 采 用 审 议 和 听 取 工 作 报 告 、听 取 专 题 汇 报 、 询 问 了 解 、 执 法 检 查 、 实 地考 察 、 实 地 视 察 等 比 较 温 和 的 监 督 方 式 ; 很少 采 用 质 询 、 撤 销 、 罢 免 和 听 证 等 严 厉 的 监督 方 式 。 最 后 , 对 于 工 作 审 议 的 结 果 , 很 少 采 取 有 效且 具 体 的 强 制 性 处 理 措 施 。 国 家 司 法 机 关 的 监 督 包 括 法 院 的 监 督 和人 民 检 察 院 的 监 督 。人 民 检 察 院 通 过 对 触 犯 刑 律 、

45、 已 构 成 犯 罪 的人 员 和 事 件 进 行 侦 查 、 批 捕 、 提 出 公 诉 来 实施 监 督 。问 题 : 在 现 实 中 , 无 论 是 法 院 还 是 法 官 都 没有 独 立 。 法 院 在 人 权 、 财 权 、 物 权 上 都 受 同级 政 府 的 约 束 , 审 理 行 政 案 件 时 不 能 不 受 政府 牵 制 , 影 响 司 法 的 独 立 性 。 检 察 院 同 样 存在 这 样 的 问 题 。三 、 国 家 司 法 机 关 的 监 督 四 、 群 众 团 体 的 民 主 监 督 我 国 非 国 家 机 关 的 各 种 社 会 团 体 如 工 会 、 青 年

46、 团 、妇 联 、 居 委 会 、 村 委 会 等 对 行 政 活 动 的 监 督 , 能 发挥 重 要 的 作 用 。1985年 , 中 央 政 府 确 认 了 七 个 主 要 人 民 团 体 的 副 省部 级 别 : 全 国 总 工 会 、 团 中 央 、 全 国 妇 联 、 全 国 科协 、 全 国 文 联 、 全 国 侨 联 、 全 国 作 协 都 为 部 一 级 单位 。 同 理 , 这 七 个 团 体 在 各 省 的 分 支 都 为 地 市 级 。人 民 政 协 是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统 一 战 线 组 织 , 也 在发 挥 民 主 监 督 的 作 用 。 五 、 人

47、 民 群 众 的 监 督人 民 群 众 监 督 的 方 式 很 多 , 主 要 有 直 接 向 行政 机 关 提 出 询 问 、 要 求 、 批 评 、 建 议 ; 向 有关 国 家 机 关 提 出 申 诉 、 控 告 或 检 举 ; 来 信 来访 等 。政 务 公 开 ( 暗 箱 行 政 成 为 群 众 监 督 的 屏 障 ) 、扩 大 群 众 在 干 部 选 任 上 的 参 与 度 也 应 成 为 重要 的 手 段 。意 见 箱秘 书 : 局 长 , 我 们 局 里 也 要 装 上 意 见 箱 吗 ? 局 长 : 当 然 要 , 不 过 得 把 它 装 在 我 的 办 公 室里 。 六 、

48、 社 会 舆 论 监 督社 会 舆 论 监 督 是 报 纸 、 刊 物 、 电 视 、 广 播 等传 播 媒 介 对 行 政 机 关 和 行 政 人 员 所 进 行 的 监督 。传 播 媒 介 在 传 递 信 息 上 具 有 公 开 、 迅 速 、 面广 、 方 便 灵 活 等 特 点 , 故 新 闻 舆 论 监 督 具 有特 殊 的 威 力 和 作 用 。国 务 院 新 闻 办 副 主 任 王 国 庆 在 做 客 央 视 新闻 会 客 厅 时 批 露 的 地 方 政 府 能 捂 住 90%的坏 事 。 总 结 : 我 国 行 政 监 督 体 制 存 在 的问 题1.行 政 监 督 法 制 不 完 备 : 进 度 慢 、 程 度 低 ;2.权 力 机 关 的 监 督 缺 少 威 力 ;3.公 民 监 督 作 用 的 实 际 效 力 低 ;4.监 督 滞 后 , 损 失 大 ;5.多 头 监 督 , 缺 乏 合 力 : 分 工 不 甚 明 确 和合 理 , 导 致 各 类 监 督 机 构 都 有 监 督 权 ,谁 都 没 管 好 。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