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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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解析劳动合同法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和挑战 为 什 么 要 讲 这 个 问 题 ?2、 规 章 制 度 可 以 作 为 审理 案 件 的 依 据 。3、 规 章 制 度 、 合 同 存 在问 题 1、 劳 动 争 议 日 益 增 多n 从 1994年 到 2002年 8年 间 全 国 各 级 劳 动 争 议仲 裁 委 员 会 受 理 的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平 均 每 年增 长 34.09%n 涉 及 人 数 每 年 递 增 31.63%n 集 体 劳 动 争 议 平 均 年 增 长 率 也 达 到 31%。 劳 动 者 提 起 申 诉 的 比 例 大 , 且 胜 诉 率 高n 1996年

2、 至 2001年 6年 间 全 国 平 均 92%的 争 议案 件 由 劳 动 者 提 起 , 由 雇 主 提 起 申 诉 的 案件 比 例 仅 为 6%n 从 案 件 处 理 结 果 看 , 自 1995年 至 2001年 7年间 , 劳 动 者 胜 诉 的 比 例 平 均 为 52%, 雇 主 胜诉 的 比 例 平 均 为 16%, 双 方 部 分 胜 诉 的 比 例平 均 为 29% 其 中 : 集 体 争 议 291件 , 涉 及 职 工 3900人 。 从 引 发 劳 动 争 议 的 原 因 来 看 为 什 么 要 讲 这 个 问 题 ?n 2、 规 章 制 度 可 以 作 为 审

3、理 案 件 的 依 据 。n 要 求 企 业 制 定 、 健 全 和 完 善 规 章 制 度n 最 高 法 院 的 司 法 解 释 : 19条 , 用 人 单 位 根据 劳 动 法 第 4条 之 规 定 , 通 过 民 主 程 序 制 定的 规 章 制 度 , 不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及 相 关 政 策 规 定 , 并 已 向 劳 动 者 公 示 的 ,可 以 作 为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劳 动 争 议 的 依 据 。n ( 2001年 3月 22日 ) 为 什 么 要 讲 这 个 问 题 ?3、 举 证 责 任 的 要 求 民 事 案 件 证 据 规 则 , 以 及

4、 最 高 人 民 法 院关 于 审 理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的 解 释 免 除 了 劳 动 者 的 举 证 责 任 , 规 定 :“ 因 用 人 单 位 作 出 的 开 除 、 除 名 、 辞 退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减 少 劳 动 报 酬 、 计 算 劳 动者 工 作 年 限 等 决 定 而 发 生 的 劳 动 争 议 , 用人 单 位 负 举 证 责 任 。 ” 主 要 内 容n 劳 务 派 遣 对 用 工 制 度 的 影 响n 草 案 对 招 聘 机 制 的 影 响n 草 案 对 培 训 机 制 的 影 响n 草 案 对 用 人 机 制 的 影

5、 响n 草 案 对 留 人 机 制 的 影 响n 草 案 对 裁 人 机 制 的 影 响n 集 体 合 同 的 相 关 新 规 定 及 对 HR的 影 响n 预 防 和 处 理 劳 动 纠 纷 的 技 巧 劳 动 合 同 法 制 定 背 景n 劳 动 合 同 法 已 于 2007年 6月 29日 审 议 通 过 , 共8章 98条 。 作 为 我 国 第 一 部 对 劳 动 合 同 进 行 规 范 的法 律 , 针 对 当 前 劳 动 用 工 领 域 存 在 的 不 良 现 象 ,加 大 了 对 劳 动 者 的 保 护 力 度 。 劳 动 合 同 立 法 存 在 重 大 分 歧n 既 有 立

6、法 思 路 和 指 导 原 则的 争 论 , 又 有 具 体 法 条 的争 论 ;n 既 有 劳 动 标 准 高 低 之 争 ,又 有 法 律 性 质 之 争 ;n 既 有 适 用 范 围 方 面 的 争 论( 非 正 规 就 业 , 事 业 单位 ) , 也 有 立 法 执 法 方 面的 争 论 。 立 法 目 的 的 争 论n 第 一 条 为 了 完 善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 明 确 劳 动 合 同双 方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保 护 劳 动 者 的 合 法 权益 , 构 建 和 发 展 和 谐 稳 定 的 劳 动 关 系 , 制 定 本 法 。n 劳 动 合 同

7、立 法 要 向 “ 弱 势 群 体 ” 倾 斜 ; 劳 动 合 同立 法 不 能 “ 偏 袒 ” 劳 动 者 。n 理 念 : 法 律 应 当 保 护 劳 动 者 。 但 应 具 体 讨 论 : 劳动 者 的 利 益 是 什 么 ? 通 过 什 么 方 式 保 护 ? 保 护 到什 么 程 度 ? ( 平 衡 ) 适 用 范 围 的 争 论n 第 二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企 业 、 个 体 经 济组 织 、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等 组 织 ( 以 下 称 用 人 单位 ) , 与 劳 动 者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 订 立 、 履 行 、 变更 、 解 除

8、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 适 用 本 法 。n 国 家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和 与 其 建 立劳 动 关 系 的 劳 动 者 , 订 立 、 履 行 、 变 更 、 解 除 或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 依 照 本 法 执 行 。n n 开 始 由 追 求 “ 高 标 准 ” 转 向 “ 广 覆 盖 ” , 注 意到 把 底 层 劳 动 者 纳 入 保 护 范 围 , 把 原 来 游 离 于劳 动 法 以 外 的 事 业 单 位 劳 动 者 、 非 全 日 制 劳 动者 纳 入 新 法 保 护 。 一 、 劳 务 派 遣 对 用 工 制 度 的 影 响

9、n 1、 用 工 制 度 的 发 展 变化n 2、 劳 动 关 系 与 劳 务 关系 : 人 力 资 源 外 包n 3、 劳 务 派 遣 的 新 规 定及 其 对 HR的 影 响 用 工 制 度 的 发 展 变 化 : 劳 务 派 遣 新 规 定n 固 定 用 工 制 度n 劳 动 合 同 制n 全 员 劳 动 合 同 管 理n 劳 动 合 同 法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n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表现形式:直接实现劳动过程,间接实现劳动过程。大量的是直接形式,部分是间接形式,如劳务输出,借调等。n劳务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

10、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主体不确定,形式多样。 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的联系与区别n联系:都是用人单位的职工,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n区别:n 1、劳动合同的形式:一个月以内的小时工可以口头合同。n 2、劳动者的工作时间:5小时以内,累计不超过30小时n 3、劳动者待遇:低n 4、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险缴纳的管理:2个以上劳动关系;管理宽松;保险自己办。 对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n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68条)n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签

11、订劳动合同;但是,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履行。n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n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不支付经济补偿。 n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72条)n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关 于 劳 务 派 遣明 确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 用 工 单 位 和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三 方 权 利 义 务 出 发 , 对 劳 务 派 遣 设 专 节 作 如下 规 定 : ( 1)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是 本 法 所 称 用 人 单 位 , 应 当 履 行 用 人 单 位 对

12、劳 动 者 的 全 部 义务 。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应 当 与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订 立 二 年 以 上 的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 2) 接 受 以 劳 务 派 遣 形 式 用 工 的 单 位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执 行 国 家 劳 动 标 准 , 提供 相 应 的 劳 动 条 件 和 劳 动 保 护 ; ( 二 ) 告 知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的 工 作 要 求 和 劳 动 报 酬 ; ( 三 )支 付 加 班 费 、 因 绩 效 应 当 给 予 的 奖 金 ; ( 四 ) 对 在 岗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进 行 工 作 岗 位

13、 所 必 需 的培 训 ; ( 五 ) 连 续 用 工 的 , 建 立 正 常 的 工 资 调 整 机 制 。( 3)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派 遣 劳 动 者 应 当 与 用 工 单 位 签 订 劳 务 派 遣 协 议 。 用 工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工作 岗 位 的 实 际 需 要 与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确 定 派 遣 期 限 , 不 得 将 连 续 用 工 期 限 分 割 签 订 数 个 短 期劳 务 派 遣 协 议 。( 4)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有 义 务 将 劳 务 派 遣 协 议 的 内 容 告 知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不 得克 扣

14、 用 工 单 位 按 照 劳 务 派 遣 协 议 支 付 给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的 劳 动 报 酬 。( 5)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享 有 同 工 同 酬 的 权 利 ; 有 权 参 加 或 者 组 织 工 会 , 维 护 自 身 合 法 权 益 。 ( 6)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可 以 依 法 与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7) 劳 务 派 遣 一 般 应 当 在 临 时 性 、 辅 助 性 或 者 替 代 性 的 工 作 岗 位 上 实 施 。( 8) 禁 止 用 工 单 位 自 设 劳 务 派 遣 公 司 , 向 本 单 位 或 者 所 属 单

15、位 派 遣 劳 动 者 。 n对劳务派遣单位规制:n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n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无工作期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n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n对用工单位规制n用工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n用工单位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培训,建立正常工资调整机制。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n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区的劳动条件和报酬标准执行。 n对被派遣劳动

16、者权利规定n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n劳务派遣岗位限制:一般是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 、 合 同 法 对 招 聘 机 制 的 影 响n 招 聘 告 知 权n 合 同 期 限n 事 实 劳 动 关 系n 试 用 期n 合 同 条 款n 劳 动 合 同 的 无 效 与 可 撤 销 解 读1、 用 人 单 位 的 告 知 义 务n 第 八 条 用 人 单 位 招 用 劳 动 者 时 , 应 当 如 实 告 知 劳 动 者 工作 内 容 、 工 作 条 件 、 工 作 地 点 、 职 业 危 害 、

17、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劳 动 报 酬 , 以 及 劳 动 者 要 求 了 解 的 其 他 情 况 ; 用 人 单 位 有权 了 解 劳 动 者 与 劳 动 合 同 直 接 相 关 的 基 本 情 况 , 劳 动 者 应当 如 实 说 明 。 n 1995年 劳 动 法 没 有 涉 及 有 关 告 知 权 的 相 关 内 容 。 解 读 2、 合 同 期 限第 九 条 劳 动 合 同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订 立 。 n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分 为 有 固 定 期 限 、 无 固 定 期 限 和 以 完 成 一 定工 作 为 期 限 3种 。n 有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18、 ,是 指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合 同 终止 时 间 的 劳 动 合 同 。 n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是 指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无 确 定终 止 时 间 的 劳 动 合 同 。n 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为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是 指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者 以 书 面 形 式 约 定 以 某 项 工 作 的 完 成 为 合 同 终 止 条 件 的 劳动 合 同 。 n 95年 劳 动 法 对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的 规 定n 有 固 定 期 限 合 同n 无 固 定 期 限 合 同n 以 完 成 一 定 工

19、作 为期 限 的 合 同 n 问 题n 对 劳 动 法 20条 的理 解 问 题 。n 现 行 规 避 法 律 的 做 法 。n 无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的 正确 、 准 确 理 解 。 长 期 ,但 不 是 终 身 。 解 读1995年 劳 动 法 第 20条 规 定 :劳 动 者 在 同 一 用 人 单 位 连 续 工 作 满 10年 以 上 , 当 事 人 双 方 同意 续 延 劳 动 合 同 的 , 如 果 劳 动 者 提 出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的 劳动 合 同 , 应 当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 对 HR工 作 的 冲 击合 同 期 限 对

20、企 业 毫 无 意 义法 律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必 须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约 定 劳动 合 同 期 限 , 其 实 对 用 人 单 位 是 没 有 任 何 意 义 的 , 因 为 劳动 者 不 需 要 遵 守 这 一 期 限 的 约 定 , 但 用 人 单 位 必 须 遵 守 。企 业 无 法 预 料 劳 动 者 什 么 时 候 离 开 公 司 , 可 能 随 时 面 临 不断 招 用 人 的 情 况 。 关 于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 不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就 视 为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合 同 , 这 样 规

21、定 无 法 操 作 , 实 践 中 也 并 不 一 定 有 利 于 劳 动 者 。 解 决 不 订 立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问 题 应 通 过 制 度 设 计 , 引 导 双 方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 同 时也 要 考 虑 实 际 情 况 , 增 加 可 操 作 性 。 修 改 为 :( 1) 用 人 单 位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即 与 劳 动 者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 建 立 劳 动 关 系应 当 办 理 用 工 手 续 ,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 2) 已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 但 是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未 以 书 面 形 式

22、 订 立 劳 动合 同 的 , 应 当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 3) 用 人 单 位 未 在 用 工 时 的 同 时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的劳 动 报 酬 不 明 确 的 , 新 招 用 的 劳 动 者 的 劳 动 报 酬 应 当 按 照 企 业 或 者行 业 集 体 合 同 规 定 的 标 准 执 行 ; 没 有 集 体 合 同 的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对劳 动 者 实 行 同 工 同 酬 。( 4) 用 人 单 位 自 办 理 用 工 手 续 之 日 起 超 过 一 个 月 不 与 劳 动

23、 者 订 立 书 面劳 动 合 同 的 , 应 当 支 付 劳 动 者 劳 动 应 得 报 酬 二 倍 的 工 资 。 关 于 试 用 期 修 改 为 : ( 1)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不 足 一 年 的 , 试 用 期 不 得超 过 一 个 月 ;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一 年 以 上 三 年 以 下 的 , 试用 期 不 得 超 过 两 个 月 ; 三 年 以 上 固 定 期 限 和 无 固 定 期限 劳 动 合 同 试 用 期 不 得 超 过 六 个 月 。 劳 动 合 同 仅 约 定 试 用 期 或 者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与 试 用 期 相同 的 , 试 用 期 不 成 立

24、 , 该 期 限 为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 2) 劳 动 者 在 试 用 期 的 工 资 不 得 低 于 同 岗 位 最 低 工 资 或者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工 资 的 百 分 之 八 十 。( 3) 在 试 用 期 中 , 除 有 证 据 证 明 劳 动 者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外 ,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用 人 单 位 在 试 用 期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 应 当 向 劳 动 者 说 明 理 由 。 5、 合 同 条 款 ( 一 )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 ( 二 ) 工 作 内 容 ; ( 三 ) 劳 动 保 护 和 劳 动

25、 条 件 ; ( 四 ) 劳 动 报 酬 ; ( 五 ) 劳 动 纪 律 ; ( 六 )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的 条 件 ; ( 七 ) 违 反 劳 动 合 同 的 责 任 。 草 案 17条 :( 一 ) 用 人 单 位 的 名 称 、 住 所 和 法定 代 表 人 ;( 二 ) 劳 动 者 的 姓 名 、 居 民 身 份 证号 码 ;( 三 )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 四 ) 工 作 内 容 和 工 作 地 点( 五 ) 工 作 时 间 和 休 息 休 假( 六 ) 劳 动 报 酬 ;( 七 ) 社 会 保 险( 八 ) 劳 动 保 护 和 劳 动 条 件( 九 ) 法 律 、

26、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纳入 劳 动 合 同 的 其 他 事 项 。1995年劳动法具体规定 6、 劳 动 合 同 的 无 效 与 可 撤 销n 第 26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劳 动 合 同 无 效 :n ( 一 ) 以 欺 诈 、 胁 迫 的 手 段 或 者 乘 人 之 危 , 使 对 方 在 违 背其 真 实 意 思 的 情 况 下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n ( 二 ) 用 人 单 位 免 除 自 己 的 法 定 责 任 、 排 除 劳 动 者 的 权 利的 ;n ( 三 )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强 制 性 规 定 的 。n 劳 动 合

27、 同 无 效 或 者 部 分 无 效 , 由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 劳 动 争 议仲 裁 机 构 或 者 人 民 法 院 确 认 。 n 28条 : 劳 动 合 同 被 确 认 无 效 , 劳 动 者 已 付 出 劳 动 的 , 用 人单 位 应 当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 劳 动 报 酬 的 数 额 , 参 考用 人 单 位 同 类 岗 位 劳 动 者 的 劳 动 报 酬 确 定 ; 用 人 单 位 无 同类 岗 位 的 , 按 照 本 单 位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确 定 。 三 、 对 培 训 机 制 的 影 响n 培 训 协 议n 商 业 秘 密 保 护 和

28、 竞 业 限 制条 款n 期 限 违 约 不 再 支 付 违 约 金 。谭 氏 官 府 菜 大 厨 跳 槽 一 案 ,四 川 法 院 判 赔 250万 元 违约 金 。 不 同 地 区 不 同 结 果 。四 川 、 北 京 、 上 海 各 不 相同 。 培 训 违 约 金 发 生 变 化 草 案 15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为 劳 动 者 提 供 培训 费 用 , 使 劳 动 者 接 受 6个 月 以 上 脱 产 专业 技 术 培 训 的 , 可 以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服 务期 以 及 劳 动 者 违 反 服 务 期 约 定 应 当 向 用人 单 位 支 付 的 违 约 金 。 该

29、违 约 金 不 得 超过 服 务 期 尚 未 履 行 部 分 所 应 分 摊 的 培 训费 用 。 对 劳 动 者 违 约 金 的 适 用 范 围 和 限 制n 1、 单 位 出 资 提 供 6个 月 以 上 脱 产 专 业 技 术 培 训n 2、 服 务 期 协 议 : 违 约 金 数 额 不 得 超 过 服 务 期 尚 未履 行 部 分 所 应 分 摊 的 培 训 费 用n 3、 违 反 服 务 期 约 定 , 承 担 违 约 责 任n 草 案 提 出 三 个 限 制 条 件 : 脱 产 、 6月 以 上 、 专 业 技术 培 训 违 约 金 的 封 顶第 十 五 条 规 定 劳 动 者

30、违 反 培 训 协 议 的 违 约 金 “ 不 得 超 过服 务 期 尚 未 履 行 部 分 所 应 分 摊 的 培 训 费 用 ” 。劳 动 者 违 约 成 本 明 显 太 少 了 , 如 果 另 一 家 单 位 要 挖 墙 角 ,岂 不 是 只 需 要 支 出 少 量 的 成 本 就 可 以 挖 到 别 人 培 训 好的 人 才 ? 如 果 这 样 那 还 多 少 用 人 单 位 愿 意 出 资 对 劳 动者 进 行 培 训 呢 ? 关 于 培 训 , 有 意 见 提 出 , 实 践 中 脱 产 培 训 的 情 况 不 多 ,规 定 六 个 月 以 上 脱 产 专 业 技 术 培 训 才

31、能 约 定 服 务 期 ,门 槛 太 高 。 有 的 提 出 , 应 保 证 劳 动 者 在 服 务 期 的 工 资待 遇 有 相 应 的 增 长 。 修 改 为 : ( 1)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培 训 费 用 , 对 劳 动 者 进行 一 个 月 以 上 脱 产 专 业 技 术 或 者 职 业 培 训 的 , 可 以 与劳 动 者 约 定 服 务 期 。 劳 动 者 违 反 服 务 期 约 定 的 , 应 当按 照 约 定 向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违 约 金 。 ( 2) 约 定 违 反 服 务期 违 约 金 的 数 额 不 得 超 过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的 培 训 费 用

32、。违 约 时 , 劳 动 者 所 支 付 的 违 约 金 不 得 超 过 服 务 期 尚 未履 行 部 分 所 应 分 摊 的 培 训 费 用 。( 3)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的 服 务 期 较 长 的 , 用 人 单 位应 当 按 照 工 资 调 整 机 制 提 高 劳 动 者 在 服 务 期 间 的 劳 动报 酬 。 n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培 训 费 用 , 对 劳 动 者 进 行 一 个 月 以 上脱 产 专 业 技 术 或 者 职 业 培 训 的 , 可 以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服务 期 。 劳 动 者 违 反 服 务 期 约 定 的 , 应 当 支 付

33、违 约 金 。n 违 约 金 数 额 不 得 超 过 单 位 提 供 的 培 训 费 用 。 违 约 时 ,劳 动 者 支 付 的 违 约 金 不 得 超 过 服 务 期 尚 未 履 行 部 分 所应 分 摊 的 培 训 费 用 。n 服 务 期 较 长 的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工 资 调 整 机 制 提高 劳 动 者 服 务 期 间 的 劳 动 报 酬 。 劳 动 法 的 规 定 1995年 劳 动 法 规 定 : “ 劳 动 合 同 当 事 人 可 以在 劳 动 合 同 中 约 定 保 守 用 人 单 位 商 业 秘 密的 有 关 事 项 。 ” 关 于 竞 业 限 制n

34、竞 业 限 制 的 规 定 要 在 保 护 用 人 单 位 合 法 权 益 与 限制 劳 动 者 就 业 权 利 之 间 取 得 平 衡 , 应 限 为 高 端 劳动 者 。 对 于 经 济 补 偿 金 和 违 约 金 标 准 等 , 应 尊 重双 方 的 约 定 。n 第 二 十 三 条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可 以 在 劳 动 合 同 中 约 定 保 守 用人 单 位 商 业 秘 密 的 有 关 事 项 。 n 对 负 有 保 守 用 人 单 位 商 业 秘 密 义 务 的 劳 动 者 ,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在劳 动 合 同 或 者 保 密 协 议 中 与 劳 动 者 约

35、定 竞 业 限 制 条 款 , 并 约 定在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后 , 在 竞 业 限 制 期 限 内 按 月 给 予 劳 动者 经 济 补 偿 。 劳 动 者 违 反 竞 业 限 制 约 定 的 ,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向 用人 单 位 支 付 违 约 金 。 n 第 二 十 四 条 竞 业 限 制 的 人 员 限 于 用 人 单 位 的 高 级管 理 人 员 、 高 级 技 术 人 员 和 其 他 知 悉 用 人 单 位 商 业秘 密 的 人 员 。 竞 业 限 制 的 范 围 、 地 域 、 期 限 、 由 用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 竞 业 限

36、制 的 约 定 不 得 违 反 法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n 在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后 , 限 制 前 款 规 定 的 人 员到 与 本 单 位 生 产 或 者 经 营 同 类 产 品 、 业 务 的 有 竞 争关 系 的 其 他 用 人 单 位 , 或 者 自 己 开 业 生 产 或 者 经 营与 本 单 位 有 竞 争 关 系 的 同 类 产 品 、 业 务 的 期 限 不 得超 过 二 年 。n 四 、 对 用 人 机 制 的 影 响n 1、 企 业 的 管 理 权 力n 2、 劳 动 合 同 的 履 行n 3、 劳 动 合 同 的 变 更n 4、 考 核 制

37、 度 、 末 位 淘 汰 制 度 1、 用 人 单 位 管 理 权 受 到 挑 战 : 规 章 制 度 草 案 第 5条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直 接 涉 及 劳 动 者 切 身 利 益 的 , 应 当经 工 会 、 职 工 大 会 或 者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讨 论 通 过 , 或 者 通 过 平 等 协 商 作 出 规定 ” 。 用 人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哪 一 项 不 是 为 了 管 理 劳 动 者 而 制 作 的 ? 既 然 都 是与 劳 动 者 有 关 , 那 怎 么 分 得 清 什 么 是 直 接 涉 及 , 什 么 是 间 接 涉 及 呢

38、? 只 要 与劳 动 者 切 身 利 益 有 关 , 又 怎 么 分 得 清 什 么 是 切 身 利 益 , 什 么 是 非 切 身 利 益 呢 ? 参 照 草 案 第 10条 的 精 神 , 有 两 种 以 上 理 解 的 , 按 照 有 利 于 劳 动 者 的 解 释 ,可 以 说 每 一 项 制 度 都 属 于 直 接 涉 及 劳 动 者 切 身 利 益 的 , 这 样 每 一 项 制 度 都 可能 需 要 “ 经 工 会 、 职 工 大 会 或 者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讨 论 通 过 , 或 者 通 过 平 等 协 商作 出 规 定 ” 。 用 人 单 位 为 保 证 制 度 符

39、合 该 规 定 , 就 得 经 常 要 求 工 会 或 职 工 大会 召 开 会 议 。 有 时 , 很 多 制 度 可 能 无 法 通 过 。 草 案 第 51条 的 规 定 , 如 果 没 有 经 过 工 会 、 职 工 大 会 等 讨 论 , 那 用 人 单 位 的 很 多 制 度 都 可 能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了 ; 用 人 单 位 单 方 面 作 出 规 定 的 属 于 无 效 的事 项 , 按 照 工 会 、 职 工 大 会 或 者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提 出 的 相 应 方 案 执 行 。 这 不 等于 由 工 会 或 者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代 替 企 业 进 行

40、 管 理 了 吗 ? 关 于 企 业 规 章 制 度 规 定 了 用 人 单 位 制 定 规 章 制 度 的 共 决 。有 的 认 为 , 不 仅 企 业 规 章 制 度 的 制 定 应 当 有 劳 动 者 的 参与 , 企 业 决 定 直 接 涉 及 劳 动 者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也 应 与 劳 动 者 进 行 协 商 。有 的 则 认 为 , 规 章 制 度 的 内 容 不 少 属 于 用 人 单 位 的 经 营自 主 权 , 草 案 规 定 企 业 规 章 制 度 要 由 工 会 、 职 工 大 会或 者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讨 论 通 过 , 实 践 中 难 以

41、 操 作 , 也 与其 他 相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不 尽 一 致 。 n 第 四 条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依 法 建 立 和 完 善 劳 动 规 章 制 度 , 保 障 劳 动 者 享有 劳 动 权 利 、 履 行 劳 动 义 务 。n 用 人 单 位 在 制 定 、 修 改 或 者 决 定 直 接 涉 及 劳 动 者 切 身 利 益 的 劳 动报 酬 、 工 作 时 间 、 休 息 休 假 、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 保 险 福 利 、 职 工 培 训 、劳 动 纪 律 以 及 劳 动 定 额 管 理 等 规 章 制 度 或 者 重 大 事 项 时 , 应 当 经 职 工代 表

42、 大 会 或 者 全 体 职 工 讨 论 , 提 出 方 案 和 意 见 , 与 工 会 或 者 职 工 代 表平 等 协 商 确 定 。n 在 规 章 制 度 实 施 过 程 中 , 工 会 或 者 职 工 认 为 用 人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不 适 当 的 , 有 权 向 用 人 单 位 提 出 , 通 过 协 商 作 出 修 改 完 善 。 n 直 接 涉 及 劳 动 者 切 身 利 益 的 规 章 制 度 应 当 公 示 , 或 者 告 知 劳 动 者 。 2、 劳 动 合 同 的 履 行 原 则n 履 行 原 则 , 29条 :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应 当 按 照

43、劳 动 合 同 的 约 定 , 全 面履 行 各 自 的 义 务 。n 工 资 履 行 ,30条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和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及 时 足额 发 放 劳 动 报 酬 。n 用 人 单 位 拖 欠 或 者 未 足 额 发 放 劳 动 报 酬 的 , 劳 动 者 可 以 依 法 向 当 地 人民 法 院 申 请 支 付 令 ,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依 法 发 出 支 付 令 。n 31条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劳 动 定 额 标 准 , 不 得 强 迫 或 者 变 相 强 迫劳 动 者 加 班 。 用 人 单 位 安 排

44、加 班 的 ,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向 劳 动 者支 付 加 班 费 。n 32条 : 劳 动 者 对 用 人 单 位 管 理 人 员 违 章 指 挥 、 强 令 冒 险 作 业 有 权 拒 绝 ,不 得 视 为 违 反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的 行 为 ; 对 危 害 生 命 安 全 和 身 体 健 康 的 劳动 条 件 , 有 权 提 出 批 评 、 检 举 和 控 告 。 n 33条 : 用 人 单 位 变 更 名 称 、 法 定 代 表 人 、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者 投 资 人 、 注册 、 登 记 备 案 等 事 项 , 不 影 响 劳 动 合 同 的 履

45、 行 。 3、 劳 动 合 同 的 变 更n 合 同 变 更 的 原 则 : 协 商 一 致n 合 同 变 更 ,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n 劳 动 合 同 变 更 情 形 : 单 位 合 并 或 分 立 , 由 承 继 权 利 义 务 的 用人 单 位 继 续 履 行 ; 或 由 前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者 解 除 合 同 , 同 时 由 分 立 或 合 同 后 的 用 人单 位 与 劳 动 者 重 新 签 订 合 同 。n 单 位 名 称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投 资 人 变 更 ,不 影 响 劳 动 合 同 的 履 行 。n 变 更 程 序 : 提 出 、 限

46、 期 答 复 、 签 订 协 议 。要 求 15日 内 不 答 复 , 不 答 复 视 为 不 同 意 变更 。 企 业 合 并 分 立 如 何 变 更 合 同n 34条 : 用 人 单 位 发 生 合 并 或 者 分 立 等 情 况 , 原 劳 动合 同 继 续 有 效 , 劳 动 合 同 由 承 继 其 权 利 义 务 的 用 人 单位 继 续 履 行 。n 35条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变 更 劳 动 合同 约 定 的 内 容 。n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记 载 变 更 的 内 容 ,经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47、动 者 双 方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生 效 。n 变 更 后 的 劳 动 合 同 文 本 应 当 由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各 执一 份 。 4. 对 考 核 制 度 的 影 响涉 及 : 考 核 制 度 是 否 健 全 ; 考 核 制 度 是 否 合 法 ; 考核 结 果 使 用 的 合 法 性企 业 通 常 容 易 犯 的 错 误1、 调 换 工 作 、 降 低 薪 酬 、 解 除 合 同 没 有 依 据2、 考 核 结 论 , 没 有 书 面 评 价 性 结 果 , 争 议 中 无 证 据3、 考 核 结 果 使 用 不 合 法 : 末 位 淘 汰 、 考 核 不 合 格

48、者解 雇 。 n 五 、 对 留 人 机 制 的 影 响n 如 何 处 理 和 规 避 因 薪 酬 引发 的 纠 纷n 全 体 工 资 变 动 市 场 决 定n 个 体 工 资 变 动 制 度 与 合 同n 新 的 机 制 和 新 的 约 定 。 岗 变 薪变 ; 职 务 能 高 能 低 、 人 员 能 进能 出 、 工 资 能 升 能 降n 关 注 草 案 中 有 关 薪 酬 、 补偿 金 的 规 定 1、 工 资 、 工 资 总 额 的 含 义n 工 资 的 含 义 。 ( 1) 列 入 工 资 总 额 统 计 的 货 币 收 入 ,包 括 : 计 时 工 资 、 计 件 工 资 、 奖

49、金 、 津 贴 、 加 班加 点 工 资 、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工 资 六 类 。 ( 2) 用 人单 位 依 据 “ 国 家 规 定 ” 和 “ 劳 动 合 同 ” 约 定 , 以货 币 形 式 直 接 支 付 给 劳 动 者 的 报 酬 。 ( 3) 凡 是 用人 单 位 以 货 币 形 式 支 付 给 劳 动 者 的 劳 动 报 酬 。n “ 工 资 ” 及 的 构 成 界 定 。 ( 1) “ 工 资 总 额 ” 是 统计 口 径 ; ( 3) 概 念 过 宽 , 如 劳 保 福 利 性 补 贴 、 补偿 金 等 ; ( 2) 倾 向 于 第 二 种 概 念 。 北 京 市 工

50、资 支 付 规 定2004年 1月 22日 起 施 行 。40条 : 工 资 是 指 用 人 单 位 以 货 币 形 式 支 付 给劳 动 者 的 劳 动 报 酬 , 包 括 计 时 工 资 、 计 件工 资 、 奖 金 、 津 贴 和 补 贴 、 加 班 工 资 以 及特 殊 情 况 下 支 付 的 工 资 等 。 六 、 对 裁 人 机 制 的 影 响n 劳 动 合 同 的 解 除n ( 1)协 商 解 除n ( 2) 单 位 单 方 解 除 :n 过 失 性 解 除n 无 过 失 性 解 除n 经 济 性 裁 员n 不 能 解 除 的 情 形n (3)劳 动 者 单 方 解 除 n 劳

51、动 合 同 的 终 止 协 商 解 除1、 协 商 一 致2、 没 有 提 前 通 知 期3、 用 人 单 位 提 出 , 双 方协 商 一 致 , 给 予 经 济补 偿 ; 劳 动 者 提 出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不 给 经 济 补 偿 。4、 灵 活 、 不 冲 突 。 用 人 单 位 单 方 解 除n 单 方 能 解 除 的 情 形 : ( 1) 过 失 性 解 除 ( 2) 非 过 失 性 解 除 ( 3) 经 济 性 裁 员n 单 方 不 能 解 除 情 形 过 失 性 解 除特 点 : 可 随 时 解 除 合 同 ;无 经 济 补 偿 ; 不 提 前 通知 ; 不

52、受 不 得 解 除 合 同限 制 。n 试 用 期 内 被 证 明 不 符 合录 用 条 件 ;n 严 重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或 者规 章 制 度 , 依 照 规 定 或约 定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的 ;n 严 重 失 职 、 营 私 舞 弊 ,对 用 人 单 位 利 益 造 成 重大 损 失 的 ; n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n 第 三 十 一 条 劳 动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的 ,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n ( 一 ) 在 试 用 期 间 被 证 明 不 符 合 录 用条 件 的 ;n ( 二 ) 严 重 违 反 用 人 单

53、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按 照 用 人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应 当 解 除 劳动 合 同 的 ;n ( 三 ) 严 重 失 职 , 营 私 舞 弊 , 给 用 人单 位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的 ;n ( 四 ) 劳 动 者 同 时 与 其 他 用 人 单 位 建立 劳 动 关 系 , 对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造 成 严重 影 响 , 经 用 人 单 位 提 出 , 拒 不 改 正的 ;n ( 五 )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 劳 动 法 第 25条 “ 严 重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或 者 用 人 单位 规 章 制 度 的 ” , 要 在 企

54、 业 规 章 制 度 中 界 定 “ 重度 过 失 ” 或 “ 严 重 过 失 ” 的 情 形 ;对 25条 第 3款 “ 严 重 失 职 、 营 私 舞 弊 , 对 用 人 单 位 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的 ” 中 “ 重 大 损 害 ” 的 理 解 。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要 件 :n 劳 动 法 第 25条 , 工 会 法 第 21条n 1、 企 业 单 方 解 除 劳 动 合 同n 2、 事 先 将 理 由 通 知 工 会n 3、 工 会 要 求 重 新 处 理n 4、 企 业 应 当 将 研 究 并 将 处 理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工 会 法 解 读无 过 失 性 解

55、 除 第 40条 有 下 列情 形 之 一 的 , 用 人 单 位 在 提 前 三十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劳 动 者 本 人或 者 额 外 支 付 劳 动 者 一 个 月 工 资后 ,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一 ) 劳 动 者 患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负 伤 ,在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满 后 不 能 从 事原 工 作 , 且 未 能 就 变 更 劳 动 合同 与 用 人 单 位 协 商 一 致 的 ;( 二 ) 劳 动 者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 经 过培 训 或 者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 仍 不能 胜 任 工 作 的 ;( 三 ) 劳 动 合 同

56、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客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致 使 劳 动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 经 用 人 单 位与 劳 动 者 协 商 , 未 能 就 变 更 劳动 合 同 内 容 达 成 协 议 的 。 提 前 书 面 通 知 ; 受 不 得 解 除 合 同 的 限制 ; 经 济 补 偿 和 医 疗 补 助 。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 医 疗 期 满 后 不能 从 事 原 工 作 , 也 不 能 从 事 用 人 单 位另 行 安 排 的 工 作 或 者 不 符 合 从 事 有 关行 业 、 工 种 岗 位 规 定 , 无 法 另 行 安 排工 作 的 ( 医

57、 疗 补 助 费 ) ;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 经 过 培 训 或 调 整 工作 岗 位 仍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的 ; 合 同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重 大 变 化 , 致 使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 经 协商 不 能 就 变 更 合 同 达 成 一 致 的 。 n 经 济 性 裁 员 涉 及 众 多 劳 动 者 , 为 防 止 用 人 单 位 随 意 进 行 经 济 性 裁 员 , 应对 经 济 性 裁 员 的 情 形 作 出 明 确 规 定 , 并 在 程 序 上 与 劳 动 法 规 定 相 一 致 。n 经 济 性 裁 员 20人 以 上 或

58、者 裁 减 不 足 20人 但 占 企 业 职 工 总 数 10%以 上 的应 提 前 30天 听 取 意 见 。n 可 以 裁 减 人 员 的 情 形 : 依 照 企 业 破 产 法 规 定 进 行 重 整 的 ; 生 产 经 营 发生 严 重 困 难 的 ; 企 业 转 产 、 技 术 革 新 、 经 营 方 式 调 整 , 经 变 更 劳 动 合 同后 , 仍 需 裁 减 人 员 的 ; 因 防 治 污 染 搬 迁 的 ; 其 他 因 劳 动 合 同 订 立 时 所 依据 的 客 观 经 济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致 使 劳 动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的 。n 裁 减 人

59、 员 时 4类 劳 动 者 被 要 求 “ 优 先 留 用 ” :n 与 本 单 位 订 立 较 长 期 限 的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的 ;n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的 ; n 家 庭 无 其 他 就 业 人 员 , 有 需 要 扶 养 的 老 人 或 者 未 成 年 人 的 。n 。 劳 动 者 单 方 解 除 合 同 : 37、 38n 1、 一 般 情 况 提 前 30天 通 知 解 除 。n 2、 特 殊 情 况 下 随 时 通 知 解 除 。n 3、 非 常 情 况 下 立 即 解 除 , 无 需 通 知 :n 用 人 单 位 以 暴 力 、 威 胁

60、 或 者 非 法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手 段强 迫 劳 动 者 劳 动 的 ;n 用 人 单 位 违 章 指 挥 、 强 令 冒 险 作 业 危 及 劳 动 者 人 身 安全 的 。 解 读劳 动 者 解 除 合 同 : 不 上 社 保 可 以 随 时 走 人第 38条 劳 动 者 可 以 随 时 通 知 用 人 单 位 解除 劳 动 合 同 :( 一 ) 用 人 单 位 未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提 供劳 动 保 护 和 劳 动 条 件 的 ;( 二 ) 用 人 单 位 未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劳 动 报 酬的 ;( 三 ) 用 人 单 位 未 依 法 为 劳 动 者

61、缴 纳 社 会保 险 费 的 ; ( 四 ) 用 人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违 反 法 律 、 法规 的 规 定 , 损 害 劳 动 者 权 益 的 ;( 五 ) 用 人 单 位 以 欺 诈 、 胁 迫 的 手 段 或 者乘 人 之 危 , 使 劳 动 者 在 违 背 其 真 实 意 思 的情 况 下 订 立 或 者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的 ;( 六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1995年 劳 动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劳 动 者 可以 随 时 通 知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劳 动合 同 : (一

62、)在 试 用 期 内 的 ; (二 )用 人 单 位 以 暴 力 、 威胁 或 者 非 法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手段 强 迫 劳 动 的 ; (三 )用 人 单 位 未 按 照 劳 动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或 者 提供 劳 动 条 件 的 。 劳 动 合 同 的 终 止n 终 止 要 求 :n 提 前 30天 通 知 ; 书面 证 明 手 续 ; 无 经济 补 偿 。n 第 二 十 三 条 劳 动 合 同 期 满或 者 当 事 人 约 定 的劳 动 合 同 终 止 条 件出 现 , 劳 动 合 同 即行 终 止 。 n 第 44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63、劳 动 合 同 终 止 :( 一 )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的 ;( 二 ) 劳 动 者 已 开 始 依 法 享 受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的 ;( 三 ) 劳 动 者 死 亡 , 或 者 被 人 民 法 院 宣 告 死 亡 或者 宣 告 失 踪 的 ;( 四 ) 用 人 单 位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的 ;( 五 ) 用 人 单 位 解 散 、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或 者 责 令关 闭 的 ;( 六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经 济 补 偿 金 的 支 付 46、 47、 50n 1、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的 条 件n 2、

64、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的 标 准 , 以 及 封 顶 规 定n 3、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的 时 间 劳 动 法 规 定 , 劳 动 合 同 到 期 没 有经 济 补 偿 。 用 人 单 位 通 过 劳 动 合 同 短期 化 能 规 避 经 济 补 偿 , 即 以 终 止 劳 动合 同 来 规 避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及 解 除 后 的法 律 责 任 。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的 条 件 46条n 第 46条 规 定 了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的 条 件 :n 1、 劳 动 者 可 以 随 时 通 知 解 除 合 同 的 情 形 , 如 工 资 、 保 险等 。n 2、 用 人

65、单 位 无 过 失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n 3、 用 人 单 位 经 济 性 裁 员 的 ;n 4、 用 人 单 位 向 劳 动 者 提 出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动 议 并 与 劳 动 者协 商 一 致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n 5、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届 满 , 除 用 人 单 位 维 持 或 者 提 高 劳 动 合同 约 定 条 件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 劳 动 者 不 同 意 续 订 的 情 况 外 , n 6、 用 人 单 位 宣 告 破 产 、 解 散 、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或 责 令 关闭 而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 47条 规

66、定 经 济 补 偿 金 支 付 标 准 、 封 顶 限 制 经 济 补 偿 按 照 劳 动 者 在 本 单 位 工 作 的 年 限 , 每 满 一 年 支付 一 个 月 工 资 的 标 准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 不 满 一 年 的 按 一 年计 算 。n 劳 动 者 月 工 资 高 于 用 人 单 位 所 在 直 辖 市 、 设 区 的 市 上 年度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的 三 倍 的 , 向 其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的 标 准按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的 三 倍 的 数 额 支 付 , 向 其 支 付 经 济 补偿 金 的 年 限 最 高 不 超 过 十 二 年 。n 本 条 所 称 月 工 资 是 指 劳 动 者 在 劳 动 合 同 解 除 或 终 止 前 十二 个 月 的 平 均 工 资 。 经 济 补 偿 金 的 支 付 时 间 50条n 第 五 十 条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自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同 之 日 出 具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证 明 , 并 在三 十 日 内 为 劳 动 者 办 理 档 案 和 社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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