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规及其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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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4章 合 同 法 规 及 其 案 例 分 析4.1合 同 法 调 整 的 范 围 及 基 本 原 则4.1.1合 同 的 概 念 与 特 征 1 合 同 的 概 念 2 合 同 的 法 律 特 征我 国 合 同 法 第 2条 采 用 狭 义 的 合 同 定义 :本 法 所 称 合 同 是平 等 主 体 的 自 然 人 、法 人 、 其 它 组 织 之 间设 立 、 变 更 、 终 止民 事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协 议 。 (1)合 同 的 主 体 是 经 法 律认 可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它 组 织(2)合 同 当 事 人 的 法 律 地位 平 等(3)合 同 是 设

2、立 、 变 更 、终 止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的 协 议 4.1.2合 同 法 的 概 念 与 调 整 范 围 1.合 同 法 的 概 念 广 义 的 合 同 法 ,是 指 由 国 家 制 定 的 ,并 由 国 家 强 制力 保 证 实 施 的 ,调 整 合 同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称 。宪 法 、 民 法 通 则 、 合 同 法 、 合 同 法 规 、 地 方 性 合同 法 规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合 同 法 规 的 司 法 解 释以 及 中 国 缔 结 、 参 加 或 承 认 的 国 际 条 约 和 国 际 惯例 组 成 的 。 狭 义 的 合 同 法

3、仅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以下 简 称 合 同 法 )。 本 书 讲 的 合 同 法 是 狭 义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九 届 人 大 第 二 次 会 议 于 1999年 3月15日 通 过 、 公 布 , 自 1999年 10月 1日 起 施 行 。 总 则 第 一 章 一 般 规 定 第 二 章 合 同 的 订 立 第 三 章 合 同 的 效 力 第 四 章 合 同 的 履 行 第 五 章 合 同 的 变 更 和 转 让 第 六 章 合 同 的 权 利 义 务 终 止 第 七 章 违 约 责 任 第 八 章 其 他 规 定分 总 则 、 分

4、 则 、 附 则 三 部 分 , 共 计 二 十 三 章 , 428条 分 则 第 九 章 买 卖 合 同 第 十 章 供 用 电 、 水 、 气 、 热 力 合 同 第 十 一 章 赠 与 合 同 第 十 二 章 借 款 合 同 第 十 三 章 租 赁 合 同 第 十 四 章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第 十 五 章 承 揽 合 同 第 十 六 章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第 十 七 章 运 输 合 同 第 十 八 章 技 术 合 同 第 十 九 章 保 管 合 同 第 二 十 章 仓 储 合 同 第 二 十 一 章 委 托 合 同 第 二 十 二 章 行 纪 合 同 第 二 十 三 章 居

5、间 合 同 附 则 2.合 同 法 调 整 的 范 围合 同 法 调 整 的 范 围 是 平 等 主 体 : 法 人 、 经 济 组 织 、自 然 人 之 间 的 买 卖 、 借 贷 、 租 赁 、 赠 与 等 合 同 关 系 。婚 姻 、 收 养 、 监 护 等 有 关 身 份 关 系 的 协 议 ,适 用 其它 法 律 的 规 定 。 当 事 人 意 思 表 示 一 致 的 基 础 上 , 还 必 须 交 付 标 的物 或 者 其 他 给 付 义 务 的 合 同 是 ( ) 。A.诺 成 合 同B.要 物 合 同C.计 划 合 同D.双 务 合 同 当 事 人 双 方 相 互 承 担 对

6、待 给 付 义 务 的 合 同 是( ) 。A.诺 成 合 同B.有 偿 合 同C.计 划 合 同D.双 务 合 同 B D 4.1.3合 同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 1) 平 等 原 则 合 同 法 第 3条 规 定 : “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法 律 地 位 平 等 , 一方 不 得 将 自 己 的 意 志 强 加 给 另 一 方 。 ” ( 2) 自 愿 原 则 合 同 法 第 4条 : “ 当 事 人 依 法 享 有 自 愿 订 立 合 同 的 权 利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非 法 干 预 ( 3) 公 平 原 则 合 同 法 第 5条 : “ 当 事 人 应

7、当 遵 循 公 平 原 则 确 定 各 方 的权 利 和 义 务 。 ” ( 4)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合 同 法 第 6条 : “ 当 事 人 行 使 权 利 、 履 行 义 务 应 当 遵 循诚 实 信 用 原 则 。 ” ( ) 合 法 原 则 合 同 法 第 7条 : “ 当 事 人 订 立 、 履 行 合 同 ,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尊 重 社 会 公 德 , 不 得 扰 乱 社 会 经 济 秩 序 , 损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 4.1.4合 同 的 法 律 约 束 力 我 国 合 同 法 规 定 ,依 法 成 立 的 合 同 ,对当 事

8、人 具 法 律 约 束 力 。 当 事 人 应 当 按 照 合同 的 约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和解 除 合 同 。 所 以 合 同 一 旦 依 法 成 立 ,即 对 当事 人 产 生 约 束 力 ,合 同 的 约 束 力 表 现 为 当 事人 必 须 遵 守 合 同 的 约 定 ,依 法 成 立 的 合 同 是受 法 律 保 护 的 。 4.2合 同 的 订 立 及 实 例 分 析 4.2.1合 同 的 形 式 与 内 容( 1) 口 头 形 式 : 对 话( 2) 书 面 形 式 : 合 同 书 、 信 件 和 数 据 电 文 ( 3) 其 它 形 式

9、: 公 证 、 审 批 、 登 记 、 默 示合 同 三 要 素 : 主 体 ( 当 事 人 ) 、 标 的 、 权 利 和 义 务 。依 据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 合同 形 式 中 不 属 于 书 面 合 同 形式 的 是 ( )。A 传 真B 电 子 邮 件 C 登 记D 信 件 C 合 同 的 内 容 , 就 是合 同 所 确 定 的 当 事人 各 方 的 权 利 和 义务 。 大 部 分 由 合 同当 事 人 约 定 , 少 数由 法 律 直 接 规 定 产生 。 一 般 包 括 以 下条 款 : 7 违 约 责 任6 履 行期 限 、 地 点和 方 式 5 价 款或 报 酬 4

10、 质 量 3 数 量 2 标 的 1 当 事 人 的名 称 或 者 姓名 和 住 所8 解 决 争 议的 办 法当 事 人 约定 的 主 要条 款 4.2合 同 的 订 立 及 实 例 分 析 4.2.1合 同 的 形 式 与 内 容 ( 一 ) 当 事 人 的 名 称 或 者 姓名 和 住 所( 一 ) 当 事 人 的 名 称 或者 姓 名 和 住 所 ;( 二 ) 标 的 ;( 三 ) 数 量 ;( 四 ) 质 量 ; ( 五 ) 价 款或 者 报 酬 ; ( 六 )履 行 期限 、 地点 和 方式 ;( 七 ) 违 约 责 任 ; ( 八 ) 解 决 争 议 的 方 法 。 (1)姓 名

11、 住 所(2)标 的(3)数 量(4)质 量(5)合 同 价 (固 定 ; 可 调 ; 成 本 酬 金 )(6)资 料 交 付(7)材 料 设 备(8)拨 款 结 算(9)竣 工 验 收(10)质 保 期 限(11)双 方 补 充 协 作 条 款施 工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 11点 ) 4.2.2合 同 的 格 式 条 款是 指 当 事 人 因 重 复使 用 而 预 先 拟 订 的 ,并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未与 对 方 协 商 的 条 款 。 对 格 式 条 款 的 限 制 : 第 一 , 提 供 格 式条 款 的 一 方 有 提 示 、 说 明 的 义 务 , 第二 , 提 供

12、格 式 条 款 一 方 免 除 其 责 任 、加 重 对 方 责 任 、 排 除 对 方 主 要 权 利 的条 款 无 效 。第 三 , 对 格 式 条 款 有 两 种 以 上 解 释 的应 当 做 出 不 利 于 提 供 格 式 条 款 一 方 的解 释 ; 在 格 式 条 款 和 非 格 式 条 款 不 一致 时 , 应 当 采 用 非 格 式 条 款 。下 列 有 关 格 式 条 款 的 表 述 中 , 错 误 的 有 ( )。A.格 式 条 款 是 经 双 方 协 商 采 用 的 标 准 合 同 条 款B 提 供 格 式 条 款 方 设 置 排 除 对 方 主 要 权 利 的 条 款

13、无 效 C 当 格 式 条 款 与 非 格 式 条 款 不 一 致 时 , 应 采 用 非 格 式 条 款D.如 果 对 争 议 条 款 有 两 种 解 释 时 , 应 做 出 有 利 于 提 供 格 式 条 款 方 的 解 释E 如 果 对 争 议 条 款 有 两 种 解 释 时 , 应 做 出 不 利 于 提 供 格 式 条 款 方 的 解释 AD 4.2.3要 约 与 承 诺1.要 约要 约 是 希 望 和 他 人 订 立 合同 的 意 思 表 示 。具 备 两 个 条 件 : 内 容 具 体 确 定 和 表 明 经受 要 约 人 承 诺 , 要 约 人 受该 意 思 表 示 的 约 束

14、 。 要 约 可 以 撤 销 , 但 附期 限 的 要 约 不 可 撤 销 和 受要 约 人 有 理 由 认 为 要 约 不可 撤 销 并 为 此 付 出 代 价 的要 约 , 不 能 撤 销 。 要 约 的 有 效 条 件 要 约 是 由 具 有 订 约 能 力 的 特定 人 作 出 的 意 思 表 示 who2 要 约 必 须 具 有 订 立 合 同 的 意图 whattodo3 要 约 必 须 向 要 约 人 希 望 与 之缔 结 合 同 的 受 要 约 人 发 出 tosb 4 要 约 的 内 容 必 须 具 体 确定 exact5 要 约 必 须 送 达 到 受 要 约人 arriv

15、e 概 念 : 要 约 邀 请 又 称 为 要 约 引 诱 ,是 指 希 望 他 人 向 自 己 发 出 要约 的 意 思 表 示 , 其 目 的 在 于邀 请 对 方 向 自 己 发 出 要 约 。在 工 程 建 设 中 , 工 程 招 标 即要 约 邀 请 , 投 标 报 价 属 于 要约 , 中 标 函 则 是 承 诺 。 要 约 邀 请 的 特 点1 要 约 邀 请 不 具 有 缔 约 目 的 。2 发 出 要 约 邀 请 的 当 事 人 ,可 以 随 时 撤 回 要 约 邀 请 。 3 要 约 邀 请 不 是 合 同 订 立 过程 的 必 经 阶 段 。4 要 约 邀 请 也 是 具

16、 有 法 律 意义 的 意 思 表 示 , 特 别 是 当 要 约邀 请 中 包 含 承 诺 方 法 或 承 诺 标准 的 内 容 时 。要 约 邀 请的 形 式 寄 送 的价 目 表 拍 卖公 告 招 标公 告 招 股说 明 书 商 业广 告 要 约 与 要 约 邀 请 的 区 别( 1) 要 约 一 般 是 向 特 定 人 发 出 的 ; 而 要 约 邀 请 是 向 非 特 定人 发 出 的 。( 2) 要 约 的 内 容 是 具 体 确 定 的 ; 而 要 约 邀 请 的 内 容 没 有 这一 要 求 。( 3) 要 约 是 订 立 合 同 的 行 为 , 对 要 约 人 有 约 束 力

17、 ; 而 要 约邀 请 是 订 立 合 同 的 预 备 行 为 , 对 发 要 约 邀 请 人 不 具 有 约束 力 。( 4) 要 约 是 主 动 的 , 即 是 当 事 人 自 己 主 动 愿 意 订 立 合 同 的意 思 表 示 ; 而 要 约 邀 请 是 被 动 的 , 即 是 当 事 人 希 望 对 方主 动 向 自 己 提 出 订 立 合 同 的 意 思 表 示 。 现 实 生 活 中 , 有 时 要 约 和 要 约 邀 请 非 常 相 似 , 很 难 区 分 。 现 实 生 活 中 , 属 于 要 约 邀 请 的 : 合 同 法 第 15条 规 定 , 寄 送 的价 目 表 (

18、报 价 单 ) 、 拍 卖 公 告 、 招 标 公告 、 招 股 说 明 书 、 一 般 商 业 广 告 ( 符 合要 约 规 定 的 除 外 ) 等 为 要 约 邀 请 。现 实 生 活 中 , 属 于 要 约 的 : 市 内 交 通 设 立 的 汽 车 站 、 邮 筒 、出 租 车 、 商 品 上 的 价 格 标 签 、 符 合 要 约规 定 的 商 业 广 告 、 悬 赏 广 告 等 为 要 约 。 商 业 广 告商 业 广 告 是 指 商 品 经 营 者 或 服 务提 供 者 承 担 费 用 通 过 一 定 的 媒 介和 形 式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介 绍 所 推 销的 商 品 或

19、 提 供 的 服 务 的 广 告 。 第 十 五 条 商 业 广 告 的 内 容 符 合 要 约 规 定 的 ,视 为 要 约 。 依 据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 下 列 文 件 中 , 属 于要 约 的 是 ()。 A 招 标 公 告B 投 标 书C 寄 送 的 价 目 表D 招 股 说 明 书 不 属 于 要 约 与 要 约 邀 请 的 主 要 区 别 是 ()。A 是 否 采 用 书 面 形 式B 在 法 律 上 是 否 须 承 担 责 任C 内 容 是 否 具 体 确 定D.是 否 明 示 希 望 与 他 人 订 立 合 同 B A 【 案 例 】 广 东 华 城 公 司 在 报

20、纸 杂 志 上 刊 登 广告 称 , 为 纪 念 本 公 司 成 立 50周 年 , 特 推 出 24K黄金 项 链 , 重 10克 , 每 条 1000元 。 广 告 介 绍 了 项链 的 特 点 并 附 彩 色 图 形 作 辅 助 说 明 。 广 告 称 ,欲 购 者 汇 款 至 本 公 司 , 本 公 司 将 在 一 周 内 将 项链 寄 出 。 广 告 三 个 月 内 有 效 。 北 京 李 某 收 集 项链 , 见 广 告 后 即 寄 1000元 给 华 城 公 司 。 一 周 后被 告 知 黄 金 项 链 是 限 量 销 售 , 已 全 部 售 出 。 后李 某 起 诉 至 法 院

21、 , 要 求 华 城 公 司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问 : 1.华 城 公 司 的 广 告 是 要 约 还 是 要 约 邀 请 ? 2.华 城 公 司 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吗 ? 【 参 考 答 案 】 1.该 案 中 的 广 告 构 成 了 要 约 , 其 送 达 后 即 产生 效 力 , 相 对 人 即 获 得 了 承 诺 权 。 2.相 对 人 承 诺 ( 汇 款 ) 后 , 合 同 成 立 , 华 城公 司 应 履 行 义 务 。 若 不 履 行 , 构 成 违 约 。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的 订 立招标公告 评标资格预审 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 招标截止日 开标 中标定标

22、 签订合同 竣工开工 保修结束要 约邀 请 要 约 承 诺 订 立 合 同的 程 序 要 约 承 诺要 约 邀 请 投 标 中 标招 标 合 同 成 立谈 判 签 约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违 约 责 任缔 约 过 失 责 任投 标 保 证 金招标公告 投标文件 开标 评标 定标 合同签订招标文件 中标通知书投 标招 标 要 约 邀 请 要 约 要 约 生 效 后合 同 成 立 前 合 同 成 立 合同执行要 约 的 意 思 表 示 : 不 擅自 终 止 招 标 ; 订 立 合 同意 思 表 示 : 不 放 弃 中 标 ;不 拒 绝 订 立 合 同 要 约 要 约 审 查 承 诺 签 订 合

23、 同 ( 3) 要 约 的 生 效 时 间 :(1) 以 对 话 形 式 作 出 的 要 约 , 即 时 生 效(2) 以 非 对 话 形 式 作 出 的 要 约 , 到 达 受 要 约 人 时 生 效 。A、 到 达 并 不 一 定 要 求 实 际 送 到 受 要 约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的 手 中 ,只 要 送 到 受 要 约 人 能 够 控 制 的 地 方 即 为 送 达 , 比 如 受 要 约 人邮 箱 、 信 箱 。B、 未 送 达 前 要 约 人 可 以 修 改 或 者 撤 回 要 约 。(3)此 外 , 合 同 法 第 十 六 条 对 一 些 特 殊 的 形 式 作 了 明

24、确的 规 定 , 要 约 采 用 数 据 电 文 形 式 , 一 是 收 件 人 指 定 了 特 定 系统 接 受 数 据 电 文 的 , 该 数 据 电 文 进 入 特 定 系 统 的 时 间 视 到 达时 间 ; 二 是 没 有 指 定 特 定 系 统 的 , 该 数 据 电 文 进 入 收 件 人 的任 何 系 统 的 首 次 时 间 视 为 到 达 时 间 。 ( 4) 要 约 的 撤 回 与 撤 销1 要 约 的 撤 回 。 要 约 的 撤 回是 指 要 约 人 在 要 约 发 出 以 后 ,未 到 达 受 要 约 人 之 前 , 有 权宣 告 取 消 要 约 。2 要 约 的 撤

25、销 。 要 约 的 撤 销 ,是 指 要 约 人 在 要 约 到 达 受 要约 人 并 生 效 以 后 , 将 该 项 要约 取 消 , 从 而 使 要 约 的 效 力归 于 消 灭 。要 约 发 出 日 期 要 约 到 达 日 期 承 诺 发 出 日 期2015.4.1日 2015.4.8日 2015.4.15日 取 消 要 约 到 达 日 期 乙 公 司 向 甲 公 司 发 出 要 约 , 旋 又 发 出 一 份“ 要 约 作 废 ” 的 函 件 。 甲 公 司 董 事 长 助 理 收到 乙 公 司 “ 要 约 作 废 ” 的 函 后 , 忘 了 交 给 董事 长 。 第 三 天 甲 公

26、司 董 事 长 发 函 给 乙 公 司 ,提 出 只 要 将 交 货 日 期 推 迟 两 个 星 期 , 其 他 条件 都 可 接 受 。 后 甲 、 乙 公 司 未 能 缔 约 , 双 方缔 约 没 能 成 功 的 原 因 是 什 么 ? A.要 约 已 被 撤 回 B.要 约 已 被 撤 销 C.甲 公 司 对 要 约 作 了 实 质 性 改 变 D.甲 公 司 承 诺 超 过 了 有 效 期 间 答 案 : A ( 5) 要 约 失 效第 一 , 拒 绝 要 约 的 通 知 到 达 要 约 人 。第 二 , 要 约 人 依 法 撤 销 要 约 。第 三 , 承 诺 期 限 届 满 , 受

27、 要 约 人 未作 出 承 诺 。第 四 , 受 要 约 人 对 要 约 的 内 容 作 出 实 质 性 变 更 。 要 约 人 在 要 约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之 前 而 取 消 要 约 的 意 思表 示 是 ( )。A 新 要 约 B 撤 回 要 约 C.撤 销 要 约 D 承 诺 根 据 合 同 法 规 定 , 要 约 撤 回 和 要 约 撤 销 的 主 要 区别 有 ()。A.要 约 撤 回 和 要 约 撤 销 所 处 法 律 效 力 状 态 不 同B.撤 回 和 撤 销 的 目 的 不 同C.撤 回 和 撤 销 的 通 知 到 达 受 要 约 人 的 时 间 要 求 不 同D.受

28、 要 约 人 对 要 约 知 晓 的 情 况 不 同E.对 要 约 人 的 约 束 条 件 不 同 B ACDE 2.承 诺 1 承 诺 的 概 念 根 据 我 国 合 同 法 第 21条 的 规 定 , 所 谓 承诺 , 是 指 受 要 约 人 同 意 要 约 的 意 思 表 示 。 2 承 诺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 1) 承 诺 必 须 由 受 要 约 人 作 出 。 ( 2) 承 诺 必 须 向 要 约 人 作 出 。 ( 3) 承 诺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到 达 要 约 人 ( 4) 承 诺 的 内 容 必 须 与 要 约 的 内 容 一 致 ( 2) 承 诺 的

29、 方 式承 诺 的 方 式 是 指 受 要 约 人 通过 何 种 具 体 的 表 现 形 式 将 承诺 的 意 思 表 示 送 达 给 要 约 人 。 我 国 合 同 法 规 定 : “ 承诺 应 当 以 通 知 的 方 式 做 出 ,但 根 据 交 易 习 惯 或 者 要 约 表明 可 以 通 过 行 为 做 出 承 诺 的除 外 。 ” 也 就 是 说 ,承 诺 方式 原 则 上 是 以 通 知 的 方 式 做出 ,包 括 口 头 、 书 面 等 明 示的 形 式 。 ( 3) 承 诺 的 生 效 时 间 承 诺 生 效 的 时 间 ,也 就 是 合 同 成 立 的 时间 。 合 同 法

30、第 26条 : 承 诺 需 要 通知 的 ,承 诺 通 知 到 达 要 约 人 时 生 效 。 承诺 不 需 要 通 知 的 ,根 据 交 易 习 惯 或 者 要约 的 要 求 做 出 承 诺 的 行 为 时 生 效 。采 用 数 据 电 文 形 式 订 立 合 同 的 , 承 诺 到 达的 时 间 适 用 本 法 第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4) 承 诺 撤 回 。 所 谓 承 诺 撤 回 , 是 指 受 要 约 人 在 发出 承 诺 通 知 以 后 , 在 承 诺 正 式 生 效 之 前 撤 回 其 承 诺 。 合 同 法 规 定 , 要 约 撤 销 的 条 件 是 , 撤

31、 销 要 约 的 通 知 应 当在 ( )到 达 受 要 约 人 。A 要 约 到 达 对 方 之 前 B 受 要 约 人 发 出 承 诺 之 后C.受 要 约 人 发 出 承 诺 之 前 D 承 诺 到 达 对 方 之 前 受 要 约 人 收 到 要 约 后 , 下 列 行 为 中 是 合 法 承 诺 的 指 ( )。A.要 约 人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作 出 承 诺 B 要 约 人 超 过 规 定 期 限 后 作 出 承 诺 C 第 三 人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作 出 答 复 D 受 要 约 人 提 出 实 质 性 的 新 条 件 C A 【 案 例 】 某 食 品 加 工 厂 因

32、 公 司 业 务 扩 大 , 急 需 包 装 材 料 , 于 是 向甲 、 乙 两 家 包 装 材 料 公 司 发 出 函 电 。 函 电 中 称 : “ 我 公 司 急 需 A4型 包 装 纸 , 如 贵 公 司 有 货 , 请 速 来 函 电 , 我 公 司 愿 派 人 前 去 购 买 。 ”甲 、 乙 两 公 司 在 收 到 函 电 后 , 都 先 后 向 食 品 加 工 厂 回 复 了 函 电 , 在函 电 中 告 知 他 们 备 有 现 货 , 且 告 知 了 A4型 包 装 纸 的 价 格 , 而 甲 公司 在 发 出 函 电 的 同 时 , 派 车 给 食 品 加 工 厂 送 去

33、 了 5000令 A4型 包 装纸 。 在 该 批 货 物 送 达 之 前 , 食 品 加 工 厂 得 知 乙 公 司 的 包 装 纸 质 量 较好 , 而 且 价 格 合 理 , 因 此 , 向 乙 公 司 致 电 , 称 : “ 我 公 司 愿 购 买 贵公 司 的 10000令 A4型 包 装 纸 , 盼 速 发 货 , 运 费 由 我 公 司 承 担 。 ” 在发 出 函 电 的 第 2天 上 午 , 乙 公 司 发 函 称 已 准 备 发 货 。 下 午 , 甲 公 司将 5000令 包 装 纸 运 到 , 食 品 加 工 厂 告 知 甲 公 司 , 他 们 已 决 定 购 买乙 公

34、 司 的 货 物 , 因 此 不 能 购 买 甲 公 司 的 货 物 。 甲 公 司 认 为 , 食品 加 工 厂 的 拒 收 货 物 行 为 已 构 成 违 约 , 双 方 协 商 不 成 , 甲 公 司 向法 院 起 诉 。 问 题 ( 1) 食 品 加 工 厂 向 甲 、 乙 两 公 司 分 别 发 函 的 行 为 , 在 合 同法 上 属 于 什 么 行 为 ? ( 2) 甲 、 乙 两 公 司 的 复 函 行 为 是 什 么 行 为 ? ( 3) 食 品 加 工 厂 第 二 次 向 乙 公 司 发 函 的 行 为 是 什 么 行 为 ? ( 4) 食 品 加 工 厂 与 乙 公 司

35、之 间 的 买 卖 合 同 是 否 成 立 ? 为 什 么 ? ( 5) 食 品 加 工 厂 与 甲 公 司 之 间 的 买 卖 合 同 是 否 成 立 ? 为 什 么 ? ( 6) 食 品 加 工 厂 有 无 义 务 接 受 甲 公 司 的 包 装 纸 ? 本 案 中 甲 公 司 的损 失 应 由 谁 承 担 ? 参 考 答 案 ( 1) 食 品 加 工 厂 向 甲 、 乙 两 公 司 分 别 发 函 的 行 为 在 合同 法 上 属 于 要 约 邀 请 行 为 。 所 谓 要 约 邀 请 是 指 仅 仅 是 希 望 他 人 向自 己 发 出 要 约 的 意 思 表 示 , 要 约 邀 请

36、人 并 不 受 该 意 思 表 示 的 约 束 。 食 品 加 工 厂 向 甲 、 乙 两 公 司 发 函 的 内 容 并 不 包 括 合 同 的 主 要 条 款 , 如 没 有 价 格 方 面 的 内 容 , 可 见 , 食 品 加 工 厂 只 是 通 过 发 函 希 望 别人 向 自 己 发 出 要 约 。 ( 2) 甲 、 乙 两 公 司 复 函 的 行 为 是 要 约 。 根 据 合 同 法 第 14条 、15条 的 规 定 , 要 约 是 希 望 和 他 人 订 立 合 同 的 意 思 表 示 , 而 且 要 约必 须 内 容 具 体 、 确 定 , 一 经 承 诺 要 约 人 即

37、受 要 约 的 约 束 , 本 案中 , 甲 、 乙 两 公 司 的 复 函 行 为 都 告 知 备 有 A4型 的 包 装 纸 , 并 告 知了 价 格 , 内 容 明 确 具 体 , 因 此 , 他 们 的 行 为 属 于 要 约 。 ( 3) 食 品 加 工 厂 第 二 次 向 乙 公 司 发 函 的 行 为 属 于 承 诺 。 根 据 合同 法 第 21条 、 第 30条 的 规 定 , 承 诺 是 受 要 约 人 同 意 要 约 的 意 思表 示 , 承 诺 的 内 容 应 当 和 要 约 的 内 容 一 致 。 从 本 案 来 看 , 食 品 加 工 厂 第 二 次 向 乙 公 司

38、 发 函 的 行 为 完 全 符 合 承 诺 的 条 件 , 属 于 承诺 行 为 。 ( 4) 食 品 加 工 厂 与 乙 公 司 的 买 卖 合 同 成 立 。 根 据 合 同 法 25、26条 , 承 诺 需 要 通 知 的 , 承 诺 通 知 到 达 要 约 人 时 生 效 , 承 诺 生效 时 合 同 成 立 。 本 案 中 , 乙 公 司 在 食 品 加 工 厂 发 出 复 函 后 第 二天 就 发 函 表 示 准 备 发 货 , 已 表 明 承 诺 通 知 已 到 达 要 约 人 , 因 此 , 食 品 加 工 厂 与 乙 公 司 的 买 卖 合 同 已 经 成 立 。 ( 5)

39、 食 品 加 工 厂 与 甲 公 司 的 买 卖 合 同 未 成 立 。 如 前 所 述 , 食 品 加工 厂 向 甲 公 司 的 发 函 是 要 约 邀 请 , 并 不 受 其 意 思 表 示 的 拘 束 。 甲 公 司 的 复 函 是 要 约 而 非 承 诺 , 食 品 加 工 厂 对 甲 公 司 的 要 约 并 未承 诺 , 因 此 合 同 未 成 立 。 ( 6) 甲 公 司 送 货 的 行 为 并 非 履 行 合 同 的 行 为 , 因 为 他 们 之 间 的 合同 未 成 立 , 因 此 食 品 加 工 厂 也 没 有 接 受 甲 公 司 货 物 的 义 务 , 因 此 , 甲 公

40、 司 因 送 货 而 受 到 的 损 失 , 只 能 由 自 己 承 担 。 【 案 例 】 某 建 筑 公 司 因 急 需 500t直 径 12mm螺 纹 钢 , 于 2015.3.21分 别 向 某 金 属 公司 、 某 贸 易 公 司 、 某 钢 材 市 场 三 家 经 营 钢 材 的 企 业 发 出 函 件 , 称 : “ 建 筑 公司 急 需 500吨 直 径 12mm螺 纹 钢 , 价 格 2500元 /吨 以 内 , 如 有 货 , 可 在 4.15前 交货 , 货 到 后 10日 付 清 货 款 。 贸 易 公 司 于 4.15前 交 货 。 ” 建 筑 公 司 回 电 : “

41、 同 意 供 货 。 务 必 在 4.15前交 货 。 ” 贸 易 公 司 开 始 备 货 , 做 履 行 合 同 的 准 备 。 钢 材 市 场 收 函 后 给 建 筑 公 司 回 电 , 要 求 将 价 格 每 吨 调 整 为 元 。 建 筑 公 司未 作 答 复 。 金 属 公 司 收 函 的 当 日 ( 3.23) 给 建 筑 公 司 回 电 : “ 来 函 收 悉 , 可 按 来 函 供货 。 ” 3.30向 建 筑 公 司 发 运 t螺 纹 钢 , 4.5货 物 抵 达 , 建 筑 公 司 拒 收 货物 , 理 由 是 已 与 贸 易 公 司 达 成 协 议 , 与 金 属 公 司

42、 之 间 并 无 协 议 。 金 属 公 司 坚 持 要 求 建 筑 公 司 收 货 付 款 , 建 筑 公 司 于 4.10通 知 贸 易 公 司 终止 合 同 , 停 止 供 货 。 贸 易 公 司 不 同 意 终 止 协 议 , 因 货 已 发 出 , 要 求 按 协 议 履行 。 4.15贸 易 公 司 的 货 物 抵 达 , 建 筑 公 司 收 货 。建 筑 公 司 仍 拒 绝 接 收 金 属 公 司 的 钢 材 , 双 方 协 商 无 果 , 金 属 公 司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要 求 被 告 履 行 协 议 , 收 取 原 告 所 供 吨 货 物 ; 判 令 被 告 支

43、 付 货 款 万 元 ; 承 担 拒 收 货 物 给 原 告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 万 元 。 被 告 建 筑 公 司 答 辩 称 : 当 事 人 之 间 没 有 达 成 协 议 , 不 存 在 合 同 关 系 , 因 被 告 发 出 的 仅 仅 是 一 种 邀 请 函 , 不 是 要 约 , 原 告 收 函 后 , 发 来 的 电 文 是 一 种 要约 , 被 告 对 原 告 的 要 约 未 承 诺 。 因 此 , 被 告 不 应 承 担 收 货 付 款 义 务 。 法 院 应驳 回 原 告 的 诉 讼 请 求 。 问 题 1、 被 告 建 筑 公 司 发 出 的 信 函 是 要

44、约 还 是 要 约 邀 请 ? 问 题 2、 金 属 公 司 与 建 筑 公 司 的 合 同 是 否 成 立 ? 问 题 3、 本 案 其 余 合 同 是 否 都 成 立 ? 问 题 4、 本 案 如 何 判 决 ? 问 题 1、 被 告 建 筑 公 司 发 出 的 信 函 是 要 约 还 是 要约 邀 请 ? 本 案 中 , 建 筑 公 司 发 出 的 函 件 属 于 要 约 。 因 为建 筑 公 司 发 出 的 函 件 , 其 内 容 具 体 明 确 。 从 函件 上 可 体 现 出 建 筑 公 司 在 得 到 对 此 函 件 的 承 诺后 , 愿 受 其 约 束 的 意 思 。 问 题

45、2、 金 属 公 司 与 建 筑 公 司 的 合 同 是 否 成 立 ?成 立 第 二 十 六 条 承 诺 通 知 到 达 要 约 人 时 生 效 。 承 诺 不需 要 通 知 的 , 根 据 交 易 习 惯 或 者 要 约 的 要 求 作 出 承诺 的 行 为 时 生 效 。 采 用 数 据 电 文 形 式 订 立 合 同 的 , 承 诺 到 达 的 时间 适 用 本 法 第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 本 案 , 金 属 公 司 收 到 函 件 ( 要 约 ) 后 , 不 仅 及时 回 电 承 诺 建 筑 公 司 的 要 约 , 且 已 实 际 履 行 了 合 同 ,在 要 约

46、 确 定 的 期 限 内 向 建 筑 公 司 供 货 。 即 使 金 属 公 司 未 向 建 筑 公 司 回 电 , 在 建 筑 公 司要 约 的 期 限 内 , 按 要 约 中 的 规 格 、 数 量 等 条 件 供 货 ,也 是 一 种 事 实 上 的 承 诺 ( 交 易 习 惯 可 判 断 ) 。 也 就是 说 , 受 要 约 人 接 到 要 约 人 的 要 约 后 , 直 接 按 要 约内 容 作 出 履 行 行 为 , 无 须 再 作 承 诺 通 知 。 问 题 3、 本 案 其 余 合 同 是 否 都 成 立 ? 贸 易 公 司 的 次 日 回 电 为 承 诺 。 合 同 成 立

47、。 钢 材 市 场 的 回 电 ( 变 更 价 格 ) 属 于 新 要 约 。 建 筑 公 司未 作 答 复 即 没 有 承 诺 。 合 同 不 成 立 。问 题 4、 本 案 如 何 判 决 ?法 院 审 理 后 认 为 : 被 告 发 出 的 函 件 , 其 内 容 具 体 确 定 ,表 明 经 对 方 承 诺 , 发 函 人 即 受 该 意 思 表 示 约 束 , 因 此 ,被 告 所 发 出 的 函 电 应 是 要 约 ; 被 告 受 其 发 出 的 要 约 约束 , 应 承 担 原 告 承 诺 生 效 后 的 合 同 成 立 的 法 律 责 任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48、合 同 法 第 八 条 、 第 六 十 条 、第 一 百 零 七 条 , 判 决 : 、 被 告 履 行 接 收 原 告 所 供 吨 钢 材 义 务 ; 、 被 告 在 本 判 决 生 效 后 十 日 内 向 原 告 支 付 货 款 万 元 ; 、 被 告 承 担 因 拒 绝 收 货 物 给 原 告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万 元 。 4.2.4合 同 成 立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1 合 同 成 立 的 时 间 合 同 法 第 25条 规 定 :“承 诺 生 效 时 合 同 成立 。 ” 合 同 订 立 的 方 式 决 定 合 同 成 立 的 时 间 。2 合 同 成 立 的 地 点

49、合 同 成 立 的 地 点 即 承 诺 生 效 的 地 点 。 根 据 承 诺的 方 式 和 承 诺 生 效 时 间 规 定 的 不 同 ,合 同 成 立的 地 点 也 不 同 。 4.2.5缔 约 过 失 责 任 ( 1) 概 念 ( 2) 特 点 ( 3) 类 型缔 约 过 失 责 任是 指 在 合 同 订立 过 程 中 ,由 于当 事 人 一 方 实施 了 违 背 诚 实信 用 原 则 的 行 为 而 应 承 担 的损 害 赔 偿 责 任 ( 1) 假 借 订 立合 同 ,恶 意 进 行 磋商 。( 2) 故 意 隐 瞒事 实 或 提 供 虚 假情 况 。( 3) 侵 犯 对 方的 商

50、业 秘 密 ,给 对方 造 成 损 失 。( 4) 其 它 违 背诚 实 信 用 原 则 的行 为 。 , ( 1) 缔 约 过 失责 任 发 生 在 合 同订 立 过 程 中 ;( 2) 一 方 违 背其 依 据 诚 实 信 用原 则 所 应 负 的 义务 ;( 3) 造 成 他 人信 赖 利 益 的 损 失 。 合 同 法 中 规 定 的 “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 是 指 ( )。A 订 立 合 同 时 , 由 于 本 方 对 合 同 风 险 估 计 不 足 , 履 行过 程 中 受 到 的 损 失 应 由 自 己 负 责B 委 托 代 理 人 订 立 合 同 , 由 于 条 款 约

51、 定 不 明 确 导 致 的 损失 , 应 由 委 托 人 承 担C 由 于 本 方 授 权 签 订 合 同 代 表 的 失 误 而 受 到 的 损 失 , 追究 代 表 人 缔 约 的 过 失 责 任D.因 订 立 合 同 时 对 方 提 供 虚 假 情 况 而 使 本 方 受 到 损 失 ,要 求 对 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合 同 法 规 定 ,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属 于 ( )责 任 。A 违 约 B 侵 权 C.“ 先 合 同 义 务 ” D 无 过 错 承 担 缔 约 过 失 的 情 形 ( ) 。A.假 借 订 立 合 同 , 恶 意 进 行 磋 商 B.故 意 隐 瞒

52、 与 订 立 合 同 有 关 的 重 要 事 实 或 提 供 虚 假 情 况C.有 其 他 违 背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的 行 为D 违 约 、 侵 权E.违 反 缔 约 中 的 保 密 义 务 D CAB CE 甲 经 营 金 山 酒 店 , 顾 客 爆 满 , 相 邻 的 银 海酒 店 由 乙 经 营 , 生 意 清 淡 。 乙 指 使 数 十 人进 入 金 山 酒 店 , 2 3人 占 据 一 桌 , 每 桌 仅消 费 10余 元 。 前 来 金 山 酒 店 就 餐 的 顾 客 见无 空 桌 , 遂 就 近 转 往 银 海 酒 店 。 如 此 数 日 ,银 海 酒 店 收 入 大 增

53、 。 乙 的 行 为 应 如 何 定 性 ?A 构 成 缔 约 过 失B 构 成 欺 诈 行 为C 构 成 不 当 得 利D 构 成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D 案 例 :业 主 未 领 规 划 许 可 证 而 擅 自 招 标 负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某 建 设 单 位 准 备 兴 建 沿 街 门 面 ,与 某 建 筑 工 程 公 司 签 订了 建 筑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之 后 ,承 包 人 将 各 种 设 备 、 材 料 运 抵工 地 开 始 施 工 .实 施 过 程 中 ,得 知 该 工 程 不 符 合 城 市 建 设 规划 ,未 领 取 施 工 规 划 许 可 证 ,必

54、须 立 即 停 止 施 工 .最 后 ,城 市规 划 管 理 部 门 对 建 设 单 位 作 出 了 行 政 处 罚 ,处 以 罚 款 2万 元 ,并 勒 令 停 止 施 工 ,拆 除 已 修 建 部 分 .承 包 人 因 此 蒙 受 损 失 ,向法 院 提 起 诉 讼 ,要 求 发 包 人 给 予 赔 偿 .法 院 经 审 理 认 为 建 设单 位 应 承 担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 赔 偿 承 包 商 因 此 造 成 的 一 切损 失 。 此 案 例 是 因 为 业 主 ( 发 包 人 ) 不 具 备 法 定 条 件 而 擅 自 发包 导 致 工 程 还 没 开 工 就 承 担 了 缔

55、 约 过 失 的 风 险 损 失 , 这里 提 请 业 主 一 定 要 注 意 避 免 这 种 不 必 要 的 损 失 。 案 例 业 主 对 中 标 出 尔 反 尔 负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2008年 5月 , 长 城 公 司 对 建 设 自 己 的 办 公 大 楼 实 施 招 标 。A建 筑 公 司 以 500万 元 承 包 费 中 标 。 6月 8日 , 双 方 正 式 签订 了 承 包 合 同 。 在 签 字 盖 章 时 A建 筑 公 司 名 称 与 标 书 不 符 ,长 城 公 司 负 责 人 要 求 延 期 签 字 盖 章 , 待 董 事 会 讨 论 再 决定 。 同 年 8月

56、 , 长 城 公 司 决 定 重 新 招 标 , B建 筑 公 司 以480万 中 标 。 长 城 公 司 当 即 通 知 B公 司 十 天 后 正 式 签 订 书面 合 同 , 并 交 纳 首 期 承 包 费 200万 元 。 中 标 次 日 , 该 管 理公 司 向 某 公 司 借 款 200万 元 , 利 率 为 11%。 来 到 长 城 公 司准 备 签 定 书 面 合 同 并 交 纳 承 包 款 。 长 城 公 司 告 知 B, 已 于两 天 前 与 A建 筑 公 司 正 式 签 约 。 B诉 之 法 院 要 求 长 城 公 司 负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 赔 偿 借 款 利 息

57、22万 元 、 投 标 和 订 约 直 接 损 失 2.3万 元 。 经 过 审 理 , 法 院认 定 被 告 的 行 为 构 成 缔 约 过 失 。 并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第61条 第 1款 、 合 同 法 第 42条 的 规 定 , 判 决 被 告 承 担 原告 投 标 、 定 约 的 损 失 9000元 , 同 时 驳 回 原 告 其 他 诉 讼 请求 。 案 例 业 主 未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进 行 招 标 负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某 市 拟 建 机 场 ,成 立 了 建 设 项 目 法 人 ,在 项 目 建 议 书 、 可 行 性研 究 报 告 、 设 计 任 务 书

58、 等 经 上 级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后 ,报 国 务 院 、国 家 计 委 审 批 并 向 国 务 院 计 划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国 家 重 大 工 程立 项 .审 批 过 程 中 ,项 目 法 人 以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与 3家 中 标 的 施工 单 位 签 订 了 建 设 工 程 总 承 包 合 同 ,约 定 由 该 3家 施 工 单位 共 同 为 机 场 工 程 承 包 商 ,承 包 形 式 为 一 次 包 干 ,估 算 工 程 总价 20亿 元 .但 合 同 签 订 后 ,国 家 计 划 管 理 部 门 公 布 该 工 程 为 国家 重 大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

59、批 准 的 投 资 计 划 为 17亿 元 .因 此 ,该 计划 下 达 后 ,项 目 法 人 马 上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修 改 合 同 ,降 低 包 干 造价 ,施 工 单 位 不 同 意 ,项 目 法 人 诉 至 法 院 ,要 求 解 除 合 同 .法 院审 理 认 为 该 承 包 合 同 成 立 ,但 不 生 效 .按 合 同 法 规 定 ,一 般情 况 下 ,合 同 成 立 即 生 效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在 某 些 特 殊 情况 下 ,合 同 成 立 了 但 并 不 生 效 ,必 须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如 登 记 、 批准 等 之 后 ,合 同 才 生

60、 效 .该 合 同 标 的 是 国 家 投 资 的 重 大 建 设 工程 项 目 ,其 工 程 造 价 必 须 经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审 批 后 ,才 可 签 订合 同 .因 此 ,该 合 同 违 背 国 家 投 资 计 划 而 无 效 .获 得 国 家 相 关 部门 审 批 同 意 是 发 包 方 的 义 务 ,机 场 项 目 法 人 负 有 缔 约 过 失 责任 ,须 赔 偿 施 工 单 位 因 项 目 法 人 的 缔 约 过 失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 案 例 业 主 因 更 换 班 子 中 断 招 标 负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某 高 校 综 合 实 验 大 楼 , 于

61、 2008年 3月 公 开 招 标 , 招 标 文 件确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和 开 标 时 间 是 2008年 5月 30日 。 共 有8家 投 标 人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交 了 各 自 的 投 标 文 件 和投 标 保 证 金 80万 元 。 但 直 至 2009年 1月 , 招 标 人 仍 未 通 知开 标 , 各 投 标 人 为 此 都 进 行 了 交 涉 , 事 后 才 得 知 该 高 校法 定 代 表 人 和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都 被 更 换 , 班 子 内 部 对 应 当按 照 原 定 招 标 方 案 开 标 , 还 是 进 行 重 新 设

62、 计 和 重 新 招 标意 见 不 一 , 争 执 不 下 。 正 在 这 时 , 其 中 一 家 投 标 人 因 反 复 交 涉 无 果 , 向 法 院 提起 诉 讼 , 要 求 判 决 招 标 人 承 担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 退 还 投 标保 证 金 80万 元 , 并 赔 偿 利 息 、 投 标 费 用 和 延 期 开 标 造 成的 损 失 共 计 30万 元 。 法 院 经 审 理 支 持 原 告 的 诉 讼 请 求 判令 此 高 校 , 判 决 生 效 之 日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 并 赔 偿 由 被告 的 缔 约 过 失 造 成 的 原 告 损 失 28.8万 元

63、 。 案 例 : 李 某 经 营 的 饭 馆 准 备 转 让 , 其 价 格 比 较 优 惠 。 刘 某 有购 买 的 想 法 , 并 与 李 某 进 行 了 商 谈 。 此 时 , 陈 某 也 有 一 饭 馆要 转 让 , 他 得 知 此 事 后 , 想 让 刘 某 买 自 己 开 办 的 饭 馆 , 于 是故 意 以 商 谈 购 买 李 某 的 饭 馆 为 由 向 李 某 作 出 意 思 表 示 , 并 进行 了 长 时 间 的 谈 判 。 而 陈 某 则 暗 地 里 与 刘 某 签 订 了 转 让 协 议 。随 后 , 陈 某 找 借 口 不 与 李 某 签 订 购 买 饭 馆 合 同

64、, 造 成 李 某 饭馆 卖 不 出 去 , 最 终 被 迫 以 较 低 的 价 格 卖 给 别 人 。 此 后 , 当 李某 得 知 陈 某 的 所 作 所 为 之 后 , 认 为 自 己 在 饭 馆 的 转 让 过 程 中所 遭 受 的 损 失 完 全 是 由 于 陈 某 的 行 为 造 成 的 , 要 求 陈 某 赔 偿损 失 , 陈 某 不 同 意 。 在 遭 到 拒 绝 后 , 李 某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问 题 : 李 某 的 诉 讼 请 求 能 否 得 到 人 民 法 院 的 支 持 ? 【 参 考 答 案 】 所 谓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 是 指 在 合 同

65、订 立 过 程中 , 因 当 事 人 一 方 的 过 错 给 对 方 造 成 损 害 时 , 有 过 错 的一 方 当 事 人 应 承 担 的 民 事 责 任 。 它 是 一 种 在 缔 结 合 同 中产 生 的 、 以 诚 信 原 则 为 法 律 基 础 的 、 以 补 偿 对 方 损 失 为后 果 的 民 事 责 任 。 根 据 上 述 分 析 , 本 案 中 , 陈 某 在 没 有 订 立 合 同 的 真 实 意思 的 情 况 下 , 假 借 订 立 合 同 的 名 义 与 李 某 进 行 了 长 时 间谈 判 , 致 使 李 某 与 第 三 方 协 商 未 获 成 功 , 遭 受 了

66、不 应 有的 损 失 , 违 背 了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 根 据 合 同 法 第 四 十二 条 的 规 定 , 陈 某 要 承 担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 应 当 就 李 某 所遭 受 的 损 失 进 行 赔 偿 。 4.3合 同 的 效 力 及 实 例 分 析 1 合 同 的 效 力 2.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合 同 的 效 力 又称 合 同 的 法 律效 力 , 是 法 律赋 予 依 法 成 立的 合 同 具 有 约束 当 事 人 乃 至第 三 人 的 强 制力 。 ( 1) 当 事 人 须有 缔 约 能 力 。( 2) 意 思 表 示真 实( 3) 不 违 反 法律 和 社 会 公 共 利益 。( 4) 合 同 的 形式 合 法 。 是 指 附 条 件 的 合 同 和 附 期 限 的 合 同 ,所 附 条 件 和 期 限 即 为 合 同 的 附 款 ,它 们 控 制 合 同 效 力 的 发 生 和 消 灭 。 合 同 法 第 45条 规 定 当 事 人 为 了自 己 的 利 益 , 不 正 当 地 阻 止 条 件 成就 时 , 视 为 条 件 成 就 ; 不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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