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谈判的主体-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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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一 节 劳 方 及劳 方 组 织 | 法 新 社 记 者 : 我 们 也 留 意 到 , 这 几 年 来 ,在 中 国 有 很 多 大 的 事 故 发 生 , 特 别 是 在煤 矿 领 域 , 解 决 这 个 问 题 的 唯 一 办 法 就是 允 许 工 人 有 权 利 自 由 组 织 工 会 。 中 国什 么 时 候 允 许 工 人 建 立 独 立 的 工 会 呢 ?| 温 家 宝 : 我 们 要 学 会 处 理 新 时 期 的 社 会矛 盾 , 我 想 强 调 两 点 : 第 一 , 就 是 要 采取 有 力 的 措 施 , 保 护 群 众 的 切 身 利 益 ,依 法 维 护 群

2、 众 的 合 法 权 益 。 第 二 , 要 教育 和 引 导 群 众 , 合 理 的 诉 求 要 通 过 合 法的 形 式 来 表 达 。 | 温 家 宝 : 要 发 挥 各 级 工 会 组 织 的 作 用 ,特 别 是 对 安 全 生 产 的 监 督 作 用 , 使 各 级工 会 能 够 起 到 维 护 群 众 切 身 利 益 和 安 全的 责 任 。 在 中 国 , 工 会 是 工 人 自 己 的 组织 , 不 是 由 雇 主 建 立 的 。 | ( 一 ) 组 织 权 组 织 权 ( Freedom of Association) , 又 称 团 结 权 , 一 般是 指 劳 动 者

3、为 实 现 维 持 和 改 善 劳动 条 件 之 基 本 目 的 , 而 结 成 暂 时的 或 永 久 的 团 体 的 权 利 。 具 体 指劳 动 者 组 织 工 会 并 参 加 其 活 动 的权 利| 组 织 权 作 为 一 种 特 定 的 结 社 权 ,是 劳 动 者 的 基 本 的 宪 法 权 利 | 组 织 权 是 确 保 劳 动 者 生 存 权 的 手段 , 也 是 集 体 劳 权 实 施 的 前 提 和基 础 |( 四 ) 工 会 性 质|首 先 , 从 经 济 关 系 的 角 度 看 ,工 会 具 有 经 济 属 性 ( 维 护 会 员的 经 济 利 益 ) |其 次 , 从

4、阶 级 关 系 的 角 度 看 ,工 会 具 有 阶 级 属 性 | 工 会 法 第 2条 规 定 :| 工 会 是 职 工 自 愿 结 合 的 工 人阶 级 的 群 众 组 织 。 |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及 其 各 工 会组 织 代 表 职 工 的 利 益 , 依 法 维护 职 工 的 合 法 权 益 。 |再 次 , 从 社 会 关 系 的 角 度 看 ,工 会 具 有 群 众 属 性| 工 会 法 第 3条 :|在 中 国 境 内 的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机 关 中 以 工 资 收 入 为 主 要 生 活来 源 的 体 力 劳 动 者 和 脑 力 劳 动者 , 不 分

5、 民 族 、 种 族 、 性 别 、职 业 、 宗 教 信 仰 、 教 育 程 度 ,都 有 依 法 参 加 和 组 织 工 会 的 权利 。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阻 挠和 限 制 。 |工 会 是 政 治 性 的 社 会 组 织 | 工 会 法 第 4条 |工 会 必 须 遵 守 和 维 护 宪 法 , 以宪 法 为 根 本 的 活 动 准 则 , 以 经济 建 设 为 中 心 , 坚 持 社 会 主 义道 路 、 坚 持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 坚持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 坚 持 马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平 理 论 , 坚 持

6、改 革 开 放 , 依 照工 会 章 程 独 立 自 主 地 开 展 工 作 。 |( 六 ) 工 会 体 制|国 际 劳 工 组 织 的 第 87号 和 第 98号 公 约 的 核 心 精 神 是 以 结 社 自由 来 保 护 工 人 和 雇 主 , 特 别 是工 人 的 组 织 权 利|在 结 社 权 行 使 中 的 “ 自 己 选择 ” , 是 结 社 自 由 原 则 的 精 髓之 处|由 于 国 情 和 历 史 的 不 同 , 各 国的 工 会 体 制 也 应 有 所 不 同 |中 国 的 工 会 体 制 一 元 化 的 立 法和 现 实 , 是 历 史 形 成 的 , 也 是当 时

7、中 国 政 治 经 济 形 势 发 展 的客 观 结 果 |一 个 国 家 选 择 哪 种 工 会 体 制 ,关 键 是 要 适 合 本 国 的 国 情 | 全 国 建 立 统 一 的 中 华 全 国 总工 会 。 |( 一 ) 法 律 规 定 1950年 工 会 法 : “ 凡在 中 国 境 内 一 切 企 业 、 机 关 和学 校 中 以 工 资 收 入 为 生 活 资 料之 全 部 或 主 要 来 源 之 体 力 及 脑力 的 雇 用 劳 动 者 及 无 固 定 雇 主的 劳 动 者 , 均 有 组 织 工 会 之权 。 ” |1992年 工 会 法 : “ 在 中 国境 内 的 企 业

8、 、 事 业 单 位 、 机 关中 以 工 资 收 入 为 主 要 生 活 来 源的 体 力 劳 动 者 和 脑 力 劳 动 者 ,不 分 民 族 、 种 族 、 性 别 、 职 业 、宗 教 信 仰 、 教 育 程 度 , 都 有 依法 参 加 和 组 织 工 会 的 权 利 。 ” | 中 国 工 会 章 程 第 一 条 : 凡 在 中 国 境 内 的 企 业 、 事 业 单位 、 机 关 和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中 ,以 工 资 收 入 为 主 要 生 活 来 源 或者 与 用 人 单 位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的体 力 劳 动 者 和 脑 力 劳 动 者 , 不分 民 族 、 种

9、 族 、 性 别 、 职 业 、宗 教 信 仰 、 教 育 程 度 , 承 认 工会 章 程 , 都 可 以 加 入 工 会 为 会员 。 |非 公 企 业 中 的 劳 动 者 的 利 益 普遍 被 侵 害 , 一 个 重 要 的 原 因 是企 业 中 没 有 工 会 , 绝 大 多 数 劳动 者 处 于 无 组 织 的 状 态 | ( 二 ) 工 会 的 组 建| 1、 实 体 要 件 即 是 组 建 工 会 必 须 要具 备 的 法 律 条 件| ( 1) 工 会 会 员 的 资 格 : 在 中 国 境内 的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 机 关 中 以工 资 收 入 为 主 要 生 活

10、 来 源 的 体 力劳 动 者 和 脑 力 劳 动 者 , 不 分 民 族 、种 族 、 性 别 、 职 业 、 宗 教 信 仰 、教 育 程 度 , 都 有 依 法 参 加 和 组 织工 会 的 权 利 | ( 2) 工 会 组 织 的 发 起 人 或 领 导 人的 法 律 资 格 :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的近 亲 属 不 得 作 为 本 企 业 基 层 工 会委 员 会 成 员 的 人 选 | ( 3) 工 会 组 织 的 合 法 性 : 承 认 中华 全 国 总 工 会 的 章 程 , 经 上 级 工会 批 准 |2、 组 建 工 会 的 程 序 要 件 , 是指 工 会 组 织

11、 的 组 建 还 必 须 符 合相 应 的 法 律 程 序|( 1) 要 由 职 工 要 求 或 申 请|( 2) 组 建 工 会 和 领 导 人 选 举结 果 要 报 上 级 工 会 批 准 |六 种 建 会 模 式 1、 独 立 组 建 模 式 ( 25人 ) 2、 联 合 组 建 模 式 ( 不足 25人 , 联 合 ) 3、 上 挂 组 建 模 式 ( 挂靠 在 所 在 地 的 上 级 工 会或 工 会 联 合 会 ) 4、 派 入 组 建 模 式 ( ( 由 地 方工 会 帮 助 企 业 筹 建 ) 5、 统 筹 组 建 模 式 ( ( 村 、 社区 统 一 建 立 工 会 组 织

12、) 6、 属 地 组 建 模 式 ( 经 济 开发 区 ) 对 于 工 人 自 发 成 立 的 工 会 ,应 具 体 分 析|防 止 “ 老 板 工 会 ” |2003年 夏 , 以 综 治 委 作 为 主 管部 门 , 经 市 民 政 局 依 法 注 册 登记 , 给 外 来 工 协 会 发 放 社 团法 人 登 记 证 书 | 举 办 外 来 工 之 家 , 安 顿 5000多人 居 住 及 就 业 , 先 后 介 绍 9000多 名 外 来 工 就 业 , 培 训 外 来 工及 其 子 女 2万 多 人 , 为 4060名 外来 工 讨 回 工 资 款 405万 元 , 督 促15家 用

13、 人 单 位 为 249名 外 来 工 签订 劳 动 合 同 , 请 大 学 志 愿 者 向外 来 工 讲 解 法 律 知 识 |2004年 底 , 经 外 交 部 批 准 , 接受 欧 盟 人 权 小 项 目 资 助 , 每 年6万 欧 元 , 开 展 外 来 工 普 法 培训 , 建 立 外 来 工 维 权 服 务 活 动交 流 区 , 开 展 法 律 宣 传 、 法 律咨 询 活 动 , 建 立 “ 外 来 工 维 权服 务 网 站 ” , 交 流 外 来 工 维 权服 务 信 息 、 维 权 服 务 经 验|酝 酿 成 立 分 支 机 构 , 发 展 团 体和 个 人 会 员 |对 上

14、 级 工 会 履 行 帮 助 和 指 导 职工 组 建 工 会 的 职 权 提 供 了 法 律保 障 |对 企 业 建 会 工 作 提 出 了 具 体 的法 律 要 求 ( 建 会 筹 备 金 )|为 发 挥 街 道 和 乡 镇 工 会 这 一 中间 环 节 的 作 用 提 供 了 法 律 保 障|为 工 会 组 织 形 式 的 多 样 化 提 供了 法 律 保 障|对 组 建 工 会 的 法 律 责 任 提 供 了法 律 保 障 |三 、 中 国 工 会 组 建 的 主要 经 验 和 作 用|2000年 11月 全 国 新 建 企 业 工 会组 建 工 作 会 议 在 宁 波 |在 建 会

15、思 路 上 , 按 照 “ 哪 里 有企 业 , 哪 里 有 职 工 , 哪 里 就 有工 会 组 织 ” 的 原 则 , 加 大 工 会组 建 力 度 , 最 大 限 度 地 把 职 工组 织 起 来 |在 建 会 程 序 上 , 采 取 “ 先 搭 台 ,后 充 实 , 再 完 善 、 逐 步 规 范 ”的 总 体 安 排 , 即 先 建 立 工 会 联合 会 , 然 后 尽 快 指 导 企 业 建 会和 职 工 入 会|在 会 籍 管 理 上 , 实 行 “ 流 动会 员 ” 制 度 | 到 2003年 底 , 全 国 工 会 基 层 组 织总 数 为 90.6万 个 , 涵 盖 法 人

16、 单 位157.4万 个 。 全 国 工 会 会 员 总 数 达到 12340.5万 人 , 比 2000年 底 工 会基 层 组 织 85.9万 个 、 会 员 10313.4万 人 有 明 显 增 加 。 全 国 非 公 有 制企 业 建 立 工 会 组 织 80.8万 家 , 会 员2960.1万 人 , 职 工 入 会 率 比 2000年提 高 11.5个 百 分 点 , 也 只 达 到 了32.7 |( 一 ) 主 要 经 验|1、 广 泛 宣 传 发 动 , 争 取 党 政支 持 , 与 有 关 部 门 密 切 配 合 ,使 建 会 工 作 成 为 各 方 关 心 的 议题|2、

17、抓 好 建 会 的 “ 三 同 时 ” 制度 建 设 即 建 会 的 同 时 建 立平 等 协 商 签 订 集 体 合 同 制度 , 并 建 立 劳 动 争 议 调 解组 织 。 3、 主 动 参 与 地 方 立 法 , 将 非 公企 业 建 会 工 作 纳 入 法 制 化 轨 道 |4、 突 破 重 点 , 以 点 带 面|5、 实 行 灵 活 的 建 会 措 施 和 优惠 政 策 , 调 动 各 方 积 极 性|6、 建 立 激 励 机 制 , 推 行 考 核制 度 , 增 强 地 方 和 产 业 工 会 的工 作 责 任 心 |7、 建 立 “ 建 会 筹 备 金 ” 制 度 |章 程

18、第 37条 : 县 和 县 以 上 各级 工 会 应 当 与 税 务 、 财 政 等 有关 部 门 合 作 , 依 照 规 定 做 好 工会 经 费 收 缴 和 应 当 由 财 政 负 担的 工 会 经 费 拨 缴 工 作 。 未 成 立 工 会 的 企 业 、 事 业单 位 、 机 关 和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按 工 资 总 额 的 百 分 之 二 向 上 级工 会 拨 缴 工 会 建 会 筹 备 金 。 |8、 借 助 跨 国 公 司 在 转 包 商 企业 实 施 的 “ 企 业 守 则 ” 活 动|生 产 守 则 运 动 便 是 公 司 社 会 责任 运 动 的 最 主 要 形 式

19、 之 一 。 它是 一 场 要 求 跨 国 公 司 在 参 与 市场 竞 争 过 程 中 担 负 其 社 会 责 任的 网 络 化 社 会 运 动 , 其 重 要 的内 容 之 一 便 是 维 护 劳 工 的 基 本权 利 。 | 20世 纪 90年 代 初 , 在 西 方 消 费 者运 动 的 压 力 下 , 发 达 国 家 的 一 些跨 国 公 司 为 了 维 护 品 牌 形 象 和 市场 竞 争 的 需 要 , 纷 纷 开 始 制 定“ 公 司 生 产 守 则 ” , 承 诺 承 担 社会 责 任 、 遵 守 投 资 所 在 国 的 相 关法 律 , 维 护 劳 工 权 益 , 改 善

20、劳 动条 件 , 并 要 求 其 供 货 商 和 分 包 商遵 循 同 样 的 生 产 守 则 。 除 了 跨 国公 司 参 与 这 一 社 会 运 动 外 , 消 费者 组 织 、 行 业 性 组 织 、 工 会 、 宗教 和 其 它 一 些 社 会 团 体 等 也 纷 纷参 与 , 从 而 扩 大 了 生 产 守 则 运 动的 参 与 主 体 , 使 得 其 声 势 日 渐 强大 。 |召 开 员 工 大 会 |候 选 人 竞 选 演 讲 |员 工 对 候 选 人 演 讲 反 响 热 烈 |秘 密 写 票 处 |领 选 票 |排 队 准 备 投 票 |投 票 选 举 工 会 领 导 人 |

21、等 待 投 票 的 人 流 |封 存 票 箱 |准 备 计 票 |候 选 人 等 待 计 票 结 果 |计 票 和 选 举 结 果 揭 晓 | 采 取 多 种 措 施 , 提 高 基 层 工 会 的 组 建 率| 发 挥 吸 引 效 应 , 提 高 全 区 职 工 入 会 率| 突 出 维 护 职 能 , 提 高 劳 动 争 议 调 处 率| 讲 求 实 效 , 提 高 参 与 企 业 管 理 率| 尊 重 会 员 意 愿 , 确 保 换 届 民 主 直 选 率| 坚 持 刚 柔 相 济 , 确 保 工 会 经 费 拨 交 率| 强 调 集 体 覆 盖 , 确 保 集 体 合 同 签 订 率|

22、 强 化 源 头 参 与 , 确 保 职 工 董 事 和 职 工 监事 的 建 制 率 | 推 行 三 个 结 合 , 确 保 厂 务 公 开 建 制 率 | 背 景 : 地 方 工 会 干 部 编 制 只 有 7人 ,且 由 于 企 业 工 会 干 部 与 经 营 者 存 在雇 佣 关 系 , 实 际 维 权 能 力 不 强 的 问题 突 出 。| 工 会 要 履 行 好 维 权 职 责 , 惟 有 突 破体 制 性 机 制 性 障 碍 , 他 们 走 出 了 一条 社 会 化 维 权 之 路 。| 2000年 10月 , 经 义 乌 市 民 政 局 批 准 ,建 立 了 由 市 总 工 会

23、 领 导 的 、 非 营 利性 的 维 权 工 作 专 门 机 构 义 乌 市职 工 法 律 维 权 协 会 , 后 改 称 为 义 乌市 职 工 法 律 维 权 中 心 。 | 基 层 工 会 为 团 体 会 员 , 职 工 为 自然 会 员 。 中 心 工 作 人 员 由 市 总 工会 向 社 会 公 开 招 聘 , 他 们 与 机 关干 部 享 有 同 等 的 政 治 、 经 济 待 遇 。中 心 的 维 权 经 费 采 取 “ 政 府 补 一点 , 工 会 出 一 点 , 社 会 筹 一 点 ”的 办 法 解 决 。 中 心 在 业 务 上 接 受公 、 检 、 法 、 司 的 指 导

24、| 维 权 中 心 内 设 来 访 接 待 室 , 调 查处 理 室 , 法 律 服 务 室 。 中 心 的 主要 工 作 是 : 参 与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集 体 合 同 和 劳 动 合 同 鉴 证 ; 参 与劳 动 争 议 协 调 处 理 , 主 持 劳 动 争议 调 解 ; 参 与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 开展 职 工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代 理 、 诉 讼代 理 ; 开 展 代 书 法 律 文 书 、 法 律咨 询 、 法 律 知 识 培 训 ; 为 职 工 提供 法 律 救 助 和 法 律 援 助 |( 二 ) 促 进 非 公 企 业 工 会 有 效发 挥 作 用 和

25、 规 范 化 建 设|1、 要 把 组 建 工 会 和 发 展 会 员的 工 作 作 为 一 项 长 期 而 艰 巨 的任 务 , 积 极 探 索 组 建 工 会 的 长效 机 制|2、 既 要 重 视 工 会 的 组 建 率 ,更 要 看 重 职 工 的 入 会 率 |3、 要 尽 快 将 国 有 企 事 业 单 位和 机 关 中 的 临 时 工 组 织 到 工 会中 来|4、 加 快 乡 镇 和 社 区 工 会 组 建的 步 伐|5、 加 强 对 会 员 会 籍 的 管 理 工作 , 实 行 会 员 关 系 随 劳 动 关 系流 动 的 管 理 制 度 |6、 已 组 建 工 会 的 工

26、作 重 点 要从 “ 一 个 班 子 、 一 块 牌 子 、 一个 印 子 、 一 个 台 帐 、 一 次 活 动和 一 个 工 会 经 费 账 户 ” 的 最 低工 作 标 准 向 有 效 发 挥 作 用 和 规范 化 建 设 转 变 , 要 以 基 层 组 织是 否 具 有 活 力 作 为 检 查 和 考 核非 公 企 业 工 会 工 作 的 重 要 标 准 四 、 工 会 与 职 工 的 关 系 工 会 与 职 工 的 关 系 实 际 上 是代 表 与 成 员 的 关 系 究 竟 谁 是 集 体 谈 判 谈 判 的主 体 ? 职 工 是 主 体 ? 工 会 是 主 体 ? 就 集 体 谈

27、 判 权 来 讲 , 职 工是 权 利 主 体 , 实 质 主 体 ; 工 会是 谈 判 过 程 中 的 形 式 主 体 | 工 会 需 要 处 理 好 工 会 组 织 与 职 工 的关 系 在 集 体 谈 判 过 程 中 工 会 始 终 是 职 工的 代 表 工 会 应 以 职 工 的 利 益 和 要 求 为 目 标 ,而 不 是 以 自 己 的 利 益 为 目 标 职 工 需 要 什 么 ? 工 会 需 要 什 么 ? 两 者 不 一 定 完 全 等 同 比 如 : 前 者 是 增 加 工 资 ; 后 者 是 多签 合 同 |以 德 国 的 做 法 为 例|一 个 产 业 工 会 代 表

28、本 产 业 会 员进 行 劳 资 谈 判 时 陷 入 僵 局 调 解 罢 工 谈 判 谈 判 的 结 果 必 须 经 过 罢 工 工人 的 投 票 工 人 认 可 之 后 , 工 会 才 等 于得 到 授 权 , 可 以 在 合 同 草 案 上签 字 集 体 合 同 才 成 立 如 果 职 工 不 认 可 , 即 便 工 会满 意 也 不 能 签 字 |重 要 结 论 : 在 集 体 谈 判 过 程 当中 , 工 会 是 形 式 主 体 , 职 工 才 是实 际 主 体|如 何 体 现 出 这 一 点 ? 在 进 行 集 体 协 商 签 订 集 体 合 同的 全 过 程 中 都 要 有 职 工

29、 的 参 与 五 、 工 会 的 谈 判 资 格 企 业 一 方 是 企 业 法 人 对 应 的 工 会 一 方 应 该 是 社 团 法 人 我 国 的 各 级 工 会 中 全 国 总 工 会 地 方 工 会 法 律 直 接 规 定 产 业 工 会 具 备 社 团 法 人资 格 | 工 会 法 第 十 四 条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 地 方 总工 会 、 产 业 工 会 具 有 社 会 团 体法 人 资 格 。 基 层 工 会 组 织 具 备 民 法 通则 规 定 的 法 人 条 件 的 , 依 法 取得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资 格 。 |社 团 法 人 规 定 国 务 院 的 社

30、 会 团 体 登 记 管理 条 例 “第 2条 本 条 例 所 称 社 会 团体 , 是 指 中 国 公 民 自 愿 组 成 ,为 实 现 会 员 共 同 意 愿 , 按 照 其章 程 开 展 活 动 的 非 营 利 性 社 会组 织 。 ” | 企 业 工 会 取 得 社 团 法 人 资 格 的 程 序|企 业 工 会 其 社 团 法 人 资 格 由 上 一 级 工会 进 行 审 批 , 并 在 民 政 部 门 登记 产 业 工 会 其 社 团 法 人 资 格 , 不 需 要 办理 法 人 登 记 |工 会 的 代 表 性 指 工 会 与 劳 动 者在 集 体 谈 判 中 的 的 关 系 和

31、 地 位问 题 。 工 会 的 谈 判 权 利 由 劳 动者 授 予 , 谈 判 活 动 要 象 劳 动 者负 责 。|工 会 的 独 立 性 主 要 指 工 会 与 管理 方 的 关 系 问 题 。 问 题 : 工 会 有 没 有 代 表 性 如 何判 断 ? 两 类 企 业 | 国 有 企 业 中 , 工 会 与 企 业 方的 关 系 , 工 会 独 立 性 受 到 影 响| 非 公 企 业 中 , 老 板 工 会 的 存在 工 会 独 立 性 、 代 表 性 是 联系 在 一 起 的 。 工 会 必 须 是 由 职工 自 愿 组 织 起 来 、 接 受 职 工 的监 督 的 组 织 ,

32、才 能 解 决 上 述 问题 | 湖 北 省 关 于 加 强 新 建 企 业 工 会工 作 的 意 见 规 定 , 由 行 政 和 企业 指 定 的 工 会 主 席 不 受 法 律 保 护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及 其 近 亲 属 不 得作 为 企 业 工 会 委 员 会 成 员 人 选| 总 工 会 试 行 向 社 会 公 开 选 聘 工 会主 席 候 选 人 , 推 荐 给 基 层 联 合 工会 , 由 会 员 按 照 工 会 法 和 中 国 工 会 章 程 履 行 民 主 程 序选 举 产 生 工 会 主 席 。 社 会 选 聘 的工 会 主 席 , 要 及 时 与 企 业 确

33、立 劳动 关 系 , 经 选 举 成 为 工 会 主 席 的 ,必 须 与 区 总 工 会 签 订 合 同 |通 过 实 践 探 索 , 逐 步 建 立 新 建企 业 工 会 主 席 聘 任 制 度 , 建 立起 工 会 主 席 人 才 库 , 朝 着 工 会主 席 职 业 化 、 社 会 化 的 方 向 发展 , 为 新 建 企 业 工 会 输 送 优 秀的 工 会 干 部|为 确 保 选 出 的 工 会 主 席 能 独 立地 维 护 职 工 权 益 , 规 定 由 总 工会 向 社 会 公 开 选 聘 推 荐 , 并 经会 员 民 主 选 举 产 生 的 工 会 主 席 ,其 工 资 报

34、酬 、 福 利 待 遇 , 由 总工 会 确 定 , 并 组 织 发 放 |要 确 立 一 个 明 确 的 指 导 思 想 ,即 按 照 有 利 于 突 出 维 护 职 工 合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以 增 强 工 会 工作 的 自 主 性 和 独 立 性 为 重 点 ,加 强 对 基 层 工 会 的 指 导 , 全 面提 高 工 会 工 作 水 平 , 推 动 劳 资关 系 协 调 和 平 衡 发 展 |组 织 机 构|组 织 方 式 |职 责 确 立|干 部 配 备|党 政 支 持 从 长 远 发 展 的 角 度 看 ,工 会 组 织 体 制 改 革 的 目 标 应 当是 从 目 前 的 以 地 方 工 会 为 主 ,地 方 与 产 业 相 结 合 的 体 制 逐 步过 渡 到 产 业 与 地 方 相 结 合 , 突出 产 业 和 行 业 工 会 在 维 权 中 的主 导 作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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