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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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09 第 七 章 合 同 法 2009.09 1. 合 同 法 概 述 Contract.law2009.9 什 么 是 合 同 ? contract定 义 : 平 等 主 体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 其 他 组 织 之 间 设立 、 变 更 终 止 民 事 权 利 义 务 的 意 思 表 示 一 致 的 协 议 。( 合 同 法 第 2条 )特 征 :二 个 以 上 平 等 主 体 (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意 思 表 示 一 致 : 协 议 说 与 允 诺 说以 设 立 、 变 更 或 终 止 民 事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为 目 的 和 宗 旨

2、 合 同 、 协 议 和 契 约 Contract.law2009.9 “ 契 , 刻 也 。 刻 识 其 数 也 。 ” 释 名 .释 书 契 “约 , 缠 束 也 , 从 系 , 勺 生 。 ” 说 文 Contract.law2009.9 合 同 的 分 类口 头 合 同 /书 面 合 同 /其 他 合 同有 名 合 同 和 无 名 合 同要 式 合 同 和 不 要 式 合 同有 偿 合 同 和 无 偿 合 同单 务 合 同 和 双 务 合 同主 合 同 和 从 合 同诺 成 合 同 和 实 践 合 同 Contract.law2009.9 合 同 法合 同 法 是 调 整 合 同 当

3、事 人 之 间 民 事 权 利 义 务 关 系的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称现 行 合 同 法 : 1999.10.1正 式 施 行我 国 合 同 法 调 整 的 是 民 事 合 同 , 不 是 劳 动 合同 、 行 政 合 同我 国 合 同 法 调 整 的 并 非 所 有 的 民 事 合 同 ( 身份 合 同 ) Contract.law2009.9 合 同 法 立 法 原 则平 等 原 则契 约 自 由 原 则公 平 原 则诚 实 信 用 原 则公 序 良 俗 原 则 Contract.law2009.9 契 约 自 由 的 原 则 主 要 内 容 :契 约 是 当 事 人 相 互 同 意

4、 的 结 果契 约 是 当 事 人 自 由 选 择 的 结 果 困 惑 :格 式 合 同 的 冲 击身 份 的 重 要 意 义 救 济 :普 遍 服 务 的 强 制 性 义 务规 定 当 事 人 不 得 排 除 适 用 的 强 制 性 条 款诚 实 信 用 原 则 Contract.law2009.9 格 式 条 款 的 效 力 原 告 : 郭 美 兰 被 告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北 京 市 分 行 海 淀 支 行 1994年 3月 15日 11时 许 , 郭 美 兰 到 海 淀 支 行 北 京 医 学 院 储蓄 所 存 款 。 郭 美 兰 填 写 好 一 张 4000元 活 期 存

5、款 凭 条 后 , 便 将 凭条 和 现 金 及 存 折 交 该 储 蓄 所 接 柜 员 , 该 接 柜 员 接 过 郭 美 兰 所 交的 现 金 等 手 续 后 , 对 现 金 清 点 了 两 遍 (手 点 、 机 点 各 一 遍 ), 见与 存 款 凭 条 所 填 数 额 一 致 , 即 发 给 郭 美 兰 一 枚 铜 牌 (十 号 ), 并将 现 金 、 凭 条 、 存 折 交 记 账 员 。 记 账 员 记 账 后 , 将 郭 美 兰 储 蓄款 、 存 款 凭 条 及 存 折 一 同 交 复 核 出 纳 员 复 核 。 复 核 中 , 复 核 出纳 员 提 出 郭 美 兰 所 交 现

6、金 少 2000元 , 与 凭 条 所 填 金 额 不 符 , 即退 回 接 柜 员 , 由 接 拒 员 告 知 郭 美 兰 少 2000元 。 郭 美 兰 在 现 场 查找 和 回 家 查 找 后 仍 坚 持 自 己 所 交 4000元 现 金 无 误 , 双 方 争 执 不下 。 嗣 后 , 该 储 蓄 后 封 存 , 并 将 郭 美 兰 所 填 存 款 凭 条 撕 毁 。 此后 , 双 方 虽 有 接 触 , 但 纠 纷 未 能 得 到 解 决 , 为 此 形 成 诉 争 。 1原 告 要 求 返 还 其 4000元 存 款 , 而 被 告 则 以 银 行 早 有 “ 二 人 临 柜 、

7、 复 核 为 准 ” 的 规 定 为 由 , 拒 绝 承 担 储 金 短 少 的 责 任 Contract.law2009.9 第 一 种 观 点 认 为 : 银 行 与 储 户 间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是 在 银 行 从接 收 储 户 现 金 , 经 过 银 行 计 账 员 记 账 , 复 核 员 复 核 无 误 后 ,由 接 柜 员 填 写 好 储 蓄 存 条 交 与 储 户 后 方 为 成 立 , 在 银 行 内部 一 系 列 工 作 程 序 未 完 成 前 , 仅 有 发 号 牌 , 双 方 债 权 债 务关 系 并 没 有 成 立 , 而 且 银 行 有 “ 二 人 临 柜 、

8、复 核 为 准 ” 的规 定 , 因 而 , 号 牌 不 能 作 为 银 行 已 收 妥 储 户 现 金 的 依 据 ,复 核 员 复 核 发 现 存 款 凭 条 所 载 数 额 与 交 付 款 额 不 符 , 短 款责 任 应 由 储 户 自 负 , 与 银 行 无 关 。 另 一 种 观 点 (本 案 一 、 二 审 法 院 判 决 所 采 纳 的 观 点 )认 为 : 储户 将 储 蓄 款 交 银 行 接 柜 员 当 面 初 点 确 认 交 存 的 储 蓄 款 与 存款 凭 条 所 填 款 额 一 致 , 发 给 储 户 号 牌 后 , 双 方 之 间 权 利 义务 关 系 即 已 形

9、成 , 银 行 对 该 款 具 有 妥 善 保 管 之 义 务 , 此 后所 出 差 错 应 由 银 行 承 担 , 银 行 关 于 “ 二 人 临 柜 、 复 核 为 准 ”的 规 定 , 对 本 行 业 内 部 工 作 人 员 具 有 约 束 力 , 对 储 户 不 具有 约 束 力 , 因 而 短 款 责 任 应 由 银 行 承 担 。 发 给 铜 牌 后 , 储 蓄 合 同 已 经 成 立 。 本 案 中 由 银 行 制 订 的“ 二 人 临 柜 、 复 核 为 准 ” 的 规 定 属 于 格 式 条 款 。 Contract.law2009.9 2005年 度 十 大 不 平 等 格

10、 式 条 款 1. 商 场 规 定 : 买 一 赠 一 , 赠 品 、 奖 品 不 予 “ 三 包 ” ; 打 折商 品 概 不 退 换 。 2. 家 电 “ 三 包 ” 服 务 规 定 : 消 费 者 在 办 理 家 用 电 器 退 、 换货 时 , 商 品 包 装 必 须 完 好 , 附 件 必 须 齐 全 , 否 则 不 予 “ 三包 ” 。 3. 商 场 儿 童 乐 园 规 定 : 儿 童 在 此 游 玩 , 发 生 事 故 本 商 场 拒不 负 责 。 4. 超 市 存 包 须 知 : 寄 物 柜 是 服 务 性 质 , 超 市 不 负 保 管 及 赔偿 责 任 。 5.种 子 包

11、装 标 签 : 从 购 种 之 日 起 15天 内 请 试 芽 , 若 出 芽 率不 够 , 可 携 带 包 装 袋 及 所 购 种 子 的 收 据 到 购 种 处 协 调 解 决 ,过 期 视 为 合 格 产 品 , 不 承 担 任 何 经 济 损 失 。 Contract.law2009.9 2005年 度 十 大 不 平 等 格 式 条 款 6.银 行 公 告 : 用 户 必 须 统 一 办 理 银 行 卡 , 不 允 许 用 现 金 缴 费 ,不 办 卡 者 不 予 代 收 水 电 费 。 7.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 该 商 品 房 所 在 楼 宇 的 屋 面 使 用 权 不

12、属 于买 受 人 , 外 墙 面 使 用 权 不 属 于 买 受 人 , 买 卖 双 方 同 意 屋 顶 和外 墙 面 广 告 权 属 于 出 卖 方 。 8.物 业 停 车 收 费 规 定 : 车 辆 丢 失 、 损 坏 概 不 负 责 。 9.照 相 馆 声 明 : 如 遇 意 外 损 坏 或 遗 失 , 只 赔 偿 同 类 、 同 量 胶卷 , 不 负 担 其 他 责 任 ; 10.美 容 服 务 协 议 : 因 已 投 保 , 如 需 索 赔 须 向 保 险 公 司 要 求 赔偿 2009.09 2.2 合 同 的 订 立 Contract.law2009.9 订 立 合 同 的 一

13、般 程 序要 约 邀 请 反要约要 约承 诺合 同 成 立 Contract.law2009.9 要 约 要 约 : 一 方 当 事 人 向 他 方 做 出 订 立 合 同 的 意 思 表 示 。 要 约 的 法 律 效 力要 约 开 始 生 效 的 时 间 : 要 约 到 达 受 要 约 人 时 生 效要 约 的 存 续 期 间 : 以 要 约 的 具 体 情 况 来 确 定要 约 人 不 得 随 意 撤 销 或 对 受 要 约 人 随 意 加 以 限 制 、 变更 和 扩 张 要 约 失 效受 要 约 人 对 要 约 的 内 容 做 出 实 质 性 变 更 或 拒 绝要 约 人 依 法 撤

14、 销 要 约超 过 要 约 中 明 确 规 定 了 的 承 诺 期 限 Contract.law2009.9 要 约 邀 请要 约 邀 请 : 希 望 他 人 向 自 己 发 出 要 约 的 意 思 表 示 。典 型 的 要 约 邀 请 行 为寄 送 价 目 表拍 卖 公 告招 标 公 告招 股 说 明 书商 业 广 告 Contract.law2009.9 特 殊 的 形 式带 有 标 价 的 商 品 陈 列悬 赏 广 告 Contract.law2009.9 合 同 成 立 吗 ? 原 价 8999元 的 戴 尔 液 晶 显 示 器 居 然 降 到 了 2515元 。 08年 2月 17日

15、 , 戴 尔 官 方 网 站 一 款 显 示 器 的 超 低 价 格 引 来 抢 购 。然 而 几 日 后 , 戴 尔 公 司 表 示 这 是 网 站 价 格 显 示 错 误 不 能 执行 原 订 单 , 戴 尔 要 退 款 , 买 家 没 同 意 。 还 有 一 些 确 认 了 订 单未 付 款 的 人 , 戴 尔 说 可 以 在 原 价 基 础 上 优 惠 1500元 , 好 多人 也 没 同 意 。 2006年 8月 7日 , 戴 尔 官 方 网 站 上 将 原 价 8999元 人 民 币 的SC430双 核 服 务 器 标 价 为 800余 元 , 引 来 用 户 抢 购 。 此 后

16、戴尔 表 示 报 价 错 误 , 不 能 执 行 原 订 单 。 补 偿 方 案 为 , 提 交 过 订单 的 客 户 能 以 75%的 价 格 购 买 此 产 品 。 有 消 费 者 向 福 建 省 厦门 市 湖 里 区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2007年 7月 4日 判 决 戴 尔 按照 当 时 报 价 执 行 合 同 Contract.law2009.9 在 戴 尔 官 方 网 站 上 公 布 的 销 售 、 服 务 和 技 术 支 持条 款 和 条 件 中 , 记 者 也 看 到 , 对 于 “ 合 同 成 立 ”规 定 : 一 份 销 售 合 同 自 下 列 情 形 发

17、生 时 (以 最 早 发生 者 为 准 )即 告 存 在 : (a) 买 方 接 受 卖 方 (通 过 广 告 、报 价 单 或 其 他 任 何 方 式 提 供 的 )报 价 时 ; (b) 以 任 何方 式 提 供 的 买 方 订 单 被 接 受 时 (以 下 列 最 早 发 生 者为 准 ): (i) 卖 方 书 面 或 口 头 接 受 时 , (ii) 或 者 产 品 装运 时 。2004年 , IBM把 2000元 的 笔 记 本 康 宝 光 驱 错 标 成 了1元 出 售 , 最 后 都 兑 现 承 诺 发 货 。 Contract.law2009.9 “陶 王 ”电 视 里 夸 海

18、 口 ,要 约 乎 ? 年 月 日 , 邢 良 坤 做 客 中 央 电 视 台 七 套 乡 约 栏 目 , 那期 的 访 谈 节 目 叫 土 与 火 的 传 奇 , 其 间 邢 良 坤 谈 到 自 己 被 称 做 “ 世 纪之 谜 ” 的 一 件 作 品 “ 五 层 吊 球 ” 时 , 对 电 视 机 前 的 观 众 说 , 如 果 有 人 能仿 造 出 来 , “ 我 这 个 楼 三 层 平 米 ( 价 值 过 千 万 ) 包 括 这 里 面 的资 产 都 给 他 ” 。 年 初 , 洛 阳 小 伙 孙 震 制 作 出 了 五 层 吊 球 陶 器 。 拍 好 的 照 片 按 照邢 良 坤 所

19、 说 的 电 子 邮 件 地 址 发 了 过 去 , 但 一 直 没 有 回 音 , 后 来 , 孙 震 用特 快 专 递 寄 给 邢 良 坤 , 没 想 到 邢 良 坤 告 诉 孙 , “ 你 的 球 做 得 不 对 , 球 层间 隙 太 小 , 旋 转 起 来 会 碰 壁 。 ” “ 他 当 初 在 节 目 中 不 是 说 过 偏 一 点 , 斜一 点 没 关 系 吗 ? ” 孙 震 说 。 年 月 日 , 孙 震 向 河 南 省 洛 阳 市 涧 西 区 人 民 法 院 递 交 了 民 事 起诉 状 , 请 求 确 认 被 告 邢 良 坤 关 于 五 层 吊 球 陶 器 制 作 悬 赏 广

20、 告 合 同 成 立 并生 效 。 年 月 日 , 河 南 省 洛 阳 市 涧 西 区 人 民 法 院 一 审 判 决 ,原 告 孙 震 与 被 告 邢 良 坤 之 间 关 于 五 层 吊 球 陶 器 制 作 合 同 成 立 并 有 效 。 “ 电 视 中 的 调 侃 你 还 真 当 真 呀 ? ” 邢 说 Contract.law2009.9 案 例 : 悬 赏 广 告李 绍 华 委 托 朱 晋 华 代 办 汽 车 提 货 手 续 。 1993年 3月 30日 中 午 ,朱 晋 华 在 天 津 市 和 平 区 电 影 院 看 电 影 , 散 场 时 , 将 装 有 洛 阳市 机 电 公 司

21、面 值 80余 万 元 人 民 币 的 汽 车 提 货 单 及 附 加 费 本 等物 品 的 一 公 文 包 遗 忘 在 座 位 上 。 李 珉 发 现 后 , 将 公 文 包 捡 起 ,未 见 失 主 来 寻 , 便 将 公 文 包 带 走 , 并 委 托 同 去 看 电 影 的 第 三人 王 家 平 予 以 保 管 。 同 年 4月 4日 、 5日 和 7日 , 朱 晋 华 先 后 在天 津 市 今 晚 报 和 天 津 日 报 上 刊 登 寻 包 启 事 , 表 示 要“ 重 谢 ” 和 “ 必 有 重 谢 ” 拾 得 人 。 4月 12日 , 李 绍 华 得 知 失 包情 况 后 , 在

22、 今 晚 报 刊 登 内 容 相 同 的 寻 包 启 示 , 声 明 “ 一周 内 有 知 情 送 还 者 酬 谢 15000元 ” 。 当 晚 , 李 珉 得 知 以 李 绍 华名 义 刊 登 的 寻 包 启 事 , 即 告 诉 王 家 平 并 委 托 其 与 李 绍 华 联 系 。次 日 , 双 方 在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交 接 钱 物 。 由 于 在 给 付 酬 金问 题 上 , 双 方 发 生 争 执 , 李 珉 遂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要 求 朱 晋华 、 李 绍 华 依 其 许 诺 支 付 报 酬 15000元 。 Contract.law2009.9 如

23、 何 区 分 要 约 和 要 约 邀 请依 法 律 规 定 作 出 区 分 。根 据 当 事 人 的 意 愿 来 作 出 区 分 。如 果 某 项 意 思 表 示 表 明 当 事 人 不 愿 意 接 受 要 约的 拘 束 力 , 则 只 是 要 约 邀 请当 事 人 在 其 行 为 或 提 议 中 特 别 声 明 是 要 约 还 是要 约 邀 请 , 则 应 根 据 当 事 人 的 意 愿 来 做 出 区 分根 据 订 约 提 议 的 内 容 是 否 包 含 了 合 同 的 主 要 条 款来 确 定 该 提 议 是 要 约 邀 请 还 是 要 约 。 根 据 交 易 的 习 惯 来 区 分 。

24、 Contract.law2009.9 被 告 ( 某 市 食 品 公 司 ) 因 建 造 一 栋 大 楼 , 其 急 需 水 泥 , 基建 处 遂 向 本 省 的 青 锋 水 泥 厂 、 新 华 水 泥 厂 及 原 告 建 设 水 泥厂 发 出 函 电 , 函 电 中 称 : 我 公 司 急 需 标 号 为 150型 号 的 水泥 100吨 , 如 贵 厂 有 货 , 请 速 来 函 电 , 我 公 司 愿 派 人 前 往购 买 。 三 家 水 泥 厂 在 收 到 函 电 以 后 , 都 先 后 向 原 告 回 复了 函 电 , 在 函 电 中 告 知 它 们 备 有 现 货 , 且 告 知

25、 了 水 泥 的 价格 。 而 原 告 建 设 水 泥 厂 在 发 出 函 电 的 同 时 , 亦 派 车 给 被 告送 去 了 50吨 水 泥 。 在 该 批 水 泥 送 达 被 告 之 前 , 被 告 得 知 新华 水 泥 厂 所 生 产 的 水 泥 质 量 较 好 , 且 价 格 合 理 , 因 此 , 向新 华 水 泥 厂 发 去 函 电 , 称 : 我 公 司 愿 购 买 贵 厂 100吨 150型 号 水 泥 , 盼 速 送 货 , 运 费 由 我 公 司 负 担 。 在 发 出 函 电后 第 二 天 上 午 , 新 华 水 泥 厂 发 函 称 已 准 备 发 货 。 下 午 ,

26、原告 将 50吨 水 泥 送 到 , 被 告 告 知 原 告 , 他 们 已 决 定 购 买 新 华水 泥 厂 的 水 泥 , 因 此 不 能 接 受 原 告 送 来 的 水 泥 。 原 告 认 为 ,被 告 拒 收 货 物 已 构 成 违 约 , 双 方 因 协 商 不 成 , 原 告 遂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Contract.law2009.9 对 本 案 中 被 告 是 否 构 成 违 约 , 存 在 着 几 种 不 同 观 点 。 第 一 种 观 点 认 为 : 被 告 已 构 成 违 约 。 因 为 被 告 向 原 告 发出 的 函 电 中 , 称 我 厂 愿 派 人 前

27、 往 购 买 。 实 际 上 已 表 示 , 只要 原 告 有 货 , 它 就 将 购 买 , 这 是 对 原 告 发 出 的 购 买 水 泥 要 约 。而 原 告 发 送 水 泥 , 实 际 上 是 以 行 为 作 出 承 诺 , 可 见 , 双 方 已成 立 买 卖 合 同 , 被 告 拒 收 货 物 , 已 构 成 违 约 。 第 二 种 观 点 认 为 : 被 告 并 未 构 成 违 约 , 因 为 被 告 向 原 告发 出 的 函 电 并 非 是 一 种 要 约 , 只 是 要 约 邀 请 , 而 原 告 送 货 ,实 际 上 是 一 种 要 约 行 为 , 据 此 , 被 告 可

28、以 承 诺 , 也 可 以 拒 绝承 诺 , 如 被 告 拒 绝 收 货 , 表 明 它 不 愿 意 承 诺 , 这 完 全 是 合 法的 。 第 三 种 观 点 认 为 : 双 方 已 购 成 买 卖 合 同 关 系 , 但 由 于 被告 在 要 约 中 明 确 提 出 将 派 人 前 往 购 买 , 因 此 , 合 同 的 交 货方 式 应 是 买 方 自 提 , 而 非 买 方 送 货 。 原 告 未 与 被 告 协 商 而 主动 送 货 , 显 然 是 违 反 了 合 同 约 定 的 交 货 方 式 , 因 此 , 被 告 有权 拒 绝 收 货 。 Contract.law2009.9

29、 承 诺承 诺 : 受 要 约 人 向 要 约 人 做 出 的 同 意 要 约 的 意 思 表 示承 诺 的 条 件 :承 诺 必 须 由 受 要 约 人 向 要 约 人 做 出 。承 诺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达 到 要 约 人 。承 诺 的 内 容 必 须 与 要 约 的 内 容 一 致 。承 诺 的 方 式 : 通 知 和 作 为承 诺 迟 延 和 撤 销 Contract.law2009.9 案 例 一 : 原 告 于 3月 25日 通 过 其 代 理 人 向 被 告 发 出一 个 书 面 要 约 , 请 求 以 300万 元 的 价 格 购 买 被 告 位 于甲 市 长

30、 河 路 34号 的 一 幢 两 层 楼 房 。 3月 29日 , 被 告 通过 其 代 理 人 向 原 告 发 出 一 个 书 面 的 反 要 约 , 要 约 中声 称 被 告 愿 意 以 450万 元 的 价 格 将 其 同 一 楼 房 出 卖 给原 告 , 并 要 求 原 告 在 4月 3日 之 前 作 出 答 复 。 反 要 约文 件 中 有 一 供 原 告 予 以 承 诺 的 栏 目 , 说 明 只 要 在 此处 签 名 , 则 视 为 承 诺 。 原 告 于 4月 2日 在 该 承 诺 栏 目中 签 署 , 并 向 被 告 的 代 理 人 发 出 。 被 告 的 代 理 人 于 4

31、月 3日 上 午 收 到 该 承 诺 时 , 告 诉 原 告 被 告 已 经 决 定 不再 出 售 其 楼 房 了 。 Contract.law2009.9 案 例 二 :天 河 体 育 用 品 销 售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天 河 公 司 ) 与 南 方 体 育 用 品 有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南 方 公 司 ) 有 多 年 的 业 务 往 来 , 彼 此 之 间具 有 较 好 的 信 用 关 系 。 天 河 公 司 于 1999年 12月 12日 , 向 南 方 公 司发 出 一 份 购 买 S型 号 的 体 育 保 暖 成 衣 蓝 、 黄 、 红 各 1000套

32、, 另 外购 买 篮 球 X型 号 2000个 , 足 球 M型 号 1000个 , 价 格 按 照 南 方 公 司 的出 厂 价 格 确 定 , 要 约 从 发 出 之 日 起 30日 内 答 复 的 有 效 。 南 方 公 司接 到 天 河 公 司 的 要 约 后 , 即 依 据 天 河 公 司 的 要 求 组 织 生 产 , 并 于2000年 1月 10日 按 要 求 向 天 河 公 司 发 货 , 发 货 单 上 明 确 载 明 价 款: S号 成 衣 1000 200 3 600000元 , 篮 球 2000 90 180000元, 足 球 1000 100 100000元 , 共

33、计 88万 元 。 由 于 运 输 过 程 中 发生 不 可 抗 力 , 直 到 2000年 4月 18日 天 河 公 司 才 收 到 货 , 比 通 常 到货 时 间 晚 了 近 两 个 月 。 由 于 天 河 公 司 在 通 常 的 时 间 内 未 收 到 南 方公 司 的 发 货 , 所 以 天 河 公 司 已 经 与 本 市 的 另 一 家 体 育 用 品 制 造 商签 订 了 一 份 具 有 同 样 内 容 的 合 同 。 天 河 公 司 通 知 南 方 公 司 说 已 经 超 过 了 要 约 中 约 定 的 承 诺 期 限 , 所 以 不 愿 意 再 接 收 该 批 货 物 。 为

34、此 双 方 发 生 争 议 。 Contract.law2009.9 A公 司 于 5月 6日 传 真 :“ 本 公 司 有 马 钢 生 产 各 种 规 格钢 筋 供 应 , 质 量 可 靠 、 交 货 及 时 , 敬 请 光 顾 ” 。 B公司 于 5月 10日 上 午 传 真 :“ 需 马 钢 产 6m钢 筋 200吨 , 货到 B公 司 价 格 3500元 /T, 货 到 付 款 , 一 个 月 内 交 货 ,请 在 一 周 内 电 复 ” 。 问 : A公 司 行 为 的 法 律 性 质 ?B公司 行 为 的 法 律 性 质 ?情 形 1A公 司 收 到 B传 真 的 次 日 即 回

35、复 :一 周 内 送 货 ,请 备 妥 货 款 。 问 : 请 说 明 该 买 卖 合 同 应 如 何 履 行 ?情 形 2B于 5月 12日 发 传 真 :因 情 况 有 变 , 撤 销 我 方 5月 10日 发 价 , 见 谅 。 问 : B是 否 成 功 地 撤 销 了 要 约 ? Contract.law2009.9 情 形 3B于 5月 10日 下 午 传 真 给 A:撤 回 我 方 的 发 价 !请谅 解 。 问 : B是 否 成 功 地 撤 回 了 要 约 ?情 形 4若 B5月 10日 传 真 中 请 一 周 内 复 改 为 请 复 ,B5月 12日 传 真 内 容 不 变 。

36、 问 : B是 否 成 功 地 撤 销 了要 约 ?情 形 5A收 到 B10日 传 真 的 次 日 复 :一 个 月 内 交 货 可 行 ,运 费 由 贵 方 承 担 , 请 备 妥 货 款 。 B未 回 电 。 A于 一 周后 送 货 至 B, B拒 收 。 A表 示 愿 承 担 运 费 , B仍 拒 收 。问 : B拒 收 是 否 有 理 ?情 形 6A于 5月 10日 收 到 传 真 后 5月 19日 发 传 真 给 B:一 周 内 送 货 , 请 备 妥 货 款 。 B未 回 电 。 问 : 合 同 是否 成 立 ? Contract.law2009.9 合 同 条 款 一 般 条

37、款 :当 事 人 的 名 称 或 者 姓 名 和 住 所 标 的 质 量 和 数 量 价 款 或 酬 金 履 行 的 期 限 履 行 地 点 和 方 式 违 约 责 任 解 决 争 议 的 方 法 Contract.law2009.9 合 同 的 默 示 条 款 默 示 条 款 : 未 写 入 合 同 中 , 甚 至 从 未 协 商 过 , 但 基 于 当 事 人的 行 为 , 或 基 于 合 同 的 明 示 条 款 , 或 基 于 法 律 的 规 定 , 理 应存 在 的 合 同 条 款 。 主 要 类 型 :该 条 款 是 实 现 合 同 目 的 及 作 用 所 不 可 少 的 , 只 有

38、 推 定 其存 在 , 合 同 才 能 达 到 目 的 及 实 现 其 功 能 。该 条 款 对 于 经 营 习 惯 来 说 是 不 言 而 喻 的 , 即 它 的 内 容 实际 上 是 公 认 的 商 业 习 惯 或 经 营 习 惯 。该 条 款 是 合 同 当 事 人 系 列 交 易 的 惯 有 规 则 。该 条 款 实 际 上 是 某 种 特 定 的 行 业 规 则 , 即 某 些 明 示 或 约定 俗 成 的 交 易 规 则 在 行 业 内 具 有 不 言 自 明 的 默 示 效 力 。 Contract.law2009.9 合 同 的 形 式 口 头 形 式集 市 的 现 货 交 易

39、商 店 里 的 零 售 书 面 形 式合 同 确 认 书定 式 合 同表 格 合 同车 票 、 保 险 单 等 合 同 凭 证 不 是 合 同 本 身 , 它 的 功 能 在 于表 明 当 事 人 之 间 已 存 在 合 同 关 系 。 推 定 形 式向 自 动 售 货 机 购 买 货 物 Contract.law2009.9 某 个 体 代 理 商 为 啤 酒 生 产 厂 家 代 销 啤 酒 , 向 厂 家 赊欠 啤 酒 价 值 12万 元 , 欠 条 上 注 明 欠 款 数 额 和 日 期 ,到 了 约 定 的 时 间 , 厂 方 来 催 款 , 代 理 商 还 了 部 分 ,又 在 欠

40、条 上 写 下 了 “ 还 欠 款 捌 万 元 , 两 月 后 归 还 ” ,后 隔 两 个 月 , 厂 方 催 款 , 代 理 商 家 给 4万 元 , 可 厂家 却 讨 8万 元 。 (hai, huan)某 服 装 厂 与 某 商 场 签 定 供 定 500套 西 服 , 服 装 厂 提出 货 到 付 款 , 商 场 没 有 异 议 , 保 证 货 到 全 部 付 款 ,合 同 时 , 执 笔 人 便 写 货 到 全 付 款 。 谁 知 服 装 厂 先将 200套 西 服 送 至 商 场 时 , 商 场 却 提 出 必 须 500套 全部 到 位 才 付 款 。 而 服 装 厂 则 要

41、求 先 付 200套 的 款 ,双 方 诉 到 法 院 , 拿 出 合 同 。 服 装 厂 说 , 货 到 ,全 付 款 , 商 场 说 , 货 到 全 , 付 款 。 Contract.law2009.9 合 同 的 成 立承 诺 生 效 成 立书 面 合 同 : 签 字 或 盖 章采 用 信 件 、 数 据 电 文 等 形 式 订 立 的 合 同 : 可 以 签 订确 认 书应 当 但 未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 一 方 履 行 主 要 义 务 , 对 方接 受 , 合 同 成 立签 字 盖 章 前 , 一 方 履 行 主 要 义 务 , 对 方 接 受 , 合 同成 立 Contra

42、ct.law2009.9 某 人 寿 保 险 公 司 ( 下 称 保 险 公 司 ) 的 一 名 投保 人 刚 交 首 期 保 险 费 、 体 检 完 成 不 到 十 小 时 ,被 保 险 人 便 因 意 外 身 故 ; 保 险 受 益 人 提 出 近300万 的 索 赔 , 保 险 公 司 以 未 收 到 体 检 报 告 ,未 同 意 承 保 为 由 , 拒 绝 赔 偿 , 但 同 时 表 示 可以 考 虑 通 融 赔 偿 100万 。 争 议 问 题 : 保 险 合 同 是 否 成 立 和 生 效 ? 2009.09 2.3 合 同 的 效 力 Contract.law2009.9 合 同

43、 的 生 效定 义与 成 立 的 关 系生 效 条 件 :行 为 人 具 有 相 应 的 行 为 能 力意 思 表 示 真 实不 违 反 法 律 或 社 会 公 共 利 益附 条 件 和 附 期 限 的 合 同应 当 审 批 或 者 登 记 的 合 同合 同 的 公 证 和 鉴 证 Contract.law2009.9 案 例 : 他 们 之 间 到 底 是 什 么 合 同 ?1997年 7月 9日 , 某 汽 车 维 修 公 司 司 机 将 一 辆 价 值 十 八 万 七 千 元 的小 车 停 放 在 厦 门 某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经 营 的 停 车 场 , 并 交 付 了 5元 停车

44、 费 。 当 司 机 办 完 事 后 回 到 停 车 场 取 车 时 , 发 现 小 车 不 见 了 , 至今 未 找 回 该 小 车 。 2000年 10月 7日 车 主 向 经 营 停 车 场 的 厦 门 某 物业 管 理 公 司 提 起 诉 讼 , 要 求 该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赔 偿 丢 车 损 失 。 经 厦门 开 元 区 法 院 一 审 判 决 , 认 定 双 方 之 间 构 成 保 管 合 同 关 系 , 物 业管 理 公 司 应 赔 偿 车 主 168300元 及 逾 期 违 约 金 。 该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不服 提 出 上 诉 。厦 门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45、院 审 理 认 为 : 保 管 合 同 必 须 有 寄 托 人 将 保 管 物交 付 保 管 人 , 使 保 管 物 置 于 保 管 人 的 实 际 占 有 和 控 制 之 下 的 事 实存 在 。 本 案 中 , 司 机 停 车 时 并 未 将 车 钥 匙 或 车 辆 行 驶 证 交 与 物 业管 理 公 司 的 停 车 场 , 以 便 停 车 场 在 保 管 期 间 实 际 控 制 该 车 辆 ; 对于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收 取 5元 停 车 费 , 从 厦 门 市 物 价 局 的 规 定 看 来 ,应 属 车 位 使 用 费 。 故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上 诉 主 张 其 与

46、车 主 之 间 不 存 在 保 管 合 同 关 系 的 理 由 成 立 , 改 判 被 告 胜 诉 。 资 料 来 源 : 北 大 法 律 信 息 网 Contract.law2009.9 几 种 特 殊 情 况 下 合 同 的 效 力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签 订 的 合 同法 定 代 理 人 追 认纯 利 益 的 合 同与 其 精 神 状 况 相 适 应 的 合 同催 告 和 撤 销 无 代 理 权 签 订 的 合 同追 认催 告 和 撤 销表 见 代 理 法 定 代 表 人 越 权 签 订 的 合 同除 非 相 对 人 知 情 或 者 应 当 知 情 , 否 则 有 效 无

47、 处 分 权 的 人 处 分 他 人 财 产追 认 或 订 立 合 同 后 取 得 处 分 权 则 有 效 Contract.law2009.9 案 例 : 无 权 代 理常 鑫 瓷 质 砖 有 限 公 司 为 了 对 外 拓 展 业 务 , 于 1993年 12月 18日 委派 该 公 司 干 部 罗 足 三 到 苏 州 市 设 立 办 事 处 , 并 租 用 一 间 仓 库 。罗 足 三 从 常 鑫 公 司 运 走 价 值 20余 万 元 瓷 质 砖 存 放 在 苏 州 仓 库 内 。期 间 , 罗 足 三 通 过 房 东 介 绍 , 与 苏 州 市 钢 铜 雕 刻 有 限 公 司 的 负

48、责 人 陈 鸿 玉 相 识 , 双 方 协 商 联 营 经 销 瓷 质 砖 事 宜 , 经 请 示 常 鑫公 司 , 未 获 同 意 。 罗 足 三 经 陈 鸿 玉 介 绍 , 又 结 识 苏 州 市 保 达 贸易 商 行 承 包 人 贾 金 龙 , 双 方 进 行 过 业 务 洽 谈 , 因 常 鑫 公 司 要 求现 金 买 卖 , 故 生 意 未 做 成 。 1994年 1月 29日 , 罗 足 三 准 备 回 九 江过 春 节 , 考 虑 到 春 节 期 间 苏 州 会 有 已 订 合 同 的 客 户 要 求 发 货 ,便 委 托 陈 鸿 玉 代 为 保 管 货 物 及 帮 助 发 货

49、。 可 是 陈 鸿 玉 与 贾 金 龙避 开 常 鑫 公 司 及 罗 足 三 , 以 苏 州 市 钢 铜 雕 刻 有 限 公 司 的 名 义 与苏 州 市 保 达 贸 易 商 行 签 订 了 一 份 代 销 常 鑫 公 司 瓷 质 砖 协 议 , 并于 1994年 2月 3日 至 5日 从 仓 库 中 运 走 价 值 人 民 币 101836.25元 的多 种 规 格 的 瓷 质 砖 。 原 告 常 鑫 瓷 质 砖 有 限 公 司 遂 提 起 诉 讼 。 资 料 来 源 : 合 同 法 在 线 Contract.law2009.9 案 例 : 表 见 代 理 吴 珍 是 一 名 经 营 电 器

50、 的 私 营 业 主 。 2004年 初 , 急 需 进 货 而 资金 短 缺 , 其 战 友 刘 婷 见 状 , 答 应 借 给 吴 珍 10万 元 , 但 没 有 带在 身 上 , 让 吴 珍 日 后 派 人 去 取 。 后 来 吴 珍 将 其 私 章 、 身 份 证 交 给 员 工 赵 某 , 让 他 前 往 借 款 。赵 某 以 吴 珍 要 求 多 借 一 些 为 由 , 借 到 万 元 款 后 , 对 吴 珍谎 称 刘 婷 变 卦 , 未 拿 到 钱 。 吴 珍 骂 了 一 通 刘 婷 “ 小 人 ” , 决心 自 此 不 再 与 刘 婷 往 来 , 也 就 一 直 没 有 与 刘

51、婷 联 系 , 甚 至 刘婷 的 电 话 也 不 接 。 三 个 月 后 , 刘 婷 因 家 中 房 屋 被 烧 毁 要 求 刘 婷 还 款 修 房 时 ,刘 婷 方 知 真 相 。 而 此 时 款 已 被 赵 某 用 于 赌 博 挥 霍 一 空 , 且 赵某 也 已 不 知 去 向 。 吴 珍 觉 得 自 己 未 用 借 款 , 加 之 原 讲 定 的 是借 10万 元 却 借 了 15万 元 , 借 条 上 仅 仅 盖 的 私 章 是 自 己 的 , 其余 均 是 赵 某 所 写 , 遂 认 为 刘 婷 应 向 赵 某 追 索 , 该 款 与 自 己 无关 。 然 而 , 刘 婷 不 干

52、, 将 吴 珍 告 上 了 法 庭 。 Contract.law2009.9 分 析 :刘 婷 与 赵 某 之 间 构 成 表 见 代 理 。 所 谓 表 见 代 理 , 是 指 行 为 人 没 有 代 理 权 、 超 越 代 理权 或 者 代 理 权 终 止 后 却 以 被 代 理 人 的 名 义 订 立 合 同 ,善 意 相 对 人 有 理 由 相 信 行 为 人 有 代 理 权 的 代 理 。构 成 要 件 :行 为 人 实 施 无 权 代 理 行 为 ;相 对 人 依 据 一 定 的 事 实 , 有 理 由 相 信 或 认 为 行 为人 具 有 代 理 权 , 在 此 基 础 上 与

53、行 为 人 签 订 合 同 ;相 对 人 主 观 上 处 于 善 意 、 无 过 失 。 Contract.law2009.9 无 效 合 同一 方 以 欺 诈 、 胁 迫 的 手 段 订 立 合 同 , 损 害 国家 利 益恶 意 串 通 , 损 害 国 家 、 集 体 或 者 第 三 人 利 益合 法 形 式 掩 盖 非 法 目 的损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 第 52条 ) Contract.law2009.9 案 例 : “ 工 伤 概 不 负 责 ” ?天 津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 你 院 第 60号 请 示

54、报 告 收 悉 。 据 报 告 称 , 你 市 塘 沽 区 张 学 珍 、 徐 广秋 开 办 新 村 青 年 服 务 站 , 于 1985年 6月 招 雇 张 国 胜 ( 男 , 21岁 ) 为 临 时 工 ,招 工 登 记 表 中 注 明 “ 工 伤 概 不 负 责 ” 。 次 年 11月 17日 , 该 站 在 天 津 碱 厂 拆 除旧 厂 房 时 , 因 房 梁 折 落 , 造 成 张 国 胜 左 踝 关 节 挫 伤 , 引 起 局 部 组 织 感 染 坏 死 ,导 致 因 脓 毒 性 败 血 症 而 死 亡 。 张 国 胜 生 前 为 治 伤 用 去 医 疗 费 14151.15元 。

55、 为此 , 张 国 胜 的 父 母 张 连 起 、 焦 容 兰 向 雇 主 张 学 珍 等 索 赔 , 张 等 则 以 “ 工 伤 概不 负 责 ” 为 由 拒 绝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张 连 起 、 焦 容 兰 遂 向 法 院 起 诉 。 经 研 究 认 为 , 对 劳 动 者 实 行 劳 动 保 护 , 在 我 国 宪 法 中 已 有 明 文 规 定 , 这是 劳 动 者 所 享 有 的 权 利 。 张 学 珍 、 徐 广 秋 身 为 雇 主 , 对 雇 员 理 应 依 法 给 予 劳动 保 护 , 但 他 们 却 在 招 工 登 记 表 中 注 明 工 伤 概 不 负 责 。 这

56、 种 行 为 既 不 符 合宪 法 和 有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 也 严 重 违 反 了 社 会 主 义 公 德 , 应 属 于 无 效 的 民 事 行为 。 至 于 该 行 为 被 确 认 无 效 后 的 法 律 后 果 和 赔 偿 等 问 题 , 请 你 院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等 法 律 的 有 关 规 定 , 并 结 合 本 案 具 体 情 况 妥 善 处 理 。 Contract.law2009.9 案 例 :1998年 4月 山 东 省 烟 台 市 牟 平 区 姜 格 庄 镇 北 山 村 村 民 委 员 会 在 未取 得 海 滩 使 用 证 的 情 况 下 , 与 李 某

57、 签 订 了 一 份 海 滩 承 包 合 同 ,将 该 村 北 面 的 一 片 海 滩 承 包 给 李 某 开 发 利 用 。 合 同 签 订 后 , 李某 便 投 资 13万 元 在 该 海 滩 搞 起 了 养 殖 。 同 年 7月 牟 平 区 海 洋 监 察大 队 在 检 查 海 滩 使 用 情 况 时 , 发 现 李 某 承 包 的 养 殖 区 没 有 取 得海 滩 使 用 证 , 属 非 法 养 殖 区 , 责 令 李 某 在 5日 内 清 除 其 所 养 殖 的海 物 , 当 地 人 得 知 这 一 消 息 后 , 将 李 某 养 殖 的 海 物 哄 抢 一 空 ,使 李 某 的 1

58、3万 元 投 资 和 近 8万 元 预 期 收 入 化 为 乌 有 。 李 某 一 怒 之下 将 北 山 村 委 告 上 了 法 庭 , 要 求 北 山 村 委 赔 偿 其 经 济 损 失 20多万 元 。青 岛 海 事 法 院 烟 台 海 事 法 庭 经 审 理 认 为 , 北 山 村 委 与 李 某 签 订的 海 滩 承 包 合 同 无 效 。 北 山 村 委 无 使 用 权 而 将 海 滩 发 包 给 李 某 ,应 对 造 成 承 包 合 同 无 效 及 李 某 的 损 失 负 主 要 责 任 , 判 决 北 山 村委 赔 偿 李 某 直 接 投 资 损 失 8.7万 余 元 。 资 料

59、 来 源 : 合 同 法 在 线 Contract.law2009.9 可 撤 销 ( 可 变 更 ) 的 合 同因 重 大 误 解 订 立 的在 订 立 合 同 时 显 失 公 平 的一 方 以 欺 诈 、 胁 迫 的 手 段 或 乘 人 之 危 , 使 对 方 在 违背 真 实 意 思 的 情 况 下 订 立 的 合 同 , 受 损 害 方 可 以 请求 撤 销 或 变 更 ( 第 54条 ) Contract.law2009.9 例 : 2004年 6月 , 居 民 张 某 将 一 套 房 子 出 租 给 他 人 用 于 办 美容 院 。 结 果 , 遭 到 同 单 元 其 他 居 民

60、强 烈 反 对 。 同 年 9月 , 居民 联 名 向 物 业 公 司 及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发 出 公 开 信 , 要 求 制止 在 该 房 内 开 办 美 容 院 。 工 商 部 门 接 举 报 后 , 未 给 该 店 核 准营 业 执 照 。 2004年 12月 , 从 事 理 发 服 务 十 余 年 的 王 某 欲 租用 该 房 经 营 美 容 美 发 业 务 , 遂 与 张 某 签 订 了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当 日 , 王 某 向 张 某 预 付 三 个 月 租 金 及 相 当 于 一 个 月 租 金 的 押金 共 计 1.2万 元 。 随 后 , 王 某 花

61、4864元 对 房 屋 进 行 了 装 修 。同 月 15日 , 王 某 向 工 商 部 门 申 请 在 租 赁 房 屋 内 开 办 美 容 院 。当 月 27日 , 该 单 元 对 此 强 烈 反 对 的 居 民 再 次 联 名 向 物 业 公 司及 工 商 部 门 发 出 公 开 信 , 要 求 制 止 在 该 房 内 开 办 美 容 院 。 工商 部 门 接 举 报 后 , 对 王 某 的 申 请 未 予 批 准 。 2005年 1月 20日 ,王 某 将 承 租 房 屋 腾 退 给 张 某 。 2005年 2月 , 张 某 起 诉 至 一 审 法 院 称 , 依 合 同 约 定 王 某

62、 违 约需 给 付 二 个 月 租 金 作 为 违 约 金 , 并 需 结 算 水 、 电 、 气 、 电 话及 房 屋 设 备 、 物 品 损 坏 等 各 种 费 用 , 故 要 求 王 某 支 付 6300元房 屋 租 金 及 6000元 违 约 金 。 王 某 反 诉 请 求 法 院 撤 销 合 同 。 争 议 问 题 : 无 法 营 业 的 美 容 院 遭 腾 退 责 任 归 谁 ? 王 某 可 否 撤消 合 同 ? Contract.law2009.9 案 例 : 恶 意 串 通 ?原 告 法 定 代 表 人 张 某 找 到 一 家 投 资 咨 询 公 司 , 咨 询 投 资 机 会

63、 。 该 公司 负 责 人 李 某 : 可 将 资 金 存 入 被 告 ( 当 地 某 合 作 银 行 ) 处 , 每 年 利息 为 20 , 但 原 告 需 向 投 资 公 司 出 具 一 文 件 , 说 明 该 款 均 由 投 资 公司 代 为 存 款 和 取 款 。 原 告 认 为 利 润 丰 厚 , 遂 签 署 了 该 文 件 。 李 某 立即 与 被 告 的 信 贷 科 负 责 人 陈 某 私 下 协 商 , 提 出 当 原 合 资 金 存 入 被 告处 以 后 , 被 告 应 立 即 将 该 款 打 入 投 资 咨 询 公 司 的 帐 户 , 原 告 的 利 息由 投 资 咨 询

64、公 司 负 责 支 付 。 投 资 咨 询 公 司 为 此 向 被 告 支 付 2 的 手续 费 。 双 方 就 此 签 订 了 正 式 合 同 。 几 天 后 , 原 告 1500万 元 款 项 汇 入被 告 处 , 被 告 向 原 告 出 具 了 存 款 单 , 并 立 即 将 该 款 划 到 投 资 咨 询 公司 帐 户 上 。 半 年 以 后 , 原 告 要 求 取 款 时 , 被 告 发 现 投 资 咨 询 公 司 将该 款 用 于 期 货 交 易 失 败 , 遂 根 据 原 告 向 投 资 咨 询 公 司 出 具 的 由 投 资公 司 代 为 取 款 的 文 件 , 拒 绝 了 原

65、 告 的 取 款 要 求 。 原 告 在 法 院 提 起 诉讼 , 要 求 被 告 返 还 存 款 , 支 付 约 定 利 息 , 被 告 提 起 反 诉 , 指 控 原 告与 投 资 咨 询 公 司 恶 意 患 通 , 损 害 其 利 益 。 Contract.law2009.9 合 同 无 效 或 被 撤 销 后 的 责 任结 果 : 自 始 没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部 分 无 效 的 处 理 。争 议 的 解 决 方 式 。财 产 责 任 :返 还 财 产不 能 返 还 或 没 有 必 要 返 还 的 , 折 价 赔 偿过 错 方 赔 偿 对 方 损 失 2009.09 2.4 合

66、 同 的 履 行 Contract.law2009.9 合 同 履 行 的 原 则正 确 履 行 原 则 : 依 约 履 行协 作 履 行 原 则 附 随 义 务 : 当 事 人 应 当 遵 循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 根 据 合 同 的性 质 、 目 的 和 交 易 习 惯 履 行 通 知 、 协 助 、 保 密 等 义 务 。实 际 履 行 原 则 Contract.law2009.9 案 例 : 附 随 义 务 、 责 任 竞 合1996年 8月 21日 上 午 , 原 告 张 迎 旭 、 王 亚 伟 、 尹 建 平 三 人 购 买了 被 告 汽 运 公 司 汝 州 至 郑 州 区 段 的 客 车 票 , 乘 坐 客 车 从 汝 州去 郑 州 。 当 车 行 至 登 封 市 辖 区 时 , 原 告 王 亚 伟 发 现 有 一 歹 徒在 车 上 行 窃 , 即 连 忙 召 应 一 起 乘 车 的 原 告 张 迎 旭 、 尹 建 平 制止 歹 徒 的 不 法 行 为 。 歹 徒 见 状 也 召 集 同 伙 对 三 原 告 行 凶 。 三原 告 赤 手 空 拳 与 歹 徒 搏 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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