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查的结构与方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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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 国 移 动 通 信 集 团 黑 龙 江 有 限 公 司2010年 5月 1 目 录 形 式 审 查01 实 质 审 查02 问 题 分 析 及 处 理03 2 形 式 审 查 的 概 念 、 目 的 和 依 据指 对 合 同 前 置 审 批 流 程 、 合 同 资 料 、 文 本 表 述 、 逻 辑 结 构 、 语言 等 内 容 的 审 查 , 该 项 审 查 一 般 不 涉 及 具 体 的 法 律 实 体 问 题 。概 念 利 用 规 范 的 管 理 手 段 事 前 防 范 合 同 风 险 。目 的 公 司 内 部 的 规 章 制 度 及 流 程 规 定 , 如 合 同 管 理 办 法

2、、 合 同 审 批流 程 、 采 购 管 理 办 法 、 招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等 。依 据 3 形 式 审 查 的 内 容 前 置 审 批 流 程 审 查1.审 查 项 目 的 开 展 是 否 通 过 了 公 司 的 立 项 审 批 ,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项 目 还 需 要 审 查是 否 按 规 定 履 行 了 相 关 手 续 , 如 前 期 调 研 、 可 行 性 研 究 等 ;2.审 查 供 应 商 的 选 择 是 否 符 合 公 司 采 购 管 理 规 定 , 是 否 按 规 定 履 行 了 招 投 标 、供 应 商 评 审 、 商 务 谈 判 等 相 关 手 续 。报 审

3、 资 料 完 整 性 一 致 性 审 查 审 查 合 同 报 审 资 料 是 否 符 合 合 同 审 批 管 理 的 要 求 , 资 料 种 类 是 否 齐 全 , 是 否 有缺 漏 , 资 料 内 容 是 否 与 合 同 相 符 等 。合 同 文 本 的 形 式 审 查 主 要 审 查 文 字 的 准 确 性 、 表 达 的 严 谨 性 、 格 式 的 规 范 性 及 前 后 逻 辑 的 一 致 性 等方 面 , 确 保 合 同 内 容 的 准 确 、 规 范 、 严 谨 。 4 前 置 审 批 流 程 审 查 要 点 审 查 授 权 委 托 手 续 是 否 完 备审 查 合 同 选 择 的

4、 审 批 流 程 是 否 选 择 正 确审 查 对 方 供 应 商 的 选 择 方 式 是 否 符 合 公 司 的 管理 规 定审 查 合 同 项 目 是 否 具 备 签 约 的 依 据 , 即 是 否通 过 公 司 立 项 审 批 或 具 备 上 级 公 司 文 件审 查 合 同 的 形 式 选 择 是 否 合 规 审 查 合 同 审 批 表 的 填 写 是 否 规 范 准 确 审 查 要 点 5 常 见 问 题 : 资 料 不 完 整 ,如 缺 少 合 同 附 件 、 立 项 审批 文 件 、 供 应 商 评 审 结 果文 件 、 谈 判 记 录 、 对 方 的资 质 证 明 等 。报 审

5、 资 料 完 整 性 、 符 合 性 审 查 要 点 审 查 报 审 资 料 的 种 类 是否 完 整 齐 全 常 见 问 题 : 立 项 审 批 文 件的 内 容 与 合 同 内 容 不 一 致 ,如 合 同 的 标 的 种 类 、 数 量与 审 批 文 件 有 偏 差 , 中 标供 应 商 与 合 同 对 方 主 体 不一 致 等 。审 查 合 同 背 景 资 料 的 内容 是 否 与 合 同 内 容 相 符 常 见 问 题 : 没 有 按 要 求 提供 资 料 的 原 件 ; 提 供 复 印件 的 资 料 , 没 有 按 要 求 盖章 , 如 对 方 的 营 业 执 照 复印 件 应 该

6、 加 盖 对 方 公 章 等 。审 查 报 审 资 料 形 式 是 否完 整 6 审 查 要 点 合 同 文 本 形 式 审 查 要 点 ( 一 ) 6.审 查 文 本 行 文 逻 辑 是 否 前 后 一 致 、 约 定 是 否 明 确5.审 查 合 同 期 限 的 表 述 是 否 准 确 且 前 后 一 致4.审 查 合 同 金 额 是 否 准 确 一 致3.审 查 合 同 当 事 人 在 文 本 中 的 称 谓 是 否 前 后 一 致2.审 查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基 本 信 息 是 否 正 确1.审 查 合 同 文 本 结 构 是 否 完 备9.审 查 数 字 区 间 的 表 述 是

7、 否 明 确8.审 查 排 版 是 否 规 范 、 整 齐 、 美 观7.审 查 合 同 条 款 序 号 是 否 连 续 , 合 同 条 款 指 代 是 否 准 确11.对 于 使 用 范 本 起 草 的 合 同 , 审 查 文 中 空 白 项 是 否 填 写 清 楚 完 整10.参 考 范 本 或 惯 用 文 本 起 草 合 同 时 , 审 查 相 关 信 息 是 否 前 后 一 致 7 审 查 要 点 合 同 文 本 形 式 审 查 要 点 ( 二 ) 21.其 他 与 合 同 文 本 形 式 有 关 的 问 题20.审 查 合 同 文 本 及 附 件 是 否 逐 页 小 签 或 加 盖

8、骑 缝 章19.签 署 部 分 的 签 章 及 日 期 是 否 有 缺 漏 、 日 期 是 否 前 后 一 致18.审 查 授 权 代 表 的 签 字 是 否 与 授 权 书 上 受 托 人 的 名 字 一 致17.审 查 合 同 签 署 部 分 对 方 当 事 人 的 盖 章 是 否 正 确16.审 查 自 然 人 对 方 的 签 字 是 否 与 身 份 证 上 的 名 字 一 致15.审 查 单 位 对 方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签 字 是 否 与 营 业 执 照上 的 名 字 一 致14.审 查 签 字 人 是 否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13.审 查

9、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是 否 在 合 同 上 签 字 或 盖 章 12.审 查 合 同 是 否 列 明 了 附 件 清 单 、 且 与 实 际 送 审 附 件 内 容 一 致 8 目 录 形 式 审 查01 实 质 审 查02 问 题 分 析 及 处 理03 9 实 质 审 查 实 质 审 查 概 述实 质 审 查 的 概 念 、 目 的和 依 据实 质 审 查 的 主 要 内 容 实 质 审 查 的 要 点合 法 合 规 性 审 查 要 点条 款 完 备 性 、 明 确 性 、 严 谨 性审 查 要 点程 序 合 法 性 审 查 要 点合 同 基 本 条 款 的 审 查 要 点概述

10、要点 10 实 质 审 查 的 概 念 、 目 的 和 依 据主 要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对 合 同 内 容 的 合 法 性 、合 规 性 、 完 备 性 、 明 确 性 、 严 谨 性 等 方 面 的 审 查 。该 项 审 查 是 合 同 审 查 工 作 的 核 心 内 容 , 它 对 合 同 风险 的 控 制 、 合 同 目 的 的 实 现 具 有 至 关 重 要 的 作 用 。概 念 保 证 合 同 内 容 合 法 合 规 、 有 效 、 合 同 权 利 义 务 约定 明 确 , 有 利 于 合 同 履 行 以 及 风 险 的 事 前 控 制 。 目 的 合 同 法

11、、 民 法 通 则 等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合 同 管理 办 法 V2.0 等 公 司 内 部 规 章 制 度 的 规 定 。依 据 11 实 质 审 查 的 内 容 之 一 : 合 同 主 体 审 查自 然 人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 个 体 工 商 户 和农 村 承 包 经 营 户 等 。 机 关 法 人 概 念 : 从 中 央 到 地 方 的 具 备 法 人 条 件 的 各 级 各 类 国 家 机 关 。如 各 级 政 府 机 关 、 人 民 法 院 等 。审 查 重 点 : 对 方 是 否 提 供 了 合 法 有 效 的 组

12、织 机 构 代 码 证 。企 业 法 人依 法 设 立 并 领 取 相 应 营 业 证 照 ;合 同 内 容 是 否 超 出 了 法 人 的 经 营 范 围 或 业 务 范 围 。特 殊 行 业 的 主 体 , 要 审 查 其 是 否 具 有 从 事 合 同 项 下 行 为 的 行 政 许 可 和 资 质 ; 12 实 质 审 查 的 内 容 之 一 : 合 同 主 体 审 查概 念 : 人 民 群 众 按 照 法 定 程 序 自 愿 组 织 起 来 进 行 非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一 种 社 会 组 织 。 如 工 会 、妇 联 、 学 联 、 各 种 学 会 及 研 究 团 体 。

13、审 查 重 点 : 对 方 是 否 提 交 了 合 法 有 效 的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登 记 证 书 。社 会 团 体 法 人概 念 : 依 法 设 立 , 具 备 法 人 条 件 的 , 从 事 文 化 、 教 育 、 卫 生 、 体 育 、 科 学 技 术 等 公 益 事 业 的社 会 组 织 。 如 学 校 、 医 院 、 科 学 院 、 文 艺 团 体 等 。审 查 重 点 : 对 方 是 否 提 供 了 合 法 有 效 的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依 法 成 立 , 有 一 定 的 组 织 机 构 和 财 产 , 但 不 具 备 法 人 资 格

14、 的 组 织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中 第 40条 规 定 的 9种 情 形 。 其 他 组 织 13 实 质 审 查 的 内 容 之 二 : 合 同 内 容 审 查审 查 目 的 保 证 合 同 内 容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 合 规 性 审 查 从 公 司 内 部 的 规 章 制 度 出 发 , 对 合 同 内 容 进 行 合 规 性 审 查 ,避 免 合 同 违 规 问 题 的 出 现 。 尽 管 合 同 内 容 违 反 内 部 规 定 并 不导 致 合 同 的 无 效 , 但

15、却 不 符 合 公 司 的 管 理 制 度 。 合 法 性 审 查 从 合 同 涉 及 的 法 律 关 系 入 手 ,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地 方 性 法 规 、 各 类 规 章 及 相 关 国 际 条 约 ( 如 有 ) 的 规 定 进 行审 查 。 其 中 审 查 合 同 是 否 无 效 只 能 依 据 法 律 及 行 政 法 规 的 规定 。 14 实 质 审 查 的 内 容 之 三 : 合 同 具 体 条 款 审 查 ( 一 )标 的数 量质 量 在 大 多 数 的 合 同 中 , 数 量 是 必 备 条 款 。 应 审 查 标 的 数 量 的计 量 单 位

16、、 计 量 方 法 、 数 目 等 是 否 确 定 且 约 定 明 确 。 对 有 形 财 产 来 说 , 质 量 是 物 理 、 化 学 、 机 械 、 生 物 等 性 质 ;对 于 无 形 财 产 、 服 务 、 工 作 成 果 来 说 , 质 量 是 满 足 合 同 目 的 的 一般 标 准 , 并 有 特 定 的 衡 量 方 法 。对 于 国 家 有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 要 明 确 标 准 代 号 全 称 。标 的 是 合 同 必 须 有 明 确 约 定 的 条 款 , 它 是 任 何 合 同 成 立的 必 备 要 件 。 15 本 条 款 中 关 于 合 同 标 的 的 约

17、定 存 在 的 问 题 ? 甲 、 乙 双 方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 甲 乙双 方 经 过 友 好 协 商 , 就 甲 方 向 乙 方 购 买 壹 批 笔 记 本 电 脑 事 宜 , 甲 乙双 方 签 订 买 卖 合 同 如 下 :一 、 合 同 标 的 货 物 名 称 : 笔 记 本 电 脑 ; 品 牌 : 联 想 天 逸 ; 数 量 十 台 。二 、 审 查 示 例 16 实 质 审 查 的 内 容 之 三 : 合 同 具 体 条 款 审 查 ( 二 )价 款 或 者 报 酬 履 行 期 限 、 地 点 和 方 式履 行 期 限 不 仅 仅

18、 关 系 义 务 履 行时 间 问 题 , 从 更 深 层 次 考 虑 ,其 还 涉 及 到 利 益 的 保 护 , 对 合同 实 施 的 保 障 , 保 护 自 己 的 利益 不 受 损 失 。 履 行 地 点 要 考 虑 旅 行 中 运 输 、维 修 等 问 题 以 及 违 约 后 的 管 辖问 题 , 要 考 虑 货 物 所 有 权 及 风险 之 转 移 的 时 间 。明 确 币 种合 同 金 额 是 否 含 税金 额 为 结 算 金 额 还 是 估 算 金 额明 确 支 付 方 式 明 确 价 款 数 额 、单 位付 款 条 件 和 时 间价 款 支 付 比 例 ,价 款 或 报 酬

19、支 付前 对 方 应 当 以 对 方 先 行 开 具 合 法有 效 的 等 额 发 票 为 依 据 。 17 第 三 条 : 双 方 商 定 上 述 租 赁 物 的 租 金 标 准 为 每 月 人 民 币5000元 , 以 上 租 金 含 税 。 租 金 每 十 二 个 月 支 付 一 次 , 乙 方财 务 部 门 于 每 期 第 一 个 月 的 10日 前 收 到 甲 方 的 收 款 发 票 后 ,15个 工 作 日 内 以 转 账 方 式 一 次 性 付 给 甲 方 。审 查 示 例 本 条 款 中 关 于 租 金 支 付 的 约 定 ( 如 我 司 是 承 租 方 )是 否 合 适 ?

20、18 实 质 审 查 的 内 容 之 三 : 合 同 具 体 条 款 审 查 ( 三 ) 三 大 类 解 决 争 议 方 式 : 协 商 、 仲 裁 或 诉 讼 。方 式 的 选 择 : 除 特 殊 类 型 的 合 同 , 如 互 联 互 通 合 同 等 , 合 同 中 主 要 是 约定 法 律 解 决 方 式 , 包 括 仲 裁 和 诉 讼 。 审 查 争 议 解 决 条 款 特 别 是 仲 裁 条 款的 约 定 内 容 是 否 明 确 有 效 , 且 有 利 于 我 方 利 益 保 护 。 五 大 类 违 约 责 任 形 式 : 继 续 履 行 ;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 赔 偿 损

21、失 ; 定 金 责 任 ; 违约 金 责 任 。违 约 责 任 的 可 识 别 性 : 注 意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的 条 件 、 时 间 、 方 式 是 否 明 确 、 有利 。 对 于 对 方 提 供 合 同 的 文 本 , 还 应 注 意 审 查 违 约 责 任 条 款 的 规 定 有 无 不 平等 或 加 重 我 方 责 任 情 形 。解 决 争 议 的 方 法违 约 责 任 19 第 十 条 如 果 合 同 一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承 担 违约 责 任 。审 查 示 例 两 个 条 款 关 于 违 约 责 任 和 “ 罚 金 ” 表 述 是 否 合 适 ?

22、 第 十 条 如 果 一 方 违 约 , 应 向 对 方 支 付 罚 金 35000元 。 20 实 质 审 查 的 内 容 之 四 : 合 同 订 立 程 序 审 查如 合 同 生 效 需 经 相 关 政 府 部 门 报 批 、 登 记 、 备 案 手 续 或 者 需 要 办 理 公证 、 鉴 证 手 续 的 , 应 经 公 司 领 导 批 准 并 出 具 授 权 委 托 手 续 后 , 由 承 办 部 门 负 责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目 的 保 证 订 立 程 序 的 合 法 性 。适 用 范 围 合 同 订 立 程 序 是 否 合 法 关 系 到 合 同 能 否 正 常 生 效 的

23、 特 殊 合 同 。 21 合 法 合 规 性 审 查 要 点 审 查 合 同 主 体 是 否 合 法审 查 合 同 名 称 是 否 正 确 审 查 所 用 合 同 范 本 或 惯 用 文 本 依据 的 规 范 或 引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等 内容 是 否 过 于 陈 旧审 查要 点审 查 合 同 的 内 容 是 否 合 法 审 查 合 同 的 内 容 是 否 显 失 公 平审 查 格 式 条 款 的 规 定 是 否 符 合 法律 的 规 定 审 查 合 同 中 的 免 责 条 款 是 否 合 法审 查 法 律 适 用 的 选 择 是 否 符 合国 家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审 查 合

24、同 中 对 管 辖 权 的 选 择 是 否符 合 专 属 管 辖 规 定审 查 合 同 的 内 容 是 否 合 规 审 查 补 充 协 议 的 内 容 是 否 符 合 公司 立 项 审 批 规 定如 果 补 充 协 议 延 长 了 原 合 同 有 效 期 ,审 查 是 否 符 合 合 同 续 签 的 规 定如 果 补 充 协 议 增 加 了 项 目 的 费用 支 出 , 审 查 是 否 符 合 公 司 的预 算 管 理 规 定 。 22 条 款 完 备 性 、 明 确 性 、 严 谨 性 审 查 要 点 完 备 性 明 确 性严 谨 性 条 款 之 间 是 否 冲 突合 同 条 款 是否 完

25、备 交 易 程 序 是 否 明 确 且 定有 时 限 、 责 任 方 ;合 同 条 款 是 否 明 确 、具 体 、 可 识 别 条 款 是 否 充 分 考 虑 了 合 同 履行 中 可 能 发 生 的 问 题 是 否 由 于 表 述 不 严 谨 而 存 在权 利 义 务 不 明 确 权 利 义 务 及 违 约 条 款 是 否明 确 可 操 作 附 件 、 补 充 协 议 的 内 容 是 否与 主 合 同 的 内 容 一 致用 语 是 否 清 楚 、 完 整 、 准 确无 误 , 是 否 会 产 生 歧 义对 知 识 产 权 或 商 业 秘 密 等是 否 采 取 了 相 应 的 措 施 合 同

26、 条 款 是 否 可 操 作争 议 解 决 方 式 是 否 可 行 23 某 合 同 的 验 收 条 款 仅 约 定 : “ 乙 方 所 提 供 的 XXXX成 果 需 通过 甲 方 ( 我 公 司 ) 验 收 ” 。审 查 示 例 这 种 约 定 有 无 问 题 ? 24 程 序 合 法 性 审 查 要 点 审 查 合 同 所附 条 件 或 期 限 的必 要 性 、 合 理 性和 合 法 性 , 并 审查 条 件 是 否 成 就 、期 限 是 否 届 至 等需 要 依 法 办 理 批 准 、登 记 手 续 的 , 审 查 合同 是 否 就 向 有 关机 关 批 准 或 登 记 或 备案 做

27、出 明 确 的 约 定 公 证 生 效 的 合 同 ,审 查 是 否 实 际 到公 证 机 关 办 理 公 证采 取 抵 押 方 式担 保 的 , 如 法 律 规定 或 合 同 要 求 必 须办 理 抵 押 物 登 记的 , 审 查 是 否 办 理了 登 记 手 续 。 采 取 质 押 方 式担 保 的 , 应 按 合 同中 约 定 的 质 物 交付 时 间 , 审 查 当 事人 是 否 履 行 了 质 物交 付 或 质 押 登记 的 约 定 。约 定 第 三 人 为保 证 人 的 , 审 查 是否 有 保 证 人 的 签字 或 盖 章 以 及 签章 是 否 有 效程 序 合 法 性 审 查

28、要 点 25 目 录 形 式 审 查01 实 质 审 查02 问 题 分 析 及 处 理03 26 合 同 的 名 称 问 题 建 议 补 充 协 议 的 名 称 统 一 使 用 “ 原 合 同 名 称 +补 充 协 议 ” 的 方 式 命 名 ,如 有 多 份 补 充 协 议 , 应 在 “ 补 充 协 议 ” 后 按 照 签 订 时 间 顺 序 增 加 序 号 。 有 名 合 同 : 使 用 合 同 法 分 则 以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有 名 合 同 的 标 准 名 称 , 除 了 在 合 同 名 称 前 附 加 用 以 区 分 不同 合 同 标 的 、 不 同 项 目

29、的 词 语 外 , 不 宜 随 意 改 动 , 尤 其 不宜 随 意 增 加 一 些 容 易 混 淆 合 同 性 质 的 字 眼 , 如 委 托 、 合 作等 。 名 称 未 体 现 的 次 要 内 容 在 合 同 正 文 中 进 行 特 别 约 定 。 无 名 合 同 : 分 两 种 情 况 来 处 理 。 常 见 的 无 名 合 同 , 可 参 照使 用 已 经 约 定 俗 成 的 通 用 名 称 , 比 如 服 务 合 同 、 出 版 合 同 、演 出 合 同 、 培 训 合 同 、 旅 游 合 同 、 借 用 合 同 等 ; 若 为 特 殊 或少 见 的 无 名 合 同 , 可 以 使

30、 用 “ 项 目 名 称 +合 同 ” 的 方 式 命 名 。 复 杂 法 律 关 系 合 同 :涉 及 两 种 以 上 复 杂 法律 关 系 的 合 同 , 如 果很 难 用 一 个 规 范 的 有名 或 常 见 无 名 合 同 的名 称 来 表 述 , 建 议 使用 “ 项 目 名 称 +合 同 ”的 方 式 命 名 。 27 合 同 生 效 日 期 缺 漏 及 与 有 效 期 相 矛 盾 的 问 题 三 个 建 议 :生 效 日 期 空 缺合 同 约 定 “ 合 同 经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起生 效 ” 。 但 仅 有 签 字 和 盖 章 , 并 没 有 填 写相 应 的 时

31、 间 , 合 同 生 效 日 期 难 以 确 定 。 倒 签 合 同 , 合 同 还 未 生 效 但 有 效 期 已 过 ,十 分 矛 盾 。 合 同 期 限 并 非 合 同 必 备 条 款 之一 , 合 同 在 权 利 义 务 履 行 完 毕 后 一 般 将 自然 终 止 。生 效 日 期 与 合 同 有 效 期 矛 盾 1.建 议 一 次 性 的 业 务 合 同( 如 普 通 的 采 购 合 同 、技 术 开 发 合 同 、 广 告 制作 合 同 等 ) 一 般 不 用 约定 合 同 期 限 。 2.如 有 需 要 , 明 确 履 行期 限 , 但 不 能 将 履 行 期限 和 合 同 期

32、 限 混 淆 。 3.建 议 合 同 管 理 员 在 办理 合 同 签 章 手 续 时 , 应认 真 审 查 合 同 的 签 字 日期 , 对 于 没 有 签 字 日 期的 合 同 , 应 补 充 填 写 。 28 合 同 用 语 不 准 确 的 问 题合 同 用 语 不 确 切 , 不 但 使 合 同 缺 乏 操 作 性 , 而 且 还 会 导 致 纠 纷 的 产 生 。应 注 意 审 查 法 律 用 语 的 准 确 性 。如 “ 定 金 ” 与 “ 订 金 ” 、 “ 权 利 ” 与 “ 权力 ” 、 “ 抵 押 ” 与 “ 质 押 ” 等 的 区 别 。 避 免 使 用 不 可 量 化

33、或 模 棱 两 可 的 词 语 。如 巨 大 的 、 重 要 的 、 优 良 的 、 好 的 、 大 的 、 大 约 、 相 当 等 。涉 及 到 简 称 时 必 须 有 解 释 。对 容 易 产 生 误 解 和 歧 义 的 词 语 要 定 义 , 用 词 要 统 一 ,标 点 符 号 亦 不 可 轻 视 。简 称常 用 法 律 用 语 其 他 用 语 29 合 同 目 的 的 约 定 问 题 相 关 建 议 合 同 目 的 的 描 述 方 法 多 样 , 可 专 设 一 个 条 款 进 行 描 述 , 也可 以 在 首 部 一 语 带 过 。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 用 一 语 带 过

34、的 方 式 需要 描 述 的 是 合 同 目 的 , 而 不 是 用 于 描 述 合 同 的 内 容 。存 在 的 问 题 大 多 数 合 同 对 于 合 同 的 目 的 不 做 约 定 或 约 定 不 清 。有 助 于 合 同 条 款 的 理 解 , 可 以 为 合 同 总 的 原 则 设 定 一 个 基调 , 当 合 同 条 款 出 现 歧 义 、 多 种 理 解 或 约 定 不 明 , 可 以 根 据合 同 目 的 来 进 行 判 断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会 影 响 到 对 合 同 一 方 签 约 时 能 否 预 见 到 因 违约 所 致 损 失 的 判 断 , 进 而 影 响 到

35、 对 合 同 违 约 责 任 的 确 定 。关 系 到 单 方 合 同 解 除 权 的 行 使 。约 定 合 同 目的 必 要 性 30 意 向 书 、 备 忘 录 的 内 容 和 形 式 具 有 多 样 性 。意 向 书 、 备 忘 录 的 法 律 性 质 问 题如 果 不 希 望 受 到 意 向 书 、 备 忘 录 中 的 有 关 内 容 的 约 束 , 则 可 以 在 意向 书 、 备 忘 录 的 实 体 性 部 分 中 设 置 导 致 其 丧 失 约 束 力 的 辅 助 条 款 。如 果 意 向 书 、 备 忘 录 已 具 备 合 同 的 基 本 条 款 , 双 方 没 有 明 确 排

36、 除 其约 束 力 , 且 一 方 已 经 履 行 了 该 意 向 书 项 下 的 部 分 义 务 , 他 方 也 接 受的 , 通 常 应 认 为 意 向 书 、 备 忘 录 的 条 款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 31 我 国 法 律 承 认 和 保 护 以 传 真 签 订 合 同 , 但 以 传 真 签 订 合 同 存 在 一 些 法 律 风 险 。首 先 , 以 传 真 合 同 作 为 证 据 来 支 持 自 己 的 主 张 , 在 证 据 认 定 上 , 司 法 实 践 中 存 在 争 议 。 其 次 , 传 真 作 为 书 证 提 供 面 临 “ 原 件 ” 提 交 不 能 之 困

37、 。再 次 , 传 真 作 为 电 子 证 据 不 能 作 为 原 始 证 据 和 直 接 证 据 使 用 , 传 真 的 证 据 效 力 相 对 较 低 。 关 于 传 真 签 署 合 同 的 有 效 性 问 题 对 情 况 紧 急 必 须 以 传 真 签 订 的 合 同 可 以 通 过 以 下 方 法 减 少 法 律 风 险 :树 立 良 好 的 证 据 意 识 , 完 整 保 留 整 个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的 证 据 , 建 议 采 取 证 据 补 强 的 措 施 。 以 传 真 的 形 式 签 订 合 同 , 在 紧 急 情 形 消 失 之 后 ,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就

38、 传 真 内 容 补 签 书 面 的确 认 书 , 或 直 接 在 原 传 真 件 上 重 新 签 名 盖 章 , 变 传 真 件 为 真 正 的 原 件 。 32若 为 法 人 非 依 法 设 立 的 分 支 机 构 或 者 虽 依 法 设 立 , 但 没 有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的分 支 机 构 , 且 未 经 法 人 授 权 , 则 其 自 身 不 具 有 民 事 主 体 资 格 , 其 对 外 签 订 的合 同 一 般 会 被 确 认 无 效 。 只 有 事 后 经 法 人 追 认 , 方 可 视 为 法 人 行 为 , 可 被 确认 有 效 。 因 此 , 不 得 同 此 类 分

39、 支 机 构 签 订 合 同 。 法 人 的 分 支 机 构 若 属 于 “ 其 他 组 织 ” 的 范 畴 , 可 以 作 为 法 律 上 的 合 同 主 体 。同 时 , 还 应 结 合 该 分 支 机 构 规 模 大 小 、 履 约 能 力 高 低 等 情 况 , 全 面 衡 量 与其 签 约 的 法 律 风 险 。 从 安 全 角 度 考 虑 , 建 议 最 好 要 求 该 分 支 机 构 提 供 相 应 法人 对 其 签 署 合 同 的 授 权 文 件 。分 支 机 构 对 外 签 约 问 题 法 人 分 支 机 构 不 具 备 完 备 的 合 同 签 署 权 限 , 因 此 与 其

40、 签 约 可 能 存 在 一 定 的法 律 风 险 。 33 理 论 上 , 以 职 能 部门 名 义 签 订 的 合 同应 为 无 效 合 同 。 司 法 实 践 中 , 人 民 法院 并 非 一 概 判 定 合 同无 效 。法 人 内 设 职 能 部 门 对 外 签 约 政 府 机 关 内 设 职 能 部门 : 办 公 厅 、 办 公 室等 综 合 事 务 管 理 部 门签 署 合 同 并 加 盖 相 应印 章 34 1投 标 主 体 与 签 约 主 体 不 一 致如 果 投 标 主 体 与签 约 主 体 不 一 致 ,则 违 反 了 国 家 有关 法 律 规 定 和 公司 招 投 标 管

41、 理 规定 , 其 他 投 标 人还 可 以 主 张 中 标无 效 , 存 在 法 律风 险 。 2如 果 联 合 体 中 标 ,则 可 以 与 联 合 体 各方 签 订 合 同 , 否 则 ,应 与 中 标 方 签 订 合同 。 3投 标 主 体 中 标 后 ,将 部 分 业 务 转 包第 三 方 主 体 承 包 ,须 在 招 投 标 文 件中 予 以 说 明 。 35 违 约 责 任 承担方式的选择适用问题 约定过 高的判断问题违 约 责 任 的 承 担 形 式 主要 有 五 种 : 继 续 履 行 、 赔偿 损 失 、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违 约 金 责 任 和 定 金 责 任 。

42、 根 据 合 同 性 质 和 目 的 选择 违 约 责 任 承 担 方 式 。在 违 约 条 款 的 设 计 上 ,采 用 多 种 违 约 责 任 承 担 方式 , 加 重 对 方 的 违 约 成 本 ,制 约 对 方 的 违 约 行 为 。 审 查 违 约 责 任 条 款 , 应注 意 审 查 责 任 数 额 的 确 定方 式 是 否 明 确 具 体 。 合 同 法 司 法 解 释 ( 二 )明 确 规 定 , “ 当 事 人 约 定的 违 约 金 超 过 造 成 损 失 的百 分 之 三 十 的 , 一 般 可 以认 定 为 合 同 法 第 一 百 一 十四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

43、 过 分高 于 造 成 的 损 失 ” 。 36 合 同 付 款 条 款 的 审 查意 义 存 在 问 题 审 查 要 点付 款 条 款 将 价 款 的 支付 条 件 和 对 方 在 各 阶段 应 履 行 的 合 同 义 务密 切 联 系 , 通 过 设 定 价 款 支 付 的 时 间 点 和付 款 比 例 来 促 使 合 同对 方 及 时 如 约 履 行 合同 义 务 。 不 应 一 次 性 付 款 的 合 同选 择 了 一 次 性 付 款 ;分 期 付 款 的 合 同 , 付 款比 例 不 恰 当 , 首 付 款 比例 过 高 , 付 款 条 件 未 与制 约 对 方 履 行 相 应 合

44、同义 务 相 结 合 等 。 根 据 合 同 中 对 方 应 履行 的 主 要 合 同 义 务 , 确定 若 干 个 付 款 时 间 点 ,如 : 合 同 生 效 时 间 ; 合同 经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登 记 、 备 案 的 时 间 ; 交付 时 间 ; 验 收 合 格 时 间 ;质 量 保 证 期 届 满 时 间 。 37 2002年 , xx公 司 与 某 建 筑 公 司 ( 乙 方 ) 签 订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同 。 乙 方 指 定 陈 某 为 项 目 经 理 。 在 合 同 执 行 中 , 公 司 先 后 8次 将工 程 款 付 至 陈 某 个 人 帐 户

45、, 其 中 94万 元 由 乙 方 出 具 签 章 收 条 , 但 对75万 元 的 一 笔 付 款 没 有 书 面 确 认 。2005年 , xx公 司 跟 建 筑 公 司 、 陈 某 谈 判 , 形 成 会 议 纪 要 , 确 认 陈某 为 项 目 经 理 , 负 责 该 工 程 的 施 工 管 理 和 合 同 履 行 , 确 认 公 司 已 向乙 方 付 清 工 程 款 。2007年 , 乙 方 撕 毁 会 议 纪 要 , 以 75万 元 未 授 权 陈 某 收 取 为 由 , 将XX公 司 诉 至 法 院 , 要 求 支 付 该 笔 款 项 及 利 息 。 一 审 法 院 认 定 公

46、司支 付 主 体 错 误 , 判 决 公 司 按 合 同 向 乙 方 付 款 。 公 司 不 服 , 上 诉 至 xx中 院 , 最 终 xx公 司 胜 诉 。 审 查 示 例 在 合 同 主 体 账 户 信 息 方 面 , 该 案 例 给 我 们 哪 些 启 示 ? 38 争 议 解 决 条 款 约 定 问 题诉 讼 与 仲 裁 的 主 要 区 别程 序 方 面 开 庭 方 式 自 由选 择 权 裁 决 的强 制 力 裁 决的 质 量 涉 外 纠 纷的 执 行 方 式 诉 讼 与 仲 裁 是 各 有 利 弊 , 当 事 人 应 当 根 据 合 同 的 性 质 、 争 议 的 类 型 等 不

47、同 情况 进 行 相 对 有 利 的 选 择 。 39 争 议 解 决 条 款 约 定 问 题 ( 二 )1. 选 择 诉 讼 方 式审 查 时 存 在 的 常 见 错 误 有 :表 述 不 清 楚 , 容 易产 生 歧 义 , 如 : 争议 由 守 约 方 所 在 地法 院 管 辖 、 由 当 地法 院 管 辖 等 ; 约 定 由 原 告 所 在 地 、被 告 所 在 地 、 合 同签 订 地 、 合 同 履 行地 以 及 标 的 物 所 在地 以 外 的 法 院 管 辖 约 定 违 反 了 级 别 管辖 的 规 定 , 如 普 通案 件 约 定 由 中 级 法院 管 辖 约 定 违 反 了

48、 专 属 管辖 的 规 定 , 如 房 屋租 赁 纠 纷 约 定 “ 由甲 方 或 乙 方 所 在 地法 院 管 辖 ”2.选 择 仲 裁 方 式 仲 裁 条 款 存 在 的 问 题 有 :约 定 仲 裁 地 点 但 没 有 约 定 仲 裁 机 构 , 或虽 然 有 约 定 , 但 约 定 的 仲 裁 机 构 名 称 的方 式 、 术 语 不 规 范 、 不 完 整 。 同 时 约 定 两 个 以 上仲 裁 机 构 。 既 约 定 仲 裁 , 又 约定 诉 讼 。 40 知 识 产 权 归 属 条 款 的 约 定 问 题 广 告 、 技 术 、 委 托 设 计 制 作 合 同 应 设 置 知

49、识 产 权 条 款 ;采购 类 合 同 、 咨 询 服 务 类 合 同 、 委 托 筹 办 类 合 同 、 支 撑 服 务类 合 同 、 施 工 类 合 同 中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设 置 知 识 产 权 条 款 ;而 租 赁 类 合 同 , 一 般 无 需 设 置 知 识 产 权 条 款 。 明 确 产 品 ( 作 品 ) 的 知 识 产 权 归 属 , 并 规 定 使 用 的 限 制 明 确 规 定 产 品 ( 作 品 ) 中 所 涉 及 的 任 何 文 案 、 文 档 、 图 片 、 视 频 、软 件 等 均 不 会 侵 犯 任 何 第 三 方 的 知 识 产 权 , 否 则 应

50、 由 卖 方 /许 可 方 /受 托 方 承 担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 411. 完 全 归 属 本 公 司( 可 根 据 情 况 允 许受 托 方 保 留 作 为 软件 开 发 单 位 的 署 名权 , 下 同 ) , 非 经事 先 书 面 同 意 , 受托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方式 使 用 或 向 第 三 方披 露 ; 2 完 全 归 属 本 公司 , 但 在 本 合 同 履行 完 毕 后 , 受 托 方为 介 绍 其 自 身 业 绩需 要 可 以 引 用 相 关的 内 容 ; 3 归 双 方 共 有 ,除 本 合 同 已 有 约 定之 外 , 任 何 一 方 拟使 用 或 处

51、置 该 作 品必 须 事 先 取 得 对 方同 意 ; 4 归 受 托 方 所 有 ,但 受 托 方 对 该 作 品的 任 何 使 用 或 处 置均 不 得 侵 害 本 公 司的 合 法 权 益 。 广 告 类 合 同 知 识 产 权 条 款 的 模 式广 告 类 合 同 ( 主 要 指 广 告 设 计 制 作 合 同 ) 、 委 托 设 计 制 作 类 合 同而 言 , 应 明 确 作 品 ( 包 括 广 告 文 案 ) 的 知 识 产 权 归 属 , 并 相 应 规定 使 用 的 限 制 , 模 式 主 要 包 括 : 42 模 板 模 式单 方 所 有 , 非 经本 公 司 事 先 书

52、面同 意 , 不 得 以 任何 方 式 使 用 或 向第 三 方 披 露 共 有 : 不 得 侵 害 对方 的 合 法 权 益 ; 卖方 /许 可 方 /受 托 方对 软 件 作 品 的 任 何升 级 应 免 费 为 本 公司 提 供 。共 有 , 除 本 合 同已 有 约 定 之 外 ,任 何 一 方 拟 使 用或 处 置 该 软 件 作品 必 须 事 先 取 得对 方 同 意单 方 所 有 , 但 在 本合 同 履 行 完 毕 后 ,卖 方 /许 可 方 /受 托方 为 介 绍 其 自 身 业绩 之 需 要 可 以 引 用相 关 的 内 容软 件 类 合 同 知 识 产 权 条 款 的 模

53、 式 43 不 可 抗 力 条 款 的 约 定 问 题应 根 据 公 司 在 具 体 合 同 中 的 不 同 地 位 来 具 体 分 析 。 目 前 各 项 合 同 类 别 中 ,一 般 均 应 设 置 不 可 抗 力 条 款 , 尤 其 是 对 于 施 工 、 采 购 、 租 赁 类 等 合 同 而 言 。 如 合 同 中 的 主 要 义 务 由 相 对 方 履 行 的 , 则 对 于 不 可 抗 力 条 款 , 可 作 较 为 原则 性 的 规 定 , 同 时 对 于 列 举 的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则 可 以 尽 可 能 的 少 。设 定 原 则 不 可 抗 力 是 不 能 预 见

54、, 不 能 避 免 并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 44 被 动 条 款 的 使 用 问 题自 动 顺 延条 款 问 题 设 置 : “ 合 同 期 限 届 满 后 , 如 果 双 方 无 书面 异 议 , 则 合 同 有 效 期 自 动 顺 延 N年 ” ,适 用 : 租 赁 类 合 同 尽 量 使 用 , 但 合 作 类 或服 务 类 合 同 不 宜 使 用 。过 期 不 验 收 条 款 问 题 后 果 : 其 他 不 作 为 即 默 示 接 受 条 款 , 如 验收 条 款 规 定 , 我 方 在 一 定 时 间 内 验 收 , 过期 不 验 收 即 视 为 合 格 等 。适 用

55、 : 尽 可 能 少 做 此 类 约 定 , 即 使 约 定 ,根 据 自 己 的 合 同 地 位 设 定 合 理 的 时 间 。 45 合 同 文 本 通 用 示 范 条 款 鉴 于 条 款对 方 保 证 具 备 履 约 资 格 及 能 力 条 款结 算 、 支 付 条 款知 识 产 权 条 款保 密 条 款违 约 责 任 条 款不 可 抗 力 条 款 、 免 责 条 款争 议 解 决 条 款法 律 适 用 条 款合 同 期 限 条 款 合 同 的 变 更 、 解 除 条 款通 知 送 达 条 款合 同 附 件 条 款生 效 条 款合 同 文 本 条 款 46鉴 于 条 款 鉴 于 条 款(

56、 1) 甲 方 是 一 家 依 据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成立 并 持 续 经 营 的 公 司 , 现 就 【 】 工 作 及 其 它 相关 的 服 务 工 作 ,拟 委 托具 有 前 述 相 关 工 作 资 质及 经 验 的 乙 方 , 承 担 并完 成 该 项 服 务 工 作 ; ( 2) 乙 方 是 一 家 依 据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成 立 并 持续 经 营 的 公 司 , 具 备 承 担甲 方 【 】 的 工 作 及 其 它 相关 的 服 务 工 作 的 各 项 资 质及 经 验 , 愿 意 并 有 能 力 接受 甲 方 委 托 按 照 甲 方 要 求承 担

57、 该 项 服 务 工 作 。明 确 合 同 方 的 基 本 工商 登 记 、 资 质 情 况 及签 订 合 同 的 意 向 47 对 方 保 证 具 备 履 约 资 格 及 能 力 条 款合 作 方 具 有 承 接 本 合 同 项 目 的 法 定 资 质合 作 方 应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有 关 规 定乙 方 应 保 证 其 具 有 承 接 本 合 同 项 目 的 法 定 资 质 , 因 乙 方缺 乏 相 应 资 质 而 给 甲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乙 方 应 承 担 相 关 责任 。乙 方 在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 应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地

58、 方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 并 承 担 因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而 产 生 的 法 律 责任 。 如 项 目 需 要 进 行 审 批 的 , 应 由 乙 方 负 责 完 成 相 关 审批 手 续 。 48 结 算 、 支 付 条 款合 同 金 额 为 XX币 : 大 写 【 】 元 ( 小 写 XXX元 )2.1付 款 形 式 : ( 1) 现 金 ; ( 2) 支 票 ; ( 3) 转 帐 2.2付 款 方 式 : ( 1) 一 次 性 付 款 ; ( 2) 分 期 付 款3 结 算 票 据 : X方 应 分 别 在 收 到 上 述 ( 1) 和 ( 2) 款 所 规 定 金

59、额 后 【 5】日 内 向 甲 方 出 具 前 述 各 款 金 额 的 正 规 税 务 发 票 。 4 双 方 的 账 户 信 息 甲 方 : 【 】 开 户 行 : 【 】 账 户 名 称 : 【 】 账 号 : 【 】 49 知 识 产 权 条 款1 【 】 成 果 的 知 识产 权 归 甲 方 所 有 。 2 合 作 方 保 证 向 甲 方提 供 的 【 】 成 果 不 侵犯 他 人 知 识 产 权 。 。 50 保 密 条 款 ( 一 )保 护 知 识 产 权 、 技 术 秘 密 , 商 业 秘 密 等 , 保 持 企 业 竞 争 力1 本 合 同 拥 有 信 息 的 一 方 ( “

60、提 供 方 ” ) 根 据 本 合 同 向 另 一 方 ( “ 接 受 方 ” ) 提 供 的 信 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技 术 性 信 息 、 商 业 性 信 息 、 文 件 、 程 序 、 计 划 、 技 术 、 图 表 、 模 型 、 参 数 、 数据 、 标 准 、 专 有 技 术 、 业 务 或 业 务 运 作 方 法 以 及 其 它 专 有 信 息 , 本 合 同 的 条 款 和 与 本 合 同 有关 的 其 它 商 业 信 息 和 技 术 信 息 (以 下 统 称 “ 保 密 信 息 ” ), 只 能 由 接 受 方 及 其 人 员 为 本 合 同 目 的而 使 用 。

61、除 本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外 , 对 于 甲 方 提 供 的 任 何 保 密 信 息 , 未 经 甲 方 的 书 面 同 意 , 乙 方及 其 知 悉 保 密 信 息 的 人 员 均 不 得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以 任 何 方 式 提 供 或 披 露 给 任 何 “ 第 三 方 ” 。 在本 条 中 , “ 第 三 方 ” 是 指 任 何 自 然 人 、 企 业 或 其 分 支 机 构 、 代 理 、 组 织 或 其 它 实 体 。 2 提 供 方 向 接 受 方 提 供 或 披 露 的 保 密 信 息 , 仅 可 由 接 受 方 为 执 行 本 合 同 需 要 披 露 给 指 定

62、的 雇员 , 并 且 仅 在 为 执 行 本 合 同 所 需 的 范 围 内 进 行 该 等 披 露 ; 但 是 , 接 受 方 在 采 取 一 切 合 理 的 预防 措 施 之 前 , 不 得 向 其 雇 员 披 露 任 何 保 密 信 息 , 该 等 预 防 措 施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告 知 该 等 雇 员 将要 披 露 信 息 的 保 密 性 质 , 由 该 等 雇 员 做 出 至 少 与 本 合 同 保 密 义 务 一 样 严 格 的 保 密 承 诺 等 , 以防 止 该 等 雇 员 为 个 人 利 益 使 用 保 密 信 息 或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做 出 未 经 授 权

63、的 任 何 披 露 。3 接 受 方 的 律 师 、 会 计 师 、 承 包 商 和 顾 问 为 提 供 专 业 协 助 而 需 要 了 解 保 密 信 息 时 , 接 受 方 可向 其 披 露 保 密 信 息 , 但 是 , 其 应 要 求 上 述 人 员 签 订 保 密 协 议 或 按 照 有 关 职 业 道 德 标 准 履 行 保密 义 务 。 51 保 密 条 款 ( 二 )4 如 相 关 政 府 部 门 或 监 管 机 构 要 求 接 受 方 披 露 任 何 保 密 信 息 , 接 受 方 可 在 该 政 府 部 门 或 机 构要 求 的 范 围 内 做 出 披 露 而 无 需 承

64、担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责 任 。 但 前 提 是 , 该 接 受 方 应 立 即 将 需 披 露的 信 息 书 面 通 知 提 供 方 , 以 便 提 供 方 采 取 必 要 的 保 护 措 施 , 且 该 等 通 知 应 尽 可 能 在 信 息 披 露前 做 出 , 并 且 接 受 方 应 尽 商 业 上 合 理 的 努 力 确 保 该 等 被 披 露 的 信 息 获 得 有 关 政 府 机 关 或 机 构的 保 密 待 遇 。5 在 任 何 情 形 下 , 本 条 所 规 定 的 保 密 义 务 应 永 久 持 续 有 效 。 6 本 条 规 定 的 保 密 义 务 对 以 下 信

65、息 不 适 用 :( 1) 在 一 方 披 露 时 , 已 经 是 公 众 所 知 的 信 息 , 或 者 并 非 由 于 接 受 方 的 雇 员 、 律 师 、 会 计 师 、 承 包 商 、 顾 问 或 者 其 它 人 员 的过 错 而 成 为 公 众 所 知 的 信 息 ;( 2) 有 书 面 证 据 证 明 在 披 露 时 已 经 由 接 受 方 掌 握 的 信 息 , 而 且 信 息 并 非 直 接 或 间 接 来 自 提 供 方 ; 或( 3) 有 书 面 证 据 证 明 第 三 方 已 向 接 受 方 披 露 的 信 息 , 而 该 第 三 方 并 不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

66、 并 且 有 权 做 出 披 露 。7 当 本 合 同 解 除 或 终 止 时 , 接 受 方 应 立 即 停 止 使 用 且 不 得 许 可 第 三 方 使 用 提 供 方 的 保 密 信 息 ,同 时 , 接 受 方 应 按 照 提 供 方 的 书 面 要 求 , 将 提 供 方 提 供 的 保 密 信 息 退 还 提 供 方 或 予 以 删 除 或销 毁 。 52 违 约 责 任 条 款1 任 何 一 方 未 履 行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任 何 一 项 条 款 均 被 视 为 违 约 。 违 约 方 应 承 担 因 自 己 的 违约 行 为 而 给 守 约 方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2 如 乙 方 无 法 按 本 合 同 要 求 完 成 【 】 服 务 工 作 的 ,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相 当 于 合 同 总 金 额【 】 的 违 约 金 ; 甲 方 有 权 直 接 从 应 支 付 乙 方 的 相 应 合 同 金 额 中 扣 除 , 并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如 甲 方 要 求 乙 方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 则 乙 方 应 在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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