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满不续签可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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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体顶端合同期满不续签可获补偿 单位不能随便炒人(图) 【打印本稿】【进入论坛】【推荐朋友】【关闭窗口】2007年10月11日 07:33劳动合同法【案例】 齐先生5年来无任何工作失误,却在今年7月无奈地离开了单位。他在一家制衣厂做高级工,每个月1200元工资。今年7月合同期满,单位不再与其续签。5年来,公司采用“一年一签”的方式,使得齐先生一到7月份都面临失业的威胁。目前,单位也许无需为齐先生的失业负责,因为现行劳动法规定,合同期满就自然终止。 若根据劳动合同法,单位就没那么轻松了,需要支付齐先生总计1.8万元的补偿款。首先,合同期满后,如不再续签的,单位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齐先生工作

2、5年,可获得5个月工资总计6000元的补偿。其次,连续订立两次合同后,即成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而齐先生单位恰好是“一年一签”,从第3年开始就应是“无固定期限”合同。 也就是说,单位现在让齐先生走人,依据现法来看,合情合理,一分钱不用给齐先生。依据新法来看,其实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样一来,单位不仅要支付6000元的“经济补偿”,还要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2倍的“赔偿金”,即12000元。总的算下来,一共是1.8万元。 【比较】不续签可获补偿金 劳动法:尚为空白。第23条,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比如,齐先生的合同在7月份到期,单位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与其续签。如不续签,齐先生只能走人。 劳

3、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47条: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齐先生工作5年,获得5个月工资共计6000元的补偿。 续签两次后“无固定期限” 劳动法:尚为空白。每签订一次合同,都视为独立的一次,与前后没有任何联系。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项,续签两次合同后,即成为无固定期限合同。按照齐先生单位“一年一签”的方法,从第3年开始就应是“无固定期限”合同。这样一来,单位就不能随便“炒鱿鱼”。如违反,就跳进了第87条的“雷区”:违法解除合同要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2倍的“赔偿金”,即12000元。 孕产期、患病中合同“延续” 劳动

4、法:尚有缺陷。第29条,单位不得在三项情况下“解除”合同(请注意,没提“到期”后如何处理),女职工在孕产期、哺乳期内的,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劳动合同法:第45条,即使合同期满也不得终止劳动关系,直至孕产期、医疗期等以上三项情况结束时,才能视为合同期满。 【提醒】劳动者:孕产期“不续签”属于无效 在孕产期、医疗期等三项情况下,根本不存在“合同期满、不续签”的说法。即使合同期满,也必须“延续”到三项情况结束时,单位才能提出“合同期满,不续签”的说法。 另外,在大多数情况下,在合同期满后不续签,劳动者都能拿到经济补偿。但是有一种情况

5、例外:单位在维持、提高待遇的情况下跟你续签,而你仍不同意续签的(第46条第5项),就没有经济补偿。换句话说,单位主动提出跟你续签(不低于原先待遇),而你坚持要走人,就拿不到一分钱。企业:关键人员应订中长期合同 首先,对一些低技能、岗位专业化不强的劳动者,可以采取到期不续签的方法,从而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这些劳动者数量众多,招聘难度不大,而这些岗位也容易在短时间内熟练、上手。 其次,对一些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对一些工作能力出色的员工,可以采取“三年六年”的合同期限安排。三年足以考察一名员工的工作能力,而六年又足以考察一名员工的长远发展潜力。窗体

6、底端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不愿意续签,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发表时间:2008年05月06日 关键字:劳动合同期满,经济补偿 阅读次数:1906 案件简述: 如果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不愿意续签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权周刊:我是2006年4月1日进入上海某贸易公司工作,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采购主管,约定月薪为6000元。我很热爱自己的工作,一直做得很努力。今年3月底,合同到期,本以为能顺利续签,但是公司却说因为经营状况欠佳,所有人的工资都可能调整,所以希望续签合同时能把我的工资降为每月5000元。现在物价在涨,工资不涨反降,我觉得

7、不能接受,跟公司谈了几次都没有结果,于是我表示不再续签,要求单位支付我经济补偿金后走人,但公司却说是我自己不愿意续签合同的,所以公司不愿意支付经济补偿。我为公司辛辛苦苦工作了2年,现在又被迫离开,公司不应该给予我经济补偿吗?请问,单位的做法是否违法?我应该获得经济补偿吗? Alice你好,Alice:单位的做法和说法都是错误的。大家都知道,劳动合同法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一大亮点是,单位终止到期劳动合同,也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但是劳动者不愿意续签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一般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是劳动者被迫终止合同的情形不在此列。什么是劳动者被迫终止到期合同的情形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

8、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不愿意续签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从你的来信情况来看,尽管是比不愿意续签,但是造成你不愿意续签的原因是单位降低了你的月薪,据此,你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至于你能要求多少经济补偿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在97条中做了明确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期限自本法实施之日起计算。同时

9、该法47条对经济补偿的具体支付标准也做了明确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你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期满是否有补偿我在这家公司工作两年了,过两天我与公司签定的合同期就到了,若是公司不愿与我继续签定我是否有经济补偿有补偿。建议委托律师办理才能为你争取最大限度的利益。欢迎来所来电免费咨询,案件委托可以协商成功后收费,电话:13928787639。 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条款解读提供者:马国振时间:2008-9-7 16:25:40 来源于:创作 作者:马国振终止劳动合同

10、经济补偿金条款解读劳动合同法重点条款系列解读之四法条:劳动合同法46条、47条劳动合同法较之劳动法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终止劳动合同也要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规定,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导致劳动合同终止(不包括除外情形),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该项规定突破了劳动法仅限于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一普通身份的劳动者(国有企业职工、农民合同制工人除外)劳动合同终止后,其经济补偿金问题。按照劳动法二十八条的规定,只有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才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终止不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特定情形下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

11、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承诺不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与继续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拒绝续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劳动者不能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除此之外,无论基于哪一方不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都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探讨1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具体指哪些内容?2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从何时起算?关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问题。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的“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是否意味着在续定劳动合同时,原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者权益部分“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

12、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治”或者一成不变?或者做出有利于劳动者的约定?个别内容的变化,比如对于工作地点变动性比较大的岗位(销售、售后维修、对外施工),工作地点变化算不算约定条件的变化?我认为,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尊重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应以主要条件比如工资待遇、岗位、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为确定标准,工资待遇降低了或者岗位变化不利于劳动者了,可认为单位降低了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另外,有关部门应作出严格、细化的解释,有利于操作,避免纠纷发生。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问题。我认为,劳动法未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对此有所突破,应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计算终止劳

13、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时,应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不包括2007年12月3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二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经济补偿金支付问题。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动法未直接涉及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经济补偿金问题,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38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

14、的,可以从其规定。”国家的另外规定即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1986年国法198677号)。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终止后,企业按其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生活补助费。因此,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198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起,国有企业的职工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可以要求生活补助费。2001年10月6日国务院令第319号废止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理由是被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制度的规定所代替)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

15、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280号)的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以下简称规定)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依据以上的法律、法规定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终止后经济补偿金是分段计算的。一是依据国营企业实行劳

16、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按其2001年10月6日前在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计算生活补助费,二是依据劳动合同法按其2008年1月1日后在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需要探讨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是否不再区分职工的身份,一视同仁,适用统一的经济补偿金标准?本人认为,无论何种身份的职工,均应适用统一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即从2008年1月1日按其在企业的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不再享受2001年10月6日前的生活补助费。理由有三:一是在2001年10月6日之前国有企业职工独享生活补助费的法律依据不足。虽然1986年实施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国有企业的职工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可以要求生活补助

17、费。但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未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金,其法律效力高于前者,故前者有关生活补助费的规定应当废止。至于劳部发1995309号和劳社厅函2001280号两份规章,因其效力明显低于劳动法,故不足以扩大解释劳动法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支付问题。二是国有企业职工独享生活补助费的社会环境不复存在。在1986年,国营企业是社会的主导力量,其他类型的企业很少,产业工人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业,且当时未实行社会保险统筹制度,生活补助费主要针对解决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后失去工作没有保险保障后的生活问题。现在已经实行了社会保险统筹,解决了职工的后顾之忧,停止生活补助费的支付现实可行。三是废

18、除国有企业职工独享生活补助费的规定有利于社会公平。现在已经不再是国有企业一支独大的情形了,非国有企业更多地承担起了解决社会就业问题的社会责任,非国有企业的职工远远多于国有企业的职工,如果再人分三六九等,区别对待,不利于社会公平,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三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终止后,经济补偿金支付问题。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劳动法未直接涉及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经济补偿金问题,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38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国家的另外规定即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1年国务院87号令)。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终止之后,可以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享受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令第516号废止了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理由是被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代替) 采纳为最佳答案 修改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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