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对人力资源管理影响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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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 动 合 同 法 对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影 响 1 劳 动 合 同 法 对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及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工 作 的 影 响 劳 动 合 同 法 对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影 响 2 1 9 9 4 年 7 月 5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颁 布 劳 动 者 权 益 的 法 律 保 护 严 重 滞 后 于 现 实 需 要 适 用 范 围 窄 裁 审 难 度 加 大一 、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立 法 背 景 及 出 台 情 况 劳 动 合 同 法 对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影 响 3 当 前 我 国 劳 动 争 议 特 点 :( 1) 案

2、 件 数 量 逐 年 增 加 ;( 2) 争 议 类 型 及 诉 讼 主 体 多 样 化 ;( 3) 群 体 性 案 件 数 量 大 幅 上 升 ,负 面 影 响不 断 扩 大 ;( 4) 现 行 法 律 体 制 不 完 善 ,案 件 审 理 难 度 加 大 ;( 5) 对 策 性 人 为 障 碍 加 大 ,审 判 机 构 应 对能 力 相 对 较 弱 。 劳 动 合 同 法 对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影 响 4 当 前 我 国 劳 动 用 工 管 理 存 在 的问 题 : ( 1) 劳 动 合 同 签 订 率 低 ;( 2) 法 律 规 定 不 清 晰 ;( 3) 劳 动 合 同 合 法

3、解 除 困 难 ,非 法 解 除 较多 ;( 4) 专 项 合 同 或 协 议 的 形 式 和 内 容 存 有 大量 瑕 疵 ;( 5) 劳 务 派 遣 法 规 政 策 不 明 确 。 劳 动 合 同 法 对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影 响 5 调 整 模 式 发 挥 社 会 和 谐 与 平 衡 的 作 用 劳 方 政 府 资 方 劳 动 合 同 法 对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影 响 6 劳 动 合 同 法 对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影 响 7 法 律 调 整 模 式1.公 私 法 结 合 , 公 法 色 彩 浓 厚 模 式 劳 动 法 与 其 他法 有 区 别 ( 中 国 ) 国 家 制

4、 定 劳 动 条 件 和 劳 动 标 准 干 预 、 管 理 公 权 利 直 接 介 入 个 别 劳 动 关 系 、 集 体 劳 动 关 系 企 业 与 工 会 在 一 个 社 会 结 构 中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由 国 家 予 以 决 定 集 体 合 同 不 发 达 工 会 力 量 有 限 劳 资 自 治 力 量 差 国 家 注 重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劳 动 合 同 法 对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影 响 8 2.公 私 法 结 合 但 注 重 契 约 自 治 ( 德 、法 ) 集 体 合 同 发 达 劳 动 法 与 其 他 法 无 截 然 划 分 国 家 制 定 劳 动 条 件

5、 、 劳 动 标 准 公 权 利 不 直 接 介 入 个 别 劳 动 关 系 、 集 体 劳动 关 系 集 体 合 同 , 劳 资 双 方 有 限 度 的 契 约 自 由 私 法 色 彩 浓 厚 劳 动 合 同 由 民 法 调 整 属 私 法 范 畴 , 意思 自 治 工 会 力 量 强 大 劳 资 双 方 地 位 不 由 国 家 决定 劳 动 合 同 法 对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影 响 9 3.属 私 法 调 整 范 畴 ( 美 国 、 瑞 典 ) 劳 动 法的 私 法 色 彩 浓 厚 国 家 制 定 少 量 的 劳 动 条 件 和 劳 动 标 准 国 家 公 权 利 对 私 权 利 的

6、 介 入 有 限 对 劳 资 关 系 的 干 预 主 要 体 现 在 制 定 法 律 , 行 政 机 构 有一 定 解 释 权 契 约 自 由 意 思 自 治 劳 动 合 同 集 体 合 同 主 要 由 私 法调 整 美 国 契 约 自 由 意 思 自 治 主 要 体 现 在 劳 动 合 同 工 会 力量 相 对 强 瑞 典 契 约 自 由 意 思 自 治 主 要 体 现 在 集 体 合 同 说 明工 会 力 量 强 大 政 府 一 般 不 干 预 劳 资 关 系 , 双 方 自 治 劳 动 合 同 法 对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影 响 10 中 国 世 界 大 工 厂 劳 动 合 同 法

7、对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影 响 11 几 个 关 键 问 题 及 处 理 : 事 实 劳 动 关 系 试 用 期 与 实 习 期 合 同 解 除 与 终 止 违 约 金 与 经 济 补 偿 “ 泡 病 假 ” 职 工 的 劳 动 关 系 处 理 外 派 人 员 的 管 理 如 何 约 定 服 务 期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劳 动 合 同 法 对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影 响 12 2005年 1月 劳 动 保 障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 草 案 送 审 稿 ) 报 请 国 务 院 审 议 国 务 院 法 制 办 2005年 10月 28日 国 务 院 1

8、10次 常 务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劳 动 合 同 法 已 被 列 入 十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立 法 规 划 2005年 12月 24日 , 劳 动 合 同 法 草 案 首 次 提 请 十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九 次 会 议 审 议 草 案 共 分 7章 65条 , 分 别 为 总 则 、 劳 动 合 同 的 订 立 、 劳 动 合 同 的 履 行和 变 更 、 劳 动 合 同 的 解 除 和 终 止 、 监 督 检 查 、 法 律 责 任 、 附 则 2006年 4月 向 全 社 会 公 布 ,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共 收 到 18多 万 条 意 见

9、2007年 6月 29日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28次 会 议 通 过 ,将 于 2008年 1月 1日 起 实 施 。 劳 动 合 同 法 对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影 响 13 劳 动 合 同 法 对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影 响 14 二、劳动合同法将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产生的影响 1、 法 律 的 适 用 范 围 新 规 定 对 用 人 单 位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工 作 的 影 响 为 保 护 劳 动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这 部 法 律 将 劳 动 合 同 范 围 进 一 步 扩 大 ,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10、: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企 业 、 个 体 经 济 组 织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适 用 本 法 ; 国 家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和 与 其 建立 劳 动 关 系 的 劳 动 者 , 订 立 、 履 行 、 变 更 、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依 照 本 法 执 行 。 ” 这 样 规 定 , 将 民 办 非 企 事 业 单 位 与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工 作 人 员 以 外 的 劳 动 者 均 纳 入 了 调 整 范 围 。 将 使 更 多 的 劳 动 者得 到 法 律 的 保 护 , 也 能 使

11、用 人 单 位 在 内 部 管 理 和 劳 动 用 工 制 度 方 面 更加 规 范 。 劳 动 合 同 法 对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影 响 15 2、 规 章 制 度 新 规 定 对 用 人 单 位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工 作 的 影 响 劳 动 合 同 法 在 用 人 单 位 如 何 制 定 本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方 面 , 做 了 明 确 的规 定 , 从 而 进 一 步 规 范 了 用 人 单 位 在 制 定 、 修 改 或 决 定 有 关 直 接 涉 及 到 劳 动者 切 身 利 益 的 规 章 制 度 ( 如 : 劳 动 报 酬 、 工 作 时 间 、 保 险 福

12、 利 、 劳 动 纪 律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等 ) , 应 经 “ 职 代 会 ” 全 体 职 工 讨 论 , 提 出 修 改 方 案 或 意 见 ,与 工 会 或 者 职 工 代 表 平 等 协 商 确 定 。 在 规 章 制 度 和 重 大 事 项 决 定 实 施 过 程 中 ,工 会 或 者 职 工 认 为 不 适 当 的 , 有 权 向 用 人 单 位 提 出 , 通 过 协 商 予 以 修 改 完 善 。另 外 , 该 法 还 明 确 提 出 在 涉 及 到 劳 动 者 切 身 利 益 的 规 章 制 定 应 当 向 全 体 员 工公 示 , 用 人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13、度 已 不 再 是 管 理 者 单 方 面 决 定 的 事 情 。 职 代 会 制 度 建 立 后 在 工 作 中 注 意 事 项 : ( 1) 健 全 组 织 机 制 , 加 强 民 主 管 理 ; ( 2) 处 理 好 与 “ 三 会 ” 党 代 会 、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的 关 系 ; ( 3) 提 高 职 代 会 运 行 效 果 。 劳 动 合 同 法 对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影 响 16 3、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新 规 定 对 用 人 单 位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工 作 的 影 响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是 尊 重 劳 动 、 保 护 劳 动 者 合 法 权

14、 益 的 重 要 内 容 , 也是 劳 动 关 系 和 谐 发 展 的 需 要 。 当 前 在 一 些 用 人 单 位 中 普 遍 存 在 事 实 劳动 关 系 的 问 题 , 对 此 , 在 劳 动 合 同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第 二 章 中 提 出了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就 必 须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具 体 要 求 。明 确 了 劳 动 合 同 的 签 订 期 限 , 即 用 人 单 位 自 用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订 立 书面 劳 动 合 同 ; 也 注 明 了 用 人 单 位 在 一 个 月 不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书

15、面 劳 动 合同 的 , 应 当 支 付 劳 动 者 劳 动 应 得 报 酬 两 倍 的 工 资 。 另 外 , 该 法 还 明 确了 用 人 单 位 在 招 录 员 工 时 , 应 当 建 立 职 工 花 名 册 备 查 。 同 时 , 还 要 建立 招 工 备 案 制 度 , 以 备 政 府 和 劳 动 部 门 监 管 。 此 外 实 施 条 例 第 五 章 中 ,对 于 违 法 用 人 单 位 的 处 罚 也 做 了 相 应 的 规 定 , 即 民 事 赔 偿 和 行 政 处 罚二 者 并 用 。 这 样 可 以 极 大 地 减 少 非 法 用 工 情 况 , 提 高 劳 动 合 同 签

16、 约 率 。因 此 , 用 人 单 位 在 劳 动 用 工 管 理 方 面 应 加 强 法 律 意 识 , 细 化 工 作 , 谨慎 工 作 , 避 免 造 成 不 应 有 的 赔 偿 损 失 。 劳 动 合 同 法 对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影 响 17 4、 无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新 规 定 对 用 人 单 位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工 作 的 影 响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 是 指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无 确 定 终 止 时间 的 劳 动 合 同 。 签 订 无 固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对 于 稳 定 劳 动 关 系 , 实 现人

17、 力 资 源 的 优 化 配 置 起 着 极 为 重 要 的 作 用 。 但 从 有 关 部 门 统 计 资 料 看 ,当 前 我 国 许 多 用 人 单 位 在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时 , 对 合 同 的 期 限 没 有 足 够 重视 , 普 遍 以 短 期 合 同 为 主 。 针 对 当 前 劳 动 合 同 短 期 化 的 倾 向 , 劳 动合 同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第 十 一 条 明 确 了 签 订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条 件和 程 序 。 这 对 目 前 的 短 期 合 同 , 将 产 生 很 大 的 影 响 , 短 期 劳 动 合 同 也将 会 随 着

18、劳 动 合 同 法 的 出 台 而 消 失 。 取 而 代 之 的 是 以 中 长 期 劳 动合 同 为 主 的 用 工 形 式 , 这 是 必 然 加 大 用 人 单 位 的 人 工 成 本 , 这 样 就 要求 用 人 单 位 在 与 劳 动 者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时 , 要 更 加 谨 慎 。 劳 动 合 同 法 对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影 响 18 5、 依 法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新 规 定 对 用 人 单 位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工 作 的 影 响 在 劳 动 合 同 法 中 , 对 依 法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需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之规 定 对 用

19、 人 单 位 影 响 较 大 。 众 所 周 知 , 经 济 补 偿 金 是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劳动 合 同 时 , 给 予 劳 动 者 的 经 济 补 偿 。 而 劳 动 法 则 规 定 , 如 果 用 人在 劳 动 者 没 有 过 错 的 情 况 下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用 人 单 位 需 要 按 照 法 律 规定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 而 在 劳 动 合 同 正 常 到 期 终 止 情 形 下 , 用人 单 位 可 以 不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 可 见 , 经 济 补 偿 金 属 于 一 种 违 约 金 。只 有 当 用 人 单 位 单

20、方 面 违 约 时 , 才 必 须 支 付 的 。 但 在 新 出 台 的 劳 动合 同 法 中 , 规 定 了 经 济 补 偿 金 的 支 付 条 件 、 支 付 范 围 。 明 确 了 劳 动者 在 无 过 错 被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及 劳 动 合 同 到 期 时 , 用 人 单 位 不 与 劳 动 者续 签 劳 动 合 同 的 , 也 需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 这 样 的 规 定 实 际 上扩 大 了 经 济 补 偿 金 的 支 付 范 围 。 充 分 考 虑 到 了 劳 动 者 在 依 法 履 行 劳 动合 同 期 间 所 做 的 贡 献 。 同 时 在

21、 实 施 条 例 中 更 加 详 细 地 规 定 了 用 人 单 位和 劳 动 者 双 方 解 除 三 种 劳 动 合 同 的 条 件 , 这 就 给 我 们 用 人 单 位 的 人 力资 源 管 理 工 作 提 出 了 更 高 的 要 求 。 劳 动 合 同 法 对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影 响 19 6、 竞 业 限 制 与 培 训 违 约 金 新 规 定 对 用 人 单 位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工 作 的 影 响 竞 业 限 制 又 称 竞 业 避 让 , 是 指 单 位 在 劳 动 合 同 、 知 识 产 权 权 利 归 属 协 议或 技 术 保 密 协 议 中 , 与 本 单

22、位 技 术 权 益 和 经 济 利 益 有 重 要 影 响 的 有 关 技 术 管理 人 员 以 及 核 心 员 工 协 商 , 约 定 竞 业 限 制 条 款 , 即 这 些 人 员 离 开 单 位 后 一 定期 限 内 不 得 在 生 产 同 类 产 品 或 经 营 同 类 业 务 且 有 竞 关 系 的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的 其 他 单 位 内 任 职 , 或 者 生 产 、 经 营 与 原 单 位 有 竞 争 关 系 的 同 类 产 品 或 业 务 。凡 有 这 种 约 定 的 员 工 在 离 职 时 用 人 单 位 应 向 其 支 付 一 定 数 额 的 补 偿 费 。

23、当 前核 心 员 工 在 用 人 单 位 中 的 地 位 十 分 重 要 , 可 以 说 用 人 单 位 的 核 心 竞 争 力 就 在于 他 们 , 如 何 做 好 核 心 员 工 的 管 理 工 作 , 留 住 人 才 , 一 直 是 用 人 单 位 用 工 制度 的 难 点 。 对 此 , 劳 动 合 同 法 明 确 了 对 用 人 单 位 出 资 培 训 的 劳 动 者 以 及对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的 劳 动 者 ,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与 其 以 法 律 形 式 约 定 服 务 年 限 及 违约 责 任 , 这 在 我 国 尚 属 首 次 。 同 时 , 基 于 公 平 公

24、 正 原 则 , 该 法 也 对 培 训 服 务期 间 的 权 利 、 义 务 、 违 约 金 的 额 度 、 竞 业 限 制 年 限 和 经 济 补 偿 等 作 出 了 相 应说 明 。 另 外 , 在 实 施 条 例 中 还 特 别 说 明 了 劳 动 者 在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情 况 下 可以 不 受 服 务 期 的 约 束 与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用 人 单 位 应 仔 细 对 照 这 些 条款 , 与 本 单 位 核 心 员 工 签 署 必 要 的 专 项 协 议 , 以 避 免 出 现 不 必 要 的 法 律 纠 纷 。 劳 动 合 同 法 对 人

25、 力 资 源 管 理 影 响 20 7、 劳 务 派 遣 新 规 定 对 用 人 单 位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工 作 的 影 响 针 对 目 前 一 些 用 人 单 位 滥 用 劳 动 派 遣 用 工 形 式 , 损 害 劳 动 者 权 益 较为 突 出 的 问 题 。 劳 动 合 同 法 明 确 规 定 , 作 为 劳 动 派 遣 机 构 应 该 和被 派 遣 人 员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并 向 被 派 遣 人 员 明 示 其 工 作 时 间 、 期 限 及权 利 和 义 务 。 用 人 单 位 应 告 之 被 子 派 遣 者 的 工 作 要 求 、 劳 动 报 酬 及 相关 福

26、 利 等 。 此 外 , 该 法 还 对 劳 动 派 遣 中 普 遍 存 在 的 同 工 不 同 酬 的 现 象 ,规 定 了 被 派 遣 人 员 享 有 同 工 同 酬 的 权 利 。 另 外 , 在 实 施 条 例 第 四 章 中还 对 劳 务 派 遣 的 方 式 以 及 在 维 护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和 解 除 派 遣关 系 方 面 做 了 更 细 致 的 规 定 。 这 就 对 经 常 使 派 遣 用 工 的 用 人 单 位 来 讲 ,有 了 一 定 的 风 险 。 这 些 用 人 单 位 要 调 整 自 己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理 念 及 用工 制

27、度 , 使 之 符 合 法 律 要 求 。 劳 动 合 同 法 对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影 响 21 劳 务 派 遣 合 同 劳 务 派 遣 公 司 用 人 公 司 ( 要 派 单 位 )被 派 遣 人 员 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支付劳务派遣费 负责按要求派遣员工发工资代办社会保险 签订劳动合同 提 供 服 务指 定 工 作 岗 位 工 作 任 务 要 求 等节 约 成 本 , 避 免 纠 纷招 聘 成 本 培 训 成 本 管 理 成 本 解 雇 成 本 劳 动 争 议 成 本弊 端 : 劳 务 派 遣 公 司 不 规 范 或 员 工 不 了 解 关 系 性 质 , 有 可 能 给 用 工 单位

28、 造 成 麻 烦 不 宜 对 所 有 员 工 使 用 有 些 情 况 下 并 不 节 约 成 本 劳 动 合 同 法 对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影 响 22 8、 非 全 日 制 用 工 新 规 定 对 用 人 单 位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工 作 的 影 响 非 全 日 制 用 工 , 是 指 以 小 时 计 酬 为 主 , 劳 动 者 在 同 一 用 人 单 位 一般 平 均 每 日 工 作 时 间 不 超 过 四 小 时 , 每 周 工 作 时 间 累 计 不 超 过 24小 时的 用 工 形 式 。 其 特 点 是 : 劳 动 合 同 形 式 多 样 ; 允 许 多 重 劳 动 关

29、 系 ; 合同 解 除 限 制 少 。 另 外 , 一 般 情 况 下 用 人 单 位 只 为 劳 动 者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且 劳 动 关 系 可 以 随 时 终 止 并 无 需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 介 于 这 种 区 别 于 全日 制 用 工 方 式 优 势 , 当 前 在 市 场 激 烈 竞 争 的 今 天 , 许 多 用 人 单 位 为 了规 避 风 险 , 越 来 越 多 地 采 用 各 种 非 传 统 的 、 灵 活 的 用 工 形 式 , 包 括 季节 工 、 小 时 工 、 兼 职 、 轮 班 等 。 但 是 , 与 之 不 适 应 的 是 , 我 国 到

30、现 在为 止 , 还 没 有 一 部 完 善 的 非 全 日 制 就 业 法 律 , 至 使 非 全 日 制 从 业 者 的权 益 得 不 到 保 障 。 劳 动 合 同 法 明 确 了 非 全 日 制 用 工 的 概 念 、 标 准 、工 作 时 间 、 劳 动 报 酬 、 合 同 的 订 立 和 解 除 、 社 会 保 障 等 具 体 规 定 。 这既 解 决 了 非 全 日 制 就 业 人 员 的 维 权 问 题 , 也 让 使 用 灵 活 用 工 制 度 的 用人 单 位 有 了 确 切 的 法 律 依 据 。 可 以 确 信 , 这 部 法 律 的 出 台 必 将 促 使 非全 日 制 用 工 制 度 更 加 健 康 有 序 的 发 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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