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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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实施细则“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_县城乡清洁工程实施方案大力推进“城乡清洁工程”加强全县城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乡工作、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重心下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市民参与、社区监督;责权统一、精简高效”的原则建立县城、乡(镇)、社区(村)三级联动的长效管理体制。 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负责对全县城乡清洁工程实行组织、协调和指导。各乡

2、(镇)人民政府要将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管辖区内的“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负全责。 第四条 财政、住建、公安、卫生、环保、国土、交通、交警、市容管理中心、工商等部门要按照总体工作部署和各自工作职责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及时协调、处理、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第五条 实施 “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要建立“包干”责任制将任务进一步分解责任到人。城乡清洁工程督查组负责检查、督办责任区的治理工作。 第二章 加强环卫保洁工作第六条 明确清扫保洁的职责范围 (一)县城 1、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负责新建街、政府东西大街、振兴街、延陵路、壶泉路、商业路、工字路、街心广场等县

3、城主要街道的路面、人行道及可视范围全天保洁和垃圾清运。 2、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由壶泉镇负责组织清扫。垃圾清运由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负责。 (二)学校、医院、公园、景点(区)等单位除单位大院(无围墙以参观自然可视为界)外四周延伸至受益区和服务对象垃圾、纸屑(自然抛掷区要求专人清扫全天保洁);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以门为基点前至人行道外沿两侧至相邻单位(个体工商户)的自然分界线要求全天保洁。 (三)乡(镇)和农村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辖区范围内所有市容环境卫生负总责社区(村)具体组织实施。要组建环卫保洁队伍完善垃圾池、垃圾箱建设按道路清扫保洁质量标准进行清扫保洁。 (四)公路

4、范围 1、县内国道、省道公路及县交通运输局管理路段的路面、路沟、路坡、路树的环境卫生除道路经过乡(镇)集市范围内具体分界线由县交通运输局与乡(镇)按历史习惯商定报县爱卫办备案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清扫运到指定的处理点。乡(镇)集市所在地及辖区通道路段由乡(镇)负责保洁。 (五)水域 1、壶流河水面及沿岸五米内的环境卫生由水务局和沿线乡(镇)负责组织清扫。 2、县城水系:由水务局组织清理流域水面、淤泥、岸线及周围五米环境卫生涧东新区公园内的水系部分环境卫生由公园管理者负责清扫。 (六)景点、景区、宾馆 全县各景点(区)的环境卫生由县文物旅游局和景点(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宾馆的环境卫生由

5、投资管理者清理自其管理使用和受益地域。 (七)其他 1、建筑垃圾:县城内的建筑垃圾由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负责清运;乡(镇)内建筑垃圾由当地政府负责责成责任单位或业主清运到指定地点。县城排污设施的设置、管理和维修由县住建局负责。 2、县内各企业、居民区、旅游景点(区)、营业的饭店(酒吧、摊点、发廊等)的废水、废气、油烟的排放县城重点街区的噪声污染由县环保局负责监测和管理。 第七条 各乡(镇)、社区(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对保洁员要划定区域定任务、定目标、定质量、定奖惩确保辖区内卫生管理不留死角。 第八条 各乡(镇)要指导协调各社区(村)建立、完善各类规章制度以提高居(村)民的卫生素质和培养

6、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要在社区(村)、居(村)民居住集中区推行上门收垃圾制度和公共场所道路的清扫制度与社区(村)协商对垃圾池的定点进行选址“城中村”收集的垃圾清运到垃圾池(箱)后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集中清运到垃圾填埋场。 第九条 加强统一规划完善环卫设施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负责做好县城环卫设施建设和维护。完善垃圾箱、垃圾斗的合理设置定期和不定期对环卫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 (二)住建局要加强对县城道路和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各项市政设施和路面的完好及下水道的畅通。 (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负责在县城主要街道每隔60米设置一个垃圾箱按需求在城中村设置垃圾箱或垃圾斗。各乡(镇)、社区(村)

7、按需求负责在管辖的区域内设置垃圾池或垃圾箱。 第十条 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一)各乡(镇)组织社区(村)与各自管辖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对其履行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监督。 (二)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要在辖区各类市场内与市场开办方、物业管理方及各经营商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采取教育、处罚等各种有效措施确保“门前三包”落到实处并负责监督落实情况。 (三)辖区党政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要按照签订的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状落实工作责任。 第3章 加大市场整治力度第十一条 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按照“以疏为主疏堵结合、规范管理”的思路在取缔马路市场和市

8、场整治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居民需求和经营者生存之间的关系。将马路市场的经营者引导、安排到各类市场经营。 第十二条 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要抓好市场内的规范管理依法对市场进行监管实行归行划市实现市场的“洁、齐、美”。 第十三条 工商局开通“城乡清洁工程”办证绿色通道引导经营户迁入市场为各经营户到市场经营提供方便并适当给予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工商局要充分发挥合同监管职能要求市场开办方与租赁户必须把治理“五乱”的责任纳入租赁协议一旦经营户违反协议责令市场开办方终止租赁协议。 第四章 规范车辆停放秩序第十五条 交警大队负责对县城内道路机动车辆停放进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负责县城内所有人行道上非机动

9、车辆停放进行管理各乡(镇)、社区(村)负责对各自辖区内的小街小巷、城中村的车辆停放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住建、国土等职能部门配合各街道在管辖区域内新建或改扩建停车场以解决群众停车难的问题。 第十七条 交警 大队以确保市民出行便利为原则在部分路道旁合理设立好临时停车点。 第五章 整治悬挂张贴广告第十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工商局负责县城主要街道户外设置、门店悬挂、张贴在玻璃橱窗内广告和其他张贴物的整治工作。 第十九条 工商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依法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管按照“一次警告二次处罚三次吊销营业执照”的要求对违章广告进行严管重罚。 第六章 加强监管建筑工地第二十条 住建局

10、及各乡(镇)、社区(村)要加强对辖区内的建筑工地的监管力度督促施工单位按治理工地乱象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对建筑工地的管理。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建筑施工工地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环境保洁工作。建设单位应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环境保洁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沿道路的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应设置不低于两米的遮挡围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得堆放在建筑施工工地以外;市政施工应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施工作业时应有防止尘土飞扬、泥浆洒漏、污水外流、车辆沾带泥土运行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扩)建或装修(饰)房屋等所产生的垃圾应在指定的地点倒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容器内。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在

11、道路、街道等公共场所堆物、设置工棚、料库、灰浆池等。特殊情况由本人(单位)写出申请报经所在乡(镇)、社区(村)县城的报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并与审批单位签订不污染环境、完工后按时清除垃圾责任状。并自愿交纳相应数额的清扫费保证金履行责任到位保证金如数退还。否则作以资代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发现有工地乱象行为的住建局及各乡(镇)、社区(村)要及时制止并由住建局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整改时限。 第二十六条 对不服从监管、不进行整改的施工单位要在_电视台、_报给予曝光并提请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章 加强整治宣传教育第二十七条 宣传部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大造声势教育、引

12、导市民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不断提高市民素质。 第二十八条 宣传部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栏等对城乡清洁工程相关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第二十九条 “城乡清洁工程”与文明创建活动相结合。文明办负责进一步修订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窗口示范点、军(警)民共建先进单位创建管理办法把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纳入创建内容和评选条件中。充分发挥文明单位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各单位认真落实好 “门前三包”责任。 第三十条 科教局要在中、小学校中应安排一定课时的“城乡清洁工程”教育内容实施“小手拉大手”“讲文明、讲礼貌从小做起”等活动各类学校应遵守执行。 第三十一条 文广新局要定期组织开展 “城乡清洁工程”文化宣传

13、活动。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社区(村)广泛开展“除陋习、树新风”、“改善生活环境、创建绿色新村”、“美德在农家”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 车站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在旅客集散场所设置醒目的“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标牌。客运车辆在驶入_途中运输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对旅客进行遵守“城乡清洁工程”的宣传教育。 第八章 整治工作制度保障第三十四条 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各单位按照“四有”(有制度、有机构、有队伍、有考核)要求把“城乡清洁工程”的各项任务指标层层分解逐级落实纵向抓到底横向抓到边确保“城乡清洁工程”事事有人管、项项有落实。 第三十五条 建立工作例会制度 由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召开

14、工作例会各乡(镇)、各单位定期汇报“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阶段性工作情况着力研究解决“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三十六条 完善督办整改制度 (一)由县政府办牵头组成城乡清洁工程督查组采取巡视、定期或不定期对重点部位进行检查等方式开展督查工作对存在的“五乱”现象和人员职责不落实等问题以发放督查通知书的形式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及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力的按_县城乡清洁工程检查考核办法进行问责。 (二)规范和简化督办、整改汇报材料的报送工作程序。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办公室下发督办函要注明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增强领导干部责任意识。 第三十七条 建立综合监督机制。 (一)加

15、强政府内部指导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建立群众、媒体监督机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完善投诉热线、投诉信箱、群众接待日等意见受理机制与部门反馈机制。 (二)城乡清洁工程督查组对收到的投诉和媒体曝光事件将投诉内容详实登记提出拟办处理意见及时转发相关职能部门解决。 第三十八条 实施整治考核机制。 (一)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办公室牵头对各乡(镇)、各责任部门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对完成任务的给予奖励;不完成任务者一票否决。 (二)各乡(镇)、社区(村)负责对辖区各有关单位落实“门前三包”情况进行评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负责对辖区各类市场内与市场开办方、物业管理方及各经营商铺落实“门前三包”情况进

16、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表扬先进单位警告和处罚落后单位。 第三十九条 严格实行工作问责。对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不重视、不努力、不作为工作中相互推诿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_县城乡清洁工程检查考核办法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确保经费到位 第四十条 县财政局要将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整治费用列入年内财政预算要保证 “城乡清洁工程”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各乡(镇)及有关部门也要从自有经费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城乡清洁工程”。 第四十一条 对下拨的“城乡清洁工程”经费应专款专用。若因挪用而导致“城乡清洁工程”及有关部门资金不到位造成影响的由纪检部门追究单位行政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_县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报:大同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委常委、副县长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留存4 (共印60份) - 13 -第 13 页 共 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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