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2)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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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6-26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2) 1 第 六 章 劳 动 合 同 、 集 体 合 同 管 理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2) 一 、 劳 动 合 同 与 劳 动 关 系1、 劳 动 合 同 是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的 法 律 形 式 。2、 劳 动 合 同 的 概 念 。 劳 动 合 同 是 劳 动 者 与 用 人 单 位 确 立劳 动关 系 、 明 确 双 方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协 议 。 特 征 : 主 体 的 特 定 性 。 双 方 当 事 人 是特 定 的 ;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目 的 是 特 定 的 。 内 容 的 法 定 性 。 劳动 法 对劳 动

2、 合 同 内 容 有 法 律 规 定 具 有 合 同 的 一 般 特 征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2) 案 例 上 海 市 某 区 的 一 个 街 道 办 事 处 , 为 了解 决 部 分 无 业 人 员 的 生 活 困 难 , 以 街 道 办 事 处下 属 一 家 企 业 的 名 义 , 到 一 家 市 属 大 企 业 处 联系 一 批 可 在 家 里 完 成 的 手 工 加 工 活 。 街 道 再 将这 批 活 分 给 部 分 无 业 人 员 承 揽 , 按 件 支 付 报 酬 。本 例 中 是 否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和 劳 动 合 同 ?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2) 劳 动

3、合 同 管 理 实 务n 劳 动 合 同 的 订 立n 劳 动 合 同 的 续 订 及 变 更n 劳 动 合 同 的 解 除n 劳 动 合 同 的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2) 二 、 劳 动 合 同 的 订 立 原 则n 合 法n 平 等 自 愿n 协 商 一 致n 诚 实 信 用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2) 三 、 劳 动 合 同 的 法 定 条 款( 1)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 2) 工 作 内 容 ;( 3) 劳 动 保 护 和 劳 动 条 件 ;( 4) 劳 动 报 酬 ;( 5) 劳 动 纪 律 ;( 6)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的 条 件 ;( 7) 违

4、反 劳 动 合 同 的 责 任 。( 8) 其 他 劳 动 合 同 的 期 限 : 固 定 期 限 无 固 定 期 限 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为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2) 四 、 劳 动 合 同 的 订 立 程 序1.自 愿 报 名 , 提 交 证 明 文 件 。2.全 面 考 核 , 择 优 录 用 。 3.填 写 新 职 工 审 批 表 , 报 请 市 、 县 人 民 政 府 劳 动 部 门 审 批 。 4.被 录 用 者 提 交 报 到 文 件 和 其 他 证 明 文 件 5.用 人 单 位 向 被 录 用 者 介 绍 拟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内 容 和 要 求

5、。 6.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7.工 会 对 录 用 职 工 实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 8.办 理 法 定 手 续 。 ( 有 关 备 案 )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2) 五 、 无 效 劳 动 合 同1、 无 效 劳 动 合 同 的 确 认 依 据 :第 一 ,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劳 动 合 同 。第 二 , 采 取 欺 诈 、 威 胁 等 手 段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第 三 , 用 人 单 位 免 除 自 己 的 法 定 责 任 、 排 除 劳 动 者 权 利 的 : 2、 无 效 劳 动 合 同 的 法 律 后

6、果 : 停 止 履 行 赔 偿 损 失 停 产 整 顿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罚 款 刑 罚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2) 案 例 分 析 讨 论n 案 例 1 一 家 门 窗 制 造 企 业 , 今 年 初 招 聘 一 名 生 产 经 理 , 要 求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 有从 事 相 关 行 业 的 经 验 , 开 出 的 待 遇 也 很 高 , 月 薪 10000元 , 另 年 底 有 奖 金 。 丁 某 ,参 加 应 聘 , 填 写 个 人 基 本 情 况 登 记 表 , 介 绍 自 己 2000年 2004年 就 读 于 武 汉 大 学 ,毕 业 后 在 广 州 、 深 圳

7、 等 相 关 企 业 里 从 事 高 管 职 务 , 具 有 丰 富 的 工 作 经 验 , 并 且 向单 位 提 供 了 毕 业 证 书 复 印 件 。 单 位 负 责 人 看 了 简 介 以 后 比 较 满 意 , 决 定 聘 用 , 双方 签 订 了 劳 动 合 同 , 合 同 期 限 5年 , 工 资 待 遇 月 薪 10000元 。 但 是 实 际 工 作 了 3个月 后 , 单 位 逐 渐 发 现 , 丁 某 的 工 作 能 力 根 本 达 不 到 单 位 的 要 求 , 就 对 他 的 学 历 、履 历 产 生 了 怀 疑 , 于 是 就 向 武 汉 大 学 、 应 聘 表 上

8、填 写 的 以 前 工 作 单 位 核 实 情 况 ,核 实 下 来 的 结 果 都 是 虚 假 的 , 单 位 就 提 出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并 要 求 退 还 已 经 支 付 的3个 月 工 资 共 30000元 。 丁 某 认 为 双 方 已 经 签 订 了 劳 动 合 同 , 用 人 单 位 不 能 单 方 提前 解 除 , 并 且 不 同 意 扣 回 已 经 支 付 的 工 资 。 1、 在 双 方 已 经 签 订 了 劳 动 合 同 的 情 况 下 , 用 人 单 位 提 出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是 否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2、 用 人 单 位 要 求 退

9、还 3个 月 工 资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2) 评 析 :1、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八 条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招 用 劳 动 者 时 ,应 当 如 实 告 知 劳 动 者 工 作 内 容 、 工 作 条 件 、 工 作 地 点 、职 业 危 害 、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 劳 动 报 酬 , 以 及 劳 动 者 要 求了 解 的 其 他 情 况 ; 用 人 单 位 有 权 了 解 劳 动 者 与 劳 动 合 同直 接 相 关 的 基 本 情 况 , 劳 动 者 应 当 如 实 说 明 。 本 案 中 丁 某 在 应 聘 时 使 用 虚

10、 假 的 信 息 欺 骗了 用 人 单 位 , 使 得 用 人 单 位 在 违 背 真 实 意 思 的 情 况 下 签订 了 劳 动 合 同 , 属 于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二 十 六 第 一 款 第一 项 的 情 况 , 之 前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应 当 无 效 , 单 位 提 出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符 合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三 十 九 条 第 五 项的 规 定 , 属 于 依 法 解 除 。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2) 2、 用 人 单 位 当 时 要 招 的 职 工 是 要 具 备 本 科 学历 、 有 相 关 工 作 经 验 的 条 件 下 , 才 支

11、付 月 薪10000元 的 待 遇 , 而 丁 某 提 供 的 却 是 虚 假 的 材料 , 自 然 不 具 备 享 受 高 薪 的 条 件 。 但 是 期 间 丁某 毕 竟 付 出 了 劳 动 ,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二十 八 条 的 规 定 ,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本 单 位 同 岗 位 或相 近 岗 位 劳 动 者 的 工 资 标 准 向 丁 某 支 付 劳 动 报酬 。 而 不 是 简 单 的 全 部 扣 回 。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2) 六 、 劳 动 合 同 的 变 更 及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变 更 , 是 指 在 劳 动 合 同 有 效期 内 ,

12、双 方 当 事 人 经 过 协 商 , 对 劳 动 合 同的 条 款 进 行 修 改 或 增 减 的 法 律 行 为 。 ( 见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35条 ) 有 效 变 更 协 商 一 致 书 面 形 式 (双 方 签 章 )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2) 劳 动 合 同 的 续 订 , 是 指 原 订 劳 动 合 同 期满 终 止 后 , 因 生 产 (工 作 )的 需 要 , 双方 当 事 人 协 商 同 意 续 延 劳 动 关 系 的 法律 行 为 。 劳 动 合 同 的 续 订 不 存 在 试 用 期 之 说 !法 律 依 据 : 第 19条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2)

13、七 、 劳 动 合 同 解 除劳 动 合 同 的 解 除 , 是 指 劳 动 合 同 订 立 之 后 , 履行 完 毕 之 前 , 一 方 或 双 方 当 事 人 依 法 提 前 终 止劳 动 合 同 法 律 效 力 的 法 律 行 为 。( 1) 用 人 单 位 不 必 提 前 通 知 对 方 的 单 方 解 除 劳动 合 同 。( 2 ) 用 人 单 位 必 须 提 前 通 知 对 方 的 单 方 解 除 劳动 合( 3) 用 人 单 位 经 济 性 裁 减 人 员 时 单 方 解 除 劳 动合 同 。 ( 4)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单 方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情 形 。 劳

14、动 合 同 管 理 (2) ( 5) 用 人 单 位 单 方 或 双 方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应负 经 济 补 偿 责 任 的 情 形 。( 6) 劳 动 者 单 方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7) 劳 动 者 (职 工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的 医疗 期 。 见 企 业 职 工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医 疗 期 规 定 医 疗 期 : 是 指 企 业 职 工 因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伤 停 止 工 作 治 病 休 息 不 得 解 除 劳 动 合 同的 时 限 。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2) 1、 用 人 单 位 不 必 提 前 通 知 对 方 的 单方

15、解 除 劳 动 合 同a 劳 动 者 严 重 违 反 用 人 单 位 规 章 制 度 的 。b 劳 动 者 严 重 失 职 、 营 私 舞 弊 , 给 用 人 单 位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的 。c 劳 动 者 同 时 与 其 他 用 人 单 位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 对 完 成 本 单 位 的 工 作 任 务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 或 者 经 用 人 单 位 提 出 , 拒 不 改 正 的 。 d 因 劳 动 者 以 欺 诈 、 胁 迫 或 者 乘 人 之 危 的 手 段 , 使 用 人 单 位 在 违 背 真 实 意 思 的 情 况 下 订 立 或 者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16、 致 使 劳 动 合 同 无 效 的 。e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 过 错 性解 除 合同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2) 解 除 程 序 :n a 通 知 程 序 : 无 需 提 前 通 知 。n b 工 会 程 序 : 用 人 单 位 单 方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应 当 事 先 将 理 由 通 知 工 会 。 工 会 认 为 不 适当 的 , 有 权 提 出 意 见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研 究 工 会 的 意 见 , 并 将 处 理 结 果 书 面 通知 工 会 。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2) 2、 用 人 单 位 必 须 提 前 通 知 对 方 的

17、单方 解 除 劳 动 合 同n a劳 动 者 患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负 伤 , 在 规 定 的 医 疗 期满 后 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 , 也 不 能 从 事 由 用 人 单 位 另行 安 排 的 工 作 的 ; b 劳 动 者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 经 过 培 训 或 者 调 整 工 作岗 位 , 仍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的 ; c 劳 动 合 同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化 , 致 使 劳 动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 经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者 协 商 , 未 能 就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内 容 达 成 协 议 的

18、。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2) 解 除 程 序 :n a 通 知 程 序 : 提 前 30日 书 面 通 知 劳 动 者 本人 或 额 外 支 付 一 个 月 工 资 。n b 工 会 程 序 : 同 “ 过 错 性 解 除 合 同 ”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2) 3、 用 人 单 位 经 济 性 裁 减 人 员 时 单 方 解 除 劳 动 合 同n 1、 依 照 企 业 破 产 法 规 定 进 行 重 整 的 ;n 2、 生 产 经 营 发 生 严 重 困 难 的 ;n 3、 企 业 转 产 、 重 大 技 术 革 新 或 经 营 方 式 调 整 ,经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后 ,

19、 仍 需 裁 减 人 员 的 ;n 4、 其 他 因 劳 动 合 同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经 济 情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致 使 劳 动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的 。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2) 裁 减 人 员 时 , 优 先 留 用 的 人 员 :n 1、 与 本 单 位 订 立 较 长 期 限 的 固 定 期 限 劳 动合 同 的 ;n 2、 与 本 单 位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的 ;n 3、 家 庭 无 其 他 就 业 人 员 , 有 需 要 扶 养 的 老人 或 未 成 年 人 的 。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2) 4、 用 人

20、 单 位 不 得 单 方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情 形n 1、 从 事 接 触 职 业 病 危 害 作 业 的 劳 动 者 未 进 行 离岗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 或 疑 似 职 业 病 病 人 在 诊 断 或 医学 观 察 期 间 的 ;n 2、 在 本 单 位 患 职 业 病 或 因 式 负 伤 并 被 确 认 丧 失或 部 分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n 3、 患 病 或 非 因 式 负 伤 , 在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内 的 ;n 4、 女 职 工 在 孕 期 、 产 期 、 哺 乳 期 的 ;n 5、 在 本 单 位 连 续 工 作 十 五 年 , 且 距 法

21、定 退 休 年龄 不 足 五 年 的 ;n 6、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2) 怀 孕 女 工 悔 约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未 获 支 持n 【 案 例 回 放 】 未 婚 先 孕 的 女 青 年 丽 丽 (化 名 ), 因 反 悔与 公 司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 申 请 劳 动 仲 裁 获 得 裁 决 恢 复 劳 动关 系 , 由 上 海 某 医 药 设 备 检 测 公 司 支 付 她 各 类 经 济 损 失万 余 元 。 不 服 该 仲 裁 的 医 药 检 测 公 司 则 向 法 院 起 诉 , 要求 不 恢 复 与

22、丽 丽 的 劳 动 关 系 及 不 支 付 工 资 及 社 保 费 用 。上 海 静 安 法 院 判 决 对 丽 丽 要 求 与 医 药 检 测 公 司 恢 复 劳 动关 系 请 求 、 支 付 拖 欠 工 资 及 同 期 社 保 费 均 不 予 支 持 。n 经 审 理 法 院 查 明 , 丽 丽 是 在 2008年 8月 16日 经 诊 断 确 诊为 怀 孕 , 又 在 同 年 10月 18日 登 记 结 婚 。 但 在 2008年 8月27日 , 医 药 检 测 公 司 与 丽 丽 办 理 了 工 作 移 交 , 丽 丽 填 写的 移 交 单 清 楚 反 映 双 方 劳 动 关 系 解

23、除 情 况 和 方 式 。 公 司还 在 非 发 薪 日 支 付 丽 丽 当 月 工 资 , 丽 丽 亦 领 取 了 补 偿 金并 工 作 至 该 日 , 次 日 公 司 又 开 具 了 退 工 证 明 , 上 述 事 实证 明 双 方 劳 动 关 系 属 协 商 解 除 。 n 【 争 议 焦 点 】 怀 孕 女 工 为 何 不 能 恢 复 劳 动 关 系 ?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2) n 【 法 律 解 读 】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 女 职 工 在 孕 期 、产 期 、 哺 乳 期 的 ,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依 照 本 法 第 四 十 条 、 第 四十 一 条

24、 的 规 定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但 并 不 禁 止 其 他 的 解 除 条 款 ,如 第 三 十 六 条 规 定 : “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 丽 丽 与 医 药 检 测 公 司 劳 动 关 系 解 除 即 属于 协 商 解 除 。 尽 管 丽 丽 在 劳 动 关 系 解 除 之 前 已 经 确 诊 怀 孕 ,但 丽 丽 在 明 知 自 己 怀 孕 情 况 下 , 仍 与 医 药 检 测 公 司 协 商 解除 劳 动 关 系 , 可 视 为 丽 丽 对 行 使 权 利 作 出 的 放 弃 处 分 , 该处 分 是 丽

25、 丽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 具 有 约 束 力 。 现 丽 丽 没 有 证 据证 明 签 字 解 约 是 出 于 重 大 误 解 , 或 是 医 药 检 测 公 司 有 欺 诈 、胁 迫 的 行 为 , 遂 法 院 最 终 判 令 丽 丽 败 诉 。 所 以 劳 动 者 在 签署 合 同 解 约 时 下 笔 要 慎 之 又 慎 , 否 则 事 后 反 悔 往 往 无 法 得到 法 律 认 可 。n 如 果 劳 动 者 在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时 不 知 道 自 己 怀 孕 , 办 理 了 退工 手 续 后 才 发 现 怀 孕 了 , 能 否 要 求 恢 复 劳 动 关 系 ? 对 此

26、 没有 明 文 规 定 , 在 实 践 中 也 有 不 同 意 见 , 但 确 有 支 持 职 工 请求 的 司 法 判 例 。 一 种 意 见 认 为 , 当 时 劳 动 者 同 意 终 止 合 同是 一 项 有 重 大 误 解 的 民 事 行 为 ,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决 定 应 被撤 销 , 劳 动 合 同 至 少 应 顺 延 至 孕 期 、 产 期 、 哺 乳 期 期 满 。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2) 5、 劳 动 者 单 方 解 除 劳 动 合 同n ( 1) 提 前 30天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n ( 2) 试 用 期 内 提 前 3天 通 知n ( 3) 不

27、 必 提 前 通 知 的 情 形 ( 见 38条 )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2) 八 、 劳 动 合 同 的 终 止n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 是 指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届 满 或 者 有 其他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情 形 出 现 导 致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终结 。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2)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的 情 况n ( 一 )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的 ;n ( 二 ) 劳 动 者 开 始 依 法 享 受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的 ;n ( 三 ) 劳 动 者 死 亡 , 或 者 被 人 民 法 院 宣 告 死 亡 或 者 宣 告失

28、踪 的 ;n ( 四 ) 用 人 单 位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的 ;n ( 五 ) 用 人 单 位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 责 令 关 闭 、 撤 销 或 者用 人 单 位 决 定 提 前 解 散 的 ;n ( 六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2) 案 例 讨 论 : 毕 业 生 张 某 应 聘 成 为 一 家 机 修 厂 的 车工 , 厂 方 要 求 张 某 “ 先 干 2个 月 试 试 , 2个 月 以 后再 说 ” 。 两 个 月 后 , 厂 方 与 张 某 订 立 为 期 3年 的劳 动 合 同 , 其 中

29、规 定 试 用 期 为 6个 月 。 3年 后 , 张某 以 合 同 期 满 为 由 , 要 求 厂 方 办 理 劳 动 关 系 终 止手 续 , 打 算 到 别 的 地 方 谋 职 。 厂 方 提 出 合 同 尚 没到 期 (厂 方 认 为 合 同 期 是 从 订 立 时 起 3年 加 试 用 期6个 月 , 共 3年 6个 月 ), 张 某 如 果 要 提 前 结 束 合 ,应 赔 偿 厂 方 有 关 损 失 。 厂 方 做 法 是 否 合 理 ?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2) 八 、 集 体 合 同 与 劳 动 关 系1、 集 体 合 同 是 完 善 劳 动 关 系 的 法 律 形 式

30、 。 由 劳 动 者 个 人 与 用 人 单 位 订 立 的 劳动 合 同 , 对 劳 动 条 件 的 规 定 可 能 是 不 利 于 劳 动者 的 。2、 集 体 合 同 的 涵 义 我 国 的 集 体 合 同 , 是 指 工 会 代 表 劳动 者 与 企 业 之 间 就 劳 动 报 酬 、 工 作 时 间 、 休 息休 假 、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 保 险 福 利 等 事 项 订 立 的协 议 。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2) 3、 集 体 合 同 与 劳 动 合 同 的 区 别 :第 一 ,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同 。第 二 , 合 同 内 容 不 同 。第 三 , 合 同

31、效 力 范 围 不 同 。第 四 , 合 同 订 立 时 间 不 同 。第 五 , 合 同 目 的 不 同 。4、 集 体 合 同 与 劳 动 合 同 的 联 系 : 主 要 表 现 在 集 体 合 同 的 效 力 高 于 劳 动合 同 , 集 体 合 同 规 定 的 劳 动 条 件 就 是 每 个 劳 动者 的 具 体 劳 动 条 件 。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2) 2009年 2月 劳 动 争 议 典 型 案 例 解 读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2) 新 华 航 空 安 排 18名 空 姐 “ 脱 产 培 训 ” 遭 起 诉n 【 案 例 回 放 】 因 被 公 司 认 定 为 乘

32、务 技 能 不 合 格 , 张 女士 等 21名 乘 务 员 遭 遇 了 停 飞 脱 产 培 训 和 减 薪 待 岗 。 2月17日 上 午 , 他 们 一 纸 诉 状 将 所 在 的 新 华 航 空 公 司 推 上被 告 席 , 北 京 顺 义 法 院 已 经 受 理 了 此 案 。n 起 诉 新 华 航 空 公 司 的 21名 乘 务 员 中 , 有 18人 是 空 姐 。她 们 要 求 公 司 提 供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作 岗 位 , 恢 复 飞 行 资 格和 工 资 待 遇 , 并 给 付 其 自 2008年 10月 16日 起 至 实 际 恢复 工 资 待 遇 之 日 止 的

33、工 资 差 额 及 其 25%经 济 补 偿 金 。n 去 年 8月 , 公 司 通 知 包 括 21名 原 告 在 内 的 91名 乘 务 员 进行 乘 务 员 综 合 素 质 再 考 核 , 称 如 果 考 核 不 合 格 , 公 司 将按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予 以 处 置 。 9月 14日 , 公 司 通 知 77名 考试 不 合 格 乘 务 员 参 加 一 个 月 的 培 训 。 培 训 的 内 容 并 非 乘务 员 专 业 知 识 , 而 是 公 司 的 企 业 文 化 且 主 要 是 自 学 。 其中 不 少 人 获 得 过 公 司 各 种 表 彰 、 奖 励 , 经 常 被

34、 安 排 精 品航 线 飞 行 任 务 。 n 【 争 议 焦 点 】 新 华 航 空 可 否 以 这 些 乘 务 员 不 胜 任 工 作为 由 , 安 排 他 们 停 飞 脱 产 培 训 和 减 薪 待 岗 ?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2) n 【 法 律 解 读 】 所 谓 因 胜 任 能 力 变 更 , 是 指 用 人 单 位 在 劳动 者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的 情 形 下 , 依 法 对 劳 动 者 进 行 调 岗 调 薪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四 十 条 的 规 定 : 劳 动 者 不 能 胜 任 工作 , 经 过 培 训 或 者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 仍

35、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的 , 用人 单 位 提 前 三 十 日 以 书 面 通 知 本 人 或 额 外 支 付 一 个 月 工 资后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n 因 胜 任 能 力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内 容 , 用 人 单 位 必 须 在 发 出 有 关调 岗 调 薪 的 通 知 的 同 时 , 提 供 下 列 证 据 证 明 劳 动 者 不 胜 任工 作 : 劳 动 者 所 在 岗 位 职 责 和 要 求 ; 劳 动 者 的 日 常 工 作 业绩 ; 考 核 标 准 ; 考 核 流 程 等 。 如 果 缺 少 这 些 证 明 文 件 , 劳动 者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常

36、 常 很 难 得 到 佐 证 。 这 些 乘 务 员 培 训 成绩 不 合 格 , 并 不 能 证 明 他 们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 如 果 新 华 航 空仅 仅 以 此 为 由 , 安 排 他 们 停 飞 脱 产 培 训 和 减 薪 待 岗 , 显 然缺 乏 依 据 。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2) 毕 马 威 被 指 裁 员 拿 试 用 期 员 工 开 刀 n 【 案 例 回 放 】 原 本 到 3月 3日 , 去 年 9月 入 职 毕 马 威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小 陈 6个 月 的 试 用 期 就 要 满 了 。 然 而 就 在 10天 后 可 以 成 为 公 司 正 式

37、员 工 的 当 日 , 她 却 突 然 被 部 门 主 管 告 知 当 天 离 职 , 理 由 是 工 作 表 现不 合 格 。 据 说 还 有 超 过 20名 毕 马 威 员 工 和 自 己 经 历 相 似 , 并 且 他 们都 是 去 年 刚 毕 业 的 大 学 生 。n 对 “ 工 作 表 现 不 合 格 ” 的 说 法 , 小 陈 表 示 不 接 受 。 她 认 为 其 工 作 期间 没 有 出 差 错 , 也 胜 任 所 有 任 务 。 “ 工 作 期 间 有 两 次 自 我 工 作 评 价 ,提 交 到 电 脑 系 统 里 , 主 管 给 我 的 评 定 都 是 未 观 察 到 ,

38、 并 没 有 任何 证 据 证 明 我 不 合 格 或 不 能 胜 任 。 ”n 小 陈 表 示 , 她 将 就 赔 偿 金 问 题 和 公 司 谈 判 , 如 果 协 商 不 成 , 她 将 申请 劳 动 仲 裁 。 据 她 和 许 多 毕 马 威 内 部 员 工 了 解 到 的 情 况 是 , 12个 业务 组 , 平 均 每 组 有 2到 3人 被 裁 。 但 毕 马 威 否 认 因 为 经 济 危 机 要 裁 人的 说 法 , “ 今 年 会 在 全 国 继 续 招 聘 和 去 年 相 似 规 模 的 2000名 大 学 毕业 生 。 ” n 【 争 议 焦 点 】 为 什 么 毕 马

39、 威 实 施 裁 员 时 , 不 能 解 除 试 用 期 员 工 的劳 动 合 同 ?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2) n 【 法 律 解 读 】 一 些 人 在 实 施 裁 员 时 总 喜 欢 拿 新 员 工开 刀 , 事 实 上 劳 动 合 同 法 对 于 试 用 期 员 工 有 特 殊保 护 , 第 二 十 一 条 规 定 : “ 在 试 用 期 中 , 除 劳 动 者 有本 法 第 三 十 九 条 和 第 四 十 条 第 一 项 、 第 二 项 规 定 的 情形 外 ,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 即 规 定 试 用 期间 发 生 客 观 情 况 重 大 变

40、 化 以 及 裁 员 时 不 允 许 解 除 劳 动合 同 。 退 一 步 讲 , 即 使 毕 马 威 可 以 将 这 些 试 用 期 员 工列 入 裁 员 对 象 , 在 六 个 月 内 重 新 招 用 人 员 的 , 也 应 当通 知 被 裁 减 的 人 员 , 并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招 用 被 裁 减的 人 员 。n 当 然 毕 马 威 并 不 承 认 裁 员 。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在 试 用 期 内 被 证 明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的 , 单 位 可 以 解 除劳 动 合 同 。 但 毕 马 威 应 当 向 这 些 试 用 期 员 工 说 明 理 由 ,否 则 有 可 能 造 成 非 法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严 重 后 果 。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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