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合同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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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2章 汽 车 保 险合 同 与 原 则 2 .1 汽 车 保 险 合 同2.1.1、 汽 车 保 险 合 同 概 念是 投 保 人 与 保 险 人 之 间 约 定 保 险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协 议 。投 保 人 : 指 与 保 险 人 订 立 保 险 合 同 , 并 按 照 保 险 合 同 负 有 支付 保 费 义 务 的 人 。保 险 人 : 指 与 投 保 人 订 立 保 险 合 同 , 并 承 担 赔 偿 并 给 付 保 险金 责 任 的 保 险 公 司 。 2.1.2、 保 险 合 同 特 征 1.有 偿 合 同 ( 双 方 权 利 需 要 花 费 一 定 代 价 取 得

2、)2.双 务 合 同 ( 双 方 互 享 权 利 , 互 担 义 务 )3.射 幸 合 同 ( 签 订 时 不 能 确 定 履 行 内 容 的 合 同 )4.附 和 合 同 ( 一 方 事 先 拟 定 , 另 一 方 只 能 取 或 舍 )5.具 有 属 人 性 ( 保 险 标 的 转 卖 时 , 必 须 对 合 同 进 行 批 改 ) 2 .1 汽 车 保 险 合 同 2.1.3、 保 险 合 同 的 主 体 一 、 合 同 的 主 体所 有 与 保 险 合 同 有 关 系 的 人 ,包 括 当 事 人 和 关 系 人 。 当 事 人 :保 险 人 、 投 保 人 , 关 系 人 :被 保

3、险 人 。被 保 险 人 : 指 其 财 产 或 人 身 受 保 险 合 同 保 障 , 享 有 保 险 金 请求 权 的 人 。 实 际 受 损 的 人 2 .1 汽 车 保 险 合 同 二 、 合 同 的 客 体 是 投 保 人 对 投 保 车 辆 的 保 险 利 益 。 保 险 利 益 : 指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对 保 险 标 的 所 具 有 的 国 家法 律 认 可 并 予 以 保 护 的 经 济 利 害 关 系 。 2.1.4、 合 同 的 内 容 一 、 合 同 的 内 容 保 险 合 同 的 内 容 是 投 保 人 、 被 保 险 人 和 保 险 人 之间 的 权

4、利 与 义 务 及 其 他 相 关 事 项 , 用 条 款 的 方 式写 在 保 险 合 同 中 , 当 保 险 合 同 生 效 后 , 双 方 都 必须 遵 守 保 险 合 同 中 的 内 容 。 2 .1 汽 车 保 险 合 同 保 险 合 同 的 内 容 构 成 : 包 括 两 部 分 : 基 本 内 容 与 约 定 内 容1.基 本 内 容 : 基 本 内 容 是 保 险 法 规 定 必 须 列 明 的 、 涉 及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权 利 义 务 的 内 容 , 是 汽 车 保 险 合 同 必 不 可 少 的 组 成 部 分 。 保 险 法 第 19条 : “ 保 险 合 同

5、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事 项 : (1)合 同 主 体 的 名 称 和 住 所 , 包 括 保 险 人 、 投 保 人 和 被 保 险 人 ; (2)保 险 标 的 ; (3)保 险 责 任 ; (4)责 任 免 除 ; (5)保 险 期 间 和 保 险 责 任 开 始 时 间 ; (6)保 险 价 值 和 保 险 金 额 ; (7)保 险 费 ; (8)保 险 金 赔 偿 或 给 付 办 法 ; (9)违 约 责 任 和 争 议 处 理 ; (10)订 立 合 同 的 时 间 。 ” 1.保 险 期 间一 般 有 两 种 :一 种 是 保 险 合 同 上 约 定 的 时 间 期 限 就

6、是 保 险 期 间 ;一 种 是 按 保 险 事 件 从 开 始 到 终 止 的 时 间 来 确 定 , 如一 个 工 程 期 或 一 个 生 长 期 等 。 保 险 责 任 开 始 时 间 , 一 般 是 以 某 年 某 月 某 日 某 时 表示 , 如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2003年 12月 28日 开 始 生 效 , 按惯 例 这 份 保 险 合 同 的 保 险 责 任 开 始 时 间 是 2003年 12月 28日 零 点 。 2、 约 定 内 容 保 险 法 第 20条 : “ 投 保 人 和 保 险 人 在 前 条 规 定的 保 险 合 同 事 项 外 , 可 以 就 与 保

7、险 有 关 的 其 他 事项 作 出 约 定 。 ” 当 基 本 内 容 无 法 完 全 表 达 双 方 意 愿 时 , 可 通 过 协 商 约 定 其他 内 容 。 二 、 保 险 合 同 的 形 式主 要 有 五 种 : ( 1) 投 保 单 ( 2) 保 险 单 ( 3) 保 险 凭 证 ( 4) 暂 保 单 ( 5) 批 单 投 保 单 投 保 人 向 保 险 人 申 请 订 立 保 险 合 同 的书 面 文 件 (实 际 操 作 中 , 很 多 时 候 可 以 省 去 )。 保 险 单 是 保 险 人 和 投 保 人 之 间 订 立 保 险 合 同的 正 式 书 面 形 式 。 保

8、险 凭 证 是 保 险 人 签 发 给 投 保 人 来 证 明 保 险合 同 已 经 订 立 的 书 面 文 件 。 是 一 种 简 化 的 保 险 单 ,与 保 险 单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 批 单 是 保 险 人 应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的 要 求 出 具 的修 改 或 更 改 保 险 单 内 容 的 证 明 文 件 。 暂 保 单 是 保 险 人 或 保 险 代 理 人 向 投 保 人 出 具 保险 单 或 保 险 凭 证 之 前 签 发 的 临 时 保 险 凭 证 。 暂 保 单 一 般 具 有 与 保 险 单 或 保 险 凭 证 同 等 的 法 律效 力

9、 。 暂 保 单 的 有 效 期 限 只 有 30天 , 一 旦 保 险 单 或 保 险凭 证 出 具 , 暂 保 单 自 动 失 效 。 在 保 险 单 出 具 前 ,保 险 人 也 可 终 止 暂 保 单 , 但 保 险 人 必 须 提 前 通 知被 保 险 人 。 2.1.5、 保 险 合 同 的 订 立 与 生 效 订 立 : 指 投 保 人 和 保 险 人 在 意 思 表 示 一 致 时 双 方 订立 保 险 合 同 的 行 为 。 生 效 : 指 保 险 合 同 对 当 事 人 双 方 发 生 约 束 力 , 即合 同 条 款 产 生 法 律 效 力 。 2 .1 汽 车 保 险

10、合 同 一 般 来 说 , 合 同 成 立 即 生 效 。 但 是 保 险 合 同 多 为 附 条 件 合 同 , 以 交 纳 保 险 费 为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同 时 , 我 国 保 险 实 务 中 普 遍 实 行 “ 零 点 起 保 ” , 所 以 , 保 险 合 同 是 在 合 同 成 立 后 的 某 一 时 间 生 效 。 2.1.6、 保 险 合 同 的 变 更 变 更 : 指 在 保 险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投 保 人 和 保 险 人通 过 协 商 , 在 不 违 反 有 关 法 规 、 法 律 的 情 况 下 ,变 更 保 险 合 同 的 内 容 。 2 .1

11、 汽 车 保 险 合 同 变 更 方 式 如 下 :一 、 合 同 主 体 变 更 1.保 险 人 变 更 2.投 保 人 的 变 更 3.被 保 险 人 的 变 更 二 、 合 同 客 体 的 变 更 指 变 更 保 险 标 的 的 保 险 范 围 ( 数 量 增 减 、 价 值 增 减 ) 。 三 、 合 同 内 容 的 变 更 内 容 变 更 是 指 改 变 保 险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当 事 人 双 方 权利 和 义 务 。 2.1.7、 保 险 合 同 的 解 除 指 在 保 险 合 同 有 效 期 限 内 , 当 事 人 双 方 依 法 或 根据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解

12、 除 保 险 合 同 的 行 为 。 合 同 解 除 分 为 投 保 人 解 除 和 保 险 人 解 除 。 2 .1 汽 车 保 险 合 同 一 、 投 保 人 解 除 保 险 合 同 只 要 不 是 保 险 法 规 定 的 不 得 解 除 的 合 同 , 投保 人 在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可 以 随 时 解 除 保 险 合 同 。 保 险 法 第 35条 : 货 物 运 输 保 险 合 同 和 运 输 工 具航 程 保 险 合 同 , 保 险 责 任 开 始 后 , 合 同 当 事 人 不得 解 除 合 同 。 二 、 保 险 人 解 除 保 险 合 同 为 保 证 被 保 险 人 或

13、 受 益 人 的 权 利 , 保 险 法 有明 确 的 规 定 , 保 险 人 不 得 随 意 解 除 保 险 合 同 。 保 险 人 可 解 除 合 同 的 情 况 : 1.投 保 人 不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投 保 人 故 意 隐 瞒 事 实 , 不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 或者 因 过 失 而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 足 以 影 响 保 险人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承 保 或 提 高 保 险 费 率 的 , 保 险 人有 权 解 除 保 险 合 同 。 2.被 保 险 人 或 受 益 人 有 违 法 行 为 被 保 险 人 或 受 益 人 在 未

14、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情 况 下 ,谎 称 发 生 了 保 险 事 故 , 向 保 险 人 提 出 赔 偿 或 给 付保 险 金 请 求 的 , 保 险 人 有 权 解 除 保 险 合 同 , 并 不退 还 保 险 费 。 投 保 人 、 被 保 险 人 或 受 益 人 故 意 制 造 保 险 事 故 的 ,保 险 人 有 权 解 除 保 险 合 同 。 3.投 保 方 不 履 行 安 全 责 任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未 按 照 约 定 履 行 其 对 保 险 标 的安 全 应 尽 的 责 任 的 , 保 险 人 有 权 要 求 增 加 保 险 费或 解 除 合 同 。 4

15、.保 险 标 的 的 危 险 程 度 增 加 在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保 险 标 的 危 险 程 度 增 加 的 , 被保 险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保 险 人 , 保 险人 有 权 要 求 增 加 保 险 费 或 解 除 合 同 。 2.1.8、 保 险 合 同 的 终 止 合 同 终 止 是 指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消 灭 保 险 合 同 确 定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行 为 。 合 同 终 止 后 , 合 同 效 力 也 即 终 止 , 当 事 人 双 方 失去 其 享 有 的 权 利 , 也 不 用 再 履 行 其 承 担 的 责 任

16、。 2 .1 汽 车 保 险 合 同 保 险 合 同 的 终 止 可 分 为 以 下 几 种 :1 自 然 终 止 即 期 限 届 满 而 即 刻 终 止 2 义 务 履 行 而 终 止 指 事 故 后 , 保 险 人 履 行 了 赔付 保 险 金 的 全 部 责 任 , 导 致 合 同 终 止 3 当 事 人 行 使 终 止 权 而 终 止 标 的 发 生 部 分 损 失 的 , 在 保 险 人 赔 偿 后 30日 内 ,投 保 人 可 以 终 止 合 同 ; 除 合 同 约 定 不 得 终 止 合 同的 以 外 , 保 险 人 也 可 以 终 止 合 同 。 保 险 人 终 止 合同 的

17、, 应 当 提 前 15日 通 知 投 保 人 , 并 将 保 险 标 的未 损 部 分 的 保 费 , 扣 除 自 保 险 责 任 开 始 之 日 起 至终 止 合 同 之 日 止 期 间 的 应 收 部 分 后 , 退 还 投 保 人 。 4.因 非 保 险 事 故 引 起 保 险 标 的 全 部 灭 失 而 终 止 2.1.9、 保 险 合 同 的 履 行 在 保 险 合 同 的 有 效 期 内 , 当 事 人 双 方 都 必 须 履 行自 己 在 保 险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义 务 , 以 保 证 对 方 行 使自 己 的 权 利 。 合 同 履 行 分 投 保 人 履 行 和 保

18、 险 人 履 行 两 种 。 2 .1 汽 车 保 险 合 同 一 、 投 保 人 义 务 的 履 行 1 缴 纳 保 险 费 义 务 14条2 维 护 保 险 标 的 安 全 义 务 36条3 保 险 标 的 危 险 增 加 通 知 义 务 37条4 出 险 通 知 义 务 22条5 积 极 施 救 义 务 42条 二 、 保 险 人 义 务 的 履 行(1).条 款 说 明 义 务 17、 18条(2).及 时 签 发 保 险 单 证 的 义 务 13条(3).履 行 赔 付 保 险 金 义 务 24条(4).履 行 承 担 施 救 及 其 他 合 理 费 用 义 务 42条(5).保 密

19、 义 务 32条 2.1.10、 保 险 合 同 的 解 释 这 是 对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条 款 的 理 解 和 说 明 。 保 险 合 同 生 效 后 , 双 方 当 事 人 履 行 各 自 义 务 、 保障 自 身 权 利 的 前 提 是 对 保 险 合 同 有 一 致 的 理 解 。 但 在 保 险 实 践 中 , 保 险 双 方 当 事 人 由 于 种 种 原 因对 保 险 合 同 往 往 有 不 同 的 解 释 , 这 会 直 接 影 响 双方 当 事 人 各 自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并 引 发 保 险 纠 纷 。所 以 必 须 规 范 保 险 合 同 的 解 释 。

20、 2 .1 汽 车 保 险 合 同 保 险 合 同 的 解 释 原 则 是 :1 文 义 解 释 是 解 释 保 险 合 同 条 款 最 主 要 的 方 法 。2 意 图 解 释 根 据 双 方 当 事 人 订 立 合 同 时 的 真 实 意 图 来 进 行 解 释 。3 有 利 于 被 保 险 人 或 受 益 人 的 解 释4 尊 重 保 险 惯 例 的 解 释 保 险 专 业 用 语 和 行 业 习 惯 用 语 , 应 尊 重 保 险 惯 例 的 原则 来 解 释 保 险 合 同 。 2.1.11、 保 险 合 同 争 议 的 处 理 当 投 保 人 、 被 保 险 人 或 受 益 人 和

21、 保 险 人 对 保 险 合同 出 现 了 各 自 的 解 释 , 又 无 法 达 成 妥 协 时 , 便 产生 了 保 险 合 同 的 争 议 。 保 险 合 同 争 议 的 处 理 方 法 通 常 有 两 种 : 一 是 仲 裁 ,二 是 诉 讼 。 仲 裁 机 关 或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用 有 利 于 被 保 险 人 或 受益 人 原 则 来 解 释 保 险 合 同 , 并 作 出 公 正 的 裁 决 。 2 .1 汽 车 保 险 合 同 六 大 原 则 :保 险 利 益 原 则最 大 诚 信 原 则近 因 原 则损 失 补 偿 原 则代 位 原 则 派 生 原 则分 摊 原 则

22、派 生 原 则 2 .2 汽 车 保 险 原 则 2.2.1、 保 险 利 益 原 则 一 、 定 义1.保 险 利 益 : 投 保 人 对 保 险 标 的 所 具 有 的 法 律 上 承认 的 利 益 。 2 .2 汽 车 保 险 原 则 2.保 险 利 益 原 则 : 指 在 签 定 和 履 行 保 险 合 同 的 过 程中 ,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对 保 险 标 的 必 须 具 有 保 险利 益 , 如 果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对 保 险 标 的 不 具 有保 险 利 益 , 签 订 的 保 险 合 同 无 效 ; 或 者 保 险 合 同生 效 后 , 投 保 人

23、 或 被 保 险 人 失 去 了 对 保 险 标 的 的保 险 利 益 , 保 险 合 同 也 随 之 失 效 。 保 险 法 第 12条 : 投 保 人 对 保 险 标 的 应 当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投 保 人 对 保 险 标 的 不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的 , 保 险 合 同 无 效 。 二 、 保 险 利 益 构 成 条 件 1.必 须 是 合 法 利 益 盗 窃 的 车 不 行2.必 须 是 经 济 利 益 能 用 金 钱 来 计 算3.必 须 是 确 定 利 益 已 经 确 定 ( 现 有 利 益 ) 能 够 确 定 ( 预 期 利 益 ) 预 期 利 益 : 基 于 现

24、 有 利 益 于 未 来 可 能 产 生 , 具 有 客 观 依 据 ,仅 凭 主 观 预 测 、 想 象 不 可 三 、 保 险 利 益 原 则 作 用 1.有 效 防 止 道 德 风 险 发 生 : 以 他 人 汽 车 投 保 , 则 标的 随 时 有 被 盗 窃 、 破 坏 的 可 能 。2.有 效 限 制 补 偿 程 度 : 补 偿 经 济 损 失 , 不 会 获 得 额外 收 益 。 四 、 保 险 利 益 表 现 形 式1.财 产 利 益 : 所 有 利 益 、 占 有 利 益 、 抵 押 利 益 ;2.收 益 利 益 : 营 运 收 入 利 益 、 租 金 利 益 ;3.责 任

25、利 益 : 民 事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利 益4.费 用 利 益 : 施 救 费 用 利 益 及 救 助 费 用 利 益 五 、 保 险 利 益 的 变 动指 保 险 利 益 的 转 移 、 消 灭 :1. 转 移 : 通 过 赠 与 、 转 让 等 形 式 。 合 同 继 续有 效 ;2. 消 灭 ; 标 的 灭 失 , 保 险 利 益 消 失 , 合 同 无效 。 六 、 保 险 利 益 的 时 效 整 个 合 同 期 间 都 必 须 对 标 的 物 有 保 险 利 益 ,一 旦 失 去 , 合 同 即 失 效 。 2.2.2、 最 大 诚 信 原 则 一 、 定 义 诚 信 : 指

26、诚 实 和 守 信 用 。 最 大 诚 信 原 则 : 指 保 险 合 同 双 方 在 签 订 和 履 行 保 险合 同 时 , 对 与 保 险 标 的 有 关 的 重 要 事 实 , 必 须 以最 大 的 诚 意 如 实 告 知 , 互 不 欺 骗 和 隐 瞒 , 恪 守 合同 的 认 定 与 承 诺 , 否 则 保 险 合 同 无 效 。 2 .2 汽 车 保 险 原 则 二 、 最 大 诚 信 原 则 的 内 容 包 括 :告 知保 证弃 权 1、 告 知 分 保 险 人 的 告 知 和 投 保 人 的 告 知 。( 1) 保 险 人 的 告 知 形 式 : 明 确 列 明 : 指 保

27、险 人 只 须 将 保 险 的 主 要 内 容 明 确 列 明 在 保险 合 同 中 , 即 视 为 已 告 知 被 保 险 人 ; 明 确 说 明 : 指 保 险 人 在 明 确 列 明 的 基 础 上 , 还 需 要 对 投 保人 进 行 明 确 的 提 示 和 正 确 的 解 释 。 国 际 上 , 只 要 求 保 险 人 采 用 明 确 列 明 。我 国 , 要 求 保 险 人 采 用 明 确 列 明 、 明 确 说 明 保 险 法 第 18条 : 保 险 合 同 中 规 定 有关 于 保 险 人 责 任 免 除 条 款 的 , 保 险 人在 订 立 保 险 合 同 时 应 当 向 投

28、 保 人 明 确说 明 , 未 明 确 说 明 的 , 该 条 款 不 产 生效 力 。 ( 2) 投 保 人 告 知 形 式 :无 限 告 知 : 法 律 对 告 知 内 容 没 有 规 定 , 自 行 尽 量 如 实 告 知 。询 问 回 答 告 知 : 对 保 险 人 的 询 问 的 问 题 如 实 告 知 , 以 外 的问 题 视 为 非 重 要 事 实 , 不 需 要 告 知 。 保 险 法 第 17条 : 保 险 人 可 以 就 保 险 标 的 或 者 被保 险 人 的 有 关 情 况 提 出 询 问 , 投 保 人 应 当 如 实 告 知 。 2.保 证 指 投 保 人 或 被

29、保 险 人 在 保 险 期 内 , 担 保 对 某 一 投保 事 项 的 作 为 和 不 作 为 , 或 担 保 某 一 事 项 的 真 实性 。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违 反 保 证 条 款 , 无 论 是 否 给 保险 人 造 成 损 害 , 保 险 人 均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并 不 承担 赔 偿 或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2.2.3、 近 因 原 则一 、 定 义 近 因 : 指 造 成 损 失 的 最 直 接 、 最 有 效 的 、 起 主 导 作用 或 支 配 性 作 用 的 原 因 。并 非 指 在 时 间 上 或 空 间 上 与 损 失 最 接

30、近 的 原 因 。 2 .2 汽 车 保 险 原 则 近 因 原 则 : 指 造 成 损 失 的 近 因 是 保 险责 任 的 , 保 险 人 承 担 损 失 赔 偿 责 任 ;造 成 损 失 的 近 因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保 险 人 不 负 赔 偿 责 任 。 二 、 近 因 判 定 1.单 一 原 因 造 成 的 损 失 即 造 成 保 险 标 的 损 失 的 原 因 只 有 一 个 , 该 原因 即 为 近 因 。 2.多 种 原 因 造 成 的 损 失 ( 1) 多 种 原 因 同 时 致 损 多 种 原 因 同 时 致 损 , 多 种 原 因 均 为 近 因 。 都

31、属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 则 保 险 人 应 负 责 任 。 都 不 属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 则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任 。 都 有 的 , 责 任 内 的 负 责 , 责 任 外 的 不 负 责 。 如 果 难 以 划 分 , 则 协 商 按 比 例 赔 付 。 ( 2) 多 种 原 因 连 续 致 损 若 多 种 原 因 连 续 致 损 , 且 具 有 前 因 后 因 关 系 ,那 么 最 先 发 生 并 造 成 一 连 串 事 故 的 原 因 为 近因 。 若 多 种 原 因 连 续 致 损 , 且 后 因 与 前 因 之 间 无必 然 联 系 , 则 后 因 为 近

32、因 。 连 续 发 生 的 原 因 都 属 保 险 责 任 , 保 险 人 负 责 。连 续 发 生 的 原 因 都 不 属 保 险 责 任 ,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其 中 既 有 保 险 风 险 又 有 除 外 风 险 : .前 因 是 保 险 风 险 , 后 因 是 除 外 风 险 , 且 后 因 是 前因 的 必 然 结 果 , 保 险 人 承 担 全 责 ; .前 因 是 除 外 风 险 , 后 因 是 保 险 风 险 , 且 后 因 是 前因 的 必 然 结 果 ,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 案 例 分 析 : 保 险 车 辆 暴 雨 中 行 驶 时 因 气 缸 进

33、水 熄 火 , 强 行 启动 后 导 致 发 动 机 受 损 。分 析 :前 因 : 暴 雨 行 驶 ,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范 围后 因 : 强 行 启 动 , 操 作 不 当 导 致 损 失 扩 大 , 除 外 责 任前 因 与 后 因 无 必 然 联 系 , 则 后 因 为 近 因 , 不 赔 。 2.多 种 原 因 间 断 致 损 在 一 连 串 连 续 发 生 的 原 因 中 , 有 一 项 新 的 独 立 的 原因 介 入 导 致 损 失 。 若 新 的 独 立 原 因 为 保 险 责 任 , 赔 ,否 则 不 赔 。3.不 明 原 因 造 成 的 损 失 这 一 般 要 根

34、据 客 观 事 实 进 行 推 断 。 首 先 , 要 广 泛 收 集 造 成 损 失 的 各 种 资 料 , 为 判 定 近因 作 准 备 ; 然 后 , 根 据 所 掌 握 的 资 料 , 科 学 地 分 析造 成 损 失 的 主 要 原 因 , 从 而 正 确 确 定 近 因 。 2.2.4、 损 失 补 偿 原 则 一 、 定 义 指 保 险 标 的 发 生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损 失 时 , 保 险人 按 照 合 同 规 定 , 以 货 币 形 式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所 受的 损 失 , 或 以 实 物 赔 偿 或 修 复 原 标 的 。 2 .2 汽 车 保 险

35、原 则 二 、 赔 偿 限 度 赔 偿 时 , 必 须 把 握 三 个 限 度 , 以 保 证 被 保 险 人 既 能恢 复 失 去 的 经 济 利 益 , 又 不 会 有 额 外 收 益 。 ( 1) 以 实 际 损 失 为 限( 2) 以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3) 以 保 险 利 益 为 限 ( 抵 押 贷 款 中 ) 三 、 赔 偿 方 式 1.现 金 给 付如 : 第 三 者 责 任 险2.重 置如 : 玻 璃 破 碎 险3.修 理如 : 车 辆 损 失 险 事 故 受 损 财 产 “ 以 修 为 主 , 能 修 不 换 ” 。 2.2.5、 代 位 原 则 是 损 害 补 偿

36、原 则 的 派 生 原 则 。 代 位 原 则 只 在 财 产 险 中 适 用 , 不 适 合 于 寿 险 。 2 .2 汽 车 保 险 原 则 代 位 原 则 : 指 保 险 人 依 照 法 律 或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被 保 险 人 遭 受 的 损 失 进 行 赔 偿 后 , 依 法 取 得 向对 损 失 负 有 责 任 的 第 三 者 进 行 追 偿 的 权 利 , 或 取得 被 保 险 人 对 保 险 标 的 的 所 有 权 。 代 位 原 则 : 代 位 追 偿 和 物 上 代 位 两 部 分 组 成 。 一 、 代 位 追 偿1.概 念 指 由 于 第 三 者 的 过

37、 错 致 使 保 险 标 的 发 生 保 险 责 任范 围 内 的 损 失 , 保 险 人 按 照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给 付了 保 险 金 后 , 依 法 取 得 向 对 损 失 负 有 责 任 的 第 三者 进 行 追 偿 的 权 利 。 2.代 位 追 偿 权 产 生 的 条 件(1)保 险 标 的 损 失 必 须 是 由 第 三 者 造 成 的 。(2)保 险 标 的 的 损 失 是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损 失 。(3)代 位 追 偿 权 的 产 生 必 须 在 保 险 人 给 付 保 险 金 之 后 ,才 能 取 代 被 保 险 人 的 地 位 。 3.代 位 追

38、 偿 权 的 范 围 保 险 人 通 过 代 位 追 偿 得 到 的 第 三 者 的 赔 偿 额 度 ,只 能 以 保 险 人 支 付 给 被 保 险 人 的 实 际 赔 偿 的 保 险金 额 为 限 , 超 出 部 分 的 权 利 属 于 被 保 险 人 , 保 险人 无 权 处 理 。 例 : 保 险 人 在 支 付 了 5000元 的 保 险 赔 款 后 向 有 责 任的 第 三 方 追 偿 ,追 偿 款 为 6000元 则 ( ) 。 A.6000元 全 部 退 还 给 被 保 人 B.将 1000元 退 还 给 被 保 险 人 C.6000元 全 归 保 险 人 D.多 余 的 10

39、00元 在 保 险 双 方 之 间 分 摊 二 、 物 上 代 位 指 保 险 标 的 在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遭 受 损 失 后 , 在 履 行了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赔 偿 义 务 后 , 保 险 人 就 代 位 取 得对 受 损 的 保 险 标 的 的 所 有 权 。 实 际 上 是 一 种 物 权 转 移 。 2.2.6、 分 摊 原 则 是 损 失 补 偿 原 则 的 派 生 原 则 。 适 用 于 重 复 保 险 。 作 用 : 防 止 被 保 险 人 获 不 当 利 益 , 避 免 引 发 道 德 风 险 。 2 .2 汽 车 保 险 原 则 一 、 分 摊 条 件必

40、须 已 构 成 重 复 保 险 。二 、 分 摊 方 式1.比 例 责 任 分 摊2.限 额 责 任 分 摊3.顺 序 责 任 分 摊 1.比 例 责 任 分 摊 是 将 每 个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金 额 , 除 各 个 保 险 人 的 保险 金 额 总 和 , 得 出 每 个 保 险 人 应 分 摊 的 比 例 , 然后 按 比 例 分 摊 损 失 金 额 。 总 和人 保 险 金额各保险该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损失金额赔款 2.限 额 责 任 分 摊 是 假 定 在 没 有 重 复 保 险 的 情 况 下 , 由 各 保 险 人 单独 应 负 的 责 任 限 额 比 例 分 摊 赔 款 。

41、 各 保 险 人 责 任 限 额 总 和该 保 险 人 责 任 限 额损 失 金 额赔 款 3.顺 序 责 任 分 摊 是 根 据 多 个 合 同 生 效 的 先 后 顺 序 进 行 分 摊 。 交 强 险与 第 三 者 责 任 险 采 用 这 种 方 式 分 摊 。 例 : 某 投 保 人 将 价 值 100万 元 的 财 产 向 甲 、 乙 、 丙三 家 保 险 公 司 投 保 同 一 险 种 , 其 中 甲 保 单 的 保 额为 80万 , 乙 保 单 的 保 额 为 40万 元 , 丙 保 单 的 保 额为 40万 元 , 损 失 额 为 50万 , 则 甲 、 乙 、 丙 保 险 公司 赔 偿 额 依 次 为 多 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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