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认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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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 技 术 要 求 5.2 人 员 1.管 理 层 明 确 各 岗 位 职 责 ,配 备 资 质 、 条 件 符 合 的 人 员 (应使 用 长 期 雇 佣 人 员 或 签 约 人 员 。 )(5.2.1) 所 有 操 作 专 门 设 备 1) 配 备 所 需 人 员 从 事 检 测 /校 准 评 价 结 果 签 署 报 告 /证 书 (授 权 签 字 人 ) 知 识 2)确 保 上 述 人 员 的 能 力 技 能 经 验 3)确 认 上 述 人 员 的 能 力 资 格 根 据 相 应 的 教 育 、 培 训 、 经 验 、 技 能 等 予 以 确 认 。 某 些 特 殊 领 域 ( 如 无

2、 损 检 测 ) : 要 求 有 个 人 资 格 证 书 , 人 员 资 格 证 书 的 要 求 可 能 是 法 定 的 、 特 殊 技 术 领 域 标 准 包 含 的 , 或 是 客 户 要 求 的 。 5.2 (2) 2.培 训 (5.2.2) 管 理 层 应 制 订 : 目 标 - 教 育 、 培 训 、 技 能 政 策 和 程 序 计 划 -近 期 、 远 期 实 施 计 划 后 应 : 考 核 记 录 评 价 培 训 的 有 效 性 3.监 督 (5.2.3) 对 检 测 /校 准 人 员 进 行 足 够 监 督 对 在 培 员 工 适 当 监 督 对 签 约 人 员 、 额 外 技

3、 术 人 员 、 关 键 的 支 持 人 员 受 到 监 督 、 确 保 胜 任 , 按 体 系 要 求 工 作 。4.技 术 档 案 1)建 立 所 有 技 术 人 员 ( 包 括 签 约 人 员 ) 的 业 绩 档 案 。 (5.2.5) 业 绩 档 案 的 内 容 应 包 括 : 教 育 学 历 、 专 业 资 质 、 相 关 授 权 、 培 训 、 能 力 、 技 能 和 经 验 记 录 等 并 包 含 授 权 和 ( 或 ) 能 力 确 认 的 日 期 。 上 述 信 息 应 查 阅 方 便 。 2) 对 与 检 测 /校 准 有 关 的 管 理 人 员 、 技 术 人 员 、 关

4、键 支 持人 员 , 实 验 室 应 保 留 其 当 前 工 作 的 描 述 (5.2.4) 描 述 内 容 至 少 包 括 : 操 作 人 员 ( 检 测 /校 准 ) 的 职 责 ; 策 划 检 测 /校 准 和 结 果 评 价 的 职 责 ; 提 出 意 见 和 解 释 的 职 责 ; 方 法 改 进 、 新 方 法 开 发 和 确 认 方 面 的 职 责 ; 各 岗 位 的 管 理 职 责 ; 各 岗 位 专 业 知 识 和 经 验 ; 各 岗 位 资 格 和 培 训 计 划 。 特 殊 类 型 的 抽 样 人 员 检 测 / 校 准 人 员 5. 授 权 检 测 报 告 /校 准 证

5、 书 签 发 人 员(5.2.5) 提 出 意 见 和 解 释 人 员 特 殊 类 型 设 备 操 作 人 员 授 权 签 字 人 的 技 术 能 力 必 须 满 足 要 求 : * 具 有 相 应 的 职 责 和 权 利 , 对 检 测 /校 准 结 果 的 完 整 性 和 准 确 性 负 责 ; * 与 检 测 /校 准 技 术 接 触 紧 密 , 掌 握 有 关 的 检 测 /校 准 项 目 限 制 范 围 ; * 熟 悉 有 关 检 测 /校 准 标 准 、 方 法 及 规 程 ; * 有 能 力 对 相 关 检 测 /校 准 结 果 进 行 评 定 , 了 解 测 试 结 果 的 不

6、 确 定 度 ; * 了 解 有 关 设 备 维 护 保 养 及 定 期 校 准 的 规 定 , 掌 握 其 校 准 状 态 ; * 十 分 熟 悉 记 录 、 报 告 及 其 核 查 程 序 ; * 了 解 CNAS的 认 可 条 件 、 实 验 室 义 务 及 认 可 标 志 使 用 等 有 关 规 定 。 对 报 告 作 出 意 见 和 解 释 ( 5.10.5) 的 人 员 , 要 具 备 : * 相 应 的 资 格 、 培 训 、 经 验 ; * 进 行 检 测 方 面 的 足 够 知 识 , 已 使 用 或 拟 使 用 方 法 的 知 识 ; * 制 造 被 检 测 物 品 、 材

7、 料 、 产 品 等 所 用 的 相 应 技 术 知 识 ; * 物 品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可 能 出 现 的 缺 陷 或 降 级 等 方 面 的 知 识 ; * 法 规 和 标 准 中 阐 明 的 通 用 要 求 的 知 识 ; * 了 解 所 发 现 的 有 关 物 品 、 材 料 和 产 品 等 在 正 常 使 用 中 的 偏 离 程 度 。 5.3设 施 和 环 境 条 件1.基 本 要 求 ( 5.3.1) 实 验 室 的 设 施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能 源 、 照 明 和 环 境 条 件 ,应 有 利 于 检 测 /校 准 的 正 确 实 施 。 应 确 保 环 境

8、条 件 不 会 使 结 果 无 效 , 或 对 测 量 质 量 产 生 不良 影 响 。 对 影 响 检 测 和 校 准 结 果 的 设 施 和 环 境 条 件 的 技 术 要 求 应制 订 成 文 件 。特 别 注 意 固 定 设 施 以 外 的 场 所 进 行 抽 样 、 检 测 /校 准 的 环境 条 件 。 2.监 控 (5.3.2) 相 关 的 规 范 、 方 法 和 程 序 有 要 求 监 测 、 控 制 、 记 录 环 境 条 件 对 结 果 的 质 量 有 影 响 * 包 括 设 备 、 样 品 、 顾 客 对 环 境 条 件 的 要 求 , 均 应 满 足 。 当 环 境 条

9、 件 危 及 到 检 测 和 /或 校 准 的 结 果 时 , 应 停 止 工 作 。 3. 隔 离 (5.3.3)(5.3.4) 对 不 相 容 活 动 的 相 邻 区 域 进 行 有 效 隔 离 。 采 取 措 施 以 防 止 交 叉 污 染 。 对 进 入 、 使 用 影 响 检 测 / 校 准 质 量 区 域 的 控 制 管 理 ; 根 据 实 验 室 情 况 确 定 控 制 的 范 围 。 控 制 区 域 应 有 明 显 “ 标 识 ” 。 4.内 务 管 理 (5.3.5) 确 保 良 好 内 务 管 理 , 必 要 时 应 制 订 专 门 的 程 序 。 记 录 5.4 检 测

10、和 校 准 方 法 及 方 法 的 确 认 1. 使 用 适 合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进 行 检 测 /校 准 (5.4.1) 包 括 物 品 的 抽 样 、 处 理 、 运 输 、 存 储 和 准 备 , 适 当 时 , 还 包 括 测 量 不 确 定 度 的 评 定 和 分 析 检 测 /校 准 数 据 的 统 计 技 术 。 叙 述 偏 离 原 因 文 件 作 出 规 定 分 析 对 结 果 的 影 响 规 定 记 录 格 式 若 对 检 测 / 校 准 经 技 术 判 断 评 审 对 结 果 的 影 响 程 度 方 法 偏 离 , 则 应 授 权 -批 准 客 户 同 意 记 录

11、归 档 2.指 导 书 (5.4.1) 前 提 - 如 果 缺 少 指 导 书 可 能 影 响 检 测 /校 准 结 果 , 则 必 须 制 订 指 导 书 。 设 备 的 使 用 和 操 作 说 明 书 指 导 书 物 品 处 置 、 准 备 的 指 导 书 检 测 方 法 /校 准 规 范 补 充 细 则 要 求 -所 有 与 实 验 室 工 作 有 关 的 指 导 书 、 标 准 、 手 册 和 参 考 资 料 应 保 持 现 行 有 效 并 易 于 员 工 取 阅 ( 4.3)。如 果 标 准 或 其 他 公 认 的 规范 已 包 含 了 如 何 进 行 检 测/校 准 的 简 明 和

12、 足 够 信 息 ,且 这 些 标 准 已 作 为 公 开 文件 使 用 时 , 则 不 需 再 进 行补 充 或 改 写 为 内 部 程 序 。对 方 法 中 的 可 选 择 步 骤 ,可 能 有 必 要 制 定 附 加 细 则或 补 充 文 件 。 如 果 选 择 方 法 中 的 一 些 步骤 , 可 能 有 必 要 制 定 附 加 细 则 或 补 充 文 件 。 标 准 合 定 本 中 作 废 或 有 效 版本 的 标 识 。 3.方 法 的 选 择 (5.4.2) 满 足 客 户 需 要 1) 前 提 适 用 于 所 进 行 的 检 测 /校 准 工 作 ( 包 括 抽 样 的 方 法

13、 ) 当 认 为 客 户 提 出 的 方 法 不 合 适 或 已 过 期 时 , 应 通 知 客 户 。 在 检 测 /校 准 之 前 , 应 证 实 能 够 正 确 地 运 用 这 些 标 准 方 法 。 如 果 标 准 方 法 发 生 了 变 化 , 应 重 新 进 行 证 实 。 优 先 选 择 标 准 方 法 确 保 使 用 最 新 有 效 版 本 (国 际 、 区 域 、 国 家 标 准 发 布 的 ; 由 知 名 的 技 术 组 织 或 有 关 科 学 书 籍 和 期 刊 公 布 的 ) 客 户 未 指 定 方 法 时 由 设 备 制 造 商 指 定 的 方 法 ( 所 选 用 的

14、 方 法 应 通 知 客 户 ) 其 次 选 择 非 标 准 方 法 . 实 验 室 制 定 或 采 用 的 方 法 除 非 该 版 本 不适 宜 或 不 可 能使 用 4.新 的 方 法 在 检 测 / 校 准 之 前 , 需 制 成 程 序 新 方 法 文 件 化 程 序 需 包 括 : - 方 法 标 识 - 范 围 - 被 测 对 象 描 述 ( 包 括 运 输 、 存 储 、 准 备 等 ) - 被 测 参 数 或 量 值 、 范 围 - 所 需 设 备 、 标 物 及 校 准 ; - 环 境 条 件 要 求 、 需 遵 循 的 安 全 措 施 - 试 验 步 骤 ; - 观 察 、

15、 结 果 的 记 录 方 法 ; - 计 算 结 果 ; - 不 确 定 度 评 定 ; - 技 术 指 标 要 求 ; - 表 达 方 式 等 等 。 5.实 验 室 制 定 方 法 的 程 序 ( 5.4.3) 计 划 -实 验 室 内 部 制 定 方 法 是 有 计 划 的 活 动 人 员 -具 有 足 够 资 源 的 有 资 格 的 人 员 承 当 要 求 -方 案 设 计 、 充 分 论 证 、 满 足 预 期 用 途 , 需 经 审 核 、 确 认 、 批 准 证 明 -工 作 前 证 明 能 正 确 运 用 标 准 验 证 - 试 验 、 不 确 定 度 分 析 、 比 对 更

16、新 -计 划 应 随 方 法 制 定 的 进 度 加 以 更 新 沟 通 -确 保 所 有 有 关 人 员 之 间 的 有 效 沟 通 合 同 -客 户 同 意 6.方 法 的 确 认 ( 5.4.5) 确 认 -通 过 核 查 并 提 供 客 观 证 据 , 以 证 实 某 一 特 定 预 期 用 途 特 殊 要 求 被 满 足 。 (5.4.5.1) 非 标 准 方 法 实 验 室 设 计 (制 定 )的 方 法 1) 需 确 认 的 对 象 超 出 其 预 定 范 围 使 用 的 标 准 方 法 扩 充 和 修 改 过 的 标 准 方 法 可 包 括 对 抽 样 、 处 置和 运 输 程

17、 序 的 确 认 。 核 查 基 本 原 理 、 观 察 操 作 步 骤 、 检查 重 复 性 、 确 认 人 员 能 力 水 平 、 建立 内 部 质 控 、 用 标 准 物 质 核 查 等 使 用 参 考 标 准 或 标 准 物 质 校 准 ; 与 其 他 方 法 所 得 的 结 果 进 行 比 较 ; 2) 确 认 技 术 实 验 室 间 比 对 ; 对 影 响 结 果 的 因 素 作 系 统 性 评 审 ; 根 据 理 论 原 理 和 实 践 经 验 评 定 不 确 定 度 3) 制 定 确 认 程 序 : - 详 细 说 明 预 期 用 途 的 要 求 ; - 方 法 特 性 量 的

18、 测 定 ; - 该 方 法 能 满 足 要 求 的 核 实 、 验 证 ; - 不 确 定 度 的 评 定 ; - 确 认 有 效 性 的 声 明 。 4) 记 录 所 获 得 的 结 果 、 使 用 的 确 认 程 序 和 该 方 法 是 否 适 合 预 期 用 途的 声 明 。 5)确 认 应 尽 可 能 全 面 , 以 满 足 预 定 用 途 或 应 用 领 域 的 需 要 。* 注 意 : - 已 确 认 的 非 标 准 方 法 有 改 动 时 , 需 将 该 改 动 的 影 响 形 成 文 件 ,适 当 时 需 重 新 进 行 确 认 。 - 确 认 通 常 是 成 本 、 风 险

19、 和 技 术 可 行 性 之 间 的 一 种 平 衡 。 - 在 方 法 制 订 过 程 中 , 需 进 行 定 期 的 评 审 , 以 证 实 客 户 的 需 求 仍 能 得 到 满 足 。 - 对 修 订 编 制 计 划 所 需 的 要 求 中 的 任 何 变 更 , 均 需 得 到 批 准 和 授 权 。 6) 按 预 期 用 途 , 经 评 价 确 认 的 方 法 , 得 到 的 下 列 值 的 范 围和 准 确 度 , 应 适 应 客 户 的 需 求 。 (5.4.5.3) 结 果 的 不 确 定 度 检 出 限 方 法 的 选 择 性 值 线 性 重 复 性 限 和 /或 复 现

20、性 限 抵 御 外 来 影 响 的 稳 健 度 抵 御 来 自 样 品 ( 或 检 测 物 ) 母 体 干 扰 的 交 互 灵 敏 度 。指 如 在 制 备 样 品 时 采 用的 基 体 物 质 对 被 测 量 测量 结 果 的 影 响 。 7.测 量 不 确 定 度 的 评 定 (5.4.6) 测 量 不 确 定 度 -与 测 量 结 果 相 关 联 的 一 个 参 数 , 用 以 表 征 合 理 地 赋 予 被 测 量 之 值 的 分 散 性 。 一 般 用 标 准 偏 差 ( u) 表 示 1) 校 准 实 验 室 ( 含 自 校 准 的 检 测 实 验 室 ) (5.4.6.1) -

21、具 有 测 量 不 确 定 度 的 程 序 ; 对 所 有 校 准 进 行 不 确 定 度 评 定 。 2) 检 测 实 验 室 (5.4.6.2) - 具 有 并 应 用 不 确 定 度 评 定 程 序 ; - 至 少 应 努 力 找 出 不 确 定 度 的 所 有 分 量 , 并 确 保 结 果 的 表 达 方 式 不 会 对 不 确 定 度 造 成 错 觉 。 - 合 理 的 评 定 应 依 据 对 方 法 性 能 的 理 解 和 测 量 范 围 , 并 利 用 诸 如 过 去 的 经 验 和 确 认 的 数 据 。 应 有 能 力 对 每 一 项 有 数值 要 求 的 测 量 结 果

22、进 行不 确 定 度 评 定 ; 由 于 方 法 性 质 无 法 进 行严 格 的 评 定 时 , 列 出 主要 分 量 , 合 理 评 估 。有 数 值 的 * 下 列 情 况 下 ,检 测 报 告 中 必 须 提 供 不 确 定 度 : 当 不 确 定 度 与 检 测 结 果 的 有 效 性 或 应 用 有 关 用 户 要 求 不 确 定 度 影 响 到 对 规 范 限 度 的 符 合 性 测 试 方 法 有 规 定 CNAS要 求* 采 用 新 方 法 前 , 应 制 订 相 关 的 测 量 不 确 定 度 评 定 方 法* 对 于 广 泛 公 认 的 检 测 方 法 , 若 已 规 定

23、 了 不 确 定 度 主 要 来 源 的 极 限 和 计 算 结 果 的 表 达 形 式 时 , 只 要 按 检 测 方 法 的 要 求 操 作 , 并 出 具 结 果 即 可 。 * 不 确 定 度 评 估 的 严 密 程 度 取 决 于 - 检 测 方 法 的 要 求 - 用 户 的 要 求 -用 来 确 定 是 否 符 合 某 规 范 所 依 据 的 误 差 限 的 宽 窄 。 3) 在 评 定 测 量 不 确 定 度 时 , 对 给 定 条 件 下 的 所 有 重 要 不 确定 度 分 量 , 均 应 采 用 适 当 的 分 析 方 法 加 以 考 虑 。 (5.4.6.3) 不 确

24、定 度 的 来 源 主 要 有 : - 参 考 标 准 和 标 准 物 质 ( 参 考 物 质 ) - 方 法 和 设 备 - 环 境 条 件 - 被 测 /校 准 物 品 的 性 能 和 状 态 - 操 作 人 员 在 评 定 测 量 不 确 定 度 时 , 通 常 不 考 虑 被 检 测 和 /或 校 准 物品 预 计 的 长 期 性 能 。 8.数 据 控 制 (5.4.7) * 应 对 计 算 和 数 据 传 送 进 行 系 统 和 适 当 的 检 查 * 自 动 采 集 、 处 理 、 记 录 、 报 告 、 存 储 或 检 索 时 应 确 保 : - 开 发 的 软 件 应 制 订

25、 成 足 够 详 细 的 文 件 , 并 对 其 适 用 性 进 行 适 当 验 证 ; - 建 立 并 实 施 数 据 保 护 的 程 序 : 包 括 ( 但 不 限 于 ) : 数 据 输 入 或 采 集 、 数 据 存 储 、 数 据 传 输 和 数 据 处 理 的 完 整 性 和 保 密 性 ; - 维 护 : 计 算 机 和 自 动 设 备 以 确 保 其 功 能 正 常 - 条 件 : 提 供 保 护 检 测 和 校 准 数 据 完 整 性 所 必 需 的 环 境 和 运 行 条 件 。 数 据 和 计 算 直 接 关 系 到 报 告 /证 书的 质 量 , 应 核 查 计 算 过

26、 程 ; 尤 其是 对 数 据 传 送 的 过 程 要 加 以 控 制 : 数据 的 观 察 、 采 集 、 转 换 等 过 程 是 否 正确 , 公 式 计 算 是 否 正 确 , 均 应 进 行 校对 或 审 核 。 5.5设 备1. 设 备 配 备 (5.5.1) *必 须 配 备 正 确 进 行 检 测 /校 准 ( 包 括 抽 样 、 物 品 制 备 、 数 据处 理 与 分 析 ) 所 需 要 的 所 有 抽 样 、 测 量 和 检 测 设 备 。 需 要 使 用 固 定 控 制 之 外 的 设 备 时 , 应 确 保 满 足 本 准 则 的 要 求 。 * 设 备 配 置 表 指

27、 方 法 中 要求 进 行 检 测/校 准 、 抽样 、 样 品 制备 、 软 件 所需 配 备 的 。 指 租 借 的 、 合 作单 位 的 、 客 户 提供 的 等 , 不 在 实验 室 体 系 控 制 内 2.用 于 检 测 /校 准 ( 包 括 抽 样 )设 备 要 求 (5.5.2) 1)用 于 检 测 、 校 准 、 抽 样 的 设 备 及 其 软 件 应 达 到 要 求 的 准 确度 , 并 符 合 检 测 /校 准 相 应 的 规 范 要 求 2) 对 结 果 有 重 要 影 响 的 仪 器 的 关 键 量 或 值 , 应 制 定 校 准 计划 。 3)设 备 (包 括 用 于

28、 抽 样 的 设 备 ) 在 投 入 服 务 前 应 进 行 校 准 或 核查 , 以 证 实 其 能 够 满 足 实 验 室 的 规 范 要 求 和 相 应 的 标 准 规 范 。 4) 设 备 在 使 用 前 应 进 行 核 查 和 /或 校 准 设 备 名 称 、 型 号 规 格 、 主 要 性 能 、 技术 指 标 、 检 定 周 期 、 前 次 检 定 时 间 、检 定 单 位 、 拟 下 次 送 检 时 间 、 检 定 单位 、 送 检 人 、 批 准 人 设 备 的 类 型 、 性 能 、 指 标 , 如 量程 范 围 、 准 确 度 、 稳 定 性 、 灵 敏度 等 能 满 足

29、 方 法 相 应 的 规 范 的 要 求 。 2)校 准 状 态 标 识 (5.5.8) 需 校 准 的 所 有 设 备 , 只 要 可 行 , 应 使 用 标 签 、 编 码 或 其 他 标 识 , 表明 其 校 准 状 态 , 包 括 上 次 校 准 的 日 期 、 再 校 准 或 失 效 日 期 。 * 标 识 管 理 合 格 ( 绿 色 ) -检 定 /校 准 、 比 对 合 格 准 用 ( 黄 色 ) -降 级 使 用 、 限 范 围 使 用 停 用 ( 红 色 ) -检 定 /校 准 、 比 对 不 合 格 、 损 坏 3)当 需 要 利 用 期 间 核 查 以 维 持 设 备 校

30、 准 状 态 的 可 信 度 时 ,应 按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5.5.10) 期 间 核 查 程 序 目 的 - 维 持 设 备 校 准 状 态 的 可 信 度 。 实 施 -按 照 规 定 的 期 间 核 查 指 导 书 进 行 。 频 次 原 则 上 在 两 次 校 准 间 进 行 , 也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定 。 期 间 核 查 指 导 书 核 查 项 目 、 核 查 标 准 、 核 查 方 法 描 述 、 计 算 方 法 、 评 判 结 果 、 记 录 。使 用 核 查 标 准 或用 于 核 查 的 值 稳定 的 样 物 4)示 值 修 正 (5.5.11)

31、当 校 准 产 生 了 一 组 修 正 因 子 时 , 实 验 室 应 有 程 序 确 保 其 所有 备 份 ( 例 如 计 算 机 软 件 中 的 备 份 ) 得 到 正 确 更 新 。3.设 备 操 作 (5.5.3) * 操 作 -授 权 的 人 员 ( 主 检 人 员 、 专 用 设 备 使 用 人 员 ) * 说 明 书 -最 新 版 ( 包 括 设 备 制 造 商 提 供 的 有 关 手 册 ( 4.3) *检 测 和 校 准 设 备 包 括 硬 件 和 软 件 应 得 到 保 护 , 以 避 免 发 生 致使 检 测 和 /或 校 准 结 果 失 效 的 调 整 。 4.设 备

32、档 案 和 标 识 (5.5.4)(5.5.5) 对 检 测 / 校 准 具 有 重 要 影 响 的 每 一 设 备 及 其 软 件 , 均 应 建 立 档 案 和 唯 一 性 标 识 。 信 息 至 少 应 包 括 : a) 设 备 及 其 软 件 的 识 别 ; b) 制 造 商 名 称 、 型 式 标 识 、 系 列 号 或 其 他 唯 一 性 标 识 ; c) 对 设 备 是 否 符 合 规 范 的 核 查 ( 见 5.5.2) ; d) 当 前 的 处 所 ( 如 果 适 用 ) ; e) 制 造 商 的 说 明 书 ( 如 果 有 ) , 或 其 存 放 地 点 ; f) 所 有

33、校 准 报 告 和 证 书 的 日 期 、 结 果 及 复 印 件 , 设 备 调 整 、 验 收 准 则 和 下 次 校 准 的 预 定 日 期 ; g)设 备 维 护 计 划 , 以 及 已 进 行 的 维 护 ( 适 当 时 ) ; h) 设 备 的 任 何 损 坏 、 故 障 、 改 装 或 修 理 。 5.设 备 管 理 程 序 (5.5.6) * 安 全 处 置 、 运 输 、 存 放 、 使 用 、 计 划 维 护 、 现 场 检 测 。 目 的 是 确 保 其 功 能 正 常 并 防 止 污 染 或 性 能 退 化 。 * 职 责 、 申 请 、 采 购 、 验 收 、 校 准

34、 、 期 间 核 查 、 保 管 、 标 识 管 理 、 使 用 记 录 、 维 护 计 划 、 维 护 记 录 、 停 用 报 废 、 外 出 检 查 等 环 节 。 * 外 出 设 备 返 回 使 用 应 前 检 查 其 功 能 和 校 准 状 态 。现 场 检 测 /校 准租 借 设 备送 检 设 备 6.停 用 设 备 ( 5.5.7) 过 载 或 处 置 不 当 可 疑 结 果 应 停 止 使 用 的 设 备 已 显 示 出 缺 陷 、 超 出 规 定 限 度 的 设 备 措 施 : 停 用 - 应 予 隔 离 以 防 误 用 , 或 加 贴 标 签 、 标 记 以 清 晰 表 明

35、该 设 备 已 停 用 , 修 理 再 校 准 -表 明 能 正 常 工 作 核 查 -核 查 这 些 缺 陷 或 偏 离 规 定 极 限 对 先 前 的 检 测 /校 准 的 影 响 , 并 执 行 “ 不 符 合 工 作 控 制 ” 程 序 ( 见 4.9) 。 5.6测 量 溯 源 性 1.总 则 ( 5.6.1) -计 量 溯 源 性 : 通 过 不 间 断 的 测 量 系 统 校 准 链 或 比 对 , 将测 量 结 果 与 规 定 的 计 量 参 照 对 象 联 系 起 来 的 特 性 。 链 中 每 一 链 接均 会 对 测 量 不 确 定 度 有 贡 献 。 计 量 溯 源 链

36、 是 通 过 校 准 等 级 关 系 来 明 确 表 示 的 。 1) 设 备 校 准 -用 于 检 测 /校 准 的 、 对 检 测 、 校 准 和 抽 样 结 果 的 准 确 性或 有 效 性 有 显 著 影 响 的 所 有 设 备 , 包 括 辅 助 测 量 设 备 ( 例 如 用 于测 量 环 境 条 件 的 设 备 ) , 在 投 入 使 用 前 应 进 行 校 准 。 2) 实 验 室 应 制 定 设 备 校 准 的 计 划 和 程 序 。对 测 量 标 准 、 用 作 测 量 标 准 的 标 准 物 质 ( 参 考 物质 ) 、 检 测 和 校 准 的 测 量 与 检 测 设 备

37、 进 行 选 择 、使 用 、 校 准 、 核 查 、 控 制 和 维 护 。 2.校 准 实 验 室 溯 源 要 求 (5.6.2.1) * 确 保 校 准 和 测 量 可 溯 源 到 国 际 单 位 制 ( SI) ; ( 1)对 SI的 链 接 可 以 通 过 参 比 国 家 测 量 标 准 来 达 到 。 SI单 位 的 原 级 实 现 基 准 国 家 测 量 标 准 以 基 本 物 理 常 量 为 根 据 的 SI单 位 约 定 的 表 达 式 其 他 国 家 计 量 院 所 校 准 的 次 级 标 准 注 :持 有 自 己 的 基 准 或 基 于 基 本 物 理 常 量 的 SI单

38、 位 表 达 式 的 校 准 实 验 室 , 只 有 在 将 这 些 标 准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与 国 家 计 量 院 的 类 似 标 准 进 行 比 对 之 后 , 方能 宣 称 溯 源 到 SI单 位 制 。 ( 2)选 择 外 部 校 准 服 务 时 , 1) 应 使 用 能 够 证 明 资 格 、 测 量 能 力 和 溯 源 性 的 实 验 室 。 2) 由 这 些 实 验 室 发 布 的 校 准 证 书 应 有 包 括 测 量 不 确 定 度或 符 合 确 定 的 计 量 规 范 声 明 的 测 量 结 果 ( 见 5.10.4.2) 编 制 溯 源 图 ,如 图 1、 图 2

39、 应 指 明 符 合 或 不 符 合 该 规范 的 那 些 条 款 ; 作 符 合 性 声 明时 应 考 虑 测 量 不 确 定 度 。 各 校 准 等 级 溯 源 链 具 有 资 格 证 明 证 明 测 量 能 力 提 供 自 身 溯 源 性 SI CNAS认 可 的 校 准 实 验 室 APLAC、 ILAC MRA 成 员 认 可 的 校 准 实 验 室 中 国 法 定 计 量 检 定 机 构本 实 验 室 国 家 测量 标 准其 他 国 家 计 量 院 ( 3) 某 些 不 能 溯 源 到 SI单 位 时 , 应 通 过 建 立 对 适 当 测 量 标 准的 溯 源 来 提 供 测 量

40、 的 可 信 度 , 如 : 使 用 有 证 标 准 物 质 使 用 有 关 各 方 接 受 的 规 定 方 法 和 /或 协 议 标 准可 能 时 , 要 求 参 加 适 当 的 实 验 室 间 比 对 计 划 。 3.检 测 实 验 室 溯 源 要 求 ( 5.6.2.2) 1)上 述 的 要 求 适 用 于 测 量 设 备 和 具 有 测 量 功 能 的 检 测 设 备 , 除 非 已 经 证 实 校 准 带 来 的 贡 献 对 检 测 结 果 总 的 不 确 定 度 几 乎 没 有 影 响 。 这 种 情 况 下 , 实 验 室 应 保 证 所 用 设 备 能 够 提 供 所 需 的

41、测 量 不 确 定 度 。 溯 源 至 有 证 标 准 物 质 ( 参 考 物 质 )2)无 法 溯 源 或 与 SI无 关 时 各 方 接 受 的 方 法 、 协 议 标 准 * 自 校 准 : 实 验 室 内 部 对 仪 器 进 行 校 准 。 遵 循 程 度 取 决 于 校 准 的 不 确 定 度 对 总 的 不确 定 度 的 相 对 贡 献 。 如 果 校 准 是 主 导 因 素 ,则 需 严 格 遵 循 上 述 要 求 。要 求 : a、 按 检 定 规 程 自 校 ; b、 若 无 检 定 规 程 , 则按 规 范 要 求 编 制 自 校 准 规 范 , 经 技 术 审 核 、 确

42、 认 、 批 准 ;c、 从 事 校 准 的 人 员 经 培 训 、 考 核 , 具 有 能 力 ;d、 具 有 不 确 定 度 分 析 能 力 和 不 确 定 度 分 析 指 导 书 ;e、 选 用 的 标 准 要 建 标 ; f 、 记 录 、 证 书 4.参 考 标 准 和 标 准 物 质 (5.6.3)1)实 验 室 的 参 考 标 准 能 够 提 供 溯 源 的 机 构 进 行 校 准 ; 仅 用 于 校 准 , 而 不 用 于 其 他 目 的 , ( 除 非 能 证 明 作 为 参 考 标 准 的 性 能 不 会 失 效 ) 应 有 校 准 计 划 和 程 序 在 任 何 调 整

43、前 或 后 均 应 校 准 ; 应 进 行 期 间 核 查 , 确 定 其 校 准 状 态 的 置 信 度 ; 安 全 处 置 、 运 输 、 储 存 和 使 用 参 考 标 准在 给 定 组 织 或 在 给 定 地 区 内 ,用 于 校 准 工 作 测 量 标 准 的 测量 标 准 尽 可 能 溯 源 至 SI测 量 单 位 或 有 证 标 准 物 质2) 标 准 物 质( 参 考 物 质 ) 尽 可 能 对 内 部 标 准 物 质 ( 参 考 物 质 ) 进 行 核 查3) 期 间 核 查 : * 对 象 : 参 考 标 准 、 基 准 、 传 递 标 准 或 工 作 标 准 、 标 准

44、物 质 ( 参 考 物 质 ) 。 * 目 的 : 保 持 校 准 状 态 的 置 信 度 。 * 有 期 间 核 查 作 业 指 导 书 4)应 有 安 全 处 置 、 运 输 、 储 存 和 使 用 参 考 标 准 、 标 准 物 质 的 程序 , 防 止 污 染 或 损 坏 , 确 保 其 完 整 性 。 5.7 抽 样 1).实 验 室 为 后 续 检 测 或 校 准 而 对 物 质 、 材 料 或 产 品 进 行 抽 样 时 ,用 于 抽 样 的 抽 样 。2).只 要 合 理 , 抽 样 计 划 应 。 抽 样 过 程 应注 意 , 以 确 保 检 测 和 校 准 结 果 的 有

45、效 性 。注 1. :a.取 出 的 一 部 分 作 为 其 整 体 的 代 表 性 样 品 进 行检 测 或 校 准 的 一 种 规 定 程 序 。b. 由 检 测 或 校 准 该 物 质 、 材 料 或 产 品 的 的 。PS:某 些 情 况 下 ( 如 法 庭 科 学 分 析 ) , 样 品 可 能 不 具 备 代 表 性 ,而 是 由 其 可 获 性 所 决 定 。 抽样地点易于获得基数/方法/布点/时间犯 罪 证 据 注 2:抽 样 程 序 应 当 对 取 自 某 个 物 质 、 材 料 或 产 品 的 一 个 或 多 个样 品 的 进 行 描 述 , 以 提 供 所 需 的信 息

46、。3).应 该 客 户 对 文 件 规 定 的 抽 样 程 序 有 的要 求 , 并 纳 入 包 含 检 测 和 /或 校 准 结 果 的 所 有 文 件 中 , 同 时 告 知相 关 人 员 。4).当 抽 样 作 为 检 测 或 校 准 工 作 的 一 部 分 时 , 实 验 室 应 有 程 序 记录 与 抽 样 有 关 的 资 料 和 操 作 。所 用 的 抽 样 程 序抽 样 人 的 识 别环 境 条 件 ( 如 果 相 关 )抽 样 位 置 的 图 示 或 其 他 等 效 方 法抽 样 程 序 所 依 据 的 统 计 方 法 。 用专用设备或工具从被测样品上取下可代表整体含量的材料的

47、过程. 抽样取样方法: 样本抽取时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 进行含量检测时应从被测样本不同部位上分别截取样块,再将样块截成细小碎块混合均匀后随机称取试样. -GB/T 14459-2006 5.8 检 测 和 校 准 物 品 (样 品 )的 处 置1.总 则 ( 5.8.1) 实 验 室 应 有 用 于 检 测 和 /或 校 准 物 品 的 1) 标 识 系 统 (5.8.2) 应 该 检 测 /校 准 物 品 的 标 识 系 统 , 物 品 在 实 验 室 的 整 个 期 间 保 留 该 标 识 ; 标 识 系 统 的 唯 一 性 : a)确 保 物 品 不 会 在 实 物 上 或 者 所 涉

48、及 到 的 记 录 上 与 其 他 物品 或 者 相 应 记 录 混 淆 ; b) 包 含 物 品 和 物 品 在 实 验 室 2) 物品的接收(5.8.3) 记录:1.异常情况; 2.对检测/校准方法中所述正常/规定条件的偏离; 3.与客户之间的讨论内容.实验室在开始检测/校准工作之前,应该就上述内容与客户进行讨论与确认,以得到进一步的说明,并记录. 2) 物品的流转(5.8.4) 实验室应有 和适当的 避免检测或校准物品在 、和 过程中发生 、 或 。 应遵守随物品提供的处理说明。 物品需要存放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养护时,需要保持、监控和记录这些条件。 一个检测物品或其一部分需要安全保护时,

49、应对存放和安全作出安排,以保护该物品或其有关部分的状态和完整性。 在检测之后要重新投入使用的测试物,需特别注意确保物品的处置、检测或存储/等待过程中不被破坏或损伤。 应当向负责抽样和运输样品的人员提供抽样程序,及有关样品存储和运输的信息,包括影响检测或校准结果的抽样因素的信息。 维护检测或校准样品安全的原由可能出自记录、安全或价值的原因,或是为了日后进行补充的检测和/或校准。 5.9 检 测 和 校 准 结 果 质 量 的 保 证 质 量 控 制 : 为 达 到 质 量 要 求 所 采 取 的 作 业 技 术 活 动 ,目 的 是 监 视检 测 的 全 过 程 并 排 除 导 致 不 合 格

50、、 不 满 意 的 原 因 。 1.质 量 控 制 1).有 质 量 控 制 程 序 以 监 控 检 测 和 校 准 的 有 效 性 。 程 序 包 括 -职 责 -制 定 计 划 措 施 -明 确 质 控 方 法 -进 行 质 控 结 果 分 析 ( 包 括 超 出 时 采 取 措 施 ) -定 期 评 审 、 记 录 2).所 得 数 据 的 记 录 方 式 应 便 于 可 发 现 其 发 展 趋 势 , 如 可 行 , 应采 用 统 计 技 术 对 结 果 进 行 审 查 。 这 种 监 控 应 有 计 划 并 加 以 评 审 3).监 控 ( 技 术 核 查 ) 可 包 括 ( 但 不

51、 限 于 ) 下 列 内 容 : a) 定 期 使 用 有 证 标 准 物 质 ( 参 考 物 质 ) 和 /或 次 级 标 准 物 质 ( 参 考 物 质 ) 进 行 内 部 质 量 控 制 ; b) 参 加 实 验 室 间 的 比 对 或 能 力 验 证 计 划 ; c) 利 用 相 同 或 不 同 方 法 进 行 重 复 检 测 或 校 准 ; d) 对 存 留 物 品 进 行 再 检 测 或 再 校 准 ; e) 分 析 一 个 物 品 不 同 特 性 结 果 的 相 关 性 。 2.对 质 量 控 制 的 数 据 进 行 分 析 , 当 质 量 控 制 数 据 超 出 预 定 的 判

52、据 时 采 取 纠 正 措 施 , 并 预 防 错 误 的 报 告 。 对 方 法 的 适 用 性 、计 划 的 可 行 性 进行 评 审选 用 的 方 法 需 与 所 进 行 工 作 的 类型 和 工 作 量 相 适应 5.10 结 果 报 告 1.总 则 (5.10.1) 1)实 验 室 应 报 告 每 一 项 (或 一 系 列 )检 测 、 校 准 的 结 果 , 要 求 : 准 确 、 清 晰 、 明 确 、 客 观 符 合 方 法 中 规 定 的 要 求 2) 结 果 通 常 以 检 测 报 告 或 校 准 证 书 的 形 式 出 具 , 应 含 有 客 户 要 求 的 、说 明 结

53、 果 所 必 需 的 、 所 用 方 法 要 求 的 全 部 信 息 。 5.10.2 5.10.4中 所 要 求 有 的 、 而 在 报 告 中 未 向 客 户 报 告 的 信 息 , 应 能 方 便 地 从 进 行 检 测 和 /或 校 准 的 实 验 室 中 获 得 。 3) 对 内 部 客 户 或 与 客 户 有 书 面 协 议 的 情 况 下 , 可 用 简 化 的 方 式 报 告结 果 。 * 只 要 满 足 本 准 则 的 要 求 , 检 测 报 告 或 校 准 证 书 可 用 硬 拷 贝 或 电 子 数据 传 输 的 方 式 发 布 . 5.10.2、 5.10.3、5.10.

54、4要 求 的 信 息 2. 检 测 报 告 和 校 准 证 书 的 公 共 信 息 ( 至 少 包 括 a-k共 11条 ) : a) 标 题 ( 例 如 “ 检 测 报 告 ” 或 “ 校 准 证 书 ” ) ; b) 实 验 室 的 名 称 和 地 址 , 进 行 检 测 和 /或 校 准 的 地 点 ( 如 果 与 实 验 室 的 地 址 不 同 ) ; c) 唯 一 性 标 识 ( 如 系 列 号 ) 、 页 码 标 识 、 总 页 码 、 结 束 的 清 晰 标 识 ; d) 客 户 的 名 称 和 地 址 ; e) 所 用 方 法 的 标 识 ; f) 检 测 或 校 准 物 品

55、的 描 述 、 状 态 和 明 确 的 标 识 ; g) 物 品 的 接 收 日 期 和 进 行 检 测 或 校 准 的 日 期 ; h) 实 验 室 或 其 他 机 构 所 用 的 抽 样 计 划 和 程 序 的 说 明 ; i) 检 测 和 校 准 的 结 果 , 适 当 时 , 带 有 测 量 单 位 ; j) 批 准 人 的 姓 名 、 职 务 、 签 字 或 等 效 的 标 识 ; k) 相 关 时 , 结 果 仅 与 来 样 有 关 的 声 明 ; l) 未 经 实 验 室 书 面 批 准 , 不 得 部 分 复 制 的 声 明 。 实 验 室 有 充 足 的 理 由 时 (如 客

56、 户 的 合 理 要 求 并 有 书 面 协 议 )可 适 当 剪 裁 。硬 拷 贝 也 需 有页 码 和 总 页 数 4.附 加 信 息 3. 检 测 报 告 ( 5.10.3) 1) 当 需 对 检 测 报 告 作 出 解 释 时 , 除 上 述 公 共 信 息 外 , 检 测报 告 还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5.10.3.1) A) 对 检 测 方 法 的 偏 离 、 增 添 或 删 节 , 以 及 特 殊 检 测 条 件的 信 息 , 如 环 境 条 件 ; B) 相 关 时 ,符 合 ( 或 不 符 合 ) 要 求 / 规 范 的 声 明 ; C)适 用 时 , 评 定 测

57、 量 不 确 定 度 的 声 明 。 当 不 确 定 度 与 检 测 结 果 的 有 效 性 或 应 用 有 关 、 客 户 的 指令 中 有 要 求 、 不 确 定 度 影 响 到 对 规 范 限 度 的 符 合 性 时 , 检 测报 告 中 还 需 要 包 括 有 关 不 确 定 度 的 信 息 。 D) 适 用 且 需 要 时 , 提 出 意 见 和 解 释 ( 见 5.10.5) ; E) 特 定 方 法 、 客 户 或 客 户 群 体 要 求 的 附 加 信 息 。 2).当 需 对 检 测 报 告 作 出 解 释 时 , 含 抽 样 结 果 在 内 的 检 测 报 告 ,除 了 上

58、 述 公 共 信 息 和 (5.10.3.1) 附 加 信 息 外 , 还 应 包 括 下列 内 容 : A) 抽 样 日 期 ; B) 抽 取 物 品 的 清 晰 标 识 ( 适 当 时 , 包 括 厂 名 、 型 号 或 类 型 和 相 应 的 系 列 号 ) ; C) 抽 样 地 点 , 包 括 任 何 简 图 、 草 图 或 照 片 ; D) 所 用 抽 样 计 划 和 程 序 的 说 明 ; E) 抽 样 过 程 中 可 能 影 响 检 测 结 果 解 释 的 环 境 条 件 的 详 细 信 息 ; F) 与 抽 样 方 法 或 程 序 有 关 的 标 准 或 规 范 , 以 及 对

59、 这 些 规 范 的 偏 离 、 增 添 或 删 节 。 4. 校 准 证 书 1) 当 需 对 检 测 报 告 作 出 解 释 时 , 除 上 述 公 共 信 息 ( 5.10.2) 外 , 还 应 包 含 附 加 信 息 : A) 校 准 活 动 中 对 测 量 结 果 有 影 响 的 条 件 ( 例 如 环 境 条 件 ) ; B) 测 量 不 确 定 度 和 /或 符 合 确 定 的 计 量 规 范 或 条 款 的 声 明 ; C) 测 量 可 溯 源 的 证 据 。 2) 校 准 证 书 应 仅 与 量 和 功 能 性 检 测 的 结 果 有 关 , 如 欲 作 出 符 合 某 规

60、范 的 声 明 , 应 指 明 符 合 或 不 符 合 该 规 范 的 那 些 条 款 。 当 符 合 某 规 范 的 声 明 中 略 去 了 测 量 结 果 和 相 关 的 不 确 定 度 时 , 实 验 室 应 记 录 并 保 存 这 些 结 果 , 以 备 日 后 查 阅 。 作 出 符 合 性 声 明 时 , 应 考 虑 测 量 不 确 定 度 。 3) 当 用 于 校 准 的 仪 器 已 被 调 整 或 修 理 时 , 如 果 可 获 得 , 应 报 告 调 整 或 修 理 前 后 的 校 准 结 果 。 校 准 证 书 不 应 包 含 对 校 准 时 间 间 隔的 建 议 , 除

61、非 已 与 客 户 达 成 协 议 。该 要 求 可 能 被 法 规 取 代 。 通 常 不作 符 合性 判 断对 于 送检 实 验室 十 分重 要 5.做 出 意 见 和 解 释 ( 5.10.5) 1) 当 含 有 意 见 和 解 释 时 , -应 把 做 出 意 见 和 解 释 的 依 据 制 定 成 文 件 , - 意 见 和 解 释 应 被 清 晰 标 注2) 与 客 户 间 的 口 头 沟 通 的 意 见 和 解 释 应 有 文 字 记 录 意 见 和 解 释 可 以 包 括 ( 但 不 限 于 ) 下 列 内 容 : - 关 于 结 果 符 合 ( 或 不 符 合 ) 要 求 声

62、 明 的 意 见 ; - 合 同 要 求 的 履 行 ; - 如 何 使 用 结 果 的 建 议 ; - 用 于 改 进 的 指 导 。 6. 从 分 包 方 获 得 的 送 检 测 或 校 准 结 果 (5.10.6) * 检 测 报 告 - 报 告 中 清 晰 标 明 分 包 方 的 检 测 结 果 ; - 分 包 方 应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方 式 向 合 同 实 验 室 报 告 结 果 。 * 校 准 证 书 - 分 包 方 应 向 合 同 实 验 室 出 具 校 准 证 书 。 7. 电 子 传 送 结 果 (5.10.7) 当 用 电 话 、 电 传 、 传 真 或 其 他 电

63、 子 或 电 磁 方 式 传 送 检 测 或 校 准 结 果 时 , 应 : - 确 保 结 果 的 准 确 性 - 确 保 结 果 的 完 整 性 - 保 护 客 户 的 机 密 和 所 有 权 8.报 告 和 证 书 的 格 式 (5.10.8) 格 式 应 适 用 于 所 进 行 的 各 种 检 测 或 校 准 类 型 , 并 应 尽 量 减 小 产 生误 解 和 误 用 的 可 能 性 。 注 : * 编 排 易 于 理 解 , 尤 其 是 检 测 或 校 准 数 据 的 表 达 方 式 ; * 报 告 /证 书 的 表 头 尽 可 能 的 标 准 化 。 9.检 测 报 告 和 校

64、准 证 书 的 实 质 性 修 改 (5.10.9) 1)对 已 发 布 的 检 测 报 告 和 校 准 证 书 的 实 质 性 修 改 应 仅 以 追 加 文 件或 资 料 更 换 的 形 式 , 并 包 括 如 下 声 明 : “对 检 测 报 告 ( 或 校 准 证 书 ) 的 补 充 , 系 列 号 ( 或 其 他 标 识 ) ” , 或 其 他 等 效 的 文 字 形 式 。 2)当 有 必 要 发 布 全 新 的 检 测 报 告 或 校 准 证 书 时 , 应 注 以 唯 一 性 标识 , 并 注 明 所 替 代 的 原 件 。 这 种 修 改 应 满足 本 准 则 的 所有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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