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否应当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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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否应当发放周某于1998年11月15日进入珠海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任职售后服务员,月薪2800元。最后一期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12月30日至2011年12月30日。2010年8月6日,公司以周某“存在严重过失和营私舞弊、隐瞒蒙蔽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为由,解除了与周某的劳动合同。周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且周某在公司工作已经十二年,截止至2008年11月份,周某已经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公司未与周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周某起诉至珠海市劳动仲裁委,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元和未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间的双倍工

2、资差额*元,本案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最后在法院的沟通下,双方当事人和解结案。【问题焦点】1、本文关注的是在周某已经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公司与周某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

3、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该条的意思是,在出现特定的上述三种情况时,只有在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由于周某在2008年11月份已经在公司工作满十年,周某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提出与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在仲裁和诉讼的过程中也没有提出周某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应证据。而众所周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能等同的,尤其是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及赔偿等方面有着很大的不同,比方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如用

4、人单位可以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时,也是按照劳动者2008年以后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而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由于没有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因此,用人单位不能要求终止劳动合同而只能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对劳动合同的解除规定了非常严格的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且一旦解除劳动合同,要从员工入职之日开始计算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这样,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解除一个工作年限较长的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老员工,其解除成本是非常高的。这也是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长期化的一种立法本意的体现。目前很多企业,为了逃避责任,避免承担

5、高额的解雇成本,想方设法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纵容这种行为,势必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立法的本意。2、如果公司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法,那么,应当如何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律师认为,在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且应当一直支付至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是双方合同解除之日止

6、。结合本案,周某于2008年11月15日时已经在公司工作满十年,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应当自2008年11月15日开始,向周某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一直至2010年8月6日双方劳动合同解除之日止。而在实践中,很多仲裁机构和法院为了避免给企业加大压力,经常找各种借口,有的借口仲裁时效1年,因此,只支付一年以内的双倍工资,有的借口劳动者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面签了字,就应当认为双方对合同达成了合意,因此,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有这种主张的人,他们忘了,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劳动者属于弱势群体,且有些劳动者并不是法律专

7、业人士,对劳动法做不到精通,不了解签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别,但这些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给自己免责的一个借口,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更不能以此为由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大开“绿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本案,从劳动仲裁到一审,劳动仲裁和一审法院都驳回了周某的合法主张,在二审诉讼过程中,在我方具有合理合法的诉讼请求和充分的证据的情况下,经过法院的调解,周某和公司私下达成了和解,公司支付了周某部分的赔偿费用。这场官司结束了,案件达成了和解,也算是取得了一个不错的结果,但是,这么一个简单的案件,在劳动者应当胜诉的一个情况下,仲裁、一审居然都败诉,这不能不说是违反法理、违反常情,即使迎来了二审法院调解下的迟来“和解”,还是让人不得不发出一声“叹息”!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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