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融资担保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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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8章 项 目 融 资 中 的 担 保 结 构 8.1 项 目 融 资 担 保 概 述1.概 念 : 担 保 在 民 法 上 指 以 确 保 债 务 或 其 他 经 济 合 同项 下 义 务 的 履 行 或 清 偿 为 目 的 的 保 证 行 为 , 是债 务 人 对 债 权 人 提 供 履 行 债 务 的 特 殊 保 证 , 是保 证 债 务 实 现 的 一 种 法 律 手 段 。 民 法 上 指 为 保 障 债 权 实 现 而 采 取 的 保 证 、 抵押 等 行 为 。 如 甲 向 银 行 借 款 , 乙 为 甲 提 供 担 保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内 甲 履 行 还 款 义 务

2、 , 一 旦 甲 不 履行 义 务 时 , 乙 予 以 履 行 。 项 目 融 资 担 保 是 指 借 款 方 或 第 三 方 以 自 己 的信 用 或 资 产 向 贷 款 或 租 赁 机 构 作 出 的 偿 还 保 证 。 分 为 物 权 担 保 ( 财 产 担 保 ) 和 信 用 担 保 9 2.种 类 之 一 : 物 权 担 保q 物 权 担 保 : 也 称 物 的 担 保 , 是 指 借 款 人 或 担 保 人以 自 己 的 有 形 财 产 或 权 益 财 产 为 履 行 债 务 设 定 的担 保 物 权 。q 在 项 目 融 资 结 构 中 , 物 权 担 保 主 要 表 现 在 对

3、 项 目资 产 的 抵 押 和 控 制 上 , 包 括 对 项 目 的 不 动 产 ( 如土 地 、 建 筑 物 等 ) 和 有 形 动 产 ( 如 机 器 设 备 、 成品 、 半 成 品 、 原 材 料 等 ) 的 抵 押 , 对 无 形 动 产( 如 合 约 权 利 、 公 司 银 行 账 户 、 专 利 权 等 ) 设 置担 保 物 权 等 几 个 方 面 。 8.1 项 目 融 资 担 保 概 述 在 项 目 融 资 中 经 常 使 用 的 物 权 担 保 有 两 种 形式 :q抵 押 ( Mortgage): 为 提 供 担 保 而 把 资 产 的 所 有权 转 移 于 债 权 人

4、 ( 抵 押 权 人 ) , 但 是 附 有 一 项 明示 或 默 示 的 条 件 , 即 该 项 资 产 的 所 有 权 应 在 债 务人 履 行 其 义 务 后 重 新 转 移 于 债 务 人 ;q质 押 ( Charge): 不 需 要 资 产 和 权 益 占 有 的 转 移或 者 所 有 权 的 转 移 , 而 是 债 权 人 或 债 务 人 之 间 的一 项 协 议 。 根 据 这 项 协 议 , 债 权 人 有 权 使 用 该 项担 保 条 件 下 资 产 的 收 入 来 清 偿 债 务 人 对 其 的 责 任 。这 种 担 保 又 进 一 步 分 为 固 定 担 保 (Fixed

5、 Charge)和 浮 动 担 保 (Floating Charge)两 种 形 式 。 9 8.1 项 目 融 资 担 保 概 述2.种 类 之 二 : 信 用 担 保q 信 用 担 保 : 也 称 人 的 担 保 , 是 担 保 人 以 自 己的 资 信 向 债 权 人 保 证 对 债 务 人 履 行 债 务 承 担责 任 , 有 担 保 ( 保 证 书 ) 、 安 慰 信 等 形 式 。q 在 项 目 融 资 中 , 信 用 担 保 的 基 本 表 现 形 式 是项 目 担 保 。q 项 目 担 保 是 一 种 以 法 律 协 议 形 式 做 出 的 承 诺 ,依 据 这 种 承 诺 担

6、 保 人 向 债 权 人 承 担 了 一 定 的义 务 。 9 n 在 我 国 担 保 法 中 , 信 用 担 保 的 方 式 为 保 证 。 按照 保 证 人 是 否 享 有 先 行 履 行 抗 辩 权 , 保 证 又 划 分 为两 种 :n 一 般 保 证 和 连 带 责 任 保 证n 1、 一 般 保 证 责 任 。 当 事 人 在 保 证 合 同 中 约 定 , 在债 务 人 不 能 履 行 债 务 时 , 由 保 证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为 一 般 保 证 。 一 般 保 证 的 保 证 人 在 主 合 同 纠 纷 未 经审 判 或 者 仲 裁 , 并 就 债 务 人

7、财 产 依 法 强 制 执 行 仍 不能 履 行 债 务 前 , 对 债 权 人 可 以 拒 绝 承 担 担 保 责 任 ;或 者 说 , 在 一 般 保 证 下 , 贷 款 人 只 有 穷 尽 了 所 有 司法 救 济 措 施 仍 无 法 从 项 目 公 司 获 得 足 够 清 偿 的 情 况下 , 才 可 以 要 求 保 证 人 呢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 n 2、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n 当 事 人 在 保 证 合 同 中 约 定 保 证 人 与 债 务 人 对 债 务承 担 连 带 责 任 的 , 为 连 责 责 任 保 证 。 在 债 务 人 未履 行 到 期 债 务 时

8、, 债 权 人 可 以 要 求 债 务 人 履 行 债务 , 也 可 以 要 求 保 证 人 在 其 保 证 责 任 范 围 内 承 担责 任 。 n 保 证 责 任 的 具 体 方 式 由 当 事 人 在 保 证 合 同 中 约 定 ,没 有 约 定 或 约 定 不 明 确 的 , 按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承 担保 证 责 任 。 保 证 人 在 约 定 的 保 证 期 间 内 承 担 保 证责 任 。 当 事 人 未 约 定 或 约 定 不 明 确 的 , 保 证 期 间为 主 债 务 履 行 期 届 满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 8.1 项 目 融 资 担 保 概 述3.担 保 在

9、 项 目 融 资 中 的 作 用q 项 目 融 资 结 构 以 被 融 资 项 目 本 身 的 经 济 强 度作 为 保 障 融 资 成 功 的 首 要 条 件 , 债 务 偿 还 的来 源 主 要 被 限 制 在 项 目 的 现 金 流 量 和 资 产 价值 上 , 但 许 多 项 目 风 险 是 项 目 本 身 所 无 法 控制 的 , 并 超 出 其 承 受 能 力 的 范 围 , 因 此 , 贷款 银 行 要 求 项 目 的 投 资 者 或 与 项 目 利 益 有 关的 第 三 者 提 供 附 加 的 债 权 担 保 。 9 q项 目 担 保 在 项 目 融 资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10、 :q 项 目 的 投 资 者 可 以 避 免 承 担 全 部 的 和 直 接 的 项 目债 务 责 任 , 项 目 投 资 者 的 责 任 被 限 制 在 有 限 的 项目 发 展 阶 段 之 内 或 者 有 限 的 金 额 之 内 。q项 目 投 资 者 可 以 将 一 定 的 项 目 风 险 转 移 给 第 三方 。 8.2 项 目 担 保 人1.项 目 投 资 者 作 为 担 保 人n 项 目 的 直 接 投 资 者 和 主 办 人 作 为 担 保 人 是 项 目 融资 结 构 中 最 主 要 和 最 常 见 的 一 种 形 式 。n 由 项 目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 项 目 完

11、 工 担 保 ” 、 “ 无 论提 货 与 否 均 需 付 款 协 议 ” 和 “ 提 货 与 款 协 议 ” 均属 于 这 种 性 质 的 项 目 担 保 。n 项 目 投 资 者 对 项 目 公 司 提 供 担 保 形 式 , 可 以 是 直接 担 保 , 也 可 以 是 非 直 接 的 形 式 或 者 以 预 防 不 可预 见 风 险 因 素 的 形 式 出 现 。 8.2 项 目 担 保 人2.利 用 与 项 目 有 利 益 关 系 的 第 三 方 作 为 担 保 人n 在 项 目 的 投 资 者 之 外 寻 找 其 他 与 项 目 开 发 有 直 接 或 间 接 利益 关 系 的 机

12、 构 为 项 目 的 建 设 或 者 项 目 的 生 产 经 营 提 供 担 保 。n 能 够 提 供 第 三 方 担 保 的 机 构( 1) 政 府 机 构 ( BOT中 的 特 许 权 协 议 )( 2) 与 项 目 开 发 有 直 接 利 益 关 系 的 商 业 机 构 这 类 商 业 机 构 作 为 担 保 人 的 目 的 : 获 得 项 目 的 建 设 合 同 ; 获 得 项目 设 备 的 供 应 安 装 合 同 ; 保 证 担 保 人 自 身 产 品 的 长 期 稳 定 市 场 ;保 证 担 保 人 自 身 可 以 获 得 长 期 稳 定 的 原 材 料 、 能 源 供 应 ; 保

13、 证 担保 人 对 项 目 设 施 的 长 期 使 用 权 这 类 商 业 机 构 主 要 有 三 类 : 工 程 公 司 ; 项 目 设 备 或 主 要 原 材 料 的供 应 商 ; 项 目 产 品 的 用 户 。( 3) 世 界 银 行 、 地 区 开 发 银 行 等 国 际 性 金 融 机 构 8.2 项 目 担 保 人3.商 业 担 保 人n 商 业 担 保 人 以 提 供 担 保 作 为 一 种 赢 利 的 手 段 , 承 担 项 目 风险 并 收 取 担 保 服 务 费 用 。n 银 行 、 保 险 公 司 和 其 他 的 一 些 专 营 商 业 担 保 的 金 融 机 构 是主

14、要 的 商 业 担 保 人 。n 提 供 的 担 保 服 务 有 两 种 基 本 类 型 担 保 项 目 投 资 者 在 项 目 中 或 者 项 目 融 资 中 所 必 须 承 担 的 义 务 , 这类 担 保 人 一 般 为 商 业 银 行 、 投 资 公 司 和 一 些 专 业 化 的 金 融 机 构 ,所 提 供 的 担 保 一 般 为 银 行 信 用 证 或 银 行 担 保 。 这 种 类 型 担 保 的 作用 : ( 1) 担 保 一 个 资 金 不 足 或 者 资 产 不 足 的 项 目 公 司 对 其 贷 款 所承 担 的 义 务 。 ( 例 子 : 国 际 房 地 产 项 目

15、融 资 中 卖 出 期 权 的 安 排 ) ;( 2) 担 保 项 目 公 司 在 项 目 中 对 其 他 投 资 者 所 承 担 的 义 务 ; ( 3) 在 提 供 担 保 人 和 担 保 受 益 人 之 间 起 到 一 种 中 介 作 用 。 防 止 项 目 意 外 事 件 的 发 生 , 这 类 担 保 人 一 般 为 各 种 类 型 的 保 险 公司 。 8.3 项 目 担 保 的 范 围n 按 照 项 目 风 险 的 表 现 形 式 , 风 险 主 要 有 : 信 用 风险 、 完 工 风 险 、 生 产 风 险 ( 包 括 技 术 风 险 、 资 源风 险 、 能 源 和 原 材

16、 料 供 应 风 险 、 经 营 管 理 风 险 ) 、市 场 风 险 、 金 融 风 险 、 政 治 风 险 、 项 目 环 境 保 护风 险 , 以 上 风 险 因 素 大 致 归 纳 为 商 业 风 险 和 政 治风 险 两 种 基 本 类 型 。 其 中 , 商 业 风 险 部 分 根 据 其可 控 性 , 又 进 一 步 划 分 为 核 心 风 险 和 环 境 风 险 两个 部 分 。n 项 目 担 保 不 可 能 解 决 全 部 风 险 , 只 能 有 重 点 地 解决 上 述 风 险 因 素 中 贷 款 银 行 最 为 关 心 的 一 部 分 。 8.3 项 目 担 保 的 范

17、围1.商 业 风 险 商 业 风 险 是 项 目 融 资 的 主 要 风 险 , 大 多 数 商 业 风 险 属 于项 目 的 核 心 风 险 , 即 可 控 制 风 险 。 作 为 项 目 融 资 的 贷 款 银行 , 对 于 这 类 风 险 , 一 般 都 会 要 求 项 目 投 资 者 或 与 项 目 有直 接 利 益 关 系 的 第 三 方 提 供 不 同 程 度 的 担 保 , 特 别 是 在 项目 完 工 、 生 产 成 本 控 制 和 产 品 市 场 三 个 方 面 。n 项 目 完 工 一 个 项 目 是 否 能 够 在 规 定 的 预 算 和 时 间 内 建 成 投 产 ,

18、达到 商 业 完 工 的 标 准 , 是 组 织 项 目 融 资 的 基 础 。 这 一 阶 段 的风 险 传 统 上 要 求 项 目 投 资 者 全 面 承 担 。 8.3 项 目 担 保 的 范 围1.商 业 风 险n 生 产 成 本 控 制项 目 是 否 在 同 行 业 同 类 型 企 业 中 占 据 有 利 地 位 和 具 有 竞争 性 , 除 了 项 目 所 具 备 的 自 然 条 件 和 技 术 条 件 外 , 是 否能 够 按 照 一 个 具 有 竞 争 性 的 价 格 取 得 某 些 重 要 原 材 料 、能 源 或 外 部 服 务 的 供 应 是 很 关 键 的 要 素 。

19、由 项 目 公 司 和 提 供 项 目 生 产 所 需 要 的 主 要 原 材 料 、 能 源的 供 应 厂 商 签 订 长 期 供 应 协 议 , 供 应 数 量 、 期 限 和 价 格在 协 议 中 规 定 下 来 n 产 品 市 场 安 排无 论 提 货 与 否 均 需 付 款 协 议 和 提 货 与 付 款 协 议 是 项 目 担保 解 决 产 品 市 场 风 险 的 主 要 手 段 。 8.3 项 目 担 保 的 范 围2.政 治 风 险n 一 般 来 说 , 项 目 投 资 者 自 己 很 难 解 决 项 目 的 政 治风 险 问 题 , 需 要 安 排 第 三 方 参 与 , 为

20、 贷 款 银 行 提供 政 治 风 险 担 保 。n 项 目 所 在 国 的 政 府 或 者 中 央 银 行 是 最 理 想 的 政 治风 险 担 保 人 。n 对 于 一 些 存 在 高 政 治 风 险 的 发 展 中 国 家 , 单 具 有项 目 所 在 国 政 府 的 保 证 是 不 够 的 , 世 界 银 行 、 地区 开 发 银 行 、 一 些 工 业 国 家 的 出 口 信 贷 、 海 外 投资 保 险 机 构 所 提 供 的 担 保 , 将 有 利 于 组 成 项 目 的融 资 。 8.3 项 目 担 保 的 范 围n 近 年 来 商 业 担 保 公 司 参 与 政 治 风 险

21、保 险 的 趋 势 有 所 增 加 ,项 目 投 资 者 寻 找 商 业 政 治 风 险 保 险 的 原 因 有 : 有 些 项 目 不具 备 政 府 出 口 信 贷 或 政 治 保 险 机 构 提 供 政 治 风 险 担 保 的 条件 , 如 工 程 合 同 中 外 国 设 备 和 材 料 所 占 比 例 过 高 ; 风 险 价值 过 高 , 超 过 政 府 机 构 政 治 风 险 担 保 的 限 额 ; 项 目 投 资 者不 满 意 政 府 政 治 风 险 担 保 的 条 款 。3.不 可 预 见 风 险n 项 目 除 了 存 在 商 业 风 险 和 政 治 风 险 外 , 也 会 因 为

22、 地 震 、 火灾 以 及 其 他 一 些 不 可 预 见 因 素 而 导 致 的 失 败 。 避 免 这 类 风险 主 要 也 是 采 用 商 业 保 险 的 方 法 解 决 。 8.4 项 目 担 保 的 类 型1.直 接 担 保 直 接 担 保 在 项 目 融 资 中 是 指 有 限 责 任 的 直 接 担保 。 担 保 责 任 根 据 担 保 的 金 额 或 者 担 保 的 有 效 时间 加 以 限 制 。( 1) 在 金 额 上 加 以 限 制 的 直 接 担 保项 目 融 资 中 经 常 使 用 的 资 金 缺 额 担 保 是 典 型 的 有 限 金 额直 接 担 保 。主 要 特

23、 点 : 在 完 成 融 资 结 构 时 已 事 先 规 定 了 最 大 担 保 金额 , 担 保 的 最 大 经 济 责 任 被 限 制 在 该 金 额 之 内 。重 要 用 途 : 支 付 项 目 成 本 超 支 。 根 据 项 目 的 现 金 流 量 模型 计 算 出 维 持 项 目 运 行 的 最 小 资 金 需 要 , 以 此 作 为 决 定担 保 金 额 的 基 础 。 这 种 担 保 一 般 由 项 目 投 资 者 来 提 供 。 8.4 项 目 担 保 的 类 型( 2) 在 时 间 上 加 以 限 制 的 直 接 担 保项 目 在 建 设 开 发 阶 段 和 试 生 产 阶

24、段 的 完 工 担 保是 典 型 的 在 时 间 上 加 以 限 制 的 有 限 责 任 担 保 。根 据 项 目 的 复 杂 程 度 以 及 贷 款 银 行 介 入 项 目 建设 开 发 阶 段 的 时 间 , 有 时 完 工 担 保 可 以 同 时 安排 成 为 有 限 金 额 的 担 保 。项 目 投 资 者 和 工 程 承 包 公 司 是 这 类 担 保 的 主 要担 保 人 。 8.4 项 目 担 保 的 类 型2.间 接 担 保 间 接 担 保 在 项 目 融 资 中 指 担 保 人 不 以 直 接 的 财务 担 保 形 式 为 项 目 提 供 的 一 种 财 务 支 持 。 间

25、接 担保 多 以 商 业 合 同 和 政 府 特 许 权 协 议 形 式 出 现 。 n 最 常 见 的 间 接 担 保 是 以 “ 无 论 提 货 与 否 均 需 付 款 ” 概 念 为基 础 发 展 起 来 的 一 系 列 合 同 形 式 。 其 中 包 括 “ 提 货 与 付 款 ”合 同 , “ 供 货 或 付 款 ” 合 同 , 以 及 “ 无 论 使 用 服 务 与 否 均需 付 款 ” 合 同 等 。n 上 述 商 业 合 同 保 证 了 项 目 的 稳 定 市 场 和 稳 定 收 入 , 从 而 保证 贷 款 银 行 的 基 本 利 益 。 n 间 接 担 保 不 作 为 担

26、保 人 的 一 种 直 接 债 务 责 任 出 现 在 公 司 的资 产 负 债 表 中 。n 以 政 府 物 许 权 协 议 为 间 接 担 保 手 段 , 是 BOT融 资 模 式 的 重要 基 础 之 一 。 8.4 项 目 担 保 的 类 型3.或 有 担 保 或 有 担 保 是 针 对 一 些 由 于 项 目 投 资 者 不 可 抗 拒或 不 可 预 测 因 素 所 造 成 项 目 损 失 的 风 险 所 提 供 的担 保 。n 或 有 风 险 担 保 根 据 其 风 险 性 质 , 可 分 成 三 类 :由 于 不 可 抗 拒 因 素 造 成 的 风 险 : 不 属 于 项 目 正

27、 常 生 产 建设 所 必 须 面 对 的 问 题 , 但 一 旦 发 生 将 给 项 目 造 成 不 可 估量 的 损 失 , 提 供 这 类 或 有 担 保 的 项 目 担 保 人 通 常 是 商 业保 险 公 司 ; 项 目 的 政 治 风 险 : 由 于 政 治 风 险 的 不 可 预 见 性 , 为 减 少这 类 风 险 所 安 排 的 担 保 有 时 也 划 在 或 有 担 保 范 围 内 ;与 项 目 融 资 结 构 特 性 有 关 的 , 并 且 一 旦 变 化 将 会 严 重 改变 项 目 经 济 强 度 的 一 些 项 目 环 境 风 险 。 8.4 项 目 担 保 的 类

28、 型4.意 向 性 担 保 从 严 格 的 法 律 意 义 上 讲 , 意 向 性 担 保 不 是 一 种 真 正 的 担保 , 因 其 不 具 备 法 律 意 义 上 的 约 束 力 , 仅 仅 表 现 出 担 保 人有 可 能 对 项 目 提 供 一 定 支 持 的 意 愿 。n 不 需 要 在 担 保 人 公 司 的 财 务 报 告 中 显 示 出 来 , 故 在 项 目 融资 中 应 用 得 较 为 普 遍 , 但 目 前 对 于 意 向 性 担 保 所 承 担 的 法律 责 任 有 一 种 越 来 越 严 格 的 发 展 趋 势 。n 经 常 采 用 的 形 式 是 支 持 信 (

29、安 慰 信 ) 。 它 起 到 的 担 保 作 用在 本 质 上 是 由 提 供 该 信 的 机 构 向 贷 款 银 行 做 出 的 一 种 承 诺 ,保 证 向 其 所 属 机 构 ( 项 目 公 司 ) 施 加 影 响 以 保 证 后 者 履 行其 对 于 贷 款 银 行 的 债 务 责 任 。 8.5 项 目 融 资 中 的 主 要 担 保 形 式q项 目 完 工 担 保q资 金 缺 额 担 保q以 “ 无 论 提 货 与 否 均 需 付 款 ” 协 议 和 “ 提 货与 付 款 ” 协 议 为 基 础 的 项 目 担 保 8.5.1 项 目 完 工 担 保q 项 目 完 工 担 保 是

30、 一 种 有 限 责 任 的 直 接 担 保 形 式 。q 项 目 完 工 担 保 所 针 对 的 项 目 完 工 风 险 包 括 : 由 于工 程 技 术 上 的 原 因 造 成 的 项 目 延 期 或 成 本 超 支 ;由 于 工 业 纠 纷 或 其 他 外 部 因 素 造 成 的 项 目 延 期 或成 本 超 支 ; 由 于 上 述 任 何 原 因 造 成 的 项 目 停 建 以至 最 终 放 弃 。 8.5.1 项 目 完 工 担 保q 大 多 数 的 项 目 完 工 担 保 属 于 仅 仅 在 时 间 上 有 所 限制 的 担 保 形 式 , 即 在 一 定 的 时 间 范 围 内

31、( 通 常 在项 目 的 建 设 开 发 阶 段 和 试 生 产 阶 段 ) , 项 目 完 工担 保 人 对 贷 款 银 行 承 担 着 全 面 追 索 的 经 济 责 任 。q 项 目 完 工 担 保 的 直 接 财 务 责 任 在 项 目 达 到 商 业 完工 标 准 后 就 立 即 终 止 , 项 目 融 资 结 构 也 从 全 面 追索 变 为 有 限 追 索 性 质 。 8.5.1 项 目 完 工 担 保1.项 目 完 工 担 保 的 提 供 者q 由 项 目 投 资 者 作 为 完 工 担 保 人q 是 最 常 用 也 是 最 容 易 被 贷 款 银 行 所 接 受 的 方 式

32、。q 在 项 目 融 资 结 构 中 , 项 目 完 工 担 保 可 以 是 一 个 独 立 协议 , 也 可 以 是 其 中 贷 款 协 议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q 项 目 完 工 担 保 包 含 的 基 本 内 容 :q 项 目 完 工 担 保 的 责 任 ;q 项 目 投 资 者 履 行 项 目 完 工 担 保 义 务 的 方 式 ; q 保 证 项 目 投 资 者 履 行 担 保 义 务 的 措 施 。 8.5.1 项 目 完 工 担 保q 由 工 程 承 包 公 司 及 金 融 保 险 机 构 相 结 合 作 为 项 目完 工 担 保 人q 可 以 减 少 项 目 投 资

33、者 所 需 承 担 的 完 工 担 保 责 任 。q 增 加 贷 款 银 行 对 项 目 完 工 的 信 心 , 从 而 减 少 项目 投 资 者 在 项 目 完 工 担 保 方 面 所 需 承 担 的 压 力 。 8.5.2 资 金 缺 额 担 保q 资 金 缺 额 担 保 ( 有 时 也 称 为 现 金 流 量 缺 额 担 保 ) 是 一 种 在 担 保 金 额 上 有 所 限 制 的 直 接 担 保 。q 主 要 用 于 支 付 已 进 入 正 常 生 产 阶 段 的 项 目 融 资 结构 的 有 限 担 保 。q 从 贷 款 银 行 的 角 度 看 , 设 计 这 种 担 保 的 基

34、本 目 的是 :q 保 证 项 目 具 有 正 常 运 行 所 必 须 的 最 低 现 金 流 量 , 即 至少 具 有 支 付 生 产 费 用 和 偿 付 到 期 债 务 的 能 力 ; q 在 项 目 投 资 者 出 现 违 约 情 况 下 , 或 者 在 项 目 重 组 及 出售 项 目 资 产 时 保 护 贷 款 银 行 的 利 益 , 保 证 债 务 的 回 收 。 5.5.2 资 金 缺 额 担 保1.以 保 证 项 目 正 常 运 行 为 出 发 点 的 资 金 缺 额 担保q 资 金 缺 额 担 保 的 主 要 形 式 :q 由 项 目 投 资 者 在 指 定 银 行 中 存

35、入 一 笔 预 先 确 定 的资 金 作 为 担 保 存 款 , 或 者 由 指 定 银 行 以 贷 款 银 行为 受 益 人 开 出 一 张 备 用 担 保 信 用 证 。 担 保 存 款 或备 用 担 保 信 用 证 金 额 一 般 取 为 该 项 目 正 常 运 行 费用 总 额 的 25-75%, 其 主 要 取 决 于 贷 款 银 行 对 项 目风 险 的 认 识 和 判 断 。 q 在 项 目 融 资 结 构 的 资 金 管 理 上 设 立 留 置 基 金 , 并对 项 目 投 资 者 使 用 该 基 金 加 以 严 格 的 限 制 和 规 定 。 5.5.2 资 金 缺 额 担

36、保1.以 保 证 项 目 正 常 运 行 为 出 发 点 的 资 金 缺 额 担保q 资 金 缺 额 担 保 的 主 要 形 式 :q 由 投 资 者 提 供 对 项 目 最 小 净 现 金 流 量 的 担 保 。根 据 借 贷 双 方 都 认 可 的 建 立 在 合 理 假 设 基 础 上的 对 项 目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的 预 期 , 来 制 定 项 目 最小 净 现 金 流 量 指 标 , 并 将 其 写 入 资 金 缺 额 担 保协 议 中 。 如 果 实 际 项 目 净 现 金 流 量 在 未 来 某 一时 期 低 于 这 一 水 平 , 项 目 投 资 者 负 责 将 其 缺

37、 额资 金 补 上 。 q 由 投 资 者 提 供 对 最 低 产 品 价 格 担 保 。 5.5.2 资 金 缺 额 担 保2.以 降 低 贷 款 银 行 损 失 为 出 发 点 的 资 金 缺 额 担保q 贷 款 人 在 项 目 出 售 、 重 组 或 违 约 拍 卖 情 况 下 出 现的 损 失 有 三 种 可 能 性 : 项 目 资 产 处 理 费 用 损 失 ;资 产 处 理 费 用 加 上 利 息 损 失 ; 前 两 种 损 失 再 加 上贷 款 本 金 损 失 。q 针 对 上 述 情 况 , 资 金 缺 额 担 保 要 求 项 目 投 资 者 在进 入 项 目 融 资 结 构

38、时 , 除 投 入 相 应 的 股 本 资 金 外 ,还 需 承 担 一 定 的 未 来 项 目 资 产 价 值 波 动 风 险 5.5.2 资 金 缺 额 担 保2.以 降 低 贷 款 银 行 损 失 为 出 发 点 的 资 金 缺 额 担保q 这 类 担 保 通 常 有 一 个 上 限 , 或 者 按 贷 款 原 始 总 额的 百 分 比 确 定 ( 惯 例 为 贷 款 总 额 的 20-50%) , 或者 按 预 期 项 目 资 产 价 值 的 百 分 比 确 定q 根 据 资 金 缺 额 担 保 的 有 限 担 保 责 任 在 项 目 融 资 期间 是 否 发 生 变 化 , 可 以

39、把 资 金 缺 额 担 保 分 为 两 种形 式 : q 资 金 缺 额 担 保 责 任 是 随 着 贷 款 的 偿 还 而 逐 步 降 低 的 ,多 用 于 以 保 证 项 目 正 常 运 行 为 出 发 点 的 资 金 缺 额 担 保 。q 资 金 缺 额 担 保 责 任 在 整 个 贷 款 期 间 保 持 固 定 不 变 , 多用 于 以 降 低 贷 款 银 行 损 失 为 出 点 的 资 金 缺 额 担 保 。 5.5.3 以 “ 无 论 提 货 与 否 均 需 付 款 ” 协 议 和 “ 提 货与 付 款 ” 协 议 为 基 础 的 项 目 担 保1.协 议 的 性 质q “ 无 论

40、 提 货 与 否 均 需 付 款 ” 协 议q 该 协 议 表 现 的 是 项 目 公 司 与 项 目 产 品 购 买 者之 间 的 长 期 销 售 合 同 关 系 。 可 将 其 定 义 为 一种 由 项 目 公 司 与 项 目 的 有 形 产 品 或 无 形 产 品的 购 买 者 之 间 所 签 订 的 长 期 的 无 条 件 的 供 销协 议 。q “ 无 论 提 货 与 否 均 需 付 款 ” 协 议 与 传 统 的 贸易 合 同 或 服 务 合 同 的 本 质 区 别 是 , 项 目 产 品购 买 者 对 购 买 产 品 义 务 的 绝 对 性 和 无 条 件 性 。 5.5.3 以

41、 “ 无 论 提 货 与 否 均 需 付 款 ” 协 议 和 “ 提 货与 付 款 ” 协 议 为 基 础 的 项 目 担 保1.协 议 的 性 质q “ 无 论 提 货 与 否 均 需 付 款 ” 协 议q “ 无 论 提 货 与 否 均 需 付 款 ” 协 议 中 的 产 品 购买 者 可 以 是 项 目 投 资 者 , 也 可 以 是 项 目 利 益有 关 的 第 三 方 担 保 人 。 但 多 数 情 况 下 , 项 目产 品 购 买 者 中 , 至 少 有 一 个 是 项 目 的 投 资 者 。q 项 目 产 品 购 买 者 不 需 要 将 其 所 承 担 的 产 品 购买 义 务

42、作 为 一 种 财 务 担 保 列 入 其 资 产 负 债 表中 , 因 此 是 一 种 间 接 有 限 责 任 担 保 。 5.5.3 以 “ 无 论 提 货 与 否 均 需 付 款 ” 协 议 和 “ 提 货与 付 款 ” 协 议 为 基 础 的 项 目 担 保“ 提 货 与 付 款 ” 协 议q “ 提 货 与 付 款 ” 协 议 中 项 目 产 品 购 买 者 只 承担 在 取 得 产 品 的 条 件 下 才 履 行 协 议 确 定 的 付款 义 务 。q 性 质 上 更 接 近 传 统 的 长 期 销 售 合 同 , 有 取 代“ 无 论 提 货 与 否 均 需 付 款 ” 协 议

43、的 趋 势 。 5.5.3 以 “ 无 论 提 货 与 否 均 需 付 款 ” 协 议 和 “ 提 货与 付 款 ” 协 议 为 基 础 的 项 目 担 保2.协 议 的 种 类q “ 无 论 提 货 与 否 均 需 付 款 ” 协 议 和 “ 提 货 与 付款 ” 协 议 。q 项 目 产 品 为 有 形 产 品 的 生 产 型 项 目 中 , 所 签 订的 产 品 购 买 合 同 称 为 “ 无 论 提 货 与 否 均 需 付 款 ”协 议 或 “ 提 货 与 付 款 ” 协 议 。 5.5.3 以 “ 无 论 提 货 与 否 均 需 付 款 ” 协 议 和 “ 提 货与 付 款 ” 协

44、议 为 基 础 的 项 目 担 保2.协 议 的 种 类q 运 输 量 协 议 。 当 被 融 资 项 目 是 生 产 服 务 型 项 目 时 ,则 提 供 长 期 运 输 服 务 的 “ 无 论 提 货 与 否 均 需 付 款 ”协 议 被 称 为 运 输 量 协 议 。 在 有 些 项 目 中 , 这 种 协 议被 称 为 委 托 加 工 协 议 或 服 务 成 本 收 费 。q “ 供 货 或 付 款 ” 协 议 。 项 目 所 需 能 源 、 原 材 料 的 供应 者 承 担 着 按 照 合 同 向 项 目 定 期 提 供 产 品 的 责 任 ,如 果 不 能 履 行 责 任 , 就

45、需 要 向 项 目 公 司 支 付 该 公 司从 其 他 来 源 购 买 所 需 能 源 或 原 材 料 的 价 格 差 额 。 这类 合 同 比 较 少 见 。 5.5.3 以 “ 无 论 提 货 与 否 均 需 付 款 ” 协 议 和 “ 提 货与 付 款 ” 协 议 为 基 础 的 项 目 担 保3.协 议 的 基 本 结 构q 合 同 期 限 。 要 求 与 项 目 融 资 的 贷 款 期 限 一 致 。q 合 同 产 品 的 数 量 规 定 。 两 种 方 式 : 在 合 同 期 内采 用 固 定 的 总 数 量 概 念 , 而 准 许 项 目 公 司 按 市价 销 售 其 余 产

46、品 ; 包 括 100%的 项 目 公 司 产 品 ,而 不 论 生 产 数 量 在 贷 款 期 间 是 否 发 生 变 化 。 5.5.3 以 “ 无 论 提 货 与 否 均 需 付 款 ” 协 议 和 “ 提 货与 付 款 ” 协 议 为 基 础 的 项 目 担 保3.协 议 的 基 本 结 构q 合 同 产 品 的 质 量 规 定 。 一 般 采 用 工 业 部 门 通 常使 用 的 本 国 标 准 或 国 际 标 准 。 对 于 “ 无 论 提 货与 否 均 需 付 款 ” 协 议 , 贷 款 银 行 更 关 注 排 除 项目 公 司 在 履 行 合 同 中 有 关 基 本 违 约 的

47、 责 任 上 ,而 合 同 产 品 质 量 问 题 放 在 第 二 位 , 对 于 “ 提 货与 付 款 ” 协 议 , 合 同 的 购 买 者 承 担 的 是 有 条 件的 义 务 , 这 些 条 件 中 就 包 括 对 产 品 质 量 的 明 确规 定 。 5.5.3 以 “ 无 论 提 货 与 否 均 需 付 款 ” 协 议 和 “ 提 货与 付 款 ” 协 议 为 基 础 的 项 目 担 保3.协 议 的 基 本 结 构q 交 货 地 点 与 交 货 期 。q 合 同 交 货 地 点 通 常 规 定 在 刚 刚 跨 越 项 目 所 属范 围 的 那 一 点 上 。 在 交 货 地 点

48、, 产 品 所 有 权由 项 目 公 司 转 给 合 同 的 买 主 。q 绝 大 部 分 的 合 同 交 货 期 都 是 按 所 得 收 入 具 有稳 定 的 周 期 性 这 一 原 则 设 计 的 。 5.5.3 以 “ 无 论 提 货 与 否 均 需 付 款 ” 协 议 和 “ 提 货与 付 款 ” 协 议 为 基 础 的 项 目 担 保3.协 议 的 基 本 结 构q 价 格 的 确 定 与 调 整 。 产 品 ( 或 服 务 ) 价 格 的 确定 有 三 种 形 式 :q 完 全 按 照 国 际 市 场 价 格 制 定 价 格 公 式 , 并 随 着国 际 市 场 价 格 的 变 化

49、 而 变 化 , 仅 适 用 于 具 有 统一 国 际 市 场 定 价 标 准 的 产 品 。q 采 用 固 定 价 格 的 定 价 公 式 , 其 确 定 价 格 的 基 本出 发 点 是 保 证 项 目 公 司 具 有 足 以 支 付 生 产 成 本和 偿 还 贷 款 的 能 力 。 q 采 用 实 际 生 产 成 本 加 一 个 固 定 投 资 收 益 的 定 价公 式 。 5.5.3 以 “ 无 论 提 货 与 否 均 需 付 款 ” 协 议 和 “ 提 货与 付 款 ” 协 议 为 基 础 的 项 目 担 保3.协 议 的 基 本 结 构q 生 产 的 中 断 和 对 不 可 抗 拒

50、 事 件 的 处 理 。 项 目公 司 应 拒 绝 使 用 含 义 广 泛 的 不 可 抗 拒 事 件 条款 , 在 生 产 中 断 问 题 上 , 明 确 规 定 生 产 中 断的 期 限 以 及 对 执 行 合 同 的 影 响 力 。 5.5.3 以 “ 无 论 提 货 与 否 均 需 付 款 ” 协 议 和 “ 提 货与 付 款 ” 协 议 为 基 础 的 项 目 担 保3.协 议 的 基 本 结 构q 合 同 权 益 的 转 让 。 贷 款 银 行 对 于 合 同 权 益 的可 转 让 性 以 及 有 效 连 续 性 均 要 求 有 明 确 的 规定 和 严 格 的 限 制 。q 合

51、同 权 益 要 求 能 够 以 抵 押 、 担 保 等 法 律 形 式 转 让给 贷 款 银 行 或 贷 款 银 行 指 定 的 受 益 人 ;q 由 于 合 同 双 方 发 生 变 化 ( 如 项 目 资 产 转 让 或 合 同转 让 等 ) 而 出 现 的 合 同 权 益 转 让 要 求 需 要 得 到 贷款 银 行 的 事 先 批 准 ; q 在 合 同 权 益 转 让 时 , 贷 款 银 行 对 合 同 权 益 的 优 先请 求 权 要 求 不 受 到 任 何 挑 战 , 具 有 有 效 连 续 性 。 5.5.4 项 目 融 资 中 主 要 担 保 形 式 -案 例 分 析 ABC贸

52、 易 公 司 是 一 家 以 经 营 原 材 料 为 主 的 国际 性 贸 易 公 司 , 为 了 保 证 其 稳 定 的 货 源 , 公 司 经过 广 泛 的 调 查 研 究 , 决 定 对 其 煤 产 品 的 主 要 来 源国 家 的 一 个 煤 矿 项 目 进 行 投 资 , 占 有 资 产 的 20%,并 取 得 20%的 煤 炭 产 品 。 该 煤 矿 项 目 由 两 个 矿 体 组成 , 采 用 的 是 非 公 司 型 合 资 结 构 。 项 目 的 建 设 及生 产 管 理 均 由 占 股 50%的 当 地 一 家 最 大 的 矿 业 公 司( WMC矿 业 公 司 ) 负 责

53、。 ABC贸 易 公 司 考 虑 到 项 目投 资 额 大 , 为 了 减 少 风 险 , 决 定 采 用 有 限 追 索 的项 目 融 资 模 式 。 5.5.4 项 目 融 资 中 主 要 担 保 形 式 -案 例 分 析 首 先 , ABC贸 易 公 司 在 该 国 成 立 了 一 个 项 目 子 公司 ABC煤 矿 公 司 , 作 为 独 立 的 经 济 法 人 负 责 项 目 的 融 资与 管 理 。 ABC贸 易 公 司 向 ABC煤 矿 公 司 投 入 项 目 所 需 建设 资 金 的 20%作 为 其 股 本 资 金 , 并 组 织 国 际 银 团 贷 款 提供 项 目 建 设

54、 所 需 资 金 的 剩 余 部 分 。 其 次 , 由 于 ABC煤 矿 公 司 是 一 个 新 组 建 的 单 一 目的 的 项 目 公 司 , 没 有 资 产 和 经 营 记 录 , 因 而 ABC贸 易 公司 根 据 贷 款 银 团 的 要 求 , 分 别 在 项 目 的 不 同 阶 段 向 贷款 银 团 提 供 项 目 完 工 担 保 和 资 金 缺 额 担 保 , 以 及 与 其ABC煤 矿 公 司 签 署 了 为 期 20年 的 “ 提 货 与 付 款 ” 形 式 的长 期 购 货 协 议 作 为 项 目 投 资 者 对 项 目 公 司 的 信 用 支 持 。 5.5.4 项 目

55、 融 资 中 主 要 担 保 形 式 -案 例 分 析 项 目 的 完 工 担 保 是 通 过 ABC贸 易 公 司 在 贷 款 银团 指 定 的 银 行 开 出 一 张 额 度 为 3000万 美 元 的 多 次提 款 备 用 信 用 证 形 式 提 供 , 贷 款 银 团 根 据 项 目 建设 的 实 际 需 要 , 可 以 从 信 用 证 中 提 取 资 金 支 付 项目 成 本 超 支 及 其 他 未 预 见 到 的 费 用 , 来 保 证 项 目的 按 期 完 工 。 按 照 完 工 担 保 协 议 , ABC贸 易 公 司必 须 随 时 将 信 用 证 额 度 维 持 在 3000

56、万 美 元 的 水 平上 。 5.5.4 项 目 融 资 中 主 要 担 保 形 式 -案 例 分 析 因 此 , 在 项 目 的 建 设 期 间 , ABC贸 易 公 司 承 担 的 是 完全 追 索 的 财 务 责 任 。 “ 提 货 与 付 款 ” 协 议 是 项 目 生 产 阶 段 的 主 要 现 金 流量 来 源 。 ABC贸 易 公 司 按 照 国 家 市 场 价 格 从 ABC煤 矿 公司 购 买 全 部 项 目 产 品 。 从 贷 款 银 团 的 角 度 , “ 提 货 与付 款 ” 协 议 保 证 了 项 目 产 品 的 销 售 市 场 , 从 而 保 证 了项 目 的 现

57、金 流 量 ; 从 ABC贸 易 公 司 的 角 度 , 由 于 其 投 资的 初 始 目 的 就 是 为 了 获 得 产 品 , 因 而 采 用 这 样 的 协 议并 没 有 增 加 更 多 的 义 务 和 责 任 。 5.5.4 项 目 融 资 中 主 要 担 保 形 式 -案 例 分 析 但 是 , 正 因 为 “ 提 货 与 付 款 ” 协 议 没 有 规 定 产 品的 最 低 限 价 , 一 旦 出 现 产 品 价 格 长 期 过 低 的 情 况 就 有造 成 现 金 流 量 不 足 以 支 付 项 目 的 生 产 费 用 和 偿 还 到 期债 务 的 可 能 , 所 以 在 贷 款

58、 银 行 的 要 求 下 , ABC贸 易 公 司又 向 贷 款 银 团 提 供 了 一 项 资 金 缺 额 担 保 , 其 形 式 依 然是 由 指 定 的 银 行 开 出 一 张 3000万 美 元 的 备 用 信 用 证( 实 际 上 是 在 项 目 达 到 商 业 完 工 要 求 时 由 项 目 完 工 担保 的 备 用 信 用 证 直 接 转 过 来 的 ) 。 信 用 证 额 度 是 贷 款银 团 以 项 目 最 坏 假 设 条 件 下 的 资 金 缺 额 为 基 础 , 由 借贷 双 方 谈 判 确 定 的 , 并 且 根 据 实 际 未 偿 还 债 务 的 递 减加 以 调 整

59、 。 n 同 时 , 作 为 信 用 保 证 结 构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 贷 款银 团 通 过 现 金 流 量 管 理 协 议 , 对 项 目 资 金 进 行 控制 。n 从 ABC贸 易 公 司 的 角 度 看 , 采 用 “ 提 货 和 付 款 ”协 议 与 资 金 缺 额 担 保 相 结 合 的 形 式 , 一 个 十 分 重要 的 优 点 是 将 项 目 的 风 险 限 制 在 可 以 预 见 的 范 围内 , 即 最 大 风 险 不 超 过 备 用 担 保 信 用 证 额 度( 3000万 美 元 ) 。 n ABC公 司 在 该 项 目 中 只 是 一 个 小 股 东 , 不 负 责 项目 的 日 常 生 产 管 理 , 由 许 多 潜 在 的 风 险 因 素 是 该公 司 所 无 法 控 制 的 , 采 用 “ 提 货 与 付 款 ” 协 议 和资 金 缺 额 担 保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 既 保 证 了 ABC贸 易公 司 的 煤 炭 货 源 供 应 , 又 将 其 风 险 限 制 在 资 金 缺额 担 保 的 范 围 内 , 无 论 由 于 任 何 原 因 导 致 项 目 失败 , 贷 款 银 行 最 大 追 索 极 限 只 能 到 3000万 美 元 的备 用 信 用 证 额 度 , 而 不 能 追 索 到 ABC贸 易 公 司 本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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