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交易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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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交易规则_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交易规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全省医疗机构开展药品阳光采购保障网上交易有序进行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_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115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本“交易规则”是指交易各方通过_省药品阳光采购平台对医疗机构拟使用药品进行供货商资格遴选或价格议定时交易各方均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方式、方法、程序、时限等基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指“阳光采购药品”是指除_省公开招标药品、国家或省际谈判药品、国家定点生产药品等外的其他药品。阳光采购药品经省级采购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对

2、资质、经营、产品等情况进行审核、信息核对后挂网供全省医疗机构议价(询价)采购使用。 未经资格审核或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和质量问题的将被取消或暂停阳光采购。具体办法参照_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采购主体及采购方式 第四条采购主体为医疗机构被邀请参与议价主体为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一级代理商)。 医疗机构可自行组织或自由联合组成联合体进行集中采购。 辖区医疗机构也可根据需要委托省、市(州)、县(区)卫生计生委部门由被委托方协调组织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组成统一联合体进行网上药品竞价议价采购。省、市(州)、县(区)受托统一组织的须明示告知方法和安排。未说明的视为由采购主体自行安排药品

3、阳光采购工作。需要时省、市(州)、县(区)可受托启动全部或部分品种的药品阳光采购工作。 委托时需通过药品阳光采购平台签署电子委托协议。 基层医疗机构在全面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的前提下允许在阳光采购平台上采购少部分非基本药物,具体办法依照关于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卫药政发2021146号)执行。基层医疗机构采购阳光目录内药品原则上应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议价。基层医疗机构确需自行网上议价的需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同意。 第五条采购主体与被邀请企业通过1轮至2轮议价确定中标企业及供应价格。 第三章议价日期、时段与时限 第六条议价日期 议价(即企业报价及医疗机构评议确定供货企业及价

4、格)均在工作日进行。 国家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调休后的周六、周日工作日不进行交易并由省药品阳光采购平台自动锁闭。 第七条议价时段 议价时段为工作时间分上午和下午两个议价时段。 其中上午工作时段为9:0012:00下午工作时段为14:3018:00。 议价时段根据议价轮次由系统自动默认设定方便交易双方在固定时段统一操作维护交易秩序正常进行。 第八条医疗机构自行采购或医疗机构自由联合体议价的根据不同议价轮次默认不同时间。 1.一轮议价。 共进行一轮议价企业仅有一次报价机会、医疗机构一次评议产生议价结果。分上午和下午两个交易时段每一时段均可结束整个议价工作。 (1)上午时段 企业报价9:0010:

5、30;医疗机构评议10:3012:00。 (2)下午时段 企业报价14:3016:00;医疗机构评议16:0018:00。 2.两轮议价。 共进行两轮议价企业只有两次报价机会、医疗机构评议两次两轮结束整个议价工作一天内完成整个议价工作。 (1)首轮议价时间安排:企业报价9:0010:30;医疗机构评议10:3012:00。 (2)末轮议价时间安排:企业报价14:3016:00;医疗机构评议16:0018:00。 第九条省、市州、县区统一联合体阳光采购的按照第八条议价轮次和议价时段。如时间紧张无法保障正常工作进行的可按每天一轮议价安排时间两到三天内完成整个阳光采购工作。其中企业报价时段:9:00

6、11:30;统一联合体评议时段:14:3018:00。 第十条采购公告发布时限 医疗机构自行组织药品阳光采购或医疗机构自由联_光采购的其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至议价企业报价日不得少于5日。 省、市州、县区受托统一组织的药品阳光采购其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至企业报价日不得少于15日。 第十一条结果公布、签订合同时限与网上采购 采购主体在成交结果产生后3个工作日内须通过省级药品阳光采购平台发布成交结果公告。交易双方需在成交结果确定7个工作日内按照议价约定的数量签订电子购销合同。 网上采购执行_省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相关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网上采购订单及时配送药品一般药品72小时送达急救药品24小时内送达。 第四章交易

7、流程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议价前准备 医疗机构应根据国家和省上政策规定结合医院药事委员会议事规则成立医院阳光采购管理机构、日常工作机构制定本机构阳光采购工作方案对拟采购药品科学分类拟定适宜采购方式设定合理工作流程建立良性工作运行机制。 1.采购目录拟定。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科学论证其采购计划及拟采购数量科学确定采购目录。 2.议价方案拟定。根据采购目录、品质要求、质量类型、预期价格、潜在拟议价企业、选择合理的议价方式、拟定议价公告发布日期、企业报价日期、医疗机构确标日期等。 第十三条议价公告发布 议价公告通过_省药品阳光采购平台等发布。议价公告应包括采购目录、采购方式、议价报价时间、邀请投标主体范

8、围等内容对配送企业有特殊要求的也应在公告中明确配送企业名单或要求。 议价公告采取固定格式发布投标主体只需按要求明确采购目录、采购方式、投标时间、是否确定配送企业等内容即可完成议价公告的制作点击发布即自动在_省药品阳光采购平台上公布。 第十四条接受邀请 药品生产企业或被邀请议价企业根据议价公告或收到的议价邀请根据议价邀请内容、议价对象、议价数量和要求决定是否参与议价。决定参与议价的则需根据议价要求做好配送企业洽谈等前期工作。 第十五条报价 拟议价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报价。超过公告规定报价时段或未到报价时段的企业均无法报价。 报价时段结束后省药品阳光采购平台将企业报价自动推送至医疗机构并向所有

9、拟议价企业自动公开企业可使用UKEY登陆平台查看报价解密结果。 第十六条评议组构成 采购主体应从本单位药事委员会中确定3人以上单数组成评议组(谈判性磋商或询议价小组)组长一名。 以省、市(州)、县(区)为单元集中采购评议的专家组应从辖区药品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以上单数组成评议组组长一名。 第十七条评议确定供货商及价格 评议组应对所有有效报价进行评议。评议确定供货商及价格同时完成。 确定供应商及价格应遵循以下要求: 1.原则上最低价为供货企业。采用其他评议办法的需提前在采购公告中告知。 2.明显低于成本的报价谨慎为供货商。 第十八条结果公布 采购主体评议完成后省药品阳光采购平台可自动记录上传

10、其成交结果。成交结果经采购主体确认后点击成交结果发布即可实现成交结果在省药品阳光采购平台的信息发布。成交结果同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和_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发布。 第十九条合同签订 成交结果公布后交易各方通过省药品阳光采购平台签订电子采购总合同:电子采购总合同包括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合同数量、采购价格、采购周期、采购配送批次、双方认定的配送企业、资金结算等条款。电子合同经三方加盖电子印章生效。 未启用电子印章前交易双方及配送企业在网上填写合同主要内容后下载打印签字盖章生效。 第二十条网上采购 药品阳光采购的合同履行必须全部通过网上完成网上采购必须执行合同约定的品规及数量。履行合同未达

11、到合同数量80%以上的原则上不允许医疗机构再采购同品规的药品。 第二十一条续标或重新议价 合同执行完毕的双方经协商一致可续标也可由采购方重新组织议价。 续标仅延续合同数量条款不得修改合同价格条款。 涉及价格调整的一律重新组织议价、重启议价采购程序。 第五章价格控制要求 第二十二条药品价格控制限 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应遵循阳光采购药品价格控制要求。凡已设定省级价格控制限的阳光采购药品高于价格控制限的谨慎成交须在议价备注中填报超价格控制限理由。 对于因原料上涨、成本增加等超过原价格控制限或超过原中标价(成交价)的阳光采购药品由采购主体参考市场等平均价确定。 凡超价格控制限的省药品阳光采购平台自动启动价

12、格监控和警示。 对其中成交价明显高于其他省份、其他医疗机构价格的系统除对交易双方警示外同时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价格监测异常信息。 第二十三条常用低价药品价格控制规定 常用低价药品不设价格控制限但其报价不得高于化学药品3元、中成药5元的日均费用标准高于日均费用标准的常用低价药品不得成交。高于日均费用仍成交的平台将取消其阳光采购资格。 对常用低价药品省阳光采购平台为采购主体提供了常用低价药品的历史采购数据包括省际中标价、2021年_省东中西片区联合成交价、全省医疗机构采购价的最高、最低、平均和中位值等数据供采购主体参考。 采购主体应参考其历史成交价、结合市场供应情况合理确定其成交价格水平对涨幅明显

13、的应谨慎成交。凡常用低价药品一定时段涨幅明显的省药品阳光采购平台也将启动价格重点监控实施价格警示。 第二十四条其他妇、儿、老年人等专科非专利药品按国家及我省相关规定进行价格控制。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交易双方在报价完成或评议结果公布后不得否决其已报价格或评议结果违约的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另一方损失。 第二十六条交易双方在合同签订时应对可能存在的违约情况约定处理原则、处理方法等。双方规避违约责任的约定不得损害合法第三方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药品集中采购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交易双方须按议定的价格和数量履行完所签订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议定价格同市场实际平均成交价差异较大的双方可协商确定新的价格或确定合同是否继续履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阳光采购药品遵循药品网上采购及_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由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和省卫生计生委依据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及阳光采购交易实际制定经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后发布。根据新的交易需要可适时修订修订稿公布后次月1日起自动执行新的交易规则。 第三十条本规则由省公共资源交易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 10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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