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青稞酒公司章程(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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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章程目录第一章 总那么.2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3第三章 股份.3第一节 股份发行.3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4第三节 股份转让.5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6第一节 股东.6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1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4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5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20第五章 董事会.24第一节 董事.24第二节 董事会.28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6第一节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36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38第七章 监事会.40第一节 监事.40第二节 监事会.41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43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4

2、3第二节 内部审计.44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45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45第一节 通知.45第二节 公告.46第十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6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6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47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49第十二章 附那么.491、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章程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维护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标准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由青海互助青稞酒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原青海互助青稞酒的债权、债务由公司依法承继。公司在青海

3、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为:630000100029058。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909 号文件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 万股,于 2021年 12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名称: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英文名称:Qinghai Huzhu Barley Wine Co.,Ltd.第五条 公司住所:互助县威远镇西大街 6 号。邮政编码:810500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5000 万元。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

4、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标准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并成为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标

5、准的股份公司运作模式,秉承“艰苦创业,团结拼搏,求实创新,质量为纲的企业精神,以独特而一流的产品和效劳,凸显科学、严谨的现代管理手段。全方位拓展业务,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使企业稳步可持续开展,让全体股东获得最好利益。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白酒生产、销售;包装装潢品制造;动物养殖野生动物除外;进口本公司生产、科研所需的原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出口本公司自产的青稞酒系列;谷物种植;粮食收购;饲料生产、销售。第三章 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

6、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八条 公司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由青海互助青稞酒整体变更,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发起人分别为:青海华实科技投资管理、浙江联泰投资、福建劲达创业投资、北京天同金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嘉木投资、上海津博投资开展。上述股东在青海互助青稞酒整体变更发起设立为股份时,以其拥有的青海互助青稞酒的全部净资产出资,折成股份股份39000 万股。其各自认购公司股份数、认购比例和出资方式如下:

7、序号发起人名称认购股份数万股认购比例出资方式3245613青海华实科技投资管理浙江联泰投资福建劲达创业投资北京天同金源投资管理深圳嘉木投资上海津博投资开展合计29250455019501381.251381.25487.53900075%11.67%5%3.54%3.54%1.25%100%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经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5 日出具的“中磊验字2021第 0003 号验资报告审验,上述 6 名发起人的出资已全部到位。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5000 股,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5000 股,其中发起人持有 39000 万股,占公司

8、总股本的 86.67%;其他社会公众股股东持有 6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33%。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置或者拟购置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开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

9、 公司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4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以下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局部股份,

10、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该局部股份。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本章程中的本款规定不得修改。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

11、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一年内不得转让,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以及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12、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5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13、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14、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6八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

15、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16、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7独立

17、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从事有损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

18、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做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有关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有关人事聘任

19、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任何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二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8三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或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以外的职务;四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

20、薪金或其他报酬;五无偿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效劳;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财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任何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独立:一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二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三占用公司资金;四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五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保证公司业务独立

21、,不得通过以下任何方式影响公司业务独立:一与公司进行同业竞争;二要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三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公司为其提供商品、效劳或其他资产;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资产完整和机构独立,不得通过以下任何方式影响公司资产完整和机构独立:一与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专利、非专利技术等;二与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三与公司共用机构和人员;四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机构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控股

22、股东与公司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9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控股股东及其所控制企业的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应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所控制企业的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方案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控股股东及其所控制企业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业务,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同业竞争。控股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以非货币

23、性资产出资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确界定该资产的范围。公司对该资产独立登记、建账、核算、管理。控股股东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干预公司对该资产的经营管理。第四十一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本钱和其他支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以下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本钱和其他支出;二要求公司代其归还债务;三要求公司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五

24、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八不及时归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亦不得以上述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10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予以罢免。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

25、“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应当立即依法向司法部门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被冻结的股份归还被侵占的资产。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

26、做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置、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六审议到达以下标准之一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事项: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

27、民币;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11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在确定审批权限时,公司执行?股票上市规那么?关于交易事项累计计算的相关规定。其中,发生“购置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

28、计计算,经累计计算金额到达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十七审议股权鼓励方案;十八审议批准如下关联交易: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3.虽属总经理、董事会有权批准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但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核的;4.对公司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5.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关联交易。十九审议批准证券投资以及投资金额 5000 万元以上的风险投资;

29、二十审议批准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超过 1000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标准性文件、?公司章程?对相关事项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2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到达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公司的对外

30、担保总额,到达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五在一年内或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31、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其中第五项所述担保,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有关对外担保议案时,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32、的六个月之内举行。第四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缺乏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缺乏法定最低人数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13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者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它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通讯、网络等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公司还

33、将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响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34、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响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做出反响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35、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14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响意见,不得无故拖延。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做出反响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36、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青海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青海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37、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15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38、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

39、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号码。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40、,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6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分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41、提案提出。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42、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接受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43、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17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的印章。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

44、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45、,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那么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那么,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那么,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那么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18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46、工作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中小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相关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答复。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47、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

48、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青海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19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七十九条 以下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

49、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条 以下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三公司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置、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在一年内或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五股权鼓励方案;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50、、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采取累计投票制的情形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局部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20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遵守国家有

51、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该关联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说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而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股东大会的决定。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相关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两名以上非关联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计票人假设在清点过程中发现应回避表

52、决的关联股东投票表决的,不应将其投票计入有效表决,并应在宣读表决结果时作出特别说明;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后,假设发现有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的,董事会应在征得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同意后更改股东大会决议,并作更正公告。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以下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一证券发行;二重大资产重组;三股权鼓励;四股份回购;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那么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六

53、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归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21变更;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十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不得以利益输送、利益交换等方式影响股东的表决,操纵表决结果,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54、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根本情况。第八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八

55、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那么,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八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在一次股东大会上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如有、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

56、过相应的投票系统22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效劳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识别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九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疑心,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

57、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假设股东

58、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第九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通过选举决议之日起计算。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23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五章 董事会第一节 董事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或被提名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59、,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撤消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分,期限未满的;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八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分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十法律、行

60、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除前款情形之外,独立董事出现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标准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情形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离职。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依照上述规定应当离职情形的,相关董事离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离职生效之前,相关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24定继续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61、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有以下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个人利益,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因其作为董事身份从第三方获取不当利益,保护公司资产的平

62、安、完整,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时机,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应当严格区分公务支出和个人支出,不得利用公司为其支付应当由其个人负担的费用;十一忠实、勤勉地为公司和全体股东

63、利益行使职权,防止与公司和全体股东发生利益冲突,在发生利益冲突时应当将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25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应当防止与公司发生交易。对于确有需要发生的交易,董事在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前,应当向公司董事会声明该交易为关联交易,并提交关于交易的必要性、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的书面说明,并严格遵守公平性原那么,保证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有以下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64、司赋予的权利,具备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阻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董事得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一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

65、产的;二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三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四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五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六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或拟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的;七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26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

66、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辞职原因可能涉及公司或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或不标准运作的,提出辞职的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除以下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前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董事长在任职期间离职,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董事长离职原因进行核查,并对披露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以及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发表意见。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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