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运输与保险(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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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保险基本原则保险基本原则 第一节第一节 最大诚信最大诚信原则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 任何一项民事活动,各方当事人都应当遵守任何一项民事活动,各方当事人都应当遵守 诚信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世界各国立法对诚信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世界各国立法对 民事、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中国民法通则民事、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中国民法通则 第第4条规定: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1 中国保险法也在第中国保险法也在第5条特别强调:条特别强调:“保险保险 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

2、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 信用原则。信用原则。”所谓诚实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所谓诚实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 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所谓信用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所谓信用是指任何一方 当事人都必须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都必须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所谓最大诚信原则,所谓最大诚信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的签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签订 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应本着绝对的诚意办事,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应本着绝对的诚意办事,恪守信用,互不隐瞒和欺骗,特别是在签订保险恪守信用,互不隐瞒和欺骗,特别是在签订保险 合同时,无论是否被问及,双方当事人均应

3、自动合同时,无论是否被问及,双方当事人均应自动 地把与投保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向对方作充分、地把与投保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向对方作充分、正确的披露(告知)。正确的披露(告知)。2 最大诚信原则,又称最高诚信原则,它是最大诚信原则,又称最高诚信原则,它是 保险法各项基本原则中的首要原则,严格遵守保险法各项基本原则中的首要原则,严格遵守 最大诚信原则是维持保险业务正常进行的前提最大诚信原则是维持保险业务正常进行的前提 条件。条件。3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最大诚信原则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即告知、陈述和保证。由于告知与陈述的内容即告知、陈述

4、和保证。由于告知与陈述的内容 很相近,因而中国保险法和海商法很相近,因而中国保险法和海商法 将两者合并,统称为告知。将两者合并,统称为告知。1告知(告知(Disclosure)(1)告知的概念)告知的概念 告知是指,告知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 前或同时,应将他所知道的或在通常业务中应当前或同时,应将他所知道的或在通常业务中应当 知道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尽量告诉保险知道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尽量告诉保险 人,通常称之为告知义务。人,通常称之为告知义务。4 告知存在于合同签订之前,它并不是合同规定告知存在于合同签订之前,它并不是合同规定 的义务

5、,而是保险立法加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的义务,而是保险立法加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 特别义务。违反告知义务,保险合同仍可能成特别义务。违反告知义务,保险合同仍可能成 立,只是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而已。立,只是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而已。(2)告知的范围)告知的范围 根据中国海商法的规定以及其他国家保险根据中国海商法的规定以及其他国家保险 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应向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应向保险 人告知的重要事实,包括被保险人实际知道的重人告知的重要事实,包括被保险人实际知道的重 要事实和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或称推定知道要事实和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或称推定知道 的重要事实。

6、的重要事实。5 (3)告知的方式)告知的方式 从各国保险立法来看,关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从各国保险立法来看,关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的告知方式一般分为以下两种方式:的告知方式一般分为以下两种方式:无限告知无限告知 又称客观告知,即法律对告知的内容没有确定又称客观告知,即法律对告知的内容没有确定 性的规定,而是只要事实上与保险标的危险状况性的规定,而是只要事实上与保险标的危险状况 有关的任何重要事实或情况,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关的任何重要事实或情况,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都有义务如实告知保险人,而且须与客观存在的都有义务如实告知保险人,而且须与客观存在的 事项相符。事项相符。6 询问回答告知询问回答告知

7、又称主观告知,即保险人在投保单上将自己所又称主观告知,即保险人在投保单上将自己所 要了解的事项列出,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逐项回要了解的事项列出,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逐项回 答。凡投保单上所询问的事项都被认定为重要事答。凡投保单上所询问的事项都被认定为重要事 实,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须逐项如实回答,即认实,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须逐项如实回答,即认 为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对保险人询问以外的问为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对保险人询问以外的问 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告知义务,即使询问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告知义务,即使询问 以外的情况具有重要性,亦不负告知义务。采取以外的情况具有重要性,亦不负告知义务。采取 这种方

8、式,可足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目前多这种方式,可足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目前多 数国家都采取询问回答告知方式。数国家都采取询问回答告知方式。7 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方式,中国保险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方式,中国保险 法和海商法有不同的规定。法和海商法有不同的规定。中国保险法第中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 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可见,中国保可见,中国保 险法的规

9、定与询问回答告知方式相近。险法的规定与询问回答告知方式相近。8 而中国海商法第而中国海商法第222条的规定为条的规定为:“合同合同订订 立前,被保险人应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立前,被保险人应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 应当知道的应当知道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因因 此中国海商法所取的是无限告知的方式。在此中国海商法所取的是无限告知的方式。在 这一方式下,被保险人告知的内容并不局限于投这一方式下,被保险人告知的内容并不局限于投 保单上所列项目和保险人所询问的事项。保单上所列项目和保险人所询问的事项。9 (4)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各国保险

10、法律对此规定不尽相同,主要分为各国保险法律对此规定不尽相同,主要分为 保险合同无效和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两种。保险合同无效和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两种。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10 2保证(保证(Warranty)(1)保证的含义及其性质)保证的含义及其性质 保证,又称担保,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另一项重保证,又称担保,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另一项重 要内容。根据英国要内容。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规年海上保险法的规 定,定,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所作的保证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所作的保证 要做或不做某种事情;保证某种情况的存在或不要做或不

11、做某种事情;保证某种情况的存在或不存在;或保证履行某存在;或保证履行某 一项条件等一项条件等。在一般商业合同中,保证是一项从属于主要在一般商业合同中,保证是一项从属于主要 合同条款的许诺,若一方违反保证仅仅使另一合同条款的许诺,若一方违反保证仅仅使另一11 方具有请求赔偿的权利而已。但保险中的保证则方具有请求赔偿的权利而已。但保险中的保证则 是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若被保险人违背了其保是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若被保险人违背了其保 证,则无论违背的事项是否重要,是否给保险人证,则无论违背的事项是否重要,是否给保险人 造成损害,保险人均可以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造成损害,保险人均可以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

12、日起解除保险合同,除非保险单另有明文规定。日起解除保险合同,除非保险单另有明文规定。因此,保证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之一,被保因此,保证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之一,被保 险人必须严格遵守。险人必须严格遵守。12 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对保险当事人(特别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对保险当事人(特别 是被保险人)具有相当的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可是被保险人)具有相当的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可 以进行约定。在中国保险法中,对保证问题以进行约定。在中国保险法中,对保证问题 虽未做专门规定虽未做专门规定,但该法在第,但该法在第20条中规定,投保条中规定,投保 人和保险人在第人和保险人在第19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必

13、要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必要 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做出约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做出约 定。也就是说,如果认为必要,定。也就是说,如果认为必要,可以在保险合同可以在保险合同 中对这一条款(即保证条款)进行约定。中对这一条款(即保证条款)进行约定。13 (2)保证的类型)保证的类型 英国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年海上保险法根据保证存在的形 式,把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两种类型。式,把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两种类型。(1)明示保证()明示保证(Express Warranties)明示保证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以任何形明示保证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

14、人以任何形 式(主要是书面形式)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或指式(主要是书面形式)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或指 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条款。14 (2)默示保证()默示保证(Implied Warranties)默示保证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默示保证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 有作明确的规定,而是根据法律或惯例推定应该有作明确的规定,而是根据法律或惯例推定应该 履行的条件或事项。这种保证在海上保险中表现履行的条件或事项。这种保证在海上保险中表现 得最为明显。得最为明显。美国有关的保险法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经确实美国有关的保险法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经确实 存在,把保证分为确认的保证

15、和承诺的保证两种存在,把保证分为确认的保证和承诺的保证两种 类型:类型:(1)确认的保证()确认的保证(Affirmative Warranty)确认的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对在保险单签发前,确认的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对在保险单签发前,过去或现在某些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过去或现在某些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15 这种保证除非明文提及将来,否则只是对过去这种保证除非明文提及将来,否则只是对过去 或投保时的保证,不包括对该事实继续存在的保或投保时的保证,不包括对该事实继续存在的保 证义务。证义务。(2)承诺的保证()承诺的保证(Promissory Warranty)承诺的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证在

16、保险承诺的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证在保险 合同生效后及继续存在的期间内,某些事项的存合同生效后及继续存在的期间内,某些事项的存 在或不存在以及要做或不做某些事项的保证。在或不存在以及要做或不做某些事项的保证。例如,在海运货物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例如,在海运货物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保证在夏季不装运印度煤炭;或保证不在存货仓保证在夏季不装运印度煤炭;或保证不在存货仓 库内存放易燃、有毒物品等。库内存放易燃、有毒物品等。16 (3)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各国法律一般都对违反保证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各国法律一般都对违反保证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加以具体规定,但其内容并不完全相同

17、。加以具体规定,但其内容并不完全相同。根据英国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规定,年海上保险法的规定,被保被保 险人若不遵守保证,保险人可以在违反保证之日险人若不遵守保证,保险人可以在违反保证之日 起,解除保险合同,但对于该日之前保险人所应起,解除保险合同,但对于该日之前保险人所应 负的责任,并不发生影响,即违反保证之日前发负的责任,并不发生影响,即违反保证之日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予以负责。生的保险事故予以负责。17 与英国法律相比较,中国法律对违反保证的法与英国法律相比较,中国法律对违反保证的法 律后果相对宽松。中国海商法在第律后果相对宽松。中国海商法在第235条中条中 规定规定:“被保险人违

18、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时,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应 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 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 险费。险费。”18 美国法律对违反确认的保证和违反承诺的保证美国法律对违反确认的保证和违反承诺的保证 的法律后果采取不同的规定。的法律后果采取不同的规定。若被保险人违反确认的保证,保险人有权自始若被保险人违反确认的保证,保险人有权自始 取消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违反承诺的保证,保险取消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违反承诺的保证,保险 人得自违反保证之日起才可解除保险合同,在保

19、人得自违反保证之日起才可解除保险合同,在保 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之前的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因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之前的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因保 险事故导致的损失,仍承担赔偿责任。险事故导致的损失,仍承担赔偿责任。19 第二节第二节 可保利益原则可保利益原则 一、可保利益及其原则的概念一、可保利益及其原则的概念 可保利益(可保利益(Insurable Interest),又称保险利),又称保险利 益或可保权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益或可保权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 的上因具有某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为法律所承认、的上因具有某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为法律所承认、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这种

20、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这种经济利益,可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到损失;也经济利益,可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到损失;也可因不发生保险事故而继续享有。可因不发生保险事故而继续享有。20 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世界各国的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世界各国的 保险法都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保险法都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 具有可保利益,才能同保险人订立有效的保险合具有可保利益,才能同保险人订立有效的保险合 同。同。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可保利益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可保利益或超越可保利益的范围,则他们同保险人所签订或超越可保利益的范围,则

21、他们同保险人所签订 的保险合同无效。的保险合同无效。中国保险法也规定中国保险法也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投保人对保险 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投保人对保险 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21 综上所述,可保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综上所述,可保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 人必须对保险标的拥有可保利益;投保人或被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拥有可保利益;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对保险标的不拥有可保利益的,保险合同是险人对保险标的不拥有可保利益的,保险合同是 无效合同无效合同。22 二、可保利益的来源二、可保利益的来源 保险的对象不同,可

22、保利益的来源也不相同。保险的对象不同,可保利益的来源也不相同。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 (1)来源于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来源于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2)来源于保险标的的担保物权,主要包括质)来源于保险标的的担保物权,主要包括质 权、抵押权和留置权权、抵押权和留置权 (3)来源于对保险标的承担一定的风险和责任)来源于对保险标的承担一定的风险和责任 (4)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可保利益)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可保利益23 三、可保利益构成条件三、可保利益构成条件 并不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任何利并不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任何利 益关系都可以构成可保利益,可保利益

23、的构成必益关系都可以构成可保利益,可保利益的构成必 须符合下列条件。须符合下列条件。1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Legal Interest)2可保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算的经济利益可保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算的经济利益(Pecuniary Interest)3可保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可以实现的利益可保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可以实现的利益(Definite Interest)24 四、可保利益必须存在的时间四、可保利益必须存在的时间 1.在一般财产保险中,通常要求自订约时起至在一般财产保险中,通常要求自订约时起至 保险事故发生时止,均须拥有可保利益,其原因保险事故发生时止,

24、均须拥有可保利益,其原因 是旨在预防道德危险的发生。是旨在预防道德危险的发生。2.在海上运输货物保险中,一般不要求投保人在海上运输货物保险中,一般不要求投保人 在投保时必须具有可保利益,但要求在保险事故在投保时必须具有可保利益,但要求在保险事故 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具有可保利益。3.在人身保险中,特别是人寿保险,只要求投在人身保险中,特别是人寿保险,只要求投 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对被保险人拥有可保利益,而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对被保险人拥有可保利益,而 在保险事件发生时不要求必须拥有可保利益。在保险事件发生时不要求必须拥有可保利益。25 五、可保利益原则的意义和作用五、

25、可保利益原则的意义和作用 可保利益原则的规定具有下列几方面的意义和可保利益原则的规定具有下列几方面的意义和作用。作用。1.可以防止变保险合同为赌博合同可以防止变保险合同为赌博合同 2.可以防止被保险人的道德危险可以防止被保险人的道德危险 3.可以限制保险赔款或保险金的给付可以限制保险赔款或保险金的给付 26 第三节第三节 补偿原则补偿原则 从法律上讲,各种财产保险合同从法律上讲,各种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除外除外)都是补偿性合同,所有补偿性合同都是建立都是补偿性合同,所有补偿性合同都是建立 在补偿原则在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的基础之上的基础之

26、上的。的。保险补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与保险补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与 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将特定的风险转由保险人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将特定的风险转由保险人 承担。当保险标的发生了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承担。当保险标的发生了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履行全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履行全 部赔偿责任。部赔偿责任。但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但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27 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或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或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 失,即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失,即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 可保

27、利益。保险人的赔偿不应使被保险人因此可保利益。保险人的赔偿不应使被保险人因此 而获得额外利益。而获得额外利益。1.比例赔偿方式比例赔偿方式 采用这种赔偿方式时,保险赔偿金额的计算方采用这种赔偿方式时,保险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是:法是:保险赔偿金额保险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标的损失时的标的损失时的 实际价值)实际价值)损失金额损失金额28 80 保险赔偿金额保险赔偿金额=60 48 100 这种比例赔偿方式一般适用于不足额保险。这这种比例赔偿方式一般适用于不足额保险。这 是因为,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大小是在足额保险是因为,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大小是在足额保险 基础上计算出来的,如果被保险人投

28、保的是不足基础上计算出来的,如果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不足 额保险,则其支付的保险费就少于足额保险的保额保险,则其支付的保险费就少于足额保险的保 险费。因此,当发生损失时不应得到足额的赔偿。险费。因此,当发生损失时不应得到足额的赔偿。这种计算赔偿的方式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都这种计算赔偿的方式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都 是合理和公平的。是合理和公平的。29 2.第一损失赔偿方式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这种赔偿方式又称第一危险赔偿或第一责任赔这种赔偿方式又称第一危险赔偿或第一责任赔 偿方式。它是指保险人在承保时把标的的损失或偿方式。它是指保险人在承保时把标的的损失或 责任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小于或等于保险金

29、责任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小于或等于保险金 额的损失或责任;第二部分为大于保险金额的损额的损失或责任;第二部分为大于保险金额的损 失或责任。按照这种赔偿方式,保险人仅对第一失或责任。按照这种赔偿方式,保险人仅对第一 部分的损失或责任承担赔偿义务,第二部分的损部分的损失或责任承担赔偿义务,第二部分的损 失或责任不在承保责任范围之内,应由被保险人失或责任不在承保责任范围之内,应由被保险人 自负。自负。30 根据这种赔偿方式,保险人在计算赔偿金额时根据这种赔偿方式,保险人在计算赔偿金额时 不考虑保险金额与财产的实际价值之间的比例,不考虑保险金额与财产的实际价值之间的比例,损失或责任只要在保险金额限度

30、内,保险人即按损失或责任只要在保险金额限度内,保险人即按 实际损失或责任金额予以赔付,即赔偿金额等于实际损失或责任金额予以赔付,即赔偿金额等于 损失或责任金额。因此,只要损失或责任在保险损失或责任金额。因此,只要损失或责任在保险 金额限度内,无论是否为足额保险,被保险人均金额限度内,无论是否为足额保险,被保险人均 可得到损失或责任金额的全部赔偿,没有任何扣可得到损失或责任金额的全部赔偿,没有任何扣 除。从这一点来说对被保险人更为有利。所以这除。从这一点来说对被保险人更为有利。所以这 种赔偿方式一般适用于信誉较好的被保险人的投种赔偿方式一般适用于信誉较好的被保险人的投 保。保。31 3.定值保险

31、赔偿方式定值保险赔偿方式 定值保险是按保险双方约定的价值承保,当保定值保险是按保险双方约定的价值承保,当保 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标的全部损失,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标的全部损失,保 险人就按保险金额险人就按保险金额(约定价值约定价值)全部赔偿,而不考全部赔偿,而不考 虑该标的的实际市价如何;如果标的部分损失,虑该标的的实际市价如何;如果标的部分损失,先确定受损程度,然后保险人按损失程度在保险先确定受损程度,然后保险人按损失程度在保险 金额限度内赔付。这种赔偿方式一般适用于海运金额限度内赔付。这种赔偿方式一般适用于海运 货物保险,或适用于名贵字、画等贵重物品的特货物保险,或适用于名贵

32、字、画等贵重物品的特 约保险。约保险。32 4.限额责任赔偿方式限额责任赔偿方式 这种赔偿方式又称固定责任赔偿方式,是指保这种赔偿方式又称固定责任赔偿方式,是指保 险人对在合同约定限度内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险人对在合同约定限度内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 种赔偿计算方法。种赔偿计算方法。按照这种方式,保险人在承保时对被保险人按照这种方式,保险人在承保时对被保险人 遭受的损失规定一个限额,损失的赔偿与否和这遭受的损失规定一个限额,损失的赔偿与否和这 一限额有关。例如,保险合同中规定了绝对免赔一限额有关。例如,保险合同中规定了绝对免赔 额额(率率),若标的的损失没有超过免赔额,若标的的损失没有超过免赔额

33、(率率),其,其损损 失由被保险人自负;若标的的损失超过了免赔额失由被保险人自负;若标的的损失超过了免赔额 (率率),保险人只承担实际损失与免赔额率,保险人只承担实际损失与免赔额率之差之差。33 如果保险合同中规定了相对免赔额如果保险合同中规定了相对免赔额(率率),当标,当标 的的损失没有超过免赔额的的损失没有超过免赔额(率率),其损失由被保险,其损失由被保险 人自己承担;当标的的损失超过了免赔额人自己承担;当标的的损失超过了免赔额(率率),保险人则连同免赔额保险人则连同免赔额(率率)在内的损失都给予赔偿。在内的损失都给予赔偿。绝对免赔额绝对免赔额(率率)和相对免赔额和相对免赔额(率率)经常适

34、用于海经常适用于海运运 货物保险。货物保险。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率:5 损失损失4:不赔;损失:不赔;损失7:赔赔2 相对免赔率:相对免赔率:5 损失损失4:不赔;损失:不赔;损失7:全部赔偿(全部赔偿(7)34 第四节第四节 代位追偿原则代位追偿原则 一、代位追偿的概念一、代位追偿的概念 代位追偿,又称代位求偿或代位请求,是指在代位追偿,又称代位求偿或代位请求,是指在 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 的事故造成损失时,根据法律或合同,第三者需的事故造成损失时,根据法律或合同,第三者需 要对保险事故引起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损害赔要对保险事故

35、引起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损失赔偿责任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损失赔偿责任 之后,在其已赔偿的金额的限度内,有权站在与之后,在其已赔偿的金额的限度内,有权站在与 被保险人相同的地位向该第三者索赔,即代位被被保险人相同的地位向该第三者索赔,即代位被 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追偿。保险人享有的这种权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追偿。保险人享有的这种权 利称之为代位追偿权利称之为代位追偿权(Right of Subrogation)。35 中国保险法第中国保险法第45条第条第1款对保险代位权作出款对保险代位权作出 了专门规定了专门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因第三者

36、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 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 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由此可见,当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责由此可见,当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责 任所致,且该责任无法免除时,保险当事人及相任所致,且该责任无法免除时,保险当事人及相 关的第三者责任人必须遵循代位追偿的规定处理关的第三者责任人必须遵循代位追偿的规定处理 保险事故,这就是所谓的代位追偿原则。保险事故,这就是所谓的代位追偿原则。36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三者第三者保

37、险人保险人侵权或违约侵权或违约 代位追偿代位追偿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保险合同 37 二、代位追偿原则的法律依据二、代位追偿原则的法律依据 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的法律依据因各国法律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的法律依据因各国法律 制度不同而有所差别。在中国,是以法律制度不同而有所差别。在中国,是以法律(即立法即立法 规定规定)为依据赋予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的。在国为依据赋予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的。在国 外,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既有以立法规定,又外,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既有以立法规定,又 有以合同约定,甚至还有以司法裁判为依据的。有以合同约定,甚至还有以司法裁判为依据的。1.立法规定立法规定 2.合

38、同约定合同约定 3.司法裁判司法裁判 38 三、代位追偿权的条件三、代位追偿权的条件 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保险合同必须具有补偿性(人身保险除外)保险合同必须具有补偿性(人身保险除外)2.第三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第三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3.第三者的这种损害或违约行为又是保险合同第三者的这种损害或违约行为又是保险合同 承保范围内的责任承保范围内的责任 4.保险人必须赔付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保险人必须赔付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39 四、代位追偿权的特点四、代位追偿权的特点 保险代位追偿是保险法和海商法中特有的法律保险代位追偿是保险法和海商法中特有的

39、法律 关系,因而代位追偿权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关系,因而代位追偿权具有其自身的特点:1.与代位追偿权相关的被保险人的两个索赔与代位追偿权相关的被保险人的两个索赔 请求权是基于同一保险标的所产生的请求权是基于同一保险标的所产生的 2.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一般为债权的法定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一般为债权的法定 转移转移 3.代位追偿权应以保险人实际赔付的金额为限代位追偿权应以保险人实际赔付的金额为限 (赔多少,追多少。追多了或追少了或追不着,(赔多少,追多少。追多了或追少了或追不着,怎么办?)怎么办?)40 五、代位追偿对象的限制五、代位追偿对象的限制 对代位追偿的对象,许多国家的立法或惯例都对代位追

40、偿的对象,许多国家的立法或惯例都 有所限制。中国保险法第有所限制。中国保险法第47条规定条规定:“除被除被 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 第第45条第条第1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 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 请求赔偿的权利。请求赔偿的权利。”六、代位追偿权行使的时间六、代位追偿权行使的时间 根据中国保险法和海商法的规定,代根据中国保险法和海商法的规定,代 位追偿权的行使应以保险人的赔付为先决条件,位追偿权的行使应以保险人的赔付为先决条件,即

41、保险人在赔付被保险人以前无权行使代位追偿即保险人在赔付被保险人以前无权行使代位追偿 权,只有从赔付之日起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权,只有从赔付之日起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41 七、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与被保险人对第三七、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与被保险人对第三 者索赔权的顺序者索赔权的顺序 1.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优先行使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优先行使 2.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 索赔权平等行使索赔权平等行使 3.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索赔权优先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索赔权优先行使 八、代位追偿中被保险人的义务八、代位追偿中被保险人的义务 1.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有关

42、情况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有关情况 2.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3.不得因放弃或过失而侵害保险人行使代位追不得因放弃或过失而侵害保险人行使代位追 偿权偿权42 九、代位追偿权行使的名义九、代位追偿权行使的名义 1.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 2.以保险人的名义行使以保险人的名义行使 3.以以“真正利益当事人真正利益当事人”的名义行使的名义行使43 第五节第五节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一、重复保险的含义及其产生原因一、重复保险的含义及其产生原因 1.含义含义 中国保险法第中国保险法第41条第条第3款规定款规定:“重复保险重复保险 (Double Insu

43、rance)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的 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对于重复保险,投保金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对于重复保险,投保金 额总和可能高于保险价值,也可能低于保险价值。额总和可能高于保险价值,也可能低于保险价值。44 而中国海商法第而中国海商法第225条所规定的重复保险条所规定的重复保险 是指是指:“被保险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就同一保险事被保险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就同一保险事 故向几个保险人重复订立合同,而使该保险标的故向几个保险人重复订立合

44、同,而使该保险标的 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根据中国保险法和海商法的上述规定,根据中国保险法和海商法的上述规定,以及保险实务中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对以及保险实务中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对 重复保险的含义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重复保险的含义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一是保险金额总和低于保险价值的重复保险,一是保险金额总和低于保险价值的重复保险,称为不足额的重复保险;称为不足额的重复保险;二是保险金额总和等于保险价值的重复保险,二是保险金额总和等于保险价值的重复保险,称为足额的重复保险;称为足额的重复保险;45 三是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

45、重复保险,三是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重复保险,称为超额的重复保险。称为超额的重复保险。英国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年海上保险法第32条第条第1款对款对 重复保险所下的定义是重复保险所下的定义是:“被保险人或者代表被被保险人或者代表被 保险人,就同一冒险和利益或者同一冒险和利益保险人,就同一冒险和利益或者同一冒险和利益 的一部分,签订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保险单,并且的一部分,签订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保险单,并且 保险金额超过本法所允许的赔偿额的,称为被保保险金额超过本法所允许的赔偿额的,称为被保 险人因重复保险而超额保险。险人因重复保险而超额保险。”由此可见,英国由此可见,英国海海 上保险法所称的

46、重复保险仅指超额的重复保险。上保险法所称的重复保险仅指超额的重复保险。46 2.产生的原因产生的原因 从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可以发现重复保从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可以发现重复保 险产生的原因:险产生的原因:1.善意的投保人因疏忽而导致重复保险。善意的投保人因疏忽而导致重复保险。2.投保人为了防止在发生损失后,保险人没有投保人为了防止在发生损失后,保险人没有 足够的偿付能力,而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足够的偿付能力,而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 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而出现重复保险。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而出现重复保险。这种重复保险一般为超额重复保险。这种重复保险一般为超额重复保险。3.投保人为获取超过

47、实际损失的额外赔偿,故投保人为获取超过实际损失的额外赔偿,故 意同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重复保险合同。意同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重复保险合同。这种保险是最常见的超额重复保险。这种保险是最常见的超额重复保险。47 通常狭义的重复保险仅指重复保险时保险金额通常狭义的重复保险仅指重复保险时保险金额 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超额重复保险,而其他两种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超额重复保险,而其他两种 情况的重复保险则称之为情况的重复保险则称之为“共同保险共同保险”。重复保。重复保险险 分摊原则也主要适用狭义重复保险的情况。分摊原则也主要适用狭义重复保险的情况。48 二、重复保险的构成条件二、重复保险的构成条件 根

48、据中国保险法和大多数国家保险立法对重复根据中国保险法和大多数国家保险立法对重复 保险所下的定义可以看出,构成重复保险必须同保险所下的定义可以看出,构成重复保险必须同 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满足下列条件:1.必须是对同一保险标的和同一保险事故投保必须是对同一保险标的和同一保险事故投保 2.必须是对同一可保利益投保必须是对同一可保利益投保 3.必须是同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必须是同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4.必须是保险期间重叠的投保必须是保险期间重叠的投保 5.必须是每个保险人都对损失必须是每个保险人都对损失负责负责的投保的投保49 三、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三、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 依据各国法律,

49、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人依据各国法律,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人 有义务对损失进行分摊。根据各国保险实务的做有义务对损失进行分摊。根据各国保险实务的做 法,保险人分摊损失的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法,保险人分摊损失的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1.比例责任比例责任(Pro Rata Liability)分摊分摊 例如,某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为例如,某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为100万英镑,投万英镑,投 保人分别向保险人保人分别向保险人A投保投保60万英镑,向保险人万英镑,向保险人B投投 保保40万英镑,向保险人万英镑,向保险人C投保投保20万英镑。保险事故万英镑。保险事故 发生后,该标的的实际损失为发生后,该标

50、的的实际损失为60万英镑,则:万英镑,则:保险人保险人A应赔偿的金额为:应赔偿的金额为:50 60 604020 60=30(万英镑万英镑)保险人保险人B应赔偿的金额为:应赔偿的金额为:40 604020 6020(万英镑万英镑)保险人保险人C应赔偿的金额为:应赔偿的金额为:20 604020 6010(万英镑万英镑)51 2.责任限额责任限额(Limit of Liability)分摊分摊 例如,某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为例如,某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为30万美元,投万美元,投 保人分别向两个保险公司投保,其中保险人保人分别向两个保险公司投保,其中保险人A承承 保的金额为保的金额为10万美元,保险人

51、万美元,保险人B承保的金额为承保的金额为40万万 美元。该保险标的的损失为美元。该保险标的的损失为20万美元。若按责任万美元。若按责任 限额方式分摊该损失,则:限额方式分摊该损失,则:保险人保险人A应赔偿的金额为:应赔偿的金额为:10 0 10 102020 206.67(万美元万美元)保险人保险人B应赔偿的金额为:应赔偿的金额为:20 0 10 1020 20 2013.33(万美元万美元)52 目前,国际保险市场上使用这种方式进行分摊目前,国际保险市场上使用这种方式进行分摊 的较多。的较多。3.连带责任连带责任(Joint Liability)分摊分摊 4.顺序责任分摊顺序责任分摊 5.平

52、均分摊平均分摊53 第六节第六节 近因原则近因原则 在保险理赔工作中,还有一项必须遵循的基本在保险理赔工作中,还有一项必须遵循的基本 原则就是近因原则就是近因(Proximate Cause)原则,它是在保原则,它是在保 险标的发生损失时,用来确定保险标的所受损失险标的发生损失时,用来确定保险标的所受损失 应否获得保险赔偿的一项重要依据。应否获得保险赔偿的一项重要依据。一、近因的含义一、近因的含义 从表面上看,近因的基本含义就是舍其远因,从表面上看,近因的基本含义就是舍其远因,取其近因。一件事情的发生总有其原因,而这一取其近因。一件事情的发生总有其原因,而这一 原因可能又是另一件事情的结果。在

53、确定承保风原因可能又是另一件事情的结果。在确定承保风 险与保险标的的损失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时,一险与保险标的的损失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时,一 般不能追根求源,而应舍远就近。般不能追根求源,而应舍远就近。54 英国在英国在Pawsey v.Scottish Union&National(1907年)一案中对近因确立了以下定义年)一案中对近因确立了以下定义:“近近因因 是指引起一系列事件的发生,由此导致出现某种是指引起一系列事件的发生,由此导致出现某种 后果的能动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且在这一后果的能动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且在这一 原因的作用过程中,没有来自新的、独立的能动原因的作用过程中,没

54、有来自新的、独立的能动 力量介入而使上述因果关系受到破坏。力量介入而使上述因果关系受到破坏。”此后,此后,英英 国又有许多判例进一步解释了近因的确切含义:国又有许多判例进一步解释了近因的确切含义:近因不一定是第一原因,也未必是最后原因,而近因不一定是第一原因,也未必是最后原因,而 是有支配力的、起决定作用的或有效的原因。是有支配力的、起决定作用的或有效的原因。55 所谓某一原因是能动的、有支配力的或起决定所谓某一原因是能动的、有支配力的或起决定 作用的,是指在这种原因与结果之间存在着一种作用的,是指在这种原因与结果之间存在着一种 直接的联系,而且这一原因足以使人们在一系列直接的联系,而且这一原

55、因足以使人们在一系列 事件发展的任何一个阶段上,都能合乎逻辑地预事件发展的任何一个阶段上,都能合乎逻辑地预 料出这一连串事件的下一事件是什么,直到最后料出这一连串事件的下一事件是什么,直到最后 结果的产生。如果有若干个原因在起作用,那结果的产生。如果有若干个原因在起作用,那 么,近因就是在导致事件结果产生过程中具有支么,近因就是在导致事件结果产生过程中具有支 配力的、能动的、起决定性作用的最有力的那个配力的、能动的、起决定性作用的最有力的那个 原因。原因。56 二、近因原则的含义二、近因原则的含义 保险人一般只对承保风险与损失之间有直接因保险人一般只对承保风险与损失之间有直接因 果关系的损失负

56、赔偿责任,而对不是由承保风险果关系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而对不是由承保风险 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各国保险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各国保险 立法和保险业务中所谓的近因原则立法和保险业务中所谓的近因原则(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三、近因原则的应用三、近因原则的应用 1.单一事件导致的损失单一事件导致的损失 57 例如,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雨淋浸泡损失,若例如,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雨淋浸泡损失,若 按中国保险条款,加保了淡水雨淋险,保险人对按中国保险条款,加保了淡水雨淋险,保险人对 该损失予以赔偿;若只投保了平安险或水渍险,该损失予以赔偿;若只投保

57、了平安险或水渍险,保险人则不予赔偿。保险人则不予赔偿。英国一判例中,一批货物投保后载货船舶在英国一判例中,一批货物投保后载货船舶在 海上航行时发生了海难,海水进入货舱,货物遭海上航行时发生了海难,海水进入货舱,货物遭 受海水浸泡受损,于是货主向保险人索赔。保险受海水浸泡受损,于是货主向保险人索赔。保险 人在理赔过程中发现船上的排污管被老鼠咬破。人在理赔过程中发现船上的排污管被老鼠咬破。保险人以鼠咬虫蛀为损失近因,不属于承保责任保险人以鼠咬虫蛀为损失近因,不属于承保责任 范围为理由拒绝赔偿。范围为理由拒绝赔偿。58 2.多种事件连续发生而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多种事件连续发生而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 L

58、eyland Shipping Co.v.Nowich Union案案 在该案中,正值第一次世界大战,被保险人在该案中,正值第一次世界大战,被保险人 的船舶在驶往哈佛港途中,被敌方鱼雷击中,船的船舶在驶往哈佛港途中,被敌方鱼雷击中,船 体被击穿,随时可能沉没。该船船长想尽办法,体被击穿,随时可能沉没。该船船长想尽办法,驾船入港,开始修船。此时又适逢暴风雨,加剧驾船入港,开始修船。此时又适逢暴风雨,加剧 了该船沉没的危险。为防止沉船阻塞港口,港务了该船沉没的危险。为防止沉船阻塞港口,港务 当局命令该船离开港区。该船于港外因暴风雨而当局命令该船离开港区。该船于港外因暴风雨而 沉没。沉没。59 尽管

59、从时间上看,该船损失的最近原因是暴风尽管从时间上看,该船损失的最近原因是暴风 雨,但该船被鱼雷击中后,始终没有摆脱沉没的雨,但该船被鱼雷击中后,始终没有摆脱沉没的 危险。因此被鱼雷击中引起的沉船危险是持续起危险。因此被鱼雷击中引起的沉船危险是持续起 支配作用的原因,而这一原因在暴风雨来临时仍支配作用的原因,而这一原因在暴风雨来临时仍 然在起作用,只不过是加剧了沉船危险的程度而然在起作用,只不过是加剧了沉船危险的程度而 已。已。法院判决:法院判决:船舶沉没的损失近因是敌方鱼雷击中,即属于船舶沉没的损失近因是敌方鱼雷击中,即属于 战争险。而该船只投保了一般的船舶保险,没有战争险。而该船只投保了一般

60、的船舶保险,没有 加保战争险,因此,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加保战争险,因此,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60 Johnston v.West of Scotland Insurance案案 在该案中,一座建筑物因火灾严重受损,其中在该案中,一座建筑物因火灾严重受损,其中 一堵墙随时都有塌向相邻建筑物的危险。为了安一堵墙随时都有塌向相邻建筑物的危险。为了安 全起见,地方当局下令拆除该墙体,但在拆除过全起见,地方当局下令拆除该墙体,但在拆除过 程中,墙体坍塌并砸在相邻的他人的建筑物上。程中,墙体坍塌并砸在相邻的他人的建筑物上。他人以火灾为由向保险人要求赔偿,保险人以致他人以火灾为由向保险人要求赔偿,保险

61、人以致 损的近因是拆除行为为由拒赔。法院认为,由于损的近因是拆除行为为由拒赔。法院认为,由于 发生火灾房屋才处于危险状态,在危险消除之发生火灾房屋才处于危险状态,在危险消除之 前,火灾带来的风险仍然一直起着决定作用。拆前,火灾带来的风险仍然一直起着决定作用。拆 除行为的本意在于减少这种风险,只是未能成功除行为的本意在于减少这种风险,只是未能成功 而已。而已。61 法院判决:火灾是损失的近因。法院判决:火灾是损失的近因。结论:结论:当多种事件连续发生而致损时,若损失程度相当多种事件连续发生而致损时,若损失程度相 当严重且进一步的损失几乎不可避免,必须不断当严重且进一步的损失几乎不可避免,必须不断

62、 地采取排除危险的措施,直到危险被彻底消除。地采取排除危险的措施,直到危险被彻底消除。此时,最初的事件此时,最初的事件(原因原因)即为近因。即为近因。因此,若保险标的损失的发生是由多种事件连因此,若保险标的损失的发生是由多种事件连 续发生而导致的,则持续起决定和支配作用的事续发生而导致的,则持续起决定和支配作用的事 件件(原因原因)就是损失的近因,若该近因属承保风险,就是损失的近因,若该近因属承保风险,保险人则予以赔偿;反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保险人则予以赔偿;反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 任。任。62 3.因果关系的事件中,介入了新的、相对独因果关系的事件中,介入了新的、相对独 立的事件而导致保

63、险标的的损失立的事件而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 Ionides v.Universal Marine Insurance Co.案案 在该案中,因发生战争,海上灯塔已被关闭。在该案中,因发生战争,海上灯塔已被关闭。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船东船东)的船长迷失航向而命令船舶向海的船长迷失航向而命令船舶向海 岸驶去,但因其观测不准,方位判断有误,最后岸驶去,但因其观测不准,方位判断有误,最后 导致船舶触礁。该船舶只投了一般船舶保险,而导致船舶触礁。该船舶只投了一般船舶保险,而 没有加保战争险。保险人以战争为船舶损失的近没有加保战争险。保险人以战争为船舶损失的近 因为理由拒赔。因为理由拒赔。63 法院判决:法院

64、判决:战争和灯塔关闭不足以构成船舶触礁的近因,战争和灯塔关闭不足以构成船舶触礁的近因,船舶触礁的近因是船长判断失误,保险公司应予船舶触礁的近因是船长判断失误,保险公司应予 赔偿。赔偿。Gastarth v.Law Union Insurance Co.案案 在该案中,被保险人投保了家财火灾险。在保在该案中,被保险人投保了家财火灾险。在保 险有效期内,大火烧坏了院墙,使该墙不再牢险有效期内,大火烧坏了院墙,使该墙不再牢 固,几天后,一场大风吹倒了这堵墙。被保险人固,几天后,一场大风吹倒了这堵墙。被保险人 以大火为该墙损失的近因向保险人索赔。以大火为该墙损失的近因向保险人索赔。法院判决:法院判决:

65、64 大火不是院墙倒塌的近因,大风才是近因,大火不是院墙倒塌的近因,大风才是近因,保险公司免责。保险公司免责。结论:结论:若保险标的在损失发生前曾有因果关系的事件若保险标的在损失发生前曾有因果关系的事件 出现,后来又有新的、相对独立的事件(原因)出现,后来又有新的、相对独立的事件(原因)介入,从而使在此之前的事件与标的的损失不再介入,从而使在此之前的事件与标的的损失不再 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事件链中断。这样,新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事件链中断。这样,新 的、相对独立的事件取代此前的事件,则不再考的、相对独立的事件取代此前的事件,则不再考 虑原来的事件(原因)是否成为损失的近因,而虑原来的事件(原因)是否成为损失的近因,而 只考虑新介入的事件(原因)是否属于承保风险只考虑新介入的事件(原因)是否属于承保风险(近因近因)。)。6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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