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湖取水口普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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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水利普查China Census for Water 河湖取水口普查表(规模以上)2011年表号: P 4 0 1 - 1 表制定机关:水 利 部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批准文号:国 统 制 2010181号有效期至:2 0 1 2 年 8 月一、基本情况1.取水口所在区域及位置1.1名称:_1.2编码:1.3所在行政区划: _省(自治区、直辖市)_地(区、市、州、盟)_县(区、市、旗)_乡(镇) _行政村 1.4行政区划代码:-1.5地理坐标:东经_ _ 北纬 _ _ 1.6取水口位置:_1.7所在水资源三级区名称:(普查机构填写) _1.8水资源三级区编码: 2

2、.取水工程情况2.1取水方式 自流 抽提2.2水闸名称:_2.3水闸编码:2.4泵站名称:_2.5泵站编码:3.是否为引调水工程取水口是3.1引调水工程名称:_否3.2引调水工程编码:4.是否位于地表水水源地是4.1水源地名称:_否4.2水源地编码:5.取水水源5.1水源类型: 水库 湖泊 河流5.2湖泊(水库)名称:_5.3湖泊(水库)编码:5.4河流名称:_5.5河流编码: P401-1续表二、取水状况与用途6. 取水能力6.1取水流量:_(m3/s)6.2 年最大取水量:_(万m3)7. 主要取水用途: 城乡供水 一般工业 火(核)电 农业 生态环境8. 2011年取水量:_(万m3)9

3、.取水量取得方式 计量记录 综合推算 其他10.供水人口:_(万人)11.灌溉面积:_(万亩)三、取水许可及管理情况12.取水单位情况12.1 单位名称(个人):_ 12.2 单位代码:(管理单位填写)12.3所属行业:水利 工业 农业 城建 环保 林业 其他13.有无取水许可证有13.1取水许可证编号:_无13.2许可取水量: _(万m3/年)13.3取水许可审批机关:_ 13.4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_ 备注:除单位代码外,其他代码(编码)均由普查机构填写。填表人: 联系电话: 日期:201 年 月 日(填表单位公章)复核人: 联系电话: 日期:201 年 月 日审查人: 日期:201 年

4、 月 日 全国水利普查China Census for Water河湖取水口普查表(规模以下) 2011年表号: P 4 0 1 - 2 表制定机关:水 利 部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批准文号:国 统 制 2010181号有效期至:2 0 1 2 年 8 月1所在行政区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 县(区、市、旗) 2. 行政区划代码 序号3.取水口名称及编码4取水口位置5.所在河流名称及编码6.所在水资源三级区名称及编码7.主要取水用途(单项选择)8.2011年取水量(万m3) 9. 供水人口(万人)10. 灌溉 面积(万亩)城乡供水一般工业农业 生

5、态环境城乡供水一般工业农业 生态环境城乡供水一般工业农业 生态环境城乡供水一般工业农业 生态环境填表人:联系电话: 日期:201 年 月 日(填表单位公章)复核人:联系电话: 日期:201 年 月 日审查人: 日期:201 年 月 日8P401表 河湖取水口普查表填表说明1、普查对象及范围河湖取水口:指利用取水工程从河流(含河流上的水库)、湖泊上取水,向河道外供水(包括工农业生产、居民生活、生态环境等用水)的取水口门。取水工程包括引水闸(涵)、引水渠道、管道、泵站等。普查范围为江河湖库上的所有取水口。重点普查规模以上(农业取水流量0.20m3/s及以上,其他用途年取水量15万m 3及以上)的取

6、水口。2、填表要求(1)河湖取水口普查表(规模以上):该表填报只对规模以上的取水口。(2)河湖取水口普查表(规模以下):该表填报只对规模以下的取水口,各县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统计并进行典型调查后逐个填报表内各项普查指标。(3)普查表中除取水许可证编号、管理单位代码需要管理单位填写外,其他编码包括取水口编码、行政区划代码、工程编码、河湖(水库)编码、水源地编码、引调水工程编码、所在水资源三级区编码,由普查机构填报。(4)填报的数字必须按照填表说明中的要求保留小数位数。(5)普查表一般由取水口管理单位填报,普查员协助填报,并进行复核,普查指导员进行审查。没有管理单位的取水口,可由普查员直接填报普查表,

7、其填表人为普查员。3、指标解释及填表说明以下按照P401-1表中的顺序号对各项指标进行解释与说明。P401-2表中需要填报的各项指标与P401-1表中对应的各项指标解释与说明相同。【1.取水口所在区域及位置】【1.1名称】有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口,按照取水许可证上批准的取水口名称填写,没有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口,可按照取水单位名称或取水口位置对该取水口命名后填写。【1.2编码】严格按照本次水利普查编码方案中的普查对象编码规则要求,对取水口进行编码并填写。【1.3所在行政区划】指该取水口位置所在行政区,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行政村填写。【1.4行政区划

8、代码】指该取水口位置所在行政区划代码。行政区划代码分为3段,第1段为6位数字,表示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统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填写;第2段为3位数字,表示街道、镇和乡;第3段为3位数字,表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代码。严格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行政区划代码填写。【1.5地理坐标】指该取水口所处的经度和纬度,采用度、分、秒的形式,要求保留到0.1秒。有闸的取水口位置定位为闸室中心,没有闸的按取水渠道或管道与堤防交汇处定位;泵站提水的按照泵站位置定位,无堤防段可按河岸边定位。可采用“空间数据采集系统”量算,也可用GPS进行实测定位后填报。【1.6取水口位置】指该取水口所在河

9、湖上的具体位置,用文字描述。河道上的取水口填写水利部门确定的堤防桩号如黑龙河左堤桩号15+623,湖泊围堤边上的取水口填写如黑龙湖南围堤桩号15+623,水库边的取水口填写如黑龙水库坝上左侧约3500m,在水库大坝坝体上如填写黑龙水库大坝坝体左坝肩处。在没有统一桩号的情况下,请填写至具体行政单位的相对位置或按照明显地物填报,如王村下游左岸约100m处,某桥下游左堤500 m处。【1.7所在水资源三级区名称】指该取水口取水水源所在的水资源三级区的名称。按照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成果中水资源三级分区规定的名称填报。 【1.8水资源三级区编码】填写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成果中规定的该水资源三级分区7位统一编

10、码。【2.取水工程情况】【2.1取水方式】选择自流、抽提两类之一填写。单项选择,在所选项前“”内打“”。自流指没有动力设备直接通过引水闸涵、管道或直接通过引水渠从河湖引水;抽提是指通过动力设备、利用水力机械提水的取水形式。【2.2水闸名称】【2.4泵站名称】当取水工程为水闸或泵站,并且其工程规模在“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中规定的规模以上时填写该项,工程名称必须与本次“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中填报的本工程名称一致。如水闸或泵站在规模以下则不填写该项。如取水口没有工程或工程不是水闸或泵站,也不填写该项。【2.3水闸编码】【2.5泵站编码】如果水闸(涵闸)或泵站的规模在“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 中规

11、定的规模以上时,则填写该水闸(涵闸)或泵站的编码,填写的编码必须与“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中填报的本工程编码一致。【3.是否为引调水工程取水口】指本次普查的引调水工程的取水口,在是、否前面的“”内打“”,单项选择。若选择是,则填写【3.1】和【3.2】。【3.1引调水工程名称】按本次“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中填报的引调水工程名称填写。【3.2引调水工程编码】填写本次普查中该引调水工程的编码,与 “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中填报的编码一致。【4.是否位于地表水水源地】指取水口是否位于本次普查的地表水水源地内。本次普查的地表水水源地为所有向城镇集中供水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以及向乡村集中供水且供水规

12、模为供水人口1万人及以上或日供水量1000 m3及以上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如是则在是前面的“”中划“”,并填写【4.1】和【4.2】项;如不是则在否前面的“”中划“”;单项选择。【4.1水源地名称】应与本次“地表水水源地普查表”中填报的地表水水源地名称一致。【4.2水源地编码】应与本次“地表水水源地普查表”中填报的地表水水源地编码一致。【5.取水水源】【5.1水源类型】指该取水口所取的水源类型,类型分为水库、湖泊、河流,单项选择,在对应的 “”内打“”。【5.2湖泊(水库)名称】在湖泊上的取水口填写所在的湖泊名称,按本次普查河湖名录中规定的湖泊名称填写;在水库上的取水口填写所在的水库名称,与

13、本次“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中对应的水库工程名称一致。如湖泊不在本次普查河湖名录中,仅填写湖泊名称,不填写编码。【5.3湖泊(水库)编码】按本次普查河湖名录中规定的湖泊编码填写;水库编码按本次“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中对应的水库工程编码填写。【5.4河流名称】在河流上的取水口填写所在河流名称,按本次普查河湖名录中规定的河流名称填写;在湖泊或水库上的取水口,当湖泊或水库位于河流上时,还需填写所在河流的名称。如所在河流(如小河流)未在本次普查的河湖名录上时,则河流名称填写该河流所汇入的具有编码的上一级河流的名称;如为独流入海且不在本次普查的河湖名录中的河流,则仅填写河流名称,不填写编码。【5.5河

14、流编码】按本次普查河湖名录中规定的河流编码填写。【6.取水能力】指取水工程的现状取水能力,以取水流量和年取水量表示。【6.1取水流量】当工程及设施完好,满足设计要求,工程运行正常时,填写设计取水流量。单位:m3/s,保留2位小数。当因工程设施问题导致取水能力下降,则根据取水能力下降程度,分析后填报现状最大取水流量。如引水渠道淤积,导致过流断面缩小,则根据断面比例计算现状取水流量;如泵站机组设备损坏,则根据现状能正常运行的机组台数及效率估算现状最大取水流量。单位:m3/s,保留2位小数。【6.2最大年取水量】填写20082010年年取水量的最大值。单位:万m3,保留整数。【7.主要取水用途】主要

15、取水用途分为城乡供水、一般工业、火(核)电、农业、生态环境5类。根据该取水口取水量的主要用途,在对应的主要用途前面“”内打“”。单项选择。城乡供水:指取水供城镇或乡村水厂(水站),经供水管网供生活、市政等用水;一般工业:指取水主要供一般工业(除火电、核电)生产用水;火(核)电:指取水主要供火(核)电电厂用水;农业:指取水主要供农田灌溉、林、牧、渔业用水;生态环境:指河道外的生态补水,如向湖泊、湿地等补水,但不包括一般的市政环境用水,如城市绿化、环卫用水等。【8.2011年取水量】填写该取水口2011年1月1日0时至2011年12月31日24时的取水总量。单位:万m3,保留整数。万亩以上农业灌溉

16、取水口及年取水量15万m3及以上的其他用途取水口按2011年台账统计的取水总量填写。对不要求建立台账,有计量设施的取水口按照计量数据填报,没有计量设施的取水口,按照本次普查推荐的取水量获取方法获取后填报。【9.取水量取得方式】 当取水口有计量设施,取水量按照计量记录填报时,在计量记录前面的“”内打“”; 当取水量采用综合推算方法得到时,在综合推算前面的“”内打“”;其他方法得到的取水量则在其他前面的“”内打“”。【10.供水人口】指该取水口2011年取水量所供的城镇和农村人口。当供水用途为城乡供水时填报该项。有明确供水范围的,按供水范围内的统计人口数填报;无明确供水范围内的,按取水口生活供水量

17、及当地居民生活用水定额等指标分析后填报。单位:万人,保留2位小数。【11.灌溉面积】指该取水口2011年取水量的实际灌溉面积。当供水用途为农业时填报该项。有明确供水范围的,按供水范围内的实际灌溉面积数填报;无明确供水范围的,根据实际用水量及当地灌溉定额分析后填报,灌溉定额应采用当年典型灌区调查后的数据。单位:万亩,保留2位小数。【12.取水单位情况】指取水口的取水单位或直接负责管理取水口的单位。【12.1单位名称(个人)】当有取水许可证时,按照取水许可证上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填写;没有取水许可证时,直接填写单位名称或个人的姓名。如水厂、灌区、企业(公司)、村庄等;如为个人取水,可直接填写个

18、人姓名。【12.2单位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该代码由8位无属性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当取水单位有代码时填写,没有代码时不填写。【12.3所属行业】指取水单位(取水户)的行业属性。在水利、工业、农业、城建、环保、林业、其他行业前面的“”内打“”。单项选择。取水口没有管理单位时不填写该项。 【13.有无取水许可证】根据有、无取水许可证判断,在有、无前面的“”内打“”。单项选择。无则不填【13.1】、【13.2

19、】、【13.3】、【13.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中规定: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下列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4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起施行)中第三条规

20、定: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13.1取水许可证编号】按照取水许可证正式批复文件上编号填写。【13.2许可取水量】按照取水许可证正式批复文件上取水量填写,如没有批复则不填写许可取水量。【13.3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填写取水许可证上所注明的审批机关(单位)全称。【13.4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填写取水许可证上所

21、注明的监督管理机关(单位)全称。4、审核关系取水口的主要审核指标为2011年取水量,2011年取水量应与取水口的取水能力(取水流量、年最大取水量)进行分析比较,判断是否合理,如差别较大应分析原因。取水口普查表各普查指标取值范围、表内审核及表间审核关系如下。(1)表内审核1)地理坐标:720000 东经1360000,160000北纬540000 。2)日期:按年月日填写,如2011.12.16,1月份12。3)取水量及流量: 取水流量0; 年最大取水量0; 2011年取水量必须0;4)当主要取水用途为城乡供水时,供水人口必须0 。5)当主要取水用途为农业供水时,灌溉面积必须0。6)许可取水量必

22、须0 。7)管理单位代码为9个字符,不能含有09,AZ(大写)之外的任何字符,必须符合校验规定。(2)表间审核1)表中填报的河湖(水库)名称及编码必须要与“河湖基本情况普查”中相应的河流普查表(P101表)、相应的湖泊普查表(P104表)以及“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 中相应的水库工程普查表(P201表)中的名称和编码一致。2)取水工程名称及编码必须与“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中相应的水闸工程普查表(P203表)或泵站工程普查表(P204表)中的名称和编码一致。3)取水口所在水源地名称及编码必须与相应的“地表水水源地普查表”(P402表)中的名称和编码一致。4)引调水工程名称及编码必须与“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中相应的引调水工程普查表(P205表)中的名称和编码一致。5)取水口取水量与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成果协调、与所在水源地普查成果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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