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章制度培训ppt模板2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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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OGO公 司 规 章 制 度 你 知 道 多 少 LOGO规 章 制 度 是 什 么 ?企 业 管 理 制 度 是 实 现 企 业 目 标 的 有 力 措 施 和 手段 , 企 业 要 发 展 , 必 定 离 不 开 这 些 制 度 来 规 范我 们 朝 着 同 一 个 方 向 行 走 。这 也 是 提 升 自 我 和 提 升 公 司 的 必 然 途 径 。 LOGO公 司 规 章 制 度 摘 要员 工 行 为 规 范入 、 离 职 管 理考 勤 、 请 假 制 度奖 励 和 惩 罚 制 度其 他 需 了 解 的 内 容 LOGO员 工 基 本 行 为 规 范注 重 个 人 仪 表 和 言

2、行 规 范 , 维 护 公 司 形 象 。工 作 时 间 应 保 持 良 好 的 精 神 状 态 ,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 单 击 此 处 添 加 段 落 文 字 内 容严 肃 办 公 纪 律 , 严 禁 在 办 公 区 域 内 从 事 与 公 司 业 务无 关 的 事 情 。自 觉 维 护 办 公 环 境 的 肃 静 、 整 洁 , 严 禁 在 办 公 区 域 内聊 天 、 听 音 乐 、 大 声 喧 哗 或 进 行 其 它 娱 乐 活 动 。接 待 来 访 应 热 情 、 大 方 、 得 体 , 保 守 企 业 机 密 , 维 护公 司 利 益 。 拨 打 或 接 听 电 话 应 做

3、 到 言 简 意 赅 , 控 制 通 话 音 量 , 使 用文 明 用 语 。 下 班 前 认 真 检 查 门 窗 、 水 、 电 、 气 等 各 种 设 备 , 节 约 用 电 、 用 水 ,做 到 人 走 灯 灭 , 人 走 水 停 LOGO人 事 管 理 制 度1.入 职 手 续2.证 件 提 交 与 核 查3.试 用 与 转 正 1.公 司 内 部 调 动2.晋 升 与 降 职1.解 除 劳 动 合 同2.离 职 手 续 LOGO作 为 公 司 人 的 第 一 步 怎 么 走1.提 交 个 人 资 料 , 办 理 报 到 登 记 ;2.配 置 办 公 设 备 , 分 发 办 公 用 品

4、 ;3.办 理 考 勤 手 续 ;4.组 织 入 职 培 训 , 宣 讲 规 章 制 度 ;5.熟 悉 工 作 环 境 , 介 绍 认 识 同 事 。 1.新 员 工 入 职 后 一 周 内 , 应 向 公司 行 政 人 事 部 提 供 身 份 证 、 学 历学 位 证 书 、 各 类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职 称 证 书 ( 包 括 但 不 限 遇 以 上 )的 原 件 和 复 印 件2.当 员 工 个 人 资 料 有 更 改 或 补 充 ,应 及 时 通 知 行 政 人 事 部 , 比 如 :家 庭 地 址 和 手 机 号 码 等3.员 工 应 对 所 提 供 资 料 负 责 , 行政

5、 人 事 部 就 员 工 入 职 时 提 供 的 证件 进 行 核 实 , 如 发 现 员 工 提 供 的证 件 资 料 有 弄 虚 作 假 情 形 的 , 公司 有 权 立 即 与 其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及聘 用 合 同 。 LOGO试 用 与 转 正 你 了 解 多 少所 有 员 工 入 职 须 经 过 一 定 的 试 用 期 。 员 工 应 于 试 用 期 满 前 10日至 行 政 人 事 部 领 取 员 工 转 正 申 请 表 经 主 管 部 门 考 核 合 格 后 ,可 转 为 公 司 正 式 员 工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员 工 , 公 司 予 以 解 除 试 用 或 延

6、 长 试 用 期 。 解 除 试 用 , 公 司 在 试 用 期 届 满 前 通 知员 工 ; 延 长 试 用 期 , 最 长 不 超 过 5个 月 ; 如 发 现 有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的 , 可 随 时 依 法 解 除 聘 用 合 同试 用 期 期 间 工 作 表 现 十 分 突 出 , 可 由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行 政 人 事 部 报 上 级领 导 审 批 , 审 批 通 过 后 可 予 以 提 前 转 正 , 提 前 转 正 试 用 期 不 得 少 于 一 个 月 。 试 用 期 请 假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七 天 ( 含 ) , 否 则 自 动 延 长

7、 试 用 一 个 月 LOGO试 用 期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的 情 况未 满 法 定 从 业 年 龄 者 ; 曾 经 被 本 公 司 开 除 或 未 经 批 准 曾 擅 自 离 职 者 ;品 德 恶 劣 , 曾 被 其 他 单 位 开 除 者 ;触 犯 刑 法 、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者 ;患 有 精 神 病 、 传 染 病 或 吸 食 毒 品 、 酗 酒 者 ;有 欺 骗 、 隐 瞒 行 为 者 ;与 其 他 单 位 尚 未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者 ;亏 空 、 拖 欠 公 款 尚 未 清 偿 者 ; 试 用 期 内 如 发 现 不 符 合 录 用

8、条 件 的 , 可 随 时 依 法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 LOGO1.经 公 司 综 合 考 评 , 对 于 表 现 优 秀 员 工 且 具 备 一 定 管 理 才 能 的 员 工 可 以 根 据 公 司职 务 体 系 的 行 政 职 级 逐 级 晋 升 , 晋 升 后 须 经 过 一 至 三 个 月 的 晋 升 考 核 期 。2.同 样 的 , 经 公 司 综 合 考 评 , 对 于 表 现 不 佳 的 员 工 将 会 被 降 职 及 降 低 薪 资人 员 的 调 出 和 接 收 部 门 , 必须 经 过 审 批 通 过 后 方 可 予 以调 动 。员 工 受 聘 期 间 , 公 司

9、可 根 据 需要 及 员 工 特 长 , 在 征 得 员 工 同意 的 情 况 下 对 员 工 工 作 岗 位 做内 部 调 动 , 并 相 应 的 调 整 职 务及 薪 资 。调 职 与 晋 升 你 准 备 好 了 吗 LOGO离 职 指 引 你 必 须 要 知 道 的离 职 类 型1、 自 动 离 职正 式 员 工 提 前 三 十 日 以 书 面 形 式通 知 公 司 ,试 用 期 员 工 提 前 三 日 通 知 公 司 2、 辞 退1.在 试 用 期 被 证 明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的2.严 重 违 反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的3.严 重 失 职 , 营 私 舞 弊 , 给 公

10、 司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的4.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上 情 况以 上 情 况 公 司 可 随 时 解 除 劳 动 合 同5、 合 同 期 内 员 工 无 过 错 , 公 司 提 前 三 十 日 书 面 通 知 员 工3、 擅 自 离 职1、 合 同 期 内 , 擅 自 离 开 工 作 岗 位2、 已 递 交 辞 职 申 请 , 未 经 批 准 , 擅 自 离 岗3、 辞 职 申 请 已 被 批 准 , 但 未 履 行 完 毕 离 职手 续 擅 自 离 岗 员 工 不 续 签 提 前三 十 天 以 书 面 形 式通 知 公 司 4、 不 再 续

11、签 合 同公 司 提 前 三 十 日 书 面通 知 员 工合 同 到 期 , 员 工 或 公 司 一 方 提 出不 再 续 签 合 同 LOGO离 职 指 引 你 必 须 要 知 道 的离 职 程 序1、 自 动 离 职提 前 30日 向 主 管 部 门 递 交 书 面 申 请 2、 辞 退领 取 离 职 审 批 表 -进 入 离 职 期离 职 期 结 束 前 三 日 , 进 入 审 批全 部 交 接 完 毕 , 审 批 合 格 , 离 岗次 月 发 薪 日 进 行 薪 资 结 算 用 人 部 门 提 前 2个 月 告 知行 政 人 事 部 核 实 、 审 批审 批 后 下 发 终 止 及 解

12、 除 劳 动 合 同 通 知 员 工 领 取 员 工 离 职 审 批 表 办 理 工 作 交 接交 接 完 毕 , 审 核 完 毕 , 离 岗次 月 发 薪 日 进 行 薪 资 核 算 LOGO离 职 指 引 你 必 须 要 知 道 的离 职 程 序3、 擅 自 离 职主 管 部 门 到 相 关 部 门 查 明是 否 有 遗 留 问 题 4、 不 再 续 签 合 同向 行 政 人 事 部 递 交 情 况 说 明行 政 人 事 部 核 实 上 报依 相 关 制 度 法 规 处 理账 目 、 费 用 清 算 用 人 部 门 提 前 2个 月 告 知 行 政 人 事 部行 政 人 事 部 核 实 、

13、 审 批审 批 后 提 前 30天 下 发 终 止 及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通 知 员 工 领 取 员 工 离 职 审 批 表 进 入 离 职 期 , 办 理 工 作 交 接提 前 3日 进 入 审 批 , 审 批 完 毕 , 离 岗次 月 发 薪 日 进 行 薪 资 核 算提 前 三 十 天 书 面 申 请 公 司 不 续 签员 工 不 续 签领 取 离 职 审 批 表 -进 入 离 职 期提 前 3日 进 入 审 批 ,审 批 完 毕 , 离 岗面 谈 后 下 发 终 止 及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通 知 次 月 发 薪 日 进 行 薪 资 核 算 LOGO考勤制度一 、 工 作 时

14、 间 : 办 公 室 实 行 双 休 , 每 周 五 个 工 作 日 。上 午 8: 30-12: 00, 下 午 13: 00-17: 00。二 、 打 卡 考 勤 :1. 员 工 上 下 班 均 需 打 卡 考 勤 。 月 度 三 次 内 未 打 卡 上 班 或 下 班 者 , 需 填 写 未 打 卡 记 录 表 经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批 后 可 免 除 处 罚 , 每 超 过 一 次 按 20元 /次 进 行 违 约 处 理 。2.员 工 因 外 出 办 公 原 因 上 下 班 未 能 考 勤 者 , 应 在 事 先 填 写 员 工 外 出 登 记 , 返 回 时 在 未 打 卡

15、记 录 表 上 登 记 。 无 考 勤 记 录 且 无 登 记 者 , 均 按 旷工 处 理 。3.员 工 应 准 时 上 班 , 不 得 迟 到 、 早 退 、 旷 职 。 工 作 时 间 开 始 后 超 过 15分 钟 到 岗 者 为 迟 到 ; 工 作 时 间 终 了 前 15分 钟 内 下 班 为 早 退 ;工 作 时 间 开 始 后 或 结 束 前 16分 钟 到 30分 钟 以 内 的 按 10元 /次 进 行 违 约 处 理 ;31分 钟 到 2时 内 按 20元 /次 进 行 违 约 处 理 ; 2小 时 到 4小 时 内 扣 除 全 天 工 资 作 为违 约 金 ; 4小 时

16、 之 外 做 旷 工 处 理 。 LOGO考勤制度正 常 工 作 上 午 8:30-12:00 早 晚 各 打 卡 一 次 , 月 三 次 内 未 打 卡可 由 领 导 审 批 免 于 处 罚 , 三 次 以 上每 超 过 一 次 , 扣 违 约 金 20元下 午 13:00-17:00非 正 常 时 间 迟 到 或 早 退 16分 钟 -30分 钟 扣 违 约 金 10元迟 到 或 早 退 31分 钟 -2小 时 扣 违 约 金 20元迟 到 或 早 退 2小 时 -4小 时 扣 违 约 金 为 半 天 工 资迟 到 或 早 退 4小 时 以 上 按 旷 工 处 理休 息 周 六 、 日 /

17、加 班 / / 确 有 需 要 , 经 领 导 审 批 , 可 申请 加 班 , 后 进 行 调 休 LOGO考勤制度4、 属 于 旷 工 的 情 况 不 办 理 正 式 请 假 手 续 或 手 续 不 完 备 而 缺 勤 者 ; 请 假 理 由 不 充 分 , 未 被 批 准 而 擅 自 不 上 班 者 ; 请 假 理 由 查 明 不 真 实 者 ; 擅 离 工 作 岗 位 对 工 作 造 成 较 大 影 响 的 ; 不 服 从 公 司 工 作 安 排 与 调 动 , 不 按 规 定 的 时 间到 新 岗 报 道 的 每 旷 工 一 天 , 扣 除 工 资 的 300%做 为 违 约 金 ,

18、连 续 旷 工 3天 或 累 计 旷 工 3天 的 , 即 为 严 重 违 反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即 时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不 予 支 付任 何 经 济 补 偿 金 。 LOGO请 假 流 程 如 何 走1 . 员 工 请 假 应 当 提 前 一 日 向 部 门 负 责 人 提 出 申 请 , 请 假 三 日 ( 含 ) 以 内 的 由 部门 负 责 人 与 副 总 经 理 批 准 ; 请 假 三 日 以 上 的 , 由 部 门 负 责 人 与 副 总 经 理 批 准, 由 总 经 理 签 批 后 , 方 可 休 假 。 ( 上 级 职 位 如 有 空 缺 , 自 动 向 上

19、 跨 越 一 级 )2 . 员 工 请 假 必 须 提 前 填 写 员 工 请 假 单 , 按 请 假 核 准 权 限 获 批 后 , 在 离 岗 前交 由 行 政 人 事 部 备 存 , 否 则 视 同 无 效 。特 殊 情 况 下 , 不 能 到 公 司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的 , 应 及 时 电 话 通 知 部 门 负 责 人 , 并于 正 常 出 勤 当 日 , 补 齐 请 假 手 续 交 于 行 政 人 事 部 。 休 假 完 毕 后 , 立 即 至 行 政人 事 部 办 理 销 假 手 续 。3 . 员 工 请 假 手 续 不 齐 全 , 或 者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休 假

20、 的 , 按 旷 工 处 理 。 LOGO休 假v 一 、 法 定 节 假 日 1、 员 工 可 享 受 每 年 十 一 个 工 作 日 的 的 法 定 节 日 , 分 别 为 :元 旦 一 天 , 春 节 三 天 , 清 明 节 一 天 , 劳 动 节 一 天 , 端 午 节 一 天 , 国 庆 节 三 天 , 中 秋 节 一 天2、 公 司 可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 安 排 职 员 于 法 定 节 假 日 进 行 工 作 , 并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 本 职 员 手册 与 劳 动 合 同 的 规 定 支 付 报 酬 。v 二 、 事 假 : 1、 事 假 应 提 前 3天 书

21、面 申 请 ,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休 假 ; 2、 原 则 上 事 假 一 次 性 最 多 不 能 超 过 15天 , 年 度 累 计 不 能 超 过 30天 , 特 殊 情 况 经 特 殊批 准 除 外 ; 3、 事 假 期 间 扣 除 当 日 工 资 ; 4、 试 用 期 内 , 除 法 定 假 日 外 , 各 种 申 请 假 期 累 计 超 过 7天 的 , 自 动 延 长 试 用 期 一 个月 LOGO三 、 病 假 1、 职 员 在 月 度 内 可 凭 相 关 证 明 , 享 有 一 个 工 作 日 全 薪 病 假 。 如 果 该 月 未 休 病 假 , 则 既 不 能 累 积

22、 , 也 无任 何 补 偿 ; 一 个 日 历 月 中 , 职 员 请 病 假 2个 工 作 日 及 以 上 , 自 第 2个 工 作 日 起 , 按 各 地 方 政 府 规 定 计 发 病 假 工 资 ; 凡 因 重 大 病 因 须 住 院 、 手 术 者 , 工 资 按 各 地 方 政 府 规 定 发 放 , 但 须 出 具 市 级 医 院 住 院 诊 断 证 明 。 2、 凡 请 病 假 , 应 在 病 假 当 天 亲 自 或 电 话 通 知 部 门 负 责 人 , 由 本 人 到 行 政 人 事 部 办 理 请 假 审 批 手 续 , 本人 不 能 到 公 司 办 理 的 , 由 部

23、门 负 责 人 代 为 办 理 。 员 工 在 病 假 结 束 返 岗 当 天 出 具 指 定 医 院 ( 急 诊 除 外 ) 的病 假 证 明 , 由 公 司 行 政 人 事 部 予 以 审 核 归 档 。 3、 职 员 患 病 或 非 因 公 负 伤 停 工 医 疗 期 限 、 医 疗 期 工 资 发 放 标 准 按 各 地 方 政 府 规 定 执 行 。四 、 婚 假 职 员 结 婚 给 假 3个 工 作 日 。 晚 婚 的 ( 男 职 员 晚 于 25岁 , 女 职 员 晚 于 23岁 , 或 晚 于 政 府 规 定 的 年 龄 ) 职 员向 公 司 提 出 申 请 , 经 批 准 后

24、 按 当 地 政 府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须 提 前 10个 工 作 日 向 人 力 资 源 部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并 提 供 结 婚 证 明 ; 婚 假 须 在 结 婚 注 册 登 记 日 后 3个 月 内 使 用 ; 入 职 未 满 三 个 月 的 职 员 不 得 享 有 此 假 ; 婚 假 期 间 工 资 照 发 。休假 LOGO休 假假期类型条件额度补充条款公 休 假 法 定 假 节 日 国 家 规 定 十 一 天 假 日 值 班 按 法 律 法 规 发 放 工资丧 假 直 系 亲 属 、 亲 属 死 亡 通 知 书 3天 外 地 员 工 可 以 加 路 程 假婚 假 结

25、 婚 证 、 提 前 10个 工 作 日 、注 册 3个 月 内 , 转 正 员 工 3天 晚 婚 , 且 初 婚 增 加 7天 不 含公 休 及 及 假 日产 假 生 产 证 明 、 提 前 十 周 90天 难 产 : 15天 ; 晚 初 育 : 15天 ;多 胞 胎 : 根 据 规 定 增 加陪 产 假 配 偶 生 育 证 明 3天 /哺 乳 假 生 育 证 明 , 孩 子 周 岁 前 2次 *30分 钟 多 胞 胎 : 多 一 个 增 30分 钟带 薪 年 假 入 职 满 1年 、 病 事 产 假 不 超 过30天 、 无 重 大 过 失 连 续 5个 工 作 日 可 分 多 次 使 用

26、 , 不 累 计 , 不用 于 辞 职 通 知 期病 假 病 例 证 明 、 提 前 请 假 有 薪 病 假 1天 无 病 假 证 明 或 未 经 审 批 的 病假 , 一 律 按 事 假 处 理事 假 提 前 3天 申 请 核 准 一 次 性 不 得 超过 15天 , 年 度不 超 过 30天 未 经 核 准 按 旷 工 处 理 LOGO奖 励 制 度员 工 以 下 表 现 应 给 予 奖 励 :v 1.遵 纪 守 法 、 严 格 执 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思 想 进 步 , 文 明 礼 貌 , 团 结 互 助 , 事 迹 突 出 ;v 2.忠 于 职 守 、 积 极 负 责 、

27、廉 洁 奉 公 、 全 年 无 违 纪 ;v 3. 在 日 常 工 作 中 , 勇 于 克 服 困 难 , 积 极 主 动 , 迅 速 有 效 地 为 经 营 提 供 服 务 、 技 术 、 设 备 、 后 勤等 保 障 , 对 完 成 经 营 目 标 有 较 大 贡 献 的 ;v 4、 在 日 常 工 作 中 , 科 学 管 理 , 大 胆 创 新 , 在 保 障 经 营 的 前 提 下 , 节 约 成 本 费 用 , 效 果 显 著 的 ;v 5、 在 日 常 工 作 中 , 成 绩 突 出 , 有 特 殊 贡 献 ,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和 推 动 作 用

28、 , 堪 称 楷模 的 ;v 6、 完 成 计 划 指 标 , 经 济 效 益 良 好 ;v 7、 积 极 向 公 司 提 出 合 理 化 建 议 , 被 公 司 采 纳 ;v 8、 考 评 期 内 出 勤 正 常 , 积 极 做 好 本 职 工 作 ;v 9、 维 护 公 司 利 益 , 为 公 司 争 得 荣 誉 , 防 止 或 挽 救 事 故 与 经 济 损 失 有 功 ;v 10、 维 护 财 经 纪 律 , 抵 制 歪 风 邪 气 , 事 迹 突 出 ;v 11、 节 约 资 金 , 节 俭 费 用 , 事 迹 突 出 ;v 12、 领 导 有 方 , 带 领 员 工 良 好 完 成

29、 各 项 任 务 ;v 13、 坚 持 自 学 , 不 断 提 高 业 务 水 平 , 任 职 期 内 取 得 大 专 以 上 文 凭 或 获 得 其 他 专 业 证 书v 14、 其 他 对 公 司 作 出 贡 献 , 公 司 认 为 应 当 给 予 奖 励 的 。推 荐 、 自 荐 、 提 名 行 政 人 事 部 审 核 领 导 审 批奖 励 流 程奖 励 方 式 通 报 表 扬 ; 奖 金 奖 励 ; 晋 升 提 级 LOGO处 罚 制 度v 1.违 反 国 家 法 规 、 法 律 、 政 策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或 不 良 影 响 的 ;v 2.违

30、反 劳 动 法 规 , 经 常 迟 到 、 早 退 、 旷 工 、 消 极 怠 工 , 没 完 成 生 产 任 务 或 工 作 任 务 的 ;v 3、 因 工 作 失 职 或 领 导 督 促 不 力 而 造 成 目 标 任 务 未 能 完 成 , 且 差 额 较 大 , 负 面 影 响 较 重 的 ;v 4、 缺 乏 预 见 性 、 前 瞻 性 , 不 能 正 确 有 效 地 领 导 本 部 门 人 员 完 成 相 应 工 作 任 务 , 致 使 工 作 受阻 , 造 成 公 司 较 大 经 济 损 失 和 负 面 影 响 , 或 使 公 司 信 誉 受 损 的 ;v 5、 长 期 工 作 不

31、 力 , 不 能 胜 任 本 职 工 作 者 , 或 不 服 从 上 级 指 挥 , 态 度 恶 劣 , 工 作 散 漫 的 ;v 6、 因 玩 忽 职 守 , 违 章 操 作 或 违 章 指 挥 导 致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发 生 , 并 造 成 相 应 经 济 损 失 和 企 业信 誉 毁 损 的 ;v 9、 在 发 生 自 然 灾 害 和 其 它 意 外 事 件 时 , 相 关 责 任 人 未 能 及 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致 使 事 态 扩 大, 损 失 加 重 的 。v 10、 不 服 从 工 作 安 排 和 调 动 、 指 挥 , 或 无 理 取 闹 , 影 响 生

32、产 秩 序 、 工 作 秩 序 的 ;v 11、 拒 不 执 行 办 公 会 议 决 议 及 公 司 各 项 行 政 指 令 , 致 使 工 作 受 阻 的 ;v 12、 工 作 不 负 责 , 损 坏 设 备 、 工 具 , 浪 费 原 材 料 、 能 源 ,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v 14、 滥 用 职 权 , 违 反 公 司 制 度 , 挥 霍 浪 费 公 司 资 产 , 损 公 肥 私 ,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v 15、 财 务 人 员 不 坚 持 财 经 制 度 , 丧 失 原 则 ,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v 16、 贪 污 、 盗 窃 、 行 贿 受 贿

33、 、 敲 诈 勒 索 、 赌 博 、 流 氓 、 斗 殴 , 尚 未 达 到 刑 事 处 分 的 ;v 17、 挑 拔 是 非 , 破 坏 团 结 , 损 害 他 人 名 誉 或 领 导 威 信 , 影 响 恶 劣 的 ;v 18、 泄 露 公 司 秘 密 , 从 而 导 致 公 司 利 益 受 损 失 的 ;v 19、 散 布 谣 言 , 损 害 公 司 声 誉 或 影 响 公 司 形 象 的 ;v 20、 利 用 职 权 对 员 工 打 击 报 复 或 包 庇 员 工 违 法 乱 纪 行 为 的 ;v 21、 有 其 他 违 章 违 纪 行 为 , 公 司 认 为 应 予 以 处 罚 的

34、。员 工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 经 批 评 教 育 不 改 的 , 视 情 节 轻 重 , 给 予 处 罚 LOGO员 工 对 处 理 决 定 不服 , 可 按 制 度 提 请复 议 ; 复 议 决 定 不服 , 可 向 总 经 办 申诉 会 议 讨 论 、 征 询 意 见 、 申 辩处 罚 方 式 及 流 程处 罚 方 式 扣 违 约 金 、 警 告 、 记 过 、 降 级 、 辞 退 、 开 除处 理 流 程发 现 报 告 、 检 举 揭 发 行 政 人 事 部 上 报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并 报 批调 查 核 实公 布 处 理 、 书 面 通 知1、 处 罚 事 项 未 了

35、 , 不 得 调 离 公 司( 公 司 辞 退 , 开 除 的 除 外 )2、 改 正 错 误 , 1年 内 弥 补 经 济 损 失或 完 成 利 润 指 标 , 经 审 核 后 可 酌 情减 轻 、 免 除 处 分 。3、 情 节 严 重 , 触 犯 法 律 的 , 提 交司 法 部 门 依 法 处 理 LOGO用 印 审 批 你 必 须 要 知 道 的用 印 须 填 写 用 印 申 请 表重 要 事 项 : 总 经 理 签 字 或 授 权 签 字对 上 报 告 、 对 外 行 文 , 对 内 发 文 内 部 一 般 性 事 务 : 副 总 经 理 签 字对 外 签 约提 供 担 保投 资

36、业 务资 金 往 来公 司 重 大 事 项 LOGO证 照 审 批 你 必 须 要 知 道 的证 照 使 用须 填 写 证 照 使 用 申 请 表总 经 理 签 字证 照 正 、 副 本 原 件 副 总 经 理 签 字证 照 正 、 副 本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必 须 注 明 用 途 及 使 用 日 期 )使用规则一 事 一 报 , 专 事 专 用 , 用 毕 当 日 归 还 ; 如 未 办 理 完 毕 , 可 第 二 日 再 进 行 登 记 , 无 须 再 审 批未 经 领 导 批 准 不 得 擅 自 提 供 给 外 单 位任 何 部 门 和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复 印 、 留 存 ; 发 送 扫 描 件 、 传 真 件 , 用 后 销 毁不 得 在 证 照 上 做 标 记 、 涂 改如 有 遗 失 , 马 上 报 告 行 政 人 事 部 LOGO培 训 结 束 , 谢 谢 大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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