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劳动合同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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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 彻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范 企 业 劳 动 用 工 管 理 1 认 真 学 习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范 企 业 用 工 管 理 贯 彻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范 企 业 劳 动 用 工 管 理 2 提 纲规 范 企 业 用 工 管 理认 真 学 习 劳 动 合 同 法 12 贯 彻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范 企 业 劳 动 用 工 管 理 3 劳 动 合 同 法 相 关 规 定一 、 劳 动 关 系 的 确 认 :1、 用 人 单 位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即 与 劳 动 者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2、 双 方 应 当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且 应 在 自 用

2、 工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3、 合 同 文 本 双 方 各 执 一 份用 人 单 位 的 责 任 :1、 用 人 单 位 用 工 之 日 起 超 过 一 个 月 不 满 一 年 未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 就 视 为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己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 且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向 劳 动 者 每 月 支 付 二 倍 的 工 资 。2、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不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的 , 自 应 当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之 日 起 向劳

3、动 者 每 月 支 付 二 倍 的 工 资 。3、 用 人 单 位 未 将 劳 动 合 同 文 本 交 付 劳 动 者 的 , 由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给 劳 动 者 造 成 损 害 的 , 应 当 承担 赔 偿 责 任 。 二 、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时 注 意 事 项 :1、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应 当 合 法 、 公 平 、 平 等 、 自 愿 、 协 商 一 致 、 诚 实 守 信 。2、 劳 动 合 同 的 “ 合 法 ” 是 指 : 用 人 单 位 制 定 、 修 改 或 者 决 定 有 关 劳 动 报 酬 、 工 作 时 间 、 休 息 休 假 、

4、 劳 动安 全 卫 生 、 保 险 福 利 、 职 工 培 训 、 劳 动 纪 律 以 及 劳 动 定 额 管 理 等 直 接 涉 及 劳 动 者 切 身 利 益 的 规 章 制 度或 者 重 大 事 项 的 内 容 应 合 法 , 程 序 要 民 主 并 且 要 公 示 或 者 告 知 劳 动 者 。3、 用 人 单 位 招 用 劳 动 者 , 不 得 扣 押 劳 动 者 的 居 民 身 份 证 和 其 它 证 件 , 不 得 要 求 劳 动 者 提 供 担 保 或 以 其 他名 义 向 劳 动 者 收 取 财 务 。用 人 单 位 的 责 任 :1、 用 人 单 位 直 接 涉 及 劳 动

5、 者 切 身 利 益 的 规 章 制 度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 由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给予 警 告 ; 给 劳 动 者 造 成 损 害 的 , 应 当 赔 偿 责 任 。2、 用 人 单 位 扣 押 劳 动 者 居 中 民 身 份 证 等 证 件 的 , 由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退 还 劳 动 者 本 人 , 并 依 照 有 关法 律 规 定 给 予 处 罚 。3、 用 人 单 位 以 担 保 或 其 它 名 义 向 劳 动 者 收 取 财 务 的 , 由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退 还 劳 动 者 本 人 ,

6、 并 以 每人 500以 上 2000元 以 下 的 标 准 处 以 罚 款 ; 给 劳 动 者 造 成 损 害 的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贯 彻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范 企 业 劳 动 用 工 管 理 4 劳 动 合 同 法 相 关 规 定三 、 试 用 期 及 试 用 期 工 资 的 规 定 :1、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三 个 月 以 上 不 满 一 年 的 , 试 用 期 不 得 超 过 一 个 月 ;2、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一 年 以 上 的 不 满 三 年 的 , 试 用 期 不 得 超 过 二 个 月 ;3、 三 年 以 上 固 定 期 限 和 无

7、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 试 用 期 不 得 超 过 六 个 月 ;4、 劳 动 者 试 用 期 工 资 不 得 低 于 本 单 位 相 同 岗 位 最 低 档 工 资 或 者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工 资 的 百 分 之八 十 , 并 不 得 低 于 用 人 单 位 所 在 地 的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 同 一 用 人 单 位 与 同 一 劳 动 者 只 能 约 定 一 次 试 用 期 ; 试 用 期 包 含 在 劳 动 合 同 期 内 。 在 试 用 期 中 , 除 劳 动 者 有 本 法 第 三 十 九 和 第 四 十 条 第 一 项 、 第 二 项 规 定 的 情 形

8、 外 ,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用 人 单 位 在 试 用 期 解 除 合 同 的 , 应 当 向 劳 动 者 说 明 理 由 。用 人 单 位 的 责 任 :1、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试 用 期 的 , 由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违 法 约 定 的 试 用 期 已 经 履行 的 , 由 用 人 单 位 以 劳 动 者 试 用 期 满 月 工 资 为 标 准 , 按 已 经 履 行 的 超 过 法 定 试 用 期 的 期 间 向 劳 动 者支 付 赔 偿 金 。四 、 劳 动 合 同 的 履 行 :

9、 1、 用 人 单 位 应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的 约 定 和 国 家 规 定 , 向 劳 动 者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 2、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强 迫 或 者 变 相 强 迫 劳 动 者 加 班 。 用 人 单 位 安 排 加 班 的 ,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向 劳 动者 支 付 加 班 费 。 贯 彻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范 企 业 劳 动 用 工 管 理 5 劳 动 合 同 法 相 关 规 定用 人 单 位 的 责 任 :1、 用 人 单 位 未 按 照 合 同 的 约 定 或 者 国 家 规 定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劳 动 报

10、 酬 的 ; 或 安 排 加 班 不 支 付 加 班 费 的 。 由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 加 班 费 或 者 经 济 补 偿 ;2、 用 人 单 位 低 于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支 付 劳 动 者 工 资 的 , 应 当 支 付 其 差 额 部 份 。3、 逾 期 不 支 付 以 上 费 用 的 ,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用 人 单 位 按 应 付 金 额 50%以 上 100%以 下 的 标 准 向 劳 动 者 支付 赔 偿 金 。五 、 劳 动 合 同 的 解 除 和 终 止 : ( 见 下 页 ) 贯 彻 劳 动 合 同

11、 法 规 范 企 业 劳 动 用 工 管 理 6 劳 动 合 同 法 相 关 规 定五 、 劳 动 合 同 解 除 的 类 型 ( 一 ) 从 事 接 触 职 业 病 危 害 作 业 的 劳 动 者 未 进 行 离 岗前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 或 者 疑 似 职 业 病 病 人 在 诊 断 或 者 医学 观 察 期 间 的 ; ( 二 ) 在 本 单 位 患 职 业 病 或 者 因 工 负 伤 并 被 确 认 丧 失或 者 部 分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 ( 三 ) 患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负 伤 , 在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内 的 ; ( 四 ) 女 职 工 在 孕 期

12、 、 产 期 、 哺 乳 期 的 ; ( 五 ) 在 本 单 位 连 续 工 作 满 十 五 年 , 且 距 法 定 退 休 年龄 不 足 五 年 的 ; ( 六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2条 ) 贯 彻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范 企 业 劳 动 用 工 管 理 7 劳 动 合 同 法 相 关 规 定劳 动 合 同 终 止 ( 44条 ) ( 一 )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的 ; ( 二 ) 劳 动 者 开 始 依 法 享 受 基 本 养 老 保险 待 遇 的 ; ( 三 ) 劳 动 者 死 亡 , 或 者 被 人 民 法 院 宣告 死 亡 或

13、者 宣 告 失 踪 的 ; ( 四 ) 用 人 单 位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的 ; ( 五 ) 用 人 单 位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 责 令关 闭 、 撤 销 或 者 用 人 单 位 决 定 提 前 解 散 的 ; ( 六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 一 ) 从 事 接 触 职 业 病 危 害 作 业 的劳 动 者 未 进 行 离 岗 前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或 者 疑 似 职 业 病 病 人 在 诊 断 或 者 医学 观 察 期 间 的 ; ( 二 ) 在 本 单 位 患 职 业 病 或 者 因 工负 伤 并 被 确 认 丧 失

14、 或 者 部 分 丧 失 劳动 能 力 的 ; ( 三 ) 患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负 伤 , 在 规定 的 医 疗 期 内 的 ; ( 四 ) 女 职 工 在 孕 期 、 产 期 、 哺 乳期 的 ; ( 五 ) 在 本 单 位 连 续 工 作 满 十 五 年 ,且 距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不 足 五 年 的 ; ( 六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情 形 。 (42条 ) 贯 彻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范 企 业 劳 动 用 工 管 理 8 劳 动 合 同 法 相 关 规 定六 、 企 业 应 当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的 情 形 ( 一 ) 劳 动

15、合 同 期 满 终 止 ( 限于 有 固 定 期 限 ) ( 四 ) 用 人 单 位 被 依 法 宣 告 破产 的 ( 五 ) 用 人 单 位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责 令 关 闭 、 撤 销 或 者 用 人 单 位 决 定提 前 解 散 的 ( 六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他 情 形 终 止 贯 彻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范 企 业 劳 动 用 工 管 理 9 劳 动 合 同 法 相 关 规 定七 、 经 济 补 偿 金 支 付 办 法 :1、 按 劳 动 者 在 本 单 位 工 作 的 年 限 , 每 满 一 年 支 付 一 个 月 工 资 的 标 准 向

16、劳 动 者 支 付 。2、 六 个 月 以 上 不 满 一 年 的 , 按 一 年 计 算 ; 不 满 六 个 月 的 ,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半 个 月 工 资 的 经 济 补 偿 。3、 劳 动 者 月 工 资 高 于 用 人 单 位 所 在 地 人 民 政 府 公 布 的 本 地 区 上 年 度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三 倍 的 , 向 其 支 付 经济 补 偿 的 标 准 按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的 三 倍 数 额 支 付 , 其 支 付 年 限 最 高 不 超 过 十 二 年 。 月 工 资 是 指 劳 动 者 解 除 劳 或 终 止 前 十 二 个 的 平 均 工

17、 资 。用 人 单 位 责 任 :1、 用 人 单 位 违 法 解 除 或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 劳 动 者 要 求 继 续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的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继 续 履 行 ; 劳 动 者 不 要 求 继 续 履 行 或 者 劳 动 合 同 已 经 不 能 能 继 续 履 行 的 , 用 人 单 位 按 经 济 补 偿 济 的 二 倍 支 付 赔 偿 金。八 、 用 人 单 位 的 义 务 :1、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在 解 除 或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时 出 具 解 除 或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证 明 , 并 在 十 五 日 内 为 劳 动 者

18、办 理档 案 和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手 续 。2、 用 人 单 位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补 偿 金 应 当 在 办 理 工 作 交 结 时 支 付 。3、 用 人 单 位 对 已 经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的 劳 动 合 同 文 本 , 至 少 保 存 二 年 备 查 。用 人 单 位 责 任 :1、 用 人 未 向 劳 动 者 出 具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书 面 证 明 , 由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给 劳 动 者 造 成 损害 的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贯 彻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范 企 业 劳 动 用 工

19、 管 理 10 规 范 企 业 用 工 管 理清 理 用 工 (一 ) 贯 彻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范 企 业 劳 动 用 工 管 理 11 规 范 企 业 用 工 管 理清 理 用 工 ( 二 )p各 公 司 在 年 底 前 要 自 查 不 规 范 用 工 行 为 , 清 理 和 规 范企 业 劳 动 关 系 ;p各 公 司 用 工 要 全 部 纳 入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系 统 ;p各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系 统 实 际 用 工 人 数 与 劳 资 报 表 保 持 一 致 。 贯 彻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范 企 业 劳 动 用 工 管 理 12 规 范 企 业 用

20、工 管 理规 范 劳 资 报 表 填 报人 员 类 别 解 释 口 径全部从 业人员 合同制 在 册在 岗 公 司 上 市 划 转 到 省 通 服 的 原 在 册 在 岗 人 员 或 因 工 作 需 要 调 入 到省 通 服 公 司 的 人 员社 会招 聘 由 企 业 招 聘 并 与 之 签 定 劳 动 合 同 、 在 工 资 总 额 中 支 付 报 酬 的 员工 ( 含 2001年 、 2002年 经 省 实 业 公 司 批 准 招 聘 的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其 他 从 业 实 际 参 加 各 单 位 生 产 或 工 作 并 在 工 资 总 额 中 支 付 报 酬 的 其 他 人员

21、, 包 括 : 企 业 返 聘 的 退 休 人 员 、 企 业 聘 用 的 在 其 它 企 业 保 留劳 动 关 系 的 人 员 、 企 业 使 用 的 非 全 日 制 用 工派 遣 制 用 工 由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派 遣 到 企 业 工 作 的 人 员 , 纳 入 劳 动 工 资 报 表 统计 的 派 遣 制 人 员 必 须 是 与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签 订 了 劳 动 合 同 的 人 员 贯 彻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范 企 业 劳 动 用 工 管 理 13 规 范 企 业 用 工 管 理p省 通 服 将 根 据 “ 2007年 效 绩 考 核 劳 动 用 工 指 标 ”

22、严 格 考 核 各 公 司 用工 量 , 对 经 省 通 服 人 力 资 源 部 审 核 通 过 的 新 增 用 工 可 以 追 加 编 制 数 和用 工 量 ;p各 公 司 新 增 用 工 必 须 报 省 通 服 人 力 资 源 部 审 核 , 其 中 承 接 通 信 运 营商 业 务 外 包 人 员 需 上 报 经 运 营 商 和 省 通 服 分 公 司 领 导 、 人 力 资 源 部 签字 确 认 章 戳 齐 全 的 业 务 外 包 人 员 情 况 表 ( 纸 质 ) ; p 业 务 外 包 人 员 情 况 表 明 确 省 通 服 公 司 承 接 的 业 务 外 包 所 涉 及 的用 工

23、 人 数 、 人 工 成 本 、 以 及 是 否 纳 入 原 单 位 劳 资 报 表 的 相 关 情 况 。控 制 用 工 总 量 贯 彻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范 企 业 劳 动 用 工 管 理 14 规 范 企 业 用 工 管 理p 各 公 司 要 依 据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和 政 策 , 修 订 完 善 和 建 立 起 系 统 的 企 业劳 动 规 章 制 度 , 以 保 护 企 业 正 常 劳 动 秩 序 , 保 障 劳 动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现 阶 段 主 要 做 好 以 下 工 作 : 进 入 上 市 公 司 的 劳 动 合 同 制 用 工 必 须 与 上 市

24、公 司 重 新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各 类 员 工 的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要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和 各 公 司的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 各 公 司 要 做 好 劳 动 合 同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 理 顺 工 作 流 程 。 各 公 司 要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社 会 保 险 的 法 律 、 法 规 和 政 策 为 合 同 制 员 工 办理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加 强 劳 动 合 同 制 用 工 管 理 贯 彻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范 企 业 劳 动 用 工 管 理 15 规 范 企 业 用 工 管 理 举 措p劳 务 派

25、遣 单 位 是 经 劳 动 部 门 批 准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注 册 登 记 的 以 提供 劳 务 服 务 为 经 营 项 目 的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劳 务 型 企 业 , 其 注 册 资 本不 得 少 于 50万 元 。p各 公 司 要 完 善 劳 务 派 遣 协 议 内 容 , 派 遣 单 位 必 须 要 与 员 工 签 订 劳 动 合同 , 除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的 必 备 条 款 外 , 还 应 载 明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的 用工 单 位 以 及 派 遣 期 限 、 工 作 岗 位 等 情 况 。 p被 派 遣 劳 动 者 享 有 与

26、 用 工 单 位 的 劳 动 者 同 工 同 酬 的 权 利 。 用 工 单 位 无同 类 岗 位 劳 动 者 的 , 参 照 用 工 单 位 所 在 地 相 同 或 者 相 近 岗 位 劳 动 者 的 劳动 报 酬 确 定 基 本 被 禁 止 。加 强 劳 务 派 遣 制 用 工 管 理 贯 彻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范 企 业 劳 动 用 工 管 理 16 规 范 企 业 用 工 管 理p劳 务 派 遣 一 般 在 临 时 性 、 辅 助 性 或 者 替 代 性 的 工 作 岗 位 上 实 施 。p各 公 司 确 定 适 合 劳 务 派 遣 的 岗 位 , 派 遣 制 员 工 岗 位 原

27、 则 上 不 得 使 用合 同 制 员 工 。p被 派 遣 劳 动 者 在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或 者 用 工 单 位 依 法 参 加 或 组 织 工 会 ,维 护 自 身 的 合 法 权 益 。 p劳 务 派 遣 费 用 由 用 工 单 位 与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统 一 结 算 , 费 用 构 成 包 含劳 动 报 酬 和 向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支 付 的 管 理 费 用 。加 强 劳 务 派 遣 制 用 工 管 理 贯 彻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范 企 业 劳 动 用 工 管 理 17 规 范 企 业 用 工 管 理 非 全 日 制 用 工 是 指 以 小 时 计 酬 为

28、 主 , 劳 动 者 在 同 一 用 人 单 位 一 般 平 均每 日 工 作 时 间 不 超 过 4小 时 , 每 周 工 作 时 间 累 计 不 超 过 24小 时 的 用 工 形 式 。探 索 非 全 日 制 用 工 管 理劳 动 合 同 形 式 书 面 形 式 或 口 头 形 式试 用 期 不 得 约 定解 除 或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不 需 要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劳 动 报 酬 支 付 周 期 不 超 过 15日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可 以 参 照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参 保 办 法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可 以 以 个 体 身 份 参 加工 伤 保 险 用 人 单

29、 位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费 贯 彻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范 企 业 劳 动 用 工 管 理 18 规 范 企 业 用 工 管 理p稳 步 推 行 劳 务 分 包 工 作 , 清 理 工 程 施 工 中 的 各 类 人 员 , 理 顺 劳动 关 系 、 规 范 劳 务 费 用 列 支 渠 道 , 提 升 企 业 竞 争 力 。p工 程 施 工 中 管 理 和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纳 入 本 企 业 用 工 管 理 , 劳 务 作业 层 人 员 全 面 进 入 劳 务 分 包 企 业 , 与 劳 务 分 包 企 业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不 纳 入 省 通 服 用 工 统 计 ,

30、 劳 务 费 用 进 入 项 目 直 接 成 本 , 不 纳 入 企业 人 工 成 本 管 理 。 p劳 务 分 包 的 具 体 操 作 办 法 见 关 于 在 通 信 建 设 施 工 中 试 行 劳 务分 包 的 通 知 。推 行 劳 务 分 包 贯 彻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范 企 业 劳 动 用 工 管 理 19 规 范 用 工 管 理 举 措劳 务 分 包 和 劳 务 派 遣 的 区 别区 别 点 劳 务 分 包 劳 务 派 遣出 发 点 从 生 产 经 营 出 发 的 劳 务 经 济 满 足 企 业 的 用 工 需 求 为 出 发 点 和 立 足 点合 同 性 质 劳 务 分 包

31、合 同 劳 务 派 遣 合 同 从 业 资 质 具 有 承 包 劳 务 资 质 没 有 特 别 的 约 定 , 只 要 符 合 劳 动 合 同法 的 相 关 规 定法 律 关 系 企 业 与 企 业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 实 际 用 工 单 位 、 劳 动 者适 用 法 律 合 同 法 劳 动 合 同 法 贯 彻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范 企 业 劳 动 用 工 管 理 20 规 范 企 业 用 工 管 理p积 极 探 索 业 务 外 包 多 种 途 径 , 力 争 在 解 决 业 务 发 展 和 劳 动 用工 的 矛 盾 上 有 新 突 破 , 各 公 司 要 探 索 推 进 物 业

32、 等 专 业 人 员 外 包工 作 , 减 小 用 工 量 , 提 升 劳 动 生 产 率 。p物 业 专 业 的 人 员 外 包 相 关 问 题 将 在 本 次 培 训 中 讨 论 。加 强 业 务 与 人 员 的 外 包 贯 彻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范 企 业 劳 动 用 工 管 理 21 川 通 服 自 贡 分 公 司 用 工 现 状 探 讨1、 事 实 用 工 多 。2、 劳 动 合 同 不 规 范 。3、 社 会 保 险 不 规 范4、 同 工 不 同 酬 的 现 象 存 在 。5、 制 度 建 设 存 在 一 些 缺 陷 。6、 管 理 存 在 漏 洞 。现 在 请 大 家 讨 论 : 如 何 解 决 规 范 用 工 与 人 工 成 本 增 加 矛 盾 ? 接 下 来 各 部 门 需 要 做 的 工 作 是 ( 10月 18前 完 成 的 ) :1、 清 理 事 实 用 工 的 人 数 、 同 将 事 实 用 工 的 人 员 姓 名 、 进 公 司 的 时 间 、 做 什 么 工 作 等 一 并 清理 出 来 。2、 清 理 完 善 管 理 办 法 和 规 章 制 度 。 贯 彻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范 企 业 劳 动 用 工 管 理 22谢 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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