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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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 东 省 农 村 公 路 条 例 解 读 之养 护 管 理 篇 目录目 录一、我省农村公路总体概况二、农村公路的相关概念三、养护管理条例解读五、我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四、农村公路养护技术一、我省农村公路总体概况二、农村公路的相关概念三、养护管理条例解读五、我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四、农村公路养护技术 一、我省农村公路的总体概况 一 、 我 省 农 村 公 路 总 体 概 况 2003年 以 来 , 我 省 把 实 施 农 村 公 路 建 设 和 村村 通 工 程 作 为 一 项 重 点 工 作 来 抓 , 自 我 加 压 ,广 泛 发 动 , 精 心 组 织 , 严

2、格 管 理 , 极 大 地 推 动了 我 省 农 村 交 通 面 貌 的 巨 大 变 化 。 农 村 公 路 是 农 村 的 重 要 基 础 设 施 , 大 力实 施 农 村 公 路 建 设 是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建 设的 重 要 内 容 , 是 全 面 建 设 小 康 社 会 和 构 建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的 重 要 举 措 。 一 、 我 省 农 村 公 路 总 体 概 况 根 据 2007年 最 新 统 计 , 山 东 省 农 村 公 路 达 到185910公 里 ,约 占 全 省 公 路 通 车 里 程 的 87.6%,其中 : 县 道 22211公 里 ; 乡

3、道 31385公 里 ; 村 道 132314公 里 。一 、 我 省 农 村 公 路 总 体 概 况 2007年 底 , 我 省 共 有 85860个 行 政 村 , 其 中 ,80944个 通 了 沥 青 路 或 水 泥 路 , 占 行 政 村 总 数 的94.3%。一 、 我 省 农 村 公 路 总 体 概 况 具 体 等 级 及 里 程 如 图 所 示 。一 、 我 省 农 村 公 路 总 体 概 况 二、农村公路的概念 公 路 法 对 公 路 的 划 分 为 :国 道 、 省 道 、 县 道 和 乡 道二 、 农 村 公 路 的 概 念 农 村 公 路 的 定 义农村公路是什么路?

4、2005年 9月 29日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印 发 了 农 村 公 路 管 理 养 护 体制 改 革 方 案 , 方 案 中 对 农 村 公 路 的 解 释 是 : 农 村 公 路 ( 包 括 县 道 、 乡 道 和 村 道 ) 是 全 国 公 路 网 的 有 机组 成 部 分 , 是 农 村 重 要 的 公 益 性 基 础 设 施 。二 、 农 村 公 路 的 概 念 农 村 公 路 的 定 义 2006年 2月 5日 ,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山 东 省 农 村 公路 管 理 养 护 办 法 。 办 法 中 明 确 , 农 村 公 路 是 指 经 县 级

5、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 按 照国 家 规 定 的 公 路 工 程 技 术 标 准 修 建 , 经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验 收 的 县道 、 乡 道 和 村 道 。二 、 农 村 公 路 的 概 念 农 村 公 路 的 定 义 二、农村公路的概念农村公路的定义 2008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可 以 看 出 : 农 村 公 路县 道 乡 道 村 道二 、 农 村 公 路 的 概 念 农 村 公 路 的 定 义 县 道 县 道 是 指

6、具 有 全 县 ( 旗 、 县 级 市 ) 政 治 、 经 济意 义 , 联 结 县 城 和 县 内 主 要 乡 ( 镇 ) 、 主 要 商 品 生 产 和 集散 地 的 公 路 , 以 及 不 属 于 国 道 、 省 道 的 县 级 间 的 公 路 。二 、 农 村 公 路 的 概 念 县 道 乡 道 乡 道 是 指 主 要 为 乡 ( 镇 ) 内 部 经 济 、 文 化 、 行政 服 务 的 公 路 , 以 及 不 属 于 县 道 以 上 公 路 的 乡 与 乡 之 间 及乡 与 外 部 联 络 的 公 路 。二 、 农 村 公 路 的 概 念 乡 道 村 道 村 道 是 指 直 接 为

7、行 政 村 ( 包 括 自 然 村 ) 群 众 生产 、 生 活 服 务 的 公 路 , 以 及 不 属 于 乡 道 以 上 公 路 的 村 与 村之 间 及 村 与 外 部 连 接 的 公 路 。二 、 农 村 公 路 的 概 念 村 道 公 路 技 术 等 级 的 采 用 和 公 路 的 行 政 等 级 没 有 直 接 的 联 系 , 主 要 取 决 于 拟 建 公 路 预期 交 通 量 的 大 小 和 城 乡 发 展 总 体 规 划 。 公 路 技 术 等 级 高 速 公 路一 级 公 路二 级 公 路三 级 公 路 四 级 公 路等 外 公 路农 村 公 路 选 用 的 等 级 二 、

8、 农 村 公 路 的 概 念 技 术 等 级 山 东 省 的 大 致 情 况 是 :县 道二 级 公 路 三 级 公 路 乡 道三 级 公 路 四 级 公 路 村 道四 级 公 路 等 外 公 路二 、 农 村 公 路 的 概 念 技 术 等 级 三、养护管理条例解读 定 义 所 谓 农 村 公 路 管 理 : 是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规 及 规 定 , 对 农 村 公 路 实 施 的 规 划 管 理 、 建 设管 理 、 路 政 管 理 、 养 护 管 理 、 资 金 的 筹 措 与 管理 、 监 督 考 核 等 各 项 管 理 工 作 的 总 称 。 三 、 养 护 管 理

9、条 例 解 读 农 村 公 路 管 理 三 、 养 护 管 理 条 例 解 读 农 村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所 谓 农 村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 是 指 按 照 公 路 有关 技 术 规 范 和 操 作 规 程 , 为 保 持 公 路 及 其附 属 设 施 处 于 良 好 的 技 术 状 态 而 进 行 的 经常 性 保 养 维 修 、 灾 害 性 损 害 的 预 防 和 修 复 ,以 及 为 提 高 使 用 质 量 和 服 务 水 平 而 进 行 的大 中 修 等 作 业 及 管 理 活 动 的 专 项 工 作 。 。定 义 三 、 养 护 管 理 条 例 解 读 第 二 十 二

10、条条 文 内 容 : 农 村 公 路 养 护 应 当 按 照 技 术 规 范 和操 作 规 程 进 行 , 做 到 路 基 、 边 坡 稳 定 ,路 面 、 构 造 物 完 好 , 排 水 畅 通 , 保 证 公路 正 常 使 用 。 三 、 养 护 管 理 条 例 解 读 第 二 十 二 条1、 主 要 技 术 规 范 和 操 作 规 程 : 三 、 养 护 管 理 条 例 解 读 第 二 十 二 条2、 路 基 及 边 坡 养 护 内 容 及 要 求 :一 、 路 肩 与 边 坡 : 1、 公 路 路 肩 要 保 持 平 整 、 坚实 , 横 坡 适 顺 , 排 水 顺 畅 。 2、 边

11、坡 应 保 持 平 顺 、 坚 实 ,遇 有 缺 口 、 坍 塌 、 高 边 坡 碎 落 、侧 滑 等 病 害 , 应 分 别 根 据 情 况 采取 加 固 整 修 措 施 。 三 、 养 护 管 理 条 例 解 读 第 二 十 二 条二 、 路 基 排 水 设 施 : 1、 应 保 持 排 水 畅 通 。 如 有 冲 刷 、 堵 塞 和 损 坏, 应 及 时 疏 通 、 修 复 和 加 固 。 2、 排 水 设 施 断 面 尺 寸 和 纵 坡 应 符 合 原 设 计 标准 规 定 。 3、 加 强 对 暗 沟 、 渗 沟 等 隐 蔽 性 排 水 设 施 的 检查 , 防 止 淤 塞 。 4、

12、 原 排 水 设 施 不 满 足 要 求 时 , 应 适 当 增 设 和 完 善 。 5、 新 增 排 水 设 施 应 符 合 相 关 规 范 要 求 。2、 路 基 及 边 坡 养 护 内 容 及 要 求 : 三 、 养 护 管 理 条 例 解 读 第 二 十 二 条三 、 挡 土 墙 1、 加 强 对 挡 土 墙 的 巡 查 , 发 现 病 害 , 要加 强 观 察 , 查 明 原 因 , 采 取 相 应 的 修 复 、 加固 措 施 ; 对 损 坏 严 重 的 , 可 考 虑 拆 除 或 部 分拆 除 重 建 。 2、 应 保 持 挡 土 墙 的 泄 水 孔 畅 通 、 定 期 检查 和

13、 维 修 、 清 理 伸 缩 缝 、 沉 降 缝 , 使 其 正 常发 挥 作 用 。 3、 新 建 或 增 建 挡 土 墙 , 应 符 合 相 应 的 技术 规 范 要 求 。2、 路 基 及 边 坡 养 护 内 容 及 要 求 : 三 、 养 护 管 理 条 例 解 读 第 二 十 二 条四 、 其 他 做 好 路 基 透 水 路 堤 、 路 基 翻浆 、 塌 方 、 山 体 滑 坡 、 泥 石 流 等灾 ( 病 ) 害 的 防 治 、 抢 修 工 作 。2、 路 基 及 边 坡 养 护 内 容 及 要 求 : 三 、 养 护 管 理 条 例 解 读 第 二 十 二 条3、 路 面 养 护

14、 内 容 及 要 求( 1) 、 沥 青 路 面 的 养 护 三 、 养 护 管 理 条 例 解 读 第 二 十 二 条3、 路 面 养 护 内 容 及 要 求( 1) 、 沥 青 路 面 的 养 护 三 、 养 护 管 理 条 例 解 读 第 二 十 二 条3、 路 面 养 护 内 容 及 要 求( 2) 、 水 泥 混 凝 土 路 面 的 养 护 三 、 养 护 管 理 条 例 解 读 第 二 十 二 条3、 路 面 养 护 标 准( 1) 、 沥 青 路 面 三 、 养 护 管 理 条 例 解 读 第 二 十 二 条3、 路 面 养 护 标 准( 2) 、 水 泥 混 凝 土 路 面 三

15、 、 养 护 管 理 条 例 解 读 第 二 十 二 条4、 构 造 物 及 其 他 养 护 内 容 及 要 求 对 于 桥 梁 、 涵 洞 、 隧 道 等 构 造 物 和 其 他 附 属 设 施 ,请 按 照 公 路 桥 涵 养 护 技 术 规 范 ( JTG H11-2004)等 标 准 执 行 , 此 处 不 再 赘 述 。 三 、 养 护 管 理 条 例 解 读 第 二 十 二 条5、 公 路 技 术 状 况 的 评 定 对 所 有 的 农 村 公 路 , 要 定 期 进 行 技 术 状 况 的 评 定 , 具 体 按 公 路 技 术 状 况 评 定 标 准 (JTG H20-2007

16、)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评 定 等 级 优 良 中 次 差MQI及 各 级 分 项 指 标 90 80, 90 70, 80 60, 70 60公 路 技 术 状 况 评 定 标 准 三 、 养 护 管 理 条 例 解 读 第 二 十 二 条路 面 技 术 状 况 评 定 目 前 , 对 农 村 公 路 的 路 面 使 用 性 能 指 数 ( PQI) 进 行 评 价 时 , 只 调 查 和评 价 路 况 指 数 ( PCI) 和 路 面 平 整 度 ( RQI) 两 项 指 标 。 三 、 养 护 管 理 条 例 解 读 第 二 十 二 条路 面 使 用 性 能 指 数 ( PQI)

17、 检 调 频 率 三 、 养 护 管 理 条 例 解 读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二 十 六 条 由 于 第 二 十 三 条 至 第 二 十 七 条 彼 此 关联 , 在 此 , 首 先 熟 悉 一 下 条 文 内 容 , 而后 合 并 进 行 讲 解 。 三 、 养 护 管 理 条 例 解 读 第 二 十 三 条条 文 内 容 : 农 村 公 路 养 护 实 行 专 业 养 护 与 群 众 养 护 、 日常 养 护 与 集 中 养 护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 逐 步 实 现 专业 化 养 护 。 鼓 励 面 向 社 会 公 开 招 标 , 择 优 选 定 具 备 资 格条 件 的 养 护

18、 单 位 , 推 进 农 村 公 路 养 护 市 场 化 。 三 、 养 护 管 理 条 例 解 读 第 二 十 四 条条 文 内 容 : 县 道 、 乡 道 大 中 修 养 护 工 程 计 划 由 县 级 人 民 政 府交 通 主 管 部 门 编 制 , 经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并 报 上 一 级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后 组 织 实 施 ; 村 道 大 中 修 养 护 工 程计 划 由 乡 ( 镇 ) 人 民 政 府 编 制 , 经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交 通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并 报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后 组 织 实 施 。 三 、 养 护 管

19、理 条 例 解 读 第 二 十 五 条条 文 内 容 : 农 村 公 路 大 中 修 养 护 工 程 , 应 当 按 照 规 范 和 标 准 进 行 设 计 ,履 行 建 设 程 序 , 并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验 收 。 农 村 公 路 大 中 修 养 护 工 程 , 应 当 按 照 路 段 或 者 区 域 通 过 招 标或 者 其 他 竞 争 方 式 , 择 优 选 择 专 业 化 施 工 单 位 。 农 村 公 路 大 中 修 养 护 工 程 , 应 当 实 行 工 程 监 理 制 度 和 质 量 保 修 制 度 , 保 修 期 限 不 少 于 一 年 。 三 、 养 护 管

20、 理 条 例 解 读 第 二 十 六 条条 文 内 容 : 县 道 的 小 修 工 程 和 日 常 养 护 由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乡 道 、 村 道 的 小 修 工 程 和 日 常 养 护 由 乡 ( 镇 )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 乡 ( 镇 )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采 取 建 立 群 众 性 、 专 业 性 养 护 组 织 或 者 由个 人 分 段 承 包 等 方 式 , 对 乡 道 、 村 道 实 施 日 常 养 护 。 乡 ( 镇 )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适 时 组 织 开 展 乡 道 、 村 道 集 中 养 护 。 村 民 委 员

21、会 协 助 乡 ( 镇 ) 人 民 政 府 做 好 本 村 村 道 日 常 养 护 的 组 织实 施 工 作 。 三 、 养 护 管 理 条 例 解 读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二 十 六 条 做 好 农 村 公 路 日 常 养 护 管 理 和 养 护 工程 实 施 , 建 立 明 确 的 养 护 管 理 责 任 体 系 和监 管 体 系 是 关 键 、 是 前 提 。农村公路是谁的路? 三 、 养 护 管 理 条 例 解 读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二 十 六 条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农 村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的 责 任 主 体 。 各 级 交 通 主 管部 门农 村 公 路 管 理

22、养 护 的 行 政 管理 部 门 , 是 不 可 推 卸 的 责 任主 体 之 一 。 各 级 农 村 公 路管 理 机 构农 村 公 路 管 理养 护 的 具 体 实施 单 位 , 是 当然 的 行 业 管 理责 任 主 体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乡 道 村 道 管 理 养 护 的 责 任 主 体 。 条 例 明 确 的 责 任 体 系 三 、 养 护 管 理 条 例 解 读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二 十 六 条 探 索 形 成 的 枣 庄 管 理 模 式 责 任 路 段 市 人 民 政 府县 人 民 政 府 市 交 通 局 乡 级 人 民 政 府 区 ( 市 ) 交 通 局 市 级

23、农 村 公 路 管 理 机 构行 政 村 农 村 公 路 管 理 处养 护 队 乡 级 农 村 公 路 管 理 站 养 路 员 农 村 公 路 养 护 中 心注 : 实 线 为 行 政 管 理 , 虚 线 为 业 务 领 导 和 行 业 指 导养 护 工 程 施 工 队 三 、 养 护 管 理 条 例 解 读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二 十 六 条 探 索 形 成 的 德 州 管 理 形 式 日 常 养 护 路 段 市 人 民 政 府县 人 民 政 府 市 交 通 局 乡 级 人 民 政 府 县 交 通 局 农 村 公 路 管 理 处行 政 村 农 村 公 路 管 理 所养 护 队 农 村 公

24、 路 管 理 站 养 路 员 县 道 养 护 路 段注 : 实 线 为 行 政 管 理 , 虚 线 为 业 务 领 导 和 行 业 指 导 质 量 监 督 站 三 、 养 护 管 理 条 例 解 读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二 十 六 条 设 想 的 管 理 模 式 县 道 公 路 小修 保 养 队 伍( 道 班 )省 级 人 民 政 府农 村 公 路 责 任 养 护 路 段市 级 人 民 政 府 省 级 交 通 主 管 部 门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市 级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省 级 农 村 公 路 管 理 机 构 乡 级 人 民 政 府 县 级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市 级 农 村

25、公 路 管 理 机 构乡 级 农 村 公 路 管 理 组 织 县 级 农 村 公 路 管 理 机 构 乡 道 、 村 道 公 路 养 护 队 农 村 公 路 养 路 员 农 村 公 路 大中 修 工 程 专业 队 伍注 : 实 线 为 行 政 管 理 , 虚 线 为 业 务 领 导 和 行 业 指 导“四 位 一 体 ”的 交 管 所 u乡 道 、 村 道 由 乡 级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u县 道 由 县 级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三 、 养 护 管 理 条 例 解 读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二 十 六 条( 一 ) 日 常 及 小 修 工 程 实 施 主 体 或 计 划

26、管 理u由 乡 ( 镇 ) 级 人 民 政 府 或 县 级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出 建 议 计 划 报 上 级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u经 上 级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通 过 后 组 织 实 施 。日 常 养 护 和 小 修 工 程 资 金 原 则 上 主 要 靠 县 、 乡 两 级 政 府 筹 集 。1、 自 筹 养 护 资 金2、 申 请 上 级 资 金 补 助 ( 一 ) 日 常 养 护 工 作 内 容 农 村 公 路日 常 养 护工 作 内 容巡 查 道 路登 记 病 害 保 洁 路 面清 除 杂 物 整 理 路 肩维 修 边 坡 清 理 边 沟疏 通

27、 涵 洞 排 除 积 水修 复 冲 沟 看 管 设 施维 护 路 树 报 告 水 毁积 极 抢 修 配 合 施 工疏 导 交 通 劝 阻 违 章举 报 事 案 依 法 宣 传保 护 公 路三 、 养 护 管 理 条 例 解 读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二 十 六 条日 常 养 护 的 “ 十 大 任 务“ 三 、 养 护 管 理 条 例 解 读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二 十 六 条( 一 ) 日 常 养 护 责 任 分 工路 段 养 护 员具 体 承 担 上述 十 项 养 护工 作 片 区 养 护队 或 班 组安 排 具 体 养护 工 作 和 自我 检 查 乡 级 农 村 公路 管 理 机

28、构负 责 监 督 检查 和 考 核 并发 放 养 护 员补 贴 县 级 农 村 公路 管 理 机 构( 1) 派 出机 构 或 人 员负 责 业 务 指导 ;( 2) 负 责下 达 日 常 养 护 目 标 计 划 ,制 定 日 常 养护 工 作 标 准 ,进 行 养 护 质量 检 查 市 级 农 村 公路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日 常 养护 管 理 工 作的 指 导 和 抽查 。 ( 一 ) 日 常 养 护 乡 道 、 村 道 目 前 已 采 用 的 组 织 模 式 三 、 养 护 管 理 条 例 解 读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二 十 六 条 采 取 分 段 承 包 的 方 式 , 由 乡

29、 镇 公 开 招 聘 养 护 人 员 , 这种 方 式 比 较 常 见 ; 以 乡 镇 为 单 位 成 立 1至 2个 群 众 性 养 护 组 织 , 集 中 承 担 一定 范 围 内 的 乡 道 、 村 道 日 常 养 护 ; 乡 镇 按 行 政 区 域 包 干 到 行 政 村 , 由 行 政 村 选 配 本 村 村 民进 行 日 常 养 护 。 ( 一 ) 日 常 养 护 集 中 养 护三 、 养 护 管 理 条 例 解 读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二 十 六 条p 集 中 养 护 一 般 由 县 乡 人 民 政 府 统 一 组 织 , 在 一 定 时 段 内组 织 人 员 对 道 路 的

30、 路 基 、 边 坡 、 边 沟 进 行 整 修 , 对 道 路 的 绿化 进 行 专 项 管 护 等 养 护 作 业 。 一 般 在 每 年 的 春 季 和 秋 季 组 织实 施 。p 例 如 : 2007年 5月 , 日 照 市 政 府 组 织 全 面 集 中 开 展 农 村 公路 路 肩 培 筑 和 绿 化 工 作 , 由 市 政 府 对 各 区 县 、 乡 镇 实 施 情 况进 行 考 核 , 市 交 通 局 验 收 合 格 后 交 由 养 护 人 员 进 行 日 常 养 护, 使 全 市 农 村 公 路 在 短 时 间 内 路 肩 培 筑 率 达 到 100%, 绿 化 率达 到 9

31、5%, 极 大 地 推 进 了 农 村 公 路 日 常 养 护 工 作 进 程 。 小 修 工 程路 面 灌 缝 修 补 坑 槽 刷 油 封 层 处 理 其 他 小 面积 的 病 害 整 路 段 的 路 基整 修 、 边 沟 清理 其 他 设 施 的 小修 维 护三 、 养 护 管 理 条 例 解 读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二 十 六 条( 二 ) 小 修 工 程 工 程 内 容 u由 县 级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或 乡 镇 政 府 组 织 实 施 ;u可 委 托 县 级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设 立 的 专 业 养 护 队 伍 施 工 ;u可 以 公 开 招 标 的 方 式 选 择

32、施 工 队 伍 ;u县 级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或 乡 镇 政 府 都 要 与 施 工 队 伍 签 定 施 工 合 同 , 并 负 责 质 量 控 制 、计 量 支 付 等 工 作 。 交 通 运 输 部 农 村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规 定 : 小 修 保 养 可 以 签 订 长 期 合同 , 一 般 为 2-5年 , 对 养 护 质 量 好 的 养 护 单 位 可 以 续 签 合 同 。 三 、 养 护 管 理 条 例 解 读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二 十 六 条( 二 ) 小 修 工 程 施 工 管 理 路 基 路 面中 修 工 程沥 青 路 面 大面 积 的 刷

33、 油封 层 沥 青 碎 石 封 层 沥 青 混 合 料罩 面 水 泥 路 面 集中 清 缝 灌 缝 水 泥 路 面 集中 挖 补 换 板 长 路 段 的 路基 整 修 、 边沟 清 理 其 他 中 修 工程 形 式三 、 养 护 管 理 条 例 解 读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二 十 六 条( 三 ) 中 修 工 程 工 程 内 容 路 面 大 修工 程沥 青 路 面 翻 修 水 泥 路 面 翻 修 其 他 大 修 工 程类 型三 、 养 护 管 理 条 例 解 读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二 十 六 条( 四 ) 大 修 工 程 工 程 内 容 三 、 养 护 管 理 条 例 解 读 第 二

34、 十 三 条 第 二 十 六 条( 四 ) 大 中 修 工 程 计 划 管 理u由 县 级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形 成 大 中 修 项 目 建 议 ;u建 议 计 划 经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 报 上 一 级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备 案后 组 织 实 施 ;县 道 、 乡 道 1、 自 筹 养 护 资 金2、 申 请 上 级 部 门 资 金 补 助u由 县 级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形 成 大 中 修 项 目 建 议 ; u建 议 计 划 经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 报 上 一 级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审 批后 组 织 实 施 ;u大 中 修 工 程 计

35、 划 原 则 上 每 年 下 达 一 次 。县 道 、 乡 道 u由 乡 ( 镇 ) 人 民 政 府 形 成 中 修 项 目 建 议 ;u由 县 级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并 经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后 组 织 实 施 ;三 、 养 护 管 理 条 例 解 读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二 十 六 条( 四 ) 大 中 修 工 程 计 划 管 理村 道 2、 申 请 上 级 部 门 资 金 补 助u由 县 级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形 成 大 中 修 项 目 建 议 ;u建 议 计 划 经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并 报 上 一 级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审批

36、后 组 织 实 施 ;u大 中 修 工 程 计 划 原 则 上 每 年 下 达 一 次 。村 道 1、 自 筹 养 护 资 金 u由 县 级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实 施 ;u以 招 标 方 式 选 择 施 工 、 监 理 队 伍 ;u由 业 主 单 位 与 其 签 定 施 工 、 监 理 合 同 , 并 负 责 行 使 业 主 职 责 ;u由 县 级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行 使 质 量 监 督 职 责 ;u市 级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三 、 养 护 管 理 条 例 解 读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二 十 六 条( 四 ) 大 中 修 工 程

37、 施 工 管 理 u桥 梁 需 加 固 维 修 改 造 的 , 按 照 规 模 大 小 、 养 护 工 程 性 质和 资 金 来 源 , 分 别 参 照 小 修 、 中 修 和 大 修 工 作 程 序 执 行 。桥 梁 的 加 固 维 修三 、 养 护 管 理 条 例 解 读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二 十 六 条 三 、 养 护 管 理 条 例 解 读 第 二 十 七 条条 文 内 容 : 因 自 然 灾 害 或 者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致 使 农 村 公 路中 断 或 者 严 重 损 坏 时 , 县 ( 市 、 区 ) 和 乡 ( 镇 ) 人民 政 府 应 当 及 时 组 织 修 复

38、。 必 要 时 , 可 以 动 员 和 组织 沿 线 机 关 、 团 体 、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当 地 群 众 进 行抢 修 , 尽 快 恢 复 交 通 。 三 、 养 护 管 理 条 例 解 读 第 二 十 七 条抢 通 保 通 工 作 组 织 :责 任 主 体 是 县 级 和 乡 级 人 民 政 府 。首 要 任 务 是 抢 通 。队 伍 保 障 主 要 是 县 级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的 专 业 队 伍参 与 力 量 是 沿 线 机 关 、 团 体 、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当 地 群 众以 及 社 会 专 业 队 伍 。 对 于 突 发 事 件 , 各 级 交 通

39、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专项 应 急 预 案 : 三 、 养 护 管 理 条 例 解 读 第 二 十 七 条抓 好 预 先 演 练 ,做 好 应 急 保 障 。成 立 应 急 机 构 ,明 确 职 责 任 务 ,设 定 预 警 级 别 ,确 定 报 告 程 序 ,制 定 应 急 预 案 ,建 立 响 应 机 制 , 三 、 养 护 管 理 条 例 解 读 第 二 十 八 条条 文 内 容 : 农 村 公 路 养 护 单 位 进 行 养 护 作 业 时 ,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定 设 置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 养 护 作 业 人 员 应 当 穿 着 统 一 的 安 全标 志

40、服 。 县 道 、 乡 道 因 养 护 作 业 需 要 中 断 交 通 的 , 应 当 按 规 定设 置 绕 行 标 志 , 并 通 过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提 前 向 社 会公 告 ; 村 道 因 养 护 作 业 需 要 中 断 交 通 的 , 应 当 告 知 沿 线 单位 和 村 民 。 u安 全 作 业 规 范 : 公 路 养 护 安 全 作 业 规 程 u目 的 : 规 范 养 护 维 修 工 程 的 安 全 管 理 和 作 业 行 为 ,保 障 养 护 维 修 作 业 人 员 和 设 备 的 安 全 以 及 车 辆 的 安 全运 行 。u适 用 范 围 : 三 级

41、 及 三 级 以 上 农 村 公 路 遵 照 执 行 , 四级 公 路 参 照 执 行 。三 、 养 护 管 理 条 例 解 读 第 二 十 八 条 养 护 作 业 控 制 区 包 括 : 警 告 区 上 游 过 渡区 缓 冲 区 工 作 区 下 游 过 渡 区 终 止 区 。 各 区 段 最 小 长 度 按照 规 程 要 求 设 置 。三 、 养 护 管 理 条 例 解 读 第 二 十 八 条 二 、 三 级 农 村 公 路 养 护 维 修 作 业 控 制区 布 置 :警 告 区 : 设 置 施 工 标 志 、 限 速 标 志 和可 变 标 志 或 线 形 诱 导 标 志 等 ;上 游 过

42、渡 区 起 点 至 下 游 过 渡 区 终 点 :设 置 锥 形 交 通 路 标 ;缓 冲 区 与 工 作 区 交 界 处 : 布 设 路 栏 ;工 作 区 : 布 设 施 工 隔 离 墩 或 安 全 带 。三 、 养 护 管 理 条 例 解 读 第 二 十 八 条 养 护 安 全 设 施 属 于 临 时 性 安 全 设 施 , 包 括 :p临 时 交 通 标 志 : 警 告 标 志 、 禁 令 标 志 、 警 示 标 志 、 施 工 区标 志 ;p渠 化 交 通 设 施 : 锥 形 交 通 路 标 、 安 全 带 、 路 栏 、 施 工 隔 离墩 、 防 撞 桶 ( 墙 ) ;p移 动 式

43、标 志 车 ;p施 工 警 告 灯 ;p夜 间 照 明 设 施 。 其 中 , 临 时 交 通 标 志 、 锥 形 交 通 路 标 、 路 栏 、 夜 间 照 明设 施 等 是 农 村 公 路 养 护 作 业 常 用 的 设 施 。 农 村 公 路 养 护 作 业 单 位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制 作 简 易 的 路 栏 和夜 间 照 明 设 施 。三 、 养 护 管 理 条 例 解 读 第 二 十 八 条 三 、 养 护 管 理 条 例 解 读 第 二 十 八 条 道 路 施 工 常 用 的 隔 离 设 施 养 护 安 全 设 施 的 设 置 和 撤 除 程 序 : 进 行 作 业 时 ,

44、 应 顺 着 交 通 流 方 向 设 置 安 全 设 施 。 作 业 完 成 后 , 应 逆 着 交 通 流 方 向 撤 除 为 养 护 维 修作 业 而 设 置 的 安 全 设 施 。三 、 养 护 管 理 条 例 解 读 第 二 十 八 条 养 护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保 障 : 穿 着 带 有 反 光 标 志 的 桔 红 色 工 作 装 。三 、 养 护 管 理 条 例 解 读 第 二 十 八 条 养 护 作 业 交 通 保 障 : 因 养 护 作 业 需 要 中 断 交 通 的 , 县 道 、 乡 道 应 当 按 规 定 设置 绕 行 标 志 , 并 通 过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45、 管 理 部 门 提 前 向 社 会 公 告; 村 道 应 当 告 知 沿 线 单 位 和 村 民 。 需 要 车 辆 绕 行 的 , 应 当 在 前 一 路 口 设 置 绕 行 标 志 ; 不 能绕 行 的 , 应 当 修 建 临 时 道 路 , 保 证 车 辆 和 行 人 通 行 。 三 、 养 护 管 理 条 例 解 读 第 二 十 八 条 特 别 需 要 指 出 的 是 : 施 工 作 业 要 体 现 以 人 为 本 , 严 格 按 照 有关 规 定 执 行 , 保 证 交 通 出 行 的 安 全 。 对 于未 按 要 求 执 行 而 发 生 责 任 事 故 的 , 要 承 担相 应

46、的 法 律 责 任 。三 、 养 护 管 理 条 例 解 读 第 二 十 八 条 三 、 养 护 管 理 条 例 解 读 第 二 十 九 条条 文 内 容 : 农 村 公 路 养 护 作 业 用 地 、 砂 石 料 场 以 及 因 养护 需 要 挖 砂 、 采 石 、 取 土 、 取 水 的 , 由 县 ( 市、 区 ) 和 乡 ( 镇 ) 人 民 政 府 统 筹 解 决 , 并 依 法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养 护 作 业 用 地 、 砂 石 料 场 是 指 实 施 养 护 工 程 作 业 时 ,机 械 安 置 、 材 料 堆 放 、 临 时 驻 地 工 房 等 短 期 占 用 的 临

47、时 用 地; 因 养 护 需 要 进 行 的 挖 砂 、 采 石 、 取 土 、 取 水 , 是 指 保 障 日常 养 护 或 应 急 工 程 需 要 而 进 行 的 少 量 挖 砂 、 采 石 、 取 土 、 用水 等 行 为 。 上 述 临 时 用 地 和 养 护 材 料 的 来 源 , 由 县 ( 市 、 区 ) 和 乡( 镇 ) 人 民 政 府 协 调 沿 线 单 位 或 组 织 统 筹 解 决 和 落 实 , 占 用或 使 用 手 续 必 须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和 要 求 。三 、 养 护 管 理 条 例 解 读 第 二 十 九 条 三 、 养 护 管 理 条 例 解

48、读 第 三 十 条条 文 内 容 : 县 ( 市 、 区 ) 和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按 照 农 村公 路 绿 化 规 划 , 组 织 农 村 公 路 沿 线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实施 公 路 绿 化 。 农 村 公 路 用 地 上 的 树 木 不 得 擅 自 砍 伐 , 确 需 更新 砍 伐 的 , 应 当 经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同 意后 , 依 法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 并 完 成 更 新 补 种 任 务 。 农 村 公 路 绿 化 规 划 由 道 路 规 划 部 门 编 制 , 主 要依 据 : ( 一 ) 公 路 技 术 等 级

49、; ( 二 ) 地 形 、 土 质 、 气 候 环 境 ; ( 三 ) 植 物 生 物 特 性 ; ( 四 ) 绿 化 经 济 收 益 ; ( 五 ) 绿 化 功 能 要 求 ; ( 六 ) 地 方 绿 化 规 划 。 三 、 养 护 管 理 条 例 解 读 第 三 十 条 农 村 公 路 绿 化 组 织 实 施 : 县 道 绿 化 由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实 施 ; 乡 道 、 村 道 绿 化 由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沿 线 单 位 或 个 人 实施 。 农 村 公 路 绿 化 可 结 合 地 方 特 点 , 采 取 市 场 化 手 段 , 种

50、 植适 宜 的 经 济 树 木 或 作 物 , 筹 集 养 护 资 金 用 于 日 常 养 护 。 三 、 养 护 管 理 条 例 解 读 第 三 十 条 结 合 市 场 化 运 作 采 取 的 绿 化 组 织 形 式 :拍 卖 公 路 沿 线 的 路 树 种 植 权 , 筹 集 日 常 养 护 资 金 ;政 府 出 资 植 树 , 与 养 路 员 签 订 管 护 和 收 益 分 成 合 同 , 采 伐后 部 分 收 益 作 为 养 路 员 补 贴 ;种 植 经 济 作 物 , 发 展 路 肩 、 边 坡 经 济 , 收 益 用 于 养 路 员 补贴 。 上 述 各 种 绿 化 组 织 形 式

51、 必 须 按 照 绿 化 规 划 的 有 关 规 定 组织 实 施 。 三 、 养 护 管 理 条 例 解 读 第 三 十 条 农 村 公 路 路 树 符 合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 可 申 请 采 伐 或 更 新 :u 路 树 过 密 且 不 宜 移 植 , 需 进 行 抚 育 采 伐 ;u 经 鉴 定 , 树 木 已 进 入 衰 老 期 或 品 种 严 重 退 化 ;u 经 济 树 木 进 入 适 宜 采 伐 期 ;u 公 路 改 建 或 加 宽 需 采 伐 原 有 路 树 ;u 发 生 大 规 模 病 虫 害 , 经 鉴 定 确 需 采 伐 或 更 新 ;u 生 长 势 弱 , 绿

52、化 效 果 差 , 影 响 路 容 路 貌 。 三 、 养 护 管 理 条 例 解 读 第 三 十 条 农 村 公 路 路 树 更 新 采 伐 程 序 : 符 合 更 新 采 伐 条 件 县 级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依 法 履 行 报 批 手 续 及 时 进 行 更 新 补 植三 、 养 护 管 理 条 例 解 读 第 三 十 条 四、农村公路养护技术 四 、 农 村 公 路 养 护 技 术农 村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的 选 用 要 遵 循 以 下 原 则经 济 实 用节 能 环 保施 工 简 便利 于 推 广 4.1.1 沥 青 路 面 灌 缝 技 术适 用 条 件 : 原

53、路 面 基 层 和横 断 面 良 好 , 仅 表 面 出 现 纵 、横 向 裂 缝 。使 用 年 限 : 一 般 2 3年开槽清理加热灌缝四 、 农 村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小 修 工 程 4.1.2 水 泥 路 面 灌 缝 技 术切 缝 纵 缝 拉 杆 适 用 条 件 : 对 水 泥 路 面 的 接 缝 定 期进 行 灌 缝 。预 处 理 : 无 。使 用 年 限 : 一 般 2 3年四 、 农 村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小 修 工 程 4.1.3 刷 油 封 层 技 术适 用 条 件 : 原 路 面 仅 仅 表 面 出 现 沥 青老 化 而 引 起 的 开 裂 、 透 水 严 重 等

54、 病 害 。预 处 理 : 涂 刷 路 段 要 清 理 干 净 。使 用 年 限 : 一 般 2 3年四 、 农 村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小 修 工 程 4.1.4 常 温 拌 合 料 修 补 技 术适 用 条 件 : 主 要 是 对 路 面 上 出 现 的小 坑 槽 进 行 快 速 填 封 。预 处 理 : 清 理 干 净 坑 槽 中 的 石 子 、沙 土 等 。使 用 年 限 : 一 般 2 3年四 、 农 村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小 修 工 程 灰 桩 补 强 技 术乳 化 沥 青 修 补 技 术水 泥 路 面 快 速 修 补 技 术沥 青 路 面 快 速 喷 补 技 术 等4.

55、1.5 除 此 以 外 , 还 有 如 下 常 用 技 术 :四 、 农 村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小 修 工 程 4.2.1 沥 青 碎 石 封 层 技 术 路 面 清 扫 粘 结 剂 、 石 料 洒 布 胶 轮 压 路 机 碾 压 适 用 条 件 : 原 路 面 基 层 和 横 断 面 良 好 , 表 面 可 见的 病 害 为 轻 微 松 散 , 中 度 纵 、 横 向 裂 缝 并 伴 随 裂缝 处 有 轻 度 松 散 , 路 面 出 现 中 度 及 以 下 磨 光 , 修补 处 路 况 良 好 。预 处 理 : 均 需 对 裂 缝 和 松 散 部 位 进 行 处 理 。使 用 年 限

56、: 一 般 2 4年 日 照 公 路 局 做 的 碎 石 封 层四 、 农 村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中 修 工 程 4.2.2 沥 青 混 合 料 薄 层 罩 面 技 术适 用 条 件 : 原 路 面 断 面 整 齐 , 基 层 尚 好 仅 有 少量 轻 微 病 害 , 表 面 病 害 包 括 : 中 度 松 散 , 中 度 纵 、横 向 裂 缝 , 中 度 疲 劳 开 裂 或 中 度 块 裂 。预 处 理 : 填 缝 、 唧 泥 处 治 、 大 的 坑 槽 部 位 的 修补 以 及 翻 油 处 理 等 。使 用 年 限 : 一 般 3 5年四 、 农 村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中 修

57、工 程 4.2.3 稀 浆 封 层 技 术适 用 条 件 : 原 路 面 基 层 良 好 , 横 断 面 均 匀 。 表面 病 害 包 括 : 轻 到 中 度 车 辙 、 表 面 不 规 则 ,轻 到中 度 的 松 散 。预 处 理 : 对 裂 缝 、 松 散 、 坑 槽 等 进 行 处 理 。使 用 年 限 : 一 般 2 4年四 、 农 村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中 修 工 程 4.2.4 微 表 处 ( 改 性 稀 浆 封 层 ) 技 术适 用 条 件 : 原 路 面 基 层 良 好 , 横 断 面 均 匀 。 表面 病 害 包 括 : 中 度 纵 、 横 向 裂 缝 , 车 辙 、

58、少 量 表面 不 规 则 、 抗 滑 能 力 低 、 轻 到 中 度 的 松 散 。预 处 理 : 填 缝 、 唧 泥 处 治 、 大 的 坑 槽 部 位 的 修补 等 。使 用 年 限 : 一 般 2 4年 微 表 处 施 工 施 工 完 成 四 、 农 村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中 修 工 程 4.2.5 水 泥 路 面 板 底 灌 浆 技 术适 用 条 件 : 一 般 用 于 板 底 的 脱 空 ,表 现 形 式 为 水 泥 板 的 错 台 , 未 出 现 中度 以 上 的 唧 泥 , 错 台 不 超 过 6mm。预 处 理 : 合 理 布 置 灌 浆 孔 。使 用 年 限 : 一 般

59、 3 5年 错 台 病 害轻 微 错 台 四 、 农 村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中 修 工 程 适 用 条 件 : 路 面 整 体 状 况 良 好 , 只有 部 分 路 段 需 要 修 补 。预 处 理 : 移 除 水 泥 面 板 部 分 深 度( 如 1/3) 或 全 部 移 除 。使 用 年 限 : 一 般 3 5年 修 补 过 路 段 又 出 现 损 害 4.2.6水 泥 路 面 部 分 ( 全 深 ) 修 补四 、 农 村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中 修 工 程 4.3.1 基 层 补 强 加 铺 技 术适 用 条 件 : 纵 、 横 向 裂 缝 基 层 伴 有 基 层 结 构 松散

60、 , 交 通 量 较 大 , 结 构 强 度 不 足 , 中 修 措 施 无 法满 足 功 能 要 求 等 。预 处 理 : 需 对 原 路 面 结 构 进 行 挖 补 或 挖 除 。使 用 年 限 : 一 般 5 10年四 、 农 村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大 修 工 程 4.3.2 沥 青 路 面 就 地 冷 再 生 技 术适 用 条 件 : 纵 、 横 向 裂 缝 基 层 伴 有 基 层 结 构 松 散 , 交 通 量 较 大 ,结 构 强 度 不 足 , 中 修 措 施 无 法 满 足 功 能 要 求 等 。 利 用 专 业 设 备 把面 层 和 基 层 打 碎 拌 合 的 同 时

61、掺 入 稳 定 剂 和 水 , 压 实 后 作 为 基 层 。预 处 理 : 无 。使 用 年 限 : 一 般 5 10年四 、 农 村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大 修 工 程 4.3.3 沥 青 路 面 厂 拌 热 再 生 技 术适 用 条 件 : 对 挖 除 或 铣 刨 的 旧 沥 青 混 合 料 运 回工 厂 , 重 新 加 入 再 生 剂 再 生 , 按 一 定 比 例 掺 入 新料 中 , 重 新 摊 铺 在 道 路 上 。预 处 理 : 需 对 原 路 面 结 构 进 行 铣 刨 或 挖 除 。使 用 年 限 : 一 般 5 10年四 、 农 村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大 修 工

62、 程 4.3.4 水 泥 路 面 碎 石 化 技 术 水 泥 混 凝 土 路 面 碎 石 化 ( Rubblization) 是 一种 旧 水 泥 混 凝 土 路 面 破 碎 处 治 技 术 , 该 技 术 是 将水 泥 混 凝 土 路 面 的 面 板 , 通 过 专 用 设 备 一 次 性 破碎 为 碎 块 柔 性 结 构 , 因 破 碎 后 其 颗 粒 粒 径 小 , 力学 模 式 更 趋 向 于 级 配 碎 石 , 因 而 将 其 命 名 为 碎 石化 。 碎 石 化 后 可 以 作 为 基 层 , 在 其 上 直 接 加 铺 沥 青 面 层 和 水 泥 面 层 。 四 、 农 村 公

63、路 养 护 技 术 大 修 工 程 五、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五 、 农 村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思 想 认 识 不 到 位 目 前 ,还 有 一 些 地 方 对 农 村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工 作 的 重 要 性 、 必要 性 和 紧 迫 性 认 识 不 足 , 造 成 部 分 路 段 失 管 失 养 , 农 村 公 路 路况 不 断 下 滑 。 五 、 农 村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责 任 落 实 不 全 面 全 省 18万 公 里 农 村 公 路 , 目 前 已 落 实 日 常 养 护 管 理 责 任 的约 有

64、13万 公 里 , 仅 占 全 省 农 村 公 路 里 程 的 70%, 还 有 4万 多 公 里农 村 公 路 仍 处 于 “ 失 管 失 养 ” 状 态 。 经 测 算 , 全 省 日 常 养 护 人 员 约 需 8.9万 人 , 但 目 前 只 落 实 了6.3万 人 , 不 能 完 全 满 足 农 村 公 路 日 常 管 养 需 求 。 五 、 农 村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大 中 修 任 务 压 力 大 按 照 新 的 公 路 技 术 状 况 评 定 标 准 , 经 过 “ 回 头 看 ” 活 动 调查 , 全 省 农 村 公 路 路 面 使 用 性 能

65、 指 数 ( PQI) 为 77.7, 优 良 率 为59.4%, 中 等 以 下 路 面 达 到 了 72250公 里 ; 农 村 公 路 桥 梁 中 四 、五 类 桥 梁 达 到 3933座 , 占 桥 梁 总 数 的 15.1%。 按 照 建 设 年 度 对2003年 以 后 建 成 项 目 路 况 质 量 进 行 分 析 , 优 良 率 平 均 每 年 下 降8%, 下 滑 速 度 较 快 , 大 中 修 改 造 任 务 非 常 大 。 五 、 农 村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管 理 体 制 不 健 全 全 省 统 一 的 农 村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体

66、 制 尚 未 建 立 , 机 构 不 健 全 、职 责 不 清 、 权 责 不 一 、 管 理 缺 位 等 问 题 不 同 程 度 存 在 。 部 分 市 、县 仍 然 依 托 原 有 的 县 乡 公 路 管 理 机 构 实 施 管 理 , 管 理 人 员 不 全 ,技 术 力 量 不 足 , 机 械 装 备 落 后 , 管 理 范 围 还 没 有 延 伸 到 村 级 道路 。 五 、 农 村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养 护 资 金 落 实 难 经 测 算 , 在 不 包 括 管 理 经 费 的 情 况 下 , 对 全 省 农 村 公 路 实施 日 常 养 护 和 小 修 维 护 , 适 时 进 行 路 面 大 中 修 和 危 桥 改 造 , 每年 约 需 养 护 资 金 80亿 元 , 随 着 农 村 公 路 里 程 的 增 加 , 养 护 资 金需 求 将 不 断 加 大 , 资 金 筹 措 仍 是 今 后 农 村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工 作 的最 大 难 题 。 五 、 农 村 公 路 养 护 管 理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长 效 机 制 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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