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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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市场运行 证券市场概论证 券 市 场 : 证 券 发 行 和 买 卖 的 场 所 。资 金 供 求 双 方 通 过 竞 争 以 决 定 资 金 价 格 的场 所 。 证 券 市 场 功 能 证 券 交 易 : 定 价 /发 现 价 格 融 资 : 资 源 配 置 风 险 管 理课 堂 讨 论 : 投 资 者 保 护 的 意 义 。 证 券 市 场 主 体 结 构 证 券 市 场 参 与 者 以 一 定 的 行 为 方 式 在 证 券 市 场 上 扮 演 特 定 角色 具 有 特 定 作 用 的 各 类 参 与 者 证 券 市 场 主 体 类 型发 行 人 :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 向

2、 投 资 人 提 供 回 报 ;投 资 者 : 与 证 券 公 司 签 订 证 券 交 易 委 托 协 议 , 开 立 证 券交 易 账 户 , 委 托 该 证 券 公 司 代 其 买 卖 证 券 。 证 券 公 司 : 根 据 投 资 者 的 委 托 , 按 照 证 券 交 易 规 则 提出 交 易 申 报 , 参 与 证 券 交 易 所 场 内 的 集 中 交 易 , 并 根 据成 交 结 果 承 担 相 应 的 清 算 交 收 责 任 ;证 券 交 易 所 : 集 中 交 易 指 令 撮 合 成 交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根 据 成 交 结 果 , 按 照 清 算 交 收

3、规 则 , 与 证 券 公 司 进 行 证 券 和 资 金 的 清 算 交 收 , 并为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办 理 证 券 的 登 记 过 户 手 续 。 证 券 市 场 构 成 要 素 : 证 券 发 行 人 债 券 发 行 人 股 票 发 行 人 基 金 发 行 人 证 券 发 行 人 ( 1)政 府 公 债回顾:为什么政府不能发行股票? 证 券 发 行 人 ( 2)企 业 股 票 /公 司 债 券公 司 债 券金 融 债 券 证 券 市 场 构 成 要 素 : 证 券 投 资 者 个 体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讨论:不同投资者的特征。 实 名 制 投 资 者 委 托 证

4、券 公 司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应 当 申请 开 立 证 券 账 户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应 当 按照 规 定 以 投 资 者 本 人 的 名 义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证券 账 户 。 投 资 者 申 请 开 立 账 户 , 必 须 持 有 证 明 中 国公 民 身 份 或 者 中 国 法 人 资 格 的 合 法 证 件 。 国家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QFII: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讨 论 : QFII对 我 国 证 券 市 场 的 影 响 。 QDII(

5、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 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在 资 本 账 项 未 完 全 开 放 的 情 况 下 , 允 许 内 地 投 资者 往 海 外 资 本 市 场 进 行 投 资 。QDII机 制 的 运 作 涉 及 三 个 核 心 问 题 :1、 投 资 者 的 资 格 认 定2、 资 金 进 出 的 监 控3、 许 可 投 资 的 证 券 品 种 和 比 例 限 制 证 券 市 场 构 成 要 素 : 市 场 中 介1, 证 券 公 司2, 证 券 交 易 所3,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公 司4, 证 券 交 易

6、服 务 机 构 证 券 公 司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和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规 定 设 立 的 经 营 证 券业 务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业 务 范 围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 证 券 公 司 可 以经 营 下 列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业 务 : ( 一 ) 证 券 经 纪 ; ( 二 )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 ( 三 ) 与 证 券 交 易 、 证 券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财 务 顾 问 ; ( 四 ) 证 券 承 销 与 保 荐 ; ( 五 ) 证

7、 券 自 营 ; ( 六 )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 ( 七 ) 其 他 证 券 业 务 。 证 券 公 司 分 类 : 注 册 资 本n 证 券 公 司 经 营 第 ( 一 ) 项 至 第 ( 三 ) 项 业 务的 , 注 册 资 本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五 千 万 元 ;n 经 营 第 ( 四 ) 项 至 第 ( 七 ) 项 业 务 之 一 的 ,注 册 资 本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一 亿 元 ;n 经 营 第 ( 四 ) 项 至 第 ( 七 ) 项 业 务 中 两 项 以上 的 , 注 册 资 本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五 亿 元 。n 证 券 公

8、司 的 注 册 资 本 应 当 是 实 缴 资 本 。 业 务 限 制 ( 1) 证 券 公 司 不 得 将 客 户 的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和 证 券 归入 其 自 有 财 产 。 禁 止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以 任 何形 式 挪 用 客 户 的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和 证 券 。 证 券 公 司 破 产 或 者 清 算 时 , 客 户 的 交 易 结 算 资金 和 证 券 不 属 于 其 破 产 财 产 或 者 清 算 财 产 。 非 因 客 户 本 身 的 债 务 或 者 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不 得 查 封 、 冻 结 、 扣 划 或 者 强 制 执

9、 行 客 户 的 交易 结 算 资 金 和 证 券 。 业 务 限 制 ( 2) 证 券 公 司 办 理 经 纪 业 务 , 不 得 接 受 客 户 的 全权 委 托 而 决 定 证 券 买 卖 、 选 择 证 券 种 类 、 决定 买 卖 数 量 或 者 买 卖 价 格 。 证 券 公 司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对 客 户 证 券 买 卖 的收 益 或 者 赔 偿 证 券 买 卖 的 损 失 作 出 承 诺 。 证 券 公 司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不 得 未 经 过 其 依 法 设立 的 营 业 场 所 私 下 接 受 客 户 委 托 买 卖 证 券 。 禁 止 证 券 公 司 及

10、 其 从 业 人 员 从 事下 列 损 害 客 户 利 益 的 欺 诈 行 为 : 1、 违 背 客 户 的 委 托 为 其 买 卖 证 券 ; 2、 不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向 客 户 提 供 交 易 的 书 面 确 认 文 件 ; 3、 挪 用 客 户 所 委 托 买 卖 的 证 券 或 者 客 户 账 户 上 的 资 金 ; 4、 未 经 客 户 的 委 托 , 擅 自 为 客 户 买 卖 证 券 , 或 者 假 借 客户 的 名 义 买 卖 证 券 ; 5、 为 牟 取 佣 金 收 入 , 诱 使 客 户 进 行 不 必 要 的 证 券 买 卖 ; 6、 利 用 传 播 媒 介 或

11、 者 通 过 其 他 方 式 提 供 、 传 播 虚 假 或 者误 导 投 资 者 的 信 息 ; 7、 其 他 违 背 客 户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 损 害 客 户 利 益 的 行 为 。 欺 诈 客 户 行 为 给 客 户 造 成 损 失 的 , 行 为 人 应 当 依 法 承担 赔 偿 责 任 。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交 易 所 是 为 证 券 集 中 交 易 提 供 场 所 和设 施 , 组 织 和 监 督 证 券 交 易 , 实 行 自 律 管理 的 法 人 。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设 立 和 解 散 , 由 国 务 院 决 定 。删 除 : 证 券 交 易 所 是

12、 提 供 证 券 集 中 竞 价 交 易场 所 的 不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的 法 人 。 进 入 证 券 交 易 所 参 与 集 中 交 易 的 , 必 须 是 证券 交 易 所 的 会 员 。 实 行 会 员 制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财 产 积 累 归 会 员所 有 , 其 权 益 由 会 员 共 同 享 有 , 在 其 存 续 期间 , 不 得 将 其 财 产 积 累 分 配 给 会 员 。 因 突 发 性 事 件 而 影 响 证 券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时 ,证 券 交 易 所 可 以 采 取 技 术 性 停 牌 的 措 施 ; 因不 可 抗 力 的 突 发 性 事

13、 件 或 者 为 维 护 证 券 交 易的 正 常 秩 序 , 证 券 交 易 所 可 以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证 券 交 易 实 行 实 时 监 控 ,并 按 照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要 求 ,对 异 常 的 交 易 情 况 提 出 报 告 。 证 券 交 易 所 应 当 对 上 市 公 司 及 相 关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 披 露 信 息 进 行 监 督 , 督 促 其依 法 及 时 、 准 确 地 披 露 信 息 。 证 券 交 易 所 根 据 需 要 , 可 以 对 出 现 重 大异 常 交 易 情 况 的 证 券 账 户

14、 限 制 交 易 , 并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 证 券 交 易 所 非 法 开 设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政 府 予 以 取 缔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并 处 以 违 法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没 有 违 法 所得 或 者 违 法 所 得 不 足 十 万 元 的 , 处 以 十 万 元以 上 五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警 告 , 并 处以 三 万 元 以 上 三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15、罚 款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是 为 证 券 交 易 提 供 集 中登 记 、 存 管 与 结 算 服 务 , 不 以 营 利 为 目 的的 法 人 。 设 立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必 须 经 国 务 院 证 券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 结 算 风 险 基 金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应 当 设 立 结 算 风 险 基 金 ,用 于 垫 付 或 者 弥 补 因 违 约 交 收 、 技 术 故 障 、操 作 失 误 、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的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构 的 损 失 。 证 券 结 算 风 险 基 金 从 证 券

16、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业务 收 入 和 收 益 中 提 取 , 并 可 以 由 结 算 参 与 人按 照 证 券 交 易 业 务 量 的 一 定 比 例 缴 纳 。 证 券 结 算 风 险 基 金 应 当 存 入 指 定 银 行 的 专门 账 户 , 实 行 专 项 管 理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职 能 ( 一 ) 证 券 帐 户 、 结 算 帐 户 的 设 立 ;( 二 ) 证 券 的 托 管 和 过 户 ;( 三 ) 证 券 持 有 人 名 册 登 记 ;( 四 )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证 券 交 易 的 清 算和 交 收 ;( 五 ) 受 发 行 人 的 委

17、 托 派 发 证 券 权 益 ;( 六 ) 办 理 与 上 述 业 务 有 关 的 查 询 ;( 七 )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其 他 业 务 。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 财 务 顾 问 机 构 、 资 信 评 级 机构 、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从 事 证 券服 务 业 务 , 必 须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和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从 事 证 券服 务 业 务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一 ) 代 理 委 托

18、人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 二 ) 与 委 托 人 约 定 分 享 证 券 投 资 收 益 或 者 分 担 证券 投 资 损 失 ; ( 三 ) 买 卖 本 咨 询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 ( 四 ) 利 用 传 播 媒 介 或 者 通 过 其 他 方 式 提 供 、 传 播虚 假 或 者 误 导 投 资 者 的 信 息 ; ( 五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有 前 款 所 列 行 为 之 一 ,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 依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为 股 票 的 发 行 、 上 市 、 交 易

19、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资产 评 估 报 告 或 者 法 律 意 见 书 等 文 件 的 证 券 服务 机 构 和 人 员 , 违 反 规 定 买 卖 股 票 的 , 责 令依 法 处 理 非 法 持 有 的 股 票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以 买 卖 股 票 等 值 以 下 的 罚 款 。 法 律 责 任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未 勤 勉 尽 责 , 所 制 作 、 出 具 的文 件 有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的 , 责 令 改 正 , 没 收 业 务 收 入 , 暂 停 或 者 撤销 证 券 服 务 业 务 许 可 , 并 处

20、以 业 务 收 入 一 倍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警 告 , 撤 销 证 券从 业 资 格 , 并 处 以 三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的罚 款 。 证 券 市 场 自 律 性 组 织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http:/www.s-a- 证 券 业 协 会 证 券 业 协 会 是 证 券 业 的 自 律 性 组 织 , 是 社 会团 体 法 人 。 证 券 公 司 应 当 加 入 证 券 业 协 会 。 证 券 业 协 会 的 权 力 机 构 为 全 体 会 员 组 成 的 会员

21、 大 会 。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http:/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依 法 对 证 券 市 场 实 行 监督 管 理 , 维 护 证 券 市 场 秩 序 , 保 障 其 合 法 运 行 。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可 以 和 其 他 国 家 或 者 地区 的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建 立 监 督 管 理 合 作 机 制 ,实 施 跨 境 监 督 管 理 。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职 责( 一 ) 依 法 制 定 有 关 证 券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的 规 章 、

22、 规 则 , 并 依 法行 使 审 批 或 者 核 准 权 ; ( 二 ) 依 法 对 证 券 的 发 行 、 上 市 、 交 易 、 登 记 、 存 管 、 结 算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 ( 三 ) 依 法 对 证 券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 证 券 交 易 所 、 证 券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证 券 服 务 机 构的 证 券 业 务 活 动 ,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 ( 四 ) 依 法 制 定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人 员 的 资 格 标 准 和 行 为 准 则 , 并监 督 实 施 ; (

23、五 ) 依 法 监 督 检 查 证 券 发 行 、 上 市 和 交 易 的 信 息 公 开( 六 ) 依 法 对 证 券 业 协 会 的 活 动 进 行 指 导 和 监 督 ; ( 七 ) 依 法 对 违 反 证 券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行 为 进行 查 处 ; ( 八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证券市场组织结构一 级 市 场 : 初 级 市 场 、 发 行 市 场二 级 市 场 : 次 级 市 场 、 流 通 市 场 证券发行市场 初 级 市 场 、 一 级 市 场 筹 资 者 投 资 者 基 本 功 能 : 直 接

24、融 资 基 本 问 题证 券 发 行 人 与 证 券 投 资 者 之 间 的 信 息 不 对 称 逆 向 选 择 交 易 主 体发 行 人 pk 投 资 者 发 行 方 式 公 募 : 公 开 发 行 不 特 定 投 资 者 私 募 : 不 公 开 、 内 部 公 开 发 行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为 公 开 发 行 : ( 一 ) 向 不 特 定 对 象 发 行 证 券 ;( 二 ) 向 累 计 超 过 二 百 人 的 特 定 对 象 发 行 证 券 ;( 三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发 行 行 为 。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

25、方式。 发 行 方 式 直 接 发 行 : 直 接 面 对 投 资 者 间 接 发 行 : 通 过 中 介 机 构 代 销 : 风 险 由 发 行 人 承 担 包 销 : 风 险 由 承 销 商 承 担 证 券 发 行 承 销 发 行 人 向 不 特 定 对 象 公 开 发 行 的 证 券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由 证 券 公 司 承 销 的 , 发 行人 应 当 同 证 券 公 司 签 订 承 销 协 议 。 证 券 承 销业 务 采 取 代 销 或 者 包 销 方 式 。 证 券 发 行 承 销 方 式 证 券 代 销 是 指 证 券 公 司 代 发 行 人 发 售

26、 证 券 ,在 承 销 期 结 束 时 , 将 未 售 出 的 证 券 全 部 退 还给 发 行 人 的 承 销 方 式 。 证 券 包 销 是 指 证 券 公 司 将 发 行 人 的 证 券 按 照协 议 全 部 购 入 或 者 在 承 销 期 结 束 时 将 售 后 剩余 证 券 全 部 自 行 购 入 的 承 销 方 式 。 发 行 失 败 股 票 发 行 采 用 代 销 方 式 , 代 销 期 限 届 满 , 向投 资 者 出 售 的 股 票 数 量 未 达 到 拟 公 开 发 行 股票 数 量 百 分 之 七 十 的 , 为 发 行 失 败 。 发 行 人应 当 按 照 发 行 价

27、并 加 算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返还 股 票 认 购 人 。 我 国 证 券 法 相 关 规 定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发 行 人 有 权 依 法 自 主 选 择 承 销的 证 券 公 司 。 向 不 特 定 对 象 公 开 发 行 的 证 券 票 面 总 值 超 过 人民 币 五 千 万 元 的 , 应 当 由 承 销 团 承 销 。 承 销 团应 当 由 主 承 销 和 参 与 承 销 的 证 券 公 司 组 成 。 证 券 的 代 销 、 包 销 期 限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九 十 日 。 增 资 发 行有 偿 增 资 发 行 股 东 配 股 : 老 股 东 配 售

28、 公 募 增 资 : 市 场 增 发 私 人 配 售 : 第 三 方 , 特 定 投 资 者 认 股 权 证 行 权无 偿 增 资 发 行 以 股 代 息 股 票 分 割 : 拆 细 债 转 股 公 积 金 转 增 发 行 渠 道交 易 所 系 统 券 商 营 业 部银 行专 业 销 售 中 介互 联 网 交 易 制 度 ; 单 方 面 竞 价 定 价 制 度 : 单 方 面 定 期 竞 价 市 值 配 售 新 股 申 购 抽 签 确 定 交 易 对 象 发 行 价 格 平 价 发 行 溢 价 发 行 折 价 发 行 IPO折 价 之 谜 新 股 上 市 首 日 溢 价 IPO折 价 普 遍

29、存 在课堂讨论: 理 性 主 体 之 间 的 交 易 为 什 么 会出 现 普 遍 的 折 价 ? 课 外 阅 读 : 发 行 程 序 注 册 制 核 准 制二 者 的 比 较 我 国 新 股 发 行 制 度 安 排 股 票 发 行 核 准 制 市 场 准 入 制 度 : 发 行 条 件 保 荐 人 制 度 核 准 发 行 证 券 法 第 十 条 :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 必 须符 合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 并 依法 报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国务 院 授 权 的 部 门 核 准 ; 未 经 依 法 核 准 ,任 何 单 位

30、 和 个 人 不 得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 重 点 掌 握 我 国 证 券 发 行 的 条 件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条 件 ( 一 ) 具 备 健 全 且 运 行 良 好 的 组 织 机 构 ; ( 二 ) 具 有 持 续 盈 利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良 好 ; ( 三 ) 最 近 三 年 财 务 会 计 文 件 无 虚 假 记 载 ,无 其 他 重 大 违 法 行 为 ; ( 四 )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条 件 ( 一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净 资 产

31、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三 千 万 元 , 有 限 责任 公 司 的 净 资 产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六 千 万 元( 二 ) 累 计 债 券 余 额 不 超 过 公 司 净 资 产 的 百 分 之 四 十( 三 ) 最 近 三 年 平 均 可 分 配 利 润 足 以 支 付 公 司 债 券 一 年 的 利 息 ;( 四 ) 筹 集 的 资 金 投 向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 五 ) 债 券 的 利 率 不 超 过 国 务 院 限 定 的 利 率 水 平 ;( 六 )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可 转 换 为 股 票 的 公 司 债

32、 券 , 除 应 当 符 合 第一 款 规 定 的 条 件 外 , 还 应 当 符 合 本 法 关 于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条件 , 并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 准 。 证 券 发 行 信 息 披 露 发 行 人 依 法 申 请 核 准 发 行 证 券 所 报 送 的 申 请 文件 的 格 式 、 报 送 方 式 , 由 依 法 负 责 核 准 的 机 构 或 者部 门 规 定 。 发 行 人 向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国 务 院授 权 的 部 门 报 送 的 证 券 发 行 申 请 文 件 , 必 须 真 实 、准 确 、 完

33、 整 。 为 证 券 发 行 出 具 有 关 文 件 的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和人 员 , 必 须 严 格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 保 证 其 所 出 具 文件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证 券 发 行 信 息 披 露 发 行 人 申 请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在 提 交 申 请 文 件 后 , 应 当 按 照 国 务 院 证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规 定 预 先 披 露 有 关 申请 文 件 。 证 券 发 行 信 息 披 露 证 券 发 行 申 请 经 核 准 , 发 行 人 应 当 依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

34、 在 证 券 公 开 发 行前 , 公 告 公 开 发 行 募 集 文 件 , 并 将 该 文 件 置备 于 指 定 场 所 供 公 众 查 阅 。 发 行 证 券 的 信 息 依 法 公 开 前 , 任 何 知 情人 不 得 公 开 或 者 泄 露 该 信 息 。 发 行 人 不 得 在 公 告 公 开 发 行 募 集 文 件 前发 行 证 券 。 证 券 发 行 信 息 披 露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 准 依 法 公开 发 行 股 票 , 或 者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部 门核 准 依 法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 应 当 公 告招 股 说 明

35、书 、 公 司 债 券 募 集 办 法 。 依 法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或 者 公 司 债 券 的 , 还应 当 公 告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发 行 保 荐 人 制 度 证 券 法 第 十 一 条 发 行 人 申 请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可 转 换 为 股 票 的 公 司债 券 , 依 法 采 取 承 销 方 式 的 , 或 者 公 开 发 行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实 行 保 荐 制 度 的 其 他 证 券 的 , 应 当聘 请 具 有 保 荐 资 格 的 机 构 担 任 保 荐 人 。 保 荐 人 应 当 遵 守 业 务 规 则 和 行 业 规 范 , 诚

36、实 守 信 ,勤 勉 尽 责 , 对 发 行 人 的 申 请 文 件 和 信 息 披 露 资 料进 行 审 慎 核 查 , 督 导 发 行 人 规 范 运 作 。 保 荐 人 的 资 格 及 其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理 机 构 规 定 。 课 外 阅 读 我 国 新 股 发 行 的 询 价 制 度 证券交易市场 投 资 者 投 资 者 证 券 投 资 者 之 间 的 信 息 不 对 称 分 类场 内 市 场 : 有 组 织 、 集 中 交 易场 外 市 场 : 非 组 织 化 、 分 散 交 易 场 内 市 场 和 场 外 市 场 场 内 交 易 : 是 指 在

37、交 易 所 内 交 易 。 只有 交 易 所 的 会 员 经 纪 人 才 能 在 交 易 市场 从 事 交 易 活 动 , 投 资 者 则 通 过 经 纪人 进 行 证 券 的 交 易 。 场 外 交 易 : 通 常 是 指 柜 台 市 场 以 及 第三 市 场 、 第 四 市 场 , 它 是 指 证 券 交 易所 形 式 之 外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集 中 交 易 的 场 所 本 身 不 从 事 证 券 交 易 不 决 定 证 券 价 格保 证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持 续 、 高 效 进 行 。 证 券 交 易 所 特 征 有 固 定 的 交 易

38、场 所 和 交 易 时 间 参 加 交 易 者 为 具 备 资 格 的 证 券 经营 机 构 , 交 易 采 取 经 纪 制 交 易 的 对 象 限 于 合 乎 一 定 标 准 的上 市 证 券 通 过 公 开 竞 价 方 式 决 定 交 易 价 格 制 定 有 标 准 的 交 易 规 则 证 券 交 易 所 功 能 为 集 中 交 易 提 供 场 所 促 进 均 衡 价 格 形 成 ! ! ? ? 引 导 资 金 合 理 流 动 和 资 源 有 效 分 配 监 督 、 管 理 证 券 交 易 证 券 交 易 所 组 织 形 式 : 公 司 制 公 司 法 人 优 点 : 中 立 、 服 务

39、缺 点 : 盈 利 动 机 、 交 易 成 本 高 、 破 产 风 险纽 约 证 券 交 易 所 收 购 伦 敦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交 易 所 组 织 形 式 : 会 员 制 会 员 自 愿 组 成 、 不 以 盈 利 为 目 的 优 点 : 交 易 成 本 低 缺 点 : 不 公 正 证 券 上 市 制 度证 券 上 市上 市 条 件 思考:公司股票公开上市的意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条 件 : ( 一 ) 股 票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 准 已 公开 发 行 ; ( 二 )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不 少 于 人 民 币 三 千

40、万 元 ; ( 三 ) 公 开 发 行 的 股 份 达 到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百 分之 二 十 五 以 上 ;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超 过 人 民 币 四 亿 元的 ,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的 比 例 为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 ( 四 ) 公 司 最 近 三 年 无 重 大 违 法 行 为 , 财 务 会计 报 告 无 虚 假 记 载 。 证 券 交 易 所 可 以 规 定 高 于 前 款 规 定 的 上 市 条 件 ,并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信 息 披 露 申 请 股 票 上 市 交 易

41、, 应 当 向 证 券 交 易 所 报 送 下 列 文 件 : ( 一 ) 上 市 报 告 书 ; ( 二 ) 申 请 股 票 上 市 的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 ( 三 ) 公 司 章 程 ; ( 四 ) 公 司 营 业 执 照 ; ( 五 ) 依 法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的 公 司 最 近 三 年 的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 六 ) 法 律 意 见 书 和 上 市 保 荐 书 ; ( 七 ) 最 近 一 次 的 招 股 说 明 书 ; ( 八 )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规 则 规 定 的 其 他 文 件 。 股 票 上 市 交 易 申 请 经 证 券 交 易

42、 所 审 核 同 意 后 ,签 订 上 市 协 议 的 公 司 应 当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公告 股 票 上 市 的 有 关 文 件 , 并 将 该 文 件 置 备 于指 定 场 所 供 公 众 查 阅 。 签 订 上 市 协 议 的 公 司 除 公 告 前 条 规 定 的 文 件 外 ,还 应 当 公 告 下 列 事 项 : ( 一 ) 股 票 获 准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的 日 期 ; ( 二 )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最 多 的 前 十 名 股 东 的 名 单 和持 股 数 额 ; ( 三 ) 公 司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 ( 四 ) 董 事 、 监 事 、

43、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姓 名 及 其 持有 本 公 司 股 票 和 债 券 的 情 况 。 股 票 特 别 处 理 ST: 异 常 状 态 *ST: 退 市 风 险 股 票 退 市 制 度 之 暂 停 上 市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 一 )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 股 权 分 布 等 发 生 变 化 不再 具 备 上 市 条 件 ; ( 二 ) 公 司 不 按 照 规 定 公 开 其 财 务 状 况 , 或 者对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作 虚 假 记 载 , 可 能 误 导 投 资 者 ; ( 三 ) 公 司 有 重 大 违 法 行 为 ;

44、 ( 四 ) 公 司 最 近 三 年 连 续 亏 损 ; ( 五 )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规 则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股 票 退 市 制 度 之 终 止 上 市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 一 )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 股 权 分 布 等 发 生 变 化 不再 具 备 上 市 条 件 ,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仍不 能 达 到 上 市 条 件 ; ( 二 ) 公 司 不 按 照 规 定 公 开 其 财 务 状 况 , 或 者对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作 虚 假 记 载 , 且 拒 绝 纠 正 ; ( 三

45、 ) 公 司 最 近 三 年 连 续 亏 损 , 在 其 后 一 个 年度 内 未 能 恢 复 盈 利 ; ( 四 ) 公 司 解 散 或 者 被 宣 告 破 产 ; ( 五 )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规 则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公 司 债 券 上 市公 司 申 请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交 易 , 应 当 符 合 下列 条 件 : ( 一 ) 公 司 债 券 的 期 限 为 一 年 以 上 ; ( 二 ) 公 司 债 券 实 际 发 行 额 不 少 于 人 民 币五 千 万 元 ; ( 三 ) 公 司 申 请 债 券 上 市 时 仍 符 合 法 定 的公 司 债 券 发

46、行 条 件 。 债 券 退 市 制 度 之 暂 停 上 市公 司 债 券 上 市 交 易 后 , 公 司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证 券 交 易 所 决 定 暂 停 其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交 易 : ( 一 ) 公 司 有 重 大 违 法 行 为 ; ( 二 ) 公 司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不 符 合 公 司 债 券 上市 条 件 ; ( 三 ) 公 司 债 券 所 募 集 资 金 不 按 照 核 准 的 用 途 使用 ; ( 四 ) 未 按 照 公 司 债 券 募 集 办 法 履 行 义 务 ; ( 五 ) 公 司 最 近 二 年 连 续 亏 损 。 债 券

47、退 市 制 度 之 终 止 上 市 公 司 有 前 条 第 ( 一 ) 项 、 第 ( 四 ) 项所 列 情 形 之 一 经 查 实 后 果 严 重 的 , 或者 有 前 条 第 ( 二 ) 项 、 第 ( 三 ) 项 、第 ( 五 ) 项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 在 限 期 内未 能 消 除 的 , 由 证 券 交 易 所 决 定 终 止其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交 易 。 公 司 解 散 或 者 被 宣 告 破 产 的 , 由 证券 交 易 所 终 止 其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交 易 。 课 外 学 习 : 退 市 制 度 ST PT 退 市 安 排 场 外 交 易 市 场 OT

48、C市 场 类 型 场 外 交 易 市 场 特 征 非 集 中 性 开 放 式 、 自 营 交 易 交 易 品 种 丰 富 交 易 商 报 价 驱 动 管 理 松 散 课 外 学 习 : 创 业 板 市 场 创 业 板 市 场 概 念 :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分 类 特 点 : 和 主 板 市 场 比 较 功 能 证 券 交 易 程 序 : 开 户 证 券 账 户 资 金 账 户 第 三 方 托 管 证 券 交 易 程 序 : 委 托 委 托 方 式 : 柜 台 委 托 、 磁 卡 自 助 、 电 话 、网 上 交 易 、 传 真 、 函 电 委 托 /指 令 内 容 委 托 价 格 : 市

49、 价 、 限 价 证 券 交 易 程 序 : 竞 价 成 交 竞 价 原 则价 格 优 先时 间 优 先数 量 优 先客 户 优 先市 价 优 先 证 券 交 易 程 序 : 竞 价 成 交连 续 竞 价 (continuous auction) 买 卖 双 方 连 续 报 价 、 连 续 成 交 、 未 成 交 指令 参 与 排 队 委 托 证 券 交 易 程 序 : 竞 价 成 交 集 合 竞 价 (call auction)。 投 资 者 递 交 的 委 托 指 令并 不 立 即 成 交 , 而 是 存 贮 起 来 累 积 到 一 定 的 时 间 ,最 后 以 一 个 统 一 的 市 场

50、 清 算 价 格 执 行 。 集 合 竞 价 在 汇 总 不 同 的 信 息 上 是 有 效 的 交 易 机 制 。在 基 本 面 面 临 较 大 的 不 确 定 性 以 及 市 场 可 能 失 败时 , 集 合 竞 价 特 别 具 有 价 值 。 因 而 很 多 连 续 性 交易 市 场 在 不 确 定 性 比 较 大 时 , 如 开 盘 、 交 易 暂 停之 后 的 再 开 盘 时 都 使 用 集 合 竞 价 机 制 。 证 券 交 易 程 序 : 结 算 与 过 户 T+0、 T+1 变 更 所 有 者 名 称 电 脑 自 动 过 户 课 外 学 习 : 信 用 交 易 现 货 交 易

51、期 货 交 易 期 权 交 易 信 用 交 易 : 保 证 金 交 易 市 场 微 观 结 构 市 场 微 观 结 构 理 论 : 对 交 易 机 制 , 即 价 格形 成 方 法 的 研 究 。 交 易 机 制 的 关 键 功 能 在 于 : 能 够 在 有 效 交易 规 则 的 约 束 下 将 投 资 者 的 潜 在 需 求 转 化为 可 实 现 的 价 格 和 成 交 量 。 当 前 世 界 各 交 易 所 采 用 的 交 易 方 式 大 致 可分 为 报 价 驱 动 (quote-driven)和 指 令 驱 动(order-driven)两 大 类 。 指 令 驱 动 报 价( or

52、der-driven system) 通 过 交 易 者 提 交 限 价 指 令 , 交 易 系 统 根 据 一定 的 指 令 匹 配 规 则 来 决 定 成 交 价 格 我 国 各 大 证 券 交 易 所 以 及 日 本 的 东 京 证 券 交易 所 等 都 采 用 这 种 交 易 方 式 。 交 易 者 表 达 交 易 意 愿 : 拍 卖 报 价 驱 动 交 易( quote-driven system) 做 市 商 ( market-maker) 向 交 易 者 报 出 特 定证 券 的 真 实 买 卖 价 格 , 并 在 该 价 位 接 受 交 易者 的 买 卖 要 求 , 充 当 交

53、 易 者 的 交 易 对 手 。 报 价 驱 动 市 场 中 的 做 市 商 其 主 要 功 能 就 是 价格 发 现 , 提 供 流 动 性 和 连 续 性 , 并 稳 定 证 券交 易 价 格 。 交 易 机 制 的 选 取 市 场 活 跃 程 度 : 换 手 率 交 易 成 本 流 动 性讨 论 : 做 市 商 与 庄 家 价 格 限 制 价 格 限 制 作 为 向 投 资 者 提 供 冷 却 期 的 一 种措 施 , 允 许 投 资 者 重 新 评 价 市 场 信 息 并 形成 新 的 投 资 策 略 , 其 合 理 性 在 于 通 过 约 束价 格 , 防 止 衍 生 的 或 过 度

54、 的 日 内 波 动 发 生 ,从 而 使 市 场 承 受 较 小 的 波 动 。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正 是 希 望 籍 此 能 够 达 到 降 低股 票 市 场 风 险 、 保 持 股 票 市 场 稳 定 、 保 护投 资 者 利 益 的 目 的 。 停 板 事 前 的 交 易 限 制 制 度 基 准 价 格 : 固 定 、 浮 动 有 价 无 市 流 动 性 损 失 价 格 的 自 动 调 整 : 除 权 含 权 与 除 权 填 权 与 贴 权 我 国 股 票 市 场 价 格 形 成 开 盘 集 合 竞 价 连 续 竞 价 收 盘 价 格 我 国 股 票 市 场 交 易 制 度 指

55、令 驱 动 报 价 涨 跌 停 板 投 资 者 行 为 过 度 自 信 过 度 交 易 噪 声 交 易 缺 乏 信 息 来 源 的 投 资 者 主 要 是 通过 观 察 别 人 的 行 为 来 取 得 信 息 , 认 为别 人 买 进 某 种 股 票 可 能 是 他 有 利 好 信息 , 于 是 也 跟 着 买 进 , 别 人 卖 出 某 种股 票 可 能 是 他 得 到 了 股 价 会 下 跌 的 信息 , 于 是 也 跟 着 卖 出 。 这 种 “ 从 众 行为 ” 产 生 了 跟 着 别 的 羊 走 的 “ 羊 群 效应 ” 。 资 本 市 场 中 的 “ 泡 沫 ” 在 一 个 连 续

56、 过 程 中 , 一 种 或 一 组 资 产 价 格 的 急 剧上 升 , 其 中 初 始 的 价 格 上 升 使 人 产 生 价 格 将 进 一步 上 升 的 预 期 , 从 而 吸 引 新 的 买 主 ( 投 资 者 ) ,他 们 交 易 此 资 产 的 目 的 是 通 过 交 易 来 获 利 , 而 不是 想 使 用 它 。 按 照 经 济 学 的 定 义 , “ 泡 沫 ” 并 不 是 在 投 资 中 产生 , 而 是 在 追 逐 价 差 利 益 的 投 机 活 动 中 产 生 , 而由 于 资 本 市 场 中 股 票 、 债 券 、 期 货 、 外 汇 等 的 价格 变 动 频 繁

57、, 时 不 时 会 出 现 价 格 变 动 , 形 成 买 入价 和 卖 出 价 的 差 异 , 因 此 投 机 “ 泡 沫 ” 主 要 发 生在 资 本 市 场 。 证券市场监管 监 管 的 目 标 保 护 投 资 者 透 明 和 信 息 公 开 降 低 系 统 风 险 监 管 的 意 义 保 障 投 资 者 权 益 维 护 市 场 秩 序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提 高 市 场 效 率 监 管 原 则 依 法 管 理 保 护 投 资 者 利 益 公 开 、 公 平 、 公 正 监 督 与 自 律 相 结 合 监 管 手 段 法 律 手 段 经 济 手 段 行 政 手 段 监 管 对 象 市

58、 场 环 节 : 发 行 , 交 易 市 场 要 素 : 上 市 公 司 、 投 资 者 、 证 券 公 司 、交 易 所 监 管 模 式 : 集 中 监 管 模 式 专 门 的 全 国 性 监 管 机 构 优 点 : 权 威 、 高 效 、 中 立 超 常 缺 点 : 脱 离 实 际 , 过 度 干 预 ; 贻 误 时 机 监 管 模 式 : 自 律 模 式 证 券 业 协 会 、 交 易 所 优 点 : 切 合 实 际 、 自 我 监 督 缺 点 : 利 益 冲 突 、 非 超 脱 性 、 软 弱 混 乱 、 发 行 监 管 发 行 资 格 审 查 注 册 制 核 准 制 证 券 发 行

59、人 的 法 律 责 任第 一 百 七 十 五 条 未 经 法 定 的 机 关 核 准 或 者 审 批 , 擅自 发 行 证 券 的 , 或 者 制 作 虚 假 的 发 行 文 件 发 行 证 券的 , 责 令 停 止 发 行 , 退 还 所 募 资 金 和 加 算 银 行 同 期存 款 利 息 , 并 处 以 非 法 所 募 资 金 金 额 百 分 之 一 以 上百 分 之 五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予 警 告 , 并 处 以 三 万 元 以 上 三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60、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证 券 发 行 人 的 法 律 责 任 发 行 人 不 符 合 发 行 条 件 , 以 欺 骗 手 段 骗 取发 行 核 准 , 尚 未 发 行 证 券 的 , 处 以 三 十 万元 以 上 六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已 经 发 行 证券 的 , 处 以 非 法 所 募 资 金 金 额 百 分 之 一 以上 百 分 之 五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以 三 万 元 以上 三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发 行 人 的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指 使 从

61、 事前 款 违 法 行 为 的 , 依 照 前 款 的 规 定 处 罚 。 证 券 发 行 人 的 法 律 责 任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或 者 其 他 信 息 披 露 义 务人 未 按 照 规 定 披 露 信 息 , 或 者 所 披 露 的 信息 有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的 , 由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 给 予警 告 , 处 以 三 十 万 元 以 上 六 十 万 元 以 下 的罚 款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警 告 , 并 处 以 三 万 元 以

62、上 三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证 券 发 行 人 的 法 律 责 任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或 者 其 他 信 息 披 露 义 务人 未 按 照 规 定 报 送 有 关 报 告 , 或 者 报 送 的报 告 有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漏 的 , 由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 处以 三 十 万 元 以 上 六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给 予 警 告 , 并 处 以 三 万 元 以 上 三 十 万 元 以下 的 罚 款 。 证 券

63、发 行 人 的 法 律 责 任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公 告 的 招 股 说 明 书 、 公 司 债 券 募 集办 法 、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上 市 报 告 文 件 、 年 度 报 告 、 中期 报 告 、 临 时 报 告 以 及 其 他 信 息 披 露 资 料 , 有 虚 假 记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任 ;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的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64、人 员 以 及 保 荐 人 、 承 销 的 证 券 公 司 ,应 当 与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 但 是 能够 证 明 自 己 没 有 过 错 的 除 外 ;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的 控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有 过 错 的 , 应 当 与 发 行 人 、 上 市公 司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 证 券 发 行 人 的 法 律 责 任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擅 自 改 变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所 募 集 资金 的 用 途 的 , 责 令 改 正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其 他 直

65、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警 告 , 并 处 以 三 万 元 以 上 三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指 使 从事 前 款 违 法 行 为 的 , 给 予 警 告 , 并 处 以 三 十 万 元 以上 六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照 前 款 的 规 定 处 罚 。 交 易 监 管 : 规 范 交 易 秩 序 操 纵 市 场 欺 诈 行 为 内 幕 交 易 投 资 者 保 护 价 格 形 成 禁 止 任 何 人 以 下 列

66、手 段 操 纵 证 券 市 场 ( 一 ) 单 独 或 者 通 过 合 谋 , 集 中 资 金 优 势 、持 股 优 势 或 者 利 用 信 息 优 势 联 合 或 者 连 续 买 卖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或 者 证 券 交 易 量 ; ( 二 ) 与 他 人 串 通 , 以 事 先 约 定 的 时 间 、 价格 和 方 式 相 互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影 响 证 券 交 易 价格 或 者 证 券 交 易 量 ; ( 三 ) 在 自 己 实 际 控 制 的 账 户 之 间 进 行 证 券交 易 , 影 响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或 者 证 券 交 易 量 ; ( 四 ) 以 其 他 手 段 操 纵 证 券 市 场 。 操 纵 证 券 市 场 行 为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行 为 人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操 纵 证 券 市 场 的 , 责 令 依 法 处 理 其 非 法 持 有的 证 券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并 处 以 违 法 所 得 一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或 者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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