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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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 般 纳 税 人 增 值 税 的 计 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是 一 般 纳 税 人 才 可 以 领 购 , 开 给 对 方 也 需 要 一 般 纳 税 人 , 是进 项 抵 扣 的 凭 证 .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也 是 一 般 纳 税 人 才 可 以 领 购 , 对 应 就 是 开给 个 人 和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不 得 抵 扣 普 通 发 票 是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领 购 , 不 得 抵扣 1 销 售 额 的 确 定 。 ( 1) 销 售 额 的 范 围 。 销 售 额 是 指 纳 税 人 销 售 货 物 或 者 应 税 劳 务 向购 买 方 收 取

2、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 但 是 不 包 括 收 取 的 销 项 税 额 。 价 外 费 用 ( 实 属 价 外 收 入 ) 是 指 价 外 向 购 买 方 收 取 的 手 续 费 、 补 贴 、基 金 、 集 资 费 、 返 还 利 润 、 奖 励 费 、 违 约 金 ( 延 期 付 款 利 息 ) 、 包 装费 、 包 装 物 租 金 、 储 备 费 、 优 质 费 、 运 输 装 卸 费 、 代 收 款 项 、 代 垫 款项 及 其 他 各 种 性 质 的 价 外 收 费 。 下 列 项 目 不 包 括 在 内 : 受 托 加 工 应 征 消 费 税 的 消 费 品 所

3、 代 收 代 缴 的 消 费 税 。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代 垫 运 费 : 第 一 , 承 运 者 的 运 费 发 票 开 具 给购 货 方 ; 第 二 , 纳 税 人 将 该 项 发 票 转 交 给 购 货 方 。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代 为 收 取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或 者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第 一 , 由 国 务 院 或 者 财 政 部 批 准 设 立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 由 国 务 院 或 者 省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财 政 、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 第二 , 收 取 时

4、 开 具 省 级 以 上 财 政 部 门 印 制 的 财 政 票 据 ; 第 三 , 所 收 款 项全 额 上 缴 财 政 。 销 售 货 物 的 同 时 代 办 保 险 等 而 向 购 买 方 收 取 的 保 险 费 , 以 及 向 购 买方 收 取 的 代 购 买 方 缴 纳 的 车 辆 购 置 税 、 车 辆 牌 照 费 。 ( 2) 销 售 额 的 价 税 分 离 。 增 值 税 属 于 价 外 税 , 即 计 算增 值 税 的 计 税 依 据 中 不 含 增 值 税 税 额 。 一 般 纳 税 人 将 销售 货 物 或 者 应 税 劳 务 采 用 销 售 额 和 销 项 税 额 合

5、并 定 价 的 ,应 将 含 税 销 售 额 换 算 为 不 含 税 销 售 额 。 用 公 式 表 示 为 : 销 售 额 含 增 值 税 的 销 售 额 ( 1 增 值 税 税 率 ) ( 3) 对 视 同 销 售 货 物 行 为 的 销 售 额 的 确 定 。 税 法 规 定 , 对 视 同 销 售征 税 而 无 销 售 额 的 , 按 下 列 顺 序 确 定 : 按 纳 税 人 最 近 时 期 同 类 货 物 的 平 均 销 售 价 格 确 定 ; 按 其 他 纳 税 人 最 近 时 期 同 类 货 物 的 平 均 销 售 价 格 确 定 ; 按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确 定 , 组

6、 成 计 税 价 格 的 公 式 为 :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成 本 ( 1 成 本 利 润 率 ) 公 式 中 的 成 本 , 是 指 销 售 自 产 货 物 的 为 实 际 生 产 成 本 , 销 售 外 购货 物 的 为 实 际 采 购 成 本 。 公 式 中 的 成 本 利 润 率 由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确定 。 属 于 应 征 消 费 税 的 货 物 , 其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中 应 加 计 消 费 税 税 额 ,用 公 式 表 示 为 :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成 本 ( 1 成 本 利 润 率 ) 消 费 税 成 本 ( 1 成 本 利 润 率 ) ( 1 消

7、费 税 税 率 ) ( 4) 特 殊 销 售 方 式 下 销 售 额 的 确 定 。 折 扣 销 售 、 销 售 折 扣 和 销 售 折 让 。 采 取 以 旧 换 新 方 式 销 售 。 采 取 还 本 销 售 方 式 销 售 。 采 取 以 物 易 物 方 式 销 售 。 包 装 物 押 金 。 n 1.折 扣 方 式 商 业 折 扣 : 如 果 折 扣 额 和 价 格 开 在 同 一 张 发 票 上 的 , 按 折 扣 后 的 销 售 额 计 算纳 税 。 如 果 将 折 扣 额 另 开 发 票 , 不 论 其 在 财 务 上 如 何 处 理 , 均 不 得 从 销 售 额 中减 除 折

8、 扣 额 。 n 2.以 旧 换 新 采 用 以 旧 换 新 方 式 销 售 货 物 的 , 应 按 新 货 物 的 销 售 价 格 确 定 销 售 额 , 不 得 扣减 旧 货 物 的 收 购 价 格 ( 金 银 首 饰 以 旧 换 新 除 外 ) 。 n 3.以 物 易 物 双 方 均 作 购 销 处 理 , 以 各 自 发 出 的 货 物 核 算 销 售 额 并 计 算 应 纳 或 应 扣 的 增 值税 税 额 。 n 4.包 装 物 押 金 纳 税 人 为 销 售 货 物 而 出 租 出 借 包 装 物 收 取 的 押 金 , 单 独 计 账 核 算 的 , 不 并 入销 售 额 征

9、税 。 但 是 , 逾 期 ( 1年 ) 未 收 回 的 包 装 物 不 再 退 回 的 押 金 , 应 按 所 包装 货 物 的 适 用 税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 n 从 1995年 6月 1日 起 , 除 销 售 啤 酒 、 黄 酒 外 的 其 他 酒 类 产 品 而 收 取 的 包 装 物 押 金, 无 论 是 否 返 还 以 及 会 计 上 如 何 核 算 , 均 应 并 入 当 其 销 售 额 征 税 。 n 【 例 题 】 某 商 城 以 旧 换 新 销 售 5台 电 冰 箱 , 新 冰 箱 每 台 零 售 价 3000元 , 旧 冰 箱 每 台 作 价 100元 , 每 台

10、 冰 箱 收 取 差 价 2900元 , 则 该 项 业务 的 增 值 税 的 销 项 税 =3000 5 (1+17%) 17%=2179.49(元 )。n 采 取 “ 以 旧 换 新 ” 方 式 向 消 费 者 销 售 金 项 链 2000条 , 新 项 链 每 条零 售 价 0.25万 元 , 旧 项 链 每 条 作 价 0.22万 元 , 每 条 项 链 取 得 差 价款 0.03万 元 ;(2008年 )n 答 案 增 值 税 的 销 项 税 =2000 0.03 (1+17%) 17%=8.7(万 元 )。 2 销 项 税 额 的 计 算 当 期 销 项 税 额 =当 期 销 售

11、额 税 率 所 谓 当 期 , 是 指 销 售 实 现 的 时 间 在 本 期 。 ( 二 ) 当 期 进 项 税 额 的 计 算 进 项 税 额 是 指 纳 税 人 购 进 货 物 或 者 接 受 应 税 劳 务 所 支 付或 者 负 担 的 增 值 税 税 额 。 销 售 方 收 取 的 销 项 税 额 就 是购 买 方 支 付 的 进 项 税 额 。 1 准 予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 1) 从 销 售 方 取 得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增 值 税 税 额 。 ( 2) 从 海 关 取 得 的 海 关 进 口 增 值 税 专 用

12、缴 款 书 上 注 明 的 增 值 税 额 。 ( 3) 购 进 农 产 品 , 除 取 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或 者 海 关 进 口 增 值 税 专 用缴 款 书 外 , 按 照 农 产 品 收 购 发 票 或 者 销 售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农 产 品 买 价 和13 的 扣 除 率 计 算 的 进 项 税 额 。 进 项 税 额 计 算 公 式 为 : 进 项 税 额 买 价 扣 除 率 ( 4) 购 进 或 者 销 售 货 物 以 及 在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中 支 付 运 输 费 用 的 ,按 照 运 输 费 用 结 算 单 据 上 注 明 的 运 输 费 用 (

13、包 括 铁 路 临 管 线 及 铁路 专 线 运 输 费 用 、 建 设 基 金 , 不 包 括 装 卸 费 、 保 险 费 等 其 他 杂 费 )和 7 的 扣 除 率 计 算 的 进 项 税 额 。 进 项 税 额 计 算 公 式 为 : 进 项 税 额 运 输 费 用 金 额 扣 除 率 自 2007年 1月 1日 起 ,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购 进 或 销 售 货 物 , 取 得 的作 为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的 货 运 发 票 , 必 须 是 通 过 货 运 发 票 税 控 系 统开 具 的 新 版 货 运 发 票 。 随 同 运 费 支 付 的 装 卸 费 、

14、保 险 费 等 其 他 杂费 不 得 计 算 扣 除 ; 定 额 发 票 不 得 计 算 扣 除 。 (不 存 在 价 内 价 外 , 全 部 扣 7%, 但 是 如 果 是 提 供 运 输 劳 务 取 得 的 运费 收 入 , 要 价 内 收 入 , 不 含 增 值 税 ) 【 例 题 计 算 】 某 企 业 采 购 原 材 料 支 付 运 杂 费 共 计 1000元 , 取 得 运 输 发 票 上 注 明 运 输 费 800元 、 建 设 基 金 80元 、保 险 费 20元 、 装 卸 费 100元 。 其 可 计 算 抵 扣 多 少 增 值 税进 项 税 ?记 入 采 购 成 本 的

15、运 输 费 是 多 少 ? 答 案 可 计 算 抵 扣 进 项 税 (800+80) 7%=61.6元 财 政 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购 进 烟 叶 的 增 值 税 抵 扣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6 140号 ) 对 购 进 烟 叶 的 增 值 税 抵 扣 政 策 作 了 明 确 规 定 :对 纳 税 人 按 规 定 缴 纳 的 烟 叶 税 , 准 予 并 入 烟 叶 产 品 的 买 价 计 算 增 值税 的 进 项 税 额 , 并 在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时 予 以 抵 扣 。 即 购 进 烟 叶 准 予抵 扣 的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 按

16、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烟 叶 税 暂 行 条 例 及 财 政 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印 发 关 于 烟 叶 税 若 干 具 体 问 题 的 规 定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6 64号 ) 规 定 的 烟 叶 收 购 金 额 和 烟 叶 税 及 法定 扣 除 率 计 算 。 烟 叶 收 购 金 额 包 括 纳 税 人 支 付 给 烟 叶 销 售 者 的 烟 叶收 购 价 款 和 价 外 补 贴 , 价 外 补 贴 统 一 暂 按 烟 叶 收 购 价 款 的 10 计 算 ,即 烟 叶 收 购 金 额 =烟 叶 收 购 价 款 (1+10 )。 收 购 烟 叶 准 予

17、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特 殊 规 定 ) : n 烟 叶 收 购 金 额 =收 购 价 ( 1+10%)n 购 烟 叶 的 烟 叶 税 =收 购 价 ( 1+10%) 20%n 购 烟 叶 的 进 项 税 额 =( 烟 叶 收 购 金 额 +烟 叶 税 ) 13%=收 购 价 款 (1+10%)+烟 叶 税 13% =收 购 价 款 ( 1+10%) ( 1+20%) 13%=收 购 价 1.1 1.2 13%n 10%是 指 收 购 烟 叶 的 价 外 补 贴 , 20%是 烟 叶 税 税 率n 烟 叶 税 是 向 收 购 烟 叶 产 品 的 单 位 征 收 的 税 种 , 税 负

18、由 烟 草 公 司 负 担 , 征 收 烟叶 税 不 会 增 加 农 民 负 担 , 按 照 收 购 金 额 的 一 定 比 例 征 收 的 一 种 税 。 烟 叶 税 实行 比 例 税 率 , 税 率 为 20%。 烟 叶 税 由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征 收 。 n 某 卷 烟 厂 2007年 6月 份 收 购 烟 叶 生 产 卷 烟 , 收 购 凭 证 上 注 明 价 款 50万 元 , 并向 烟 叶 生 产 者 支 付 了 价 外 补 贴 , 该 卷 烟 厂 6月 份 收 购 烟 叶 可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为 多 少 ? 5 0 *(1 +1 0 %)*(1 +2 0 %)*

19、1 3 %=8 .5 8 ( 5) 根 据 财 政 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推 广 税 控 收 款 机 有 关 税 收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4167号 ) 的 规 定 : 自 2004年 12月 1日 起 ,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购 置 税 控 收 款 机 所 支 付的 增 值 税 税 额 (以 购 进 税 控 收 款 机 取 得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上 注 明 的增 值 税 税 额 为 准 ), 准 予 在 该 企 业 当 期 的 增 值 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 自 2004年 12月 1日 起 ,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20、纳 税 人 或 营 业 税 纳 税 人 购 置税 控 收 款 机 , 经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审 核 批 准 后 , 可 凭 购 进 税 控 收 款 机取 得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按 照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增 值 税 税 额 , 抵 免 当期 应 纳 增 值 税 或 营 业 税 税 额 , 或 者 按 照 购 进 税 控 收 款 机 取 得 的 普通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价 款 , 依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可 抵 免 税 额 : 抵 免 税 额 =价 款 ( 1+17%) 17% 当 期 应 纳 税 额 不 足 抵 免 的 , 未 抵 免 部 分 可 在 下

21、期 继 续 抵 免 。 ( 书外 , 了 解 ) 2 不 得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下 列 项 目 的 进 项 税 额 不 得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 ( 1) 用 于 非 增 值 税 应 税 项 目 、 免 征 增 值 税 项 目 、 集 体 福 利 或 者 个人 消 费 的 购 进 货 物 或 者 应 税 劳 务 。 ( 2)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购 进 货 物 及 相 关 的 应 税 劳 务 。 ( 3)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在 产 品 、 产 成 品 所 耗 用 的 购 进 货 物 或 者 应 税 劳务 。 ( 4) 国 务 院 财 政

22、、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纳 税 人 自 用 消 费 品 。 ( 5) 纳 税 人 自 用 的 应 征 消 费 税 的 摩 托 车 、 汽 车 、 游 艇 , 其 进 项 税额 不 得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 ( 6) 上 述 第 ( 1) 项 至 第 ( 4) 项 规 定 的 货 物 的 运 输 费 用 和 销 售 免税 货 物 的 运 输 费 用 。 非 增 值 税 应 税 项 目 , 是 指 提 供 非 增 值 税 应 税 劳 务 、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 销 售 不 动 产 和 不 动 产 在建 工 程 。 纳 税 人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

23、 修 缮 、 装 饰 不 动 产 , 均 属 于 不 动 产 在 建 工 程 。 非 正 常 损 失 , 是 指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中 正 常 损 耗 以 外 的 损 失 , 包 括 自 然 灾 害 损 失 , 因 管 理 不 善造 成 货 物 被 盗 窃 、 发 生 霉 烂 变 质 等 损 失 , 其 他 非 正 常 损 失 。 一 般 纳 税 人 兼 营 免 税 项 目 或 者 非 增 值 税 应 税 劳 务 而 无 法 划 分 不 得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 按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不 得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 不 得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当 月 无 法

24、 划 分 的 全 部 进 项 税 额 当 月 免 税 项 目 销 售 额 、 非 增 值税 应 税 劳 务 营 业 额 合 计 当 月 全 部 销 售 额 、 营 业 额 合 计 纳 税 人 已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固 定 资 产 发 生 用 于 非 增 值 税 应 税 项 目 、免 征 增 值 税 项 目 、 集 体 福 利 ( 个 人 消 费 ) 或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 应 在当 月 按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不 得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 不 得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固 定 资 产 净 值 适 用 税 率 【 例 题 计 算 】 某 厂 外 购 一 批

25、 材 料 用 于 应 税 货 物 的 生 产 ,取 得 增 值 税 发 票 , 价 款 10000元 , 增 值 税 1700元 ;外 购 一批 材 料 用 于 应 税 和 免 税 货 物 的 生 产 , 价 款 20000元 , 增值 税 3400元 , 当 月 应 税 货 物 销 售 额 50000元 , 免 税 货 物销 售 额 70000元 , 当 月 不 可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为 :3400 70000 (50000+70000)=1983.33(元 )。 n 3 进 项 税 额 不 足 抵 扣 与 进 项 税 额 转 出n 增 值 税 实 行 当 期 购 进 扣 税 法

26、, 可 能 导 致 当 期 购 进 货 物 或 接 受 应 税劳 务 支 付 的 增 值 税 税 额 大 于 当 期 销 售 货 物 或 提 供 应 税 劳 务 收 到 的增 值 税 税 额 , 即 当 期 进 项 税 额 大 于 当 期 销 项 税 额 , 就 会 出 现 进 项税 额 不 足 抵 扣 。 当 期 进 项 税 额 不 足 抵 扣 的 部 分 可 结 转 下 期 继 续 抵扣 。n 一 般 纳 税 人 已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购 进 货 物 或 者 应 税 劳 务 , 发 生 税 法所 规 定 的 不 准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事 项 ( 免 税 项 目 、 非

27、增 值 税 应 税 劳务 除 外 ) , 应 当 将 该 项 购 进 货 物 或 者 应 税 劳 务 的 进 项 税 额 从 当 期的 进 项 税 额 中 扣 减 ; 无 法 确 定 该 项 进 项 税 额 的 , 按 当 期 实 际 成 本计 算 应 扣 减 的 进 项 税 额 。 4 进 项 税 额 的 抵 扣 期 限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申 请 抵 扣 的 防 伪 税 控 系 统 开 具 的 增 值 税 专 用发 票 , 必 须 自 该 专 用 发 票 开 具 之 日 起 90日 内 到 税 务 机 关 认 证 , 否则 不 予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 增 值 税 一 般

28、 纳 税 人 认 证 通 过 的 防 伪 税 控 系 统 开 具 的 增 值 税 专 用发 票 , 应 在 认 证 通 过 的 当 月 按 照 增 值 税 有 关 规 定 核 算 当 期 进 项 税额 并 申 报 抵 扣 , 否 则 不 予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进 口 货 物 , 取 得 的 2004年 2月 1日 以 后 开 具 的海 关 完 税 凭 证 , 应 当 在 开 具 之 日 起 90天 后 的 第 一 个 纳 税 申 报 期 结束 以 前 申 报 抵 扣 , 逾 期 不 予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 纳 税 人 按 规 定 取 得 的 运

29、 输 发 票 应 当 自 开 票 之 日 起 90日 内 到 主 管 国 家 税 务 局 申 报 抵 扣 , 超 过 90天 的 不 予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 ( 三 ) 一 般 纳 税 人 应 纳 税 额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当 期 销 项 税 额 当 期 进 项 税 额 如 果 计 算 结 果 为 正 数 , 则 当 期 应 纳 增 值 税 ; 如 果 计 算 结 果 为 负 数 , 则 形 成 留 抵 税 额 待 下 期抵 扣 。 计 算 公 式 为 : 应 纳 税 额 当 期 销 项 税 额 当 期 进 项 税 额 上 期 留 抵 税 额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30、应 按 销 售 额 依 照 增 值 税 税 率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 不 得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 也 不得 使 用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 1) 一 般 纳 税 人 会 计 核 算 不 健 全 , 或 者 不 能 提 供 准 确 税 务 资 料 的 ; ( 2) 纳 税 人 销 售 额 超 过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标 准 , 未 申 请 办 理 一 般 纳 税 人 认 定 手 续 的 。 【 例 31】 某 电 脑 厂 为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 2009年 6月 发 生 业 务 如 下 :n ( 1) 本 期 销 售 部 门 提 供 如 下 数 据

31、: 半 年 前 发 给 某 代 理 商 一 批 电 脑 , 本 月 18日 已 经 满 180天 , 尚有 150台 未 收 款 , 该 批 电 脑 原 发 货 价 格 为 每 台 6500元 。n ( 2) 采 取 交 款 提 货 结 算 方 式 向 甲 家 电 商 场 销 售 A型 电 脑 100台 , 统 一 出 厂 价 为 5000元 /台 。 由 于商 场 购 买 的 数 量 多 , 按 照 协 议 规 定 , 厂 家 给 予 商 场 统 一 出 厂 价 5%的 优 惠 , 货 款 全 部 以 银 行 存 款收 讫 ; 向 乙 家 电 商 场 销 售 A型 电 脑 50台 , 为 了

32、 尽 快 收 回 货 款 , 厂 家 提 供 价 税 合 计 金 额 2%的 现 金 折扣 , 乙 家 电 商 场 及 时 付 款 并 享 受 了 现 金 折 扣 。n ( 3) 采 取 以 旧 换 新 方 式 , 从 消 费 者 个 人 手 中 收 购 旧 电 脑 , 销 售 A型 电 脑 10台 , 旧 电 脑 作 价 1000元 /台 。n ( 4) 采 取 还 本 销 售 方 式 向 消 费 者 销 售 A型 电 脑 15台 , 根 据 协 议 规 定 , 5年 后 厂 家 应 当 将 全 部 货 款以 价 税 合 计 总 额 退 还 给 购 货 方 。 销 售 后 , 开 出 普 通

33、 发 票 15张 , 含 税 销 售 收 入 合 计 金 额 87750元 。 n ( 5) 以 30台 A型 电 脑 向 丙 单 位 等 价 换 取 原 材 料 , A型 电 脑 成 本 每 台 3500元 。 双 方 均 按 17%的 税 率开 具 了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n ( 6) 当 月 向 丁 商 场 销 售 A型 电 脑 200台 。 同 时 负 责 运 输 , 运 费 按 每 台 15元 向 购 货 方 收 取 。 n ( 7) 本 月 为 职 工 宿 舍 改 建 , 动 用 了 上 月 购 进 的 钢 材 2.5吨 , 账 面 成 本 为 8750元 , 其 中 含

34、 运 杂 费1980元 , 采 购 人 员 的 差 旅 费 用 2500元 。n ( 8) 从 某 废 旧 物 资 经 营 单 位 购 进 一 批 废 旧 电 脑 线 路 板 , 取 得 的 普 通 发 票 上 注 明 价 款 12万 元 。n 本 月 其 他 业 务 共 发 生 可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380000元 , 假 设 上 述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均 已 通 过 认 证 。 n 解 : ( 1) 对 乙 家 电 商 场 采 取 的 是 现 金 折 扣 方 式 , 即 先 销 售 后 折 扣, 折 扣 部 分 不 得 减 除 销 售 额 。 销 项 税 额 5000 (

35、1-5%) 100 17%+5000 50 17%123250( 元 )n ( 2) 税 法 规 定 , 纳 税 人 采 取 以 旧 换 新 方 式 销 售 货 物 的 , 应 按 新 货物 的 同 期 销 售 价 格 确 定 销 售 额 。n 销 项 税 额 5000 10 17% 8500( 元 )n ( 3) 税 法 规 定 , 纳 税 人 采 取 还 本 销 售 方 式 销 售 货 物 的 , 不 得 从 销售 额 中 减 除 还 本 支 出 。 n 销 项 税 额 87750 ( 1+17%) 17% 12750( 元 ) ( 4) 本 题 是 等 价 交 换 , 并 且 双 方 均

36、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因 此 , 该 笔 业务 的 销 项 税 额 和 进 项 税 额 相 等 , 即 : 5000 30 17% 25500( 元 ) ( 5) 销 项 税 额 ( 5000 200+15 1.17 200) 17% 170435.90( 元 ) 此 外 , 还 有 超 过 180天 的 代 销 商 品 和 购 进 一 批 废 旧 电 脑 线 路 板 。 其 中 : 超 过 180天 的 代 销 商 品 产 生 的 销 项 税 150 6500 17 165750( 元 ) 废 旧 物 资 进 项 税 不 予 抵 扣 。 ( 6) 当 期 应 纳 增 值 税 ( 123250+8500+12750+25500+170435.90+165750) 380000+25500-( 8750-1980-2500) 17 101411.8(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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