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课后简答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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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公司与公司法概述1. 简答公司独立财产的性质和意义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这种独立财产既是公司赖以进行业务经营的物质条件和经营条件,也是其承担财产义务和责任的物质保证。公司的财产主要由股东出资构成,公司的盈利积累和其他途径也是形成公司财产的来源,公司是其财产的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股东财产一经出资,即归公司所有。公司享独立的财产权,对其财产享有实际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2. 如何理解公司财产责任的独立性?公司以其拥有的全部财产对其债务负责,是其独立人格的标志,是其法人地位的集中表现,其独立性包括:(1)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的独立。公司只以自己拥有

2、的财产清偿债务,股东除缴纳出资外,不对公司债务负责;(2)公司责任与其工作人员责任的独立。公司的民事活动虽由相应管理人员实施,但不能因此而要求管理人员对公司债务负责;(3)公司责任与其他公司或法人组织责任的独立。虽与其他法人间有紧密联系,比如母公司与子公司,但在民事法律地位上都是独立法人,其财产责任只能独立承担。3. 如何理解公司的社团性与对一人公司的承认?公司就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团法人,传统公司法要求由2个以上股东组成,而这种由多数人组成的法律性质称为公司的社团性或联合性。我国尊重一人公司在我国存在的事实,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社团性理论的突破,但这种承认并不是对公司社团性的否

3、认,而是公司形式的例外,社团性认识公司法人的基本特点。4. 简述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的关系。公司法是强制性与任意性的结合。公司法首先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这些规范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和干预。因其不仅涉及股东间的利益,更涉及公司外第三人和债权人的理由,为保障债权人利益及第三人的利益,需将某些制度法定化、强制化;同时,公司法的私法性质决定了对于不损害第三人和社会利益的行为和事项,允许当事人自愿协商以及对法律规制的选择适用和变通。5. 简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法理根据和适用要件。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

4、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它的产生主要是因为公司法人人格的异化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该制度的产生,(1)体现了法律对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正义的追求。(2),这一制度的确立和适用极大地维护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平衡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股东、公司、债权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3),从经济活动总体上看,该制度维护了交易的安全,充分体现了公司法的立法原意,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价值。特征:(1)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2)只对个案中公司独立人格的否认,而不是对该公司法人人格的全面彻底永久否认;(3)该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责任,是私法上的责任。将维护

5、公司独立法人人格作为一般原则,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必须的、有益的补充,使公司、股东、第三者在相互的张力中,形成和谐的经济利益关系,是对于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维护和完善。适用要件:(1)主体要件:对象必须是具体的双方当事人,一是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二是对应因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而受损害的债权人;(2)行为要件:存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事实和行为;(3)结果要件:有损害的事实的存在,即滥用行为造成了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结果。第二章公司的类型1. 简述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1. 母公司实际控制子公司,即母公司拥有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其中尤其是能够决定子

6、公司董事会的组成。2.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主要是基于股权的占有,而不是直接依靠行政权利控制公司。3. 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2.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和内部法律关系有何不同?法律地位:分公司是相对于总公司而言的,它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法律上,都不具有独立性,公司法明确了其法律地位: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子公司是相对于母公司而言的,它是独立于向它投资的母公司而存在独立主体。子公司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子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资本被另一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二是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内部法律关系:由于分公司与子公司的

7、法律地位不同,其作为民事活动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法律意义也大相径庭。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设立方式不同:子公司一般由两个以上股东发起设立,是独立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其自身经营范围内独立开展各种业务活动;分公司由设立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的分支机构,虽然也可以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但都是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一般而言,这种授权以申请设立分公司的方式为表现。也就是说,在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分公司,就视为公司授权分公司开展公司经营范围以内的活动。2、工商登记方式和名称不同:子公司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公司则领取营业执照。3、诉讼中的法律效果不同:我国法人制度的

8、基本精神是法人仅以其自身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子公司的资产状况决定了其清偿能力;但就分公司而言,除了其自身资产外,其设立公司的全部资产也可以承担清偿责任。子公司由于是独立法人,只能就其自身资产追究民事责任,除出资人(即子公司的各股东)出资不实或出资后抽逃资金的情况之外,不能清偿的部分也不能向出资人追偿;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设立公司承担清偿义务。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把设立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3. 分析关联公司与公司集团的法律地位。这是根据公司之间的特殊联系而作的分类或定性。(一)关联公司关联公司,亦称关联企业。广义的关联公司,

9、指两个以上独立存在而相互之间又具有稳定、密切的业务联系或投资关系的公司。狭义的关联公司,则仅指存在持股关系但未达到控制程度的公司。通常所称的关联公司是指广义的关联公司。在我国,具有突出法律意义的是上市公司的关联公司,证券法规范中有许多涉及关联关系或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则和要求。(二)公司集团公司集团,亦称企业集团,它是指在统一管理之下,由法律上独立的若干企业或公司联合组成的团体。公司集团中处于主导地位的为母公司或支配公司,公司集团的成员都属关联公司或称从属公司。公司集团本身只是表明母公司与众多子公司之间的一种特殊联系,其本身并不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不具有法人地位。4. 简述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划

10、分的立法意义和理论意义。人合公司指股东个人条件作为公司信用基础而组成的公司,这种公司对外进行经济活动时,依靠的主要是不是公司本身的资本或者资产状况,而是股东个人的信用状况,人和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应该以个人的全部财产清偿公司债务。资合公司,是指以公司资本和资产条件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这种公司进行经济活动时,依靠的不是股东的个人信用情况如何,而是公司本身的资本和资产是否雄厚,由于自重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只承担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因此,由于公司股东之间已出资相结合,无需相互了解,公司具有公众化的特点,如股份有限公司5. 比较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同

11、。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共同点:(1)都是企业法人,都具有独立人格;(2)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3)都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组织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不同点:(1)股份划分方式不同,前者以出资比例来计算股份,后者则以持有股票来确定股份;(2)封闭性程度不同。有限公司是250人,股份有限公司是5人以上,前者封闭性强于后者,有限责任公司不仅是资合而且是人合,而股份有限公司仅是资合;(4)公司股东权利流通性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持有出资证明,不能上市流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股票,可以自由转让。6. 股份有限公司的作用与公司上市的意义是什么?1. 作用:有利于集资。分散风险,公众性强,股份变现及

12、股东变更便利。管理的科学。2. 公司上市的意义:增强公司的融资功能。提高股东的投资回报。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商誉。规范公司行为,提高管理水平。7. 简述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公司法一方面明确肯定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另一方面,又针对其特殊性规定了一整套特别适用的法律规则。根据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的规定,这些规则主要是:(一)规定了比普通有限公司更高的最低资本额标准和更严格的出资交纳要求。公司法第59条第1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二)规定了设立一人公司的限制。公司法第59条第2款:“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3、,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三)规定了特别的公示和透明要求。公司法第60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四)规定了更简易的管理方式。鉴于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的特殊构成,公司法第61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第62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五)强调了会计审计的要求。为保障一人公司财产的独立及其与股东财产的区隔,公司法第63条进一步强调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

14、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六)规定了财产独立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则。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本来需由他人举证公司财产不独立,而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股东,要求其证明公司财产独立,否则法律即作公司财产不独立的推定并苛责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章公司的设立1.公司的设立与成立有何区别?1发生阶段不同,设立发生于营业执照签发之前;成立发生于公司被核准登记并签发营业执照之时。因此,公司设立时过程,公司成立时结果,但不是设立的必然结果。2法律效力不同,公司的而设立只是公司成立的前提,在公司设立阶段,即

15、便是公司所有设立行为都已完成,只要公司尚未成立,公司就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能独立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公司的成立则意味着新的民事主体的产生。3行为主体不同,设立行为的主体是发起人,公司成立行为的主体是发起人和有权批准成立的政府机关。4解决争议的依据不同,公司设立过程中,一般依照发起人之间订立的设立协议来解决发起人之间的争议;但关于公司是否成立的争议,一般依据有关行政法规来解决,其性质是一种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有何区别?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为250人;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根据行业不同而定);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

16、程;有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并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的发起人,其中必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3. 试述公司设立登记的概念和效力。1公司设立登记是指公司在设立时,依法在公司注册登记机关由申请人提出申请,主管机关审查无误后予以核

17、准并记载法定登记事项的行为。2一般认为,公司设立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后,即发生法律效力:(1)公司取得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2)公司取得法人资格;(3)公司取得名称专用权。4. 依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3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依照本条规定,要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条件:是指股东必须符合法定资格及人数要件,即股东必须

18、符合法定的人数和资格。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的上限不超过50人。由于修订后的公司法承认了一人公司,所以不再有两人以上的人数限制。2财产条件:股东出资必须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这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条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国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是否划分为股份及每股金额均未作出规定,实践中可由公司自行掌握。3组织条件:组织条件包括公司名称,住所,章程及依法建立的组织机构等。公司名称是公司的法定登记事项,可以使公司的法人人格具有特定性,便于公司对外进行法律上、经济

19、上的交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是通过内部组织机构的活动进行运作的,组织机构的建立可以是公司具备意思能力,执行能力,便于对外实施行为。5. 依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1主体条件也就是发起人人数和资格条件,即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具备法定资格,新公

20、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个以上200个以下的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财产条件,根据公司法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资本构成要求是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要求,其资本应划分为股份,并且各股金额一般应为均等。3组织条件主要包括公司的名称,类别,住所,经营范围等的选定以及公司的而组织机构。这些内容均为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也是公司登记的主要事项,对公司经营活动有重要影响。6. 什么是公司名称权?公司名称权具有什么效力?公司的名称权是指公司对其依法取得的名称享有的独占

21、的排他的权利。公司名称经登记注册后,即取得其名称的专用权。公司名称权的效力:公司名称经登记注册后,即取得该名称的专用权,在法律上是具有排他的效力,这种排他性主要体现在,一是排除其他登记、使用同一或相近似名称的权利,二是停止其他不正当使用同一名称的权利。7. 确定公司住所的法律意义主要有哪些?我国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其住所的确定具有法律上的重要意义。1可以据以确定诉讼管辖地。2确定法律文书及其他文书送达的地点。3可以据以确定登记、税收等管理机关。4便于公司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5在涉外经济及民事诉讼中确定适用何国法律。由此可见,公司住所的确定关系到实体法、程序法的具体适用,是一个

22、重要的法律问题。公司在设立时应对这一问题予以充分考虑。第四章公司章程1. 公司章程的主要法律特征是什么?公司章程的主要特征可以概括为:(一)法定性:指公司章程的制定、内容、效力和修改均由公司法明确规定。具体表现在1.制定的法定性。2.内容的法定性。3.效力的法定性。4.修改权限和程序的法定性。5.公司章程须经登记。(二)自治性:公司章程的自治性特征表现为公司不同则章程也有所不同,每个公司在制定章程时,都可以在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针对本公司成立目的、所处行业、股东构成等不同特点,确定本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具体规则。公司章程的自治性体现了公司经营自由的精神。(三)公开性:公司章程记载的所有内容都是可以

23、为公众所知悉的。在我国,公司章程的公开性特征制度化地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公司章程须经登记本身即是章程公开性的一种表现;第二,在公司的日常经营过程中,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章程;第三,公司章程是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债券时必须披露的文件之一。2. 比较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异同。(网上资料)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须具备的由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制定的,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公司设立协议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发起人订立的关于公司设立事项的协议。二者存在着密切联系,目标高度一致,内容也有许多相同之处,但是二者毕竟还是存在着不同,具体差异如下:一、

24、公司章程是必备性文件,任何公司成立都必须以提交公司章程为法定条件。公司设立协议一般不是必备的法律文件,但是有限责任公司形态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则为必备的法律文件。二、公司章程是要式法律文件,必须依据公司法制定。公司设立协议是不要式法律文件,主要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形成。三、调整对象不同。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设立协议只对全体发起人具有约束力。四、调整期间不同。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成立后整个的存续过程,直至公司终止;公司设立协议的效力从设立行为开始到设立过程终止,公司的成立即意味着协议的终止。3. 简述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公司章程是由设立公司的股东制定并

25、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它的时间效力是指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由于各国和地区的公司体制,特别是设立体制不尽相同。因此,各国对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的规定并没有统一的模式。就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而言,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更加复杂。章程中调整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的内容,相当于公司设立协议,可以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均自章程成立时受其约束。章程中调整尚未成立的公司、尚未产生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未来可能加入公司的其他股东的那些内容,则自公司成立时生效。我国公司法第82条规定,“公司的解散事由与

26、清算办法”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据此,公司章程并不因解散事由发生而失效。公司章程于公司终止时失效。当然,在清算过程中,公司的能力、股东的权利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都要受到相应的限制。4. 章程对公司的效力是什么?我国公司法第11条明确规定了公司章程对公司具有约束力。(1)章程对公司的约束力表现为对内约束力和对外约束力两个方面。对内约束力,集中地表现为章程对公司内部的组织和活动的约束力。对外约束力则表现为章程对公司自身行为的约束力,具体表现为对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影响,尤其是公司的经营范围方面。(2)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性规范,公司当然应当在章程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27、公司超越其组织章程,从事其经营范围以外的活动,其行为为越权。对于这种越权,法律赋予其无效的后果,这就是公司法上的越权行为原则。(3)在我国,章程对公司的约束力集中地表现在公司法第12条的规定,即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4)此外,章程对公司的效力还表现在,“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特别是公司章程中有关解散事由和经营期限的约定方面。一旦解散事由发生或者经营期限届满,公司将进入清算。5. 简述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

28、。在公司制度中,特别是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制度中,一旦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之后,对公司不再负其他积极义务。因此,公司章程对于股东的效力,更多是表现为股东如何行使权利,防止控股股东权利的滥用。对于股东固有的权利以及公司法明确赋予的权利,章程不能剥夺。股东不能滥用权利,不能侵害公司的利益。公司章程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将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权利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和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使股东在其权利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可以依据章程获得救济。章程中有关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不应是简单地重复公司法条文。第五章公司的能力1. 公司的权利能力存在哪些方面的限制?公司权利能力范围的限制主要存在性质上的限制、法律上的

29、限制和目的上的限制三方面的问题:一)性质上的限制公司不具有自然人所具有的自然性质,如身体、性别、种族等,所以,公司也不享有自然人基于其自然性质而享有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婚姻权等人身权。但是,公司仍享有某些特定的人身权,如名誉权和荣誉权。(二)法律上的限制1. 转投资的限制转投资的限制包括转投资对象和数额两方面的限制:(1)转投资对象的限制。法律一般限制公司成为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因为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事业合伙人对公司或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公司成为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事业合伙人,一旦其所投资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债务,它就会承担巨大风险,导致公司资产空虚,影响公

30、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2)转投资数额的限制公司通过转投资不仅可以扩大公司的利润来源,而且可以形成关联公司,组建公司集团。但是,转投资行为也会产生以下消极影响,一是转投资会减少公司直接支配的有形财产,增加变现偿债的难度,从而可能降低公司的实际偿债能力,增加公司债权人的风险;二是由于转投资额不仅表现为母公司的资产(资本),也表现为子公司的资产(资本),所以,转投资会使资产(资本)重复计算,从而导致资本虚增,有悖公司资本充实的原则。2.担保的限制2005年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

31、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就此,新公司法肯定了公司具有担保的权利能力,同时,对公司为他人的担保行为进行了程序上的限制。3.借贷的限制为维持公司资本充实,防止公司借贷行为影响公司资本结构,保障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各国法律一般都限制公司的借贷行为。在我国,一般认为,董事、经理无权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除非该借贷行为系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或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所必要,或公司章程有

32、特别的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三)目的上的限制在我国,目的限制即经营范围的限制是否构成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不仅是公司法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因为它关系到公司超越经营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2. 公司是否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为什么?3. 公司可否向合伙企业投资?为什么?4. 公司的借贷行为应受哪些限制?为维持公司资本充实,防止公司借贷行为影响公司资本结构,保障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各国法律一般都限制公司的借贷行为。在我国,一般认为,董事、经理无权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除非该借贷行为系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或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所必要,或公司章程有特别的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5. 公司的

33、赠与行为应受哪些限制?6. 简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的构成要件。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构成公司的代表行为,一般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 具有代表人的身份一个自然人经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被选举为董事长,并经工商登记而公示,即具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2. 以法人的名义董事长必须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如果不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而以个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如董事长以个人名义购买家具,则必然为个人行为,而非代表行为。3. 在权限范围内如果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超越权限,其代表行为无效,除非其行为构成表现代表。7. 简述公司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公司是法人,公司本身无法实施侵权行为,公司的侵权行为通过

34、自然人的行为而实施,那么,什么行为可以认定为是公司的侵权行为?一般认为,一种行为如果具备以下构成要件,可以被认定为是公司的侵权行为,而由公司对受害者承担责任。1. 公司的工作人员实施的行为2. 须公司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为与公司职务有密切关系3. 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要件公司工作人员的行为应符合侵权行为的一般要件,公司工作人员须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他人权利,或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法加损害于他人,且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他人损害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即过错、违法性、因果关系和损害等四个要件。第六章公司资本制度1.简述公司资本的法律意义(一)资本是公司成立的基本条件(二)资本是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

35、基本物质条件(三)资本是公司承担财产责任的基本保障(四)资本是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界限2. 简述资本、资产与净资产的区别及各自的法律意义。(一)资本与资产。公司资产是公司实际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1.就概念的范围而言,公司资产要大于资本,资本只是资产的一部分。2.就实际情况而言,资本与资产的对应关系会因公司的经营状况而有差别。公司成立时,没有任何对外负债,其资本就是其全部资产,公司成立后,随着公司对外负债的发生,资产通常都会高于资本,但并不排除因公司的极度亏损或公司资产价值的剧烈变化而导致资产低于资本的情况发生。3.公司法人的独立财产责任,非以资本而是以实有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负

36、责,公司资产才是公司对外承担财产责任的实际担保。(二)资本与净资产。公司的净资产指公司全部资产减去全面负债后的余额。公司的资产实质上分为自有资产和借贷资产,借贷资产虽然形式上或暂时属公司所有,但债务一经清偿,公司资产即相应地减少,实质属公司所有的是其中的自有资产,净资产正是公司自有资产的价值,也是其实质的财产能力和资产信用的基础。公司成立时,没有任何对外负债,其资本就是其全部资产,同时也是其净资产,公司成立后,资产价值及相应的净资产的价值就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净资产可能高于资本,也可能低于资本。在公司资产等于负债时,净资产等于零,而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净资产则为负值。3. 简述公司法上的资本确定

37、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或缴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该原则的具体体现就是对各种公司都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我国目前对内资公司灵活地适用该原则,实行有期限的分期缴付资本制。4. 简述资本维持原则的要求及其在公司法制度中的体现。 资本维系原则: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要求:禁止退股、不得折价发行、限制非货币出资、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公积金、无盈不分、禁止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体现:a退股股东禁止。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b. 不得折价发行股份。公司股份可以按面额平价发行或溢价发行,但不允许折价发行。c. 限制非货币出资。公司法通常

38、限制工业产权等无形财产的出资比例,禁止劳务、信用等经营要素的出资。d. 发起人和股东对出资承担连带认缴责任。其中包括股份未被全部认购时的认购担保责任、股款未被全部缴纳时的缴纳担保责任和实物出资过高估价时的差额填补责任。e. 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公积金。公司公积金的作用除扩大再生产外,主要用于充实公司资本和弥补公司经营的亏损。f. 没有盈利,不得分配。否则,等于以公司资本向股东分配。g. 禁止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公司收购本自己的股份,等于股东退股,收回的股份等于未能发行,从而导致资本虚假。因此,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许公司收购自己的股份。h. 不得接受以本公司股份提供的担保。此种担保的实现会导致公司取

39、得自己的股份,与公司不得收购自己股份的规则相悖。5. 试述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的比较与取舍。从立法意图来看,前者重在对公司债权人及社会交易安全的保护,更多的体现了社会本位的立法思想;后者则侧重于对投资人和公司提供种种便利条件,较多的体现了个人本位的立法原则。采用法定资本制的大陆法系国家,公司立法务求缜密,公司资本力求确定;采用授权资本制的国家,法官的司法判决可以创设法律,因成文法不兴所产生的漏洞,基本上是依靠判例法来弥补的6. 试述我国公司法上的出资分期缴纳制度及其法律意义。7. 股份公开发行的特点、作用与条件什么? 公开发行,亦称为公募发行,是指面向社会、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行股份。 特点:

40、a在资本募集规模方面有优势b具有募集速度快、便于操纵控制的优点c条件严格、程序复杂和发行费用高d由于涉及到公众和社会利益,各国立法对其规定有较为严格的条件和复杂的程序 作用:在于防止欺诈行为,最大限度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使投资者在获悉公司及其股份真实信息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判断和决策。同时,公开形成了公众和投资者对公司行为的监督,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司的发起人或管理者以及公司本身的行为起着约束性的作用。 条件:(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41、;(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6)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7)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改组设立发行的条件(1)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但是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另

42、有规定的除外;(2)近3年连续盈利。(三)新股发行的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证券法本条亦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四)定向募集公司新股发行条件(1)定向募集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般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2)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3)从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

43、为;(4)内部职工股权证按照规定范围发放,并且已交国家指定的证券机构集中托管;(5)国务院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8. 试述资本变动中的股东保护与债权人保护。增资:公司增资,会导致股权的稀释和股权结构的调整,是直接影响现有股东利益并可能引发严重利益冲突的公司重大事项。因此在法律程序上,公司增资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我国公司法第44条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会对增加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违反上述增资条件和程序,会导致公司增资的无效或被撤销。减资:(1)从目的上看,减资为了实现股利分配,保证股东利益。在“无盈不分”的盈利分配原则之下,

44、如果公司亏损严重,将使股东长期得不到股利的分配,不利于调动股东的积极性。通过减资,可以尽快改变公司的亏损状态,使公司具备向股东分配股利的条件。(2)从减资的程序和条件上看股东大会作出减资决议,并相应地对章程进行修改。有限公司作出减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同时,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和对外公告。公司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务清偿或担保。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七章股东出资

45、制度1. 简述股东出资的法律意义。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2.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是什么?按行为方式不同,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可表现为完全不履行、未完全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三种形式。法律后果:(1)股东权利。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利益与风险的一致是民商法永恒的原则和精髓,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当然也就不应享有股东的相应权利,未向公司进行任何出资,而承认其按约定的出资比例享有公司事务管理权和公司盈余分配权,将是不可思议的。从公司运营的机制来说,公司经营活动是以其资本

46、作为基本物质条件和经营手段,而资本的来源正是股东的出资,公司的经营活动实质上是对股东投资的支配,公司的经营收益实质是股东出资财产带来的收益,其结果当然归属实际的出资者。因此,就管理权和分配权而言,股东只能就其出资部分主张权利,对其未出资的部分,即使追补了出资,也只能对此后的公司管理和公司盈余主张权利。(2)股东义务与责任。未出资的股东虽不享有相应权利,但却不能免除股东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出资义务非以具体的股东权利为对价,它产生于公司设立协议的约定和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它属于合同义务,在公司成立后,则成为法定义务。任何股东在未实际出资之前,此种义务都不能免除。违反此项义务

47、,即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对已足额交纳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和对公司债权人出资额范围内的债务清偿责任,后者恰是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实质内容。我国司法文件对出资不到位的民事责任多有规定,从早先主管部门审核不当的责任,到后来开办单位的出资证明责任,再到目前普遍适用的注册资本虚假责任,实质都属于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3)股东资格与地位。在公司法著述中,股东常被定义为公司的出资人,严格地说,股东是负有出资义务的人,但却不一定是已实际出资的人。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并不改变其已有的股东资格,这种资格取决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更重要的则是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确认,这些文件不能证明该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

48、,但却是证明其资格的基本依据。否认了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就等于否定了其与公司之间的任何法律联系,对其出资责任的追究也就失去了根据。实践中,当事人对不享权利但却背负义务的结局不得其解、难以接受的逻辑矛盾即在此。3.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应承担何种民事法律责任?一)出资违约责任出资违约责任适用于对一般股东出资责任的追究,具体的救济手段主要是1、追缴出资。2、催告失权。3、损害赔偿。(二)资本充实责任1. 认购担保责任。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发行股份的,如果其发行股份未被认购或认购后又取消的,则应由发起人共同认购。2. 缴纳担保责任。亦称出资担保责任,即股东虽认购股份但未缴纳股款或交付非现金出资标的,应

49、由发起人承担连带缴纳股款或未交付非现金出资财产价额的义务。公司发起人履行缴纳担保责任后,除非公司已对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采取了失权程序的救济手段外,其不能因此而取得代为履行部分的股权,而只能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行使追偿权。3. 差额填补责任。在公司成立时,如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时,发起人应对不足的差额部分承担连带填补责任。履行差额填补责任的发起人可向出资不实的股东行使求偿权。根据以上规定,我国公司法上的股东出资责任在内容上主要是以下四种责任:1. 货币出资的缴纳责任。即有限公司股东未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股份公司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

50、缴。2. 非货币出资的差额补足责任。即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或发起人补足其差额。3. 违约赔偿责任。即有限公司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4. 出资连带责任。即对未缴纳的货币出资或价值不足的非货币出资,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承担连带缴纳或补足的责任。4. 简述出资违约责任的性质与内容。性质:出资违约责任是指股东不履行其出资义务对公司和其他出资人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从各国公司立法看,对股东出资违约责任的追究可以

51、采取的救济手段主要有:1. 追缴出资。即公司对违反出资义务但仍有履行可能的股东要求其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追缴,股东如仍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有权请求强制履行。追缴出资作为一种救济手段,它常用于非货币出资的情形。2. 催告失权。又称失权程序,是指公司对于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催告其于一定期限内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即丧失其股东权利,其所认购的股份可另行募集。此种失权是当然失权,已失权之认股人即使其后交纳了股款,也不能恢复其地位,因而有督促认股人及时履行出资义务的作用。3. 损害赔偿。股东的出资义务是一种债的义务,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公司成立的

52、情况下,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向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由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而导致公司不能成立或被撤消、解散的情况下,违约的股东应向其他守约的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大多数国家公司法都规定损害赔偿是可以和其他救济手段并用的一种救济方式,当其他救济手段不足以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时,公司或其他守约股东仍可要求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 股东出资形式为何法定?其法定依据如何?为何法定:此种出资形式的法定主义和限制与公司法实行的法定资本制相辅相成,股东出资既是公司资本的来源,资本信用的进一步表现就是出资信用,因而必须对出资的条件作出法定的限制,否则法定资本制的功能将无从实现。法定依据:1993年公司法只规

53、定了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五种出资形式,并规定了工业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最高比例限制,而排除了股权、债权等其他经营要素和条件的出资。2005年公司法对出资形式的规定作了重大的修改,虽然仍采取法定主义,但不再只是对出资形式作简单的列举,而改采列举与抽象性出资标准相结合的方式,即一方面列举了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四种最为普遍的出资形式,另一方面,又规定了“可以用货币股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可以出资的抽象标准,从而大大地放宽了股东出资的财产范围。6. 股东可否借贷资金出资?可以借贷资金出资。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

54、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所以,只要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且不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任何非货币财产都可以作价出资。因为借贷资金符合此法律规定的条件,所以,在理论上可以作出出资的方式。7. 简述工业产权出资的法律意义和特殊要求?对于工业产权,存有狭义与广义的两种不同解释。狭义的工业产权仅指商标权和专利权。广义的工业产权范围较为广泛,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条的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至少应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等。对于工业产权出资,一般而言,只要符

55、合工业产权的条件即可作为股东出资,但在特殊情形下,法律对此有特别的要求或限制。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即对外国合营者(即外国股东)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规定了特殊的要求。8. 现有法定出资形式之外的其他出资形式应否得到法律的承认?为什么?在各国公司法和企业法上,能够作为出资的并不只是上述法定的几种出资形式,除此之外,股权、债权、劳务、信用等也都是各国公司实践和立法中存在的出资形式,只是不同国家的立法对不同类型的公司和企业,规定有不同的出资形式,上述法定的五种出资形式通常适用于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无限公司和合伙企业的出资形式则较为灵活,除上述法定出资形式外,一般都允许股东或合伙人

56、自行约定,而劳务和信用的出资恰是较为普遍的出资形式。在我国,尽管公司法只规定了五种出资形式,但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股权、债权的出资,未来的立法对此是否应予承认并进一步允许其他的出资形式,包括劳务、信用、经营权、采矿权、承包经营权等各种财产权的出资,是需要进步研究和论证问题。9. 非货币出资履行有什么特殊的法律要求?公司法第28条对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履行方式作了专门的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出资的履行,公司法第84条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实物的出资是实物所有权从股东向公司的转移,应遵循物权变动的法律原

57、则,动产物权的转移一般以交付为要件,而不动产物权的转移则一般以登记为要件。民法通则第72条对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作了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转移,各国民法或物权法均规定有专门的法律规则,一般规定为非经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不能发生转移的法律效力。同时,对于某些动产,如机动车等,国家实行登记管理并以登记取得权利的,其所有权的转移亦以登记为要件。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和商标权是以权利证书表彰的特殊民事权利,其出资不仅要求专利技术或商标的实际转移,更重要的则是专利或商标在登记管理机关的变更

58、登记以及专利证书或商标证书中权利人的相应变更。非专利技术,因不表现为特定的权利形式,只是当事人的一种特殊利益,其出资方式与一般动产出资类似,只需实际、有效的技术交付即可,此种交付通常采取移交图纸、数据、模型、程序等技术资料和技术人员培训等使公司能有效掌握和利用该项技术的各种必要形式。著作权无固定的权利表现形式,没有特定的权利证书,因而其出资的履行应根据作品的具体情况确定出资的要求,包括书稿、影像资料的交付、作品利用的明确授权等。第八章股东与股权1. 公司的股东与公司的发起人关系如何?2. 如何理解股东的法律地位和股东平等原则?股东的法律地位既体现在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中,又体现在股东相互之

59、间的法律关系中。股东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现如下:(一)股东享有股权这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股东法律地位的集中体现。股东将自己的财产交由公司进行经营,按其投资份额对公司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的总称就是股权。股权既是股东法律地位的具体化,又是对股东具体权利义务的抽象概括。(二)股东平等原则股东平等原则,是指在公司中各股东依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或拥有的出资额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股东平等原则包括这样两个层面的含义:只要具有股东身份,不论股东有何个体差异,均可以该身份在公司中享有平等的权利,股东平等原则并不排除股权具体内容的不同。公司法中的股东平等是一种在资本平等基础上的

60、平等,或者说是一种按比例的平等,它以每一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或股份的比例作为衡量标准。“一股一表决权”制度就集中体现了这种比例上的平等。我国公司法中有不少体现股东平等原则的规定,如同股同权和同股同利(第127条)、一股一表决权(第104条)、按出资比例或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第187条第2款)等。3. 股东的主要权利义务有哪些?股东的权利主要有: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4.知情权。即股东获取公司信息、了解公司情况的权利。5.建议和质询权。6.股利分配请求权。7.公司发行新股时的新股认购优先权。8.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61、)会的权利。9.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权。10.临时提案权。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向股东会提出议题或议案的权利。11.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12.特殊情形下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13.公司终止后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1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股东享有诉权,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二)股东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总是相对的,股东享有权利,也要承担义务。各国或地区的公司立法对股东义务的规定大同小异,基本上共同确认了股东应承担以下主要义务:1. 遵守公司章程。2.向公司缴纳股款。3.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责任。4.不得抽回出资。5.填补出资。4.

62、股权可以做哪些分类?各种分类的意义是什么?股权法律关系实质上是股东基于其地位而与公司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一)自益权和共益权这是依股权行使的目的和内容为标准进行的划分。凡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是自益权。凡股东以自己的利益并兼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是共益权。自益权与共益权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股东所享有的完整股权。当然,自益权与共益权间的界限并不是绝对的。(二)固有权和非固有权这是依股权的重要程度为标准进行的划分。固有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的权利。非固有权是指依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可剥夺或可限制的权利。将股权分为固有权与非固有

63、权的意义,主要在于让公司发起人和股东明确哪些权利是可依公司章程或决议予以限制的,哪些权利是不得以公司章程或决议予以限制的,从而增强其权利意识。(三)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这是依股权行使方式为标准进行的划分。单独股东权是指可以由股东一人单独行使的权利。这种权利只要普通股股东持有一股即可享有,且每一股东均可依自己的意志单独行使。少数股东权是指持有已发行股份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利。设立少数股东权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资本多数取决原则”的滥用。(四)一般股东权与特别股东权这是以其权利行使主体为标准进行的划分。一般股东权是指公司的普通股东即可行使的权利;而特别股东权则是指专属于股东中特定人的权

64、利,如公司发起人或特别种类的股东(优先股股东、后配股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五)财产权、支配与经营权、救济与附属权这也是以权利行使的目的为标准进行的划分。其中,财产权与前述自益权相当;支配与经营权是指有关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权利,除表决权外,还包括累积投票权等;救济与附属权是指从手段上保障前两种权利得以充分实现的权利,除表决权和累积投票权之外的大多数共益权均属此类。5.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有何区别?6.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有何区别?出资证明书与股票的区别(1)票面金额的表现不同。在一般情况下,出资证明书的票面金额不一定相等,而股票的票面金额是相同、统一的。而且,股票还有额面股和无额面股之分,而出资证明书是绝对不可能不记载票面金额的。(2)出资证明书都是记名的,而股票分类中有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之分。(3)股票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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