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探讨——行政公然参与原则的原理构析及其应用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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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探讨行政公然参与原则的原理构析及其应用浅 摘要: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串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准则。 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经历了从行政治理原则到行政活动原则的探讨和。,我国基本上确定了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这一基本原则又可概括为行政正当原则(包括职权法定、优越、法律保存原则);行政公道性原则(包括比例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以及行政程序正当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原则、公然参与原则等等)。本文将对行政公然参与原则的原理构析和进行探讨。关键词:行政公然,参与原则

2、一、 行政公然原则(一)行政公然原则的含义及其原理构析行政公然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基本含义是: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该一律公然进行;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作出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布,让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职员的活动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答应新闻媒介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行政公然原则的依据规定在我国宪法第27条第2款中:“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职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同人民保持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视,努力为人民服务。”而公然各项行政活动就是接受人民群众监

3、视的条件条件,也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职员的工作准则。西方国家由于天赋人权说的影响,很早就开始注重通过宪法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现代社会,行政权的范围不断扩大,公民生活及社会运作的各个方面无不受到行政机关的控制和影响,而行政机关作为单方面的行为,最轻易被滥用而导致侵犯公民权利。在这种情况下,监视行政机关,保障公民的权利的要求越来越迫切,于是公民的知情权也上升到基本权利的高度从而获得了宪法的保障。1949年德国基本法第5条规定“人人有自由采访可答应报道的知情权。”美国在20世纪50年代根据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制度了情报自由法等直接规定了公民的知情权。正由于如此,行政机关在其行政治理活动中公然自己的

4、行为,接受群众监视,以防止其滥用权利,保证依法行政,便成为法治的要求。行政公然重要性之原理在于它是防治*最好的防腐剂。不公然、不透明的暗箱操纵既是审判活动中滋生巨大*的温床,使得在其中很多环节上使权力的黑手有机可乘,也是引发行政相对人不满的直接原因:审判不公然、不透明。使得很多申请人和社会公众对审判结果的正当性和公正性产生了强大的不信任感。贯彻行政公然原则,实行行政公然,把政府的所作所为公然出来,将事情摆到桌面上,也就意味着监视可以从口头落实到实处,意味着原先罩在公民头晌主任的光环不在虚无缥缈,意味着行政领导人和手中拥有一定实权的职员利用职权索贿受贿,滥用职权谋取权利,从而推动廉正建设。因此,

5、“暗箱操纵轻易滋生*,而公然行政是最好的防腐剂,已经成为法治国家的共叫。”(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 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 第959页)(二)行政公然原则的内容及其在我国的评析从上讲,行政治理活动中的有关行政事务的事项,只要不涉及*、贸易秘密和个人隐私,都应该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的私人公然。从行政过程论的角度来分析行政公然的内容,具体可以细化为如下几个方面:1.公然是原则,不公然是例外。对政府行为应该依法保密的则不予公然,包括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2.行政机关拥有的某公民个人材料无条件地向该个人公然,除法律规定的除外3.行政机关颁布的一切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公然,未经正式发布,不发生法律效力

6、4.凡要求公民承担的义务,包括公民在提出各种申请时应剧本的条件登记程序都必须全部具体列举、公布、通知,不能在公民提出申请时一次又一次地提出新的条件和要求5.凡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行政决定必须公布和通知。6.公民有权要求政府提供咨询7.财务公然等等根据行政公然原则的指导,在具体的行政治理活动中推行行政公然,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具体表现在:一是实行法律、法规、规章公然。不管是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的立法都要经过“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备案”的立法程序,其中“公布”特别要在法定传媒上公布就是行政公然原则的具体体现;二是重大决策过程公然,特别是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行政决。如我国行政处

7、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根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再如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过节秘密、贸易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然。”三是财务收支情况公然。这主要体现在法院诉讼用度的收取标准应该透明;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应当开具罚款收据,并将罚款上缴国库;行政机关的平时活动经费都要经过严格标准的审批等等四是干部任职公示。对于国家而言,领导人的更替都会即使公布;对于各界政府机关而言,领导人的任免也要进行及时公布

8、和通知并接受群众的监视。但是,在行政公然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一是,国家尚未指定和有关信息公然的立法,公然的范围、的责任还不明确,是否公然主要还是依靠于行政机关的态度;比如对于政府很多的行为新闻媒体的采访甚至到采访的每一个题目都要经过行政机关的批准。二是,公然的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公然的方式缺乏法定的标准,比如行政机关干部职员任免的公然更多仅是公然名单而对于任免的条件透明度却远远不够。三是,对于已经公然的事情,缺乏反馈的渠道和监视措施,使公然的制度效用难于全面发挥。这些都也许可以主要回结于公然制度无法可依,而只存在一个原则指导上,这也应该是原则指导具体实践的缺陷所在吧。但总而言之,行政公然

9、原则是实现人民*不可或缺的一步,是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一环。它有利于公民直接参与国家和事务的治理,有利于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工作职员实行有效的监视,也有利于消除*的根源以推动廉正建设。只有实行执行正公然,才能使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题的行为实行真正的监视,从而促使行政主题严格依法行政。缺少行政公然,人们就无从了解行政机关在依据什么行政,在怎样行政,也就不能有效地监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也就失往了依法办事的压力和动力,依法行政也就缺乏有效的保障。二、 参与原则(一) 参与原则的含义和及其原理构析行政参与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有权参与行政过程,并有权对行政

10、行为发表意见,而且有权要求行政主体对所发表的意见予以重视。公民直接参与行政活动,不仅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精神,也使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能够充分、直接听取公*见,以避免错误和违法,同时有利于公民加强对行政的监视。行政参与原则重要性之原理在与它是社会的必然产物。首先,参与是发展中人权观的体现。人权保障制度是以法律肯定公民的积极地位为条件而建立起来的。“从承认个人自由,到承认收益权,再到许可参政权为基本权利或人权,这是人类对人权熟悉的发展过程。”(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 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第7页) “参政权是现代人权的灵魂,参与行政的权利则是参政权的延伸。”( 金国坤:依法行政的现实基础和

11、制约政府依法行政的因素 第149页) 在国家机关作出各项实体权利决定时,公民只有享有充分的陈述意见、辩论等的参与机会,才可能真正保卫自己的人格权等基本人权。其次,参与行政也是现代国家职能转变的必然结果。现代社会,国家职能不再局限于消极保障人民不受国家的过度侵害之自由的“夜警国家”;而在于要求国家相应地转向为公民谋取各种福利,进步生存质量的“福利国家”。这种性质的国家职能的实现必须听取公民的意见,因此,公民参与行政程序也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需要。(二)我国已建立的参与原则及其扼要评析我国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治理国家事务,治理和文化

12、事业,治理社会事务。” 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宪法同时还规定,行政机关跟其他国家机关一样,要倾听人民的意见、建议,接受人民的监视,为人民服务,要经常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现在我国已建立的参与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作出影响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决定时必须听取公民的意见。如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2.行政机关制定各种影响公民权利义务的规范应建立公平听证程序。听证的程序在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中对于听证的事项和听证的程序规则都

13、有明确规定,要求听证必须制作笔录,并且要根据听证笔录来作出行政行为决3.在作出具体影响公民权利义务的决定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如根据价格法第23条:“制定关系群众亲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分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而开创价格听证程序先河的应该当属铁道部关于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行政行为举行听证。据报道,河北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乔占祥向铁道部申请行政复议,质疑铁道部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行政行为。乔占祥以为,火车票价关系千家万

14、户,关系国计民生,应属于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假如要调价,根据价格法第23条的规定,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征求消费者的意见,但是铁道部决定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火车票价上浮方案时,没有依法举行听证会。这一案件在群众中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要求参与行政行为的过程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2001年12月9日,广东省率先举行了2002年春运期间公路客运票价是否上涨的价格听证会,将价格听证从纸上落到了实处。2002年月2日,国家计委组织了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的听证会。通过听证会,把利益相关人引进政府的价格政策程序,也进一步进步了我国价格决策的*性,同时,也是公民参与行政的典型表

15、现。由此可看出,行政参与原则的核心应该是公平听证。行政主体在作出对当事人的不利决定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举行听证程序,不能片面认定事实,剥夺对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权利,这是行政参与原则的核心要求,也是保证相对人有效参与行政程序的条件条件。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作为刚刚立法规定时间不长的听证贯彻得还不够充分,参与原则普及性不广,听证程序的范围过窄,听证笔录制作的不够严谨,并没有严格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听而不证、证而不听的情形时有发生。我国的行政参与原则特别是听证程序的贯彻还任重而道远啊!积极参与行政是维护行政相对人正当权益的重要途径,参与使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政策或决定作出以前充分发表意见,影响或改变行政机关的决定,从而避免违法不当的行政决定并给当事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公*动参与行政政策 过程将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行政参与原则也使得行政公然原则更有意义。没有参与原则,公然原则充其量只是让行政相对人知晓而已,行政相对人还只是“可知而不可为”,其*权利依然无法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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