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审批及有关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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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青 岛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是 市 政 府 组 成 部 门 , 成立 于 1979年 12月 , 包 括 13个 处 室 、 7个 直 属事 业 单 位 、 8个 分 局 。 地 址 : 青 岛 市 市 南 区 延 安 一 路 41号 电 话 : 82870252 邮 箱 : 266003 ( 一 ) 负 责 建 立 健 全 环 境 保 护 制 度 。 ( 二 ) 承 担 落 实 减 排 目 标 的 责 任 。 ( 三 ) 负 责 提 出 全 市 环 境 保 护 领 域 固 定 资 产投 资 规 模 、 方 向 和 市 级 资 金 安 排 的 意 见 ; 配 合有 关 部 门 做 好 全

2、 市 规 划 内 和 年 度 计 划 规 模 内 固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的 组 织 实 施 和 监 督 工 作 ; 管 理全 市 排 污 费 的 征 收 工 作 。 ( 四 ) 承 担 从 源 头 上 预 防 、 控 制 环 境 污 染 和环 境 破 坏 的 责 任 。 ( 五 ) 负 责 环 境 污 染 防 治 的 监 督 管 理 。 ( 六 ) 组 织 评 估 生 态 环 境 质 量 状 况 , 监 督 对 生态 环 境 有 影 响 的 自 然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活 动 、 生 态环 境 建 设 和 生 态 破 坏 恢 复 工 作 ; 监 督 检 查 自 然保 护 区 、 风

3、 景 名 胜 区 、 森 林 公 园 的 环 境 保 护 工作 , 协 调 、 监 督 野 生 动 植 物 保 护 、 湿 地 环 境 保护 工 作 ; 负 责 自 然 保 护 区 的 申 报 工 作 ; 协 调 指导 农 村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 监 督 生 物 技 术 环 境 安 全 ,组 织 协 调 生 物 多 样 性 保 护 ; 指 导 和 管 理 全 市 生态 示 范 建 设 。 ( 七 ) 负 责 核 安 全 和 辐 射 安 全 的 监 督 管 理 。 ( 八 ) 负 责 环 境 监 测 、 统 计 和 信 息 发 布 。 ( 九 ) 负 责 环 境 问 题 的 统 筹 协

4、调 和 监 督 管 理 。 ( 十 ) 组 织 开 展 环 境 保 护 科 技 工 作 , 推 动 环 保技 术 管 理 体 系 建 设 。 ( 十 一 ) 开 展 环 境 保 护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 提 出 国 际环 境 合 作 中 有 关 问 题 的 建 议 ; 组 织 协 调 全 市 环 境 保护 国 际 条 约 履 约 活 动 , 统 一 对 外 联 系 ; 管 理 全 市 环保 系 统 对 外 经 济 合 作 , 协 调 与 履 约 有 关 的 利 用 外 资项 目 ; 受 市 政 府 、 环 境 保 护 部 和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委 托 ,处 理 涉 外 环 境

5、保 护 事 务 ; 参 与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工 作 。 ( 十 二 ) 组 织 、 协 调 环 境 保 护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 拟 订并 组 织 实 施 环 境 保 护 宣 传 教 育 纲 要 , 开 展 生 态 文 明建 设 和 环 境 友 好 型 社 会 建 设 的 有 关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推 动 社 会 公 众 和 社 会 组 织 参 与 环 境 保 护 。 ( 十 三 ) 按 规 定 , 协 助 管 理 县 级 市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负责 人 。 ( 十 四 ) 承 办 市 委 、 市 政 府 交 办 的 其 他 事 项 。 市 政 公 用 部 门 :

6、生 活 垃 圾 收 集 处 理 , 排 水管 网 建 设 及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厂 建 设 ; 城 管 部 门 : 露 天 焚 烧 垃 圾 、 露 天 烧 烤 、 营业 性 室 外 音 响 噪 声 ; 公 安 部 门 :家 庭 室 内 装 修 噪 声 海 洋 部 门 : 海 域 环 境 保 护 当 前 环 境 形 势 分 析与 企 业 环 境 管 理 目 录n环境形势分析n企业环境管理 第 一 节 环 境 的 挑 战 1.曾 经 有 水 皆 污 全 国 近 一 半 城 镇 饮 用 水 源地 水 质 不 符 合 标 准 淮 河 流 域 水 污 染 的 民 谣 50-60年 代 淘 米 洗

7、菜 70年 代 水 质 变 坏 80年 代 鱼 虾 绝 代 90年 代 洗 马 桶 盖 2009年 长 江 、 黄 河 、 珠 江 、 松 花 江 、 淮 河 、 海河 和 辽 河 七 大 水 系 总 体 为 轻 度 污 染 。 其 中 , 珠 江 、长 江 水 质 良 好 , 松 花 江 、 淮 河 为 轻 度 污 染 , 黄 河 、辽 河 为 中 度 污 染 , 海 河 为 重 度 污 染 。 26个 国 控 重 点 湖 泊 ( 水 库 ) 中 , 类 的 5个 , 占 19.2%; 劣 类 的 9个 , 占 34.6%。太 湖 水 质 总 体 为 劣 类 。 主 要 污 染 指 标 为

8、总 氮 和 总 磷 。滇 池 水 质 总 体 为 劣 类 。 主 要 污 染 指 标 为 总 磷 和 总 氮 。巢 湖 水 质 总 体 为 类 。 主 要 污 染 指 标 为 总 磷 、 总 氮 和 石 油 类 。 全 国 近 岸 海 域 水 质 总 体 为 轻 度 污 染 。渤 海 近 岸 海 域 为 轻 度 污 染 。 主 要 污 染 指 标 为 无 机 氮 、 活 性 磷 酸 盐 和 铅 。黄 海 近 岸 海 域 水 质 为 良 。 主 要 污 染 指 标 为 无 机 氮 、 活 性 磷 酸 盐 和 石 油 类 。东 海 近 岸 海 域 为 中 度 污 染 。 主 要 污 染 指 标 为

9、 无 机 氮 、 活 性 磷 酸 盐 和 COD南 海 近 岸 海 域 水 质 为 良 。 主 要 污 染 指 标 为 无 机 氮 、 活 性 磷 酸 盐 和 pH。 2.酸 雨 现 象 严 重 二 氧 化 硫 排 放 量 全 世 界第 一 沙 尘 暴 极 端 天 气 频 发 监 测 的 488个 城 市 ( 县 ) 中 , 出 现 酸 雨 的 城市 258个 , 占 52.9%; 酸 雨 发 生 频 率 在 25%以 上 的城 市 164个 , 占 33.6%; 酸 雨 发 生 频 率 在 75%以 上的 城 市 53个 , 占 10.9%。 全 国 酸 雨 分 布 区 域 主 要 集 中

10、在 长 江 以 南 青 藏 高 原 以 东 地 区 。 主 要 包 括 浙 江 、江 西 、 湖 南 、 福 建 、 重 庆 的 大 部 分 地 区 以 及 长 江 、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区 。 3.噪 声 污 染 是 目前 环 境 信 访 的 主 要来 源4.大 部 分 的 固 体废 物 都 是 有 害 废 物 第 二 节 资 源 的 挑 战1.水 资 源 短 缺 曾 经 有 河 皆 枯 全 国 600多 个 城 市 中 都 不 同 程 度 存 在 水资 源 短 缺 的 问 题 。2.土 地 资 源 趋 于 恶 化3.化 石 类 能 源 在 使 用 中 产 生 严 重 的 环 境 问题

11、 煤 烟 型 污 染 十 七 大 报 告 中 把 “ 经 济 增 长 的 资 源 环境 代 价 过 大 ” 列 为 经 济 发 展 的 首 要 问 题 ,提 出 要 使 “ 主 要 污 染 物 排 放 得 到 在 效 控 制 ,生 态 环 境 质 量 明 显 改 善 , 生 态 文 明 观 在 全社 会 牢 固 树 立 ” 。 将 “ 建 设 资 源 节 约 型 、 环 境 友 好 型 社会 ” 写 入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2005 松 花 江 污 染 事 件2006 湖 南 岳 阳 砷 污 染 事 件2007 太 湖 水 污 染 事 件2009 临 沂 砷 污 染 事 件2010 紫

12、 金 矿 业 铜 污 染 事 件2010 大 连 输 油 管 线 爆 炸 事 件第 三 节 环 境 污 染 事 件 频 发 第 四 节 污 染 减 排“十 一 五 ” 期 间 减 排 指 标 : 二 氧 化 硫 ( SO2) 化 学 需 氧 量 (COD)“十 二 五 ” 期 间 减 排 指 标 : 二 氧 化 硫 ( SO2)、 氮 氧 化 物 ( NOx) 化 学 需 氧 量 (COD)、 氨 氮 ( NH4-N) 主 要 减 排 措 施工 程 减 排 : 新 增 污 水 处 理 厂 、 新 建 脱 硫结 构 减 排 : 淘 汰 落 后 产 能 工 艺管 理 减 排 : 在 线 监 测 、

13、 提 高 排 放 达 标 率 第 五 节 环 保 法 律 法 规 体 系 1. 法 律 全 国 人 大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环 境 保 护 法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放 射 性 污 染 防 治 法 海 洋 环 境 保 护 法 循 环 经 济 促 进 法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2.行 政 法 规 国 务 院 发 布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3.地 方 性 法 规 -地 方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发 布 (1)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14、法 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的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发 布 , 如 山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条 例 (2)较 大 市 法 规 较 大 的 市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会 , 较 大 的 市 是 指 省 、 自 治 区 的 人 民 政 府 所 在 地 的 市 , 经 济特 区 所 在 地 的 市 和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市 。 如 青 岛 市 机 动 车 排气 污 染 防 治 条 例 ( 3) 特 区 法 规 经 济 特 区 所 在 地 的 省 、 市 的 人 民 代 表 大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根 据 全

15、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的 授 权 决 定 , 制 定法 规 , 在 经 济 特 区 范 围 内 实 施 4.规 章(1)部 门 规 章 国 务 院 各 部 、 委 员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审计 署 和 具 有 行 政 管 理 职 能 的 直 属 机 构 , 如 污 染 源 自 动 监控 管 理 办 法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部 令 第 28号 )(2)地 方 政 府 规 章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规 章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政 府较 大 市 规 章 较 大 市 的 人 民 政 府 , 如 关 于 防 治 饮 食经 营 服 务 业 环

16、 境 污 染 的 通 告 ( 青 政 发 2005 61号 )特 区 规 章 5.标 准 分 级 国 家 地 方 分 类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污 染 物 排 放 ( 控 制 ) 监 测 方 法 标 准 样 品 目 录n环保形势分析n企业环境管理 第 一 节 环 境 保 护 基 本 制 度一 、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制 度二 、 “ 三 同 时 ” 制 度三 、 排 污 申 报 登 记 制 度四 、 现 场 检 查 制 度五 、 排 污 收 费 制 度六 、 排 污 许 可 证 制 度七 、 限 期 治 理 制 度 八 、 环 境 污 染 与 破 坏 事 故 的 报 告 及 处 理 制

17、度 一 、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制 度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第 2条 规 定 :指 对 规 划 和 建 设 项 目 实 施 后 可 能 造 成 的 环 境 影响 进 行 分 析 、 预 测 和 评 估 , 提 出 预 防 或 者 减 轻 不良 环 境 影 响 的 对 策 和 措 施 , 进 行 跟 踪 监 测 的 方 法与 制 度 。环 境 影 响 审 批 :建 设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 由 建 设 单 位 按照 国 务 院 的 规 定 报 有 审 批 权 的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部 门 审 批 第 十 六 条 国 家 根 据 建 设 项 目 对

18、环 境 的 影 响 程 度 , 对 建 设 项 目 的 环境 影 响 评 价 实 行 分 类 管 理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组 织编 制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或 者 填 报 环 境 影 响 登记 表 : ( 一 ) 可 能 造 成 重 大 环 境 影 响 的 , 应 当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报告 书 , 对 产 生 的 环 境 影 响 进 行 全 面 评 价 ; ( 二 ) 可 能 造 成 轻 度 环 境 影 响 的 , 应 当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报告 表 , 对 产 生 的 环 境 影 响 进 行 分 析 或 者

19、 专 项 评 价 ; ( 三 ) 对 环 境 影 响 很 小 、 不 需 要 进 行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应 当 填 报 环 境 影 响 登 记 表 。 第 二 十 四 条建 设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经 批 准 后 ,建 设 项 目 的 性 质 、 规 模 、 地 点 、 采 用 的 生产 工 艺 或 者 防 治 污 染 、 防 止 生 态 破 坏 的 措施 发 生 重 大 变 动 的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重 新 报批 建 设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 第 三 十 一 条 建 设 单 位 未 依 法 报 批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20、 影 响 评 价 文件 , 或 者 未 依 照 本 法 第 二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重 新 报 批 或 者 报 请 重新 审 核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 擅 自 开 工 建 设 的 ( 未 报 先 建 ) ,由 有 权 审 批 该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的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门 责 令 停 止 建 设 , 限 期 补 办 手 续 ; 逾 期 不 补 办 手 续 的 , 可 以处 五 万 元 以 上 二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建 设 单 位 直 接 负 责 的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 依 法 给 予

21、 行 政 处 分 。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未 经 批 准 或 者 未 经 原 审 批 部 门重 新 审 核 同 意 , 建 设 单 位 擅 自 开 工 建 设 的 ( 未 批 先 建 ) , ,由 有 权 审 批 该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的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门 责 令 停 止 建 设 , 可 以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二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对 建 设 单 位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 依 法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二 、 “ 三 同 时 ” 制 度 指 对

22、环 境 有 影 响 的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区 域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和 外 商 投 资 建 设 项 目 , 其 中 需要 配 套 建 设 的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 必 须 与 主 体 工 程 同时 设 计 、 同 时 施 工 、 同 时 投 产 使 用建 设 项 目 建 设 过 程 中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同 时 实 施 环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以 及 环 境 影 响 评价 文 件 审 批 部 门 审 批 意 见 中 提 出 的 环 境 保 护 对 策措 施 ( 环 评 法 第 26条 ) 所 有 直 接

23、 或 间 接 向 环 境 排 放 污 水 、 废 气 、固 体 废 物 、 噪 声 、 振 动 、 电 磁 辐 射 、 放 射 性 等污 染 的 工 业 企 业 、 商 业 机 构 、 服 务 机 构 、 社 会团 体 、 党 政 群 体 、 公 用 事 业 单 位 、 部 队 等 一 切生 产 、 经 营 、 管 理 ( 或 科 研 ) 活 动 的 所 有 排 污者 都 要 进 行 排 污 申 报 。 1、 主 体 : ( 1) 法 定 执 法 主 体 ( 2) 委 托 执 法 主 体2、 执 法 人 员 。 应 具 备 执 法 资 格 , 即 经 过 培 训 考 核 ,取 得 执 法 证

24、书 的 人 员3、 形 式 合 法两 人 或 两 人 以 上 进 行 出 示 证 件遵 守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为 当 事 人 保 守 技 术 和 商 业 秘 密 1、 管 理 制 度 上 墙 。各 企 业 要 制 定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管 理 制 度 ( 包 括 岗位 责 任 人 ) 和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工 艺 流 程 图 两 块 牌子 , 并 挂 在 污 水 处 理 站 ( 厂 ) 、 锅 炉 房 或 中 控室 的 醒 目 位 置 。 图 样 可 参 照 60cm 100cm规 格 。主 要 水 、 气 的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设 备 或 设 施 要 有 标识 。 2

25、、 健 全 运 行 记 录 。企 业 要 如 实 记 录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日 运 行 情 况 及每 天 生 产 状 况 。 每 月 将 生 产 状 况 、 污 染 防 治 设施 运 行 记 录 、 月 用 水 量 、 月 耗 电 数 ( 污 染 防 治设 施 要 单 独 安 装 电 表 ) 、 使 用 药 品 发 票 ( 复 印件 ) 、 监 测 报 告 、 化 验 报 告 、 检 修 记 录 和 有 关管 理 文 件 等 整 理 装 订 成 册 , 以 备 检 查 。 3、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故 障 或 停 运 报 告 。生 产 设 施 必 须 与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同

26、步 运 行 , 如 污染 防 治 设 施 因 维 修 等 原 因 需 停 运 时 , 需 提 前 以书 面 形 式 向 当 地 环 保 部 门 申 报 理 由 。 环 保 部 门接 到 申 报 后 , 要 及 时 予 以 答 复 , 并 提 出 相 应 的措 施 。 如 因 事 故 或 其 他 突 发 原 因 污 染 防 治 设 施停 运 , 无 法 提 前 申 报 的 , 排 污 单 位 要 启 动 应 急预 案 , 并 自 停 运 之 时 起 24小 时 内 向 当 地 环 保部 门 报 告 情 况 , 同 时 办 理 申 报 手 续 。 当 地 环 保部 门 要 及 时 答 复 并 提

27、出 相 应 措 施 , 同 时 及 时 向上 一 级 环 保 部 门 报 告 。 4、 实 施 排 污 口 规 范 化 。排 污 口 的 规 范 化 整 治 按 照 排 污 口 规 范 化 整 治技 术 要 求 (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环 监 470号 ) 合 理设 置 排 污 口 ,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环 境 保 护 图 形 标 志 排 放 口 ( 源 ) GB15562.11995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的 要 求 , 在 各 排 污 口 和 污 染物 排 放 点 源 竖 立 标 志 牌 , 建 立 管 理 档 案 , 实 行 排污 口 的 立 标

28、管 理 。 l排 污 收 费 是 指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机 关 根 据 环 境 保护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对 排 放 污 染 物 的 单 位和 个 人 征 收 一 定 数 额 的 费 用l排 污 收 费 的 特 点 是 :l 强 制 征 收 。l 征 收 的 排 污 费 , 全 部 纳 入 国 家 财 政 预 算l 征 收 的 排 污 费 , 作 为 环 境 保 护 专 项 资 金使 用 l收 费 单 价l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 物 价 局 、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 山 东 省 环 保 局 关 于 运 用 价 格 政 策 促 进 环 境 保 护 的 意 见 的

29、通 知 ( 鲁 价费 发 2008 105号 ) , 自 2008年 7月 1日 起 执 行 。l废 气 排 污 费 征 收 标 准 由 每 当 量 0.6元 提 高 到 每 当 量 1.2元 ;l废 水 排 污 费 征 收 标 准 由 每 当 量 0.7元 提 高 到 每 当 量 0.9元 。 l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产 生 废 水 、 废 气 、 废 渣 、 噪 声的 单 位 , 应 持 有 污 染 物 排 放 许 可 证l目 前 还 未 正 式 实 施 , 排 污 许 可 证 条 例 尚 未正 式 下 发 l限 期 治 理 的 对 象 : 排 放 污 染 物 超 过 规 定 的 排

30、 放 标 准的 单 位 或 个 体 经 营 者 ; 超 过 重 点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制 指 标l限 期 治 理 期 间 , 环 保 部 门 责 令 限 制 生 产 、 限 制 排 放或 停 产 整 治l期 限 : 最 长 不 超 过 一 年 l初 报 l续 报 l结 果 报 告 l发 生 时 间 、 地 点 、 污 染 原 因 、 主 要 污 染物 质 及 数 量l人 员 受 害 情 况 、 是 否 威 胁 饮 用 水 源 地 或居 民 区 等 环 境 敏 感 区 安 全 、 事 件 潜 在 的危 害 程 度 、 转 化 方 式 趋 向 等 情 况l事 故 类 型 、 事 件

31、 级 别 、 信 息 通 报 与 发 布情 况l电 话 或 书 面 形 式 突 发 环 境 污 染 事 件 级以上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 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及 时 准 确 上 报级以上 省 级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环 境 保 护 部国 务 院 总 值 班 室同 级 人 民 政 府上 一 级 环 保 行 政 主 管 部 门立 即 或 核 实( 1小 时 ) 级 以 上 立 即 级 以 上 1小 时1小 时 l 关 于 对 申 请 上 市 的 企 业 和 申 请 再 融 资 的 上 市企 业 进 行 环 境 保 护 核 查 的 通 知 环 发 2003101号 l 一 、 核 查

32、 对 象l ( 一 ) 重 污 染 行 业 申 请 上 市 的 企 业 ;l ( 二 ) 申 请 再 融 资 的 上 市 企 业 , 再 融 资 募 集 资金 投 资 于 重 污 染 行 业 。l 重 污 染 行 业 暂 定 为 : 冶 金 、 化 工 、 石 化 、 煤 炭 、火 电 、 建 材 、 造 纸 、 酿 造 、 制 药 、 发 酵 、 纺 织 、 制革 和 采 矿 业 。 l 二 、 核 查 内 容 和 要 求l ( 一 ) 申 请 上 市 的 企 业l 1、 排 放 的 主 要 污 染 物 达 到 国 家 或 地 方 规 定 的 排 放 标 准 ;l 2、 依 法 领 取 排

33、污 许 可 证 , 并 达 到 排 污 许 可 证 的 要 求 ;l 3、 企 业 单 位 主 要 产 品 主 要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达 到 国 内 同 行业 先 进 水 平 ;l 4、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和 危 险 废 物 安 全 处 置 率 均 达 到 100 ; l 5、 新 、 改 、 扩 建 项 目 “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 和 “ 三同 时 ” 制 度 执 行 率 达 到 100%, 并 经 环 保 部 门 验 收 合格 ;l 6、 环 保 设 施 稳 定 运 转 率 达 到 95%以 上 ;l 7、 按 规 定 缴 纳 排 污 费 ;l 8、 产 品 及 其 生

34、 产 过 程 中 不 含 有 或 使 用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标 准 中 禁 用 的 物 质 以 及 我 国 签 署 的 国 际 公 约中 禁 用 的 物 质 。 l( 二 ) 申 请 再 融 资 的 上 市 企 业l 除 符 合 上 述 对 申 请 上 市 企 业 的 要 求 外 , 还 应 核 查 以 下内 容 :l 1、 募 集 资 金 投 向 不 造 成 现 实 的 和 潜 在 的 环 境 影 响 ;l 2、 募 集 资 金 投 向 有 利 于 改 善 环 境 质 量 ;l 3、 募 集 资 金 投 向 不 属 于 国 家 明 令 淘 汰 落 后 生 产 能力 、 工 艺 和

35、 产 品 , 有 利 于 促 进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 l配 备 专 业 人 员 ( 企 业 监 督 员 )l注 意 样 品 对 比l及 时 报 告 青 岛 市 环 境 保 护 局承 担 的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1、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审 批 2、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3、 核 技 术 应 用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审 批 4、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核 发 5、 核 技 术 应 用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6、 危 险 废 物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7、 危 险 废 物 转 移

36、审 批 8、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处 理 资 格 证 书 核 发 1、 建 设 项 目 试 生 产 环 境 保 护 审 批 2、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送 贮 、 异 地 使 用 、 转 让 和 预 审备 案 3、 限 制 进 口 类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备 案 4、 限 制 进 口 类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许 可证 审 核 5、 重 点 企 业 清 洁 生 产 评 估 验 收 6、 机 动 车 环 保 分 类 合 格 标 志 核 发 n 行 政 审 批 办 理 地 点 : 青 岛 市 市 南 区 香 港 中 路 17号 市

37、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大 厅 三 楼 环 保 局 窗 口n 咨 询 电 话 : 85916525 85916526 建 设 对 环 境 有 影 响 的 项 目 , 不 论 投 资 主 体 、资 金 来 源 、 项 目 性 质 和 投 资 规 模 , 应 当 依照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进 行 环 境 影响 评 价 , 向 有 审 批 权 的 环 保 部 门 报 批 环 境影 响 评 价 文 件 。 四 个 不 批 国 家 明 令 淘 汰 、 禁 止 建 设 、 不 符 合 产 业 政 策 的 一律 不 批 ; 环 境 污 染 重 , 产 品 质 量 低 , 能 耗

38、 、 物 耗 消 耗 高 ,特 别 是 污 染 物 排 放 不 能 达 标 的 项 目 一 律 不 批 ; 环 境 质 量 不 能 满 足 环 境 功 能 要 求 的 , 尽 管 是 好 项目 , 但 是 当 地 的 环 境 质 量 已 经 不 能 满 足 环 境 功 能要 求 的 , 已 经 没 有 总 量 指 标 了 , 也 一 律 不 批 ; 建 设 项 目 如 果 位 于 自 然 保 护 区 、 核 心 区 、 缓 冲 区的 项 目 一 律 不 批 。 三 个 严 格 严 格 限 制 涉 及 到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 自 然 保 护 区 、风 景 名 胜 区 以 及 重

39、要 生 态 功 能 区 的 项 目 严 格 限 制 ; 严 格 控 制 高 耗 能 , 就 是 产 业 开 发 中 能 耗 、 物 耗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大 , 严 格 限 制 审 批 , 坚 决 杜 绝 已 被淘 汰 的 项 目 以 所 谓 技 术 改 造 、 拉 动 内 需 为 名 义 上项 目 ; 严 格 按 照 总 量 控 制 的 要 求 , 把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作为 区 域 、 行 业 、 企 业 发 展 的 约 束 条 件 。 实 行 审 批 制 的 建 设 项 目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在 报 送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前 完 成 环 境 影 响 评

40、价 文 件 报 批 手 续 ; 实 行 核 准 制 的 建 设 项 目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在 提 交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前 完 成 环 境 影 响 评 价文 件 报 批 手 续 ; 实 行 备 案 制 的 建 设 项 目 , 建 设 单 位 必 须在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后 和 项 目 开 工 前 完 成 环 境影 响 评 价 文 件 报 批 手 续 。 1、 核 设 施 、 绝 密 工 程 等 特 殊 性 质 的 建设 项 目 ; 2、 跨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行 政 区 域 的 建设 项 目 ; 3、 由 国 务 院 审 批 或 核 准 的 建 设 项 目

41、 , 由国 务 院 授 权 有 关 部 门 审 批 或 核 准 的 建 设 项目 , 由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备 案 的 对 环 境 可 能造 成 重 大 影 响 的 特 殊 性 质 的 建 设 项 目 。 1、 由 省 有 关 部 门 审 批 、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或 者由 省 有 关 部 门 报 省 人 民 政 府 审 批 或 者 核 准 , 总 投资 额 在 五 千 万 元 以 上 的 建 设 项 目 ; 2、 跨 设 区 的 市 行 政 区 域 的 建 设 项 目 , 或 者 可能 产 生 跨 区 域 环 境 影 响 、 邻 近 设 区 的 市 环 保 部 门提 出

42、异 议 的 建 设 项 目 ; 3、 超 过 豁 免 水 平 的 伴 有 辐 射 的 建 设 项 目 ; 4、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国 家 确 定 由 省 环 保 厅 负责 审 批 的 其 它 建 设 项 目 。 1、 环 境 保 护 部 委 托 省 级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审 批 环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的 建 设 项 目 ; 2、 由 市 有 关 部 门 审 批 、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或 者由 市 有 关 部 门 核 报 市 人 民 政 府 审 批 或 者 核 准 , 总投 资 额 在 三 千 万 元 以 上 的 建 设 项 目 ( 房 地 产 和 服务 类

43、 项 目 除 外 ) ; 3、 跨 设 区 ( 市 ) 行 政 区 域 的 建 设 项 目 , 或 者可 能 产 生 跨 区 域 环 境 影 响 、 邻 近 区 ( 市 ) 环 保 部门 提 出 异 议 的 建 设 项 目 ; 4、 有 色 金 属 冶 炼 及 矿 山 开 发 、 钢 铁 加 工 、 电石 、 铁 合 金 、 焦 炭 、 垃 圾 焚 烧 及 发 电 、 制 浆 等 对环 境 可 能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的 建 设 项 目 ; 5、 水 泥 、 煤 炭 、 电 力 、 造 纸 、 烧 碱 、 玻 璃 等高 耗 能 行 业 的 建 设 项 目 ; 6、 酒 精 生 产 、 染

44、料 、 农 药 生 产 、 印 染 、 造 船拆 船 、 电 镀 、 垃 圾 处 理 和 石 油 化 工 、 淀 粉 制 造 及深 加 工 等 污 染 较 重 或 者 涉 及 环 境 敏 感 区 的 建 设 项目 ; 7、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国 家 、 省 确 定 由 市 环 保局 负 责 审 批 的 其 它 建 设 项 目 。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审 批 建 设 项 目 试 生 产 环 境 保 护 审 批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建 设 单 位 填 报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审 批 申请 表 , 连 同 所 需 附

45、件 材 料 到 环 保 审 批 窗口 申 报 ; 1、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审 批 申 请 表 : 登 陆 青 岛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网 站 下 载 专区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审 批 申 请 表 ( 原 件 1份 , 由 建 设 单 位 加 盖 公 章 , 由 申 请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 2、 附 件 :( 1) 工 商 部 门 出 具 的 企 业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通 知 书 或 营业 执 照 ( 加 盖 本 单 位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1份 ) ;( 2) 使 用 场 地 房 产 证 或 租 赁 合 同 ( 含 甲 方 的 房

46、产证 ) ( 加 盖 本 单 位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1份 ) ;( 3) 项 目 地 理 位 置 示 意 图 ( 注 明 项 目 拟 选 地 址 及 周 围 主 要街 道 、 单 位 、 建 筑 分 布 状 况 、 加 盖 本 单 位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1份 ) ;( 4) 项 目 平 面 布 置 示 意 图 ( 注 明 主 要 及 附 属 设 备 位 置 及 空间 高 度 、 加 盖 本 单 位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1份 ) ;( 5) 发 改 部 门 出 具 的 项 目 建 议 书 批 复 文 件 或 备 案 手 续 、 规划 部 门 出 具 的 项 目 选 址 意 见 (

47、 附 范 围 图 ) 、 土 地 部 门 出 具的 用 地 预 审 意 见 ( 加 盖 本 单 位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各 1份 ) ;( 6) 代 理 人 的 授 权 书 或 委 托 书 1份 。 审 批 部 门 于 5个 工 作 日 内 审 核 材 料 、 踏 勘 现 场 , 根 据 建 设项 目 的 性 质 、 规 模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法 、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分 类 管 理 名 录 , 出 具 行政 审 批 文 书 : 1、 予 以 审 批 的 登 记 表 项 目 青 岛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关 于 xx项 目

48、 环 境 影 响 审 批 登 记 表的 批 复 。 2、 申 报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的 项 目 行 政 审 批 申 请 办 理 意 见 告 知 书 。 3、 需 要 对 申 请 材 料 补 正 的 项 目 行 政 审 批 申 请 材 料 补 正 通 知 书 。 4、 不 予 受 理 的 项 目 行 政 审 批 不 予 受 理 告 知 书 。 1、 建 设 单 位 根 据 环 保 部 门 下 达 的 行 政 审批 申 请 办 理 意 见 告 知 书 的 要 求 , 委 托 具有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资 质 的 单 位 编 制 环 境 影 响报 告 书

49、 或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 资 质 单 位 : 登 陆 青 岛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网 站 便 民 服 务 查 询 系 统 - 环 评 资 质 单 位 查 询 ( 1) 报 告 书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编 制 完 成 后 , 建 设 单 位 委托 环 评 技 术 评 估 机 构 进 行 报 告 书 技 术 评 估 ; 技 术 评 估 机 构 : 青 岛 市 环 境 工 程 评 估 中 心 ( 市 南 区 京 山 路 15号 ) 。 技 术 评 估 程 序 : 评 估 中 心 受 理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后 , 于 10个 工 作 日内 组 织 专 家 评

50、审 , 出 具 评 审 意 见 ; 环 评 单 位 根 据 评 审 意 见 于 5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对 报 告书 的 修 改 , 再 次 上 报 评 估 中 心 。 评 估 中 心 于 5个 工作 日 内 再 次 组 织 专 家 评 估 , 出 具 评 估 报 告 。 建 设 单 位 将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原 件 4份 , 建设 单 位 和 环 评 单 位 加 盖 公 章 , 附 电 子 文档 ) 、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修 改 说 明 ( 原 件 4份 ) 、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评 估 报 告 ( 原 件 2份 ,评 估 单 位 加 盖 公 章 )

51、、 公 众 参 与 意 见 ( 原件 1份 , 建 设 单 位 加 盖 公 章 ) 到 环 保 审 批 窗口 申 报 。 ( 2) 报 告 表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编 制 完 成 后 , 建 设 单 位 直接 将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 原 件 4份 , 建 设 单 位和 环 评 单 位 加 盖 公 章 , 附 电 子 文 档 ) 到 环保 审 批 窗 口 申 报 。 2、 建 设 单 位 根 据 环 保 部 门 下 达 的 行 政 审批 申 请 材 料 补 正 通 知 书 , 对 材 料 进 行 补正 后 重 新 上 报 。 3、 建 设 单 位 根 据 环 保 部

52、门 下 达 的 行 政 审批 不 予 受 理 告 知 书 , 可 以 制 作 陈 述 、 申辩 或 书 面 申 请 听 证 文 书 ; 或 放 弃 陈 述 、 申辩 或 听 证 权 力 。 审 批 部 门 将 于 告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7日 后 ,向 建 设 单 位 出 具 行 政 审 批 不 予 受 理 决 定书 。 审 批 部 门 根 据 建 设 项 目 的 性 质 、 规 模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评 价 法 有 关 规 定 , 出 具 行 政 审 批 文 书 :1、 拟 批 准 项 目 (1)受 理 公 示 在 青 岛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53、网 站 建 设 项 目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审 批 栏 内 进 行公 示 。 公 示 时 间 : 报 告 书 : 自 公 示 之 日 起 10天 ; 报 告 表 : 自 公 示 之 日 起 5天 ; 登 记 表 : 自 公 示 之 日 起 3天 。(2)出 具 批 复 文 件 批 复 时 间 : 特 殊 项 目 报 告 书 : 自 报 告 书 及 附 件 受 理 之 日 起 30个 工 作 日 ; 一 般 项 目 报 告 书 : 自 报 告 书 及 附 件 受 理 之 日 起 15个 工 作 日 ; 报 告 表 : 自 报 告 表 受 理 之 日 起 7个 工 作 日 ; 登 记

54、 表 : 自 登 记 表 受 理 之 日 起 5个 工 作 日 。 (3)批 准 公 示(4)告 知 建 设 单 位 凭 收 文 回 执 到 审 批 窗 口 领 取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审 批 文 件 2、 不 予 受 理 项 目 出 具 行 政 审 批 申 请 材 料 不 予 受 理 告 知 书 : 申 请 材 料 退回 。 建 设 单 位 根 据 环 保 部 门 下 达 的 行 政 审 批 申 请 材 料 不 予 受理 告 知 书 , 对 材 料 进 行 修 改 、 补 充 、 完 善 后 重 新 上 报 。 3、 不 予 批 准 项 目 出 具 不 予 行 政 审 批 告 知

55、 书 : 不 予 审 批 。 建 设 单 位 根 据 环 保 部 门 下 达 的 不 予 行 政 审 批 告 知 书 ,可 以 制 作 陈 述 、 申 辩 或 书 面 申 请 听 证 文 书 ; 或 放 弃 陈 述 、申 辩 或 听 证 权 力 。 审 批 部 门 将 于 告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7日 后 , 向 建 设 单 位 出 具 行 政 审 批 不 予 审 批 决 定 书 。 建 设 单 位 填 报 建 设 项 目 试 生 产 环 境 保 护 审 批 申请 表 , 连 同 所 需 附 件 材 料 到 环 保 审 批 窗 口 申 报 ; 1、 建 设 项 目 试 生 产 环 境

56、保 护 审 批 申 请 表 : 登 陆 青 岛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网 站 下 载 专 区 建 设项 目 试 生 产 环 境 保 护 审 批 申 请 表 ( 原 件 1份 , 由单 位 加 盖 公 章 , 由 申 请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 2、 附 件 :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批 复 文 件 ( 复 印 件 1份 , 由 单 位加 盖 公 章 ) 。 审 批 部 门 于 7个 工 作 日 内 审 核 材 料 、 踏 勘 现 场 , 根 据 建 设项 目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的 建 设 、 运 行 情 况 , 出 具 行 政 审 批 文 书 : 1、 批

57、 准 项 目 出 具 青 岛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关 于 同 意 xx建 设 项 目 试 生 产 的函 。 告 知 建 设 单 位 凭 收 文 回 执 到 审 批 窗 口 领 取 建 设 项 目 试 生 产批 复 文 件 。 2、 不 批 准 项 目 出 具 不 予 行 政 审 批 告 知 书 。 建 设 单 位 根 据 不 予 行 政 审 批 告 知 书 , 可 以 制 作 陈 述 、申 辩 或 书 面 申 请 听 证 文 书 ; 或 放 弃 权 力 。 审 批 部 门 将 于 告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7日 后 , 向 建 设 单 位 出 具 行 政 审 批 不 予 审 批 决

58、定 书 。 建 设 单 位 填 报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申请 , 连 同 所 需 附 件 材 料 到 环 保 审 批 窗 口 申 报 ; 1、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申 请 : 登 陆 青 岛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网 站 下 载 专 区 建 设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申 请 ( 原 件 4份 , 由 单 位加 盖 公 章 , 由 申 请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 2、 附 件 :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批 复 文 件 ( 复 印 件 1份 , 由 申 请单 位 加 盖 公 章 ) 。 审 批

59、部 门 于 5个 工 作 日 内 审 核 材 料 、 踏 勘 现 场 , 根 据 建 设项 目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的 建 设 、 运 行 情 况 , 出 具 行 政 审 批 文 书 : 1、 登 记 表 项 目签 署 批 复 意 见 的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申 请 表 。 2、 不 需 要 验 收 监 测 的 报 告 表 、 报 告 书 项 目 青 岛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关 于 xx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意 见 的函 。 3、 需 要 进 行 验 收 监 测 的 项 目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监 测 通 知 单

60、 。 4、 不 予 受 理 项 目 行 政 审 批 申 请 材 料 不 予 受 理 告 知 书 。 1、 建 设 单 位 根 据 环 保 部 门 下 达 的 建 设 项 目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监 测 通 知 单 的 要 求 , 委 托 由经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环境 监 测 站 进 行 验 收 监 测 。 2、 建 设 单 位 根 据 环 保 部 门 下 达 的 行 政 审 批申 请 材 料 不 予 受 理 告 知 书 , 可 以 制 作 陈 述 、 申辩 或 书 面 申 请 听 证 文 书 ; 或 放 弃 陈 述 、 申 辩

61、 或 听证 权 力 。 审 批 部 门 将 于 告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7日 后 , 向 建 设 单位 出 具 行 政 审 批 申 请 材 料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 。 1、 受 理 公 示 在 青 岛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网 站 建 设 项 目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环 保验 收 栏 内 进 行 公 示 。 公 示 时 间 : 自 公 示 之 日 起 7天 。 2、 出 具 批 复 文 件 批 复 时 间 : 自 监 测 报 告 及 附 件 受 理 之 日 起 15个 工 作 日 。 3、 批 准 公 示 4、 告 知 建 设 单 位 凭 收 文 回 执 到 审 批 窗 口 领 取 建 设 项 目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审 批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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