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习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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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概论(第二版)习题集答案 主 编 : 黎 江 虹 夏 露副 主 编 : 杨 爱 葵 刘 晓 坷上 海 财 经 大 学 出 版 社 经济法概论习题集答案 编章 标题 编章 标题第一章导论第九章税收法律制度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第十章银行法律制度第三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第十一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十二章保险法律制度第五章竞争法律制度第十三章票据法律制度第六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第十四章价格法律制度 第七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第十五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第八章财政法律制度 经济法概论习题集答案 课件版权所有,非经许可禁止复制 一 、 单 项 选 择 题 第一章导论 课件版权所有,非经许可

2、禁止复制 题号1 2 3 4 5 6 7选项C A C D D D D 二 、 思 考 题 1. 答 : 我 国 经 济 法 主 体 的 范 围 包 括 : 国 家机 关 ; 企 业 和 其 它 社 会 组 织 ; 内 部 组 织 ;农 户 、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公 民 。 2. 答 : 我 国 市 场 经 济 具 有 以 下 特 征 : ( 1)它 是 公 有 制 经 济 成 分 占 主 体 基 础 上 的 市 场经 济 ; ( 2) 它 是 发 展 中 大 国 的 市 场 经 济 ;( 3) 它 是 由 计 划 经 济 转 型 而 来 的 市 场 经济 ; ( 4) 它 是 压 缩

3、发 展 阶 段 的 市 场 经 济 ;( 5) 它 是 民 主 和 法 治 条 件 尚 不 完 备 的 市场 经 济 。 第一章导论 课件版权所有,非经许可禁止复制 3.答 : 经 济 法 与 市 场 经 济 法 律 制 度 的 区 别 在于 : 一 是 经 济 法 是 一 个 独 立 的 法 律 部 门 , 有其 调 整 的 特 殊 社 会 经 济 关 系 , 有 其 特 殊 的 调整 方 法 。 市 场 经 济 法 律 并 非 部 门 法 , 而 是 由众 多 的 部 门 法 组 成 。 其 二 , 经 济 法 也 不 仅 指市 场 经 济 才 有 的 法 律 , 计 划 经 济 下 也

4、有 经 济法 的 存 在 , 只 不 过 重 要 性 不 一 样 。 其 三 , 在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 经 济 法 是 市 场 经 济 法 律 重要 的 组 成 部 分 , 但 并 不 代 表 市 场 经 济 法 律 的全 部 。 在 市 场 经 济 法 律 体 系 中 , 既 包 含 有 不同 的 经 济 关 系 , 也 有 不 同 的 调 整 方 法 , 它 的覆 盖 面 超 过 了 任 何 意 义 上 的 经 济 法 。 因 此 不能 把 市 场 经 济 法 律 制 度 等 同 于 经 济 法 。 第一章导论 课件版权所有,非经许可禁止复制 一 、 单 项 选 择 题第二章企

5、业法律制度 课件版权所有,非经许可禁止复制 题 号 1 2 3 4 5 6 7选 项 C D A B C D B题 号 8 9 10 11 12 13 14选 项 B C A A C B C 二 、 思 考 题 1.答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特 征 为 : 人 资 两 合 性 、封 闭 性 、 组 织 机 构 设 置 灵 活 、 转 让 严 格 限 制 、股 东 参 加 管 理 。 2.答 : 我 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资 本 制 度 是 折 衷资 本 制 度 ; 资 本 不 变 制 度 ; 资 本 维 持 制 度 。 3. 答 : ( 1) 是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设

6、 立 发 起 人 50人 以 下 。 ( 2) 采 取 准 则 设 立 , 无 须 批 准 , 发起 人 持 公 司 章 程 、 验 资 证 明 、 申 请 书 办 理 工商 登 记 。 ( 3) 公 司 章 程 、 验 资 证 明 、 申 请 书 。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 课件版权所有,非经许可禁止复制 4.答 : 公 司 资 本 通 常 指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 有 时 也 指 公司 的 实 缴 资 本 , 注 册 资 本 是 在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登 记 注 册的 资 本 , 而 实 缴 资 本 是 指 股 东 为 履 行 出 资 实 际 交 付 的财 产 总 和 。 公 司

7、 资 本 包 括 资 本 金 、 公 积 金 和 其 他 未 分配 盈 余 。 出 资 要 求 为 : ( 1) 出 资 方 式 。 公 司 股 东 可以 以 货 币 出 资 , 也 可 以 以 实 物 、 知 识 产 权 、 土 地 使 用权 等 方 式 出 资 ; ( 2) 货 币 出 资 比 例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货 币 出 资 金 额 不 得 低 于 注 册 资 本 的 30%。 5.答 : 合 伙 企 业 , 是 指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依 照本 法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的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和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合 伙 企 业

8、包 括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和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 合 伙 企业 具 有 以 下 法 律 特 征 : ( 1) 合 伙 企 业 具 有 相 对 健 全的 组 织 结 构 ; ( 2) 合 伙 企 业 存 在 的 基 础 是 合 伙 协 议 ;( 3) 合 伙 企 业 的 资 本 由 各 合 伙 人 共 同 出 资 ; ( 4) 合 伙 企 业 中 确 立 了 有 区 别 的 责 任 制 度 。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课件版权所有,非经许可禁止复制 6.答 : 破 产 债 权 是 根 据 破 产 宣 告 前 的 法 律 事 实 ,对 破 产 财 产 享 有 的 能 够 通 过 破 产 程

9、序 得 到 公 平 受偿 的 请 求 权 。 包 括 : 无 财 产 担 保 的 债 权 、 放 弃 了优 先 受 偿 权 的 有 财 产 担 保 债 权 、 有 财 产 担 保 的 优先 受 偿 后 未 能 得 到 部 分 。 7.答 : 破 产 财 产 在 优 先 清 偿 破 产 费 用 和 共 益 债 务后 ,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 1) 破 产 人 所 欠 职 工 的 工资 和 医 疗 、 伤 残 补 助 、 抚 恤 费 用 , 所 欠 的 应 当 划入 职 工 个 人 账 户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基 本 医 疗 保 险费 用 , 以 及 法 律 、 行 政

10、法 规 规 定 应 当 支 付 给 职 工的 补 偿 金 ; ( 2) 破 产 人 欠 缴 的 除 前 项 规 定 以 外 的社 会 保 险 费 用 和 破 产 人 所 欠 税 款 ; ( 3) 普 通 破 产债 权 。 破 产 财 产 不 足 以 清 偿 同 一 顺 序 的 清 偿 要 求的 , 按 照 比 例 分 配 。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 课件版权所有,非经许可禁止复制 三 、 案 例 分 析 题( 一 ) 解 析 :( 1) 甲 公 司 董 事 会 会 议 的 召 开 和 表 决 程序 是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 出 席 会 议 的 半 数以 上 董 事 通 过 , 且 占 整

11、体 董 事 会 成 员 的半 数 , 本 案 均 达 到 。( 2) 甲 公 司 董 事 会 通 过 的 事 项 有 不 符 合法 律 规 定 之 处 。 一 是 不 能 董 事 会 决 定 涨董 事 会 成 员 工 资 , 这 是 须 股 东 会 讨 论 事项 ; 二 是 监 事 会 人 选 应 由 股 东 会 决 定 。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 课件版权所有,非经许可禁止复制 ( 二 ) 解 析 : 不 合 法 之 处 为 :( 1) 以 股 票 票 面 金 额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行 。( 2) 公 司 董 事 会 作 出 了 罢 免 了 原 董 事 长 ,选 出 新 董 事 长 的 决

12、定 。( 3) 公 司 考 虑 到 各 股 东 近 年 来 无 经 营 回 报 ,故 决 定 将 当 年 盈 利 分 配 给 股 东 。( 4) 法 定 公 积 金 占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45%, 公司 鉴 于 公 司 良 好 财 务 状 况 , 决 定 法 定 公 积金 不 再 提 取 。( 5)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决 定 把 全 部 法 定 公 积 金转 为 公 司 资 本 。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 课件版权所有,非经许可禁止复制 ( 三 ) 解 析 :( 1) 不 合 法 。 公 司 法 规 定 有 竞 业 禁 止 原 则 的 规定 , 竞 业 禁 止 是 指 公 司 高 级

13、 管 理 人 员 ( 包 括 董 事 、经 理 ) 不 得 在 公 司 外 为 自 己 或 为 他 人 经 营 与 公 司 存在 竞 争 的 行 业 活 动 。 陈 某 作 为 乐 哈 哈 公 司 董 事 出 资设 立 家 家 宝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薯 片 的 行 为 不 合 法 。( 2) 第 一 项 不 合 法 , 第 二 项 合 法 。 根 据 公 司 法 的 规定 , 董 事 的 增 加 和 免 除 , 应 由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 而 非董 事 会 决 议 。 要 求 陈 某 将 其 从 家 家 宝 公 司 获 得 的 收入 上 交 乐 哈 哈 公 司 合 法 , 陈 某

14、 及 其 所 属 公 司 构 成 不正 当 竞 争 , 经 营 者 违 反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规 定 ,给 被 侵 害 的 经 营 者 造 成 损 害 的 , 应 当 承 担 损 害 赔 偿责 任 , 被 侵 害 的 经 营 者 的 损 失 难 以 计 算 的 , 赔 偿 额为 侵 权 期 间 因 侵 权 所 获 得 的 利 润 ; 并 应 当 承 担 被 侵害 的 经 营 者 因 调 查 该 经 营 者 侵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不 正当 竞 争 行 为 所 支 付 的 合 理 费 用 。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 课件版权所有,非经许可禁止复制 ( 四 ) 解 析 : 问 题 有

15、: 1.投 资 总 额 与 注 册 资 本 不 相 适 应 ; 2.外 方 出 资 比 例 少 于 25%; 3.不 能 以 租 赁 和 设 定 抵 押 的 财 产 出 资 ; 4.财 政 局 不 能 作 为 担 保 人 ; 5.合 资 经 营 企 业 不 能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 6.应 属 于 强 制 适 用 中 国 法 的 情 况 。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 课件版权所有,非经许可禁止复制 ( 五 ) 解 析 :( 1) 合 伙 人 丙 以 劳 务 作 价 出 资 的 做 法 不 符 合规 定 。 劳 务 不 能 是 有 限 合 伙 人 的 出 资 方 式 。( 2) 合 伙 企 业 事

16、 务 执 行 方 式 不 符 合 规 定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事 务 执 行 应 由 普 通 合 伙 人 执行 。( 3) 关 于 合 伙 人 转 让 出 资 的 约 定 不 符 合 法律 规 定 。 普 通 合 伙 的 转 让 出 资 须 经 其 他 合伙 人 一 致 同 意 。( 4) 合 伙 企 业 名 称 不 符 合 规 定 。 有 限 合 伙企 业 名 称 中 应 有 “ 有 限 ” 二 字 。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 课件版权所有,非经许可禁止复制 一 、 单 项 选 择 题 第三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课件版权所有,非经许可禁止复制 题号 1 2 3 4 5 6 7 8 9 10选项

17、 A A B C C D B C D D题号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选项 D A C A C D D A A C题号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选项 A A B C B B B D A C 二 、 多 项 选 择 题 课件版权所有,非经许可禁止复制 题 号 1 2 3 4 5选 项 BCDE AE ADE BCD ABC题 号 6 7 8 9 10选 项 ABCD ABCDE ABCDE ACDE ABCDE 第三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三 、 简 答 题 1.答 : (1)知 识 产 权 的 法 律 确 认 性 ; (2) 知识

18、 产 权 的 专 有 性 ; ( 3) 知 识 产 权 的 地域 性 ; (4)知 识 产 权 的 时 间 性 。 2.答 : (1)相 关 公 众 对 该 商 标 的 知 晓 程 度 ;(2)该 商 标 使 用 的 持 续 时 间 ; (3)该 商 标的 任 何 宣 传 工 作 的 持 续 时 间 、 程 度 和 地理 范 围 ; (4)该 商 标 作 为 驰 名 商 标 受 保 护的 记 录 ; (5)该 商 标 驰 名 的 其 他 因 素 。 课件版权所有,非经许可禁止复制 第三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3.答 : 我 国 专 利 法 第 6条 规 定 : 执 行 本 单 位的 任 务 或 者

19、 主 要 是 利 用 本 单 位 的 物 质 技 术条 件 所 完 成 的 发 明 创 造 为 职 务 发 明 创 造 。所 谓 “ 执 行 本 单 位 的 任 务 所 完 成 的 职 务 发明 创 造 ” , 是 指 : ( 一 ) 在 本 职 工 作 中 作出 的 发 明 创 造 ; ( 二 ) 履 行 本 单 位 交 付 的本 职 工 作 之 外 的 任 务 所 作 出 的 发 明 创 造 ;( 三 ) 退 休 、 调 离 原 单 位 后 或 者 劳 动 、 人事 关 系 终 止 后 1年 内 作 出 的 , 与 其 在 原 单 位承 担 的 本 职 工 作 或 者 原 单 位 分 配

20、的 任 务 有关 的 发 明 创 造 。 所 谓 “ 利 用 本 单 位 的 物 质技 术 条 件 ” , 是 指 利 用 本 单 位 的 资 金 、 设备 、 零 部 件 、 原 材 料 或 者 不 对 外 公 开 的 技术 资 料 等 。 以 上 所 称 本 单 位 , 包 括 临 时 工作 单 位 。 课件版权所有,非经许可禁止复制 第三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4.答 : 根 据 我 国 商 标 法 的 规 定 , 侵 犯 商 标 权 的赔 偿 数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有 3种 。 即 : 侵 犯 商 标 权的 赔 偿 数 额 为 侵 权 人 在 侵 权 期 间 因 侵 权 所 获 得的

21、 收 益 ; 或 者 被 侵 权 人 在 被 侵 权 期 间 因 被 侵 权所 受 到 的 损 失 , 包 括 被 侵 权 人 为 制 止 侵 权 行 为所 支 付 的 合 理 费 用 ; 侵 权 人 的 侵 权 所 得 利 益 ,或 者 被 侵 权 人 因 被 侵 权 所 受 损 失 难 以 确 定 的 ,由 法 院 根 据 侵 权 行 为 的 情 节 判 决 给 予 50万 元 以下 的 赔 偿 。 5.答 : 根 据 专 利 法 第 24条 , 申 请 专 利 的 发 明 创造 在 申 请 日 以 前 六 个 月 内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丧 失 新 颖 性 : (

22、一 ) 在 中 国 政 府 主 办 或 者 承认 的 国 际 展 览 会 上 首 次 展 出 的 ; ( 二 ) 在 规 定的 学 术 会 议 或 者 技 术 会 议 上 首 次 发 表 的 ; ( 三 )他 人 未 经 申 请 人 同 意 而 泄 露 其 内 容 的 。课件版权所有,非经许可禁止复制第三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6.答 : 商 标 法 实 施 细 则 规 定 , 必 须 使 用 注 册 商 标 的商 品 范 围 包 括 : ( 1) 国 家 规 定 并 由 国 家 工 商 行 政管 理 局 公 布 的 人 用 药 品 和 烟 草 制 品 ; ( 2) 国 家 规定 并 由 国 家

23、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公 布 的 其 他 商 品 。 商 标法 规 定 , 必 须 使 用 注 册 商 标 的 商 品 在 商 标 未 经 核 准注 册 时 不 得 在 市 场 上 销 售 。 7.答 : 我 国 专 利 法 第 5条 和 第 25条 列 举 了 不 授 予 专 利权 的 具 体 对 象 : ( 1) 科 学 发 现 ; ( 2) 智 力 活 动 的规 则 和 方 法 ; ( 3) 疾 病 的 诊 断 和 治 疗 方 法 ; ( 4)动 物 和 植 物 品 种 ; ( 5) 用 原 子 核 变 换 方 法 获 得 的物 质 ; ( 6) 对 平 面 印 刷 品 的 图 案

24、 、 色 彩 或 者 二 者的 结 合 作 出 的 主 要 起 标 识 作 用 的 设 计 ; ( 7) 违 反法 律 、 社 会 公 德 或 者 妨 害 公 共 利 益 的 发 明 创 造 , 不授 予 专 利 权 ; ( 8)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获取 或 者 利 用 遗 传 资 源 , 并 依 赖 该 遗 传 资 源 完 成 的 发明 创 造 。 课件版权所有,非经许可禁止复制 第三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8.答 : 商 标 法 第 13条 第 1款 规 定 :“ 就 相 同 或 者 类 似 商 品 申 请 注 册 的 商 标是 复 制 、 摹 仿 或 者 翻 译

25、 他 人 未 在 中 国 注册 的 驰 名 商 标 , 容 易 导 致 混 淆 的 , 不 予注 册 并 禁 止 使 用 。 ” 第 13条 第 2款 规 定 :“ 就 不 相 同 或 者 不 相 类 似 商 品 申 请 注 册的 商 标 是 复 制 、 摹 仿 或 者 翻 译 他 人 已 经在 中 国 注 册 的 驰 名 商 标 , 误 导 公 众 , 致使 该 驰 名 商 标 注 册 人 的 利 益 可 能 受 到 损害 的 , 不 予 注 册 并 禁 止 使 用 。 ” 课件版权所有,非经许可禁止复制 第三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9.答 : 我 国 专 利 法 规 定 了 国 际 优 先 权

26、 和 国 内 优先 权 两 种 。 ( 1) 国 际 优 先 权 , 又 称 “ 外 国 优先 权 ” , 是 指 专 利 申 请 人 就 同 一 发 明 或 者 实 用新 型 在 外 国 第 一 次 提 出 专 利 申 请 之 日 起 12个 月内 , 或 者 就 同 一 外 观 设 计 在 外 国 第 一 次 提 出 专利 申 请 之 日 起 6个 月 内 , 又 在 中 国 提 出 专 利 申请 的 , 依 照 该 外 国 同 中 国 签 订 的 协 议 或 者 共 同参 加 的 国 际 条 约 , 或 者 依 照 相 互 承 认 优 先 权 的原 则 , 可 以 享 有 优 先 权 ,

27、 即 以 其 在 外 国 第 一 次提 出 专 利 申 请 之 日 ( 优 先 权 日 ) 为 申 请 日 。( 2) 国 内 优 先 权 , 又 称 为 “ 本 国 优 先 权 ” ,是 指 请 人 自 发 明 或 者 实 用 新 型 在 中 国 第 一 次 提出 专 利 申 请 之 日 起 12个 月 内 , 又 向 国 务 院 专 利行 政 部 门 就 相 同 主 题 提 出 专 利 申 请 的 , 可 以 享有 优 先 权 , 即 以 其 在 中 国 第 一 次 提 出 专 利 申 请日 为 其 后 专 利 申 请 日 。 在 我 国 国 内 优 先 权 制 度中 不 包 括 外 观

28、设 计 专 利 。 课件版权所有,非经许可禁止复制 第三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10.答 : ( 1) 未 经 商 标 注 册 人 的 许 可 ,在 同 一 种 商 品 或 者 类 似 商 品 上 使 用 与 其注 册 商 标 相 同 或 者 近 似 的 商 标 的 ; ( 2)销 售 侵 犯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的 商 品 的 ;( 3) 伪 造 、 擅 自 制 造 他 人 注 册 商 标 标识 或 者 伪 造 、 擅 自 制 造 的 注 册 商 标 标 识的 ; ( 4) 未 经 商 标 注 册 人 同 意 , 更 换其 注 册 商 标 并 将 该 更 换 商 标 的 商 品 又 投入

29、 市 场 的 ; ( 5) 给 他 人 的 注 册 商 标 专用 权 造 成 其 他 损 害 的 。 课件版权所有,非经许可禁止复制 第三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四 、 案 例 题 ( 一 ) 解 析 : ( 1) 该 教 授 在 实 验 室 中 利 用 魏 某 的 专 利技 术 不 会 构 成 侵 权 。 为 科 学 研 究 和 实 验而 使 用 有 关 专 利 属 于 合 理 使 用 。 ( 2) 构 成 侵 权 。 临 床 试 验 时 没 有 对 使 用者 明 示 , 并 且 按 照 普 通 药 物 定 价 收 取 费用 , 不 属 于 非 商 业 目 的 的 合 理 使 用 , 应当 取

30、得 专 利 权 人 的 许 可 , 如 果 没 有 获 得许 可 , 则 构 成 侵 权 。 课件版权所有,非经许可禁止复制 第三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 二 ) 解 析 : ( 1) 为 了 避 免 “ 凯 华 ” 商 标 的 信 誉 度 继 续 下 降 ,许 可 方 和 被 许 可 方 各 自 应 承 担 相 应 义 务 。 就 许可 方 来 说 , 其 应 监 督 被 许 可 人 使 用 其 注 册 商 标的 商 品 质 量 , 维 护 被 许 可 人 的 商 标 使 用 权 , 在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不 得 擅 自 放 弃 商 标 的 续 展 注 册 ,也 不 得 注 销 许 可

31、 使 用 的 商 标 。 就 被 许 可 人 来 说 ,其 有 义 务 保 证 使 用 许 可 人 注 册 商 标 的 商 品 质 量 ,并 接 受 许 可 人 的 监 督 ; 在 使 用 该 注 册 商 标 的 商品 上 标 明 本 企 业 的 名 称 和 商 品 产 地 ; 不 得 将 使用 权 转 让 第 三 人 。 ( 2) 乙 企 业 能 够 获 得 注 册 。 因 为 乙 企 业 注 册 的商 标 的 商 品 与 甲 企 业 已 注 册 的 商 标 的 商 品 不 同类 , 只 要 甲 企 业 不 能 证 明 其 商 标 为 驰 名 商 标 ,则 乙 企 业 在 不 相 类 似 的

32、 商 品 上 注 册 与 他 人 相 同的 商 品 是 合 法 的 。 课件版权所有,非经许可禁止复制 第三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 三 ) 解 析 : ( 1) 刘 英 的 申 请 日 是 2009年 12月 2日 。 因 为 刘 英 按 照规 定 申 请 优 先 权 并 享 有 优 先 权 。 即 刘 英 在 外 国 第 一次 申 请 专 利 后 ,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又 就 同 一 内 容 向 我国 提 出 专 利 申 请 时 , 以 向 外 国 第 一 次 提 出 申 请 的 日期 为 在 我 国 的 申 请 日 。 专 利 法 第 29条 第 1款 规 定 :“ 申 请 人

33、自 发 明 或 实 用 新 型 在 外 国 第 一 次 提 出 专 利申 请 之 日 起 12个 月 内 , 或 者 自 外 观 设 计 在 外 国 第 一次 提 出 专 利 申 请 之 日 起 6个 月 内 , 又 在 中 国 就 相 同主 题 提 出 专 利 申 请 的 , 依 照 外 国 同 中 国 签 订 的 协 议或 者 共 同 参 加 的 国 际 条 约 , 或 者 按 照 相 互 承 认 优 先权 的 原 则 , 可 以 享 有 优 先 权 。 ” ( 2) 甲 企 业 没 有 侵 犯 了 刘 英 的 专 利 权 , 因 为 甲 企 业属 于 在 先 权 的 合 理 使 用 。

34、根 据 专 利 法 第 69条 ,在 专 利 申 请 日 前 已 经 制 造 相 同 产 品 、 使 用 相 同 方 法或 者 已 经 作 好 制 造 、 使 用 的 必 要 准 备 , 并 且 仅 在 原有 范 围 内 继 续 制 造 、 使 用 的 不 视 为 专 利 侵 权 。 课件版权所有,非经许可禁止复制 第三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 四 ) 解 析 : ( 1) 第 三 食 品 厂 获 得 商 标 权 是 合 法 的 。 因 为 我 国对 商 标 注 册 采 取 先 申 请 原 则 , 尽 管 美 华 乳 制 品 厂 在其 生 产 的 一 系 列 产 品 上 一 直 使 用 “ 天

35、元 ” 商 标 , 但其 没 有 注 册 不 是 注 册 商 标 , 第 三 食 品 厂 在 先 注 册 获得 商 标 专 用 权 。 ( 2) 美 华 乳 制 品 厂 可 以 向 商 标 局 提 出 撤 销 第 三 食品 厂 “ 天 元 ” 商 标 的 申 请 , 只 有 这 样 才 可 以 使 自 己的 利 益 免 受 损 害 。 我 国 商 标 法 规 定 : 自 商 标 注 册 之日 起 5年 内 , 商 标 所 有 人 或 者 利 害 关 系 人 可 以 请 求商 标 评 审 委 员 会 裁 定 撤 销 该 注 册 商 标 。 对 恶 意 注 册的 , 驰 名 商 标 所 有 人 不

36、 受 5年 的 时 间 限 制 。 美 华 乳制 品 厂 有 提 出 撤 销 商 标 的 权 利 , 只 要 美 华 乳 制 品 厂能 够 提 出 足 够 的 证 据 证 明 其 使 用 的 商 标 为 驰 名 商 标 ,商 标 局 就 会 对 其 “ 天 元 ” 商 标 加 以 特 殊 保 护 , 从 而撤 销 第 三 食 品 厂 的 抢 注 行 为 。 课件版权所有,非经许可禁止复制 第三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 五 ) 解 析 : ( 1) 乙 公 司 的 行 为 不 合 法 。 乙 公 司 侵 犯了 甲 公 司 的 专 利 权 , 甲 公 司 在 我 国 拥 有该 产 品 的 专 利 权

37、 , 乙 公 司 擅 自 进 口 构 成对 甲 公 司 专 利 独 占 权 的 侵 犯 。 ( 2) 甲 公 司 不 可 以 在 B国 主 张 乙 公 司 侵权 。 乙 公 司 在 B国 购 买 甲 公 司 的 产 品 并销 售 到 C国 并 不 侵 权 , 甲 公 司 产 品 的 专利 权 已 经 穷 竭 。 课件版权所有,非经许可禁止复制 第三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 六 ) 解 析 : ( 1) “ 四 芳 ” 纺 织 厂 构 成 侵 权 , 而 且 应 承 担 赔 偿 责任 。 根 据 专 利 法 的 规 定 , 未 经 专 利 权 人 的 同 意 , 擅自 生 产 专 利 产 品 的

38、行 为 时 侵 犯 专 利 权 的 行 为 。 “ 四芳 ” 纺 织 厂 未 经 “ 百 合 花 ” 纺 织 品 公 司 许 可 生 产 其专 利 产 品 , 尽 管 有 “ 金 花 “ 公 司 的 许 可 , 但 这 种 许可 是 无 效 的 , 所 以 构 成 侵 权 , 并 要 承 担 侵 权 给 “ 百合 花 ” 公 司 造 成 的 损 失 。 ( 2) “ 华 丽 ” 床 上 用 品 商 店 的 销 售 行 为 也 属 于 侵 权行 为 , 但 可 以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根 据 专 利 法 规 定 ,未 经 专 利 权 人 同 意 , 擅 自 销 售 其 专 利 产 品

39、 的 行 为 属于 专 利 侵 权 行 为 , 但 若 不 是 故 意 销 售 并 且 能 够 提 供产 品 来 源 的 , 可 以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本 案 中 “ 华 丽 ”商 店 不 知 是 侵 权 产 品 而 实 施 销 售 的 行 为 构 成 侵 权 ,但 只 有 提 供 产 品 的 来 源 , 可 以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课件版权所有,非经许可禁止复制 第三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一 、 单 项 选 择 题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课件版权所有,非经许可禁止复制 题号 1 2 3 4 5 6 7 8 9 10选项 B C C B C C A A B C 二 、 思

40、 考 题 1.答 : ( 1) 承 诺 必 须 由 受 要 约 人 作 出 。 ( 2) 承 诺 必 须 向 要 约 人 作 出 。 ( 3) 承 诺 应 当 在 要 约 有 效 期 内 到 达 受 要 约人 。( 4) 承 诺 的 内 容 应 当 与 要 约 的 内 容 一 致 。( 5) 承 诺 的 传 递 方 式 应 当 符 合 要 约 的 要 求 。 2.答 : 合 同 履 行 的 概 念 : 债 务 人 按 照 合 同约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的 行 为 。 原 则 : 一 是 全 面 履 行 原 则 , 二 是 诚 实信 用 原 则 。 课件版权所有,非经许可禁止复制 第

41、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3.答 : ( 1) 行 为 人 具 有 相 应 的 民 事 行 为 能力 ; ( 2) 意 思 表 示 真 实 ;( 3) 不 违 反 法 律 或 者 社 会 公 益 ;( 4) 符 合 法 律 所 要 求 的 形 式 。 4.答 : 代 位 要 是 指 因 债 务 人 怠 于 行 使 其 权利 而 对 债 权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 债 权 人 可 以 自己 的 名 义 代 位 行 使 债 务 人 权 利 的 权 利 。 成立 要 件 : (1)债 权 人 对 债 务 人 的 债 权 合 法 。(2)债 务 人 怠 于 行 使 其 到 期 债 权 对 债 权 人 造成

42、 了 损 害 。 (3)债 务 人 的 债 权 已 到 期 。 (4)债 务 人 的 债 权 不 是 专 属 于 债 务 人 自 身 的 债权 。 课件版权所有,非经许可禁止复制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5.答 : ( 1) 继 续 履 行 , 又 称 实 际 履 行 、 强制 实 际 履 行 , 是 指 一 方 当 事 人 违 反 合 同 义务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有 权 要 求 其 按 照 合 同 的规 定 予 以 履 行 。( 2)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 当 事 人 履 行 合 同 义 务不 符 合 约 定 的 , 对 方 当 事 人 可 以 要 求 其 根据 履 行 的 具

43、体 情 况 采 取 相 应 的 补 救 措 施 。 ( 3) 赔 偿 损 失 , 是 常 见 的 责 任 形 式 , 其 目的 在 于 通 过 金 钱 给 付 , 使 遭 受 损 失 的 一 方当 事 人 能 够 得 到 相 应 的 弥 补 。 ( 4) 支 付 违 约 金 , 是 当 事 人 事 先 协 商 约 定 ,当 发 生 违 约 时 , 违 约 方 向 对 方 支 付 的 一 定数 额 的 货 币 。 课件版权所有,非经许可禁止复制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6.答 : ( 1) 成 立 与 生 效 条 件 不 同 。 抵 押 的 成 立 、生 效 以 书 面 抵 押 合 同 为 依 据

44、, 质 押 必 须 待 出 质人 将 质 物 移 转 给 债 权 人 占 有 才 发 生 效 力 。( 2) 标 的 物 不 同 。 作 为 抵 押 的 标 的 物 可 以 是 不动 产 、 动 产 或 权 利 , 质 押 的 标 的 物 为 动 产 及 权利 , 不 动 产 和 不 动 产 用 益 物 权 不 得 为 质 权 的 标的 。 ( 3) 权 利 公 示 方 法 不 同 。 抵 押 权 的 公 示 为 登 记 ,质 押 一 般 无 需 登 记 公 示 , 因 为 移 转 占 有 本 身 就是 一 种 公 示 方 法 。 但 以 依 法 可 以 转 让 的 股 票 和知 识 产 权

45、中 的 财 产 权 出 质 的 , 应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 ( 4) 担 保 作 用 不 同 。 抵 押 以 优 先 受 偿 效 力 实 现其 担 保 作 用 , 质 押 除 以 优 先 受 偿 效 力 为 其 担 保作 用 外 , 尚 具 有 留 置 效 力 , 即 由 质 权 人 占 有 、留 置 标 的 物 , 对 出 质 人 造 成 心 理 压 力 , 促 使 其及 时 清 偿 债 务 。 课件版权所有,非经许可禁止复制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7.答 : 要 约 : 是 希 望 与 他 人 订 立 合 同 的意 思 表 示 ; 承 诺 : 是 对 要 约 人 发 出 的 要 约

46、表 壳完 全 同 意 的 一 种 意 思 表 示 。 实 践 中 , 合 同 的 订 立 通 常 经 过 要 约新 要 约 再 新 要 约 直 至 承 诺的 过 程 。 课件版权所有,非经许可禁止复制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三 、 案 例 分 析 题案 例 一 解 析 : ( 1) 2万 元 运 费 应 由 乙 方 承 担 。 根 据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履 行 费 用 负 担 不 明 确 的 , 由 履 行 义 务 一 方 负 担 。 由 案 情 ,乙 方 按 约 定 的 期 限 交 货 , 即 由 供 方 送 货 , 履 行 义 务 一 方 是乙 方 。 ( 2) 乙 方 不 应 退

47、还 20万 元 定 金 。 本 案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合同 总 金 额 10%的 定 金 20万 元 人 民 币 , 由 于 双 方 对 合 同 履 行中 的 2万 元 运 费 发 生 争 议 , 甲 方 未 按 期 付 货 款 , 虽 经 乙 方多 次 催 要 均 无 结 果 , 甲 方 违 约 。 根 据 合 同 法 规 定 , 给付 定 金 的 一 方 不 履 行 约 定 的 债 务 的 , 无 权 要 求 返 还 定 金 ;收 受 定 金 的 一 方 不 履 行 约 定 的 债 务 的 , 应 当 双 倍 返 还 定 金 。 ( 3) 乙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当

48、事 人 一 方 迟 延 履 行 主 要 义 务 ,经 催 告 后 ,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仍 未 履 行 的 , 当 事 人 可 以 行 使 法定 解 除 合 同 的 权 力 , 这 是 一 种 单 方 面 的 意 思 表 示 。 课件版权所有,非经许可禁止复制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案 例 二 解 析 : ( 1) 公 司 的 要 求 有 法 律 依 据 , 即 合 同 法 赋予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不 安 抗 辩 权 。 不 安 抗 辩 权 是 指双 务 合 同 负 担 债 务 并 向 他 方 先 为 给 付 者 , 如 对方 的 财 产 于 订 约 后 显 形 减 少 , 有 难

49、为 对 待 给 付之 虞 时 , 在 他 方 未 对 待 给 付 或 提 供 担 保 前 , 有拒 绝 自 己 给 付 的 权 利 。 不 安 抗 辩 权 的 成 立 有 相应 的 条 件 , 案 例 中 的 情 况 恰 好 符 合 其 条 件 , 具体 如 下 : 某 商 场 与 某 公 司 之 间 签 订 的 300箱 卫生 纸 购 销 合 同 是 双 务 合 同 , 且 义 务 的 履 行 是 有先 后 的 , 后 履 行 义 务 人 即 商 场 在 订 约 后 履 行 义务 的 能 力 明 显 降 低 , “ 由 于 经 营 管 理 不 善 , 已申 请 法 院 破 产 ” , 有 不

50、 能 履 行 义 务 的 可 能 性 。后 履 行 义 务 人 即 商 场 不 愿 意 提 供 担 保 。 ( 2) 补 救 措 施 是 商 场 及 时 提 供 担 保 。 课件版权所有,非经许可禁止复制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案 例 三 解 析 : ( 1) 甲 公 司 能 对 丙 公 司 提 起 代 位 权 诉 讼 。代 位 权 是 债 务 人 怠 于 行 使 其 对 第 三 人 的 到期 债 权 而 损 害 债 权 人 的 利 益 时 , 债 权 人 为保 全 自 己 的 债 权 ,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代 位 行 使债 务 人 对 第 三 人 权 利 的 权 利 。 ( 2) 甲 公

51、 司 不 能 对 丁 公 司 和 戍 公 司 提 起 代位 权 诉 讼 。 不 构 成 代 位 权 成 立 的 条 件 。 ( 3) 如 果 甲 公 司 能 够 提 起 代 位 权 诉 讼 , 应以 自 己 的 名 义 进 行 。 ( 4) 若 甲 公 司 代 位 权 诉 讼 胜 诉 , 次 债 务 人应 向 甲 公 司 履 行 债 务 。 课件版权所有,非经许可禁止复制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案 例 四 解 析 : ( 1) “ 假 一 罚 十 ” 属 于 该 手 机 买卖 合 同 的 内 容 , 有 效 。 属 于 商 家 的 质 量承 诺 。 ( 2) 甲 不 能 以 显 失 公 平 为

52、由 请 求法 院 予 以 变 更 或 者 撤 销 。 保 证 商 品 质 量是 商 家 的 义 务 。 课件版权所有,非经许可禁止复制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案 例 五 解 析 :( 1) 合 同 约 定 甲 公 司 向 乙 公 司 给 付 25万元 定 金 合 法 , 定 金 合 同 有 效 。( 2) 乙 公 司 通 知 甲 公 司 解 除 合 同 不 合 法 。合 同 订 立 后 ,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擅 自 要 求 变更 或 解 除 , 否 则 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3) 甲 公 司 要 求 增 加 违 约 金 数 额 不 合 法 ,约 定 违 约 金 由 双 方 达

53、成 协 议 。( 4) 甲 公 司 要 求 乙 公 司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成立 。 一 方 违 约 , 另 一 方 可 以 要 求 违 约 一方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 课件版权所有,非经许可禁止复制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案 例 六 解 析 :( 1) 有 效 , 是 表 见 代 理 行 为 。( 2) 甲 公 司 给 付 空 调 机 价 款 , 并 按 合 同规 定 支 付 逾 期 付 款 的 罚 息 , 由 甲 公 司 承担 诉 讼 费 用 。 课件版权所有,非经许可禁止复制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一 、 单 项 选 择 题 第五章竞争法律制度 课件版权所有,非经许可禁止复制 题号

54、1 2 3选项D D A 二 、 思 考 题1. 答 : 以 盗 窃 、 利 诱 、 胁 迫 或 其 它 不 正 当 竞 争 手段 取 得 权 利 人 的 商 业 秘 密 ; 披 露 、 使 用 或 允 许 他 人使 用 采 取 上 述 非 法 手 段 获 取 权 利 人 的 商 业 秘 密 ; 违反 约 定 或 违 反 权 利 人 有 关 保 密 要 求 , 披 露 、 使 用 或允 许 他 人 使 用 其 掌 握 的 商 业 秘 密 。 2. 答 : 非 正 常 价 格 销 售 商 品 的 行 为 是 指 排 挤 竞 争对 手 为 目 的 , 以 低 于 成 本 的 价 格 销 售 商 品

55、 的 行 为 。有 四 种 情 况 下 例 外 : 销 售 鲜 活 商 品 ; 处 理 有 效 期 即将 到 期 商 品 或 其 它 积 压 商 品 ; 季 节 性 降 价 ; 因 清 偿债 务 、 转 产 、 歇 业 降 价 销 售 商 品 。 3.答 : 不 当 有 奖 销 售 行 为 有 三 种 : ( 1) 谎 称 有 奖或 故 意 让 内 定 人 员 中 奖 抽 奖 式 有 奖 销 售 ; ( 2) 最高 金 额 超 过 5000元 ; ( 3) 利 用 有 奖 销 售 手 段 推 销质 次 价 高 的 商 品 。 课件版权所有,非经许可禁止复制 第五章竞争法律制度 三 、 案 例

56、分 析 题 案 例 一 解 析 : 构 成 不 正 当 竞 争 , 是 商 业 诽 谤 的 不正 当 竞 争 行 为 。 不 正 当 竞 争 指 经 营 者 违反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 实 施 损 害 其 他 经 营者 和 消 费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扰 乱 社 会 经 济秩 序 的 行 为 。 本 案 某 公 司 捏 造 散 布 虚 假事 实 , 构 成 对 消 费 者 和 其 他 经 营 者 的 侵害 。 课件版权所有,非经许可禁止复制 第五章竞争法律制度 案 例 二 解 析 :( 1) 属 于 非 正 常 价 格 销 售 商 品 的 行 为 。( 2) 非 正 常 价

57、格 销 售 商 品 的 行 为 是 指 排挤 竞 争 对 手 为 目 的 , 以 低 于 成 本 的 价 格销 售 商 品 的 行 为 。 其 特 点 有 二 个 , 一 是排 挤 竞 争 对 手 为 目 的 , 二 是 以 低 于 成 本的 价 格 销 售 商 品 。( 3) 四 种 情 况 下 不 是 不 正 当 竞 争 , 销 售鲜 活 商 品 ; 处 理 有 效 期 即 将 到 期 商 品 或其 它 积 压 商 品 ; 季 节 性 降 价 ; 因 清 偿 债务 、 转 产 、 歇 业 降 价 销 售 商 品 。 课件版权所有,非经许可禁止复制 第五章竞争法律制度 案 例 三 解 析 :

58、 甲 厂 行 为 属 于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的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 商 业 秘 密 是 指 不为 公 众 知 悉 , 能 为 权 利 人 带 来 经 济利 益 , 具 有 实 用 性 , 并 经 权 利 人 采取 保 密 措 施 的 技 术 信 息 和 经 营 信 息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 后 果 严 重 承 担 相 应的 刑 事 责 任 。 课件版权所有,非经许可禁止复制 第五章竞争法律制度 案 例 四 解 析 : 甲 厂 构 成 不 正 当 竞 争 。 甲 厂 为了 在 竞 争 中 取 胜 , 采 取 了 违 反 我 国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第 9条 、 第

59、 14规定 的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 虚 假 宣 传 、诋 毁 商 誉 ) 损 害 了 同 类 经 营 者 乙 厂的 合 法 权 益 , 扰 乱 了 社 会 经 济 秩 序 ,是 一 种 违 法 行 为 ,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的法 律 责 任 。 课件版权所有,非经许可禁止复制 第五章竞争法律制度 一 、 单 项 选 择 题 第六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课件版权所有,非经许可禁止复制 题号 1 2 3选项 C D D 二、思考题1. 答 : 安 全 权 、 知 情 权 、 选 择 权 、 公 平 交易 权 、 维 护 尊 严 权 、 依 法 结 社 权 、 获 知 权 、求

60、偿 权 、 监 督 权 。 2. 答 : 由 生 产 者 、 销 售 者 或 服 务 者 承 担 ;由 变 更 后 的 企 业 承 担 ; 由 租 赁 柜 台 的 出 租者 、 展 销 会 的 举 办 者 、 生 产 者 、 经 营 者 承担 ; 由 营 业 执 照 的 所 有 人 或 非 法 持 有 人 承担 ; 由 从 事 虚 假 广 告 行 为 的 生 产 者 、 经 营者 承 担 , 广 告 经 营 者 无 法 提 供 生 产 者 、 经营 者 的 由 广 告 经 营 者 承 担 。 课件版权所有,非经许可禁止复制 第六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三、案例分析题 案 例 一 解 析 :(

61、 1) 应 该 。 消 费 者 在 租 赁 柜 台 、 展销 会 上 购 买 商 品 接 受 服 务 利 益 受 损的 , 由 租 赁 柜 台 的 出 租 者 、 展 销 会的 举 办 者 、 生 产 者 、 经 营 者 承 担 。( 2) 由 展 销 会 举 办 方 某 市 体 育 馆 承担 赔 偿 责 任 , 之 后 向 厂 家 追 偿 。 课件版权所有,非经许可禁止复制 第六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案 例 二 解 析 :( 1) 甲 超 市 的 行 为 是 构 成 侵 权 , 是一 种 违 反 规 定 的 有 奖 销 售 行 为 。( 2) 国 家 监 督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62、局 )和 社 会 监 督 。 工 商 部 门 具 有 查 询 、调 查 、 询 问 的 权 利 。( 3) 停 止 有 奖 销 售 行 为 , 赔 偿 其 他经 营 者 损 失 。 课件版权所有,非经许可禁止复制 第六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案 例 三 解 析 :( 1) 商 场 应 对 张 某 的 电 视 机 负 责 修理 。 产 品 出 现 质 量 问 题 损 害 到 消 费者 权 益 时 , 消 费 者 可 找 生 产 者 或 销售 者 承 担 责 任 。( 2) 生 辉 电 视 机 厂 不 负 责 修 理 的 理由 不 成 立 , 企 业 发 生 合 并 , 之 前 的全 部 权 利

63、 义 务 由 合 并 后 的 企 业 承 担 。 课件版权所有,非经许可禁止复制 第六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一 、 单 项 选 择 题 第七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课件版权所有,非经许可禁止复制 题号 1 2选项 D A 二 、 思 考 题 1. 答 : 免 责 情 形 : 未 将 产 品 投 入 流 通 的 ;产 品 投 入 流 通 时 , 引 起 损 害 的 缺 陷 尚 不 存在 ; 将 产 品 投 入 流 通 时 , 科 学 技 术 水 平 尚不 能 发 现 缺 陷 存 在 的 。 2. 答 : ( 1) 严 格 产 品 质 量 标 准 。 国 家 、行 业 标 准 ; 企 业 质 量

64、体 系 认 证 制 度 ; 产 品质 量 认 证 制 度 。 ( 2)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 采取 抽 查 方 式 进 行 国 家 监 督 , 针 对 : 影 响 国计 民 生 的 重 要 工 业 产 品 ; 可 能 危 及 人 体 健康 、 人 身 、 财 产 安 全 的 产 品 ; 用 户 、 消 费者 组 织 反 映 有 质 量 问 题 的 产 品 。 社 会 监 督 。 课件版权所有,非经许可禁止复制 第七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3. 答 : 执 行 进 货 检 查 验 收 制 度 ; 销 售产 品 标 识 符 合 法 定 要 求 ; 不 得 违 反 产品 质 量 法 的 禁 止 性

65、 规 定 ; 采 取 措 施 ,保 证 销 售 产 品 质 量 。 其 中 , 不 得 违 反 产 品 质 量 法 的 禁 止 性 规 定 包 括 : 销售 者 不 得 销 售 失 效 、 变 质 的 产 品 ; 销 售者 不 得 伪 造 产 地 , 不 得 伪 造 或 者 冒 用 他人 的 厂 名 、 厂 址 ; 销 售 者 不 得 伪 造 或 者冒 用 认 证 标 志 、 名 优 标 识 等 质 量 标 志 ;销 售 者 销 售 产 品 不 得 掺 杂 、 掺 假 , 不 得以 假 充 真 、 以 次 充 好 、 以 不 合 格 产 品 冒充 合 格 产 品 。 课件版权所有,非经许可禁止

66、复制 第七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三 、 案 例 分 析 题案 例 一 解 析 : 不 应 负 赔 偿 义 务 。 产 品 尚 未 出 厂 ,属 于 生 产 者 免 责 情 形 。 案 例 二 解 析 : 医 院 应 承 担 责 任 。 销 售 者 不 能 销 售失 效 变 质 商 品 , 医 院 应 承 担 产 品 质 量 责任 。 课件版权所有,非经许可禁止复制 第七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一 、 单 项 选 择 题 第八章财政法律制度 课件版权所有,非经许可禁止复制 题号 1 2 3 4 5 6 7 8 9 10选项 C A D B D B C A D D题号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选项 C D A A C B D C C C 二 、 多 项 选 择 题 课件版权所有,非经许可禁止复制 题号 1 2 3 4 5选项 ABCD AB AC ABC ACD题号 6 7 8 9 10选项 ABCD CD AC ABD ABCD 第八章财政法律制度 三 、 简 答 题 1.答 : ( 1) 财 政 的 资 源 配 置 作 用 ; ( 2)财 政 收 入 分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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