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建造师教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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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Z300000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山 西 北 方 建 筑 教 育网 络 部网 址 : 电 话 : 400-040-5557 IZ301000建 设 工 程 法 律 制 度 IZ301020民 事 法 律 与 相 关 内 容 主 体 : 参 加 法 律 关 系 当 事 人 。 工 程 建 设 法 律 关 系 客 体 : 法 律 关 系 共 同 指 向 对 象 。 构 成 内 容 : 权 利 和 义 务 。本 讲 义 制 作 者 声 明 : 本 讲 义 系 提 供 当 班 学 员 复 习 参 考 之用 , 未 经 制 作 者 许 可 不 得 用 于 讲 课 、 复 制 或

2、 其 他 营 利 行 为 。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 国 家 机 关 社 会 组 织 自 然 人 工 程 建 设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建 筑 材 料 设 备 供 应 单 位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机 构 建 设 主 体 设 立 程 序 : 注 册 资 本 30日 内 工 商 登 记 资 质 等 级 认 定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技 术 装 备 营 业 执 照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业 务 范 围 执 业 人 员 资 格 认 证 一 级 建 造 师 全 国 考 试 合 格 注

3、 册 资 格 证 书 注 册 证 未 经 注 册 不 得 以 建 造 师 的 名 义 从 业 建 造 师 应 在 相 应 的 岗 位 上 执 业 , 同 时 鼓 励 和 提 倡 注 册 建造 师 “ 一 师 多 岗 ” 一 级 建 造 师 应 当 具 备 的 执 业 技 术 能 力 建 造 师 的 执 业 范 围 例 题 : 李 先 生 参 加 并 通 过 了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建 造 师 考 试 , 经 注 册 后 ,则 凭 此 执 业 资 格 ( ) 。 A.他 目 前 只 能 在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内 执 业 B.他 可 以 从 事 其 他 专 业 中 自 己

4、 熟 悉 的 专 业 C.他 再 也 没 机 会 从 事 公 路 专 业 的 执 业 D.他 可 以 “ 一 师 多 岗 ” 同 时 在 两 家 企 业 执 业 下 列 有 资 格 成 为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的 是 ( ) 。 A.搅 拌 机 B.某 市 城 建 局 C.施 工 项 目 经 理 D.螺 纹 钢 E.某 三 级 资 质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例 题 : 甲 与 乙 合 伙 开 设 一 个 建 筑 设 备 租 赁 公 司 。 某 工 程 一 项 目 部 成 员 丙来 公 司 欲 租 赁 钢 模 板 等 物 品 , 正 值 乙 当 班 , 丙 、 乙 商 谈 后 填

5、写 租赁 表 格 , 同 时 支 付 租 赁 费 3000元 。 则 该 业 务 合 同 中 法 律 关 系 的 主体 是 ( ) 。 A.甲 与 乙 B.甲 与 丙 C.设 备 租 赁 公 司 与 项 目 部 D.乙 与 丙 下 列 选 项 中 属 于 法 律 关 系 客 体 的 是 ( ) 。 A.工 程 造 价 师 B.股 票 C.塔 吊 D.签 订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E.户 型 设 计 专 利 例 题 : 某 建 设 单 位 拖 欠 施 工 单 位 的 工 程 款 , 则 该 工 程 款 是 ( ) 。 A.工 程 建 设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B.工 程 建 设 法 律 关

6、系 客 体 C.工 程 建 设 法 律 关 系 内 容 D.工 程 建 设 法 律 关 系 内 容 中 的 义 务 法 律 关 系 的 产 生 原 因 法 律 关 系 的 变 更 法 律 事 实 法 律 关 系 的 终 止 事 件 行 为 例 题 : 下 列 属 于 客 体 变 更 的 是 ( ) 。 A.业 主 迟 延 支 付 工 程 款 B.因 工 程 变 更 导 致 工 程 量 增 加 C.业 主 与 承 包 商 解 除 合 同 关 系 , 另 行 选 定 承 包 商 D.业 主 要 求 承 包 商 提 前 竣 工 E.应 业 主 要 求 , 将 图 纸 中 的 涵 洞 改 建 成 小

7、桥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 业 主 提 出 变 更 , 要 求 增 加 土 石 方 的 工 程 量 , 这属 于 ( ) 。 A.主 体 变 更 B.客 体 变 更 C.内 容 变 更 D.事 件 例 题 : 下 面 法 律 关 系 的 终 止 属 于 违 约 终 止 的 是 ( ) A.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 招 标 人 改 变 中 标 结 果 B.因 发 生 地 震 导 致 承 包 商 事 实 上 已 经 不 能 按 约 完 成 工 程 , 建 设 单位 解 除 了 合 同 关 系 C.某 工 人 经 过 用 人 单 位 的 同 意 后 与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劳

8、动 合 同 D.劳 动 者 在 试 用 期 内 与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了 劳 动 合 同 施 工 合 同 中 约 定 , 业 主 应 该 在 不 迟 于 开 工 前 7天 支 付 工 程 预 付 款 ,若 不 能 按 时 支 付 , 则 7天 后 承 包 商 向 业 主 催 告 , 再 过 7天 仍 未 支 付 ,则 承 包 商 可 以 单 方 面 解 除 合 同 。 这 种 法 律 关 系 的 终 止 属 于 ( ) 。 A.自 然 终 止 B.协 议 终 止 C.违 约 终 止 D.法 定 终 止 E.因 履 约 而 终 止 IZ301023代 理 法 律 规 定 在 代 理 权 限

9、 内 以 被 代 理 人 的 名 义 代 理 行 为 的 后 果 由 被 代 理 人 承 担 无 权 代 理 : 代 理 人 无 代 理 权 , 超 越 代 理 权 限 范 围 , 代 理 权 终 止 后 继 续 行 为 滥 用 代 理 权 : 以 被 代 理 人 的 名 义 同 自 己 实 施 行 为 代 理 双 方 当 事 人 实 施 同 一 行 为 代 理 人 与 第 三 人 恶 意 串 通 损 害 被 代 理 人 利 益 某 公 司 法 人 代 表 口 头 委 托 小 张 去 代 签 一 份 工 程 合 同 , 则 下 面 说 法正 确 的 是 ( ) 。 A.这 种 委 托 属 于

10、指 定 代 理 B.小 张 如 果 认 为 必 要 , 可 以 委 托 小 李 代 表 自 己 完 成 这 件 事 C.小 张 签 的 合 同 是 有 效 合 同 D.代 签 工 程 合 同 必 须 采 用 书 面 委 托 形 式 下 列 法 律 行 为 成 立 的 是 ( ) 。 A.施 工 单 位 为 了 给 建 设 单 位 节 省 投 资 , 自 行 修 改 了 施 工 图 纸 B.某 建 筑 企 业 将 建 筑 外 墙 装 饰 工 程 分 包 给 一 无 施 工 资 质 的 涂 料 厂 C.某 代 理 人 超 越 代 理 权 限 为 施 工 企 业 购 买 了 硅 酸 盐 水 泥 ,

11、后 施 工 企 业 追 认 D.某 个 体 建 筑 队 挂 靠 某 施 工 企 业 进 行 施 工 例 题 : 因 某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在 国 外 , 不 能 亲 自 参 加 某 建 设 工程 承 包 合 同 的 签 字 , 遂 电 话 告 知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由 其 分 公 司 经 理 代签 , 则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 A.这 种 代 理 属 于 委 托 代 理 , 签 字 无 效 B.这 种 代 理 属 于 指 定 代 理 , 签 字 无 效 C.这 种 代 理 属 于 委 托 代 理 , 签 字 有 效 D.这 种 代 理

12、属 于 指 定 代 理 , 签 字 有 效 下 面 属 于 代 理 有 效 的 代 理 行 为 是 ( ) 。 A.甲 委 托 乙 购 买 PVC管 材 , 乙 不 仅 买 了 PVC管 材 , 还 同 时 为 甲 购 买 了 部 分 办 公 家 具 。 事 后 甲 对 此 予 以 追 认 B.甲 委 托 乙 购 买 PVC管 材 , 乙 将 此 项 委 托 又 委 托 给 丙 , 丙 为 甲 购 买 了 符 合 要 求 的 PVC管 材 C.甲 委 托 乙 购 买 PVC管 材 , 乙 将 自 己 厂 中 生 产 的 PVC管 材 卖 给 甲 D.甲 委 托 乙 购 买 PVC管 材 , 乙

13、 同 PVC管 材 厂 串 通 后 以 高 价 卖 给 甲 某 建 筑 公 司 委 托 某 物 资 公 司 采 购 一 批 水 泥 , 但 却 没 有 说 明 采 购 水泥 的 标 号 。 该 物 资 公 司 代 表 建 筑 公 司 与 水 泥 厂 签 订 一 批 早 强 水 泥 。当 水 泥 运 至 施 工 现 场 时 , 该 建 筑 公 司 经 理 发 现 这 是 早 强 水 泥 , 而早 强 水 泥 不 适 合 目 前 要 修 建 的 工 程 , 于 是 拒 绝 接 收 。 下 列 说 法 正确 的 是 ( ) 。 A.水 泥 厂 只 能 要 求 物 资 公 司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14、B.水 泥 厂 只 能 要 求 建 筑 公 司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C.水 泥 厂 既 可 以 要 求 物 资 公 司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也 可 以 要 求 建 筑 公 司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D.水 泥 厂 不 可 以 要 求 赔 偿 IZ301025 诉 讼 时 效 普 通 诉 讼 时 效 诉 讼 时 效 短 期 诉 讼 时 效 特 殊 诉 讼 时 效 权 利 最 长 保 护 期 限 为 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自 己 权 利 受 侵 害 的20年 内 诉 讼 时 效 中 止 诉 讼 时 效 中 断 对 于 诉 讼 时 效 中 止 的 理 解 : 发 生 在 诉 讼

15、时 效 期 间 的 最 后 六 个 月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障 碍 ; 从 中 止 诉 讼 时 效 的 原 因 消 除 之 日 起 , 时 效 继 续 计 算 。 、 张 某 2004年 1月 二 年 诉 讼 时 效 起 算 , 2005年 2月 发 生 其 他 障 碍不 能 及 时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 中 止 原 因 历 时 3个 月 。 张 某 的 诉 讼 时 效尚 剩 多 少 ? 、 张 某 2004年 1月 二 年 诉 讼 时 效 起 算 , 2005年 8月 发 生 其 他 障 碍不 能 及 时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 中 止 原 因 历 时 4个 月 。

16、 张 某 的 诉 讼 时 效尚 剩 多 少 ? 、 张 某 2004年 1月 二 年 诉 讼 时 效 起 算 , 2005年 2月 发 生 其 他 障 碍不 能 及 时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 中 止 原 因 历 时 8个 月 。 张 某 的 诉 讼 时 效 尚 剩 多 少 ? 例 题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 2004年 1月 1日 业 主 应 向 承 包 商 支 付 工 程 款 , 但 未付 。 2004年 7月 1日 至 8月 1日 间 , 当 地 发 生 特 大 洪 水 , 导 致 承 包 商不 能 行 使 请 求 权 。 2004年 12月 1日 , 承 包 商 向 法 院 提

17、 起 诉 讼 , 请求 业 主 支 付 拖 欠 的 工 程 款 , 则 下 面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2004年 7月 1日 至 8月 1日 间 诉 讼 时 效 中 止 B.2004年 7月 1日 至 8月 1日 间 诉 讼 时 效 中 断 C.2004年 12月 1日 起 诉 讼 时 效 中 断 D.承 包 商 的 诉 讼 时 效 将 截 止 于 2006年 12月 1日 某 业 主 没 有 按 照 合 同 的 约 定 及 时 支 付 工 程 款 , 经 承 包 商 催 要 , 业主 在 拖 欠 了 3个 月 后 支 付 了 应 付 款 额 的 一 半 , 则 对 于 另 一

18、 半 工 程款 的 收 回 , 承 包 商 的 诉 讼 时 效 为 ( )。 A.两 年 B.一 年 C.21个 月 D.6个 月 例 题 : 2002年 6月 1日 甲 装 饰 公 司 向 乙 门 窗 厂 借 款 10万 元 , 约 定 年 底 前 归还 。 但 到 期 后 甲 并 未 归 还 。 甲 公 司 2003年 3月 1日 因 财 务 问 题 被 审计 局 封 帐 , 2004年 7月 31日 方 才 解 除 。 则 乙 厂 最 迟 应 在 ( ) 之前 请 求 自 己 的 债 权 。 A.2004年 12月 31日 B.2005年 1月 31日 C.2005年 6月 1日 D.2

19、005年 3月 1日 王 某 与 水 泥 厂 签 订 了 水 泥 供 货 合 同 。 合 同 约 定 水 泥 厂 于 2001年 6月 1日 向 王 某 交 付 水 泥 100吨 , 王 某 收 货 的 同 时 支 付 货 款 。 但 是2001年 6月 1日 王 某 收 到 水 泥 后 却 没 有 按 照 合 同 的 约 定 支 付 水 泥 款 。在 随 后 的 两 年 内 发 生 了 两 件 事 : 2001年 11月 1日 至 12月 1日 , 水 泥厂 地 区 发 生 洪 水 道 路 被 冲 毁 , 交 通 中 断 , 水 泥 厂 无 法 起 诉 。 2003年 3月 1日 至 5月

20、1日 , 由 于 非 典 工 厂 封 闭 , 水 泥 厂 也 无 法 起 诉 。 则水 泥 厂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可 以 截 止 于 ( ) 。 A.2003年 5月 31日 B.2003年 6月 10日 C.2003年 7月 31日 D.2003年 8月 31日 IZ301026、 301027物 权 与 债 权 债 权 和 物 权 的 比 较 主 体 不 同 : 对 人 权 与 对 世 权 内 容 不 同 : 相 对 权 与 绝 对 权 客 体 不 同 : 债 权 的 客 体 可 以 是 物 、 行 为 、 智 力 成 果 。 物 权 的 客 体 只 能 是 物 。 债 的 发

21、生 根 据 : 合 同 、 侵 权 行 为 、 不 当 得 利 、 无因 管 理 、 遗 赠 、 抚 养 、 发 现 埋 藏 物 等 。 物 权 的 种 类 权 利 主 体 是 否 为 所 有 人 自 物 权 他 物 权 设 立 目 的 的 不 同 用 益 物 权 担 保 物 权 客 体 是 否 动 产 和 不 动 产 动 产 物 权 不 动 产 物 权 物 权 的 保 护 : 确 认 物 权 排 除 妨 碍 恢 复 原 状 返 还 原 物 赔 偿 损 失 例 题 某 承 包 商 在 支 付 某 工 人 工 资 时 , 由 于 会 计 的 疏 忽 误 将 500元 看 成5000元 , 多 支

22、 付 4500元 。 承 包 商 发 觉 后 向 该 工 人 讨 要 。 这 种 债 产生 的 原 因 是 ( ) 。 A.合 同 B.侵 权 行 为 C.无 因 管 理 D.不 当 得 利 自 然 人 张 某 向 材 料 供 应 商 乙 订 购 木 材 一 批 , 张 某 支 付 货 款 后 失 踪 。经 人 民 法 院 的 裁 决 , 供 应 商 乙 将 该 批 木 材 提 交 有 关 部 门 保 存 , 此时 双 方 的 债 权 债 务 因 ( ) 而 消 灭 。 A.履 行 B.混 同 C.抵 消 D.提 存 例 题 : 某 材 料 供 应 商 由 于 疏 忽 将 承 包 商 乙 所

23、购 买 的 水 泥 卸 放 到 了 承 包 商甲 的 施 工 现 场 。 一 个 月 后 材 料 供 应 商 发 现 了 该 错 误 , 则 ( ) 。 A.承 包 商 甲 获 得 该 水 泥 属 于 不 当 得 利 , 应 归 还 材 料 供 应 商 B.材 料 供 应 商 应 支 付 承 包 商 甲 基 于 无 因 管 理 而 发 生 的 费 用 C.材 料 供 应 商 应 支 付 承 包 商 甲 基 于 不 当 得 利 而 发 生 的 费 用 D.承 包 商 甲 应 归 还 材 料 供 应 商 的 水 泥 是 基 于 侵 权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E.是 否 归 还 , 承 包 商

24、 甲 有 自 由 选 择 权 例 题 : 某 施 工 单 位 修 一 条 道 路 , 欲 临 时 占 用 某 公 司 的 货 场 , 双 方 签 订 了协 议 , 施 工 单 位 用 该 货 场 堆 放 沙 石 , 并 于 2001年 2月 交 回 使 用 权 。在 此 期 间 , 该 施 工 单 位 在 该 货 场 内 建 起 了 一 个 简 易 平 房 , 用 于 销售 日 用 杂 品 , 并 且 与 2001年 3月 还 没 有 交 回 使 用 权 。 据 此 , 该 公司 可 以 责 令 该 施 工 单 位 ( ) 。 A.恢 复 原 状 B.排 除 妨 碍 C.消 除 影 响 D.赔

25、 偿 损 失 E.赔 礼 道 歉 IZ301030 建 筑 施 工 许 可 施 工 许 可 基 本 规 定 立 项 规 划 许 可 用 地 报 建 工 程 发 包 施 工许 可 未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 不 得 开 工 。 工 程 投 资 额 30万 元 以 下 或 建 筑 面 积 300平 方 米 以 下 的 限额 以 下 的 小 型 工 程 , 以 及 按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权 限 和 程 序 批准 开 工 报 告 的 建 筑 工 程 , 不 必 申 领 施 工 许 可 证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自 领 证 的 3个 月 内 开 工 , 延 期 以 2次 为 限

26、,每 次 不 超 过 3个 月 。 批 准 开 工 报 告 的 , 超 过 6个 月 重 办 。 例 题 : 申 请 建 筑 工 程 许 可 证 的 条 件 不 包 括 ( )。 A.已 经 办 理 该 建 筑 工 程 用 地 批 准 手 续 B.已 经 确 定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C.建 设 资 金 已 经 落 实 D.需 要 拆 迁 的 , 已 经 拆 除 完 毕 某 投 资 公 司 欲 建 五 星 级 酒 店 大 楼 , 合 同 工 期 为 18个 月 , 合 同 价 款3亿 元 人 民 币 , 原 则 上 资 金 应 到 位 ( ) 方 能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 A.一

27、亿 元 人 民 币 B.两 亿 元 人 民 币 C.一 亿 五 千 万 元 人 民 币 D.九 千 万 元 人 民 币 IZ301040 建 筑 工 程 发 承 包 提 倡 建 筑 工 程 总 承 包 , 禁 止 肢 解 发 包 禁 止 施 工 企 业 越 级 承 揽 , 或 以 任 何 方 式 用 其 他 施工 企 业 的 名 义 承 揽 工 程 , 或 允 许 其 他 单 位 以 本 企业 的 名 义 承 揽 工 程 两 个 以 上 不 同 资 质 等 级 的 单 位 实 行 联 合 共 同 承 包 ,应 按 资 质 等 级 低 的 单 位 的 业 务 范 围 承 揽 工 程 总 承 包

28、法 律 关 系 分 包 单 位 1 业 主 总 承 包 单 位 分 包 单 位 2 禁 止 承 包 单 位 将 全 部 工 程 转 包 , 禁 止 承 包 单 位 将 全 部 工程 以 分 包 名 义 分 别 转 包 , 禁 止 分 包 单 位 再 分 包 部 分 分 包 应 当 经 建 设 单 位 认 可 , 建 筑 工 程 主 体 结 构 的 施工 应 当 由 总 承 包 单 位 自 行 完 成 总 承 包 单 位 对 建 设 单 位 负 责 , 分 包 单 位 对 总 包 负 责 。 总包 单 位 和 分 包 单 位 就 分 包 工 程 对 建 设 单 位 负 责 例 题 : 甲 建 筑

29、 公 司 承 包 乙 公 司 的 办 公 楼 扩 建 项 目 。 根 据 建 筑 法 有 关 建 筑工 程 发 承 包 的 有 关 规 定 , 则 ( ) 。 A.甲 公 司 可 以 把 工 程 转 让 给 丙 建 筑 公 司 B.甲 公 司 可 以 把 工 程 分 为 土 建 工 程 和 安 装 工 程 , 分 别 转 让 给 两 家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建 筑 公 司 C.经 乙 公 司 同 意 , 甲 公 司 可 以 把 内 墙 抹 灰 工 程 发 包 给 别 的 建 筑 公 司 D.经 乙 公 司 同 意 , 甲 公 司 可 以 把 主 体 结 构 工 程 发 包 给 别 的 建

30、筑 公 司 例 题 : 下 列 表 述 中 不 符 合 建 筑 法 关 于 建 筑 工 程 发 承 包 规 定 的 是 ( ) 。 A.发 包 单 位 将 应 当 由 一 个 承 包 单 位 完 成 的 建 筑 工 程 肢 解 成 若 干 部 分 发 包 给 几 个 承 包 单 位 B.甲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以 与 其 资 质 相 同 的 另 一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的 名 义 承 揽 工 程 C.乙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将 其 承 包 的 全 部 建 筑 工 程 肢 解 后 以 分 包 的 名 义 分 别 转 包 给 他 人 D.发 包 单 位 将 建 筑 工 程 的 勘 察

31、、 设 计 、 施 工 、 设 备 采 购 一 并 发 包 给 一 个 工 程 总 承 包 单 位 E. 丙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将 所 承 包 工 程 主 体 结 构 的 施 工 分 包 给 丁 单 位 IZ301050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国 务 院 规 定 强 制 监 理 的 范 围 : 国 家 重 点 建 设 工 程 ; 大 、 中 型 公 用 事 业 工 程 ; 成 片 开 发 建 设 的 住 宅 小 区 工 程 ; 利 用 外 国 政 府 或 国 际 组 织 贷 款 、 援 助 资 金 工 程 。 监 理 依 据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 技 术 标 准 、 设 计

32、文 件 、 承包 合 同 , 对 施 工 质 量 、 建 设 工 期 、 资 金 使 用 , 代 表 建 设单 位 实 施 监 督 施 工 单 位 改 正 监 理 单 位 报 告 建 设 单 位 要 求 设 计 单 位 改 正 有 权 IZ301060 招 标 投 标 法 强 制 招 标 的 规 定 例 题 : 根 据 招 标 投 标 法 规 定 , 下 列 表 述 正 确 的 是 ( ) 。 A.公 民 个 人 投 资 的 项 目 不 需 要 招 标 B.施 工 单 项 合 同 估 算 价 为 100美 元 的 项 目 不 需 要 招 标 C.使 用 国 际 组 织 资 金 的 项 目 ,

33、若 规 模 标 准 未 达 到 要 求 也 可 以 不 招 标 D.所 有 总 投 资 额 在 3000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的 项 目 都 必 须 招 标 下 面 说 法 不 正 确 的 是 ( ) 。 A.施 工 单 项 合 同 估 算 价 在 200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的 项 目 必 须 招 标 B.使 用 国 有 资 金 投 资 的 项 目 必 须 招 标 C.符 合 工 程 招 标 范 围 , 重 要 材 料 单 项 合 同 估 算 价 在 100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的 项 目 必 须 招 标 D.符 合 工 程 招 标 范 围 , 监 理 单 项 合 同 估

34、算 价 在 50万 元 美 元 以 上 的 项 目 必 须 招 标 E.只 要 建 设 项 目 中 所 包 含 的 施 工 单 项 合 同 估 算 价 在 200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下 的 项 目 不 需 要 招 标 IZ301060 招 标 投 标 法程 序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或 邀 请资 质 审 查发 售 招 标 文 件组 织 现 场 踏 勘投 标 单 位 在 规 定 时 间 投 标开 标 评 标 定 标 签 订 合 同 IZ301082 联 合 体 投 标 两 个 以 上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可 以 组 成 一 个 联 合 体 ,以 一 个 投 标 人 的 身 份

35、共 同 投 标 联 合 体 的 法 律 关 系 业 主 合 伙 人 1 合 伙 人 2合 伙 人 3 合 伙 人 有 双 重 合 同 关 系 , 即 总 承 包 合 同 和 合 伙 合同 关 系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应 当 具 备 承 担 招 标 项 目 的 能 力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应 当 具 备 规 定 的 资 格 条 件 按 照 资 质 等 级 低 的 单 位 确 定 资 质 等 级 联 合 体 内 部 权 利 和 义 务 联 合 体 外 部 权 利 和 义 务 联 合 体 各 方 就 中 标 项 目 对 外 向 招 标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对 外 的 债 务 已 经

36、了 结 , 对 内 的 债 务 重 新 开 始 。 例 题 : 甲 公 司 与 乙 公 司 组 成 联 合 体 投 标 ,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中 约 定 : 如 果 因工 程 质 量 遭 遇 业 主 索 赔 , 各 自 对 索 赔 金 额 承 担 50 。 在 施 工 过 程中 果 然 因 质 量 问 题 遭 遇 业 主 索 赔 10万 元 , 则 下 面 说 法 不 正 确 的 是( ) A.如 果 业 主 要 求 甲 公 司 全 部 支 付 10万 元 , 甲 公 司 不 能 以 与 乙 公 司 有 协 议 为 理 由 拒 绝 支 付 B.如 果 业 主 要 求 乙 公 司 全 部

37、支 付 10万 元 , 乙 公 司 不 能 以 与 甲 公 司 有 协 议 为 理 由 拒 绝 支 付 C.如 果 甲 公 司 支 付 了 10万 元 , 则 业 主 不 能 再 要 求 乙 公 司 赔 偿 D.甲 公 司 与 乙 公 司 必 须 各 支 付 5万 元 例 题 : 甲 、 乙 、 丙 三 家 单 位 组 成 联 合 体 投 标 , 约 定 权 利 义 务 的 承 担 比 例为 3: 3 :4, 履 行 过 程 中 乙 破 产 , 招 标 人 要 求 甲 承 担 原 本 由 乙 承 担的 价 值 700万 元 的 债 务 , 则 ( ) 。 A.因 为 有 内 部 关 系 的 约

38、 定 , 甲 可 以 不 承 担 这 部 分 债 务 B.甲 不 得 拒 绝 招 标 人 的 要 求 , 只 能 自 己 承 担 这 部 分 债 务 C.甲 可 以 只 承 担 300万 元 的 债 务 , 另 外 400万 元 可 以 建 议 招 标 人 要 求 丙 承 担 D.甲 不 得 拒 绝 招 标 人 的 要 求 , 但 在 履 行 后 可 向 丙 追 偿 400万 元 例 题 : 某 工 程 项 目 招 投 标 时 , 由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 关 于 该 委员 会 的 组 成 , 下 列 组 成 中 符 合 规 定 的 是 ( ) 。 A.委 员 会

39、 成 员 人 数 7人 , 其 中 招 标 人 的 代 表 3人 , 经 济 专 家 、 技 术 专 家 各 2人 B.委 员 会 成 员 人 数 5人 , 其 中 招 标 人 的 代 表 3人 , 经 济 专 家 、 技 术 专 家 各 1人 C.委 员 会 成 员 人 数 4人 , 其 中 招 标 人 的 代 表 2人 , 经 济 专 家 、 技 术 专 家 各 1人 D.委 员 会 成 员 人 数 79人 , 其 中 招 标 人 的 代 表 1人 , 经 济 专 家 、 技术 专 家 各 4人 例 题 : 某 省 跨 海 大 桥 项 目 ,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明 确 规 定 提 交

40、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间 为 2005年 3月 8日 上 午 8点 30分 , 开 标 地 点 为 建 设 单 位 11楼 会 议室 。 有 甲 乙 丙 丁 戊 五 家 单 位 参 与 投 标 。 根 据 招 标 投 标 法 的 有 关 规定 ,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 A.开 标 时 间 是 2005年 3月 8日 上 午 8点 30分 之 后 的 某 一 时 间 B.可 以 改 变 开 标 地 点 C.开 标 由 该 建 设 单 位 主 持 D.由 于 丙 单 位 中 标 , 开 标 时 只 要 邀 请 丙 单 位 参 加 即 可 IZ301100 安 全 生 产

41、 法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保 证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职 责建 立 健 全 责 任 制 组 织 制 定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保 证有 效 投 入 及 时 消 除 隐 患 组 织 制 定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及 时 报 告 安 全 事 故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基 本 要 求安 全 生 产 投 入 安 全 培 训 三 同 时 制 度 安 全 生 产 规则 从 业 人 员 权 利 义 务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人 员 权 利 义 务 IZ301105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事 故 处 理 制 定 建 立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42、发 生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立 即 报 告 本 单 位 负 责 人 主 管 部 门 收 到 事 故 报 告 后 , 应 当 立 即 上 报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和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接 到 事 故 报 告 后 ,立 即 赶 到 现 场 , 组 织 事 故 抢 救 查 明 事 故 原 因 、 性 质 和 责 任 ,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对 事 故 责 任 单 位 、 行 政 部 门 、 主 要 责 任 人 依 法 追究 责 任 定 期 向 社 会 公 布 例 题 : 下 列 行 为 中 没 有 违 反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是 ( ) 。 A.小 孙 发 现 了 安 全

43、事 故 隐 患 未 向 现 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报 告 , 后 事 故 发 生 B.小 李 发 现 砌 筑 的 墙 要 倒 塌 , 在 没 有 采 取 其 他 措 施 的 情 况 下 迅 速 逃 离 现 场 C.某 项 目 经 理 强 行 要 求 有 恐 高 症 的 老 王 高 空 作 业 D.小 赵 没 有 按 照 本 单 位 的 规 定 在 施 工 现 场 戴 安 全 帽 小 王 是 甲 建 设 公 司 的 起 重 机 操 作 员 。 某 日 在 操 作 起 重 机 时 发 现 旁边 的 塔 楼 崩 塌 , 小 王 迅 速 逃 离 现 场 , 结 果 造 成 起 重 机 毁

44、 损 , 则( ) 。 A.小 王 应 当 赔 偿 甲 公 司 的 损 失 B.小 王 应 当 赔 偿 甲 公 司 的 部 分 损 失 C.小 王 不 需 赔 偿 甲 公 司 的 损 失 D.是 否 需 要 赔 偿 损 失 由 甲 公 司 决 定 例 题 : 某 工 地 发 生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 造 成 2人 死 亡 。 则 下 面 的 行 为 中 , 违反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是 ( ) 。 A.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在 上 报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中 称 只 有 1人 死 亡 B.现 场 操 作 人 员 向 项 目 经 理 报 告 时 说 有 1人 死 亡 C.在

45、事 故 发 生 时 , 工 人 甲 没 有 顾 及 施 工 机 具 安 全 , 迅 速 逃 离 现 场 D.工 人 乙 事 先 发 现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 但 是 没 有 向 安 全 管 理 员 报 告 E.工 人 丙 发 现 了 安 全 事 故 的 隐 患 后 拒 绝 进 入 该 危 险 区 域 施 工 IZ301110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基 本 制 度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度安 全 规 章 制 度 的 核 心 , 主 要 分 为 负 责 人 责 任 制 、 职 能 机 构负 责 人 和 工 作 人 员 责 任 制 、 岗 位 人 员 负 责 制 群 防 群 治

46、 制 度 教 育 培 训 制 度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制 度 伤 亡 事 故 处 理 报 告 制 度 安 全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建 设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责 任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不 得 提 出 影 响 安 全 生 产 的 违 法 要 求 , 不 得 压 缩 合 理 工 期 保 证 安 全 生 产 投 入 , 计 入 工 程 概 算 不 得 要 求 使 用 不 符 合 安 全 施 工 要 求 的 物 资 申 领 施 工 许 可 或 开 工 报 告 应 当 报 送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拆 除 工 程 符 合 相 应 资 质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47、 管 理 责 任 对 涉 及 施 工 安 全 的 重 点 部 位 和 环 节 , 设 计 文 件 注 明 对 新 工 艺 、 新 结 构 、 新 材 料 的 特 殊 结 构 , 应 提 出 保 障 施工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和 预 防 安 全 事 故 的 措 施 建 议 监 理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责 任 审 查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及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发 现 事 故 隐 患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整 改 ; 情 况 严 重 , 要 求 施 工单 位 暂 停 施 工 , 报 告 建 设 单 位 ; 拒 不 整 改 或 停 工 的 , 应

48、当 及 时 报 告 主 管 部 门 对 安 全 生 产 承 担 监 理 责 任 IZ301115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责 任 实 行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 由 总 包 单 位 对 施 工 现 场 的 安全 生 产 负 总 责 分 包 合 同 应 当 明 确 各 自 安 全 生 产 的 权 利 义 务 总 包 单 位 和 分 包 单 位 对 分 包 工 程 的 安 全 生 产 承 担连 带 责 任 分 包 单 位 不 服 从 总 包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发 生 安 全事 故 的 , 由 分 包 单 位 承 担 主 要 责 任 施 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49、基 本 保 障 措 施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应 当 专 款 专 用 应 当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管 理 人 员 应 当 编 制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及 专 项 施 工 方 案对 达 到 一 定 规 模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编 制 专项 施 工 方 案 , 附 安 全 验 算 结 果 , 经 施 工 技 术 负 责 人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签 字 后 实 施 。对 涉 及 深 基 坑 、 地 下 暗 挖 工 程 、 高 大 摸 板 工 程 的 专项 施 工 方 案 ,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组 织

50、专 家 论 证 、 审 查 。 应 当 对 安 全 施 工 技 术 要 求 交 底 应 当 对 危 险 部 位 设 置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对 施 工 现 场 生 活 区 、 作 业 环 境 的 安 全 要 求 环 境 污 染 防 护 措 施 消 防 安 全 保 障 措 施 劳 动 安 全 管 理 安 全 防 护 用 具 及 机 械 设 备 、 施 工 机 具 的 安 全 管 理本 讲 义 制 作 者 声 明 : 本 讲 义 系 提 供 当 班 学 员 复 习 参 考 之用 , 未 经 制 作 者 许 可 不 得 用 于 讲 课 、 复 制 或 其 他 营 利 行 为 。 相 关 单 位

51、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责 任 机 械 设 备 和 配 件 供 应 单 位 的 安 全 责 任配 备 齐 全 有 效 的 保 险 、 限 位 等 安 全 设 施 和 装 置 机 械 设 备 和 配 件 出 租 单 位 的 安 全 责 任具 有 生 产 或 制 造 许 可 证 , 产 品 合 格 证 ; 对 安 全 性 能 检 测 在 签 订 租 赁合 同 时 , 出 具 检 测 合 格 证 明 起 重 机 械 和 自 升 式 架 设 设 施 安 全 管 理有 相 应 的 资 质 ; 编 制 拆 装 方 案 和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 由 人 员 现 场 监 督 ;安 装 后 , 安 装 单

52、 位 自 检 , 出 具 自 检 合 格 证 明 , 向 施 工 单 位 说 明 , 验收 并 签 字 ; 达 到 检 测 期 限 应 当 检 测 , 不 合 格 不 得 继 续 使 用 ;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合 格 证 明 文 件 , 对 结 果 负 责 。 例 题 : 甲 房 地 产 公 司 将 项 目 施 工 发 包 给 乙 建 筑 公 司 。 乙 建 筑 公 司 经 甲 公司 同 意 将 项 目 的 土 石 方 工 程 分 包 给 丙 建 筑 公 司 。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丙 公 司 不 服 从 乙 公 司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 结 果 导 致 土 方 坍 塌

53、, 造 成严 重 的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 关 于 事 故 的 责 任 承 担 ,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由 乙 公 司 负 全 责 B.由 甲 公 司 负 全 责 C.由 丙 公 司 负 全 责 D.由 丙 公 司 负 主 要 责 任 , 乙 公 司 负 连 带 责 任 IZ301120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四 个 基 本 制 度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制 度保 证 工 程 使 用 安 全 和 环 境 质 量 为 目 的 ; 法 律 法 规 、 强 制 性标 准 为 依 据 ; 以 地 基 基 础 、 主 体 结 构 、 环 境 质

54、 量 及 与 此 相关 的 各 方 主 体 质 量 行 为 为 主 要 内 容 ; 以 施 工 许 可 和 竣 工 验收 备 案 制 度 为 手 段 。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制 度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报 告 制 度 工 程 质 量 检 举 、 控 告 、 投 诉 制 度 例 题 : 因 工 期 紧 迫 , H建 筑 公 司 需 要 立 即 使 用 挖 掘 机 , 但 G建 筑 机 械 租赁 公 司 告 知 尚 未 对 该 挖 掘 机 进 行 安 全 性 能 检 测 。 在 H建 筑 公 司 的再 三 要 求 下 , G建 筑 机 械 租 赁 公 司 与 H建 筑 公 司 签

55、订 了 挖 掘 机 的租 赁 协 议 。 H建 筑 公 司 在 使 用 挖 掘 机 时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 则 下 面 说法 正 确 的 是 ( ) 。 A.H建 筑 公 司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B.G建 筑 机 械 租 赁 公 司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C.经 县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可 以 不 检 测 D.H建 筑 公 司 和 G建 筑 机 械 租 赁 公 司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甲 公 司 是 乙 公 司 的 分 包 单 位 。 甲 公 司 出 现 了 质 量 事 故 , 则 下 面 说法 正 确 的 是 ( ) 。 A.业 主 只 可 以 要

56、求 甲 公 司 承 担 责 任 B.业 主 只 可 以 要 求 乙 公 司 承 担 责 任 C.业 主 可 以 要 求 甲 公 司 或 乙 公 司 承 担 责 任 D.业 主 必 须 要 求 甲 公 司 和 乙 公 司 同 时 承 担 责 任 例 题 : 某 施 工 现 场 , 总 承 包 单 位 对 分 包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中 的 不 当 行 为 进行 管 理 , 但 是 分 包 商 拒 绝 服 从 其 管 理 , 则 下 面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分 包 单 位 应 当 接 受 总 承 包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B.分 包 单 位 不 必 接 受

57、总 承 包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C.分 包 工 程 如 果 发 生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 责 任 由 总 承 包 商 独 自 承 担 D.分 包 工 程 如 果 发 生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 责 任 由 分 包 商 独 自 承 担 对 施 工 现 场 进 行 检 查 时 发 现 存 在 下 列 问 题 , 则 该 施 工 现 场 违 反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共 有 ( ) 。 1.没 有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2.有 一 名 员 工 在 尚 未 竣 工 的 建 筑 物 内 居 住 3.施 工 单 位 偷 工 减 料 4.施 工

58、单 位 没 有 为 所 有 施 工 现 场 从 业 人 员 办 理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A. 1 B.2 C.3 D.4 建 设 单 位 的 质 量 责 任 发 包 符 合 资 质 要 求 , 不 肢 解 发 包 依 法 实 施 招 标 不 对 承 包 单 位 的 活 动 进 行 不 合 理 干 预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经 审 查 后 , 方 可 使 用 依 法 实 施 监 理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或 开 工 报 告 前 , 办 理 质 监 手 续 涉 及 建 筑 主 体 和 承 重 结 构 变 动 的 装 修 工 程 , 有 设 计 方 案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 方

59、 可 交 付 使 用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的 质 量 责 任 在 资 质 等 级 许 可 范 围 承 揽 , 不 得 转 包 或 违 法 分 包 按 强 制 性 标 准 进 行 勘 察 设 计 ,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应 当 在 设 计文 件 上 签 字 , 对 设 计 文 件 负 责 设 计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勘 察 成 果 实 施 设 计 除 特 殊 外 , 设 计 单 位 不 得 指 定 生 产 厂 、 供 应 商本 讲 义 制 作 者 声 明 : 本 讲 义 系 提 供 当 班 学 员 复 习 参 考 之用 , 未 经 制 作 者 许 可 不 得 用 于 讲 课 、 复

60、制 或 其 他 营 利 行 为 。 施 工 单 位 的 质 量 责 任 在 资 质 等 级 许 可 范 围 承 揽 , 不 得 转 包 或 违 法 分 包 总 承 包 单 位 与 分 包 单 位 对 分 包 工 程 质 量 承 担 连 带 法 律 责任 按 图 和 施 工 技 术 标 准 施 工 , 不 得 擅 自 修 改 设 计 和 偷 工 减料 对 建 筑 材 料 、 建 筑 构 配 件 、 设 备 和 商 品 混 凝 土 , 未 经 检验 或 检 验 不 合 格 , 不 得 使 用 涉 及 结 构 安 全 的 试 块 、 试 件 , 应 在 监 理 监 督 下 取 样 , 并送 质 量

61、检 测 机 构 检 测 实 行 质 量 保 修 制 度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的 质 量 责 任 在 资 质 等 级 许 可 范 围 承 担 业 务 , 不 得 转 让 监 理 业 务 不 得 与 被 监 理 工 程 的 施 工 单 位 以 及 建 筑 材 料 、 建 筑 构 配件 和 设 备 供 应 单 位 有 隶 属 关 系 或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依 据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 技 术 标 准 、 设 计 文 件 、 承 包 合 同 ,代 表 建 设 单 位 对 施 工 质 量 实 施 监 督 , 并 对 施 工 质 量 承 担监 理 责 任本 讲 义 制 作 者 声 明 :

62、本 讲 义 系 提 供 当 班 学 员 复 习 参 考 之用 , 未 经 制 作 者 许 可 不 得 用 于 讲 课 、 复 制 或 其 他 营 利 行 为 。 IZ301126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竣 工 验 收 后 , 法 定 保 修 期 限 内 , 因 质 量 缺 陷 , 应 当 由 施工 承 包 单 位 负 责 维 修 、 返 工 或 更 换 , 由 责 任 单 位 负 责 赔偿 损 失 承 包 单 位 向 发 包 单 位 提 交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时 , 出 具 质 量 保修 书 。 质 量 保 修 书 应 当 载 明 保 修 范 围 、 保 修 期 限 和 保 修

63、责 任 。 最 低 保 修 期 限 使 用 不 当 或 第 三 方 造 成 的 质 量 缺 陷 , 以 及 不 可 抗 力 造 成的 质 量 缺 陷 , 不 属 于 保 修 范 围 在 保 修 范 围 和 保 修 期 限 内 发 生 质 量 问 题 , 应 先 由 建 设 单位 组 织 勘 察 设 计 、 施 工 等 单 位 分 析 质 量 原 因 , 确 定 维 修方 案 , 由 施 工 单 位 负 责 维 修 。 只 要 在 保 修 范 围 , 均 先由 施 工 单 位 履 行 保 修 义 务 。 对 于 保 修 费 用 由 质 量 缺 陷 的责 任 方 承 担 例 题 : 某 高 速 公

64、 路 建 设 项 目 , 其 在 设 计 图 纸 上 对 于 涵 侧 填 土 所 用 的 材 料标 注 的 是 6 的 石 灰 土 。 第 一 年 各 施 工 单 位 完 成 了 路 基 工 程 的 施工 , 其 中 包 括 涵 侧 填 土 的 工 作 。 由 于 冬 天 季 节 性 停 工 , 各 施 工 单位 撤 离 现 场 。 为 了 赢 得 建 设 单 位 的 信 任 , 为 日 后 继 续 承 包 项 目 做准 备 , 次 年 春 天 , 某 标 段 的 施 工 单 位 率 先 进 入 现 场 , 在 没 有 通 知监 理 工 程 师 的 情 况 下 , 将 自 己 所 属 路 段

65、内 的 涵 侧 填 土 全 部 挖 出 来 ,换 填 进 来 了 6 的 水 泥 稳 定 砂 烁 , 而 且 自 愿 承 担 增 加 的 费 用 。 下面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 A.该 施 工 单 位 的 做 法 值 得 表 扬 B.该 施 工 单 位 违 反 了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C.该 施 工 单 位 违 反 了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D.业 主 应 该 向 承 包 商 支 付 材 料 的 差 价 例 题 : 2005年 7月 7日 , 某 建 设 工 程 进 行 竣 工 验 收 , 但 工 程 质 量 不 符 合 要求 。 在

66、 施 工 单 位 修 补 缺 陷 的 前 提 下 , 拟 于 2005年 8月 7日 重 新 验 收 。后 来 , 由 于 市 场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 建 设 单 位 出 于 占 领 市 场 的 需 要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将 已 经 修 补 完 成 的 工 程 于 2005年 7月 20日 交 付 使 用 。施 工 单 位 在 建 设 单 位 的 要 求 下 , 将 尚 未 重 新 验 收 的 工 程 交 付 了 建设 单 位 。 下 面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 A.交 付 行 为 是 双 方 达 成 的 一 致 意 见 , 属 于 合 法 行 为 B.由 于 事 实 上 已 经 完 成 缺 陷 修 补 可 以 交 付 使 用 C.建 设 单 位 的 行 为 属 于 违 法 行 为 , 建 设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方 可 交 付 使 用 D.若 使 用 后 经 检 验 证 明 工 程 质 量 合 格 , 建 设 单 位 的 行 为 就 合 法 , 否 则 是 违 反 行 为 例 题 : 根 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下 面 说 法 不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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