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知识介绍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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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 、 前 言伟 易 达 ( 东 莞 ) 电 讯 有 限 公 司伟 易 达 ( 东 莞 ) 电 子 实 业 有 限 公 司许 俊 月 是 指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和 个 体 经 济 组 织 等 用人 单 位 的 劳 动 者 在 职 业 活 动 中 , 因 接 触 粉 尘 、放 射 性 物 质 和 其 他 有 毒 、 有 害 因 素 而 引 起 的 疾病 。 目 前 我 国 的 职 业 病 通 常 是 指 法 定 的 职 业 病 (10大 类 132种 )。 什 么 叫 职 业 病 二 、 企 业 如 何 依 法 开 展 职 业 病 防 控 工 作 国 家 防 控 职 业 病 建 立 的

2、 主 要 法 律 法 规 体 系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52号 2、 职 业 病 分 类 和 目 录 ( 2013版 ) 国 卫 疾 控 发 2013 48号3、 高 毒 物 品 目 录 卫 法 监 发 2003142号 4、 关 于 公 布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风 险 分 类 管 理 目 录 ( 2012年 版 ) 的 通 知 安 监 总 安 健 2012 73号5、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 三 同 时 ”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总 局 令 第 51号6、 职 业 病 危 害 项

3、目 申 报 办 法 总 局 令 第 48号7、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卫 生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总 局 令 第 47号8、 用 人 单 位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总 局 令 第 49号9、 职 业 病 诊 断 与 鉴 定 管 理 办 法 卫 生 部 第 91号 令 2013年 10、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办 法 卫 生 部 第 25号 令 1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尘 肺 病 防 治 条 例 年 月 日 国 务 院 发 布12、 工 业 企 业 职 工 听 力 保 护 规 范 卫 生 部 1999年 12月 24日 职 业 病

4、 防 治 法 内 容 目 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二 章 前 期 预 防第 三 章 劳 动 过 程 中 的 防 护 与 管 理第 四 章 职 业 病 诊 断 与 职 业 病 病 人 保 障第 五 章 监 督 检 查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核 心 内 容n 职 业 病 防 治 工 作 坚 持 预 防 为 主 、 防 治 结 合 的 方针 , 建 立 用 人 单 位 负 责 、 行 政 机 关 监 管 、 行 业自 律 、 职 工 参 与 和 社 会 监 督 的 机 制 , 实 行 分 类管 理 、 综 合 治 理 。n 用 人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5、 人 对 本 单 位 的 职 业 病 防 治工 作 全 面 负 责 。 第 二 章 前 期 预 防1、 配 套 主 要 法 规 : 关 于 公 布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风 险 分 类 管 理 目 录( 2012年 版 ) 的 通 知 安 监 总 安 健 2012 73号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 三 同 时 ”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总 局 令 第 51号 职 业 病 危 害 项 目 申 报 办 法 总 局 令 第 48号 n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和 技 术 改 造、 技 术 引 进 项 目 ( 以 下 统 称 建 设

6、 项 目 ) 可 能 产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建 设 项目 职 业 卫 生 “ 三 同 时 ”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规 定 ,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备 案 、 审核 、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 2、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审 查 程 序 职 业 病 危 害 现 状 评 价n 职 业 病 危 害 严 重 的 用 人 单 位 , 应 当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职 业 卫 生 技 术服 务 机 构 , 每 三 年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职 业 病 危 害 现 状

7、评 价 。n 存 在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用 人 单 位 , 有 下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当 及 时 委 托 具 有相 应 资 质 的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进 行 职 业 病 危 害 现 状 评 价 : ( 一 ) 初 次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安 全 许 可 证 , 或 者 职 业 卫 生 安 全 许 可 证 有 效期 届 满 申 请 换 证 的 ; ( 二 ) 发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的 ; ( 三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落 实 职 业 病 危 害 现 状

8、评 价 报 告 中 提 出 的 建 议 和 措 施 , 并 将 职业 病 危 害 现 状 评 价 结 果 及 整 改 情 况 存 入 本 单 位 职 业 卫 生 档 案 。 n 职 业 病 危 害 现 状 评 价 评 价 的 对 象 为 可 能 存 在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用 人 单 位 ;评 价 的 时 机 为 用 人 单 位 正 常 生 产 期 间 ; 评 价 的 目的 是 明 确 用 人 单 位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过 程 中 的 职 业 病危 害 程 度 以 及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和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措施 的 效 果 等 , 并 为 政 府 监 管 部 门 职

9、 业 卫 生 行 政 许可 以 及 用 人 单 位 职 业 病 防 治 的 日 常 管 理 提 供 科 学依 据 。 n 用 人 单 位 职 业 卫 生 基 础 建 设 达 标 要 求 企 业 完 善 “ 三 同时 ” 档 案 :n 1、 2011年 12月 31日 以 后 立 项 的 要 求 作 进 行 “ 三 同时 ” ; 该 节 点 之 前 立 项 的 , 按 照 47号 令 的 规 定 , 需 要开 展 现 状 评 价 的 做 现 状 评 价 ;n 2、 如 果 2011年 12月 31日 以 前 没 有 进 行 “ 三 同 时 ” 、 不 属 于 要 做 现 状 评 价 的 范 围

10、的 , 这 方 面 可 以 不 要 求, 但 是 档 案 内 容 的 还 是 要 有 相 应 说 明 , 如 投 产 运 营 时间 、 建 设 项 目 情 况 介 绍 。 n 具 体 解 释 见 关 于 对 阳 江 市 安 全 监 管 局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 三 同时 ” 审 批 事 项 有 关 问 题 的 复 函 (粤 安 监 办 函 2014 13 号 ) 怎 样 使 用 评 价 报 告n 明 确 两 个 界 定 需 要 进 行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有 哪 些 ,时 空 和 工 种 分 布 情 况 ;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人 群n 关

11、 注 一 个 重 难 点 关 键 控 制 点n 结 论 、 建 议 落 实 职 业 病 危 害 风 险 属 于 哪 一 类 分 类 , 便 于 以 后 分 类 管 理工 作 ; 目 前 公 司 职 业 卫 生 工 作 评 价 结 论 是 什 么 ; 哪 些是 要 立 即 落 实 的 、 哪 些 是 逐 步 改 善 的 建 议 。 4、 职 业 病 危 害 项 目 申 报 内 容( 一 ) 用 人 单 位 的 基 本 情 况 ;( 二 )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种 类 、 分 布 情 况以 及 接 触 人 数 ;( 三 )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12、 文 件 、 资 料。以 职 业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进 行 全 面 日 常 监 测 后 再 进 行电 子 申 报 。 第 三 章 劳 动 过 程 中 的 防 护 与 管 理1、 配 套 法 规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卫 生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总 局 令第 47号 用 人 单 位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总 局令 第 49号 2、 用 人 单 位 的 职 责n 职 业 病 危 害 严 重 的 用 人 单 位 , 应 当 设 置 或 者 指 定 职 业卫 生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组 织 , 配 备 专 职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人 员n 其 他 存 在

13、职 业 病 危 害 的 用 人 单 位 , 劳 动 者 超 过 100人 的, 应 当 设 置 或 者 指 定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组 织 , 配备 专 职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人 员 ; 劳 动 者 在 100人 以 下 的 , 应当 配 备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的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人 员 , 负 责 本 单位 的 职 业 病 防 治 工 作 。 n 用 人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具 备与 本 单 位 所 从 事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相 适 应 的 职 业 卫 生 知识 和 管 理 能 力 ,

14、并 接 受 职 业 卫 生 培 训 。 n 存 在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制 定 职 业 病 危害 防 治 计 划 和 实 施 方 案 , 建 立 、 健 全 下 列 职 业卫 生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 3、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用 人 单 位 的 工 作 场 所 应 当 符 合 下 列基 本 要 求 :n 生 产 布 局 合 理 , 有 害 作 业 与 无 害 作 业 分 开 n 工 作 场 所 与 生 活 场 所 分 开 , 工 作 场 所 不 得 住 人 n 有 与 职 业 病 防 治 工 作 相 适 应 的 有 效 防 护 设 施

15、 n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强 度 或 者 浓 度 符 合 国 家 职 业 卫 生标 准n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实 施 由 专 人负 责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日 常 监 测 , 并 确 保 监 测 系 统 处于 正 常 运 行 状 态 。n 发 现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不 符 合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准 和 卫 生 要 求 时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立 即 采 取 相 应 治 理 措施 , 仍 然 达 不 到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和 卫 生 要 求 的 , 必须 停 止 存 在

16、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作 业 ;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经 治 理 后 , 符 合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和 卫 生 要 求 的 , 方可 重 新 作 业 。 n 有 配 套 的 更 衣 间 、 洗 浴 间 、 孕 妇 休 息 间 等 卫 生 设 施 车 间 卫 生 特 征 分 级 ( GBZ1-2010) 卫 生 特 征 1级 2级 3级 4级有 毒 物 质 易 经 皮 肤 吸 收 引 起 中 毒 的剧 毒 物 质 ( 如 有 机 磷 农 药、 三 硝 基 甲 苯 、 四 乙 基 铅等 ) 易 经 皮 肤 吸 收 或 有 恶 臭 的 物 质 , 或 高 毒 物 质

17、(如 丙 烯 腈 、 吡 啶 、 苯 酚等 ) 其 他 毒 物 不 接 触 有 害 物 质 或 粉 尘, 不 污 染 或 轻 度 污 染 身体 ( 如 仪 表 、 金 属 冷 加工 、 机 械 加 工 等 )粉 尘 严 重 污 染 全 身 或 对 皮 肤 有 刺 激 的 粉 尘 ( 如 碳 黑、 玻 璃 棉 等 ) 一 般 粉 尘 ( 棉 尘 ) 其 他 处 理 传 染 性 材 料 、 动 物 原料 ( 如 皮 毛 等 ) 高 温 作 业 、 井 下 作 业 体 力 劳 动 强 度 III级 或 IV 级注 : 虽 易 经 皮 肤 吸 收 , 但 易 挥 发 的 有 毒 物 质 ( 如 苯 等

18、 ) 可 按 3级 确 定 。 浴 室 每 个 淋 浴 器 设 计 使 用 人 数 ( 上 限 值 )车 间 卫 生 特 征 1级 2级 3级 4级人 数 3 6 9 12注 : 需 每 天 洗 浴 的 炎 热 地 区 , 每 个 淋 浴 器 使 用 人 数 可 适 当 减 少 。车 间 卫 生 特 征 级 别 每 个 水 龙 头 的 使 用 人 数 ( 人 )1、 2 20 303、 4 31 40盥 洗 水 龙 头 设 计 数 量 生 活 用 室n男 厕 所 : 劳 动 定 员 男 职 工 人 数 100 人 的 工 作 场 所 可 按 25人 设 1个蹲 位 ; 100人 的 工 作 场

19、 所 每 增 50人 增 设 1个 蹲 位 。 小 便 器 的 数 量 与蹲 位 的 数 量 相 同 。n女 厕 所 : 劳 动 定 员 女 职 工 人 数 100 人 的 工 作 场 所 可 按 15人 设 1个 2个 蹲 位 ; 100人 的 工 作 场 所 , 每 增 30人 , 增 设 1个 蹲 位 。妇 女 卫 生 室 n人 数 最 多 班 组 女 工 100人 的 工 业 企 业 , 应 设 妇 女 卫 生 室 。 n 设 备 、 工 具 、 用 具 等 设 施 符 合 保 护 劳 动 者 生 理 、 心 理 健 康 的 要 求 ;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国 家 职

20、业 卫 生 标 准 的 其 他 规 定 。n 如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等 。 4、 存 在 或 者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工 作 场 所 、 作 业 岗 位 、 设备 、 设 施 , 应 当 按 照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警 示 标 识 ( GBZ158) 的 规 定 , 在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图 形 、 警 示 线 、警 示 语 句 等 警 示 标 识 和 中 文 警 示 说 明 。 5、 存 在 或 产 生 高 毒 物 品 的 作 业 岗 位 , 应 当 按 照 高 毒 物 品 作 业 岗

21、 位 职 业 病 危 害 告 知 规 范 (GBZ/T203) 的 规 定 , 在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高 毒 物 品告 知 卡 。 6、 个 人 防 护 用 品n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是 指 劳 动 者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为 防 御 物 理 、化 学 、 生 物 等 外 界 因 素 伤 害 人 体 , 而 穿 戴 和 配 备 的 各种 物 品 的 总 称 。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是 保 护 劳 动 者 安 全 生 产的 一 种 防 御 性 装 备 , 当 生 产 技 术 措 施 尚 不 能 消 除 生 产过 程 中 的 危 险 , 穿 戴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成 为 实

22、 现 安 全 生 产的 重 要 手 段 之 一 。 n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发 放 使 用 记 录 见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档 案 。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配 置 要 求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为 劳 动 者 提 供 符 合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的 职业 病 防 护 用 品 , 并 督 促 、 指 导 劳 动 者 按 照 使 用 规 则 正 确佩 戴 、 使 用 , 不 得 发 放 钱 物 替 代 发 放 职 业 病 防 护 用 品 。 纱 布 口 罩 不 得 作 防 尘 口 罩 使 用 。 在 没 有 防 护 的 情 况 下 , 任 何 人 都 不 应 暴 露 在

23、能 够 或 可 能 危 害 健 康 的 环 境 中 。 应 首 先 考 虑 采 取 工 程 措 施 控 制 , 若 其 无 法 完 全 消 除 有 害 因 素 , 应 选 择 适 合 的 防 护 用 品 。 识 别 有 害 环 境 性 质 , 判 定 作 业 中 的 环 境 危 害 程 度 。 根 据 有 害 环 境 危 害 程 度 , 选 择 国 家 认 可 、 符 合 标 准 要 求 的 防 护 用 品 。 选 择 防 护 用 品 时 也 应 参 照 使 用 说 明 书 的 技 术 规 定 , 符 合 其 适 用 条 件 。 特 种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应 具 备 “ 生 产 许 可

24、证 制 ” 、 “ 安 全 鉴定 证 ” 。 如 没 有 “ 两 证 ” 则 是 非 法 产 品 。 另 外 需 检 验 是 否 有 产 品 合 格 证 和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性 能 执 行 标准 。 ( 如 过 滤 式 防 毒 面 具 应 符 合 GB2890-1995通 用 技 术 条 件 等 。 ) 对 进 口 产 品 , 我 国 目 前 没 有 建 立 许 可 制 度 , 应 为 获 得 出 口国 当 地 认 证 的 合 格 产 品 。 举 例 :n 我 公 司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浓 度 或 强 度 不 超 标 ,要 不 要 佩 戴 个 人 防 护 用

25、品 ? 7、 应 急 救 援n 对 可 能 发 生 急 性 职 业 损 伤 的 有 毒 、 有 害 工 作 场 所 , 用人 单 位 应 当 设 置 报 警 装 置 , 配 置 现 场 急 救 用 品 、 冲 洗设 备 、 应 急 撤 离 通 道 和 必 要 的 泄 险 区 。 n 对 放 射 工 作 场 所 和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的 运 输 、 贮 存 , 用 人单 位 必 须 配 置 防 护 设 备 和 报 警 装 置 , 保 证 接 触 放 射 线的 工 作 人 员 佩 戴 个 人 剂 量 计 。 应 急 救 援 四 要 素 : 必 须 明 确 何 种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26、需 要 应 急 救 援 ; 应 急 救 援 的 场 所 在 哪 里 ; 应 设 置 何 种 应 急 救 援 设 施 ( 设 置 报 警 装 置 , 配 置 现 场 急 救用 品 、 冲 洗 设 备 、 应 急 撤 离 通 道 和 必 要 的 泄 险 区 ) ; 应 采 取 怎 样 的 应 急 救 援 措 施 。 表 应 急 救 援 设 施 、 措 施 检 查 表序 号 应 急 救 援 种 类 应 急 救 援 地 点 配 置 应 急 救 援 设 施 应 急 救 援 措 施 检 查 意 见1 原 生 垃 圾 无 氧 酵解 产 生 的 有 毒 气体 垃 圾 储 坑 垃 圾 库 设 置 负 压 表 、

27、甲 烷 报 警 器 监 控 公 司 发 布 突 发环 境 事 件 应 急预 案 现 有 措 施 合 格 ,但 垃 圾 大 厅 需 设置 洗 眼 器 和 应 急药 箱2 原 生 垃 圾 无 氧 酵解 产 生 的 有 毒 气体 渗 滤 液 处 理 站 渗 滤 液 贮 坑 设 有 投 入式 在 线 液 位 计 和 视 频监 控 有 毒 气 体 浓 度 报警 仪 公 司 发 布 突 发环 境 事 件 应 急预 案 现 有 措 施 合 格 ,但 需 设 置 洗 眼 器和 应 急 药 箱 3 盐 酸 和 NaOH 盐 酸 和 NaOH储 罐 采 用 防 腐 、 全 封 闭 形式 , 均 有 磁 翻 板 液

28、 位计 公 司 发 布 突 发环 境 事 件 应 急预 案 现 有 措 施 合 格 ,但 需 设 置 洗 眼 器和 应 急 药 箱4 盐 酸 、 氨 和NaOH 循 环 冷 却 水 、锅 炉 水 循 环 回用 与 垃 圾 渗 滤液 处 理 区 膜 清洗 区 零 米 制 水 车 间 酸 碱 加药 间 1个 、 膜 处 理 车间 化 验 室 二 楼 2个 洗眼 器 公 司 发 布 突 发环 境 事 件 应 急预 案 现 有 措 施 合 格 ,但 需 设 置 洗 眼 器和 应 急 药 箱 8、 监 测 与 评 价n 存 在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用 人 单 位 , 应 当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29、资 质的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 每 年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职 业 病危 害 因 素 检 测 ( 日 常 监 测 ) 。n 职 业 病 危 害 严 重 的 用 人 单 位 , 除 遵 守 前 款 规 定 外 , 应当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 每 三年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职 业 病 危 害 现 状 评 价 。 n 检 测 、 评 价 结 果 应 当 存 入 本 单 位 职 业 卫 生 档 案 ( 以 岗位 监 测 数 据 为 基 础 管 理 ) , 并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门 报 告 和 劳

30、 动 者 公 布 。 9、 外 委 作 业n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将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转 移 给不 具 备 职 业 病 防 护 条 件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不 具 备 职 业 病防 护 条 件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接 受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业 。 10、 合 同 告 知n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 含 聘 用 合 同 , 下 同) 时 , 应 当 将 工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产 生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及 其后 果 、 职 业 病 防 护 措 施 和 待 遇 等 如 实 告 知

31、 劳 动 者 , 并在 劳 动 合 同 中 写 明 , 不 得 隐 瞒 或 者 欺 骗 。 11、 用 人 单 位 在 职 业 病 防 治 中 的 义 务1.健 康 保 障 义 务 2.职 业 卫 生 管 理 义 务3.保 险 义 务 4.报 告 义 务5.卫 生 防 护 义 务 6.减 少 危 害 义 务7.职 业 危 害 监 测 义 务 8.不 转 移 职 业 危 害 义 务9.职 业 危 害 告 知 义 务 10.职 业 卫 生 培 训 教 育 义 务11.健 康 监 护 义 务 12.事 故 处 理 义 务13.特 殊 劳 动 者 保 护 义 务 14.接 受 行 政 监 督 和 民

32、主 管 理 的 义 务15.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保 障 劳 动 者 权 利 的 12、 劳 动 者 的 权 利1、 接 受 培 训 权 2、 健 康 保 障 权3、 知 情 权 4、 职 业 卫 生 防 护 权5、 检 举 权 、 控 告 权 6、 拒 绝 违 章 作 业 权7、 参 与 决 策 权 8、 工 伤 社 会 保 险 权9、 赔 偿 权 10、 特 殊 保 障 13、 劳 动 者 的 义 务1、 接 受 职 业 卫 生 培 训 , 学 习 和 掌 握 相 关 的 职 业 卫 生 知 识 ;2、 遵 守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操

33、作 规 程 ;3、 正 确 使 用 和 维 护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备 和 个 人 使 用 的 职 业 病 防护 用 品 ;4、 发 现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隐 患 应 及 时 报 告 。 14、 职 业 健 康 监 护n 对 从 事 接 触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作 业 的 劳 动 者 , 用 人 单 位应 当 按 照 用 人 单 位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放 射 工 作 人 员 职 业 健 康 管 理 办 法 、 职 业 健 康 监护 技 术 规 范 ( GBZ188) 、 放 射 工 作 人 员 职 业 健 康监 护 技 术 规 范 ( G

34、BZ235) 等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上 岗 前 、在 岗 期 间 、 离 岗 时 的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 并 将 检 查 结 果 书面 如 实 告 知 劳 动 者 。 怎 样 进 行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以 用 人 单 位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档 案 内 容 为 主 线 开 展 职 业健 康 健 康 监 护 工 作 。 联 系 具 有 职 业 健 康 技 术 服 务 资 质 的 医 疗 单 位 , 索 取该 单 位 的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工 作 指 引 , 按 照 指 引 具 体 开 展监 护 工 作 。 按 照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报 告 结 论 进 行 后

35、续 跟 进 工 作 。 举 例 : 如 何 避 免 由 职 业 病 引 起 的 劳 动 争 议 ?典 型 案 例 某 制 鞋 企 业 于 2004年 6月 招 用 一 名 工 人 , 2004年 8月 经 检 查 发 现 患 有 职 业 病 , 由 于 企 业 在 招 用 时 没有 进 行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 根 据 举 证 倒 置 的 原 则 , 企 业 承担 全 部 责 任 , 不 得 不 为 该 工 人 花 去 治 疗 费 15万 元 。 解 决 办 法1、 要 按 规 范 规 定 进 行 上 岗 前 、 在 岗 期 间 、 离 岗 时 职业 健 康 检 查2、 劳 动 者 在

36、离 岗 前 没 有 进 行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时 , 不 能解 除 劳 动 合 同 ;3、 劳 动 者 疑 似 职 业 病 时 , 在 诊 断 或 医 疗 观 察 期 间 ,不 能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4、 劳 动 者 患 有 职 业 病 并 被 确 认 丧 失 或 部 分 丧 失 劳 动能 力 的 , 不 能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5、 当 用 人 单 位 在 劳 动 合 同 有 效 期 间 变 动 劳 动 者 的 工作 岗 位 或 工 作 内 容 发 生 变 化 时 , 特 别 是 所 从 事 的 工作 是 原 劳 动 合 同 中 没 有 存 在 的 有 职 业 病 危 害

37、 的 作 业时 , 应 事 先 与 劳 动 者 进 行 协 商 、 变 更 原 劳 动 合 同 中相 关 的 条 款 。 举 例 : 我 公 司 哪 些 人 要 进 行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 在 职 业 活 动 中 , 因 接 触 粉 尘 、 放 射 性 物 质 和 其 它 有 毒 、 有害 物 质 等 因 素 的 劳 动 者 需 要 进 行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 职 业 健 康 监 护主 要 包 括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和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档 案 管 理 等 内 容 。 n 上 岗 前 健 康 检 查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发 现 有 无 职 业 禁 忌 证 。 上

38、 岗 前健 康 检 查 均 为 强 制 性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 应 在 开 始 从 事 有 害 作 业前 完 成 。n 在 岗 期 间 定 期 健 康 检 查 长 期 从 事 规 定 的 需 要 开 展 健 康 监 护 的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作 业 的 劳 动 者 , 应 进 行 在 岗 期 间 的 定 期 健 康检 查 。n 离 岗 时 健 康 检 查 : 主 要 目 的 是 确 定 其 在 停 止 接 触 职 业 病 危 害因 素 时 的 健 康 状 况 。 如 最 后 一 次 在 岗 期 间 的 健 康 检 查 是 在 离岗 前 的 90日 内 , 可 视 为 离 岗 时

39、 检 查 。举 例 :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包 括 哪 几 个 方 面 ? 包 括 上 岗 前 、 在 岗 期 间 、 离 岗 时 和 离 岗 后 医 学随 访 以 及 应 急 健 康 检 查 。 举 例 : 我 公 司 无 铅 焊 岗 位 员 工 要 不 要 进 行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 体检 要 不 要 查 血 铅 ? 举 例 : 使 用 工 业 酒 精 、 洗 版 水 、 擦 拭 等 这 些 岗 位 接 触 化 学 品时 间 短 、 用 量 少 , 要 不 要 进 行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 我 们 给 刷 胶 岗 的 员 工 做 了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 那 么 刷

40、 胶 岗 周 围 的员 工 要 不 要 进 行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 举 例 : 接 触 化 学 品 没 有 超 出 国 家 接 触 限 值 , 但 GBZ188( 职 业健 康 监 护 技 术 规 范 ) 58种 之 外 的 , 要 不 要 进 行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参 考 GBZ188-2010之 4.4.4规 定 。 举 例 : 员 工 要 体 检 周 期 是 多 长 ? 由 谁 付 费 ? 体 检 周 期 参 考 GBZ188-2014。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 对 从 事 接 触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业 的 劳 动 者 , 用 人 单 位

41、应 当 按 照 国 务 院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门 、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的 规 定 组 织 上 岗 前 、 在 岗 期 间 和 离 岗 时 的职 业 健 康 检 查 , 并 将 检 查 结 果 书 面 告 知 劳 动 者 。 职 业 健 康 检查 费 用 由 用 人 单 位 承 担 。 3、 关 于 职 业 病 诊 断 与 理 赔 程 序 程 序 : 职 业 病 诊 断 及 医 疗 有 异 议 者 初 次 鉴 定 再 有 异 议 者 二 次 鉴 定 工 伤 认 定 职 业 病 劳 动 能 力鉴 定 ( 医 疗 终 结 后 评 残 ) 赔 付 ( 工 伤 保 险 赔 付 及用 人 单 位 赔 偿 ) 。 举 例 : 为 了 预 防 职 业 病 的 发 生 我 公 司 平 时 要 做好 哪 些 主 要 的 工 作 ?n 用 人 单 位 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治 八 条 规 定 国 家 安 全 生 产监 督 管 理 总 局 76令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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