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慢性病防治知识岗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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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染病、慢性病防治知识培训莱州市人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科 鹿栋尧 一、概述二、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法定职责三、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检分诊四、传染病疫情的报告五、传染病、慢性病和死亡病例报告管理 六、电子病历中各类报告卡的填写报告 一、概述 (一)我国法定传染病的种类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12.1修订)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共三类39种。 甲类传染病2种: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26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甲型H1N1流感(2009年新增)、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

2、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11种:流行性感冒(简称流感)、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2008年5月2日卫生部将纳入手足口病丙类传染病管理)。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人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目 前 列 入 乙 类 、 丙 类 传 染 病 管 理 的 其

3、 他 传 染 病 共 16种 , 包括 AFP、 发 热 伴 血 小 板 减 少 综 合 征 、 人 粒 细 胞 无 形 体 病 、 水 痘 、 尖 锐湿 疣 、 结 核 性 胸 膜 炎 、 非 淋 菌 性 尿 道 炎 、 肝 吸 虫 病 、 生 殖 器 疱 疹 、生 殖 道 沙 眼 衣 原 体 感 染 、 人 感 染 猪 链 球 菌 、 恙 虫 病 、 森 林 脑 炎 、 不明 原 因 肺 炎 、 其 它 。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 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采取传染病防治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AFP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病例所有15岁

4、以下出现急性弛缓性麻痹症状的病例,和任何年龄临床诊断为脊灰的病例均作为AFP病例。 AFP病例的诊断要点:急性起病、肌张力减弱、肌力下降、腱反射减弱或消失。 常见的AFP病例包括以下疾病:(1)脊髓灰质炎;(2)格林巴利综合征(感染性多发性神经根神经炎,GBS);(3)横贯性脊髓炎、脊髓炎、脑脊髓炎、急性神经根脊髓炎;(4)多神经病(药物性多神经病,有毒物质引起的多神经病、原因不明性多神经病);(5)神经根炎;(6)外伤性神经炎(包括臀肌药物注射后引发的神经炎);(7)单神经炎;(8)神经丛炎;(9)周期性麻痹(包括低钾性麻痹、高钾性麻痹、正常钾性麻痹);(10)肌病(包括全身型重症肌无力、中

5、毒性、原因不明性肌病);(11)急性多发性肌炎;(12)肉毒中毒; (13)四肢瘫、截瘫和单瘫(原因不明);(14)短暂性肢体麻痹。 (二)传染病流行病学中的几个重要概念 传染过程 传染过程是指病原体进人宿主机体后,与机体相互作用、相互斗争的过程。宿主感染病原体后,可以表现出不同的结局,如病原体被清除、隐性感染。病原携带状态、显性感染甚至死亡等。 传染病流行过程 传染病流行过程是指病原体从已受感染者排出,经过一定的传播途径,侵人易感者机体而形成新的感染,并不断发生、发展的过程。流行过程包括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人群三个基本环节。 传染源是指体内有病原体生长、繁殖并且能排出病原体的人和动物,包括

6、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受感染的动物。 传播途径指病原体自传染源排出后,侵入新的易感宿主前,在外环境中所经历的全部过程。传染病可通过一种或多种途径传播,主要传播途径有经空气、水、食物、接触、媒介节肢动物以及医源性传播等。 人群易感性是指人群作为一个整体对传染病的易感程度。 潜伏期 潜伏期是指病原体侵人机体后到出现最早临床症状前的这一段时间。 潜伏期的流行病学意义:根据潜伏期判断患者受感染的时间,用于追溯传染源和确定传播途径;根据潜伏期的长短,确定接触者的留验、检疫或医学观察期限;根据潜伏期确定免疫接种时间;根据潜伏期评价预防措施效果;潜伏期长短还可影响疾病的流行特征。 传染期传染期是指传染病患

7、者排出病原体的整个时期。传染期的流行病学意义在于它是决定传染病病人隔离期限的重要依据。同时,传染期的长短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疾病流行特征。 5病原携带者 病原携带者是指没有明显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病原携带者按携带病原体的不同而相应称为带菌者、带毒者、带虫者等。病原携带者按其携带状态和临床分期的关系,分为三类: (1)潜伏期病原携带者:即在潜伏期内携带病原体者。可在潜伏期内携带病原体的疾病较少,如霍乱、痢疾等。这类携带者多数在潜伏期末排出病原体。(2)恢复期病原携带者:指临床症状消失后继续排出病原体者。相关的疾病包括痢疾、伤寒、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和乙型肝炎等。一般恢复期病原携带状态持续时

8、间较短,凡临床症状消失后病原携带时间在三个月以内者,称为暂时性病原携带者;超过三个月者,称为慢性病原携带者。少数人甚至可携带终身。(3)健康病原携带者:指整个感染过程中均无明显临床症状与体征而排出病原体者,如白喉、脊髓灰质炎等。 6疾病的流行强度 疾病的流行强度是指某种疾病在一定时期内,在某地区。某人群中,发病数量的变化及其病例间的联系程度,常用散发、暴发及流行等表示。 (1)散发:指发病率呈历年的一般水平,各病例间在发病时间和地点方面无明显联系,呈散在发生。 (2)暴发:指在一个局部地区或集体单位中,短时间内突然有很多相同的病人出现。这些人多有相同的传染源或传播途径。大多数病人常同时出现在该

9、病的最长潜伏期内。 (3)流行:指某病在某地区显著超过该病历年发病率水平时(如310倍)。有时疾病迅速蔓延可跨越一省。一国或一洲,其发病率水平超过该地一定历史条件下的流行水平时,称大流行,如流感、霍乱的世界大流行。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分级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

10、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2.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的 分 级2006年 国 家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规 定 : 根 据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性 质 、 危 害 程 度 、涉 及 范 围 ,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划 分 为 特 别 严 重 ( I级 ) 红 色 预 警 严 重 ( II 级 ) 橙 色 预 警 较 重 ( III 级 ) 黄 色 预 警 一 般 ( IV级 ) 蓝 色

11、 预 警 其中,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人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法定职责

12、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一)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预防中的职责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

13、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医疗机构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防止因输人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 (二)医疗机构在疫情报告中的职责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三)医疗机构在疫情控制中的职责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2对疑似

14、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对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者,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 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对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者,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对患其他传染病死亡者,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 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

15、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 (四)医疗机构在医疗救治中的职责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和防止医院感染的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

16、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做好传染病病人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五)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防治中的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违反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

17、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2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3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4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5未按照

18、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6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7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三、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检分诊 (一)医疗机构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的基本要求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具体负责本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分诊工作,并对本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进行组织管理。 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 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应当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 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

19、点应当采取标准防护措施,按照规范严格消毒,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医疗废物。 (二)传染病预检分诊病种的选择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和流行趋势做好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卫生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特定传染病预警信息后,或者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加强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必要时,设立相对独立的针对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处,引导就诊病人首先到预检处检诊,初步排除特定传染病后,再到相应的普通科室就诊。 (三)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工作的基本做法 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注意询问病人有关的流行病学史、职业史,结合病人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等对

20、来诊的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 经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者分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医疗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措施,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四)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的分诊 医疗机构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时,应当及时将病人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 转诊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使用专用车辆。 四、传染病疫情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

21、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2006年5月卫生部颁布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一)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具体职责为: 1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包括报告卡和总登记簿的填写、疫情收报、核对、自查、奖惩等。 2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工作日志制度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报告制度,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

22、信息报告工作。 3.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设与诊治传染病有关的科室应当建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传染病疫情登记簿。 4建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接报告。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应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5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 6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样。 (二)责任报告单位及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

23、报告人,必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三)报告范围 甲类、乙类及丙类传染病。 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等重点监测疾病。 卫生部决定列人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 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和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可能构成或已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其报告标准详见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四)报告技术要求 传染病报告卡统一用A4纸印刷,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内容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填报人签名。 传染病报告病例分为疑似病例、临

24、床诊断病例、实验室确诊病例、病原携带者和阳性检测结果五类。其中,需报告病原携带者的病种包括霍乱、脊髓灰质炎、艾滋病以及卫生部规定的其他传染病;阳性检测结果仅限采供血机构填写。 (五)报告程序与方式传染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病例发现地报告,病例在患病期间的居住地管理。传染病报告卡由首诊医生或其他执行职务的人员负责填写。现场调查时发现的传染病病例,由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现场调查人员填写报告卡;采供血机构发现HIV两次初筛阳性检测结果也应填写报告卡。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实行网络直报,没有条件实行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传染病报告卡报告属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乡镇卫生院、城

25、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收集和报告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信息。 (六)报告时限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烟 台 要求 乙 、 丙 类 传 染 病 6小 时 内 进 行 网 络 直 报 )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行

26、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要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直报的信息由指定的专业机构审核后进人国家数据库。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的专业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患者姓名*: (患儿家长姓名: )身份证号: 性别*: 男 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如出生日期不详,实足年龄: 年龄单位: 岁 月 天)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病人属于*: 本

27、县区 本市其他县区 本省其它地市 外省 港澳台 外籍现住址(详填)*: 省 市 县(区) 乡(镇、街道) 村 (门牌号)患者职业*: 幼托儿童、 散居儿童、 学生(大中小学)、 教师、 保育员及保姆、 餐饮食品业、 商业服务、 医务人员、 工人、 民工、 农民、 牧民、 渔(船) 民、 干部职员、 离退人员、 家务及待业、 其他( )、 不详 病例分类*:(1) 疑似病例、 临床诊断病例、 实验室确诊病例、 病原携带者 (2) 急性、 慢性(乙型肝炎、血吸虫病填写)发病日期*: 年 月 日(病原携带者填初检日期或就诊时间)诊断日期*: 年 月 日死亡日期 : 年 月 日甲类传染病*: 鼠疫、

28、霍乱乙类传染病*: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艾滋病、病毒性肝炎( 甲型、 乙型、 丙型、 戍型、 未分型)、 脊髓灰质炎、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麻疹、 流行性出血热、 狂犬病、 流行性乙型脑炎、 登革热、 炭疽( 肺炭疽、 皮肤炭疽、 未分型)、痢疾( 细菌性、 阿米巴性)、肺结核( 涂阳、 仅培阳、 菌阴、 未痰检)、伤寒( 伤寒、 副伤寒)、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百日咳、 白喉、 新生儿破伤风、 猩红热、 布鲁氏菌病、 淋病、梅毒( 期、 期、 期、 胎传、 隐性)、 钩端螺旋体病、 血吸虫病、 疟疾( 间日疟、 恶性疟、 未分型)丙类传染病*: 流行性感冒、 流行性腮腺炎、 风疹、 急性

29、出血性结膜炎、 麻风病、 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 黑热病、 包虫病、 丝虫病, 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其他法定管理以及重点监测传染病:订正病名: 退卡原因: 报告单位: 联系电话: 报告医生: 填卡日期*: 年 月 日备注: 卡片编号:报卡类别:1、初次报告2、订正报告 五、传染病、慢性病和死亡病例登记报告管理制度一、报告病例种类(一)传染病:法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病例、疑似病例。(二)慢性病:冠心病:急性心肌梗死、冠心病猝死。脑卒中: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出血、脑血栓形成、脑栓塞、腔隙性脑梗塞、分水岭脑梗塞、未分类脑卒中。肿瘤:确诊为恶性肿瘤和中枢神经

30、系统的良性肿瘤病例。(三)死亡病例:在医院死亡的病例。 二、落实职责(一)门诊医生职责。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凡确诊的法定传染病人、疑似病例;冠心病、脑卒中病例;恶性肿瘤(包括中枢神经系统的良性肿瘤)和死亡病例,首诊医生应于2小时内填写相应报告卡,送到各楼层导诊台,由导诊人员当日送到疾病控制科。实行门诊医生工作站后,在医生工作站直接报告。门诊实行35岁以上病人首诊测血压制度。对就诊的35岁以上病人,须在门诊病历首页上记录血压测量结果,同时在门诊日志上注明血压值及测量日期。初诊为高血压的病人要同时发放相关的健康教育处方。要求血压测量率达到95%以上。 (二)住院部各病区医生职责住院病人确诊为法定传

31、染病病例、疑似病例;冠心病、脑卒中病例;确诊为恶性肿瘤和中枢神经系统的良性肿瘤病例,住院医生应于2小时内,在病人本人电子病历中,打开“上报卡管理、新上报”,选择相应的报告卡进行填写,保存并上报。死亡病例按照要求填写上报。 (三)医技科室要做好相关疾病的辅助检查。放射科、检验科、中心实验室等相关科室,发现应报告病例要及时与接诊医生联系,同时报告疾病控制科。 三、考核奖惩疾病控制科负责对全院传染病、慢性病和死亡病例报告工作进行考核,每季度进行报告质量反馈。对认真执行管理制度,工作成绩突出,上级检查获得好评的科室进行奖励。对严重违反管理制度的科室,取消评选全院先进科室资格奖惩措施:完整准确填写各类报告卡并及时报告,每例奖励1元。漏报1例,扣责任人50元;迟报1例,扣责任人20元;各类报告卡填写不完整或不准确,每例扣责任人5元。 35岁以上首诊病人血压,测量率每降低1%扣20元。以上奖惩年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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