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概论与案例分析第8章电子商务法律与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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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8章 电子商务法律与政策环境 本章学习目标电子商务法律概述 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和隐私权保护国际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国内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电子商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案例八 8.1电子商务法律概述8.1.1 对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要求8.1.2 电子商务法律基本概念 8.1.1电子商务的发展对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要求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带来了诸如网络著作权、网络隐私权、网络信息发布和保密等许多新的法律问题,过去的法律法规无法完全适应全球化的网络环境。一方面,电子商务所具有的无界性、虚拟性等特点使传统的民事权利在网络上具有了新的特点,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出现了不能得到法律

2、有效保障的“灰色地带”,这就要求,建立新的电子商务法律机制,来保护公民在网络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另一方面,高速的技术进步,使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远远超过了国家法律适时调整的能力,给立法和司法者提出了新的挑战,加速政策法规的改革成为政府在数字化时代的艰巨任务。 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法规问题非常广泛,如合同法、税法、知识产权法、银行法、票据法、海关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及工商行政法规等等都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关键问题,可以说,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建立和完善的过程,将会是法律体系全面深刻变革的过程。图8-1所示为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主页,提供了较丰富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信息资源。 图8-

3、1 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主页 8.1.2电子商务法律基本概念 电子商务通常是买卖双方在虚拟市场上通过订立电子合同来达成的,在电子商务的具体交易中,完成交易的各方都是通过无纸化的电子票据来进行支付和结算,而信息是通过网络进行传输的。在这样的开放环境里,如不及时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就无法得到保障。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6月提出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蓝本,为各国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一个范本。 1.电子商务法律的概念与特征 电子商务法律,是指调整以电子交易和电子服务为核心的电子商务活动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 电子商务法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其一,它以商人的行业惯

4、例为其规范标准;其二,它具有跨越任何国界、地域的,全球化的天然特性。而这两点恰恰是商人法的特征所在。 2.电子商务法律主体电子商务法律主体,是指参与电子商务活动并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电子商务法律主体主要涉及交易双方、网络支持机构、网络公司、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结算机构、货物配送机构。 3.电子商务带来的法律新问题 电子商务的突出特征是通过互联网使重要的商业活动通过计算机及信道构成的网络世界完成。这种网络世界构成了一个区别于传统商业环境的新环境,被称为“虚拟”世界。在这个世界里,来自于全世界各个角落的人和企业均可以缔结交易,当事人只要打开一个网站进行搜索和点击,勿需谋

5、面和使用笔墨,瞬间即可以完成寻找交易对象、缔结合同、支付等交易行为。 这种环境和手段的改变,使得在传统交易方式下形成的规则难以完全适用于新环境下的交易,因此,需要有新的法律规范,创造适应电子商务运作的法制环境。 新问题列举 电子商务运作平台建设及其法律地位问题;在线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电子合同问题;电子商务中产品交付的特殊问题;特殊形态的电子商务规范问题;网上电子支付问题;在线不正当竞争与网上无形财产保护问题;在线消费者保护问题;网上个人隐私保护问题;网上税收问题;在线交易法律适用和管辖冲突问题。 8.2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和隐私权保护8.2.1 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内容8.2.2 互联网上的

6、侵权行为8.2.3 隐私权保护8.2.4 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 8.2.1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内容 知识产权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专用技术、商业秘密以及邻接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统称。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范围不断扩大,不断涌现新型的智力成果,如计算机软件,生物工程技术,遗传基因技术,植物新品种等,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而上述权利在互联网上得以自然延伸,一切侵犯上述权利或数字化后的上述权利的行为都将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害。 1.版权保护所谓版权,有时也称作者权,在我国被称为著作权,是基于特定作品的精神权利以及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经济权

7、利的合称。版权法自产生以来,一直受着技术发展的重大影响,版权制度总是随着传播作品的技术手段的发展而不断向前发展的。法律上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版权的客体是指版权法所认可的文学、艺术和科学等作品,简称作品。计算机技术以及网络通信的发展给版权的客体带来了新的内容。 计算机软件 目前世界上已经建立了一个比较全面的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将计算机软件纳入著作权保护之中,给软件提供更加及时和完善的保护。计算机软件不同于一般的文字作品,其版权保护对象是:操作系统、微程序、固化程序、SSO(程序的结构、顺序和组织)、用户接口、数据库、文档、其他应用软件。 图8-2 所示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计算

8、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范本。 图8-2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范本 数据库 数据库由版权作品选编、汇集而成,属于汇编作品而受版权保护;数据库由不受版权保护的材料组合而成,但因在材料的选择和编排上具有独创性,而构成智力创作成果时,也可作为版权法意义上的编辑作品加以保护。上述两种数据库所受的保护与一般文学艺术作品没有本质区别。 多媒体多媒体作品是指将传统的单纯以文字方式表现的计算机信息以图形、动画、声音、音乐、照片、录像等多种方式来展现的作品。 2.专利权保护 所谓专利权指的是一种法律认定的权利。它是指对于公开的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权。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都要求具备一定

9、的实质性要求。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要求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即通常所说的“三性”,而外观设计则只需要具备新颖性就足够了。 图8-3所示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范本。 图8-3 专利证书范本 3.商标权保护商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商品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的信誉这一“人格化因素”。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权的保护涉及如下内容:网络链接上的商标侵权网上搜索引擎上的隐性商标侵权电子形式的商标侵权。 4.域名的保护 任何厂商要从事电子商务,必须拥有一个自己的网络名称域名。作为一种全新的网上资源和商战热点,域名抢注的纷争近二三十年来频繁发生。其原因在于用户和管理者对域名这一新生事物的法律性质认

10、识不足,对其注册与使用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不够深入,同时也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因此,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域名保护成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 8.2.2 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 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包括直接侵权、间接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1.直接侵权未经作者或者其他版权人许可而以任何方式复制、出版、发行、改编、翻译、广播、表演、展出、摄制影片等等,均构成对版权的直接侵害。 在对直接侵权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的前提下,按照网上活动的主题分别对直接侵权责任进行分析。 一般来说,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严格责任。这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即无论直接侵权行为人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责任。 2.间接侵权间接侵权有两种不同

11、的含义:其一是指某人的行为系他人侵权行为的继续,从而构成间接侵权;其二是指某人须对他人的侵权行为负一定责任,而他自己并没有直接从事任何侵权活动。 前一种间接侵权责任被称为帮助性侵权的责任,又称二次侵权责任,二次侵权责任行为依赖于直接侵权行为,是直接侵权行为的继续和扩大。后一种间接侵权责任被称为代替责任,是由主人为仆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发展而来的,在现代社会中主要是指雇主代替承担雇员完成本职工作时产生的侵权责任,或者委托人代替承担受托人履行委托合同时的侵权责任。网上的间接侵权责任主要是指互联网服务提供者(ISP)和网主因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的侵权责任。 3.不正当竞争行为 电子商务中也存在着不正当

12、竞争行为,主要分为四类。第一类是网上的虚假广告;第二类是网上商业诽谤;第三类是网上倾销;第四类是通过网络窃取、破坏他人的商业秘密。 8.2.3隐私权保护 目前电子商务中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着很多问题,给网上消费者带来了很多麻烦和困惑。 1.隐私权保护 所谓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一般认为,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其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主要包括个人生活宁静权、私人信息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及个人隐私利用权。公民的隐私权是人格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是伴随着人类对自身的尊严、权利、价值的认识而产生的。

13、隐私权深入到日常生活的细节和内心世界,来保护自然人的人格和精神状态,是一种高层次的人格权。 隐私权保护涉及三个问题。美国社会和法律研究中心最近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88%的美国公民对他们的个人信息可能被随便调用而表示担心;在经常上网的人群中,近90%的人担心他们的隐私权被侵犯。 2.网上隐私权保护 网络与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从权利形态来分有隐私不被窥视的权利、不被侵入的权利、不被干扰的权利、不被非法收集利用的权利;从权利的内容可以分为个人特质的隐私权(姓名、身份、肖像,声音等)、个人资料的隐私权、个人行为的隐私权、通讯内容的隐私权和匿名的隐私权等。 目前网上隐私权保护主要存在三方面的问题:个人数

14、据过度收集、个人数据二次开发利用、个人数据交易。关于网络隐私权的三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的,它们共同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造成威胁。但由于具体情况不同,不应该采取武断的处理方法,而需要在商家与消费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既保证个人信息的正常流动,使得商家可以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同时又要注意保护网上隐私,使网上消费者不受非法干扰。 8.2.4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包括两个方面,即消费者权利和消费者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规定了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结社权、求教获知

15、权、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等9项权利,并同时规定了经营者、国家和社会负有保障消费者权益得以实现的义务。 图8-4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海报 电子商务的兴起拓宽了消费市场,增大了消费信息量和增加了市场透明度,给消费者带来了福音,但是,又不可避免地使消费关系复杂化并增加了消费者遭受损害的机会。因此,电子商务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电子商务对消费者的威胁 消费者信息知情权消费者安全使用产品的权利消费者退换货的权利网上购物契约的效力问题电子商务中系统风险的责任承担问题 8.3国际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8.3.1 国际组织在立法方面的贡献8.3.2 国际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的内容与特点 8.3.1国际

16、组织在立法方面的贡献 为了给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以联合国为首的有关国际性、区域性组织和各国政府给予了高度重视,对电子商务法律进行了积极探索,纷纷出台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行动纲领和规范性文件,同时减少各国在立法上的冲突,为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扫平障碍。 1.国际组织的电子商务立法情况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联合国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际商会(ICC)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欧盟(EU)亚太经合组织(APEC) 2.欧洲地区电子商务立法 俄罗斯是世界上最早进行电子商务立法的国家,1994年俄开始建设俄联邦政府网,1995年俄国家杜马审议通过了俄罗斯信息、信

17、息化和信息保护法;1996年通过了国际信息交流法;2001年通过了电子数字签名法草案,规定了国家机构、法人和自然人在正式文件上用电子密码进行签名的条件、电子签名的确认、效力、保存期限和管理办法等。 此外,还有德国1997年的信息与通用服务法,意大利1997年的数字签名法,法国2000年的信息技术法等。 3.北美洲、澳大利亚电子商务立法 1995年美国犹他州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数字签名法,1997年在统一商法典中增加了两章:电子合同法和计算机信息交易法,1998年做出进一步的修改;2000年颁布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章法。20世纪末,美已有44个州制定了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近10年来,美出台了一系

18、列的法律和文件,从而构成了电子商务的法律框架。1999年加拿大制定了统一电子商务法,正式承认数字签名和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1999年澳大利亚颁布了电子交易法,确定了电子交易的有效性,并对适用范围进行了适当限制,对“书面形式”、“签署”、“文件之公示”“书面信息的保留”,“电子通讯发出、接收的时间和地点”,“电子讯息的归属”进行了规定。 4.亚洲地区电子商务立法新加坡早在1986年新政府就宣布了国家贸易网络开发计划,1991年全面投入使用EDI办理和申报外贸业务。1998年制定了电子交易法,并逐步建立起完整的法律和技术框架。马来西亚是亚洲最早进行电子商务立法的国家。90年代中期提出建设“信息走廊

19、”的计划,1997年颁布了数字签名法,该法采用了以公共密钥技术为基础,并建立配套认证机制的技术模式,极大地促进了电子商务发展。 韩国1999年的电子商务基本法是最典型的综合性电子商务立法,该法包括:关于电子信息和数字签名的一般规定;电子信息;电子商务的安全;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消费者保护及其他;对电子商务的各方面做出基础性的规范。 日本2000年制定的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法,主要的篇幅用于规范认证服务,从几个方面对认证服务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定;该法还明确了指定调查机构的权利与义务,形成了独特的监管模式。 印度1998年推出电子商务支持法,并在2000年针对电子商务的免税提出实施方案,促进了信息产

20、业和相关产业的持续增长。 8.3.2国际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的内容与特点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研究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进程及特点对于掌握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趋势,从而对于促进中国国内电子商务立法,对于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立法,防止大国对电子商务立法的控制具有重要意义。 1.国际电子商务立法主要内容市场准入税收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安全与保密知识产权。隐私权保护电子支付 2.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特点电子商务的国际立法先于各国国内法的制定。电子商务国际立法具有边制订边完善的特点。电子商务的贸易自由化程度较高。电子商务国际立法重点在于使过去制定的法律具有适用性。发达国家在电子商务国际立法中居主导地位

21、。工商垄断企业在电子商务技术标准和制定上起主要作用。 8.4 国内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8.4.1 国内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的发展进程8.4.2 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8.4.1 国内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的发展进程 2000年起,我国的电子商务已经进入飞速发展时期。虽然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起步比西方发达国家晚,但国家对电子商务的法规建设相当重视。 1999年就开始把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建设提上议事日程,把规范企业间的电子商务活动作为电子商务管理工作的重点。从另一方面来看,随着企业间电子商务活动的开展,对于电子商务法律的需求已经越来越强烈。 8.4.2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亦称契约。根据我国新合同法第2条规

22、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反映了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现阶段,合同已经成为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电子合同,指在网络条件下合同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或者契约。所谓电子邮件(Email),是以网络协议为基础,从终端机输入信件、便条、文件、图片或声音等通过邮件服务器传送到另一端终端机上的信息。而电子数据交换(EDI)则是通过计算机联网,按照商定的标准采用电子手段传送和处理具有一定结构的商业数据,且应通过权威认证机构认证或合同订立各方认定的认证机构认证。 图8

23、-5 电子合同范例 2005年4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开始实施,该法首次赋予电子签名与文本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明确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保障电子交易安全。随着这部法律的出台和实施,电子签名将获得与传统手写签名和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承认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书具有同等效力,从而使现行的民商事法律同样适用于电子文件。 电子合同应着重解决的四个问题书面形式问题电子签字电子合同收到与合同成立地点证据问题 8.5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电子商务给传统税收体制及税收管理模式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甚至让人措手不及。电子商务横跨信息技术、通信技术、金融服务领域、生产者、消费者和各国政府部门,是人类有史以来

24、最复杂的工程之一。在电子商务的冲击下,税收的大堤似乎已是漏洞百出。 对于税收原则的冲击对于各税种的冲击对于税收征管的挑战对国际税收基本概念的冲击电子商务引发的国际避税问题 8.6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8.6.1 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情况8.6.2 我国信用管理的现状和主要问题8.6.3 电子商务的规范与发展需要信用体系 8.6.1 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情况 合理规范的信用体系不仅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健康、规范发展,而且对树立全社会信用意识,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西方发达国家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方面已有许多成功的经验,综观国际社会,目前国际上主要存在以下几

25、种征信规范模式:市场运作、立法指导型政府推动、直接监管型 8.6.2我国信用管理的现状和主要问题 完善健全的信用管理体系包括国家关于信用方面的立法、执法;政府对征信行业的监督管理;行业自律等方面。而目前我国在这方面仍然存在严重的不足,并未建立起健全的征信管理体系,缺乏有效的失信、违规行为监督惩罚机制。 我国尚处于信用制度建立的初级阶段,各个方面还是不太规范,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市场化运作模式虽已初露端倪但运作存在不规范现象未形成有效的行政管理机制行业自律尚未形成 图8-6 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证书 8.6.3电子商务的规范与发展需要信用体系 电子商务作为虚拟经济、非接触经济,如果没有完善的信用体系作

26、保证,生存和发展将十分困难。个人和企业的交易风险都将提高,买家付款后不能及时得到商品,卖家卖出商品不能保证收到货款,商品质量问题,网上重复拍卖问题等等,都难以避免。 易观国际在中国C2C市场趋势预测20062010报告中指出,影响未来C2C市场交易规模的因素中,阻碍因素主要包括信用体系不完善,商业模式尚未得到验证,不断有主流厂商退出市场等,如图8-7所示。其中信用问题一直是影响电子商务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社会对信用问题产生的负面影响的关注,一方面降低了人们对电子商务的认知,一方面也客观上暴露了问题。因此C2C平台需要在确认卖家的信息,构建信用评价体系等方面进一步投入资源。信用体系的不完善将制约

27、用户在互联网平台的消费。 图8-7 影响未来C2C市场交易规模的因素 尚需完善的方面 构建网上信用销售评估模型加强网上客户档案管理建立合理的应收账款回收机制 8.7电子商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8.7.1 职业与职业道德8.7.2 电子商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 8.7.1 职业与职业道德电子商务从业人员在承担社会分工的基础上,获得了合理的报酬,已逐步发展成为一个新兴的职业。 1.职业的含义职业是人们维持生计,承担社会分工角色,发挥个性才能的一种持续进行的社会活动。职业也可以理解为人们参与社会分工,利用专门知识、技能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或精神财富,获取合理报酬,作为物质生活来源,并满足精神需求的

28、工作。电子商务的发展已经使其从业人员在承担社会分工的基础上,获得了合理的报酬,并发挥了个性才能,是一个新兴的职业。 据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统计,目前国内电子商务从业人员仅仅有几十万人。但是根据有关专家的预测,在未来的10年里,我国的电子商务人才缺口将达到200多万。据了解,作为新兴的职业,国内发达地区的电子商务师的收入水平大致为:电子商务员,1200-1500元/月;助理电子商务师,1500-2500元/月;电子商务师,3000-4000元/月,而高级电子商务师收入更高。 2.职业道德的含义 狭义上,职业道德是指在一定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一定职业特征的、调整一定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

29、规范。职业道德的主要作用是通过调节职业关系,维护正常的职业活动秩序。 作为道德在职业实践活动中的具体体现,电子商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包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奉献社会。 8.7.2 电子商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立足本职,精通业务按章办事,不谋私利文明礼貌,优质服务诚实守信,用户至上 案例八 案例场景 2002年3月1日,蒋注册了域名。同年,荷兰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7月19日向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提出申请,认为蒋注册该域名侵害了飞利浦公司的PHILIPS商标权,请求将该域名转归飞利浦公司所有。2002年9月19日,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作出裁决将争议域名转

30、移给飞利浦公司。 2004年12月,省广西玉林市网吧业主邓某,将广西玉柴机器集团公司的“玉柴”文字商标在互联网上注册为中文域名。广西玉柴机器集团公司发现后,即以邓某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向玉林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邓某撤销注册的“玉柴”域名,停止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并赔偿损失。该公司的诉讼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邓某注销其注册的“玉柴”域名,并赔偿损失。 美国宝洁公司指控北京国网公司,非善意注册宝洁的驰名商标“护舒宝”为域名,侵犯其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认定国网以驰名商标为域名而不实际使用,属非善意注册,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国网败诉,立即停止使用W的

31、域名,同时判决国网赔偿宝洁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案例分析 域名抢注是指行为人将他人的知名或比较知名的商标、商号或其他商业标识抢先注册为域名,自己却不实际使用的行为。域名抢注一般都具备以下基本特征:被抢注的域名与他人知名的商标、商号相同或相近;抢注域名而不用;域名抢注人高价出租、出售域名;有意阻止知名商标、商号或其他商业标志的权利人注册该域名,迫使其高价买回。 域名抢注争议的解决途径,实践中主要有两个,一是行政途径,一是司法途径。飞利浦域名案走的就是行政途径,这种方式目前了解的人不是太多,所以更多域名侵犯商标权案走的司法途径。“玉柴”域名案采用的是司法途径,这种方式比较多一些。 域名与商标纠纷案件在前几年非常多,很多驰名商标被抢注为域名。宝洁域名案中,法院认定用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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