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才交流服中心中心区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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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 圳 市 人 才 交 流 服 中 心中 心 区 分 部张 安 民 2011年 人 才 中 介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培 训 劳 动 关 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劳 动 合 同 法 劳 动 合 同 法 实 施 条 例 关 于 非 全 日 制 用 工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法 律 解 读 内 容 提 纲 一 、 几 部 法 律 相 互 关 系 , 立 法 主 体 介 绍 法 的 效 力 层 次 二 、 劳 动 法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立 法 背 景 三 、 有 关 专 题 内 容 专 题 一 : 劳 动 法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应 用 专 题 二 : 几 种

2、常 见 的 特 殊 劳 动 合 同 专 题 三 : 劳 动 规 章 制 度 相 关 法 律 1995年 1月 1日 劳 动 法 2008年 1月 1日 劳 动 合 同 法 行 政 法 规 : 2008年 9月 18日 劳 动 合 同 法 实 施 条 例 其 他 近 期 颁 布 的 法 律 、 法 规 2008.5.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仲 裁 法 2008.1.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就 业 促 进 法 2008.11.1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和 谐 劳 动 关 系 促 进 条 例 2008.1.1 职 工 带 薪 年 休 假 条 例 2008.9

3、.18 企 业 职 工 带 薪 年 休 假 实 施 办 法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的 解 释 效 力 层 次 法 ( 法 律 ) ( 广 义 法 和 狭 义 法 的 理 解 )法 规 ( 行 政 法 规 ; 地 方 法 规 )规 章 ( 国 家 部 委 规 章 、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红 头 文 件 ) 立 法 体 制 我 国 的 “ 一 元 二 级 多 层 次 ” 的 立 法 体 制 建 立 在 以 宪 法 为 基 础 的 统 一 的 基 础 上 , 分 为 中 央 和 地 方 两 个 级 别

4、 , 两 个 级 别 的 内 部 有 不 同 层 次 的 机 关 制 定 不 同效 力 的 法 律 、 法 规 或 规 章 。 一 元 二 级 多 层 次 的 主 体( 一 ) 中 央 一 级 层 面 的 立 法 机 关 全 国 人 民 大 表 大 会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国 务 院 ( 国 务 院 常 务 会 议 )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国家层面的立法主体 国 家 机 关立 法 机 关 行 政 机 关 司 法 机 关多 个 主 体 、 不 同 效 力不 同 层 次 的 立 法 ( 二 ) 地 方 一 级 层 面 的 立 法 地 方

5、 人 大 ( 地 方 法 规 ) 地 方 政 府 ( 省 政 府 、 直 辖 市 政 府 、 省 政 府 所 在 地 的 市 、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较 大 市 ) 特 区 ( 港 澳 ) 人 大 及 政 府 民 族 地 方 自 治 州 ( 县 ) ( 地 方 政 府 组 成 部 门 、 设 区 市 、 县 级 市 、 县 及 乡 镇 不包 含 在 此 立 法 范 围 内 ) -红 头 文 件地方层面的立法 狭 义 的 法 律 全 国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制 定 的 法 律法 规 1、 行 政 法 规 -国 务 院 2、 地 方 法 规 -地 方 人 大 -地 方 权 力 机 关

6、制 定 ( 省 、 自治 区 、 直 辖 市 、 省 政 府 所 在 地 的 市 、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较 大市 、 特 区 市 等 )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 定 。规 章 1、 国 家 部 委 规 章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制 定 2、 地 方 行 政 规 章 -地 方 政 府 (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省 政 府 所 在 地 的 市 、 国 务 院 批 准 较 大 市 、 特 区 市 政 府 ) 规 范 性 文 件 : 2000年 11.2号 深 圳 市 行 政 机 关 规 范 性 文 件 管 理 规 定 ( 市 政 府 令 第 94号 ) 市 政 府 及 其

7、 工 作 部 门 、 各 区 政 府 根 据 法 律 、 法 规 、 规章 和 上 级 行 政 机 关 的 决 定 、 命 令 在 其 法 定 权 限 内 的 规 范行 政 管 理 事 务 的 1、 具 有 普 遍 约 束 力 的 ( 一 定 时 期 内 反 复 适 用 ) 2、 时 效 超 过 六 个 月 ( 不 超 过 5年 的 文 件 ) ( 不 包 括 及 时 性 、 临 时 性 的 行 政 处 理 措 施 ) 1、 深 圳 双 重 立 法 权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较 大 市 立 法 权 特 区 立 法 2、 深 圳 “ 关 内 关 外 一 市 两 法 问 题 ” ( 如 : 实

8、践 中 涉 及 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 道 路 交 通 事故 责 任 赔 偿 责 任 等 ) 这 一 问 题 随 着 深 圳 市 特 区 范 围 的 扩 大 。 即 特 区 一体 化 , 已 经 基 本 得 到 解 决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较 大 市 : ( 直 辖 市 、 副 省 级 市 、 地 级 市 、 直 管 市 、 县 级 市 ) 以 及 ( 较 大 市 、 乡 镇 市 ) 1984年 , 唐 山 , 大 同 , 包 头 , 大 连 , 鞍 山 , 抚 顺 ,吉 林 , 齐 齐 哈 尔 , 无 锡 , 淮 南 , 青 岛 , 洛 阳 , 重 庆 1988年 , 宁 波 1

9、992年 , 淄 博 , 邯 郸 , 本 溪 1993年 , 徐 州 , 苏 州 国 务 院 一 共 批 准 了 19个 , 现 有 18个 较 大 市 。 ( 1997年 , 重 庆 升 直 辖 市 ) 赋 予 了 较 大 市 政 府 的 立 法 权 , 即 规 章 制 定 权 。 2000年 3月 15日 通 过 的 立 法 法 把 我 国 的 五 个 特 区纳 入 了 较 大 市 的 范 畴 , 深 圳 同 时 又 作 为 较 大 市 取 得 了 立法 权 。 二 、 劳 动 法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立 法 背 景 初 步 建 立 了 劳 动 保 障 体 系 : 我 国 正 在 建

10、设 以 宪 法 为 依 据 以 劳 动 法 为 基 础 以 就 业 促 进 法 劳 动 合 同 法 及 社 会 保 险 法 为主 干 ,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为 配 套 的 劳 动 法 律 保 障 体 系 。 相 关 法 律 的 逐 步 完 善 , 标 志 着 我 国 劳 动 用 工 制 度 进 入 了一 个 崭 新 历 史 时 期 。 劳 动 法 相 关 章 节 总 则 、 促 进 就 业 、 劳 动 合 同 集 体 合 同 、 工 作 时 间 和 休 息休 假 、 工 资 、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 女 职 工 和 未 成 年 工 的 保 护 、职 业 培 训 、 社

11、会 保 险 和 福 利 、 劳 动 争 议 、 监 督 检 查 、 法律 责 任 、 附 则 等 ; 全 国 年 节 及 纪 念 日 放 假 办 法 职 工 带 薪 休 假 条 例 工 资 支 付 条 例 等 。 ( 三 ) 劳 动 法 的 执 法 环 境 在 2005年 劳 动 法 颁 布 实 施 10周 年 , 我 国进 行 了 一 次 劳 动 执 法 大 检 查 , 发 现 在 劳 动 合 同 制度 实 施 上 存 在 五 大 突 出 的 违 法 问 题 : 一 是 事 实 劳 动 关 系 普 遍 化 。 单 位 没 有 依 法 与 员 工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尤 其 是 私营

12、企 业 , 大 量 使 用 农 民 工 的 建 筑 业 、 餐 饮 业 劳 动合 同 签 订 率 更 低 , 这 些 都 严 重 损 害 了 劳 动 者 的 合法 权 益 。 某 市 十 年 劳 动 合 同 签 订 率 比 较 二 是 劳 动 合 同 短 期 化 ; 由 于 当 时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没 有 法 律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 用 人单 位 任 意 设 置 合 同 时 限 。 三 是 对 试 用 期 、 违 约 金 的 滥 用 ; 随 意 设 置 、 延 长 试 用 期 , 任 意 为 劳 动 者 合 同 履 行 设置 违 约 金 条 款 。 四 是 劳 务 派 遣 用

13、工 失 范 ; 派 遣 管 理 不 规 范 , 主 要 是 合 同 问 题 、 工 资 、 福 利 问 题以 及 休 假 、 加 班 问 题 。 派 遣 员 工 成 了 用 工 单 位 的 二 等 公民 。 五 是 劳 动 争 议 频 发 , 影 响 劳 动 关 系 的 和 谐 稳 定 。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出 台 其 宗 旨 就 是 要 完 善 劳 动 合 同 ,明 确 劳 动 双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保 护 劳 动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构 建 和 谐 稳 定 的 劳 动 关 系 。 ( 四 )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五 大 特 点 一 : 扩 大 了 法 律 的

14、适 用 范 围 , 非 全 日 制 、 派 遣 等 新 的 用 工 形 式 得 到 规 范 。 二 : 加 大 了 对 劳 动 者 的 保 护 。 如 对 劳 动 者 辞 职 、 辞 退 的 保 护 、 合 同 变 更 的 保 护 等 。 第 19条 三 : 兼 顾 了 对 用 人 单 位 合 法 权 益 的 保 护 。 如 竟 业 限 制 条 款 的 规 定 、 规 模 性 裁 员 的 规 定 等 。 四 : 增 强 了 职 工 民 主 决 策 、 监 督 和 管 理 方 面 的 作 用 。 如 规 章 制 度 的 制 定 权 等 。 五 : 维 护 了 劳 动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15、增 强 了 劳 动 者 法 律意 识 及 维 权 意 识 , 也 导 致 了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的 急 剧 增 长 。 ( 2010年 深 圳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案 件 近 5万 件 ) 劳 动 合 同 法 及 实 施 条 例 的 关 系 一 、 进 一 步 解 释 、 细 化 劳 动 合 同 法 明 确 了 培 训 费 用 项 目 : 包 括 用 人 单 位 对 劳 动 者 进 行 专 业技 术 培 训 支 付 的 有 凭 证 的 培 训 费 用 , 培 训 期 间 的 差 旅 费及 因 培 训 产 生 的 用 于 该 劳 动 者 的 其 他 直 接 费 用 。明 确 了 连 续

16、 工 龄 的 起 算 : 连 续 工 作 满 10年 的 起 始 时 间 ,包 括 自 劳 动 合 同 法 施 行 前 的 工 作 年 限 。明 确 劳 动 者 拒 不 签 订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处 理 方 法 。明 确 了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与 服 务 期 的 关 系 。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 但 约 定 服 务 期 未 满 , 劳 动 合 同 应 当 延 续至 服 务 期 满 。 另 有 约 定 的 从 其 约 定 二 、 适 当 调 整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不 明 确 的 内 容1、 劳 动 者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

17、( 实 施 条 例 第 二 十 一 条 )与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四 十 四 条 的 关 系2、 明 确 了 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任 务 为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因 任务 完 成 而 终 止 的 , 用 人 单 位 应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实 施 条 例 第 二 十 二 条 ) 三 、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的 理 解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二 条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是 指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体 和 其 他 社 会 力 量 及 公 民 个 人 利 用 非 国 有 资 产 举办 的 , 从 事 非 营 利 性 社 会 服 务

18、 活 动 的 社 会 组 织 一 是 宗 成 立 旨 和 目 的 不 同 企 业 , 包 括 服 务 类 型 企 业 , 是 通 过 经 营 活 动 而获 取 最 大 利 润 , 营 利 是 企 业 的 唯 一 目 的 。 而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则 不 同 , 其 宗 旨 是 向 社 会 提供 公 益 服 务 , 目 的 不 是 为 了 营 利 。 社 会 公 益 性 是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的 最 大 特 征 。 因 此 , 国 家 会 在 税收 等 方 面 对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实 行 特 殊 的 减 免 政 策 二 是 从 财 务 管 理 和 财 产 分 配 体

19、 制 上 来 区 分 。 企 业 的 盈 利 可 以 在 成 员 中 分 红 , 清 算 后 的 财产 可 以 在 成 员 中 分 配 , 而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的 盈 余和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财 产 则 只 能 用 于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不 得 在 成 员 中 分 配 。 不 以 营 利 为 目 及 盈 利 性 的 理 解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 可 以 按 国 家 的 规 定 收 取 合 理的 费 用 这 对 维 持 其 生 存 和 发 展 是 必 要 的 。 如 果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非 营 利 性 特 点 来 否 定 民 办非 企 业 单 位

20、依 法 合 理 收 费 ,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就 无法 生 存 和 发 展 。 民 办 学 校 是 弥 补 国 家 教 育 力 量 的 不 足 , 促 进 教育 事 业 发 展 。 但 为 了 自 身 生 存 和 发 展 , 允 许 其 按规 定 收 取 一 定 的 费 用 , 并 且 可 以 盈 利 。 但 盈 利 的部 分 资 金 应 投 入 到 扩 大 教 育 事 业 中 去 。 其 他 的 民办 医 疗 单 位 、 民 办 科 研 单 位 等 , 都 具 有 同 样 的 性质 。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主 要 分 布 领 域( 一 ) 教 育 事 业 , 如 民 办 幼

21、 儿 园 , 民 办 学 校 、 大 学 , 民 办 培 训 ( 补习 ) 学 校 等 ; ( 二 ) 卫 生 事 业 , 如 民 办 医 院 等 ; ( 三 ) 文 化 事 业 , 如 民 办 艺 术 表 演 团 体 、 图 书 馆 、 美 术 馆 、 画 院 、名 人 纪 念 馆 、 收 藏 馆 等 ; ( 四 ) 科 技 事 业 , 如 民 办 科 研 院 ( 所 、 中 心 ) 、 科 技 服 务 中 心 、 技术 评 估 所 ( 中 心 ) 等 ; ( 五 ) 体 育 事 业 , 民 办 体 育 俱 乐 部 , 民 办 体 育 场 等 ( 六 ) 劳 动 事 业 , 如 民 办 职

22、业 培 训 学 校 或 中 心 , 民 办 职 业 介 绍 所 等( 七 ) 民 政 事 业 , 如 民 办 福 利 院 、 敬 老 院 、 托 老 所 、 老 年 公 寓 , 民办 婚 姻 介 绍 所 , 民 办 社 区 服 务 中 心 ( 站 ) 等 ; ( 八 ) 社 会 中 介 服 务 业 , 如 民 办 评 估 咨 询 服 务 中 心 ( 所 ) , 民 办 信息 咨 询 调 查 中 心 ( 所 ) , 民 办 人 才 交 流 中 心 等 ; 四 、 劳 动 合 同 主 体 的 补 充 解 释 律 师 所 : 我 国 约 有 十 三 万 律 师 , 八 千 多 个 律 师 事务 所

23、, 律 师 与 律 师 事 务 所 之 间 劳 动 争 议 日 趋 增 多 。 长 期 以 来 , 因 各 地 劳 动 仲 裁 委 员 会 对 律 师 与 律师 事 务 所 之 间 是 否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难 以 认 定 , 故 一般 不 予 受 理 。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此 类 案 件 后 , 对 于 是 否 存 在 劳 动关 系 也 存 有 较 大 争 议 , 多 采 调 解 方 式 以 回 避 劳 动关 系 问 题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第 624号 认 定 “ 律 师 与 律 师 事 务 所 之 间 为 劳 动 关 系 ” 第 三

24、 条 依 法 成 立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律 师 事 务 所 等 合 伙组 织 和 基 金 会 , 属 于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的 用 人 单 位 。 主 要 依 据 就 是 -身 份 隶 属 性 。 身 份 隶 属 性 判 断 控 制 论 : 用 人 单 位 对 劳 动 者 支 配 管 理 组 织 论 : 劳 动 者 的 工 作 是 用 人 单 位 业 务 组 成 部 分律 师 人 事 组 织 关 系 都 在 律 师 所 、 该 律 师 的 业 务 也 是 律 师所 的 组 成 部 分 。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其 进 行 管 理 , 对 其 业 绩 进 行 考 核 ,

25、 为 其 缴纳 社 会 保 险 。 实 施 条 例 第 3条 立 法 目 的 是 为 了 明 确 诸 如 此 类 的组 织 和 基 金 会 与 雇 用 劳 动 者 的 劳 动 关 系 , 消 除 争 议 。 劳 动 关 系 案 例 深 圳 市 投 资 控 股 集 团 下 属 某 国 企 邀 请 深 圳 大 学 管理 学 院 刘 军 教 授 给 员 工 做 一 期 关 于 企 业 品 牌 保护 的 讲 座 , 双 方 按 照 市 场 惯 例 约 定 讲 课 费 为3000元 , 包 括 交 通 接 送 及 午 餐 。 上 课 途 中 , 刘 教 授 担 心 迟 到 , 让 国 企 办 公 室 的

26、 专职 司 机 小 杨 速 度 快 一 点 , 结 果 发 生 了 交 通 事 故 。造 成 一 死 一 伤 。 问 : 他 们 是 否 可 以 享 受 工 伤 待 遇 他 们 相 互 之 间 的 存 在 几 种 关 系 ? 专 题 介 绍 专 题 一 :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实 践 与 应 用 管 理 意 识 转 变 人 工 成 本 提 高 违 法 成 本 加 重 用 工 风 险 增 长 管 理 难 度 加 大 用 工 规 范 加 强 用 工 方 式 调 整 人 才 竞 争 加 剧 劳 动 争 议 增 多 异 地 管 理 统 一 一 、 企 业 管 理 意 识 的 转 变 1、 对 强

27、势 弱 势 的 重 新 理 解 ; 企 业 从 经 济 和 财 力 上 讲 是 强 势 , 但 是 从 法 律 上 讲 正 逐步 向 劳 动 者 倾 斜 , 由 于 劳 动 立 法 的 确 认 , 劳 动 者 逐 步 变得 强 势 ( 规 章 制 度 的 制 定 , 合 同 解 除 权 , 举 证 责 任 的 设置 等 ) 。 2、 对 企 业 居 高 临 下 姿 态 的 调 整 ; 调 岗 、 调 薪 依 据 劳 动 合 同 的 相 关 程 序 协 商 , 并 需 要 书面 确 认 。 3、 对 企 业 人 本 管 理 的 提 倡 ; 构 建 和 谐 劳 动 关 系 , 构 建 和 谐 社

28、会 , 提 倡 以 人 为 本 。企 业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开 始 更 加 重 视 人 性 化 的 管 理 , 劳 资 双方 做 到 平 等 、 尊 重 、 沟 通 、 协 商 等 。 二 、 企 业 人 工 成 本 的 提 高 劳 动 者 入 职 成 本 、 使 用 成 本 , 离 职 、 培 训 、 离 职 补 偿成 本 的 提 高 , 导 致 了 人 工 成 本 的 增 加 。 1、 入 职 成 本 提 高 : 劳 动 合 同 法 对 试 用 期 、 服 务 期 的 限 制 , 劳 动 者 辞职 权 扩 大 , 解 雇 保 护 的 提 高 , 合 同 终 止 后 经 济 补 偿 增

29、 加等 ; 使 得 单 位 更 加 重 视 “ 入 门 关 ” 。 2、 培 训 成 本 增 加 : 劳 动 合 同 法 实 施 前 , 对 违 反 服 务 期 约 定 的 劳 动 者 ,设 置 高 额 违 约 金 , 此 时 违 约 金 具 备 补 偿 和 惩 罚 两 项 功 能 ; 劳 动 合 同 法 实 施 后 , 规 定 违 约 补 偿 的 金 额 不 得 超过 培 训 费 用 , 违 约 金 失 去 了 惩 罚 功 能 , 只 保 留 了 补 偿 功能 , 违 约 金 功 能 的 下 降 , 单 位 的 出 资 培 训 风 险 增 加 , 成本 相 应 提 高 。 3、 人 工 使

30、用 成 本 提 高 : 规 章 制 度 : 需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或 全 体 职 工 讨 论 , 并 提 出 方案 和 意 见 , 最 终 与 工 会 或 职 工 代 表 平 等 协 商 确 定 。 规 章 制 度 的 制 定 由 单 方 行 使 变 为 双 方 共 同 行 使 使 得 劳 动 者 的 使 用 成 本 , 如 工 资 、 福 利 、 社 保 、 休 假 、奖 惩 等 相 应 提 高 。 使 用 成 本 的 提 高 还 包 括 : 派 遣 员 工 的 同 工 同 酬 , 劳 动者 工 资 正 常 调 整 机 制 , 劳 动 者 人 工 成 本 相 应 的 增 加 。 4、

31、离 职 成 本 提 高 : 以 前 劳 动 立 法 规 定 : 劳 动 合 同 因 期 满 终 止 , 用 人 单 位无 需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 新 颁 布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除 用 人 单 位 维 持 或 提 高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的 条 件 , 劳 动 者 不同 意 续 订 外 , 用 人 单 位 均 应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 三 、 单 位 违 法 成 本 加 重 劳 动 者 随 时 解 约 权 , 对 未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行 为 科 以 双 倍赔 偿 金 , 单 位 违 法 解 雇 成 本

32、增 加 。1、 解 约 的 成 本 增 加 : 对 用 人 单 位 未 缴 交 保 险 和 规 章 制 度 违 法 损 害 劳 动 者 权 益的 行 为 设 置 了 “ 随 时 解 约 权 ” 和 “ 求 偿 权 ” 。2、 劳 动 合 同 未 签 成 本 加 大 : 超 过 一 个 月 、 超 过 一 年 未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分 别 承 担 支 付双 培 工 资 和 依 法 签 订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的 后 果 。3、 违 法 解 雇 的 成 本 增 加 : 用 人 单 位 违 法 解 除 或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 劳 动 者 要 求 继 续 履行 的 ,

33、 应 当 继 续 履 行 , 不 要 求 或 客 观 上 已 经 不 能 继 续 履行 的 , 按 经 济 补 偿 标 准 的 两 倍 支 付 补 偿 金 。 四 、 单 位 用 工 风 险 增 长 单 位 用 工 风 险 : 无 因 辞 职 权 、 取 消 脱 密 期 、 有 因 辞 职权 ( 社 保 、 规 章 制 度 违 法 ) 、 解 雇 保 护 、 终 止 补 偿 等 。 脱 密 期 : 指 用 人 单 位 与 知 悉 本 单 位 商 业 秘 密 的 劳 动者 约 定 , 该 劳 动 者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提 前 通 知 期 ( 一 般 不超 过 六 个 月 ) 1、 劳

34、动 者 离 职 导 致 企 业 用 工 风 险 的 增 加 : 无 因 辞 职 权 、 取 消 脱 密 期 、 增 加 有 因 辞 职 权 , 限 制了 服 务 期 ( 用 人 单 位 只 能 在 为 劳 动 者 出 资 提 供 专 业 培 训时 , 才 能 约 定 服 务 期 及 违 约 金 ) , 用 人 单 位 即 使 为 劳 动 者 提 供 其 他 福 利 待 遇 , 如 住 房 、住 房 补 贴 、 期 权 等 , 也 不 得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服 务 期 和 违 反服 务 期 的 违 约 金 。 -加 大 了 劳 动 者 辞 职 权 的 保 护 , 间 接 扩 大 了 劳 动

35、 者 辞 职权 。 2、 劳 动 合 同 保 障 : 连 续 两 次 签 约无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规 定 连 续 工 作 满 十 年 , 超 过 一 年 未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解 雇 保 护 方 面 ( 增 加 了 对 可 能 遭 受 职 业 病 危 害的 劳 动 者 和 年 长 劳 动 者 的 特 殊 保 护 )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补 偿 方 面 ( 固 定 期 限 期 满 , 除 用人 单 位 维 持 或 者 提 高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条 件 , 劳 动 者不 同 意 续 签 外 , 终 止 时 均 应 该 支 付 补 偿 金 。 )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的 应

36、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 从 而 遏 制劳 动 合 同 短 期 化 行 为 。 透 视 华 为 事 件 2007年 9月 底 开 始 , 华 为 共 计 7000多 名 工 作 满8年 的 老 员 工 , 相 继 向 公 司 提 交 请 辞 自 愿 离 职 。 大 规 模 的 辞 职 是 由 华 为 公 司 组 织 安 排 的 , 辞 职员 工 随 后 即 可 以 竞 聘 上 岗 , 职 位 和 待 遇 基 本 不 变 ,唯 一 的 变 化 就 是 再 次 签 署 的 劳 动 合 同 和 工 龄 变 化 。全 部 辞 职 老 员 工 均 可 以 获 得 华 为 公 司 支 付 的 赔

37、偿 ,据 了 解 总 计 高 达 10亿 元 。 华 为 这 一 做 法 , 很 可 能 是 为 了 避 免 与 工 作 了 近10年 的 员 工 签 订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 实 施 条 例 第 十 条 3、 商 业 秘 密 的 保 护 对 于 竞 业 限 制 , 劳 动 合 同 法 予 以 收 紧 , 规定 只 适 用 于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高 级 技 术 人 员 和 其 他知 悉 本 单 位 商 业 秘 密 的 劳 动 者 ( 原 来 被 限 制 的 多数 劳 动 者 被 排 除 在 竞 业 限 制 的 范 围 之 外 ) 对 于 劳 动 法 中 脱 密 期

38、, 劳 动 合 同 法 则予 以 取 消 ; 竞 业 限 制 争 议 ( 收 紧 ) 和 脱 密 期 ( 取 消 ) , 使得 用 人 单 位 保 护 商 业 秘 密 的 手 段 减 少 , 风 险 由 此加 大 。 五 、 企 业 管 理 难 度 加 大 : 1、 对 依 法 管 理 的 要 求 提 高 : 劳 动 合 同 法 实 施 前 ,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的 领 域违 法 状 况 相 当 普 遍 , 从 合 同 的 签 订 , 到 工 资 福 利 、工 时 休 假 、 调 岗 调 薪 、 员 工 奖 惩 、 培 训 、 商 业 秘密 的 保 护 , 一 直 到 劳 动 合 同 解

39、 除 和 终 止 等 。 劳 动 合 同 法 增 加 了 劳 动 者 的 权 利 、 加 大 了用 人 单 位 的 违 法 成 本 、 加 强 了 政 府 监 管 的 责 任 ,这 些 变 化 都 将 依 法 管 理 的 底 线 要 求 提 高 。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的 难 度 由 此 加 大 。 2、 成 本 与 风 险 控 制 的 要 求 提 高 : 依 法 管 理 是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的 基 本 底 线 , 用 工 成本 的 降 低 和 用 工 风 险 的 有 效 控 制 是 对 人 力 资 源 管理 的 另 一 个 重 要 要 求 。 3、 工 会 、 职 工 代 表 权

40、 利 的 扩 大 : 用 人 单 位 制 定 和 修 改 规 章 制 度 时 , 职 工 代 表 的权 利 由 “ 监 督 权 ” 转 变 为 “ 决 定 权 ” 。 4、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者 的 地 位 得 到 提 升 : 劳 动 合 同 法 对 劳 动 者 倾 斜 的 保 护 措 施 , 导致 了 法 律 上 劳 动 者 的 强 势 。 用 人 单 位 为 了 应 对 这 种 转 变 , 有 效 控 制 用 工 成本 和 用 工 风 险 , 有 效 实 施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 客 观 上要 求 提 高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者 素 质 和 能 力 , 从 而 保 障了 用

41、 人 单 位 管 理 者 特 别 是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者 地 位 提升 。 六 、 单 位 用 工 规 范 加 强 用 工 规 范 : 用 人 单 位 进 行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时 所 遵循 和 依 据 的 具 有 约 束 力 各 项 规 则 : 法 律 法 规 类 :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 规 章 制 度 类 : 用 人 单 位 内 部 规 章 制 度 。 劳 动 合 同 类 : 员 工 合 同 , 保 密 、 培 训 协 议 等 。 1、 规 范 的 内 容 要 合 法 : 用 人 单 位 内 部 的 “ 小 法 ” 是 对 “ 大 法

42、” 的 细化 , 劳 动 合 同 法 保 障 了 用 人 单 位 加 强 用 工 规范 力 度 , 确 保 “ 小 法 ” 不 与 “ 大 法 ” 抵 触 。 2、 规 范 的 内 容 要 完 备 : 用 工 规 范 合 法 是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的 底 线 要 求 。 有 效 控 制 用 工 成 本 和 用 工 风 险 , 就 要 求 用 工 规 范 ,在 合 法 的 基 础 上 创 设 有 效 的 、 可 操 作 的 具 体 内 容 , 满 足人 力 资 源 的 更 高 要 求 。 例 如 :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 应 采 用书 面 形 式 包

43、括 ( 调 岗 、 调 薪 及 调 整 工 作 地 点 ) 。 在 定 制 劳 动 合 同 时 , 可 采 取 预 先 “ 铺 轨 ” 的 方 式 , 在劳 动 合 同 中 , 将 调 岗 、 调 薪 及 调 整 工 作 地 点 发 生 的 具 体条 件 、 标 准 、 程 序 等 详 细 的 设 定 在 劳 动 合 同 中 , 一 旦 将来 发 生 这 种 问 题 , 即 可 以 按 照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 而 非 变 更劳 动 合 同 问 题 来 解 决 , 因 此 劳 资 无 需 双 方 书 面 认 可 。 巧 妙 的 将 合 同 变 更 的 性 质 转 化 成 了 合 同 的

44、履 行 性 质 。 案 例 一 :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引 发 劳 动 纠 纷 案 【 案 情 简 介 】 越 腾 公 司 是 一 家 中 外 合 资 企 业 , 2008年 , 公 司 与 宗 某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 劳 动 合 同 中约 定 : “ 公 司 聘 宗 某 任 分 厂 副 经 理 , 但 公 司 可 根 据 工 作需 要 和 宗 某 的 工 作 能 力 及 表 现 变 更 宗 某 的 工 作 岗 位 , 无正 当 理 由 , 宗 某 应 服 从 调 动 。 ” 2009年 , 因 业 务 需 要 , 宗 某 被 调 至 东 莞 任 主 管 岗 位

45、 。 同 年 底 , 越 腾 公 司 开 始 技 术 创 新 和 拓 展 出 口 业 务 , 主管 岗 位 要 求 熟 练 的 计 算 机 操 作 技 能 和 良 好 的 英 语 听 、 说 、读 、 写 能 力 。 公 司 考 虑 到 宗 某 只 有 中 专 文 化 程 度 , 已 不 能 胜 任 公司 重 组 后 的 主 管 岗 位 , 基 于 与 宗 某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以 及 员 工 手 册 中 的 规 定 , 公 司 决 定 将 宗 某 调 至 人 力资 源 部 , 任 后 勤 主 管 , 新 岗 位 的 工 资 待 遇 有 较 大 幅 度 的下 降 。 宗 某 对 公

46、司 的 安 排 不 服 , 开 始 休 病 假 , 同 时向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 要 求 公 司 继 续 履 行 原 劳动 合 同 , 恢 复 其 原 工 作 岗 位 及 工 资 待 遇 。 【 公 司 观 点 】 : 因 为 企 业 经 营 结 构 调 整 、 规 模扩 大 , 对 宗 某 原 岗 位 的 要 求 也 按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进行 了 调 整 。 宗 某 的 资 历 和 能 力 已 经 无 法 胜 任 新 岗位 的 要 求 , 公 司 为 其 安 排 新 工 作 岗 位 符 合 劳 动合 同 的 约 定 , 且 具 有 合 理 性 。 【 争 议 焦

47、点 】 公 司 调 整 宗 某 的 工 作 岗 位 和 工 资 是否 合 理 、 合 法 。 【 案 例 评 析 】 1.本 案 中 , 宗 某 与 公 司 2008年 签 订 的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合 同 约 定 : “ 公 司 可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和 宗 某 工 作 能 力 及 表现 变 更 工 作 岗 位 , 无 正 当 理 由 , 宗 某 必 须 服 从 调 动 ” 。 这 表 明 双 方 在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时 , 已 经 对 公 司 可 对 员工 调 岗 调 薪 达 成 一 致 协 议 。 公 司 可 以 据 此 条 款 对 员 工 岗位 进 行 单 方 面

48、 适 当 调 整 , 该 约 定 并 无 不 当 , 且 此 条 款 本身 并 没 有 违 反 任 何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强 制 性 和 禁 止 性 的 规定 , 因 此 , 公 司 的 做 法 是 合 法 且 合 理 的 。 2.公 司 对 宗 某 行 使 劳 动 请 求 权 是 合 理 、 合 法 的 。 劳 动 合 同 中 的 约 定 原 则 上 应 予 认 可 , 但 为 防 止 用工 权 的 滥 用 , 用 人 单 位 调 整 岗 位 时 应 说 明 调 整 具 有 充 分合 理 性 , 否 则 用 人 单 位 的 行 为 不 能 获 得 支 持 。 为 了 平 衡 用 人

49、 单 位 利 益 和 劳 动 者 的 利 益 , 用 人 单 位 调岗 、 调 薪 必 须 说 明 , 理 由 充 分 合 理 。 用 人 单 位 拥 有 劳 动请 求 权 , 并 不 意 味 着 可 以 随 心 所 欲 地 支 配 劳 动 者 。 如 技 术 工 程 师 调 整 到 门 卫 , 将 办 公 室 文 员 调 整 到 保洁 岗 位 , 这 样 的 调 岗 调 薪 明 显 超 过 了 合 理 的 范 围 , 将 不能 获 得 支 持 。 本 案 中 , 由 于 宗 某 不 具 备 岗 位 职 责 要 求 的 能 力 , 故 不能 再 胜 任 该 职 务 , 为 此 , 公 司 调

50、整 宗 某 工 作 岗 位 , 不 仅符 合 双 方 合 同 的 约 定 , 也 是 必 要 和 合 理 的 。 双 方 所 签 劳 动 合 同 对 劳 动 报 酬 未 作 具 体 约 定 , 宗 某 工资 是 可 以 相 应 调 整 的 , 公 司 根 据 不 同 岗 位 确 定 不 同 的 工资 标 准 , 也 是 用 人 单 位 行 使 经 营 自 主 权 的 体 现 。 【 处 理 结 果 】 仲 裁 裁 决 未 支 持 宗 某 请 求 , 宗 某 又 诉 至 人 民法 院 。 法 院 一 审 判 决 不 支 持 宗 某 的 诉 讼 请 求 , 宗 某 未 提 出 上 诉 ,法 院 判

51、 决 生 效 。 宗 某 到 新 的 岗 位 报 到 上 班 。 【 案 例 启 示 】 在 劳 动 争 议 中 , 仲 裁 与 诉 讼 常 将 工 资 变 化作 为 一 个 量 化 合 理 性 的 标 准 , 降 低 工 资 一 般 掌 握 在 不 能超 过 原 工 资 标 准 的 20%以 内 。 如 果 用 人 单 位 每 次 对 劳 动者 的 薪 水 调 整 不 超 过 20%, 常 常 会 被 认 定 为 是 合 理 的 。 我 们 认 为 , 工 资 待 遇 并 不 是 绝 对 的 标 准 , 而 只 是 量 化 合理 性 的 标 准 之 一 , “ 不 能 胜 任 目 前 工 作

52、 ” 也 是 调 岗 调 薪的 条 件 之 一 。 3、 规 范 制 定 的 程 序 要 合 法 : 劳 动 合 同 法 之 前 用 人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制 定 权 掌 握 在用 人 单 位 的 手 中 , 单 位 至 多 只 有 公 告 和 告 知 义 务 ; 劳 动 合 同 法 之 后 , 劳 动 者 方 面 由 “ 监 督 权 ” 转 变 成了 “ 决 定 权 ” 。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制 定 涉 及 劳 动 者 切 身 利 益 的 规 章 制 度 时 ,应 当 与 工 会 或 者 职 工 代 表 平 等 协 商 。 用 人 单 位 在 制 定 规 章 制 度 的 过

53、程 中 , 如 何 与 劳 动 者 平 等协 商 , 确 保 规 章 制 度 程 序 合 法 , 对 于 用 人 单 位 来 说 , 是一 个 新 问 题 。 企 业 规 章 制 度 生 效 三 要 件 : 内 容 合 法 、 民 主 程 序 、 向劳 动 者 公 示 。 七 、 企 业 用 工 方 式 调 整 劳 动 合 同 法 对 标 准 用 工 方 式 进 行 了 规 范 , 同时 对 劳 务 派 遣 和 非 全 日 制 用 工 等 用 工 方 式 进 行 了规 定 。 劳 动 合 同 法 对 劳 务 派 遣 的 规 范 和 限 制 最 重 要 的 是 两个 方 面 : 一 是 同 工

54、同 酬 ; 二 是 连 带 责 任 。 同 工 同 酬 的 规 定 使 降 低 用 工 成 本 的 优 势 不 复 存 在 ; 连 带 责 任 使 规 避 用 工 风 险 的 优 势 也 不 复 存 在 ; 两 大 优 势 的 消 失 必 然 导 致 用 工 单 位 大 幅 减 少 采 用 劳 务派 遣 这 种 用 工 方 式 。 八 、 人 才 竞 争 加 剧 1、 劳 动 者 辞 职 权 利 的 扩 大 : 劳 动 合 同 法 从 四 个 方 面 扩 大 了 劳 动 者 的 辞 职 权 ,分 别 是 : 无 因 辞 职 权 、 取 消 脱 密 期 、 增 加 有 因 辞 职 权 、限 制

55、了 服 务 期 。 2、 竞 业 限 制 的 收 紧 : 对 竞 业 限 制 所 适 用 的 人 员 范 围 和 期 限 都 作 了 较 原 劳 动立 法 更 为 严 格 的 规 定 。 是 对 劳 动 者 重 新 择 业 权 的 保 护 。 3、 培 训 及 服 务 期 的 限 制 : 培 训 服 务 期 违 约 金 功 能 的 削 弱 , 保 护 了 劳 动 者 的 辞 职权 和 择 业 权 。 九 、 劳 动 争 议 增 多 1、 新 旧 法 “ 交 叉 ” 与 “ 转 型 ” ; 双 方 对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理 解 不 同 产 生 歧 义 。 2、 劳 动 者 权 利 及 权

56、利 意 识 的 增 加 ; 劳 动 合 同 法 对 劳 动 者 的 保 护 更 加 倾 斜 , 在诸 多 方 面 增 加 了 劳 动 者 的 权 利 , 加 重 了 用 人 单 位的 义 务 。 使 得 劳 动 者 在 法 律 上 的 强 势 地 位 得 到 巩固 和 加 强 , 但 是 权 利 越 多 , 侵 权 的 概 率 就 越 高 。 3、 劳 动 者 维 权 意 识 的 提 高 :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实 施 , 使 劳 动 者 的 维 权 意 识获 得 了 跳 跃 式 的 唤 醒 和 提 高 。 十 、 异 地 管 理 统 一 规 范 难 度 加 大 1、 合 同 统 一 管

57、理 2、 社 保 属 地 管 理 问 题 3、 福 利 待 遇 问 题 总 部 经 济 的 发 展 , 带 来 了 员 工 异 地 流 动 , 但 同时 也 增 加 了 企 业 管 理 的 难 度 。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有 关 条 款 进 一 步 规 范 , 从 保护 劳 动 者 利 益 的 角 度 出 发 , 明 确 了 异 地 管 理 中 员工 的 社 保 和 福 利 问 题 。 专 题 二 : 劳 动 合 同 一 、 劳 动 合 同 的 分 类 二 、 劳 动 合 同 的 主 体 三 、 特 殊 的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四 、 雇 佣 合 同 与 劳 动 合 同 五 、 劳 动

58、 合 同 的 条 款 ( 一 ) 劳 动 合 同 的 概 念 劳 动 合 同 : 是 劳 动 者 和 用 人 单 位 确 立 劳 动 关 系 、明 确 双 方 权 利 义 务 的 协 议 。 ( 二 ) 劳 动 合 同 的 形 式 劳 动 合 同 除 个 别 特 殊 的 劳 动 关 系 外 , 应 当 订 立书 面 劳 动 合 同 。 主 要 是 指 非 全 日 制 用 工 可 以 采 用 口 头 形 式 。 ( 三 ) 劳 动 合 同 的 分 类 方 式 劳 动 合 同 的 几 种 分 类 方 法按 照 合 同 的 目的 分 类 录 用 合 同 、 试 用 期 合 同 、 聘 用 合 同 、

59、 借 用 合同 、 停 薪 留 职 合 同 等 ;按 照 合 同 的 期限 分 类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 无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 以 完 成 一定 任 务 为 期 限 的 合 同 等 ;按 照 工 作 时 间分 类 全 日 制 工 作 合 同 和 非 全 日 制 工 作 合 同按 照 劳 动 者 人数 分 类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和 集 体 劳 动 合 同 ( 四 )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主 体1、 用 人 单 位直 接 适 用 劳 动 合同 法 的 用 人 单 位 1、 企 业2、 个 体 经 济 组 织3、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4、 其 他 组 织依 照 执 行

60、 劳 动 合同 法 的 用 人 单 位 1、 国 家 机 关2、 事 业 单 位3、 社 会 团 体 2、 用 人 单 位 中 用 人 主 体 的 三 点 说 明 ( 1) 关 于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 指 企 、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和 其 他 社 会 力 量 以 及 公 民个 人 利 用 非 国 有 资 产 设 立 的 、 从 事 非 营 利 性 社 会 服 务 活动 的 社 会 组 织 。 ( 2) 目 前 我 国 用 人 单 位 的 范 围 未 包 括 : 集 体 所 有 制 生产 经 营 组 织 、 农 户 和 公 民 个 人 。 3、 劳 动 者 包 括

61、本 国 人 、 外 国 人 和 无 国 籍 人 。达 到 法 定 年龄 我 国 最 低 就 业 年 龄 为 16岁 , 除 文 艺 体 育 和 特种 工 艺 单 位 经 县 级 以 上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外 ,其 他 任 何 单 位 不 得 与 未 满 16周 岁 的 公 民 发 生劳 动 关 系 。具 有 劳 动 行为 能 力 公 民 依 法 以 自 己 的 行 为 行 使 劳 动 权 利 和 履 行劳 动 义 务 的 资 格 。 包 括 身 体 、 智 力 、 行 为 自由 、 劳 动 能 力 等 4、 关 于 集 体 合 同 第 五 十 一 条 企 业 职 工 一 方 与

62、用 人 单 位 通 过 平 等 协 商 , 可以 就 劳 动 报 酬 、 工 作 时 间 、 休 息 休 假 、 劳 动 安全 卫 生 、 保 险 福 利 等 事 项 订 立 集 体 合 同 : 集 体合 同 草 案 应 当 提 交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或 者 全 体 职 工讨 论 通 过 。 集 体 合 同 与 一 般 劳 动 合 同 的 区 别 : 区 别类 型 目 的 签 订 主 体 合 同 内 容 法 律 效 力 责 任 承 担集体合同 维 护整 体利 益 用 人 单 位 与单 位 工 会 或行 业 工 会( 无 工 会 的为 职 工 代 表 ) 涉 及 劳 动 关系 有 关 的

63、各个 方 面 ( 专项 集 体 合 同仅 涉 及 某 个方 面 ) 对 用 人 单 位 、工 会 及 代 表 的全 体 劳 动 者 均有 约 束 力 , 集体 合 同 的 效 力高 于 劳 动 合 同 。 单 位 违 约 承 担包 括 经 济 利 益损 失 在 内 的 责任 , 而 工 会 方违 约 通 常 只 能批 评 教 育 、 纠正 错 误 。 劳 动 合 同 维 护双 方个 体利 益 用 人 单 位 与劳 动 者 个 人签 订 仅 涉 及 双 方劳 动 关 系 权利 和 义 务 仅 对 用 人 单 位和 劳 动 者 个 人具 有 约 束 力 ,劳 动 合 同 的 标准 不 得 违 反

64、集体 合 同 的 规 定 违 约 可 能 导 致一 方 解 除 劳 动合 同 , 过 错 方须 向 另 一 方 承担 相 应 的 经 济损 失 赔 偿 。 劳 动 合 同 的 订 立 订立劳动合同但未用工,劳动关系未建立 用 工 之 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建立员工手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1个 月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时间 约 定 权 利 义 务 : 集 体 合 同 ; 同 工 同 筹1年 双 倍 工 资推 定 开 始 计 算 不 定 期 劳 动 合 同 的 起始 时 间 劳 动 合 同 的 解 除 5、 特 殊 ( 劳 动 ) 合 同 关 系1、 女 员 工 与 用 人 单 位 的 劳 动 合 同

65、 关 系 重 点 是 四 期 保 护 ,2、 未 成 年 人 与 用 人 单 位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年 满 16周 岁 未 满 18周 岁 的自 然 人 ,3、 患 病 员 工 与 用 人 单 位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工 作 期 间 患 病 或 非 因 公 负伤 的 员 工4、 退 休 返 聘 员 工 与 用 人 单 位 合 同 关 系 不 适 用 劳 动 法 劳 动合 同 法 5、 兼 职 员 工 与 用 人 单 位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双 重 或 多 重 劳 动 关 系 6、 外 国 人 与 用 人 单 位 的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没 有 取 得 定 居 权 而 在 中

66、国 境 内从 事 劳 动 的 外 国 人7、 实 习 生 与 用 人 单 位 的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在 校 实 习 生 不 能 算 是 劳 动 合 同 法 意 义 上 的 劳 动 者 , 与 实 习 单 位 不 存在 劳 动 关 系 产 假 规 定 根 据 劳 动 法 第 六 十 二 条 、 广 东 省 人 口 与计 划 生 育 条 例 第 三 十 六 条 、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计划 生 育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 女 职 工 生 育 , 产 假 90天 , 其 中 产 前 休 假 15天 难 产 的 增 加 产 假 30天 。 多 胞 胎 生 育 的 , 每 多 生 育 一 个 婴 儿 增 加 产 假 15天 。 实 行 晚 育 者 ( 24周 岁 后 生 育 第 一 胎 ) 增 加 产 假15天 。 领 取 独 生 子 女 优 待 证 者 增 加 产 假 35天 170天 产 假 期 间 给 予 男 方 看 护 假 10天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与 “ 三 期 ” 女 员 工 解 除 或 终 止 劳 动 合同 , 但 下 列 情 形 除 外 ( 第 三 十 九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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